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发生在意外保险合同签订之时
第五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PPT课件

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签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四)除外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 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 动或活动;
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4.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医生误诊、药剂师发 错药品、检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 因、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 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的自伤和自杀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
(二)特约保意外伤害
从保险原理上讲可以承保的,但,保险人考虑到意外 伤害的概率大或限于承保能力,不愿承保。
在办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经与保险人特别约 定,另外加收保险费后予以承保的。
1.战争造成的意外伤害。 2. 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造成的意外伤害。如: 被保险人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 拳击、摔跤等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有伤害后果:死亡或残疾或 支付了医疗费用
保险期限之内指被保险人遭受以外伤害之日起(90 或180天)发生了死亡或残疾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直接原 因或近因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判定方法
5.3我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常见品种
• 具有代表性的险种。 • 一、学生平安保险 • 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三、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 四、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3篇篇1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第二条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经社会医疗机构诊断,损伤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给付赔偿。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是从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到合同终止日24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只能获得一次保险金支付。
第六条保险费用1.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缴纳周期是从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申请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还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3. 保险人应在收到理赔申请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审核,并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释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 本合同终止后,保险人对于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应继续履行理赔责任。
以上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了解合同内容,避免出现纠纷。
希望本合同能为被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障,保证被保险人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篇2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定义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条款。
第二条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是指在一定期间内,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身故等情况,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金。
保险中意外事故的定义

保险中意外事故的定义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用于帮助个人或组织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分担风险和损失。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非预期的事件,其结果可能对人身安全或财产造成损害。
保险中的意外事故定义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的事件或情况,当被保险人遭受这些事件或情况时,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意外事故的定义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定义取决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一般而言,在意外险中,意外事故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意外事故: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和意外住院等。
例如,当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受伤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获得相应的赔偿。
2. 财产意外事故:包括意外损失、意外损毁、意外盗窃和意外火灾等。
例如,在汽车保险中,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获得赔偿。
3. 公共责任意外事故:指因被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例如,在家庭责任险中,当被保险人的孩子在他人家中造成意外损害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获得赔偿。
4. 旅行意外事故:指在旅行过程中因突发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例如,在旅行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行李丢失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获得赔偿。
意外事故的定义在保险合同中起到了明确责任和权益的作用。
保险公司根据这些定义来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被保险人也可以根据这些定义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障范围。
当发生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的规定进行理赔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也应该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处理,以便获得及时的赔偿和解决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被保险人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定义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
如果对某些定义存在疑问,可以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进行解答。
此外,被保险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以便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的保障和赔偿。
意外保险合同范本4篇

意外保险合同范本4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被保险人与乙方签订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及保险对象本保险合同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对象为甲方指定的人员,具体名单详见保险清单。
二、保险责任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乙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乙方按照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需要治疗,乙方承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4. 住院津贴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住院,乙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具体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清单确定。
2. 保费: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费金额及时足额缴纳保费。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乙方同意承保并收取保费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终止日止。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解除合同需书面通知对方,并返还相应保费。
2. 合同终止: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4)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体育活动。
2. 具体免责事项详见保险条款。
七、理赔与申请1. 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理赔申请材料。
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作为理赔申请人,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旨在保障乙方因突发、外来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计划,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费:乙方应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支付保费。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上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五、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甲方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保险金。
4. 住院津贴:乙方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期间,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支付住院津贴。
5. 其他附加保障:根据乙方选择的附加保障项目,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责任免除本合同中,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竞技比赛;3.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行为;4.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七、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申请理赔。
2. 乙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事故鉴定报告等。
3. 甲方收到完整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保险金。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2. 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 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未按时支付保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外保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意外保险市场秩序,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意外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意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意外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四条意外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全国意外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保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意外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六条意外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保险公司依照本规定制定标准格式。
第七条意外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人名称、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金额;(四)保险期间;(五)保险责任;(六)责任免除;(七)保险费;(八)赔偿处理;(九)争议处理;(十)合同生效日期。
第八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
第九条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投保意外保险。
第十条意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已发生的保险费。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一条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一)死亡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死亡保险金;(二)残疾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残疾保险金;(三)医疗费用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
第四章责任免除第十三条以下情况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自身伤亡的;(三)被保险人因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自身伤亡的;(四)被保险人因醉酒、吸毒、自杀等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身伤亡的;(五)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导致自身伤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的情形。
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The biggest reason for a person's failure is that he lacks sufficient confidence in his own abilities, and even thinks that he is bound to fai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导读: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意外事故之日起开始计算。
人们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签订合同后如果发生意外,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当事人可以去法院起诉。
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法院都会受理案件。
一、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需要看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
人寿险之外的其他保险,包括除海上保险以外的所有种类的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保险,适用保险法规定的三年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最低诉讼期限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人身意外保险合同诉讼状怎么写?人身意外保险合同诉讼状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民族:***住址:***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民族:***住址:***电话:***被告:***住所:***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后续治疗费***万元,鉴定费***元。
以上费用合计***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劳务用工合同中的意外险

一、意外险的定义意外险,又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残疾、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产品。
二、意外险在劳务用工合同中的重要性1. 保护劳动者权益:意外险能够为劳动者提供经济保障,减轻因意外伤害带来的经济负担,确保劳动者在受伤后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恢复。
2. 规避用工风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意外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用工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意外事故时的赔偿责任。
3.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意外险的购买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满意度,有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意外险的购买与理赔1. 购买意外险(1)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劳动者购买意外险。
(2)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意外险合同,明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
(3)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意外险合同信息告知劳动者,确保劳动者了解自身权益。
2. 理赔(1)劳动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立即通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协助劳动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3)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事故属实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四、意外险的注意事项1. 保险金额:用人单位应确保购买的意外险金额足以覆盖劳动者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风险。
2. 保险期限:意外险的保险期限应与劳动者提供劳务的时间相匹配,确保劳动者在提供劳务期间得到保障。
3. 保险责任:意外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意外伤害、意外死亡等。
4. 保险合同: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意外险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总之,意外险在劳务用工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500元意外险赔偿标准

500元意外险赔偿标准意外险是一种保障个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获得一定经济赔偿的保险产品。
而500元意外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意外伤害赔偿金额为500元的保险产品。
那么在购买了500元意外险后,如果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一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下面将详细介绍500元意外险的赔偿标准。
首先,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支付500元的身故赔偿金。
这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最基本的赔偿标准之一。
在购买500元意外险时,被保险人需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公司对于身故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便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其次,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情况,保险公司也会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伤残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会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中会对不同伤残程度对应的赔偿比例进行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索赔。
在这一点上,500元意外险也会给予相应的赔偿,以减轻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压力。
此外,500元意外险在一定的医疗费用赔偿方面也会有所覆盖。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赔偿。
这对于一些意外事故导致的轻伤或者意外后的初期治疗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
最后,除了上述的赔偿项目之外,500元意外险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进行其他形式的赔偿。
例如,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也可能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一定的赔偿。
而对于一些特殊的意外情况,比如旅行意外、交通意外等,保险公司也可能会有相应的赔偿安排。
总的来说,500元意外险作为一种基本的保险产品,其赔偿标准相对较为简单明了。
在购买了500元意外险之后,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公司对于各项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便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同时,也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可能存在的免赔额、等待期等条款,以免在理赔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3•【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1年10月13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高质量发展,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保护意外伤害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监管规定,遵循保险原理,准确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四条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一)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保险公司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等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二、保险期间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前,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限届满后,如果双方一致同意延长保险期限,应在保险期满前书面签署另行协议。
三、保险金额1. 乙方在本合同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合法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
2.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金额】,若实际发生事故导致的费用超出该金额,由乙方自行承担超出部分费用。
四、保险责任1. 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仅限于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且理赔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 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以及其他保险公司要求的资料。
五、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及保险金额交纳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应由乙方在每年的合同约定日期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未支付的,保险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六、保险事故通知1. 因保险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尽快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 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乙方的理赔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理赔。
七、保险合同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满后自动终止,除非双方一致同意延长保险期限。
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及时支付保险费用的,保险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八、其他约定1. 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的变更、解释及补充事项应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九、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姓名】签署日期【日期】篇2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就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而约定的合同。
简述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主要内容

简述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主要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条件。
其中的除外责任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金的支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将简要介绍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的除外责任,二是被保险人违约行为的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的除外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或者故意损坏被保险财产的情况,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保险人违约行为的除外责任则是指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如未按时交纳保险费、未履行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等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外责任还包括一些具体的责任排除条款,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责任排除。
在一些特定的保险合同中,可能会明确规定一些特定的风险或事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如天灾、战争、核爆炸等,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存在特定的不符合条件的责任排除。
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会规定一些条件和规定,如防盗门、防火设施等,在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规定进行防范和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还包括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款和限制。
在某些特定的法律法规下,如《保险法》等,可能会对除外责任做出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此时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事故赔偿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限制。
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对被保险人赔偿的责任范围和条件。
了解和理解除外责任的主要内容,可以帮助投保人更清晰地了解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保险公司也需要在处理保险事故赔偿时,严格遵守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公平、合理地处理赔偿事宜。
意外死亡保险赔偿标准

意外死亡保险赔偿标准意外死亡保险是一种为意外死亡情况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险产品,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死亡时,其家庭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意外死亡保险的赔偿标准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的重要内容,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赔偿标准。
一般来说,意外死亡保险的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险金额。
意外死亡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在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时,保险公司应当向受益人支付的一定金额。
保险金额的大小通常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一般来说,保险金额越高,保险费也会相应增加。
其次,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是指在保险金额确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意外死亡发生时向受益人支付的比例。
赔偿比例一般为100%,即意外死亡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保险金额。
但有些保险公司也可能约定不同的赔偿比例,被保险人需要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赔偿比例的约定。
再次,赔偿条件。
意外死亡保险的赔偿条件是指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意外死亡保险的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意外死亡保险的赔偿条件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者在意外事故发生后一定时间内因伤势恶化而导致身故。
被保险人需要在购买保险时了解清楚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以免发生意外时无法获得赔偿。
最后,赔偿方式。
意外死亡保险的赔偿方式一般有一次性赔付和分期赔付两种。
一次性赔付是指在意外死亡发生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受益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分期赔付是指在意外死亡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段向受益人支付部分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赔偿方式。
综上所述,意外死亡保险赔偿标准是保险合同中重要的约定内容,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清楚保险金额、赔偿比例、赔偿条件和赔偿方式等内容,选择适合自己的意外死亡保险产品。
只有在了解清楚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经济安全。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2篇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2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被保险人与乙方签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指定的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2. 保险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保险责任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害或死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救治,乙方按照实际医疗费用支付医疗保险金。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相关情况。
2. 甲方应按约定缴纳保险费。
3.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保险费率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率为______%,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2.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3.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满日止。
2. 合同解除:任何一方均可在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后,乙方将根据被保险人已发生的意外伤害情况,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劳务合同意外险条款

一、保险合同1.1 本保险合同由雇主(以下简称“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为雇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1.2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与投保人签订劳务合同,且从事合法劳动的雇员。
二、保险责任2.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2 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3 保险责任包括:(1)身故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赔付给受益人。
(2)残疾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赔付给被保险人。
(3)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赔付给被保险人。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间3.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保险公司的规定上限。
3.2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保险费4.1 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率一次性缴纳。
4.2 保险费缴纳后,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拒绝赔偿。
五、保险合同的效力5.1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生效。
5.2 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六、保险事故的报案与理赔6.1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6.2 投保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保险合同复印件;(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3)事故证明材料;(4)医疗费用发票及报销凭证;(5)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6.3 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提供的材料后,将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并在核实无误后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进行赔偿。
七、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7.1 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需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是什么意思,时间是多久

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是什么意思,时间是多久对于意外伤害,为了减少⾃⼰损失,可以选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且需要指定受益⼈。
当⾃⼰发⽣意外伤害的,满⾜条件的,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
那么,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是什么意思,时间是多久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是什么意思,时间是多久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
是指⾃被保险⼈遭受意外伤害之⽇起的⼀定时间期限。
(如90天、180天、l年),有时亦称观察期。
什么叫做意外,就是在突发情况下⼈们⽆法预知结果的事件,对于安全来讲有意外发⽣确实不是什么好事,所以为了把风险转嫁,给⾃⼰和家⼈投保⼀份意外伤害保险是⼗分有必要的。
多数⼈在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时候都会发现,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有两个,⼀个是责任期限,⼀个是保险期限,那这两个期限有什么区别呢?在投保的时候我们都会发现投保条款上有两个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指的是在签订保险合同到保险合同失效的期间属于保险期限,在这个期限中如果被保险⼈出现保险事故了那保险公司会负责主要的赔偿,⼀旦超出这个保险期限,那保险公司是不予以赔偿的;责任期限实际上指的是在保险期限内发⽣保险事故了保险公司决定赔偿了已经,就赔偿多少⽽产⽣的⼀个期限,这个期限直接涉及到被保险⼈受益多少。
对于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我们在投保的时候是必须要看清楚的,如果说在期限问题上都搞不清楚那⾃⼰的权益何谈有保障呢?在现实⽣活中关于意外伤害引申出来的保险是多种多样的,有短期的,⼀年期的,长期的,⾄于投保哪⼀种是根据你的⾃⾝情况⽽进⾏的。
⽐如李⼩姐准备利⽤⼀个⽉的时间出门旅⾏,⼀个⽉的时间相当于短期那她可以选择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保险,张先⽣准备给⾃⼰和家⼈选择⼀个⼀年期限的意外保险,⼀年下来直接搞定省的⾃⼰再去考虑投保的问题,那他就可以选择⼀年期意外保险。
选择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时候因为这个保险关系到被保险⼈的⽣命财产安全所以在投保的时候,⼤家要把各家保险公司的优势和劣势找出来,⼀⼀对⽐,综合性考虑,找到更适合⾃⼰的保险进⾏投保。
意外保险合同

意外保险合同简介意外保险合同是指一种合同形式,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人之间,对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引致身故、伤残或者因意外事故需承担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津贴和护理费等支出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在一定范围内赔付所需的风险转移方式。
合同内容意外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投保人信息投保人信息通常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包括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
这些信息是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制定保险计划和确定保费的基础。
保险费和期限保险费是投保人按照保险计划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通常以一定时间间隔缴纳。
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有效期,一般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到特定日期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条件之后结束。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在遭受意外事故引致身故、伤残或者因意外事故需承担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津贴和护理费等支出时,可以获得的赔偿、理赔金或保险金等。
保险责任和范围保险责任和范围是指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承担的责任和赔偿范围。
在意外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通常对投保人在意外事故中遭受的身故、伤残、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津贴和护理费等进行保险责任和范围的说明。
责任免除条款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在意外保险合同中,通常包括自杀、精神疾病、在醉酒或吸毒状态下引致的意外事故等,使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
退保条款退保是指已经缴纳保险费并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关系并退回相应保险费的行为。
在意外保险合同中,通常包括当退保时,可在一定期限内获得一定比例的退保金。
注意事项在购买意外保险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保险公司通常要求投保人接受基础健康检查,以评估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和风险程度。
常规体检不仅可帮助投保人获得更多的保险利益,同时也有助于保险公司做好风险把控工作,提高赔付效率。
细节条款在签订意外保险合同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退保条款等,避免签订了合同但时间一长发现无法联系保险公司或重大疾病没有保障等问题。
员工签订意外保险合同

一、合同背景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减轻员工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决定为全体员工购买意外保险。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二、保险范围1. 保险范围:本意外保险合同适用于员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本意外保险合同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
2. 保险期间:本意外保险合同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
四、保险费1. 保险费:本意外保险合同保险费由公司承担。
2. 保险费缴纳:保险费于保险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
五、保险责任免除1. 以下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2)被保险人因犯罪或违法行为导致自身伤害的;(3)被保险人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意外伤害;(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服用或吸食违禁药品导致的意外伤害;(5)被保险人违反保险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以外的其他情形,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六、保险赔偿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
3. 保险赔偿金额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及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保险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续保。
2. 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形下解除:(1)被保险人因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导致保险合同解除;(2)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3. 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应退还剩余保险费。
八、争议处理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行业惯例执行。
保险赔偿条款

保险赔偿条款一、保险赔偿的定义与范围本保险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指的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经济赔偿。
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损失赔偿当被保险人的财产受到意外事件的损坏或毁灭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中的赔偿比例和限额,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
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损失、车辆损失、财产失窃等。
2. 人身伤害赔偿当被保险人因事故或意外事件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时,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人身伤害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丧葬费用、残疾赔偿金等。
3. 第三方责任赔偿当被保险人因事故或事件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或伤害时,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第三方进行责任赔偿。
第三方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财产损失、第三方人身伤害、第三方经济损失等。
二、保险赔偿的程序和要求1. 报案和立案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将进行立案,并安排相关人员对损失进行评估和调查核实。
2. 理赔申请和审核被保险人需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材料。
3. 赔偿金额和支付保险公司在审核通过后,将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和限额计算赔偿金额,并通过转账或支票等方式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额的支付可能分期进行,具体支付方式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 争议解决如对保险公司的赔偿结果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申请进行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的方式可能包括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具体方式将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三、保险赔偿的免赔额和免赔期1.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通常规定了免赔额,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需承担的一定金额的损失。
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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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发生在意外保险合同签订之时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
而施工单位在投保团体险时一般不能确定被保险工人的人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只能根据工程的规模、施工承包合同价格来确定保费费率。
江苏省张家港市的天云市政公司在办理保险的当天偏偏出了险,于是,引发了一起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纠纷案。
日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团体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天云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云市政公司)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金理赔款10万元、团体短期医疗保险金理赔款18534.44元,合计118534.44元。
2004年9月2日,天云市政公司在人寿保险公司处为其在华东木业公司工地施工的人员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B)和附加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人和2万元/人。
就在当天的下午18时10分,承包钢筋工劳务的谢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送医院抢救,于2004年9月9日死亡,共花去医疗费18534.44元。
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及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谢某与天云市政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天云市政公司以工伤赔偿了谢某家属14.5万元。
谢某家属同意天云市政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权益人向人寿保险公司索赔。
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天云市政公司不是保险请求权人,无权提起索赔;且谢某不是天云市政公司员工,不是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予赔付。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天云市政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所形成的两份《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人寿保险公司在出具《保险单》时虽明确被保险人“详见被保险人清单”,但事实上其并未要求天云市政公司提供上述人员清单,故造成被保险人的范围不明,其责任在人寿保险公司。
从两份保险合同的内容来看,应推定被保险人为在华东木业有限公司施工的所有与天云市政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谢某属于其中一员,应当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及两份《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谢某的继承人已将上述权利转让给了天云市政公司,天云市政公司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由于确认谢某与天云市政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即确认谢某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时间最终为2006年4月,故天云市政公司目前主张保险金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当事人说原告投保单位:事实劳动关系人员也应在被保险人之列被告保险公司:原告投保人无权提起保险金请求权之诉原告天云市政公司诉称:原告于2004年9月2日在人寿保险公司处为在华东木业公司施工的人员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B)和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人和2万元/人。
保险期限均自2004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5年1月30日24时止。
同日18时许,承包钢筋工劳务的谢某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受伤,后于9月9日死亡。
2006年4月24日,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原告公司与谢某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以谢某的死亡属工伤赔偿给付了谢某家属14.5万元。
事后,原告依据2004年的两份保险合同向人寿保险公司提起索赔,遭到拒绝。
为此起诉:要求人寿保险公司理赔原告损失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1.天云市政公司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继承人,其作为投保人无权提起保险金请求权之诉;2.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在事故发生两年之内向被告公司提出索赔,因已超过诉讼时效而消灭;3.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是原告单位管理的员工,谢某是在原告处承揽业务的包工头,而不是原告管理的.员工,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视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险陈祥建筑业是一个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行业,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各地的农民工,由于安全知识相对比较匮乏,而建筑包工头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容易忽视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障措施,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又对工人置之不理,使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此,1998年3月1日施行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明文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保险费统一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同时规定未办理建筑意外伤害险的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设立建筑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旨在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施工人员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虽然建筑意外伤害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但其仍属于商业保险,必须由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一般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浮动费率则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
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而享受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包括在工程施工期间、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活动相关工作,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从而确保整个参与工程施工的人员均得到保险的保障。
结合本案,保险合同中虽然约定被保险人详见清单,但这仅仅是一种格式,而在其具体的条款中已经表明,被保险人为“凡满16周岁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属投保单位管理的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是一群待确定的对象。
事实上由于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天云市政公司需要根据工程的施工进程安排和调整工作人员,不可能在工程开工之前提供人员名单。
因此,作为与天云市政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谢某,属于天云市政公司管理的从事工程施工的人员,应当在被保险人的范围之内,理应获得保险权益。
案例链接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投保人不是保险受益人2006年7月21日,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金龙电站因水电施工需要,与中国人寿彭水支公司签订了30人的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3个月,保险金限额为10万元。
同日,金龙电站向保险公司交纳了4520元的保险费,并出具了一份《声明书》。
《声明书》称:“我站办理的团体意外伤害险,涉及理赔事宜,必须由我站负责人办理,团体受益人为金龙电站。
”2006年8月13日,金龙电站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员工罗仁斌在事故中死亡,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与金龙电站在谁是保险受益人这一点上发生争议,人寿保险彭水支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向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为此,罗仁斌之妻诉至法院,同时将金龙电站列为万元保险金。
10第三人,要求判令人寿保险彭水支公司向其支付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责任险,彭水金龙电站辩称为了减轻其单位发生意外事故的赔偿压力才投保团体人身险,自己单位是理所当然的受益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理由为:人身意外伤害险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第三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因工地民工流动性大,民工随时发生变动,谁可能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不可预测,第三人不可能单独与死者罗仁斌订立合同指定受益人。
由此可知,第三人指定自己单位是保险受益人时没有征得死者罗仁斌的同意,故第三人关于自己单位是团体险的受益人的《声明书》是无效的。
基于此,本案的保险受益人依法只能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本案的原告,第三人在投程中未如实反映指定保险受益人的情况,存有过错,遂作出由被告人寿保险彭水支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分担的判决。
(秦弓)连线法官现场施工人员均在团保范围之内本报记者张光宇本报通讯员陈祥就本案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官洪春。
洪春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天云市政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所形成的两份《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人的范围问题,具体来说,就是作为与原告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谢某是否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洪春说,建筑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从业人员的门槛较低,而且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根据工程的不同阶段安排不同岗位和不同数量的工人从事现场施工工作。
而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好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否则不会颁发施工许可证。
因此,施工单位在投保团体险时一般不能确定被保险工人的人数,而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一般也只能根据工程的规模、施工承包合同价格来确定保费费率。
联系到本案,天云市政公司承接华东木业公司车间施工工程后即对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和团体医疗险进行了公开招投标,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竞得该标。
人寿保险公司在出具《保险单》时虽明确被保险人“详见被保险人清单”,但事实上其并未要求天云市政公司提供上述人员清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造成被保险人的范围不明的责任在人寿保险公司,而从两份保险合同的内容来看,事实上应推定被保险人为在华东木业公司施工的所有与天云市政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这实际上是符合设立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的原意的。
本案还存在一个特殊情况,事故发生后,天云市政公司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但由于天云市政公司对与谢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争议存在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天云市政公司与谢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向天云市政公司提供劳务并接受其管理、安排和监督,并在天云市政公司承包的华东木业公司工地从事钢筋工劳务,判决认定谢某与天云市政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的判决已经确认谢某属于天云市政公司管理的施工人员,因此,谢某也应属于该保险的被保险人的范畴。
洪春说,根据保险法及两份《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作为被保险人的谢某已经死亡,其继承人继承权利后转让给了天云市政公司,该权利的转让不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天云市政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适格,有权主张本案的保险金。
而且由于被保险人的主体资格最终确认的时间为2006年4月,因此,天云市政公司主张保险金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