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审理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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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

民事案件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

民事案件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一级案由、二级案由、三级案由和四级案由。

民事案件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时候,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基础,而不能以其他别的东西作为根据。

审判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正确应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2、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人员办理民事案件,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案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贯彻实施。

(二)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1、“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 ;4、处分原则 ;5、辩论原则。

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开庭一般要三十天左右,具体看什么案件和案件的实际情况。

大概所需要的时间如下:法院立案向五天内向被告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后五日内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副本。

内容推荐: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一、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2、被告人被羁押的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旨在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之一,它要求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当事人都应当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律对于当事人的地位不作歧视,无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民族、种族、性别、信仰、职业等都不应对其诉讼地位造成不公平的对待。

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平等对待,保证双方享有公正的听证和辩护的权利。

三、合法权益保护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必须审理并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是当事人通过法律获得的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等。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同时为受害方提供有效的赔偿和救济措施。

四、独立公正原则独立公正原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之一。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个人或团体的干扰。

法官应当依法判断和裁决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影响。

此外,法官应当始终秉持公正的原则,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五、主动适用原则主动适用原则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主动地适用法律。

法院应当担负起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责任,全面综合各方的证据和意见,确保裁决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官也应当帮助当事人理清诉讼的事实关系和法律适用问题,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导。

六、公开审理原则公开审理原则是保障司法透明度和公正的重要保证。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开审理的原则,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外,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可以有效监督司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七、追求真实原则为追求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对证据的质证、审查、鉴定和调查的制度,以确保案件的审理基于真实的事实。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

法院在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的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使⽤的重要原则有以下⼏⽅⾯:
1、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贯穿于审批程序的始终,⽆论在⼀审程序、⼆审程序还是在再审程序中,也⽆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民法院都可以使⽤调解原则。

当然,在执⾏程序中是不能调解的。

2、辩论原则。

辩论的⽅式可以是⼝头的,也可以是书⾯的;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的,也可以是程序⽅⾯;辩论原则也是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

辩论原则要求:当事⼈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法院应将当事⼈⽆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法院只能就当事⼈双⽅在辩论中提出的证据进⾏调查。

3、处分原则。

是指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的民事实体权利,也可以处分⾃⼰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

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要求,当事⼈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当事⼈的诉讼⾏为对法官具有严格的约束⼒,法官只能根据当事⼈的诉讼⾏为对案件进⾏裁判。

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但诉讼权利却是不相同的,当事⼈不要混淆这两⾯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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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正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年11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次会议通过)为了规范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审理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再审案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原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办理再审案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事实为依据,经法律为准绳,做到有错必纠。

第二条人民法院办理申诉再审案件实行立审分立的原则,对申诉和申请再审的立卷复查及立案由立案庭负责,再审案件的审理由审监庭负责。

第三条申诉审查和再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一般先由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一级法院原则上只再审一次,但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除外。

第四条再审案件坚持从严控制与确保权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防止对再审案件立案的随意性,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又要避免标准过严,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利于审判监督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办理再审案件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不论从何种渠道转来的申诉和再审案件,都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公正裁决。

第六条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一般应组成合议庭先举行听证;再审案件的审判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般应开庭审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包括原二审是抗诉案件的)一律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二章再审案件的立案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庭应当登记立案,待有关卷宗材料齐备后,移交审监庭依法审理:(一)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三)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提审的案件。

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审查再审申请和裁定再审立案应坚持下列原则:(一)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相统一原则;(二)同一法院对同一再审申请只能审查一次原则;(三)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

第三条审查再审申请和裁定再审立案应当以作出原裁判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

第四条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作出终审生效裁判的、或者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后通知驳回的、或者不服再审改判提出再审申请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各类抗诉案件,适用本意见。

二、申请再审条件第五条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主体一般为下列当事人:(一)案件的当事人;(二)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五)刑事案件生效裁判的被告人、被害人或被告人、被害人亲属。

第六条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七条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证明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是适格主体的材料;(二)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三)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下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证据线索;(五)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写明以下内容:(一)再审申请或申诉人以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地址、电话和联系方式);(二)再审申请或申诉的具体请求;(三)再审申请或申诉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案号、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以及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判项;(四)证明再审申请或申诉是在法定二年期间内提出的事实根据;(五)申请再审或申诉的理由和依据;(六)以新证据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说明新证据的来源和获得新证据的时间和方法。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而民事法则则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为我们正确认识和运用民事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本文将探讨民事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民事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法律所确认的普遍适用的原则,它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石,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民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并且基于自愿原则进行合作。

在民事事务中,当事人应当自主决定是否达成合同或进行其他法律行为,不受强制或欺骗的影响。

2. 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合法权益保护原则是指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3.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法律要求处理相同或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应当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法律要求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都公平公正。

4. 有法可依原则有法可依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法律是规范当事人行为的准则,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事,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有法可依原则也意味着法律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当事人能够明确法律规定并依法进行操作。

二、民事法的基本制度除了基本原则外,民事法还包含了一系列基本制度,用于规范民事关系并实现权益保护。

以下是民事法的几个重要制度:1. 合同制度合同制度是民事法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涉及到自愿合作、权益保护等方面。

合同制度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违约等事项,对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 侵权责任制度侵权责任制度是保护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重要制度。

根据侵权责任制度,对于因他人过错导致的损害,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其他修复措施。

3. 继承与赠与制度继承与赠与制度是用于传承财产的制度,它规定了继承和赠与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并保护继承人和赠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确定的一系列原则,它们既是对诉讼行为进行管理和调整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根本准则。

一、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诉讼法的核心原则。

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正、公平,不受任何形式的外部干预,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等自愿原则对等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守自愿性原则。

当事人应当在订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尊重彼此的自由意志,合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三、责任认定原则责任认定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认定当事人的责任,依法确定每一方的责任范围。

根据诉讼法规定,每一方都应当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而不能凭空捏造证据。

四、调解自愿原则调解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发起和接受调解,当事人调解协议应当是自愿的,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另外,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必须是明确的,有法律效力,才能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

五、公正审判原则公正审判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正审判,不受任何形式的外部干预,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是建立在公正审判的基础上的,法院应当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当事人的主张作出审慎的判断,确保当事人均能得到公正得审判。

六、保护民事权益原则保护民事权益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据证据来明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便能够达到正常的司法处理结果。

七、法律效力原则法律效力原则是指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据有效的法律规定,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当事人的自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定案件的结果,使法律的精神得以实现。

总之,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原则、对等自愿原则、责任认定原则、调解自愿原则、公正审判原则、保护民事权益原则和法律效力原则。

民事抗诉、申诉的规定

民事抗诉、申诉的规定

民事案件抗诉、申诉的法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复函 (2)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印发《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3.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 (3)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范围的规定.. 45.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4)6.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9)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驳回人民检察院就民事案件提出的抗诉问题的答复....... 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0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0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1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 1..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1..2.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复函 (12)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12)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1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 修正).......................................... 1. 3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420. 《民事诉讼法》 ...................................................................... 1..4.2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5)22.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2001 年11 月5 日法[2001]164 号) (16)第1 页共22 页2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 0 0 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1 6 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8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19)27.《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 (20)2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复函(2004年4月20日法函[2004]25 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因审查当事人申诉而提起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否应当准许的请示》(云高法[2003] 9号)收悉。

民事诉讼法原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原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原则有哪些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在明确了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主体的基本规定的同时,也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以保证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所包括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它要求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偏袒一方,不给予特殊待遇,保证当事人在诉讼环节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二、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有助于在舆论监督下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当然,根据案件性质和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可以对审理进行限制。

三、合法权益原则合法权益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法院的审理和裁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偏离法律规定。

四、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应当基于自愿原则。

民事诉讼权利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参与诉讼活动。

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强制当事人参与诉讼。

五、胜诉即责任原则胜诉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胜诉后,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保证了民事诉讼的实效性,使得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六、快速审理原则快速审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和裁决。

设立快速审理制度,可以提高司法的效率,使当事人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权益的保护。

七、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原则是指对违反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进行相应的法律追究。

对于违法违规的当事人,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和规范进行。

八、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当事人能够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民事诉讼运行的基石,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性别、民族等因素,在诉讼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例如,双方都有平等的起诉权、答辩权、反诉权、申请回避权等。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一方。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则是指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调解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且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调解,以及调解的内容和方式。

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而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四)辩论原则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通过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

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并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之一。

(五)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例如,原告可以决定是否起诉、起诉的对象和范围;被告可以决定是否反诉、如何答辩等。

但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这包括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执行活动以及调解书等进行监督,以确保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七)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

当这些纠纷无法通过协商等方式妥善解决时,民事诉讼就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

而要理解民事诉讼,首先需要明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如同指引诉讼活动的灯塔,为整个诉讼过程提供了基本的方向和准则。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双方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他们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

不能因为一方是强势的大企业,另一方是普通的个人,就给予不同的待遇。

例如,在法庭上,双方都有相同的时间和机会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不会因为身份、地位、财富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这种平等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也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在国际交往中的开放和包容态度。

而对等原则则是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这是为了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维护我国的主权和尊严,确保双方在诉讼权利上的平衡和公平。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调解是一种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其核心在于自愿和合法。

自愿意味着当事人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参与调解,而不是被强迫或误导。

合法则要求调解的过程和结果都符合法律的规定。

比如,在一些民事纠纷中,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可能会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能快速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辩论原则”也是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通过辩论,双方可以充分展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让法官能够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真相。

关于再审案件法律规定(3篇)

关于再审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再审,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再审案件法律规定是指在再审程序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时,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和程序要求。

本文将从再审案件的概念、再审程序、再审案件的适用范围、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再审案件的概念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不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案件。

再审案件的目的是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三、再审程序1. 提起再审程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需符合以下条件:(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2)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再审程序的启动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和理由;(3)请求事项及理由。

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3. 再审程序的审理再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与原审程序基本相同,但以下方面有所不同:(1)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加或者变更当事人;(2)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证据;(3)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民事诉讼案⼀般是为解决公民⽣活中的相关问题,⽐如说有离婚案件,各种纠纷案件等等内容。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使诉讼权利,对当事⼈在适⽤法律上⼀律平等。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平等地享有和⾏使诉讼权利。

这⼀原则包括以下两个⽅⾯的内容:⼀⽅⾯,民事诉讼当事⼈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另⼀⽅⾯,⼈民法院应当为当事⼈平等地⾏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所谓同等原则,是指⼀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所谓对等原则,是指⼀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三、法院调解⾃愿和合法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根据这⼀规定,⼈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作,促使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四、辩论对抗性原则民事诉讼的辩论对抗性原则,是指在⼈民法院主持下,当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反驳和答辩。

这⼀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第⼆:辩论的形式包括书⾯和⼝头两种;第三: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双⽅争议的焦点进⾏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

五、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即⾃由⽀配,对于权利可⾏使,也可以放弃。

六、⽀持起诉原则⽀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民事权益的⾏为,可以⽀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向⼈民法院起诉。

论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规范,其中包括了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详细的解释。

第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它要求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不分贵贱贫富、人人平等。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该将当事人平等对待,不管当事人来自何种社会地位、阶层和财富状况,法院都应该做到公正平等地对待他们,保证任何人都不会受到任何歧视和不公正的待遇。

第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该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

法官应该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职权,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和干扰。

同时,法院应该在诉讼过程中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保障。

法院应该对案件逐一审查,不偏不倚地做出裁决。

第三,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该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来审理案件,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法院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来审理案件,不得任意发挥自己的主观意愿,或者随意解释法律规定,以确保处罚的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和结果的合法性。

第四,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诉讼的过程和结果,确保公众对诉讼事项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评论权。

公开原则有助于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五,速度原则。

速度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该依法及时处理案件,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院应该妥善安排审判工作,尽可能缩短诉讼期限,避免拖延案件的时间,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和速度原则。

这些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提高司法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办理要点(四)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办理要点(四)
指发规定执行不理想(实践) 无救济无权利 上级法院的责任考虑
指发规定改进的(设想) 使合议庭达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最高院层面近期可能有较大改善—权限统一归分管 副院长
总结 达到启动再审的目的需: 实体上有硬伤 推动调卷、询问 使法官联席会达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 法官在驳回裁定中的一般思路
实体上 即便与二审法官认识不同,但不能仅因为认识不同就启动;应看是否有大的不公 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诉解决
民再审理范围 全案审,但不超出一审请求 民诉解释405条 被申请人可在再审辩论结束前反请求,但(民诉解释205条)同时 应当符合申请再审相关时限规定 发回重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受一定的条件限制(民诉解释252条)
民再审理程序 开庭或不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403条: 一般应当开庭审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令法院发回重审:有争议,一般性程序瑕疵不影响
民申字裁定效力(民诉解释420条) 不产生积极的既判力也无消极的既判力 不能申请再审、复议 不能申请执行 额外认定也无影响 民诉解释93条第一款(五)项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 实 民申字裁定不属于有既判力的法律文书
再审审理阶段 案号民申转民再 受指令再审的原审法院的处理方式 一般:审监庭再审 审监庭直接出再审判决 再审发回一审重审
提审后上级法院的处理方式 模式一:民申、民再不同庭—对被申请人较为有利 模式二:民申、民再同一庭,不同合议庭 模式三:民申、民再同一审判庭、同一合议庭(主流)—对申请人较为有利 提审后也可能维持原判(2015)民提字44号
审理
再审审理阶段应注意 民诉解释405条—围绕再审请求审理 不要再念再审申请书 再审不再对事由问题进行审理 文书重点应论述要求如何改判及改判的具体理由(立论+证据组织) 庭审提纲应准备充分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确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展开阐述。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首要原则,它体现了公正与公平的价值追求。

根据平等原则,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处于同等的地位,受到同等的待遇,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一原则确保了司法公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开原则公开原则要求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公开进行,确保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督的权利。

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有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以保证司法公正、权威和廉洁。

公开原则还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感,维护社会稳定。

三、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合法权益保护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法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证当事人享有合法的权利,依法维护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尽量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四、争议解决原则争议解决原则要求法院对合法的争议提供解决方法,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合理的解决结果。

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和解、调解等解决纠纷的方式,并在必要时进行审判裁决,保障争议的及时解决和终局性。

五、合理程序原则合理程序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诉讼过程中的程序要合法、合理、公正、有效。

合理程序原则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发表意见、申辩和辩护的权利。

六、自愿原则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须是自主自愿的,不受任何强制或威胁的影响。

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提起诉讼,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是否进行和解等行为。

同时,法院要保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自由行使权利,不得进行任何不合理的干涉。

七、公证原则公证原则要求民事诉讼的事实和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真相,为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提供法律保护。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过法庭认可后方可使用。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2、同等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限制的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5、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6、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7、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支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扩展资料民事诉讼的特性:1、公权性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再审工作中如何贯彻调解优先原则

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再审工作中如何贯彻调解优先原则

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再审工作中如何贯彻调解优先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数量不断激增,如何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实现公平正义,是当前政法工作的重要任务。

中央综治委、高法、高检等十六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平台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规范引导和解的程序和要求,在遵循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积极引导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配合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限。

民事政检察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工作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是一种新的工作思路,笔者从民事诉讼基本原理入手,在维护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基础上,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在民事抗诉再审工作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

一、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工作中应当贯彻调解优先原则1、调解优先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符合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处分本人民事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即为当事人意思自治。

这是民事案件区别于刑事案件的根本原则,也是当今世界通行的规则,我国当然也不例外。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抗诉程序上应当同样适用。

因为当事人的民事意思自治,是一种充分的自治,贯穿了案件的始终。

作为民事检察抗诉程序,它是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程序。

检察机关在抗诉再审工作中参与调解,正是当事人这种民事自治权力在抗诉阶段具体运用的体现,所以它应是一种合法的办案形式。

2、法律监督的职能赋予检察机关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的定位,其职责是保障法律在全国统一、正确、有效地施行。

根据法治理念,失去制衡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所以权力要用权力来制衡,这是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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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审理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有错必纠的方针是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基础,这本无可非议,问题是在审判实践中,用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去开展这一工作。

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而不是损害司法权威。

所以并非是监督越多越好,改判越多越好,而应该是可抗可不抗的不抗,可改可不改的不改,维护法院裁判的稳定性,维护国家司法权威。

因此,正视抗诉问题,坚持再审原则,完善改判标准,改革监督程序就成了当务之急。

笔者认为,在审理抗诉案件的实践过程中,应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不抗不理、抗啥审啥的原则抗诉再审案件与其他再审案件,就案件事实的审查应当说是有区别的。

长期以来,法官由于受法院内部提起再审案件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的传统理念的影响,审理抗诉案件时,有些法官也沿续了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的套路,导致不应改判的案件出现了改判结果,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不正确的。

再审过程中,应仅对抗诉理由涉及的案件事实进行审查。

坚持不抗不理、抗啥审啥的原则,这样既体现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又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裁判的权威性。

二、坚持法律事实原则审判实践中,强调以事实为根据,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这是一个误区。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诉讼中的运用,其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但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观点,诉讼中认定的事实只能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诉讼中所要查明的事实,是当事人争议所基于的客观事实,而整个查明过程,是诉讼参与人主观对客观的认识过程,有较强的主观因素,而不可能是客观事实的再现。

法院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诉讼中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法官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凭借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能力认识事情的真相,而不可能在任何案件中完全恢复事实的真相。

客观事物总是在运动和变化着的,时间也是不可逆转的,案件的客观事实不可能再现或重复,司法本身受时间和资源限制,有法律程序,而不允许当事人无期限限制地收集和提交证据给法院,并一遍又一遍地要求法院进行审理。

所以在诉讼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只能是坚持正当程序下的法律事实,而这种法律真实又是在坚持诉讼效率、实现诉讼价值的前提下确认的,法官应力求它是接近客观真实但要求法官所办的案件都达到客观真实,完全是一种观念上的推理,不符合审判实践,用以指导实践是有害的。

在诉讼中,实事求是应以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和程序的正义性为前提。

因举证不能导致的败诉,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绝不能让法官背“错案”的黑锅。

三、坚持自由裁量权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法律的授权,在有限的范围内依照立法的精神和目的,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其他非正式法律渊源裁判案件的权力。

也就是说,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视情况采取与案情特点相适应的自治方法的权利。

是必须依法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行为的权力。

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依法对事实的推断。

审判实践中,有些抗诉案件的抗诉理由涉及法官自由裁量的内容,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横加指责。

如抗诉原审对实体处分不当、无法律依据等。

再审过程中,再审法官应坚持自由裁量权原则,对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保护,对此抗诉理由应不予支持,甚至二审改判了一审法官自由裁量的内容,也不应追究原审法官的责任。

因为,司法中所追求的实事求是的价值目标并非能得到完全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借助于一定的程序法律规则进行自由裁量是必要的。

例如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就是这种原则之一。

因此法律事实的认定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程序和规则,法律的公正性也就是自由裁量的公正要借助于程序的公正才能实现。

当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能是无限的,必须有所节制,在不影响司法效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使法官能够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四、坚持平等对抗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之间地位是平等的。

法院与原、被告之间构筑了一个等腰三角形结构的模式,法官居中裁判,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围绕着民事权益争议展开攻击防御。

在这样一个等腰三角形的结构模式中,试图再让其他任何一种外界的力量加入,就必然会破坏这种模式,导致结构失衡,造成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上的实质不平等。

特别是有些申请抗诉人懈怠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原告的起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答辩,在案件审理期间不履行举证义务,不参加庭审质证辩论,对已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不积极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不履行。

总之对诉讼中的一切权利义务消极对待或视而不见,而在裁判生效后再积极寻求检察机关的抗诉,向检察机关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陈述判决、裁定错误的理由,指出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之处,设法获得检察机关的理解和支持,进而提出抗诉,其必然就会站在申请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帮其调查收集证据,出席法庭。

对方当事人相对而言就处在劣势的地位上。

诉讼中的平等把握不好就会延变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实践中,凡抗诉案件,抗诉机关都为申请抗诉人物色律师为其抗诉理由代言。

对此,为减轻对方当事人的心理压力,特别是参与诉讼能力差的当事人,法官应告知其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劝其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在庭审中进行平等对抗。

另外,在庭审中,依据程序法限制抗诉出庭人不规范的言行,宣布抗诉出庭人,不得在法庭调查、辩论中发言,对抗诉出庭人在庭上与申请抗诉参与人交头接耳、递纸条等行为要及时制止。

不允许抗诉出庭人干预法庭的调查、辩论和调解。

只宣布让其宣读抗诉书,并在调解程序结束后征询抗诉人对庭审过程有无异议。

最大限度地体现出强化平等对抗的原则。

五、坚持慎重改案原则一是畸轻畸重原则。

抗诉再审案件法官应把握可改可不改的不改。

凡不属畸轻畸重的量刑都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只有畸轻畸重的量刑才是改判的标准。

否则不能抛开这个改判标准进行改案。

如张某盗窃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15年,宣判服刑5年后,张某以盗窃物品价值打价过高,量刑重为由提出申诉,一审法院驳回申诉后,张某又向二审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在提审后又指令一审法院再审。

再审中,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原判量刑不当为由改判13年。

另一种意见认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证据扎实充分,根据盗窃数额和犯罪情节,原判量刑适当,属法定量刑幅度,但不属于畸轻畸重情节,不能改判。

再审维持原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张某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原审量刑适当为由驳回了张某的申诉请求。

二是能调不改原则。

民事案件调解是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息事宁人,安定社会的有效手段。

抗诉再审过程中,法官应具备寻找有利于调解因素并善于调解的能力,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三是驳回抗诉原则。

我国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年申请再审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应当在该条规定的时间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超过二年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检察院因此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如遇到上级法院因审查不严,受理了不应受理的案件,并决定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

笔者认为,下级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应依照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判决驳回抗诉,如原判确有错误,可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坚持驳回抗诉的原则,应重点查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时间。

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当事人申请抗诉时间为准。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抗诉机关调卷审查时间或立案审批时间为准。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但抗诉机关提交的申诉时间随意性较大,不便操作和认定。

第二种意见对认定申诉时间准确。

抗诉卷中记载的调卷时间或立案审批时间明确规范,便于查实和认定。

笔者认为,以抗诉机关向法院调卷时间为当事人申请抗诉时间为宜。

在其他应受理的再审案件中,抗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在裁判文书中写明抗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的认定内容。

六、坚持改革完善原则正视问题,战胜困难。

抗诉案件对启动再审程序,及时纠正错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抗诉权滥用现象也相当严重,导致司法不公。

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抗诉案件被检察院纳入目标管理考评和考核之中,与检察官个人的福利、奖励和提拔挂起钩来。

有的检察院规定抗改多大款额立几等功一次,奖多少款额的奖金等,对抗诉不能的案件则不追究责任的激励政策。

加上上级检察机关把具体抗诉案件的数量作为目标管理考评任务规定后,一些下级检察机关又层层加码,使得承办抗诉案件的检察官苦不堪言,不得不通过自己的一些关系和熟人去拉拢一些律师,甚至检察机关公开与律师事务所联手,要他们在代理一审案件中,说服当事人放弃二审而直接搞抗诉再审。

同时,受抗诉再审不需要交上诉费的诱惑,一些当事人便直接放弃上诉而到检察院进行申诉,个别案件还未过上诉期,检察官就实施调查取证,提前进入抗诉程序。

而有些当事人便趁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

无疑抗诉为一些懈怠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当事人逃避不利于自己的责任上了一道保险。

司法实践中“不打二审,专打再审,不提上诉,专找抗诉”的现象尤为突出。

甚至个别抗诉人以各种借口,请法官吃“定心饭”、喝“抗赢酒”。

看到抗改不能时就请求法官帮忙,尽量争取调解。

由于受调解结果和被申请人请求撤诉也算抗赢任务的驱使,面对再审维持结果,抗诉人积极帮助申请抗诉人在上诉环节中,千方百计寻求调解。

甚至对抗诉理由不成立的案件,以熟客身份不择手段缠着法官给予调解,或“逼”其申请抗诉人接受调解意见,以达到抗诉政绩的实现。

另外,抗诉机关为在各级人大显示政绩,他们对抗诉结果避而不谈,对抗起的案件数量向各级人大加以渲演,报告不断。

不切合实际地扩大了人民法院办案不公,错案一片的紧张空气。

从而向社会展示出抗诉机关战果辉煌的氛围。

给社会上造成一种唯有检察机关才是最公正的司法机关的错觉。

唯有抗诉机关才是救世主的假像。

对此,抗诉不再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手段,而是某些当事人规避法律,操纵诉讼的武器,使得检察机关在行使抗诉权时与立法本意脱节,与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产生严重偏差,造成了抗诉权运用的错位,从而导致了抗诉权力的滥用现象的出现。

对此,再审法官在承办抗诉案件时,也受到检察机关其他职能的暗示,也显得格外小心、谨慎和圆滑,甚至委屈求全。

不能象承办其他案件那样坦荡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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