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违法建设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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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广大农村正在向城市转变,城市用地集约化需求不断扩大,土地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是违法建设屡禁不绝,一方面是政府土地管理的压力不断加大。

**作为**新区,目前正处于大开发、大建设,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的阶段,如何遏制违法建设,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已经成为政府部门的重要课题。

一、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从**区的情况看,违法建设呈现以下特点:(一)违法建设量大、面广据**区执法局统计数据,20**年共发现非法占地违法建设2045宗,非法占地达20多万平方米;今年1-6月份,全区又新增违法建设1363宗。

违法建设从类型看,有新建、翻建、扩建;违法建设的功能有住宅、沿街店面、仓库、厂房、生产基地等;建筑主体结构有临时搭建、钢构、砖混、框架等;从违法性质看,有非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面积,还有超过批建层数、面积的;从占用土地的范围看,有占用房前屋后空地、规划道路、行人通道的,还有占用农田耕地的;工业区、大学城、规划道路、征地范围及周边地块,乱搭乱建现象尤为突出。

(二)违法建设周期缩短为逃避打击,一些违建户与执法人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短时间内组织大批工人,调集大量建材,利用节假日、夜间突击抢建,甚至组织村民阻拦道路,不让执法人员进去纠违,违法建筑物一夜之间迅速长高,迅速完成混凝土浇灌,大大增

加了拆除的难度。

(三)跟风违建成常态违法建设在农村“跟风效应”非常突出,有一两户违建户就会带动全村积极效仿,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

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村民之间的攀比心态很普遍,村里某某人能搞违建,我为何不能?政府为何要拆我的建筑物,而不去先拆某某家的?村民之间由于利益冲突相互恶意举报的现象十分普遍,邻里之间因争夺地皮发生打架斗殴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四)整治工作与违法建设并存市、区、镇三级政府十分重视对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整治工作,相关部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强化土地巡查,强化对违法建设的纠正、整治力度。

全区20**年强制拆除建筑物**32处16万余平方米;2012年上半年,我区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844处10万余平方米。

尽管如此,违法建设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呈现整治工作与违法建设并存的局面。

二、违法建设的成因违法建设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一)生产需要。

由于批建条件、程序及审批时间长,一些工厂、企业由于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亟需扩建,于是在原用地红线内或者用地红线外未批先建;一些靠海边的养殖户由于近年来养殖产业发展迅速,利润高,将一些原农业用地改为养殖基地,以**区域为代表,今年来在育苗池利好的刺激下,该村出现集体占用耕地抢建育苗池的情况,非法占地达4万多平方米。

(二)赚取租金。

在大开发的背景下,农村一夜之间变为城区,土地利用价值突显,一些村民为增加收入来源,利用区域优势,纷纷抢占地皮违法搭建、扩建、翻建房屋,以赚取租金。

这种现象尤其是重点建设项目、大学城、商贸区等周边地带尤为突出。

(三)拆迁谋利。

随着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一些拆迁户获得相当数额的征迁补偿,一些村民因此一夜暴富;同时,由于开发商和有关部门为了加快开发进度,对一些违法建设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也给予高额补偿,一部分违建户因此尝到甜头,刺激了部分村民以地、以房生财的念头。

于是在待征地块内、已征迁地块内,甚至在已经获得补偿的未建征迁地块内,抢占地块违法搭建、扩建、翻建房屋,力图以最低的成本获取高额利润。

如今年来,**镇下**、**、**村等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爆发大规模抢建风潮,违法建筑面积达1万多平方米。

(四)私人建房审批难。

**区是在农村的基础上发展为城市的,城市化推进速度快,基于城市建设的需要,随时需要征地拆迁,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对私人建房重视不够,对私人建房规划工作相对滞后,个人建房审批时间长、批建难度大,农村建房的刚性需求得不到缓解。

有些人家房屋年久失修,甚至已成危房需要翻建;有的家庭子女

长大要成家分户,需要扩建;有些人家经济条件改善想把原住宅改建。

对于上述建房的合理需求未能及时给予解决,导致了这部分人擅自强行进行违法建设。

三、当前查处违法建设存在的问题违法建设既然危害很大,为何不能予以坚决取缔?明显的违法行为,政府部门为何置之不理,有关部门是否失职?是否在做人情?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公众存有上述质疑。

当前,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严重制约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

(一)法律程序难走。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办理土地审批、登记手续,乃至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逾期不拆除的,可由做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在现实中法律程序往往难以履行,主要原因有:一是执行时间冲突。

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处罚文书等需要一定的时间,做出处罚文书之后还要等十五日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更需要经过法院立案、做出强制执行决定,执行时间更是漫长。

《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拆除决定做出必须要求限期自行拆除,还须履行催告程序,还要保证当事人有复议、诉讼的期限,这样一来,

即使法律文书能最顺利送达,拆除时间也要在立案后的四个月左右时间,如果法律文书还要公告送达,那么至少需要大半年才有可能实施强制拆除。

然而抢建只须数天,等到确实必须强制执行时,违法建筑物早已落成。

二是执行主体冲突。

根据现有土地管理法规只有土地行政部门可以做出限期拆除决定,只有在逾期不拆的情况下,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于违法建设可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然而,现实中强制拆除基本上被认为是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事权,鲜有由政府部门、土地主管部门或者法院来实施强制拆除。

目前,由城管行政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实际上存在着执行主体不适合的问题。

三是执法手段欠缺。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城管执法部门对于违法建设现场缺少必要的传唤当事人的措施,且查封、扣押的依据不足,对违法建设难以实施有效约束。

(二)执法保障力量严重不足。

**区现有正式编制的城管执法队员69人,加上聘请的协查员、协管员,总数也不过170人。

然而,**区地域范围大,随着区域城市化进程加快,城管执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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