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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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宁静监察任务的通知国质检特函〔〕40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宁静监察任务的通知国质检特函〔〕402号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

制造上述余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要求。

余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

其中发电用余热锅炉应当按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办理使用登记、实施定期检验和运行管理。

(三)附属水冷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水冷却件(如平炉口、电炉盖和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等),目的是冷却设备,附带回收一些热能。

这些水冷却件,虽系承压件,但纯属整体设备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单独的锅炉或压力容器,不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二、关于一体式油田加热炉的安全管理对于不向外输出热能(蒸汽或导热油等介质),仅用来加热原油的一体式油田加热炉,按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一)设计要求。

此类产品的设计按压力容器或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

在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时,其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水位表、保护装置等)和燃烧控制还必须满足相关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沪质技监特〔2012〕610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12〕610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第四条、第五条要求,为规范本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进一步提高检验工作质量,特对本市有关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作如下授权与委托授权:一、授权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开展以下范围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1.本市长输(GA类)(含长输管道调压站内的工业管道)、动力管道(GD 类)安装监督检验;2.本市公用燃气管道(GB1级)安装监督检验(奉贤、崇明、浦东新区原南汇地区除外);3.本市含有设计压力大于2.5MPa管道的城镇热网内热力管道(GB2级)安装监督检验;4.本市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石化分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化学工业区(不含金山、奉贤两分区)内企业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5.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位于闵行区吴泾地区所属单位内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6.洋山深水港上海盛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上海冠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上海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LNG)3家公司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7.本市中心城区(杨浦、虹口、闸北、静安、黄浦、徐汇、普陀、长宁区)及浦东新区部分地区(见《关于调整浦东地区市所与区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范围的通知》(沪质技监特处〔2002〕75号)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8.首次取证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试安装项目的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试安装项目的压力管道开工告知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办理)。

《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通知)浦府[2006]185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六年七月十二日主题词:综合安全管理通知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2日印发(共印100份)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浦东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出租的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原则上不得改变出租厂房、场所等房屋的规划使用性质。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按规划、土地、房产、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化学危险品从业单位不得将化学危险品安全许可证转借给承包人或承租人。

如发现转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厂房、场所出租后,承租方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方应当查验、复印留存承租方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长输和公用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长输和公用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长输和公用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5.24•【字号】•【施行日期】2005.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长输和公用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1】47号)的要求及相关布署,决定从今年6月1日开始在本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长输和公用管道的普查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登记范围普查登记的范围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长输和公用管道(注:长输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包括下列管道:1. 公称直径小于等于25mm的管道;2. 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管道。

二、工作目标基本摸清本市长输和公用管道的数量、使用条件和安全状况,宣传压力管道安全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初步建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在用长输和公用管道的安全运行。

三、普查内容1. 使用单位压力管道的长度、使用条件等(须填写《压力管道普查登记表》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明细表》)。

2. 核查《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3. 核查《在用压力管道检验报告》。

4. 核查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检验报告。

5. 核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和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资质情况。

6. 查清安全隐患。

四、普查组织1. 市质量技监局和市市政局是本次压力管道普查登记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单位,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和市市政局的燃气管理处负责督促指导。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1-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责任的落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锅炉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明确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锅炉安全员发现锅炉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锅炉-2-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安全总监报告,锅炉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锅炉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锅炉安全员。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三年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三年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三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09•【文号】质技监局锅函[2001]117号•【施行日期】2001.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三年工作的实施意见(质技监局锅函[200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全面提高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性,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和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三年实施意见》的要求,现提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安全监察三年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当前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指出,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

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对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要求我们有效地遏制事故的发生。

我们必须增强责任意识,拟定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加强法制建设,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快立法步伐,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我们必须尽快制定科学完整的法规体系,认真执行依法行政的若干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要求我们加快安全监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沪市监特种〔2021〕193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21〕193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特种设备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市局决定在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三)《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四)《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20〕365号)(五)《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进工作方案(2019—2022)〉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19〕321号)二、工作目标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建立双重预防长效机制,有效防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重点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化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

2024年切实抓好锅容管特普查登记工作(3篇)

2024年切实抓好锅容管特普查登记工作(3篇)

2024年切实抓好锅容管特普查登记工作2024年,作为一个重要的政府工作任务,切实抓好锅容管特普查登记工作,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锅容管特普查登记工作的背景意义、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参考。

一、背景意义锅容管特普查登记工作是对社会上的各类锅容器、管道设施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和评估,旨在了解全市范围内的锅容器、管道设施的数量、使用状况、安全隐患等情况,为后续的食品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管和环境卫生整治提供准确数据支持,进一步强化相关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其背景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通过对锅容器、管道设施的普查登记,能够清楚掌握全市各类经营场所拥有的锅具数量、品质、老化状况等信息,为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准确依据。

2. 加强消防安全监管。

登记普查可以了解每个单位的锅容器、管道设施的使用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老化、损坏等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减少火灾和事故发生的风险。

3. 规范环境卫生管理。

对于餐饮场所等使用大量锅容器、管道设施的单位,通过登记普查可以了解其使用情况,提醒相关责任单位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就餐环境的卫生安全。

二、目标任务2024年切实抓好锅容管特普查登记工作的目标是对全市范围内的锅容器、管道设施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开展锅容管特普查登记工作,全面摸清全市各类经营场所的锅容器、管道设施情况。

2. 制定统一的登记表格和信息采集标准,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 加强对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4. 对登记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三、组织实施为保证锅容管特普查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加强组织实施,具体措施如下:1. 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推进工作,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沪府办规〔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上海安全韧性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超大城市火灾风险防控能级,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任务(一)加强消防救援站和消防装备建设1.完善消防救援站点布局。

按照国家和本市消防相关规划要求,加快推进消防救援站建设,在市中心城区增建小型消防救援站,“十四五”期间,全市消防救援站数量增长18%以上,有效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响应效率,提高消防救援站接处警能力,更好地控制和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2.优化消防装备结构。

构建“适应灾种、品类齐全、功能完备、高效集成”的现代化装备体系,根据本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大跨度厂房仓库、地下空间等类型火灾特点和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跨区域救援保障的需要,加强特种消防车辆、特种专用装备配备,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消防救援队伍更好地完成各类消防救援任务。

3.健全消防救援站和装备建设维护机制。

上海特种设备监督制度

上海特种设备监督制度

上海特种设备监督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监督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活动。

二、特种设备分类与监管范围1. 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2. 监管范围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与制造、安装与调试、使用与维护、检验与检测、事故应急处理及事故调查等环节。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质管理1. 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

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与维修管理1.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 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任1. 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1. 特种设备必须经过专业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并严格按照检验规则和程序进行检验。

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八、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1. 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5•【文号】市监特设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2—2022,以下称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2011)第1号修改单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16号公告发布实施。

为确保上述规则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安排(一)新核准要求实施后的申请。

自2022年6月1日起,所有特种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许可申请、受理均应当按照新核准要求执行。

同一单位申请不同检验、检测项目核准的,应当分别向相应核准规则规定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上级核准机关不再受理应由下级核准机构实施的核准申请。

(二)原核准证书的延期。

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实施前颁发的检测机构相关核准证书,在原核准范围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为确保检测机构核准工作平稳过渡,对2023年5月31日以前到期的核准证书,持证机构可以于2022年8月底前向原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将原核准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年底,延长的时间不需要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

原核准证书上同时包括检验和检测项目的,原许可实施机关应按照检验和检测项目不同延期时限要求,分别颁发两张延期的核准证书。

原核准证书2023年6月1日以后到期的,不能申请延期。

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需要申请安全阀校验资质延期。

不申请延期的检测机构,许可证到期前应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申请换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9〕32号)(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9〕32号)(1)

加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市监特设〔2019〕32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原许可程序终止。

3.未受理的许可事项。

对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递交申请但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在6月1日后申请单位应当按新许可要求重新申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沪市监特种2024031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日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为压实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机构和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和专业技术把关水平,更好保障本市特种设备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结合上海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建设(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含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检测机构”)要对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统称《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检查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制度建设及落实、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质量及履职情况,并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对照表》(见附件1)。

要重点对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方案》要求,开展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条件自查,并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人员条件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确保自查工作的真实性,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即知即改,自查情况应于2024年7月23日(周二)前报送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19•【字号】沪发改价费〔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9〕4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收费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特检机构”)开展的本通知明确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内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特检机构包括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和各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二、明确收费标准1、特检机构开展的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2)。

2、对于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复检免收复检费;超过规定整改期限未完成整改的,复检按原收费标准收取复检费。

3、委托方要求提供外文版检验、检测、试验报告的,特检机构可以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费用。

其中,英文版报告加价幅度不超过20%,其他语种报告加收幅度不超过30%。

具体加价幅度由委托方和特检机构协商确定。

三、加强收费管理1、今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新增法检内容及特检机构经依法核准检验检测资质获准开展的法检内容,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参照同类法检收费标准拟定试行收费价格,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内容、标准后执行,试行期为2年。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本市特种设备事中事后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本市特种设备事中事后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本市特种设备事中事后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沪市监特种20200123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本市特种设备事中事后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20〕123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特种设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本市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作业人员考试等许可行为,切实保障本市特种设备安全,2020年我局决定继续组织开展本市特种设备事中事后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等工作要求。

二、监督抽查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下列监督抽查工作:(一)对获证生产单位(含充装单位,以下同)的监督抽查。

以资源条件、质保体系运行、产品安全性能(工作质量)为重点,对获证生产单位按照“双随机”原则开展监督抽查。

(二)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抽查。

以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的资源条件、质保体系和检验、评审工作质量等方面为检查内容,重点检查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质保体系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检验和评审情况等。

(三)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监督抽查。

以考试机构的资源条件、质保体系、考试工作质量等方面为重点,对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抽查。

(四)对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监督抽查。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9.17•【文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0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3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压力表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压力表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压力表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沪质技监量[2008]542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压力表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量〔2008〕542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压力表的计量监管,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对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压力表开展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次计量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各尽其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

各单位可充分利用区、县特种设备数据库,在此基础上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要与强制检定建档工作有效结合,通过此次计量监督检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强检压力表计量管理档案。

三、加强检查,务求实效。

检查内容包括: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压力表的计量检定情况,强检合格标志的使用情况,压力表是否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压力表使用单位是否建立落实计量管理制度和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等。

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区、县局对此次计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对压力表使用单位未依法申请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检定周期使用的,要立即纠正,督促其申请检定。

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五、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各区、县局计量科(处)和特种设备监察科(处)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抓出实效。

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要做好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技术保障工作。

六、认真总结,及时上报。

各区、县局要在2008年12月15日前将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压力表计量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含附表)报市局计量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那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那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证〕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那么»〔劳锅字[1988]5号〕实施以来,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质量得到了提高。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部门职能的变化,原«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那么»已不能完全适应要求。

因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那么»〔以下简称«规那么»〕,现印发经你们。

本«规那么»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那么»同时废止。

对现有持证检验人员,其资格证自新«规那么»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旧证作废。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新规那么,并做好过渡衔接工作。

在执行中发觉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那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9月27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质量,依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给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受聘于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的检验单位,并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下同〕检验的人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沪府办〔2019〕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沪府办〔2019〕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沪府办〔2019〕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第一召集人:许昆林副市长召集人:尚玉英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学军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成员:周强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建明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刘敏市商务委副主任李昕市教委副主任陆民市公安局巡视员罗培新市司法局副局长缪京市财政局副局长张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吴启洲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裴晓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副主任蔡军市交通委巡视员张旗市文化旅游局副局长衣承东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曹俊市应急局副局长朱明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方岩市绿化市容局副局长张立新市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刘琦上海银保监局副巡视员姬兆亮浦东新区副区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余亮茹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副主任孙才国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党组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朱明同志兼任。

今后,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30日——结束——。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沪市监特种20190273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19〕273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第22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改革期间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平稳有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新旧生产、充装许可实施的过渡1.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的许可事项,6月1日后按照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

对于受理项目符合《实施意见》附件1中的原许可级别项目的,可按照表中对应的新许可级别项目发证,但许可级别项目有专项限制条件的,发证时保留专项限制条件。

对于受理项目不符合《实施意见》附件1中的原许可级别项目的,按新许可级别项目发证,并将许可范围限制为原许可范围。

对于受理的项目或项目范围按新要求已不再需要许可的,终止许可程序,不再发放证书。

3.自6月1日起,按原许可要求发证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换证时原许可项目不在《实施意见》附表1中且改换比原许可级别参数高的或许可范围变宽的,应当按照换证加增项提交申请,原许可周期内的生产业绩满足许可规则换证要求的,不需要提供样机(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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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
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1]2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6.28
【实施日期】2001.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设备)的普查登记,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目前,本市在用锅容管特设备的数量迅猛增加,应用范围日益扩大。

但部分用户单位法制观念淡薄,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在用设备,致使目前在用设备底数不清,安全状况不明。

个别企业甚至无视国家有关规定,无证制造或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锅容管特设备的安全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开展锅容管特设备普查登记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普查登记工作的目标
从现在起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查清在用锅容管特设备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掌握运行状态,督促使用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减少或避免事故发生。

同时,下决心端掉和从严查处无证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窝点,清理整顿使用无证制造、无证使用、无证操作“三无”产品的单位。

一是对满足安全要求的在用锅容管特设备,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发给使用证,并实施计算机动态管理,随时掌握日常变更、修理、改造和报废的信息。

二是对存在各类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在用锅容管特设备完成分级治理,对安全状况等级不够和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限期整改或报废;对停用后重新使用的设备,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评定。

三是对无证制造、安装的设备或旧货市场购入的已报废的二手设备,坚决予以解体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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