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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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09•【文号】银监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

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股东承诺书6篇范文模板 公司股东承诺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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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诺书6篇范文模板公司股东承诺书范文下面是分享的股东承诺书6篇公司股东承诺书范文,供大家品鉴。

股东承诺书1股东承诺书XX(公司或自然人全称)拟(入股增资)xx(小额贷款公司全称),现郑重承诺如下:1.本(公司/人)本次自愿出资xx万元,(入股增资)xx(小额贷款公司公司全称),出资完成后,总出资额xx万元,占股份总额xx%。

保证自有资金入股,非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并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回资金。

2.本(公司/人)严格按照《重庆市小额贷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报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公司/人)作为最大股东,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关系的界定,本(公司/人)及本(公司/人)关联方的持股比例,没有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0%;作为一般股东,本(公司/人)及本(公司/人)关联方的持股比例,没有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最低没有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4.本(公司/人)成为xx(小额贷款公司公司全称)股东之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股东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公司/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承诺人(签名):(公司(公章))日期:年月日股东承诺书2篇1:股东承诺书股东承诺书参考文本股东承诺书(仅供参考)股东承诺:1、申请材料内容均为股东真实意思表示;2、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3、股东签字(或盖章)均为本人(或法人股东)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真实有效;4、因股东签字(或盖章)所引发的纠纷,由股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股东签字(或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篇2:股东承诺书股东承诺书×××公司拟入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1.本公司自愿出资×××万元,入股设立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占股份总额××%。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10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机构职能第四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金融办)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

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指等同于扩权县待遇的开发区,后同)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管委会)成立金融办的,由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

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区)级监管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监管。

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第六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一)审核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ⅩⅩ市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经营,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指引》(湘政金发[2009]2号)、《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出资并经批准在我区范围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核准营业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遵照市场原则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条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及服务对象限于ⅩⅩ区行政区域内,不得跨区域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为ⅩⅩ市ⅩⅩ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豫政金〔2017〕311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政金〔2017〕31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把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省政府金融办制定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8日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行政主管单位是其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并有义务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ⅩⅩ政发〔2008〕42号)、《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ⅩⅩ政办发〔2008〕81号)、《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ⅩⅩ金办〔2008〕1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在中国银监会ⅩⅩ宁监管局、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指导、支持和配合下,指导各区、县(市)、开发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

其下属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作为县级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监管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ⅩⅩ宁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管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条各级监管工作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

主要是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

法律文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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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范文【篇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问题的研究】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迅速,在扶贫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也逐步浮出水面,因而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是有必要的。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各种政策法规主要来自银监会和央行下发的文件、各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章、小额贷款公司自行制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

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银监会、人民银行及公安部门也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监管职责。

由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所以监管机构对其不需要进行审慎性监管,而是采取备案登记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只要定期将贷款发生额、贷款余额、客户户数、平均单户贷款余额、前十位最高贷款户、贷款利率分布等主要信息,报监管机构备案即可。

由于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和确定的监管主体,造成了监管上的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界定模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描述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发起人和组织形式上合一般的公司相类似,但是贷款业务又是一般的公司所不能经营的业务。

《指导意见》忽略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的属性,使其不需要申请金融许可证就可以经营部分金融业务,这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利的影响,同时对确定监管的法律和监管的主体也造成了困难。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规范对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并不适用,而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出台的对小额贷款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政策法规没有上升到严格的法律层面,最高的只是金融规章和规范性的文件,在实践中对小额贷款公司活动的规范只是通过决定、通知和意见等形式进行的,这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26•【文号】银监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一、总则(一)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引。

(二)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三)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1.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四)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1.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2.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公司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二、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一)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内部控制环境。

2.风险识别与评估。

3.内部控制措施。

4.信息交流与反馈。

5.监督评价与纠正。

(二)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三)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保证公司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公司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辽金监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8号(依据辽金监发〔2021〕1号废止)各市(不含大连)金融发展局: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工作,现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部分要件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设立事项《关于印发〈辽宁省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6号)中第三条“申请材料”第一款“设立典当行申请要件”第10项及第二款“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请要件”第6项要求的“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的认可”调整为“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关于变更事项《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2号)中第一条“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第二款申请要件1-5项要求的“所属市金融发展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审批申请表》”及“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审批(备案)”调整为“市金融发展局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初审意见,由市局出具正式文件”。

同时,取消第一条“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第二款申请要件第5项要求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以及“典当企业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最新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最新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最新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在过去30年的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农村金融服务缺失等问题。

2005年,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和陕西成为率先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五个省市。

2008年,XXX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开展。

随后,出台了《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和《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管理小贷公司的业务行为。

本文基于国内外学者在小额贷款公司方面的理论研究,对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梳理和归纳。

同时,分析了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显著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对策,希望有助于小贷公司发挥扶助三农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现实作用。

国外研究主要集中于小额贷款的定义。

19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的经济学家XXX博士率先提出小额贷款这一概念。

随后,世界上第一家穷人的XXX成立,成为现代信贷模式创新发展的又一里程碑。

XXX、XXX、印度互助小组等也迅速发展起来,小额信贷模式在世界范围内逐步推广。

Morduch(1997)的研究提出了一种无需资产担保的小额贷款模式,直接向贫穷农户发放比较高利率的贷款以解决融资难题。

Timothy-G(2010)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为个体工商户或中低收入者提供储蓄及贷款服务的经济途径。

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2011)定义小额信贷是指为帮助贫困者实现生产、经营、消费方面的需求,而为其提供储蓄和贷款服务的一种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量和实收资本数是反映其经营规模和发展前景的重要指标。

截至2015年底,XXX从业人员人数达人,较2010年增长了约3.2倍,年均增长率达33.30%。

同时,小贷公司实收资本总量也从2010年的2246.14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8459.29亿元,增长了约3.75倍,年均增长率为36.56%。

《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

《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

《关于对⼩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关于对⼩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总⾏营业部、各分⽀⾏、⼩企业信贷专营中⼼:根据云南省政府⾦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融办”)印发的《云南省⼩额贷款公司监管⼯作指引(试⾏)》(附件⼆)、我⾏与省⾦融办签订的《云南省⼩额贷款公司⾦融合作协议书》以及《富滇银⾏⼩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附件三)的规定和要求,为引导我⾏与⼩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贷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将根据⼩贷公司发展情况和风险调控需要,适时提⽰⾏业风险,调整营销策略。

现提出当前阶段我⾏对⼩贷公司授信及监管的指导意见和要求:⼀、云南省⼩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全省⼩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从我省推⾏⼩贷公司试点以来,⼩贷公司发展如⽕如荼,初具规模。

截⽌今年6⽉末,我省⼩贷公司已扩展⾄16个州市,全省获得批准筹建的⼩贷公司共有184家,已开业经营的为121家,资本⾦实际到位63.25亿元。

其中,昆明市⼩贷公司较为集中,昆明市获得批准筹建的⼩贷公司共有62家,已开业经营的为41家,资本⾦实际到位15.3亿元。

同期,全省⼩贷公司累计信贷投放资⾦已达数⼗亿元,对改善地⽅农村⾦融环境,缓解当地中⼩企业资⾦紧张发挥了积极的作⽤;(⼆)全⾏与⼩贷公司业务合作情况截⽌2010年12⽉末,全省共计有23家⼩贷公司在我⾏17家分⽀⾏开⽴了基本账户、⼀般账户或临时账户。

存款余额共计达到19258万元,其中1家⼩贷公司采⽤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式获得了900万元的贷款。

⾃09年初我⾏与⼩贷公司业务合作以来,⼩贷公司及其客户对我⾏的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结算)、银⾏卡、⽹银的发展以及客户群体的迅速拓展发挥了⼀定的作⽤。

但与此同时,部分分(⽀)⾏对⼩贷公司业务的监督管理与监管机构的要求有较⼤差距,存在⼀定的操作风险隐患;(三)⼩贷公司存在的问题我省⼩贷公司规模化发展将逐步成为具有⼀定影响⼒的群体,然⽽⼩贷公司规范经营及管理仍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一、目的、定义、种类、基本原则(一)、目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关政策精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银行社会形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及银行实际,总行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定额度后开展有关授信业务。

(三)、种类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业务品种为1年期贷款。

(四)、基本原则1、建立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联系机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和运作规律,适时推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稳妥、规范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务。

2、目前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业务应遵循审慎介入的原则,试点开展,摸索经验,并严格控制开展授信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户数。

3、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要以因地制宜为营销原则。

二、贷款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借款企业准入条件(一)、适用范围当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试点工作指引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参照工作指引开展业务。

(二)、贷款发放对象资本金规模较大、股东背景良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准入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3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2)主要发起人须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须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一地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应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差别定价,并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

(四)应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单独核算。

(五)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小企业信贷人员的收入与业务量、贷款风险、贷款收益等指标挂钩。

(六)应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的授信产品和金融服务。

(七)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适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

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鼓励客户经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所在社区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以收集信息,提高效率,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更新理念,掌握小企业授信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方法,提高营销和收集、整理、分析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能力,熟悉小企业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逐步形成良好的小企业信贷文化。

承诺书的格式及范文(推荐42篇)

承诺书的格式及范文(推荐42篇)

承诺书的格式及范文篇1XXXX有限公司:鉴于我司承包贵司工程,我司现对该工程的安全施工与管理作以下承诺:1、严格遵照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同时严格执行^《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JGJ59—99)等一系列标准规程。

2、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同时配备专职(兼职)安全员;同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必须做到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3、根据工程特点,合理地安排身体素质、技术水平、安全意识均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不使用童工;对进场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根据工程特点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指导并组织班组积极开展安全喊话、安全检查和安全学习活动。

4、不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不强迫工人连续作业太长时间,按照规定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同时做好季节性的安全防护工作;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确保所购买的材料符合要求,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的施工工艺、设备。

6、杜绝任何人身财产损失事件的发生,若有任何人身损害或伤亡(包括但不限于我司员工、贵司员工及任何第三人的损害或伤亡)与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我司财产、贵司财产及第三方的财产损失)事件的发生,则相应责任将由我司全部承担,不追究贵司的任何责任。

7、本承诺书为我司与贵司签订的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以上内容为我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司对以上内容无任何异议并将严格按照上述内容组织施工与管理。

承诺人(盖章):法定代表人:20XX年XX月XX日承诺书的格式及范文篇2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郑重承诺并保证履行: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服从劳动保障、建设(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深府金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府金发〔2013〕6号)各有关单位: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高试点主体准入资质、规范审核程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平稳发展,有效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更好的服务本市经济社会战略发展全局,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135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试点情况,特制定本指引:一、指导原则(一)择优限量、合理布局原则。

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情况,严格遵循“择优汰劣、稳妥审慎”的原则,集中受理审定,适度控制试点数量;合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均衡布局,优先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等原关外地区布局设点。

(二)提高准入、严格规范原则。

在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最低注册资本和准入条件要求,积极探索适度对外开放,规范审核和变更程序,加强后续监管,逐步建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多方协作监管机制。

(三)服务实体产业,“有扶有控”原则。

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遵循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服务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社会民生、创业就业等领域;鼓励和支持科技小贷、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小贷、社区(股份合作制)小贷等具有专业化、特色化的公司主体开展创新试点;结合目前国家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适当限制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涉及从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以及其他限控行业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工作总结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工作总结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工作总结第一篇: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总结平凉市崆峒区宏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工作总结自2017年9月开业以来,平凉市崆峒区宏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市金融办和区金融办的指导和大力协助下,在公司各位股东的鼎力支持下,全体员工紧紧围绕公司既定的工作目标,同心同德,开拓创新,取得了令人较为满意的经营业绩,在短时间内为公司业务稳定、高效、良好地发展奠定了基础。

回顾和总结2017年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业务发展平稳。

半年来,经过公司上下一致努力,业务经营取得了令人相对满意的经营业绩。

累计发生业务21笔,累计发放贷款4680000元,实现贷款利息收入186807.6元,。

上缴各项税费10204.11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358400.39元,年末实现净利润-181796.9元。

截至年末贷款余额3250000万元,到期贷款和利息收回率均为100%,信贷资金实现了良性循环,经营效益初露苗头。

二、建章立制,确保业务有序发展。

良好的制度管理是一个公司持续、稳定、长久发展的保障。

我公司面对成立时间短、人员结构新、业务处理水平相对较低的不利局面,始终坚持“两条腿走路”,发展业务的同时不忘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

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业务规范运作,在公司成立初期,我们就组织制定了《贷款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安全管理规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及《贷款审 1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办法的实施,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运营、有效管理奠定了基础,从而保障了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以抓培训为基础,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公司成立后,我们面对新公司、新人员,缺流程、缺经验的客观情况,组织全体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学习培训力度,以尽可能短的时间适应工作需要。

一是抓好职业道德培训,引导相关人员端正态度,明确定位,找准方向,尽快进入工作状态;二是学习理解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适用到实际工作中;三是抓好业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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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大金办发〔2008〕6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引如下:一、筹建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一)筹建申请程序1、全体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金额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召开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2、筹建工作小组向市金融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市金融局向国税、地税、工商、劳动保障、经侦支队等部门进行出资人信用查询,出具无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等相关证明。

3、市金融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时与所在区市县政府会商,区市县政府出具同意函后,市金融局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

4、市政府出具正式文件,报送省政府金融办。

5、省政府金融办自接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6、市金融局对于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进行任职培训,统一考试,合格上岗。

(二)筹建申请材料要件(附件1)1、筹建申请书(附件1—1)。

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业务范围,出资人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是否符合投资条件、股东出资额、占股比例和主发起人的净资产额(不低于5000万元)、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近一年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等主要信息。

法人股东的出资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50%。

填报时,主发起人为企业全称,而不是该公司负责人姓名;机构性质为“准金融机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和银行资金融入业务”。

申请书分别报送市金融局和省政府金融办。

2、可行性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3年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处置预案,其中:业务发展计划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资金投向、发展战略、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呆账准备提取方案等。

3、筹建工作方案。

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拟设立机构的名称、宗旨、性质、注册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时间安排等。

4、出资人协议书。

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与注册资本;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公司的设立方式和组织形式;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出资额及占比;出资时间;发起人的义务;争议解决等。

全体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5、出资人名录:(1)企业出资人名录(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等情况。

(2)自然人出资人名录(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证明、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同意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6、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须提供有权机构同意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7、企业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出资人的全套户口本复印件。

8、市金融局网站“公告栏”公示的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其中主发起人须提供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其他法人出资人须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后须附年检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9、出资人承诺书(附件1—5、附件1—6)。

内容包括: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承诺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从事高利贷活动和不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的委托资金入股;不以任何形式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小额贷款公司筹备工作委托书(附件1—7)。

内容包括:出资人同意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

11、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附件1—8)。

12、公司章程(草案)(附件1-9)。

13、XX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经理等相当职务人员)履历表(有限公司至少有1名董事、1名监事、1名总经理,1名财务负责人;股份公司至少有5名董事、3名监事,1名总经理、1名财务负责人;监事不能由董事或财务负责人兼任)(附件1-10)。

1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通知书。

公司名称应为“大连××(不加区、县等后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如:大连甘井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5、企业出资人注册地县及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近两年未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企业仅能提供国税或地税一方证明的,须附加书面情况说明。

16、企业出资人须提供近2年的所得税完税证明(税单原件),并提供税号和密码。

17、企业出资人注册地县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依法合规经营,无重大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证明,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仅限注册地在大连市以外的企业)。

注册地在大连的企业须出具“小额贷款公司法人出资人工商信用监管信息查询卡”,查询卡内容必须载明企业近2年年检合格、信用级别为B类以上(具体包括B类、A级、AA级、AAA级)。

18、企业出资人注册地市级以上主管劳动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两年度依法用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情况的证明,并加盖主管劳动部门公章。

19、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出资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和经侦支队出具的无经济犯罪记录的证明(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外的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提供无经济犯罪记录的证明)(附件1—11)。

20、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近一个月内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出资人信用记录报告。

21、具有资格的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企业作为出资人的,须提供关联企业名单。

意见书中要详细载明该律师事务所的调查过程和手段、出资人的主要情况和相互关系,并声明如出现违反管理规定的关联情况,该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应作出法律结论,即“该小额贷款公司(拟筹建)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9%,其它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符合《公司法》、《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内容。

关联方关系的定义详见《公司法》、《会计准测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法律意见书后须附经年检合格的律师执业证以及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包括年度检查考核记录)复印件。

法律意见书须两个律师签字并盖章。

22、区市县政府同意函(附件1-12)。

23、基本情况表(附件1-13)24、申请人的联系方式(附件1—14)。

25、市金融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开业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一)开业申请程序1、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市金融局提出开业申请。

市金融局对开业材料、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15天内出具初审意见。

2、市金融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市金融局根据批复意见,对注册资金进行两次查询,符合相关要求后,通知筹建工作小组到市金融局领取批文。

4、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开业之日起60日内,凭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开户许可证和贷款卡,并将上述材料上报市金融局,在90日内完成开业。

5、未经省政府金融办、市金融局批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开业申请材料要件(附件2)1、开业申请书(加盖“***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组”公章)。

申请书要分别报送市金融局和省政府金融办(附件2—1)。

2、筹建工作报告。

内容包括筹建过程及筹建工作完成情况等。

3、公司创立大会决议。

包括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附件2-2)和第一次董事会决议(附件2-3)4、公司章程。

5、市金融局网站“公告栏”公示的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其中,验资报告银行查询函页须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经理等相当职务人员)任职资格:(1)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2-4);(2)身份证复印件(外籍人士提交护照);(3)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报送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应当同时报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4)全套户口本的复印件;(5)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和经侦支队出具的无经济犯罪记录的证明(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外的不需要提供无经济犯罪记录的证明);(6)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近一个月内的信用记录报告;(7)出资人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并加盖筹备组公章;(8)个人承诺书(个人诚信、公正履职及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等);(9)市金融局颁发的高管培训证书复印件(如尚未培训须提供任职资格承诺书(附件2—5));(10)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金融知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其中董事长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11)总经理、副总经理拟任人须提供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工作2年以上)证明,须加盖原工作单位公章。

7、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的承诺书(附件2—6)。

8、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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