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的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
本文将对社会保险法中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主办的、通过缴费方式实现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支付和其他相关权益的制度。
参保人员通常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等。
1. 在职职工:指按劳动合同或其它劳动关系建立的,由用人单位或雇主为其缴费的人员。
2. 退休人员:指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退休手续,并由其原雇佣单位缴费的人员。
3. 灵活就业人员:指没有固定雇佣单位,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4. 城乡居民:指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支付和其他相关权益。
1. 医疗费用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就医时,享受由医保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的待遇。
根据不同医疗服务的类别和医院等级,医保支付的比例也有所差异。
2. 其他相关权益:基本医疗保险还包括住院津贴、门诊费用补偿、医疗康复等其他相关权益。
这些权益能够帮助参保人员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障,缓解就医负担。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也有部分由地方财政进行补助。
费用的缴纳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缴费计划与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或个人经营所得确定缴费基数,再按一定比例缴纳。
具体费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缴费方式: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以通过代缴、银行划账等方式缴纳。
具体缴费方式由社保部门规定。
3. 资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
保险基金来源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用于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和保障基金偿付能力。
《社会保险法》中医疗保险亮点解析
2 1 年第 1 01 1期
仇雨临 :《 社会保 新 明确 :“ 职工 未 就业 配偶 按照 国家 规定 享 受 生育 医疗 费 用待 遇 。所 需 资金 从 生育 保 险基金 中支 付 。 这 对于 保 障女性 权益 、保 护 母 婴健康 、提高 各类 企业 生育 保 险 缴 费积 极 ” 性 等 都具 有积 极意 义 。 当然 《 会保 险法 》 还 有其 他 创 新 ,比如 :对 各类 社 会 保 险转 移 接 续异 地 结 算 的规定 、对 社 工 会参 与社 会保 险事 务责 任 的强调 、追 究参 保信 息 泄 密规 定 、严 格 社会 保 险基 金管 理 具 体细 则 、 外 籍 就业 者参保 规定 ,等等 。另 外 ,医疗 保 险没有 提及 原有 的 “ 人 账 户 ” 个 ,是 否意 味 着模 式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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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
2 1 年 第 1 期 01 1
仇 雨 临 :《 会 保 险 法 》 中 医疗 保 险 亮 点 解 析 社
退 休后 不再 缴纳基 本 医疗保 险 费 ,按 照 国 家规 定 享 受 基 本 医疗 保 险 待 遇 ;未 达 到 国家 规 定年 限
的 ,可 以缴 费至 国家规 定年 限 ” 。这一规 定更 加 明确 了个 人 缴费 ( 限 ) 义务 和 退休 后不 缴 费而 年 享 受待 遇 的权利 。不仅 如此 ,对 于退休 时缴 费年 限不足 的退 休人 员允许 通过 补缴 方式 确保其 医保
“ 城务 工 的农村 居 民” 参 保 ( 十五 条 ) 表述 太笼 统 ,他们 参 加 哪一 种 保 险?是 否 可 以 同时参 进 九 加农 村社 会保 险 和城镇 职工 社会 保 险 、同时参 加 了又 如何 结算 ?等 等 。这 些不 尽人 意之 处主要 反
社会保险法逐条解读
社会保险法逐条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保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使公民共享进展成果, 促进社会与谐稳固,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进展水平相习惯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体系包含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与社会救助等。
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本法关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进展, 保障公民共享进展成果, 保护社会与谐稳固, 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
1.社会保险的特点(1)社会共济。
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 建立保险基金, 实行互助共济, 集合多数人的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
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 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与主导。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 通过立法强制单位与个人参加, 政府参与组织社会保险的组织与运作。
2.社会保险的功能(1)防范风险, 包含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
人身风险又包含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 工作风险包含失业风险。
社会保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 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 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逆境甚至绝境, 保障其生存尊严。
(2)维稳功能。
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固的“调节器”, 不仅能够使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 还能缓解社会矛盾。
(3)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社会保险能够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 设立保险基金, 对收入较低或者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 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摘要: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情况和意义二、《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医疗保险制度三、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五、社会保险财政保障和基金管理六、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正文:【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情况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
该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第35号主席令签署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这一制度的确立,为全体国民提供了医疗保障,有利于实现全民健康覆盖。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涵盖职工和城乡居民两大群体。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的所有职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及政府补贴。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利于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
【五、社会保险财政保障和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财政保障是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和保障。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内容基本医疗保险是以低⽔平、⼴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服务为基本原则的,是对⼈⾝健康医疗保障的具体实施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从最初的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障开始,逐步扩⼤保障范畴,对农村医疗实现保障。
⽬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柱”,以实⾏⼤病统筹为主起步,分别从制度上覆盖城镇就业⼈⼝、城镇⾮就业⼈⼝和农村居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政府资助为主、针对农村居民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覆盖范围。
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
(2)筹资标准。
⽬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平约为年⼈均55元,原则上农民个⼈每年每⼈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愿的基础上相应提⾼缴费标准。
⿎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
(3)政府补助。
政府对所有参合农民给予不低于年⼈均40元的补助。
(4)统筹层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统筹。
条件不具备的地⽅,起步阶段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
(5)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额医疗费⽤或住院医疗费⽤。
其中,住院费⽤的⽀付⽔平约为35%。
有条件的地⽅,可实⾏⼤额医疗费⽤补助与⼩额医疗费⽤补助结合的办法。
各县(市)确定⽀付范围、⽀付标准和额度。
⿎励参合农民充分利⽤乡镇以下医疗机构的服务。
新农合现由卫⽣⾏政部门所属的“农合办”管理资⾦的筹集和⽀付。
农村医疗保险是对我国农村医疗的基本保障,农村居民可以通过它来给⾃⾝提供医疗健康保障。
社会保险法培训(医保)
02
医保政策解读
医保政策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开始建立 医疗保障制度,主要是以公费医 疗为主,覆盖了部分职工及其家
属。
改革阶段
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对医疗保 障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了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等制度。
完善阶段
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医疗保障 制度,推出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 结算、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措施,
03
医保实务操作
医保报销流程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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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流程
介绍医保报销的基本流程, 包括发票准备、资料提交、 审核、报销款支付等环节。
发票保管与提交
强调发票的重要性,指导 如何妥善保管和提交医疗 费用发票。
报销时限与规定
明确医保报销的时间限制 和相关规定,确保及时、 合规地享受医保待遇。
医保异地结算
医保的种类与覆盖范围
医保种类
我国医保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医保覆盖范围
医保覆盖范围包括所有职工和城 乡居民,为他们提供医疗保障。
医保的缴费与待遇
医保缴费
职工由单位代扣代缴医保费,城乡居民自行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医保费。
医保待遇
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特殊门诊、住院、生育等方面,覆盖范围广泛。
异地结算政策解读
异地定点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机构查询
详细解读医保异地结算政策,包括适 用范围、结算标准、报销比例等。
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查询方式,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指导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手续,简化异地就医的报销流程。
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知识简介
人 单 位 和职工 共 同缴纳 。 目前 我 区 的用 人单 位缴 费 率 是 职工 工资 总额 的 75 在职 职工 个人 缴 费率 为 .%, 本 人 工 资收 入 的 2 ,退 休 职工个 人 不 缴纳 基 本 医 % 疗 保 险费 。基 本医疗 保 险基金 由统 筹基 金 和个人 帐 户 构 成 。职 工个 人 缴纳 的基 本 医疗 保 险 费 , 部划 全
于 自治 区级 机关 事 业单 位 的 职来自工来 说 , 过 最 高支 超
统筹 和个 人账 户相 结合 。基本 医疗 保 障是 指保 证职
工 在患 病 时 能得 到 目前 所 能提 供 给他 的 、 支付 得 能 起 的 、 宜 的 治 疗 技 术 , 包 括 基 本 药 物 、 本 服 适 它 基 务 、 本技 术 和基本 费用 等 内容 。 目前 , 区 自治 区 基 我
高 不超 过 3 %。退 休人 员个 人 帐户 的资金 全部 从单 5 位缴 费部 分解 决 。个人 帐户 的 资金可 用来 支付 小额 医疗 费 用 、 门诊 医疗 费用 , 在定 点 药 店 购药 等 ; 筹 统
充 医疗保 险 三个层 次 构成 。基本 医疗 保 险是社 会保
障体 系 中重 要 的 组 成 部 分 , 由 政 府 制定 、 人单 是 用 位 和职工 共 同参加 的一 种社 会保 险 。它是按 照 用人 单 位 和 职 工 的 承 受 能 力来 确 定 大 家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水平 , 有 广 泛性 、 济 性 、 制性 的特 点 。基 本 具 共 强 医疗 保 险制 度 的原 则 是 : 本 医疗 保 险 的水 平 要 与 基 社会 主 义初 级 阶段 生 产力 发 展水 平 相 适 应 , 镇 所 城
人 个 人 帐户 ; 人单 位 缴 纳 的基 本 医 疗保 险 费 一部 用 分 用 于建 立 统筹 基 金 , 部分 划 人 个人 帐户 。 划人 一 个 人 帐户 的 比例 ,一 般 为 用人 单 位缴 费 的 3 % , 0 最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首先,《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中国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城市职工、城市居民等,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城乡居民等。
这意味着所有的中国居民都有机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
其次,《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了参保人员的权益和义务。
参保人员具有医疗保障的权益,包括医疗费用的补偿、住院补助、门诊费用的报销等。
同时,参保人员也有相应的义务,包括缴纳保险费、遵守规定的医疗行为等。
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也要求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的同时履行相应的责任。
最后,《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还规定了医保目录、费用限额和医保支付方式。
医保目录规定了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确保了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
费用限额规定了医疗费用的上限,防止了过高的医疗费用对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医保支付方式规定了医保基金的支付方式,包括按比例支付、按病种支付等多种方式,确保了医疗费用的公正合理。
总结起来,《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为全国居民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通过规定参保范围、参保人员的权益和义务、基金的筹资方式和管理机构、医保目录和费用限额等方面的内容,建立了一个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中国的居民在面临疾病时有了更多的保障,减轻了医疗费用的负担,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同时,该制度也为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解决人们因疾病和意外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问题。
为了保障医疗保险的实施和运营,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对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以加深人们对医疗保险的理解。
一、医疗保险的定义与分类医疗保险是指通过团体或个人缴纳保费,由政府或保险公司提供医疗费用支付服务的一种制度。
根据保险主体和范围的不同,医疗保险可分为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的全民医保制度,实行统一的制度和管理,覆盖范围广,保障性强。
商业医疗保险则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化医保服务,规定了投保人要缴纳一定的保费,保险公司则负责提供医疗费用支付。
私人医疗保险则是由个人自行购买的医保服务,保障程度相对较低。
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1. 医保法医保法是一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范围、责任主体、权益保障等内容,为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保险法保险法是针对整个保险行业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
在医疗保险领域,该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责任、保险人义务等,为医疗保险的运作提供了法律规范。
3. 医疗机构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法是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的法律。
在医疗保险方面,该法规定了医疗机构收费、服务质量、医疗人员资质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患者的医疗权益。
三、医疗保险政策解读1. 医保支付政策医保支付政策是医保机构制定的对医疗项目支付方式的规定。
该政策对医疗服务的费用、支付比例、报销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患者提供了明确的报销指导。
2. 医保目录管理政策医保目录管理政策是针对药品、医疗项目等进行收录与管理的政策。
通过对医保目录的管理,可以保证患者在享受医保待遇时能得到有效的治疗和保障。
3. 医保定点政策医保定点政策是指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医保患者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提高医保患者就医的便利性和效率性,保证患者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社会保险权益。
下面将对该法进行解读,并列举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和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基本保险制度。
这些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解决人民群众在老龄化、医疗费用高昂、就业市场波动等方面面临的风险和困难,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全。
其次,该法对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和条件进行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全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对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予以强制。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普及和公平性,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的福利。
此外,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和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在社会保险制度中,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的支付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费、财政补贴和其他合法收入构成,统一管理和使用。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长期有效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还对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待遇应当与参保人的缴费年限、缴费额度和个人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相挂钩,合理确定。
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应当及时、足额、准确。
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行性,使参保人能够获得应有的保障。
相关参考内容:1.社会保险法全文: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网站,该网站上有社会保险法的完整内容。
2.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可以参考相关经济学和社会学研究的专业书籍或论文,了解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和过程。
3.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与国际比较的研究:可以查阅社会保险学和国际关系研究的相关文献,了解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在国际比较中的特点和优劣势。
什么叫基本医疗保险
什么叫基本医疗保险在我们的⽇常⽣活中,我们每个⼈都应该听说过医疗保险这个词语,其实在我们的国家中,我们⾝边的医疗保险有很多种,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的⼀点是,不管是哪⼀种医疗保险,⼀般⽽⾔都是为我们的每个公民提供基本的⽣活保障,那么在我们的现实⽣活中什么叫基本医疗保险呢?接下来店铺⼩编给⼤家讲解⼀下吧,希望会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单位和职⼯共同参加的⼀种社会保险。
它是按照⽤⼈单位和职⼯的承受能⼒来确定⼤家的基本医疗保障⽔平。
它具有⼴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
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单位和职⼯个⼈双⽅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个⼈帐户与统筹基⾦相结合原则,能够保障⼴⼤参保⼈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主要⽤于⽀付⼀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保吗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的⼀项社会保险制度。
通过⽤⼈单位和个⼈缴费,建⽴医疗保险基⾦,参保⼈员患病就诊发⽣医疗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例1、⽤⼈单位和个⼈缴纳⽐例职⼯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和职⼯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例为在职职⼯⼯资总额的7.5%,职⼯缴费⽐例为本⼈⼯资收⼊的2%。
随着经济发展,⽤⼈单位和职⼯缴费⽐例可作相应调整。
2、单位和职⼯个⼈缴费基数⽤⼈单位以上⼀年度在职职⼯⽉平均⼯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个⼈以本⼈上年度⽉平均⼯资收⼊为⽉缴费基数。
通过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知道,不管是哪⼀种医疗保险,⼀般⽽⾔都是为我们的每个公民提供基本的⽣活保障。
如果⼤家还有什么疑问,⼩编建议⼤家可以咨询店铺的专业律师,希望以上资料对⼤家会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社会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旨在确保劳动者和其家庭成员在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方面享有基本保障,并促进社会保障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包含了以下几个重要内容:
1. 保险范围: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些保险有助于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减轻由于意外事故或生活变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
2. 缴费义务和金额: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义务和金额。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相应的个人缴费。
这有助于形成持续的社会保障基金,为劳动者提供持久的保障。
3. 保险待遇和权益: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劳动者享受各项社会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权益。
例如,退休人员有权享受基本养老金,失业人员有权享受失业保险金,受伤劳动者有权享受工伤医疗和伤残津贴等。
这些待遇和权益的保障将有效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程度。
4. 组织和管理: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社会保险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等。
这些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为劳动者提供保障。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正确理解和遵守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享受社会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曰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1.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总结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法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人群:一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里规定“可以”,表示是自愿参加。
2.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问题。
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有的意见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是为了保证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医疗保险顺利转轨,因为过去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既报销大病住院费用,也负担门诊普通疾病的费用,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医保制度改革时引入了个人账户的设计。
这一制度对实现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医疗保险的平稳过渡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问题也日渐显现,如个人账户没有共济功能,资金沉淀过多,使用效率不高;管理复杂,监督困难,等等。
因此,建议本法不作规定。
【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全文解读
【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依法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对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一定的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合理支出,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以保障参保人员在保险范围内获取一定的医疗待遇。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层次、全覆盖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在医疗保险制度中实行统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从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的费率缴纳,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六条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对象,对拒不参加或者恶意欺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医疗保险费和其他政府投入组成。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有关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廉洁高效。
禁止将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其他用途,禁止挪用医疗保险基金。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多渠道筹集,拓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来源。
第二章参加和退出医疗保险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城乡居民人口;(二)用工单位的职工;(三)灵活就业人员、退役士兵、新生儿出生人员等。
第十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退休后,自动转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十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退出参保的,依法办理退出手续。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的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包括:(一)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政府投入的医疗保险资金。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一)向参保人员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评估医疗服务费相关费用;(三)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3)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3)第二章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4)第三章关于工伤保险 (4)第四章关于失业保险 (5)第五章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6)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 (6)第七章其他 (7)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9)第一章总则 (9)第二章采集和审核 (9)第三章保管和维护 (10)第四章查询和使用 (11)第五章保密和安全管理 (13)第六章法律责任 (13)第七章附则 (1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9)第一章总则 (19)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20)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21)第四章工伤保险 (22)第五章失业保险 (24)第六章生育保险 (25)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26)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27)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28)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28)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30)第十二章附则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32)第一章总则 (32)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38)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4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023年社会保障法全文解读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都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内容之一,社会保险法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内容是怎样的呢?跟着一起往下了解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社会保险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1. 背景介绍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社会保障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实施了多项社会保障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该法律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全面解读,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其内容和意义。
2. 保障对象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一节规定了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和范围。
该法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包括城市职工、农民工、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这一规定可以有效覆盖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力裙体,确保他们都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3. 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种社会保险制度。
这些制度不仅涵盖了劳动者的整个生命周期,也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生活全方面保障的责任。
其中,养老保险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受到了特别的重视。
它为退休人员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来源,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质量。
4. 参保费用和待遇参保费用和待遇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参保费用的缴纳、待遇的享受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案,参保人员应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待遇则应当合理充分地反映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参保人员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险制度带来的实惠。
5.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是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基金投资收益的使用等。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可靠的财政支撑。
6. 个人评述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我深切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我的保障和帮助。
医疗保险内容有哪些
医疗保险内容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医疗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职⼯应当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职⼯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可以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由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国家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条国家建⽴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个⼈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活保障的⼈、丧失劳动能⼒的残疾⼈、低收⼊家庭六⼗周岁以上的⽼年⼈和未成年⼈等所需个⼈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六条职⼯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
第⼆⼗七条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国家规定年限。
第⼆⼗⼋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录、诊疗项⽬、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中⽀付。
第⼆⼗九条参保⼈员医疗费⽤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政部门和卫⽣⾏政部门应当建⽴异地就医医疗费⽤结算制度,⽅便参保⼈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下列医疗费⽤不纳⼊基本医疗保险基⾦⽀付范围:(⼀)应当从⼯伤保险基⾦中⽀付的;(⼆)应当由第三⼈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依法应当由第三⼈负担,第三⼈不⽀付或者⽆法确定第三⼈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先⾏⽀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先⾏⽀付后,有权向第三⼈追偿。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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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本条系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的规定。
1、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筹资方式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在大连,单位为7%,个人为2%。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其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
1、参保范围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筹资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系关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1)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物费用。
(2)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
统筹基金支付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者住院医疗费用。
各县(市)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
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可以达到50%至60%左右。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解读】本条系关于参保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
1、缴费年限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仍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无需再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目前,国家对最低缴费年限尚无统一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一般为男职工三十年,女职工二十五年。
经济较发达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年限比较短,如北京,男职工为二十五年,女职工为二十年。
2、参保职工退休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的年限,补缴费用包括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相差的期间内,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全部医疗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制度的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统筹地区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目录》也进行相应调整。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4)膳食费;(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的规定。
1、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此谓“直接结算”。
该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过去先由参保人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然后再就其中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做法,极大方便了参保人员。
2、异地就医异地就业,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自己所在的统筹地区意外的中国境内地区就医的情况。
异地就医以职工退休后到异地居住的情况为主。
目前,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是亟待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
本条明确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异地就医结算(1)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报销。
(2)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地负责审核、报销医疗费用。
有条件的地区可经地区间协商,订立协议,委托就医地审核。
(3)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
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采用邮寄报销、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改进服务,方便参保人员。
(4)对经国家组织动员支援边疆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要探索与当地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办法。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本条系关于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规定。
1、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即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但并不意味着前述费用均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些已经由其他方面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2、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工伤保险是社保体系中立法最完善、制度最成熟、模式最统一的一项制度。
工伤保险待遇大体可分为四类,即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在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中,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康复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该部分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这主要是指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参保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前述医疗费用应由侵权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公共卫生是指政府组织全社会共同努力,改善社会卫生条件,预防控制传染病和其他疾病流行,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和文明生活方式,达到预防疾病、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所提供的医疗服务。
公共卫生主要由政府提供,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应急救治、采供血以及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