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法律法规的完善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旅游学院

-------会展法律制度概述及会展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旅游学院12级会展王进利

1206050103

任课老师:党玉侠

------------现今会展法律法规制定情况概述

------------会展法律法规约束主体的转变与改进

------------会展产业所面临的潜在的法律法规问题

目前我国既没有专门的会展法,也没有专业会展组织的认定标准,关于会展组织者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范,散见于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是某部委的一些函件中。根据现行法规的零散规定,首要的条件是:会展组织者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这一条,一般都认为会展的组织者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但实际上,自然人也是合法的会展主体。因为尽管自然人举办会展比较少见,也很难得到批准,但自然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是显而易见的。由于会展工作五花八门,许多创意均在自然人一念之间,确立自然人的办展权有利于会展市场的活跃。我们想到的模式是:参照证券、期货业的组织模式,成立专门的会展备案职能部门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会展法律问题通常可以按主体归属于三类:一是会展由谁来办?二是会展对谁负责?三是会展侵权或者会展失败的责任归属于谁?有没有补救机制?第一类问题属于立法、司法、执法问题,涉及到国家机构与会展企业的互动问题;第二类问题主要是指办展企业与参展企业的关系问题;第三类问题属于所有参展者的责任归属与责任承担问题。这三个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必须统筹兼顾。

会展以前举办的组织是政府,我觉得这样不好,因为不能使得会展产业产生市场活力,有些参展商纯粹是因为政府命令而来,所以会出现假繁荣的现象,政府举办的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律原理,会展合约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平等的民事合

约,一切有民事自主权利的民事法人与个人都应当有权举办会展。大家都有权利并不等于大家都能行使权利,有权利的理解在于防止国家机关越权限制合法的主体办展览,也就是说,国家可以建立会展申报备案制度,将相关条件法制化,任何主体只要符合会展法规的规定,向会展主管部门备案,就能办展。会展主管部门只能对形式上的要件依法作出判断,不能对会展的实质效果或者实体问题作出判断。

会展应当由承办单位对参展商与观展者负责二者之间的关系有两重性质:一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如果一方疏于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不必要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办展者具有中介的性质,即在参展商与观展者之间架起桥梁,让他们各取所需。因此,办展者不能?锁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办展方扯着虎皮作大旗,以不正当的方式吸引参展者参展、观展者观展,参展商、观展者花费很大的成本来到展会现场,看到的却是“门可罗雀”的效果,大有受骗上当之感。其原因就在于办展者利用优势地位?锁了展会的真实进展信息。另外有一个附带问题,就是会展著作权保护问题,会展策划的知识产权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归于创意发起人、主办者或承办单位。

由于展会具有独创性与临时性,展会失败责任的认定也需要一个通用的标准,以便操作。

首先,会展承办者应当将会展信息发布在特定的媒体、网站,并且保证实时更新;

会展法规之完善是会展权利保护的前提。完善会展法规必须弄清会展主体、会展客体、会展行为与会展责任之间的关系,并根据以上关系确立会展立法的层级、会展的主管部门、会展的备案监控程序、会展纠纷处理机制,才能真正有所成就。

从会展的主要主体来看,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主办会展的主体必须是法人和自然人,并且应当预先缴纳足额的保证金;行业协会、国家机关不能再干预市场运作,主办展会,但可以作为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协助会展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展有可能是物质产品,也有可能是精神产品,许多产品具有可模仿性,因此,会展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会展组织工作本身也是一项智力作品,也应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至于一些旅游产品、旅游线路,更应当以立法的方式加强保护。

会展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促进商贸流通,推销自身产品,因此,会展的主管机关应当是商务部而不是工商局,会展应当统一信息发布口径、信息交流场所,力求会展信息易读、易解、易得;会展场馆与会展商资源应当整合成会展业协会,专门自营或者代理企业组织会展活动。企业自行办展的,先向当地会展业协会提出申请,并将申报方案报协会与商务部门备案;要求招标的,会展业协会负责将会展方案发送到拥有会展场馆与会展专业代理资质的企业,公平招标;提供会展场所的企业是会展代理商,代理秩序维护、场所看管、产权信息登记等工作,收取代理费和场地使用费,并就所代理的领域承担法律责任;允许政府场馆在保证正常办公以后进入市场化运作,由当地会展业协会统筹安排参展。

明确以上几点以后,我以西安国际汽车展为例,其发布的信息不仅有固定的场所,而且有固定的格式和真正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具体内容将做如下调整:

西安国际汽车展

批准单位:西安市会展协会

主办单位:西安曲江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德国慕尼黑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国际交易会及展览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西安曲江国际展览馆

协办单位:西安市市人民政府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西安市贸促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汽车行业分会西安汽车工业(集团)分公司

特别支持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支持单位: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参展规模:参展台位××个,预计参展商××家,确认到位参展商××家

显然,通过如此安排,有力地保证了会展各方的权益,既调动了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多个积极性,化解了会展风险,而且使得会展信息易得易解。但依照以上格式发布信息,必须扭转几个观念:

一是由政府主导转变为政府协助。我国有句话叫“政府搭台,企业唱戏”,政府在会展业中的作用非常突出。

展览业期望什么样的法规面对频繁办展、侵犯知识产权和骗展现象,业界呼唤出台一部规范中国展览业的法规中国的国际展览和国际贸易相生相伴,相互促进,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路程。如果说,中国的展览起锚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广交会,乘风破浪于改革开放之际,那么,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的展览业正进入三船(国营、民营、外资)竞渡、波诡云谲的航程。勿庸讳言,繁荣下面冒出了一些问题,前进当中遇到了一些困惑:如相同(近)主题的展览过于频繁,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展览质量低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