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法律法规的完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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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展业法治化的认识和思考

我国会展业法治化的认识和思考

我国会展业法治化的认识和思考一、会展业法治化的现状我国会展业法治化的认识和思考一、会展业法治化的现状我国会展业自20世纪90年代初发展以来,已逐渐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文化交流和科技进步的重要产业。

随着会展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专业化程度的提升,对行业的规范化和法治化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目前我国会展业在法治化进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会展行业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主要依靠《合同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般性法律及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这种法律法规体系的碎片化导致会展业的法律规范不够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模糊,难以有效应对会展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其次,行业监管和执法力度不足。

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法律依据,我国会展业的监管工作主要依赖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这种模式导致监管标准不一,执法力度参差不齐。

此外,部分地区执法人员缺乏对会展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执法工作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二、会展业法治化的必要性1.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会展业涉及参展商、观众、主办方、服务商等多方主体,市场竞争激烈,法律法规的缺失容易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出现合同纠纷、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可以规范市场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促进会展业的可持续发展。

法治化是会展业走向规范化和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会展业要想在国际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必须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增强我国会展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国际展会来华举办。

3.提高政府监管效率和行业自律水平。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可以为政府提供明确的监管依据,还可以促进行业协会和企业加强自律。

通过法律手段强化行业自律,减少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会展业法治化的实现路径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会展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会展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会展中心(以下简称“会展中心”)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一家集展览、会议、商务、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性会展场所。

近年来,随着我国会展业的快速发展,会展中心承接了众多国内外大型展会。

某年,会展中心与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企业将在会展中心举办年度新品发布会。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各自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场地租赁费用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2018年5月,会展中心与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企业将在会展中心举办年度新品发布会,租赁场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6月至2021年5月。

合同中还约定了场地租赁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 费用争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认为场地租赁费用过高,提出重新协商。

会展中心则认为,合同中的费用是根据市场行情和场地价值确定的,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了解费用标准,不同意调整。

3. 合同终止:由于双方未能就费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决定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会展中心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会展中心则认为,企业提前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要求企业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1. 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在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了场地租赁费用,企业未按约支付费用,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会展业的法律法规1. 引言会展业是指通过组织和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会议等活动,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活动,会展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创新和市场需求的支持,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会展业中需要遵守的一些主要法律法规。

2.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2.1 会展业的立法基础会展业的经营和管理,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和规范。

在中国,与会展业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会议、展览和经济技术合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2 会展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内容2.2.1 国际会议、展览和经济技术合作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际会议、展览和经济技术合作的管理办法,明确了活动的组织、审批、监管等内容,促进了会展业的健康发展。

2.2.2 对外投资法对外投资法主要规定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包括了会展业涉及到的境外展览和合作项目的审批、备案程序等。

2.2.3 商标法商标法保护了会展业中企业的商标权益,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等相关事项。

2.2.4 著作权法会展业中的展览、展销会等活动涉及到各类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保护、使用等相关事项。

2.2.5 广告法和广告法实施条例广告是会展业中常见的宣传手段,广告法和广告法实施条例对广告的发布、内容、宣传手法等作出了规定,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2.6 会计法会展业企业需要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报表编制,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2.2.7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规定了会展业中涉及到的航空器的适航标准、飞行操作规范等内容,确保会展业活动的航空安全。

会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会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展览会(以下简称“展会”)于2019年在中国某城市成功举办。

展会吸引了来自全球各地的参展商和观众,涵盖了高科技、文化创意、消费品等多个领域。

在展会期间,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其展位附近有其他参展商(以下简称“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其商标相同的标识和宣传材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知识产权。

二、案件经过1. 发现侵权行为:展会期间,原告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巡视展位时,发现了被告的侵权行为。

被告的展位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且在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原告产品相似的图片和文字描述。

2. 初步沟通:原告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立即与被告进行了沟通,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撤下相关标识和宣传材料。

被告承认侵权行为,但表示愿意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以了结此事。

3. 法律咨询:原告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决定寻求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

经过咨询,原告得知被告的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遂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4. 提起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原告要求法院对被告的侵权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5.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了专业机构对被告的侵权产品进行了鉴定,确认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6.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商标侵权: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

2. 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原告产品相似的图片和文字描述,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3. 赔偿损失:法院根据被告的侵权程度、原告的经济损失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会展法律法规(两篇)2024

会展法律法规(两篇)2024

引言:会展行业是现代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会展业的快速发展,会展法律法规也逐渐得到重视。

在本文中,我们将继续探讨会展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包括会展市场监管、合同法律法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管理。

概述:会展市场监管是保障会展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合同法律法规涉及会展业务的各个环节,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展创新,安全管理保障会展活动的顺利进行。

下面我们将详细阐述这五个大点。

正文内容:一、会展市场监管1.会展市场监管的背景和意义2.会展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益3.会展市场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4.会展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5.会展市场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二、合同法律法规1.会展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法律约束2.会展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流程3.会展合同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4.会展合同的修改和解除条件5.会展合同的风险防范和合规规定三、劳动法律法规1.劳动法律法规在会展行业的适用范围和原则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程序3.劳动用工的权益保护和劳动保障措施4.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法律救济方式5.劳动法律法规在会展行业的进一步完善四、知识产权保护1.知识产权在会展行业的意义和作用2.会展知识产权的种类和保护范围3.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4.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法律救济措施5.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沿趋势和挑战五、安全管理1.会展活动的安全风险和管理意识2.会展场馆的安全设施和应急准备3.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4.会展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5.会展安全管理的创新和提升措施总结:会展法律法规是促进会展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会展市场监管、合同法律法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管理是其中的关键内容。

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可以提升会展行业的整体风险防范、合规经营和创新能力,推动会展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未来,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和更新会展法律法规,顺应时代需求和市场变化,推动会展行业发展的进一步壮大。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哎呀,说起会展业的法律法规,这可真是个重要但又有点复杂的事儿。

就拿我上次参加的一个小型艺术展览来说吧。

那展览布置得美轮美奂,各种画作和艺术品让人目不暇接。

可就在展览进行得热火朝天的时候,出了点小岔子。

有位参观者不小心碰倒了一幅价值不菲的画,画框摔坏了,画面也有了些损伤。

这可把主办方急坏了,因为关于展品的保护和责任划分,他们之前并没有搞得特别清楚。

这事儿就让我深刻地体会到了,了解会展业的法律法规是多么重要。

首先,咱们得知道,举办一场会展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搞起来的。

从最开始的策划阶段,就得遵守一系列的规定。

比如说,场地的选择就得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标准。

不能说找个看着不错,但实际上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就开干,那可不行。

在招商招展方面,也有不少规矩呢。

不能虚假宣传,不能夸大其词,得实实在在地把会展的内容、规模、参展商的情况等等都给说清楚。

要是为了吸引人来,故意把一些东西说得天花乱坠,最后让参展商或者观众感觉上当受骗了,那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合同签订也是个关键环节。

主办方和参展商之间得把各种权利义务都写得明明白白。

比如说参展商要按时缴纳费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布置展位;主办方呢,要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展会的正常进行。

这里面的细节可多了,像展位的面积、位置、提供的设施设备等等,都得写清楚,免得后面扯皮。

然后再说说展品的运输和保管。

这可不能马虎,得有专门的保险和保障措施。

万一在运输过程中出了问题,谁来负责,怎么赔偿,都得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办。

还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在会展业中也是至关重要的。

有些展品可能是新的发明、新的设计,或者是独特的艺术作品,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被别人抄袭模仿了,那创作者的权益可就受到损害了。

另外,在展会期间,对于现场的秩序维护也有法律要求。

不能出现混乱、拥堵,甚至是打架斗殴的情况。

要是有人在展会现场搞违法活动,那主办方得及时制止,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总之啊,会展业的法律法规就像是一个无形的保护网,保障着各方的权益,让会展活动能够顺利、有序、合法地进行。

会展法律案例详细分析(3篇)

会展法律案例详细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会展业的蓬勃发展,会展活动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以某国际展览公司诉参展商违约纠纷案为例,对会展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国际展览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参展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举办的某国际博览会上设立展位,参展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10月5日。

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参展费用、展位面积、展品要求、展台搭建标准等条款。

然而,在展会前夕,被告突然通知原告,由于公司内部调整,无法按时参展,要求解除协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违约行为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参展,已构成违约。

2. 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双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3.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赔偿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展位费、广告宣传费、人力成本等。

会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会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汽车展览会(以下简称“展览会”)是我国乃至亚洲地区最具影响力的汽车行业盛会。

每年吸引众多国内外知名汽车厂商参展,展示最新汽车产品和技术。

2019年,某国际汽车展览会如期举行,吸引了大量观众参观。

在展览会期间,某汽车厂商(以下简称“参展商”)展出了一款新型电动汽车。

然而,在展会期间,该参展商发现另一家汽车厂商(以下简称“侵权商”)在展位上展出了一款与自身展出的电动汽车外观高度相似的车型。

经过调查,参展商发现侵权商并未取得该车型外观设计专利,且该车型外观设计明显抄袭了参展商的专利设计。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侵权行为认定本案中,侵权商在展览会期间展出与参展商专利设计高度相似的车型,侵犯了参展商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侵权商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此外,侵权商未经授权展出与参展商专利设计相似的车型,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参展商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侵权商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3. 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会展方面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会展方面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会展业的快速发展,会展活动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以某国际展览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为背景,旨在分析会展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基本案情2019年,我国某城市举办了一场国际性的电子产品展览会。

在展览会上,一家名为“创新科技”的参展商展出了其自主研发的新款智能手机。

这款手机在设计、功能等方面均具有创新性,且已申请了多项专利。

然而,在展览会期间,另一家名为“先锋电子”的参展商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展位上展示了与“创新科技”手机外观设计高度相似的另一款智能手机。

“创新科技”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向展览会组织者投诉,要求“先锋电子”停止侵权行为。

展览会组织者经调查核实后,要求“先锋电子”立即撤下侵权产品,并赔偿“创新科技”经济损失。

然而,“先锋电子”对此表示拒绝,认为其产品与“创新科技”的产品并不构成侵权。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先锋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创新科技”的专利权?2. 展览会组织者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案例分析(一)关于“先锋电子”是否侵犯“创新科技”的专利权1.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2)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实质上相同,但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3)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实质上相同,但经过简单的改造或改变后仍能实现相同的功能。

2. 本案分析在本案中,“创新科技”的智能手机已申请了多项专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根据上述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被控侵权产品“先锋电子”的智能手机在外观设计上与“创新科技”的智能手机高度相似,属于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2)在功能上,两款手机也具有相似之处,属于实质上相同的技术特征。

因此,可以认定“先锋电子”的产品侵犯了“创新科技”的专利权。

会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会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医疗器械展览会(以下简称“展览会”)是我国乃至亚洲地区最具影响力的医疗器械行业盛会,每年吸引众多国内外医疗器械厂商、医疗机构、专家学者等参与。

某年,展览会期间发生了一起因产品侵权引发的纠纷,涉及多家企业,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在展览会期间,某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另一家参展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展出的某型号医疗器械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外观设计、功能结构等方面高度相似,涉嫌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遂向展览会主办方、被告及相关部门提出投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专利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涉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2. 商标侵权判定此外,原告发现被告的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3. 展会主办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展览业管理条例》,展会主办方有义务对参展商的参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参展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本案中,展会主办方应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四、纠纷处理1. 调解在接到原告投诉后,展览会主办方及时介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协商,被告承认其产品涉嫌侵权,同意停止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 行政处理展览会主办方将案情报告给相关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参展资格等。

3. 司法诉讼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展会主办方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侵权行为严重被告的产品涉嫌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会展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会展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会展行业在我国逐渐崛起,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会展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类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某国际会展公司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会展行业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国际会展公司(以下简称“会展公司”)在我国某城市举办了一场国际医疗器械展览会。

在展览会期间,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发现其参展产品被另一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侵权企业”)擅自展出,且侵权企业未获得任何授权。

生产企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会展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会展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会展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四、案例分析1. 会展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侵权企业未经生产企业授权,擅自展出其产品,侵犯了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侵权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会展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会展公司作为展览会的主办方,与参展商签订了参展合同,约定参展商享有展位使用权,并负有审查参展商参展资格的义务。

然而,会展公司在展览会期间未发现侵权企业参展,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因此,会展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会展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案中,会展公司作为展览会的主办方,有义务对参展商的参展资格进行审查,以确保展览会的正常秩序。

然而,会展公司在展览会期间未发现侵权企业参展,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

我国会展行业法律规制完善之我见

我国会展行业法律规制完善之我见

种行业则是 以 1 9 2 8 年 的《 国际展览公约》 为标 志。 全球会展行业
发展较 为成熟 的 国家 和地 区包括 德 国 、 法 国、 英国、 意大 利 、 美 国、 加 拿大 、 中国香港 , 他们 都为本地 区会展 业配套 有完善 的法 律法规, 以保 障该行业 的经营有法 可依 、 有 章可循 。作为新 型产 业 的会展行 业 , 正在全球 范围 内逐渐 发展成熟 , 与之相 比较 , 中 国的会展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 ,会展行业的法律规制仍需 进一 步完 善 , 其健康持续发展需要 良好 的法律环境 。
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 国的公 民或 居民的未出版的作 品。这 两个有关产权方 面重要 的国际条 约 ,对 国际展会上保护知识产
权 起 到 了一 定 的规 范 作 用 。
近 年来 , 随着我 国会展 经济 的快速发 展 , 部分 省会 城市 以
收稿 日期 : 2 0 1 5 — 0 2 — 2 6 作者简介 : 张 蓓( 1 9 8 2 一) , 女, 天津人 , 天津青 年职业 学院商贸系讲 师 , 主要从 事法律及相关教学研究工作。 69
良性 运 行 。 ( 一) 会 展 行 业 主 管 部 门不 明 确 , 监管不严格 , 导 致 行 业秩
序 混 乱
巴黎公约 的基本 目的是保证 成员 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
成员 国都得 到保护 。伯 尔尼公 约的核 心是 规定了每个缔约 国都
应 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 属的其他 各国中首先 出版 的作 品和
第2 8 卷
第 1 期
山 西 青 年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Yo u t h Vo c a t i o n a l C o l l a g e

关于会展法律纠纷问题探析

关于会展法律纠纷问题探析

关于会展法律纠纷问题探析;会展,是指在特定的空间、时间内多人集聚,围绕特定主题进行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交流活动。

包括实行商业运作的论坛讲座、经贸招商洽谈会、科学技术推介会、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展示会、订货会等活动。

会展经济市场潜力很大,不仅可以展示主办城市的风土人情和建设成就,而且还带动了旅游、交通、运输、餐饮、住宿、翻译、广告、装璜等等相关服务行业的全面发展。

但是,近年来由会展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频繁,因此,有必要对会展法律纠纷及防范进行研究。

一、会展法律纠纷的表现当今世界会展业的发展如火如荼,我国会展经济也方兴未艾。

然而会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法律纠纷。

这些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劳动纠纷。

会展期间,会展组织者必然会雇请一些临时工,对于这些临时工的工资如何支付,各地不一致,但是,有的地方会展组织者在支付临时工的工资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而引发劳动争议。

2、展位纠纷。

有的会展组织者在与参展商签协议时,标明了具体的展位,但是由于举办展览的组织者为好几家单位联合组织,而几家单位又没有衔接好,一个位置被签了几家,造成一女二嫁,后到的被安排到别的展位,以至于展览位置名不副实,从而引发纠纷。

3、规模缩水纠纷。

有的展览会主办方与参展商联系时,宣传规模如何宏大,结果是寥寥可数的采购商让参展商没有生意可做,结果引发纠纷。

4、偷换主题纠纷。

有的展览举办者发给参展商的传真上说明是绿色家电展,参展商交了可观的参展费用,但是,到现场还有布艺和卫浴展厅,甚至还有重型机械展台,实际上是个大杂烩,参展商不满意,从而引发纠纷。

5、克隆损害纠纷。

例如,2004年上海举办的国际电缆展一个变三个就是典型。

从1989年起,上海市金属学会、上海市造船学会、上海电缆研究所、英国麦克布鲁克斯展览公司,在上海每两年合作举办一次亚洲线缆国际展会,同时从1995年起,它们还开始举办国际金属管件展览会,2004年是第6届。

会展法律法规案例(3篇)

会展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展览会(以下简称“该展览会”)是我国一年一度的重要国际经贸交流活动,吸引了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政府机构参展。

在筹备过程中,该展览会组委会为吸引更多观众和参展商,采取了一系列商业推广手段,包括与多家知名媒体合作进行广告宣传,以及与多个行业协会联合举办各类配套活动。

然而,在筹备过程中,该展览会组委会出现了一些违规操作,引发了法律纠纷。

二、违规操作1. 虚假宣传:在广告宣传中,该展览会组委会宣称“参展企业将获得高额回报”,但实际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

此外,组委会还在宣传材料中夸大了参展商的知名度,误导了部分参展商。

2.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部分参展商在签订参展合同后,组委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展位、宣传材料等配套服务。

3. 侵犯知识产权:在配套活动中,该展览会组委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某知名品牌的标识,侵犯了该品牌的知识产权。

三、法律纠纷1. 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部分参展商认为组委会的宣传存在虚假宣传,要求组委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调查,组委会的宣传材料确实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问题。

2.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引发的纠纷:部分参展商因组委会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组委会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审理,组委会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被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3. 侵犯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该知名品牌发现组委会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要求组委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组委会被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四、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该展览会组委会因虚假宣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等。

2. 行政处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展览会组委会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展会许可等。

3. 声誉损失:该展览会组委会因违规操作,导致展览会声誉受损,影响了未来参展商和观众的信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该展览会组委会在筹备过程中,因违规操作引发了法律纠纷,最终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展政策与法规期末总结

会展政策与法规期末总结

会展政策与法规期末总结引言:会展业是指以展览、展示、展销为主要手段,以促进商品流通、提升企业形象、拓展市场、加强交流合作为目标,通过展览、大型庆典、会议等组织形式而开展的一种综合性服务行业。

随着经济的发展,会展业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会展政策与法规的概念会展政策与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规范和促进会展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会展政策与法规的出台,对于促进会展行业的规范化、高效化、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会展政策与法规的分类根据会展政策与法规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其分为宏观政策、行业管理政策、市场管理政策和财税政策等四大类。

1. 宏观政策宏观政策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会展行业整体发展的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

具体包括加强会展行业顶层设计,推动会展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优化会展行业发展环境,提升会展服务水平等。

2. 行业管理政策行业管理政策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规范会展行业的经营管理、保障市场秩序而制定的相关政策。

具体包括会展业户籍管理政策、展览会场选择和评审政策、会展项目评价与评定政策等。

3. 市场管理政策市场管理政策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促进会展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相关政策。

具体包括展会组织者的资质管理、展会参展商的资质管理、展会门票价格管理等。

4. 财税政策财税政策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优化会展产业结构、降低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而制定的相关政策。

具体包括会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会展投资项目的财政支持政策等。

三、会展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会展政策与法规的出台对于健全会展市场秩序、提高会展行业效率、推动会展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规范市场秩序会展政策与法规的制定能够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

2. 提高效率水平会展政策与法规的出台能够促进会展行业从单一的展览展示向高效率会议、商务交流等多元化发展,提高会展行业的效率水平。

国内外会展业法律法规发展形势

国内外会展业法律法规发展形势

我国会展业的法律的两大体系体系ຫໍສະໝຸດ 一是通用型的法律法规,即各领
域通用的调整一些基础社会关系
的法律法规,会展业涉及的主要 有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知 识产权法、文物保护法、广告法、
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关法等; 二是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即专门 针对会展业制定的法律法规。
2
国外会展法律法规现状
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我国会展业立法起步较晚,尚处于立法初级阶段。 近几年来商务部做了大量工作,颁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关 于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办法》、《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 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 对会展业的管理。但是在已经颁布的多个行政法规中,存在不少交叉重叠 现象,法规本身也不够完善。
国内外会展业法律法规发展形势
1
国内会展法律法规 现状
2
国外会展法律法规 现状
目录
国内会展法律法规 发展趋势
思考题
4
3
1
国内会展法律法规现状
从宏观方面来说,我国会展业存在着法律层级低、立法散乱;未形成完善法 律体系;关键法律衔接困难。从微观方面上讲,我国会展业主管机构不明确;
国外展审批严格;产权不清;行业协会未形成体系;会展保险制度不完善;
中国政府应该对中小企业通过参加
展会开拓国际市场给他们必要的支 持。
谢谢观看
小组成员:
行业中的各项法律法规能够积极发挥相应的作用,确定参展企业以及观众 的准入资格,从而对参展企业以及观众企业的各种洽谈过程进行规范。对 于当前会展行业中存在的法律法规漏洞问题要进行完善,通过彻底整顿会 展行业秩序,对会展业市场进行规范,从而促进会展业市场的发展更加健 康有序,也可以对我国的会展业的发展带来较大影响,使得我国会展行业 与国际会展行业不断接轨。

会展法律法规的完善

会展法律法规的完善

旅游学院会展法律法规--—-——-会展法律制度概述及会展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旅游学院12级会展王进利1206050103任课老师:党玉侠—-——---—--——现今会展法律法规制定情况概述—-——--—---—-会展法律法规约束主体的转变与改进-—----—-————会展产业所面临的潜在的法律法规问题目前我国既没有专门的会展法,也没有专业会展组织的认定标准,关于会展组织者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范,散见于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是某部委的一些函件中.根据现行法规的零散规定,首要的条件是:会展组织者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这一条,一般都认为会展的组织者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但实际上,自然人也是合法的会展主体。

因为尽管自然人举办会展比较少见,也很难得到批准,但自然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会展工作五花八门,许多创意均在自然人一念之间,确立自然人的办展权有利于会展市场的活跃.我们想到的模式是:参照证券、期货业的组织模式,成立专门的会展备案职能部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会展法律问题通常可以按主体归属于三类:一是会展由谁来办?二是会展对谁负责?三是会展侵权或者会展失败的责任归属于谁?有没有补救机制?第一类问题属于立法、司法、执法问题,涉及到国家机构与会展企业的互动问题;第二类问题主要是指办展企业与参展企业的关系问题;第三类问题属于所有参展者的责任归属与责任承担问题。

这三个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必须统筹兼顾。

会展以前举办的组织是政府,我觉得这样不好,因为不能使得会展产业产生市场活力,有些参展商纯粹是因为政府命令而来,所以会出现假繁荣的现象,政府举办的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律原理,会展合约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平等的民事合约,一切有民事自主权利的民事法人与个人都应当有权举办会展。

大家都有权利并不等于大家都能行使权利,有权利的理解在于防止国家机关越权限制合法的主体办展览,也就是说,国家可以建立会展申报备案制度,将相关条件法制化,任何主体只要符合会展法规的规定,向会展主管部门备案,就能办展。

会展法律事件分析报告

会展法律事件分析报告

会展法律事件分析报告会展是一种展示企业形象、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方式,也是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交流和合作的重要平台。

然而,在会展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各种法律事件。

本报告将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和安全问题三个方面对会展法律事件进行分析。

首先,合同纠纷是会展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会展过程中,企业与展商之间会签订合同,约定参展费用、展位大小、展览时间等各项细节。

然而,由于双方对合同内容理解的差异或是某一方故意违约,合同纠纷往往会发生。

例如,企业支付了展位费用但未能得到预期的展位位置,或是展商提前撤销参展,这些都会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当出现合同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纠纷。

其次,知识产权侵权是会展中广泛存在的法律问题。

会展上,企业往往会展示自己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计,这些都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

然而,有些企业可能会在会展上窃取他人的知识产权,或是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权。

例如,某企业在会展上展示了另一家企业的产品,或是其他企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某企业的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受侵权方可以通过起诉、申请禁令或协商等方式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最后,安全问题也是会展中需要重视的法律问题。

会展期间,大量人员和财物聚集在有限的空间内,一旦发生火灾、踩踏或恶意攻击等安全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会展的主办方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包括疏散预案、安检措施和安全培训等,确保会展期间的安全。

同时,如果发生安全问题,涉事方可以要求赔偿或提起诉讼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会展法律事件分析报告指出,会展过程中存在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和安全问题等法律事件。

对于这些事件,受影响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起诉或申请禁令等手段来解决纠纷,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会展主办方应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法律意识,以确保会展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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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学院会展法律法规-------会展法律制度概述及会展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旅游学院12级会展王进利1206050103任课老师:党玉侠------------现今会展法律法规制定情况概述------------会展法律法规约束主体的转变与改进------------会展产业所面临的潜在的法律法规问题目前我国既没有专门的会展法,也没有专业会展组织的认定标准,关于会展组织者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范,散见于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是某部委的一些函件中。

根据现行法规的零散规定,首要的条件是:会展组织者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这一条,一般都认为会展的组织者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但实际上,自然人也是合法的会展主体。

因为尽管自然人举办会展比较少见,也很难得到批准,但自然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会展工作五花八门,许多创意均在自然人一念之间,确立自然人的办展权有利于会展市场的活跃。

我们想到的模式是:参照证券、期货业的组织模式,成立专门的会展备案职能部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会展法律问题通常可以按主体归属于三类:一是会展由谁来办?二是会展对谁负责?三是会展侵权或者会展失败的责任归属于谁?有没有补救机制?第一类问题属于立法、司法、执法问题,涉及到国家机构与会展企业的互动问题;第二类问题主要是指办展企业与参展企业的关系问题;第三类问题属于所有参展者的责任归属与责任承担问题。

这三个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必须统筹兼顾。

会展以前举办的组织是政府,我觉得这样不好,因为不能使得会展产业产生市场活力,有些参展商纯粹是因为政府命令而来,所以会出现假繁荣的现象,政府举办的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律原理,会展合约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平等的民事合约,一切有民事自主权利的民事法人与个人都应当有权举办会展。

大家都有权利并不等于大家都能行使权利,有权利的理解在于防止国家机关越权限制合法的主体办展览,也就是说,国家可以建立会展申报备案制度,将相关条件法制化,任何主体只要符合会展法规的规定,向会展主管部门备案,就能办展。

会展主管部门只能对形式上的要件依法作出判断,不能对会展的实质效果或者实体问题作出判断。

会展应当由承办单位对参展商与观展者负责二者之间的关系有两重性质:一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如果一方疏于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不必要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办展者具有中介的性质,即在参展商与观展者之间架起桥梁,让他们各取所需。

因此,办展者不能?锁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

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办展方扯着虎皮作大旗,以不正当的方式吸引参展者参展、观展者观展,参展商、观展者花费很大的成本来到展会现场,看到的却是“门可罗雀”的效果,大有受骗上当之感。

其原因就在于办展者利用优势地位?锁了展会的真实进展信息。

另外有一个附带问题,就是会展著作权保护问题,会展策划的知识产权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归于创意发起人、主办者或承办单位。

由于展会具有独创性与临时性,展会失败责任的认定也需要一个通用的标准,以便操作。

首先,会展承办者应当将会展信息发布在特定的媒体、网站,并且保证实时更新;会展法规之完善是会展权利保护的前提。

完善会展法规必须弄清会展主体、会展客体、会展行为与会展责任之间的关系,并根据以上关系确立会展立法的层级、会展的主管部门、会展的备案监控程序、会展纠纷处理机制,才能真正有所成就。

从会展的主要主体来看,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主办会展的主体必须是法人和自然人,并且应当预先缴纳足额的保证金;行业协会、国家机关不能再干预市场运作,主办展会,但可以作为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协助会展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展有可能是物质产品,也有可能是精神产品,许多产品具有可模仿性,因此,会展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会展组织工作本身也是一项智力作品,也应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至于一些旅游产品、旅游线路,更应当以立法的方式加强保护。

会展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促进商贸流通,推销自身产品,因此,会展的主管机关应当是商务部而不是工商局,会展应当统一信息发布口径、信息交流场所,力求会展信息易读、易解、易得;会展场馆与会展商资源应当整合成会展业协会,专门自营或者代理企业组织会展活动。

企业自行办展的,先向当地会展业协会提出申请,并将申报方案报协会与商务部门备案;要求招标的,会展业协会负责将会展方案发送到拥有会展场馆与会展专业代理资质的企业,公平招标;提供会展场所的企业是会展代理商,代理秩序维护、场所看管、产权信息登记等工作,收取代理费和场地使用费,并就所代理的领域承担法律责任;允许政府场馆在保证正常办公以后进入市场化运作,由当地会展业协会统筹安排参展。

明确以上几点以后,我以西安国际汽车展为例,其发布的信息不仅有固定的场所,而且有固定的格式和真正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具体内容将做如下调整:西安国际汽车展批准单位:西安市会展协会主办单位:西安曲江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德国慕尼黑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国际交易会及展览有限公司承办单位:西安曲江国际展览馆协办单位:西安市市人民政府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西安市贸促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汽车行业分会西安汽车工业(集团)分公司特别支持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支持单位: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参展规模:参展台位××个,预计参展商××家,确认到位参展商××家显然,通过如此安排,有力地保证了会展各方的权益,既调动了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多个积极性,化解了会展风险,而且使得会展信息易得易解。

但依照以上格式发布信息,必须扭转几个观念:一是由政府主导转变为政府协助。

我国有句话叫“政府搭台,企业唱戏”,政府在会展业中的作用非常突出。

展览业期望什么样的法规面对频繁办展、侵犯知识产权和骗展现象,业界呼唤出台一部规范中国展览业的法规中国的国际展览和国际贸易相生相伴,相互促进,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路程。

如果说,中国的展览起锚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广交会,乘风破浪于改革开放之际,那么,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的展览业正进入三船(国营、民营、外资)竞渡、波诡云谲的航程。

勿庸讳言,繁荣下面冒出了一些问题,前进当中遇到了一些困惑:如相同(近)主题的展览过于频繁,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展览质量低劣甚至骗展滋事等等。

于是,业界在忧心忡忡,继而议论纷纷之后,不约而同地把期待的目光投向了法律法规:出台一部规范中国展览业的法规,以期展览市场能“玉宇澄清万里埃”。

根据WTO的行业分类,展览属于国际贸易中的服务贸易。

而于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的第四章就是专门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另外,鉴于参展商的异地或跨境参展,展览主办方的异地或跨境举办展览,为了建立既符合WTO规则又统一、规范的全国性市场,这部期待中的法(规)应该定位于《对外贸易法》的特别法或者是国务院根据《对外贸易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

《对外贸易法》或者是根据《对外贸易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当遵循《对外贸易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

《对外贸易法》先进、科学的立法理念仅从这部法律的名称就能体现出来。

它的名称不是什么“对外贸易审批法”,也不是什么“对外贸易管理法”,就是“对外贸易法”,其蕴涵的核心立法理念就是:法律是为了保障权利,尽管《对外贸易法》中也有不少涉及管理甚至审批的内容。

这种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在其他的民事法律的命名中也有反映。

当年在制定“商标法”时,曾有一种意见力争将其命名为“商标管理法”,但终究因有悖权利本位的法治理念而被摒弃。

反观现行涉及展览的林林总总的规范性文件,大多冠以“管理”或“审批”的字样。

如果说,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命名和出台有其历史的原因;那么,在已跨入二十一世纪并融入全球市场经济潮流中的中国,当业界普遍希望制定一部展览法(规)的今天,有良法在先,我们何不“见贤思齐”呢?值得称道的是,2004年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在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的资格上终于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个人也可以经营对外贸易并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

众所周知,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连普通的经营贸易活动也深受“涉外无小事”思维的束缚,谈“外”色变,对外贸易笼罩着神秘的帷幕。

中国加入WTO之后的第三年,WTO的规则终于挑落了笼罩在对外贸易上的神秘帷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而国际展览又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同时应受《对外贸易法》的规制。

《对外贸易法》第十条规定: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然而,根据现行的展览审批制度,展览实务中完全有可能会出现极为尴尬的情形:展览主办方签定的展览合同因未经批准不得履行,另一方以违约为由起诉展览主办方,而法院如果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判决合同有效,主办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则主办方将进退维谷。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按学理上的通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和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从以上引述的诸多法律条文来看,法人从其依法成立时既赋予了主体资格,同时又获得了行为资格,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具体到某一个“展览公司”,其名称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就向主管行政机关表明该公司就是为了举办展览而设立;主管行政机关依法核准了该公司的申请并颁发了法人营业执照,而该展览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赫然列明:主办展览。

那么,当该展览公司已具备了上述“两个能力”,准备以自己的意思和行为在中国境内独立举办一个国际性展览时是否必需另外单独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呢?如果确属必须,又应根据哪一位阶的法规呢?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列举的六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来看,展览活动能“有幸”勉强“跻身”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大概也就是第一项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即便如此《行政许可法》又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展览秩序主要涉及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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