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榷茶制度下官府与商人的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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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榷茶制度下官府与商人的关系(1)

北宋在东南地区和川陕地区都先后实行过榷茶制度,其中东南实行至仁宗嘉祐四年之前,川陕开始于神宗熙宁七年之后。北宋榷茶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官府首先严密控制茶叶生产,几乎完全垄断了茶叶资源,然后高价把茶叶批发给商人,再由商人转向各地销售。官府和商人构成了茶叶流通领域里的两大经营主体,双方围绕茶利的瓜分,结成了既相互利用又相互斗争的关系。本文试就此做集中剖析。

一、北宋榷茶制度与官、商共利争利关系的结成

北宋前期,宋政府在淮南、江南东西、两浙、荆湖南北、福建七路地区实行的榷茶制度有交引法和贴射法两种。

所谓交引法:1.在淮南的蕲、黄、庐、舒、寿、光六州,官府设置十三个山场负责茶叶购销,六州产茶之民每年既要向官府输纳名曰“茶租”的岁课,还要以茶折税,余下的茶叶亦得全部卖给山场,官府给他们的报酬是预支的所谓“本钱”。2.在淮南之外的其他六路,官府也设置了很多山场,但并不向园户预付“本钱”,而是在园户输租折税后,“余则官悉市而敛之”,官府再把茶叶分别运送到设在江陵府、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口的六榷货务。3.商人贩茶,必须先到京师榷货务交纳现钱或金帛实物,换得提货凭证性质的“交引”,再到六榷货务十三山场兑取茶叶,转向

各地售卖;也可直接到六务十三场入纳钱帛,“计直予茶如京师”[1]。4.自太宗雍熙年间始,宋朝在西北大量驻军,“切于馈饷,多令商入刍粮塞下,……授以要券,谓之交引。至京师给以缗钱,又移文江淮荆湖给以茶及颗末盐。”[2]这样,一手控制茶叶资源,一手换得入中粮草,中间“以茶引走商贾”[3],成了北宋交引法的主要运作方式。5.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严酷的律条禁止园户隐匿茶叶及商人私贩,如“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鬻者,没入之,计其直论罪”[4]。又因福建生产的腊茶质优价高,故“腊茶之禁尤严于他茶,犯者其罚倍”[5]。

所谓贴射法:1.官府不再预给园户“本钱”征购茶叶,允许商人与园户自相交易。2.官府原先卖茶获得的“净利”,由商人贴纳。例如舒州罗源场中等茶,官府原给园户本钱25文/斤收购,卖时56文/斤,净利为31文/斤,现在商人从园户处买茶后,必须运到山场按斤数向官府贴纳净利后方可出外贩卖。3.官府“给券为验,以防私售”,此券便是贸易许可证[6]。

贴射法在东南榷茶期间只短时间地代替交引法穿插实行了几次,有地域有限,大多只行于淮南,所以北宋东南榷茶制度以交引法为主。

熙宁七年,宋政府基于同西北少数民族进行茶马贸易的需要,又开始在川陕榷茶:1.官府陆续在成都府、利州、梓

州路及京西路的金州等产茶之地设买茶场47处,向园户预付“本钱”征购所有茶叶。2.官府把一部分茶叶运到陕西供买马场买马、卖茶场销售,使得陕西的茶叶市场几乎完全被官营垄断。3.另一部分茶叶,官府在买价的基础上加收2—3分“茶息”批发给商人,商人还得交纳茶价的1/10买取交易许可证“长引”,然后只许在四川范围内货卖。可见川陕榷茶之法与东南地区大致相同,不同的是官营领域更广。

榷茶制度在茶叶生产和流通之间横插上一道官营的环节,切断园户与商人的有机联系,使得介乎生产和消费之间的茶叶流通过程分成了两个阶段:

园户→官府→商人→消费者

官府的经营,并没有结束茶叶的流通,它所把持的只是茶叶流通的第一个阶段,即把各地园户生产的茶叶从分散状态统一收购集中起来,倒卖给商人;茶叶流通的第二个阶段的任务,即把茶叶再销售到消费者手上,则是由商人完成的。官府在它所把持的第一个阶段里,采取“凡茶入官以轻估,其出以重估”,也就是低价向园户买茶、高价向商人卖茶的手段获得了巨额茶利。而买卖差价,同样是商人赚取利润的不二法门,若转贩到北方地区,“以至散于夷狄,其利又特厚焉”[7],甚至“利尝至数倍”[8]。这两个阶段环环相扣,靠严酷的法律得以维持,使官府和商人比肩携手联合充当了茶叶流通领域的经营主体。商人必须向官府入纳钱、物才能

购得生利的茶叶,官府也只有靠向商人售茶才能使其利润得以实现。正如林駉所言:“榷茶之法,官病则求之商,商病则求之官,二法之立,虽曰不能无弊,然彼此相权,公私相补,则亦无害也。”[9]叶清臣更明确地说榷茶是“刳剥园户,资奉商人”[10]。因此,在北宋榷茶制度之下,官府和商人首先结成的便是相互依赖、相互利用,共同剥削茶叶生产者、消费者和运输者的伙伴关系。

再进一步看,宋代的各类商品中,茶叶是流通空间跨度最大的商品之一。茶叶产地在宋代基本全集中在秦岭、淮河以南,而销售市场则主要是汴京等大中城镇,特别是北部、西部周边少数民族地区。产地和销地距离遥远,胡越相悬,决定了茶叶流通的最大特点就是长途贩运[11]。而茶叶的远途贩运,尤其是大规模远途贩运,绝不是一般中小商人所能经营得了的。苏轼在议论商人贩盐时曾说:“凡小客本小力微,不过行得两三程,若两三程外,须藉大商兴贩,决非三百斤以下小客所能行运。”[12]贩茶实际也是如此。宋代一程是50里[13],二三程也就是100—150里。宋代东南产茶区中最靠北的寿州到汴京的直线距离已逾600余里,至于要经营“自南方水陆二三千里方到西界”之类的长途贩运,对中小商人来说简直不啻九天揽月了。既然“小商不能多贩,又不暇远行”[14],或者更确切地说,稍远程的贩运,若“本不及数千缗则不能行”[15],那么茶叶的大宗远贩也就基本

变成了豪商巨贾的专利。而榷茶制度的实行更为富商大贾排挤、兼并中小商人提供了良机。如大中祥符年间,政府规定凭引兑茶“以交引至先后为次。大商刺知精好之处,日夜使僮仆赍券至官,故先获。初禁淮南盐,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后来又规定了交引偿茶的期限,“或数月,或百日,逾期未至者,每十分复合别输二分见缗,谓之贴纳。豪商率能及限,小商不能知,或无以贴纳,反贱鬻于豪商”[16]。因此,“每有司变法,下利既薄。小商以无利而不能行,则大商方幸小商之不能行适得独卖其货。……故变法而刻利者适足使小商不来而为大商贾积货也”[17]。由此可见,北宋榷茶制度之下的官商伙伴关系,实质上主要是封建国家与豪商巨贾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共同垄断茶叶流通市场的关系。

北宋政府实行榷茶制度,目的就在于与商分利。范仲淹就说:“茶盐商税之入,但分减商贾之利尔,于商贾未甚有害也。今国用未省,岁入不可阙。既不取之于山泽及商贾,必取之于农。与其害农,孰若取之商贾”[18]因此,既然官府和商人为着攫取茶叶利润这个共同的目标走到了一起,彼此在茶利的瓜分上就必然存在着矛盾和斗争。

那么,官、商双方又是如何分割茶利的呢以下几个算式或许大致能说明这个问题:

A:官府获得的茶利=卖茶价×交引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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