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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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购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购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购房买卖合同甲方(开发商):______________乙方(购房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楼盘中房屋真实交易事宜达成如下预售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第二条房屋条件1、甲方承诺提供的房屋属于商品房,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规定,但排除因天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的不可修复的毁坏或损失。

2、甲方承诺在合约规定交楼期限内完成房屋建设并保证交楼质量。

3、甲方承诺在法定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的装修、水电燃气设施检查等服务,并按照规定提供售后保修服务。

第三条预售价格及支付方式1、乙方所购房屋的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大写金额)元。

2、支付方式:乙方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__(自付款到期日)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_____%作为首付款,剩余金额自付款到期日起分期支付,分期分次每次最低自付额不小于______________万元,期数为______________期。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则甲方有权利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其首期付款。

3、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采用银行转账形式,印花税由乙方支付。

第四条实际房屋交付时间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按照质量标准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产权证办理1、甲方应该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及时向乙方发放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

2、乙方需承担产权证办理费用,甲方应协助办理产权证手续。

第六条违约处理1、如乙方未按期支付房款,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在第一时间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公证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撤消其购房登记、预售合同及其他合同,并没收所有定金。

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乙方或者提交乙方的房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乙方的要求给予返还房款和赔偿。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区别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区别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区别1、合同签订的阶段不同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预售人与买受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为了对交易房屋的有关事宜进行确认而签订的,它先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

这之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售合同。

2、出卖方所具有的条件不同商品房出售方在买受方签定认购书必须具备时前面所提及的各种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方还必须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和确定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说明;而商品房现售合同出卖方必须具备的条件:“五证”、“二书”、“一表”。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所有权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

“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3、合同的内容不同商品房认购书不同于房屋预售、买卖合同,其本身没有详尽的条款,仅仅是确定买卖双方的意向。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认购物业的名称;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注意事项、定金、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

而房屋预售和现售买卖合同则必须要具备详尽的条款,国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认购书时不需要到国家有关机关登记,双方只要签字就可生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可以进行预售登记,以保护买受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现房销售合同,买卖双方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不行。

商品房买卖纠纷法律规定(3篇)

商品房买卖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商品房买卖成为人们改善居住条件的主要途径。

然而,由于市场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商品房买卖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将对商品房买卖纠纷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1. 合同主体(1)出卖人: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

(2)买受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合同内容(1)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用途等。

(2)房屋交付时间:约定明确的交付日期。

(3)房屋交付条件:约定房屋交付时的质量标准、配套设施等。

(4)价格及支付方式:约定房屋价格及支付方式,如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

(5)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协商、仲裁、诉讼等。

3. 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

(2)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规定1. 预售许可(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

(2)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2. 预售合同(1)预售合同应当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2)预售合同应当明确预售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价格、交付时间等。

(3)预售合同应当约定预售商品房的交付条件、违约责任等。

3. 预售资金监管(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2)预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监管要求。

四、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法律规定1. 争议解决方式(1)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

(2)调解: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3)仲裁: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违约责任(1)出卖人违约责任: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等。

民法典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有什么

民法典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有什么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典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有什么导读:《民法典》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有签订的双方需要能够承担相关的民事行为的能力,同时内容是客观事物,具备真实性,同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在买卖合同生效以后,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有违约,则追究违约一方的责任。

一、民法典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有什么?《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_住建部2014版批注版)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_住建部2014版批注版)

GF-2014-0172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二〇一四年四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目录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六章房屋登记第七章物业管理第八章其他事项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

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1.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最高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本合同目录一览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1.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2.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主体2.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3.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3.1 商品房的基本情况3.2 商品房的价款及支付方式3.3 商品房的交付及交付时间3.4 商品房的质量保证及保修3.5 违约责任4.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4.1 商品房的交付4.2 商品房价款的支付4.3 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处理5.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5.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6.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的途径6.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7.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7.1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7.2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8.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8.1 解除权的行使条件8.2 解除权的行使程序9.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强制执行9.1 强制执行的条件9.2 强制执行的程序10.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10.1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10.2 司法解释的效力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法规适用11.1 法律法规的适用11.2 法律法规的解释1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他规定12.1 合同的备案12.2 合同的登记13.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的效力13.2 附件的变更和解除14.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地点14.1 签订日期14.2 签订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1.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我国境内甲方向乙方出售新建商品房的情况,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商品房。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2.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主体甲方为商品房的开发商,乙方为购买商品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目前尚无完备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国家有关的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订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是:一当事人要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1.买方应具备的合法条件1买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买方具有通过支付房屋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说,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不能进行房屋买卖活动.如需进行房屋买卖时,只能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买卖.此外,据1983年12月17日公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对于1983年以前发生的这类房屋买卖如果买房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确有特殊需要的,应由买方补办审批手续,并确定其房屋买卖关系成立.2买方必须以自用为目的,必须有房屋所在地城镇的常住户口.这一含义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户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得在城镇购、建住宅.在1980年3月5日国务院转国家城建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以及1981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城建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均有这方面的限制.至于目前个别城市为了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对近郊区农民、个体工商户进城购买经统一规划定点建设的铺面房、街市商业用房适当作了特殊规定的,则可依当地法规规章作特殊情况处理,但也应从严掌握.第二,异地的城镇居民一般不允许到本地城镇买房,即不允许异地买房.不过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形可以例外,一是虽然没有房屋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工作地点与该房屋所在地相距不远,买房人能够保证经常居住并且不影响自己工作的;一是离职、退休、离休的老干部,老工人离开工作所在地,需要购房养老的.对于上述两种公民异地买房,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严格控制.3买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这一要求实际上又是对买方须具有行为能力的具体规定.如果说买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有购房的意思表示,但是不具有与购房行为相应的支付能力,那么仍然不能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4公有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必须是公房产权单位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5拥有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人可优先购买所售房屋.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其房屋时,房屋的共有人,承租人或法定的其他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房屋的权利.房屋优先购买权的种类,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常见的有四种:①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必须将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房主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客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②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198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以后,民法通则又有类似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买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以上有关规定,在肯定所有权人合法处分权的同时,又照顾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和实际需要.③出售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权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中规定:“出售旧房时,原住户有优先权.”因此,此优先权是针对公有旧房的原住户而言.④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1991年11月23日公布的国务院住房制度政策领导小组全面推进城镇住房改革的意见中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所谓“优先”主要是指时间上的优先,这种优先在时间上一般规定为3个月.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共有人放弃购买之后,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在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二者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应属无效.如果房屋所有人以明赠暗卖的办法规避法律,变相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的,如果权利人主张优先购买权,那么应确认这种“赠与”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若房屋所有人以其它方式侵犯他人的优先购买权,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而原共有人或承租人起诉要求优先购买,人民法院应确认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6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资格的其他规定.这里一般指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对此所作的特殊规定,如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府1989274号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中就规定在特区没有常住户口者、已购有一套商品住宅者包括夫妻双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不得在特区内购买商品住宅.2.卖方应具备的合法条件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必须是该房屋完全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具体包括如下几类:1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城市私有房屋包括位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公民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公民个人出卖其所有的房屋时,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身份证明等确认其产权,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不能承认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因而无权出卖房屋.如果房屋的所有权为共有人共有的,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除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身份证明外,还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如果其他共有人当时明知而不反对,事后又提出异议的,应承认买卖关系有效.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已出租的房屋进行出卖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的代管人、承典人、承租人等均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没有得到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时,不得出卖其代管、承典或承租的房屋,其所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应废除其买卖关系.对于典当的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视为绝卖,出典人丧失出典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可以确定为承典人所有.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属于有限产权房屋.有限产权的房屋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其所有人需要出卖房屋时,只准卖给原补助单位或房管机关,不得卖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否则其买卖行为无效.2商品房屋的所有权人.商品房屋主要指商品住宅,是由有资格的商品房屋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商品房屋开发公司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发公司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公司,不准从事商品房屋的开发建设.具有合法资格的商品房屋开发公司,对其投资建设的商品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权依法进行房屋交易行为.二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要合法1.不得作为房屋买卖合同之标的的房屋1违法或违章建筑不准出卖.房屋属违法或违章建筑就不能取得合法的房屋产权,就不允许买卖,即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属无效.2由于国家建设需要,被国家决定征用或已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禁止买卖,否则,房屋买卖无效.3教堂、寺庙、庵等宗教房屋在我国不允许买卖.4着名建筑物以及作为文物古迹加以保护的专有房屋不允许买卖.5房屋产权不清,或房屋未能确权时,或房屋产权发生纠纷时,不能出售,只有具有合法房屋产权证件的房屋才能成为买卖标的.6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士地使用证书;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被出卖房屋的产权必须明确房屋的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是所有人经法定程序由主管机关审查、登记而予以确认的.只有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才有权出卖房屋.房屋的产权人依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所有人为准,其他任何人在未经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从事的出卖房屋的行为都无效.1被出卖的私有房屋之产权必须明确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说房屋的产权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如继承、受赠、购买等,都必须是经有关部门依法确认的;否则,产权不明的房屋不能做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①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②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③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④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⑤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⑥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⑦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遗失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报告,申请补发.2被出卖的公有房屋的产权必须明确公有房屋产权的确认,建设部1989年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中规定:①凡产权来源清楚、无产权纠纷、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但证件不全、又无法查找的房屋,经调查属实,由申请单位书面具结保证,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机关证明情况属实,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予登记.②由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等原因,房屋产权归属已经按政策规定作过处理的,按当时的处理结果确认产权,予以登记;产权归属不明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机关出具证明,经审查核实,确认无产权纠纷后,由现房屋管理单位登记;产权有纠纷的,由其主管部门裁定,经房地产管理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③对单位之间合建的房屋,按双方建房时的协议或按投资比例双方协商划分产权后予以登记,也可由双方议定产权占有比例,作为共有房产登记.④对统建开发小区的商业、服务业、锅炉房、人防,或其他公用房屋,登记确认产权的原则是:各省市已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办理;没有文件规定的,由投资建房单位登记;投资建房单位不登记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统一登记;由各级财政部门投资兴建作为地方政府资产的,也由房地产管理机关统一登记.⑤现由房地产管理机关管理的单位统建或购买的房屋,按当时政府的文件规定或单位与房地产管理机关协议议定的有关权属意见办理.⑥过去由地方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调拨给单位免租使用的拨用房产,由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其中,如有单位新建、扩建、加建的,凡不属于整幢、整门不能划分产权的,一般应无偿由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如当地政府另有规定者,可按规定办理.对有争议的公有房屋的所有权按以上原则予以确认,并由房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发证和具体落实,从而澄清房屋产权的归属.3出售共有房屋,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因为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所有权证,所以房屋所有人在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4被征用的房屋、违章的房屋、发生纠纷的房屋,不得做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进行买卖被征用的房屋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被依法使用的房屋或获准拆除的房屋.房屋因被征用,原房屋的所有人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无权再将原房屋出卖,做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违章的房屋是指未经有关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建造的房屋.这类房屋因违法建造,所以应依法拆除,建房人当然也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发生纠纷的房屋是指房屋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造成产权不明,所以发生纠纷的房屋也不能做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5已出租的房屋进行买卖时受到法律的限制.即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6房屋所有人出售受补贴的住宅,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只能卖给原贴补单位或房管机关.7出典的房屋不能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进行买卖出典的房屋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以房屋向承典人典当,并约定于一定期限后予以回赎的房屋.在房屋的典当期间出典人和承典人均无权对房屋进行出卖,所以出典的房屋不能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标的.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的问题,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过批复,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承典人提起确认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异议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无异议的,或者出典人死亡又无继承人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经审理,如确认房屋产权归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即可持法院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此时,出典房屋的产权得到了确认,所有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8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买卖的房屋不得成为合同标的比如:有纪念意义的房屋,古建筑物、代管房屋、产权有争议的房屋,有待落实政策的房屋、近期规划改建的房屋以及商业区内的临街住宅用房,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章建筑的房屋,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以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出卖的房屋等等.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法规或规章都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些地方规章还要求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

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3篇)

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交付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重要环节,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者以及相关各方权益的保障。

在我国,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交付条件、交付程序、交付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完整,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要求交付房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调整房地产管理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土地使用权,完成房屋建设,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房屋。

(2)房屋交付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是对《合同法》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具体解释,其中对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交付时间:商品房交付时间应当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准,合同未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房屋。

(2)交付条件:商品房交付条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包括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

三、房屋交付的条件1.房屋建设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完成房屋的建设,确保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商品房买卖法律法规

商品房买卖法律法规

商品房买卖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商品房买卖纠纷是⾮常常见的⼀种纠纷。

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市场我国制定了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

那么,商品房买卖有哪些法律规定呢?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有哪些呢?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商品房买卖法律法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并由买受⼈⽀付房价款的⾏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并由买受⼈⽀付定⾦或者房价款的⾏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作。

省、⾃治区⼈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作。

直辖市、市、县⼈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房地产⾏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负责本⾏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作。

第⼆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地使⽤权证书或者使⽤⼟地的批准⽂件;(三)持有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和施⼯许可证;(四)已通过竣⼯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供电、供热、燃⽓、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条件或者已确定施⼯进度和交付⽇期;(七)物业管理⽅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购买商品房的买方与出售商品房的卖方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

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以下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释。

一、合同的定义和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在一定条件下达成的买卖商品房的协议。

它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益,确保买方能够取得合法的商品房所有权,同时保护卖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1. 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例如房屋面积、建筑结构等。

2. 价格和支付方式:明确商品房的价格以及付款方式,例如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

3. 房屋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规定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以及交付方式,例如交付日期、交房标准等。

4. 房屋的瑕疵和维权:规定了买方在购房过程中发现的房屋瑕疵,以及买方的维权方式和卖方的责任。

5. 买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买方在购房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支付购房款项、按时接受商品房等。

6. 卖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卖方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按时交付商品房、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

7.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

三、合同的解释和效力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1. 合同的解释:合同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

当合同中存在不明确或矛盾之处时,应根据合同的整体内容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受到双方真实意愿的约束时,具有法律效力。

3. 合同的修订和变更:合同的修订和变更应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修改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4.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当合同中的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时,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种重要的买卖合同,它在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逐条祥解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逐条祥解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逐条祥解概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用以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目前实践中最常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于2000年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

该示范文本是两部门在原《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5—0171)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改进而成的。

政府部门制定示范文本的原意是将其作为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并非强制使用.但在实践中,示范文本已经成为各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的首选甚至是唯一文本。

因此,认真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确切含义并且公平合理地签订好示范文本就成了每一个开发商必须足够重视的课题.本文将依据《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对示范文本进行逐条解释,并对如何填写做深入探讨.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内容略)「释义」该部分是对文本的简要介绍,包括文本的性质、商品房定义、填写说明、解释权归属等内容。

其中,有关填写方法的规定(第3、4、5条)应详细阅读,并在填写过程中严格遵循。

充分利用好文本中授权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部分,能够弥补该文本的不足,最大限度地维护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而且规范、清晰的填写也有利于开发商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

「常见问题」有些开发商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潦草,没能严格按照“说明"第5条的方式在相应部位划勾或划差叉,导致文本混乱、及其不规范、不严肃。

「对策」认真阅读“说明",严格按“说明”填写文本。

建议有条件的开发商品采用专业打印软件打印合同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内容略)「释义」该部分详细列明买卖双方(包括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常见问题」有些售楼处工作人员往往忽视对买方基本情况的填写,出现地址不详甚至错误,给以后发送入住通知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导致公司损失。

解读《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解读《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解读《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进一步明确了本解释的适用范围。

所谓商品房买卖是相对于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私房的交易行为而言。

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的交易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因素比较高,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市场化程度不同;个人私房交易中,交易各方都不是开发商,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的其中一方是否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俗讲,是一手房与二手房的区别。

另外,此条解释中“尚未建成”和“已竣工"的概念似乎有些模糊,因此有人认为为了避免歧义,应改为“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该规定应理解为强制性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亦有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所以,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人签定的合同效力将不被人民法院认可。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点也是确定的,本条解释的重点在于条文中的但书部分。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30个法律要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30个法律要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30个法律要点!你一定要知道!买房是人生一大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可放松警惕,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

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多加注意,了解合同内容,谨防合同陷阱。

签订空白条款需注意01看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买现房的好处在于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现状,可以尽快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等。

购房人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真假即可,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房屋的,购买时都有隐患,存有不安全因素。

图片02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质现在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虽然是出让用地,但由于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或者商住两用地,导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有40年。

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土地是否为出让取得以及土地使用年限是否为70年。

目前法律只是规定住宅到期可自动续期,其他非住宅性质土地一般需缴费续期。

03看清楚房屋用途现在有些对外销售的房屋虽然和住宅一样,但用途为公寓。

关于公寓的界定,目前不是很明确。

明确的是,国家强制标准中对日照的要求没有提及公寓一词,只有对住宅的解释。

公寓光照时间不需要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另外公寓能否作为学区房,目前教育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答复,因此为了孩子入学购房的要特别慎重。

04物业也不能忽视在签订商品房合同时会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开发商与前期物业公司关系一般比较紧密,物业公司的声誉,以及物业合同中的很多约定,也要仔细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买卖合同的定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商品房的买卖关系,依法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二条合同的基本要素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基本要素:1. 买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依法成立的法人还应包括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所;2. 商品房的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期限和交付方式;3. 支付方式和时间;4. 违约责任;5.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和地点等。

第三条合同成立的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1. 当事人之间达成意思表示;2. 符合法定形式。

第四条合同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双方达成意思表示时生效。

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3条、第154条的规定选择采用书面形式、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第五条商品房的标的物商品房的标的物是指商品房,即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房和商住两用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成立,买方即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卖方应当向买方交付该物。

第六条商品房质量和数量保证卖方应当向买方出具商品房质量合格证明,并对商品房的质量和数量提供保证。

如果商品房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买方有权利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商品房价格和支付方式商品房的价格应当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支付方式可以是全额一次支付、分期付款或者其他形式,但应当明确约定每次付款的金额、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商品房交付和交付期限商品房的交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付形式可以是实物交付、交付凭证或者其他约定的方式。

交付期限应当明确约定,如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第九条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买卖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GF-2014-0171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一四年四月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V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冬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考试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考试题

一、选择题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买受人可以主张的权利是?A.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B.只能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C.要求出卖人支付迟延交付的违约金(正确答案)D.无权主张任何权利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A.商品房的基本状况B.销售方式C.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正确答案)D.违约责任3.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出卖人有权?A.立即解除合同B.要求买受人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正确答案)C.无权要求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D.自动获得房屋的所有权4.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买受人无权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B.出卖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C.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正确答案)D.只有出卖人有权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5.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交付时间的约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可以明确约定具体的交付日期B.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交付C.交付时间只能由出卖人决定(正确答案)D.交付时间应当合理6.买受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如何处理?A.自行修复并承担费用B.要求出卖人立即退房并退款C.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正确答案)D.无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责任7.下列哪一项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A.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B.商品房已经办理产权登记C.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正确答案)D.买受人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8.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买受人无权要求违约金B.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出卖人无权要求利息损失C.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正确答案)D.违约责任只能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篇1)出售人(卖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买受方(买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下列房屋买卖,订立本合同。

一、房产基本情况卖方房产(下称该房产)座落于厦门市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详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结构图》。

二、卖方对该房产现状的声明卖方根据国家的规定己依法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对该房产现状负全责,并保证该房产符合国家及所在地房产上市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卖方承担(该房产的产权证将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开具出来)。

三、买方对购买情况的声明1、买方已亲自实地看房,并对该房产的现状及疑虑询问过卖方,在明确卖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后自愿签订本合同。

买方已亲自审查过该房产产权相关权属信息资料,了解产权相关信息,愿意购买该房产。

2、买方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四、房产成交价买卖双方商定上述房产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但交易备案价为_____________元)【包括该房产的附属设施、设备等物品】。

五、交易定金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款交付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商定结果,买方给付除定金之外的剩余房款。

买方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三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有关税费1、买卖过户所涉及所有税、费,均由_____方承担。

民法典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是什么房屋购买是当前社会中与我们每个⼈都息息相关的事,也是每个家庭的头等⼤事,在买卖过程中我们需要格外警惕。

那么在民法典中,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是什么?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是什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应当订⽴书⾯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当事⼈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式及总价款、付款⽅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条件及⽇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供电、供热、燃⽓、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积差异的处理⽅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法;(⼗⼆)违约责任;(⼗三)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期限、履⾏地点和⽅式、包装⽅式、检验标准和⽅法、结算⽅式、合同使⽤的⽂字及其效⼒等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

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的房屋,⽽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区的公⽤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条件。

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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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在购买商品房时,房屋买卖双方需要签订一份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后还应该到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

买房过程中这一基本的环节,是交易双方订立的一份契约,对交易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起到监督、保护的作用。

其成立的条件如下: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

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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