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
1.产业政策倾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
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4.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
5
印花税 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 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 6 个人所得税 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 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惠政策汇总
政策依据 财税〔2008〕81号、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 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 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 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3
房产税 、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
税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使用的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 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 号)第十五条、财税字〔 1995〕52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 税 〔 2016 〕 1 号 、 财 税 (2019)12号 财 税 〔 2016 〕 1 号 、 财 税 (2019)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 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483号)第六条
财税〔2008〕81号
财税(2004)30号
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序号
税种
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
农业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
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
1
增值税 税。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销售的,免征
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 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 所得税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 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 2 企业所得税 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 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优惠及账务处理
纳税与会计32永泰贸易有限公司通用机打发票10份,号码02940478-02940487;(61)武汉和平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号码06196493;(62)武汉星海原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号码02214485;(63)武汉市江汉区黄马汽车租赁服务部新版通用定额发票450份,号码02788801-02788950、02788951-02789250;(64)武汉市顺美商社通用机打发票15份,号码00189666-00189680。
四、遗失武汉市其他税务原证:(1)武汉赫思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税盘,设备编号661527528547;发票专用章;账务凭证67份:2013年7月记1-9号、8月记1-6号、9月记1-4号、10月记1-5号、11月记1-5号、12月记1-6号;2014年1月记1-5号、2月记1-4号、3月记-4号、4月记1-7号、5月记1-4号、6月记1-5号、7月记-4号、8月记1-4号、9月记1-6号、10月记1-4号、11月记1-6号、12月记25号;2016年1月记1-42号、2月记1-9号、3月记1-38号、4月记1-39号、5月记1-10号、6月记1-18号、7月记-17号、8月记1-24号、9月记1-30号、10月记-17号、11月记1-32号、12月记-28号;2017年1月记-10号、2月记1-12号、3月记1-11号、4月记1-21号、5月记1-15号、6月记1-19号、7月记1-18号、8月记1-14号、9月记1-48号、10月记1-32号、11月记1-42号、12月记1-39号;2018年1月记1-16号、2月记1-18号、3月记1-20号、4月记1-19号、5月记1-21号、6月记1-20号、7月记1-23号、8月记1-48号、9月记1-40号、10月记1-32号、11月记1-68号、12月记1-68号;2019年1月记-41号;(2)樊永锋契税发票1002421600020069467;(3)袁勤凯(171)鄂地证00360090;(4)湖北智仁大药房有限公司江大店金税盘;(5)武汉市江岸区三和电器维修服务部金税盘;(6)武汉致恭商贸有限公司金税盘;(7)加罗美(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税盘;(8)武汉市硚口区矮子烧烤店金税盘;(9)武汉群顺贸易有限公司金税盘;(10)武汉市江岸区先锋五金门窗厂金税盘;(11)武汉市硚口区鸿达劳保服饰经营部金税盘;(12)武汉市江汉区金山印刷厂金税盘、发票专用章;(13)武汉市江岸区东方车行金税盘。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提 高 我 省 参 合 农 民的 受 益 水 平 。
低于 5 %。 5
20 09年 ,全 省 在 湘 潭 、宜 章
机 构 住 院 医疗 费用 “ 付 即 补 ” 即
的 结 算 机 制 和 管 理 办 法 , 实 现
点 医疗机构 门诊看 病 ,即可 享受
门 诊 医疗 费 用 报 销 。 2 1 0 0年 ,我 省将 全面推 行新 农合 普通 门诊统
用 即时 报 销 的 工 作机 制 和流 程 。 另 外 ,为 引 导 参 合 农 民 合 理 就 医,《 意见》 指 出 ,各 地 可从 实
际 出 发 ,制 定 住 院 费 用 总 额 分
等 5 个 县 、市 、区试 点新农合 普 8
通 门诊统 筹补偿 ,参合 农 民到定
,建 立 参 合 农 民 住 院 费
《 见》 明 确从 2 0 意 0 9年 开
始 ,全 省 参 合 农 民 住 院 补 偿 封 顶 线 即 从 原 来 规 定 的 不 低 于 3万 元
这是 前不 久从 湖南 省卫 生厅 了解
到的消息。 省新 农合 协 调领 导小 组 近 日
算 机制 。相 关负 责人 介绍 ,该工
作 将 于 2 1 全 面 展 开 ,将 进 一 0 0年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省 、市 级 定 点 医 疗
下 发 《 于进一 步调 整完 善新 型 关
诊 统 筹 补 偿 ;再 过 不 久 , 即 使 在 金 增 量 和 基 金 运 行 情 况 ,进 一 步 农 民 在 省 内 异 地 住 院 补 偿 , 我 省 将 加 强 县 市 区相 互 间 补 偿 政 策 的 协 调 ,探 索 建 立 异 地 即 时 补 偿 结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和税费申报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和税费申报(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市的现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010年浏阳市一年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438家,总数达到839家,占湖南总数的12.3%,拥有量位居全省县级市第一。
这就是浏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速度。
2010年浏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销售收入42.58亿元,占全市农业生产总值的5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带动了整个浏阳农林畜牧业等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新生事物,随着国家重农扶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
目前,浏阳西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况是:从数量来看,葛家乡、普迹镇、镇头镇和枨冲镇等七镇在地税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达180家之多,而且有越来越盛的趋势;从销售额来看,单是柏加镇,在国地税注册登记的六家较大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2009年度销售额达5亿元之多,2010年的销售收入达7亿元。
而且每到年底之际,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地税局申请代开的往来结算收据中,仅浏阳和长沙各部门的各项拨款以及扶持基金,达千万之多。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1.销售特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资料免税范围,主要包括: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对饲料产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国家对农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国家对农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农业合作社最开始是⼈民公社的前⾝,经过改⾰开放现在发展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它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是农民可以进⾏互帮互助互通信息的经济组织。
它是传递各种信息的桥梁,把农民的⼒量集合在⼀起,争取农民利益最⼤化。
国家对农业合作社有很...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国家对农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1、优惠政策合作社可以享受的⼟地流转补贴、税收减免、⽤⽔⽤电优惠等优惠政策。
⼟地流转优惠:全国很多地区对合作社⼟地流转有补贴,⽐如浙江新昌县对流转⼟地种植⽔稻20亩(蔬菜30亩、其他50亩)以上给予经营业主和流转农户⼀次性每亩150元的奖励。
税收优惠:⼀般纳税⼈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产的农业产品免收增值税;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产品也免除增值税等。
⽤电⽤⽔优惠:规模化⽣猪、蔬菜等⽣产的⽤⽔、⽤电与农业同价;电⼒部门对粮⾷烘⼲机械电费按照农业⽣产⽤电价格从低执⾏。
2、补贴类政策国家给予农业企业或合作社贷款补贴、购机补贴、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从2003年开始主要的农业补贴有: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最低收购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态保护补助等等。
3、专项扶持国家为扶持某些产业拿出专项资⾦,扶持资⾦⼒度⼤,覆盖范围相对较⼩需要在项⽬通知后申报争取。
我国专项扶持⽐较多,⽐如:1、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要求单笔贷款不得低于100万或不⾼于6000万。
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地治理项⽬,扶持资⾦80-160万。
3、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区、集中供⽓等沼⽓⼯程项⽬,扶持资⾦在20-80万。
4、“菜篮⼦”产品⽣产扶持项⽬,扶持资⾦100万左右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财政补助项⽬、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县⼀特”产业发展试点项⽬,龙头企业给与扶持资⾦100-300万,给与合作社50-150万。
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
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编者按:近日,不少朋友来电话咨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现简要分析并与大家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呢?能,自2017年7月1日起,肯定能。
究其原因,简要分析如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小结: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或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另外,自2017年7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3%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三、农产品销售发票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所称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1.免征所得税:农业合作社的纯收入(即除去成员分得、政策性资金等)免征所得税。
2.减免所得税:对依法设立的农业合作社,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减按25%征收所得税。
3.增值从价减除法:农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按照增值从价减除法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利用税优惠政策:
1.农业合作社创办人或成员以土地作为出资入股时,可以按照散地合并的原则激励,享受优惠的土地利用税政策。
2.对农业生产保护区内的农业合作社,提供土地利用税优惠,减免或免征土地利用税。
三、农业资金扶持政策:
1.对农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补贴。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购买农业机械设备时,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支持。
2.农业合作社的借款利息可以享受财政贴息或财政贴保险费等优惠政策。
四、农业关税减免政策:
1.农业合作社通过进口农产品进行生产加工时,可以享受农业关税减免政策,降低生产成本。
2.对农村电商等农业合作社内销产品享受的关税减免政策给予全额退税。
五、农业合作社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六、税收优惠政策申报与管理:
同时,税收部门对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总结起来,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所得税优惠、土地利用税优惠、农业资金扶持、农业关税减免、车辆购置税免征等方面,这些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推崇。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旨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经济支持。
本文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了解并适应相关政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首先需要进行税收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税务登记,申领纳税人识别号,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税务机关会根据登记信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归类,并为其提供相关税收政策的指导和咨询。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政策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对其实行了一些税收免除政策。
首先是增值税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的,免征增值税。
这也就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可以不用再缴纳增值税,减轻了其经营成本。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纯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就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所得在一定额度内可以免税,进一步刺激了其发展。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免税政策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享受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是土地使用税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占用土地时可以享受减免或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减轻了其土地成本压力。
其次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房产税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使用的非农业建筑面积税收优惠政策。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申报和缴纳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额,并及时缴纳税款。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当保留并及时更新相关的财务会计文件和税务记录,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鉴于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掌握相关内容,现按照税种对相关优惠政策综述如下:一、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大的税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销售货物(包括农产品、农资等)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75号)(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
(财税〔2011〕137号)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征收的一个税种。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造条件 。
【 关键词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增值税 ; 所得税 ; 收政策 税
但 20 年 l 月 2 07 1 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 然有对农业生产资料及初级加 工农产品 的免税措施 , 对农 业投入 物 四次会议通过 《 陕西省 实施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农 民 专业合 作社 法> 办 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优惠利率不够 , 保护支 持力度不够 , 对农产 品深加 木器加 工业按 1 %的税 率计算 增值税 7 法》截至 20 年 3 , 08 月底 , 全省共有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 织 90 60多个 , 工没有优惠政策。而且对木材、
效地将 分散的资金 、 劳动 力、 土地 和市场 组织 起来 , 决 小 农户 和 没有 税收优惠措施 , 解 对农 民专业 合作社取 得的社会 力量捐赠 等是 否免 大市场 的对接和适应 问题 , 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 , 实现农 民持 税没有 明确规定。
续增收、 生活富裕的 目的。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 农业科技推 广、 高农 民素质的重要 渠 、 提
含量低 , 经济实力弱 , 农业经济效益并不 明显。农 民专业合作社作 为一 法》 。而在实践中 , 一些地方的税 务部门却依 据此项规 定 , 向农 民专 业 国家对省 级以下认 定的农业 龙头企 业 种由农 民互助合作性质 的经 济组织 , 过联合 生产 , 通 规模经 营 , 以有 合作 社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 可
3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 实行 民主管理、 、 民主监督 , 培养农 民民主意识
的 有 效 场 所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税收政策探析
威胁 , 且 调动全体员 工的积极性 , 并 促 进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在 企 业 内 部 得 到 普 及 和 认 同 ,同 时 提 高 企 业 改 造 和创 造 内审 环 境 的 能 力 ,提 升 内 部 审计 环 境 的质 量 ,从 而 确 保 以 全
其 程 度 做 出预 警 ,为 管 理 当 局 提 出
围 、 别 、 估 、 理 和 处 理 方 法 等 识 评 管 进 行 查 证 与 鉴 别 。对 风 险 的 种 类 及
要 素 ,运 用 战 略 分 析 的 方 法 对 其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充 分 认 识 各 种 机 遇 和
计人员为主 , 辅之 以其 他 职 能 部 门 的 内部 协 审 员 参 与 . 至 在 进 行 专 项 风 甚
购 农 业 产 品生 产 、 工后 销 售 的仍 然 加 属 于 注 释所 列 的农 业产 品 , 属 于 免 不
以享 受 免征 增 值 税 。 则 不 能 享 受 免 否
征优 惠 。 因此 , 实 际经 营 中既 要 把 在
税 的范 围 . 当按 照 规定 税 率 征 收 增 应 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槛相 关裁收政策探橱
一
、
支 持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发 展
销 售 自产农 业 产 品免征 增值 税 。从 规 定 可 以 看 出 , 征 增值 税 的农 业 产 品 免 必 须 是本 社 成 员 生 产 的 , 则 就 不 能 否 享 受免 征增 值 税优 惠 。另外 , 自产农 “ 业 产 品 ”是 指 直 接从 事 植 物 的 种 植 、
济 时 代 的 到 来 , 统 的 “ 令 型 组 织 传 命
模 式 ” 逐 步 被 “ 习 型 组 织模 式 ” 正 学 所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合规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合规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务方面的合规管理,维护合作社和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合规管理制度》。
一、税务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前往当地国家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证明文件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联系明合作社账户信息等二、会计核算与报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核算各项收入、支出和财务数据。
合作社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每月或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表。
合作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各项税费,并保留相关纳税凭证和税务申报表备查。
三、税务筹划与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享受农业特定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值税减免、所得税优惠等。
合作社应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合法合规地选择适用税收政策,确保合作社和合作社成员的税负最小化。
四、税务风险防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完善的税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确保税务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合作社应定期对税务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税务风险,确保税务合规性和稳定性。
五、税务宣传与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定期组织税务宣传活动,提高合作社成员对税务政策的了解和适用能力。
合作社可邀请税务机关、税务专家等给予培训,帮助合作社成员全面了解税务规定和操作要求,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六、违法违规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务管理方面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合作社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调查和稽查工作。
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社成员,合作社应及时进行内部调查,若属实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合规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由合作社根据本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制定并不断优化,以确保合作社税务管理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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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
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
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换言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上述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同于原税法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就在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毫无疑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因此,对上述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四)其他相关税收按照前述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的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还有:1、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中"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把握的关键就在于土地必须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而非他用,不符合这个用途规定的则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鉴于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这里同样强调的是"对农林牧渔业用地".3、印花税。
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这里需要区分的是社内、社外及农业产品、非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非农业生产资料等,符合条件的免税,不符合条件的征税。
4、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占用农用地从事上述生产设施建设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否则则应照章征收。
5、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6、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7、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二、要把握好税收征管要求(一)要严格区分社内、社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社外企业或者个人生产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再销售的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所谓"本社成员"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这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传统概念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他的内涵相当丰富,按照法定手续入社的即为"本社成员",否则则不是"本社成员".(二)要严格区分免税农业产品与应税农业产品。
按照财税[2008]81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才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免税农业产品范畴。
那么哪些产品属"免税农业产品"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主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而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该严格加以区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根据买价按13%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