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合集下载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九年四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8〕20号文件的规定认定。

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第三章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第五条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期限。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鄂财社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2月29日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公益性岗位认定要求及流程

公益性岗位认定要求及流程

公益性岗位认定要求及流程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拥有十堰市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以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为准)且在本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非本市户籍人员中,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且符合下列相关情形之一的人员,具体包括14大类就业困难群体: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6、农村大龄失地人员。

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7、残疾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8、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是指毕业之日起连续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9、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是指16岁以上持有各级民政部门有关优抚证明资料的孤儿。

10、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

是指由扶贫办提供的已建档立卡并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农村贫困人口。

11、返乡失业农民工。

指拥有十堰市农村户籍、受疫情影响导致的返乡失业农民工。

12、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的失业人员。

13、因接触新冠肺炎患者隔离的失业人员。

14、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收入来源的人员。

指交通运输、零售批发、餐饮住宿、旅游休闲、建筑地产、汽车销售、制造业等行业受疫情影响的失业人员。

关于公益性岗位的知识

关于公益性岗位的知识

关于公益性岗位的知识公益性岗位是指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岗位。

这些岗位的工作都是为维护社会良好的公共秩序和环境提供服务,使广大民众都能从中受益。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和城镇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是为一些就业、再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提供临时性的公益服务工作,并使他们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

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从事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公共卫生、绿化环境等方面的服务工作,由地方财政支付在公益性岗位就失业人员的服务报酬。

由城镇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社区的保洁、保安、车辆看管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服务报酬由社区统一向受益的社区居民收取筹集。

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中央12号文件主要对由政府出资,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范围作了规定。

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从地方的情况看,对公益性岗位范围规定不一,大致分为政府出资,政府、社会、消费者共同出资,企业出资等形式产生的以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岗位。

概括起来有三类,一是社区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执勤、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等。

二是社区服务岗位,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报刊亭、电话亭、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等。

三是社区内单位的后勤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后勤服务等临时用工岗位。

公益性岗位应具有以下特点,即:政府购买岗位或支持、引导多渠道出资,符合公共利益,适合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从我省再就业工作实际出发,我们认为,凡是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社会筹集资金,企业出资,符合公共利益,政府可调控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都可确定为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待遇

公益性岗位待遇

公益性岗位待遇公益性岗位是什么关于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提案篇一:公益性岗位待遇关于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提案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各项事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短短的几年里,社区建设如雨后春笋,遍及城市各个区域,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在社区工作人员辛勤劳动中得以贯彻落实,社区无疑成为党和政府与百姓交融的纽带,也成为当今政府不可或缺的在基层的组织形式。

毋庸讳言,目前,我国的社区建设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远远不够成熟,社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政府的领导和在职的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努力,而目前社会的工作人员大多数是来自于政府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

从现实角度看,社区工作是一项十分繁忙、实实在在需要工作者热心付出的工作,所有的岗位是社会发展必然要存在的岗位,并非可有可无,也不是因人设事而产生的。

就这些岗位而言,政府应该投入与之相匹配的资金,以保证政府工作井然有序。

为了解决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政府出台了恩惠政策,在招用社区工作人员时,对下岗人员有所倾斜,这无疑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但是,就吉林省而言,目前有10.3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他们中许多人是带着一颗感恩的心在努力完成任务。

其中有很大比例是全日制公益性工作,如:基层党务工作者、社保、计生、低保、民政、妇联、居委会、城管等专职干部们,他们的劳动强度和所付出的心智普遍超过公务员,他们整天象“工蚁”一样紧张的忙碌,而工资却低得可怜,仅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各项应有待遇,享受无几,成为社会发展中既不公平也不和谐的现象。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公益性岗位在职期间不计算工龄。

按政府规定,公益性岗位属于再就业人员,工龄应与工作人员原单位的工龄接续计算,目前的状况政府相关的部门应予以关注,并提出合理的计算办法。

2、公益性岗位人员一旦退休,医保即刻终止。

在这方面,政府应从人性化角度去思考,他们为了国家贡献了青春,年近中老年又继续为政府做事,到了退休时却连最基本的医疗保障都丧失,如何去谈社会文明?现有的规定应该修订。

公益性岗位名词解释

公益性岗位名词解释

公益性岗位名词解释“公益性岗位”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公共管理、社区事务、公共服务等岗位。

公益性岗位名词解释之(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2、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中的就业重点群体。

3、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

申请认定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市、县(市)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设区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当地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并通过“福州就业”网上申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公益性岗位,俗称“五保户”)(二)“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根据实际招聘人数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如下:第一档补贴标准:设区市辖区1000元/月;第二档补贴标准:设区市辖区750元/月;第三档补贴标准:各县(市)区700元/月;第四档补贴标准:各县(市)区600元/月;第五档补贴标准:各县(市)区500元/月。

(三)“公益性岗位”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就业创业证》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并将申请材料报县(市、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县(市、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并将申请材料报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审核结果报省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3•【文号】人社厅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梳理形成了现行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并汇总了各地线上申领平台。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对照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在确保中央政策落实落地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政策清单,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领流程、受理机构、办理时限、政策依据,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二、已实现就业补贴类政策线上申领的地方,要切实保障线上申领渠道畅通,逐步推动所有补贴事项实现线上办理。

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动推送、媒体宣传、经办服务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线上申领平台,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并运用线上申领平台,推动线上办成为政策申领主渠道。

三、尚未实现线上申领的地区,要加快进度,抓紧建立完善经办信息系统,力争今年6月底前实现线上办理。

对仍需现场办理的,要及时公布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和地址,大力推广电话申请、邮寄办理、代办服务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各类补贴政策不见面申领、一次性办理。

要切实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切实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获得感、满意度。

附件:1.就业补贴政策清单2.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线上申领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4月23日附件1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一)职业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1.21•【字号】江人社发〔2018〕518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8〕51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1月21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办法为鼓励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2017〕2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一)就业困难人员到经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三)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四)同一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一)每人每月按照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予以补贴。

(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皖人社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现将《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岗位开发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社保补贴申请表

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社保补贴申请表
公益性岗位
姓名
性别
民族
相片
身份证号码
本人原身份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 □养老险费补贴 □医疗保险费补贴
□失业保险费补贴 □工伤保险费补贴
(申请补贴打“√”,其他不申请项目打“×”。)
申请补贴
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以上情况属实。
公益性岗位人员签名: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盖章)
经办人:年 月 日
县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局)初审意见
(盖章)
经办人:年 月 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拨付意见
(盖章)
经办人:年 月 日
说明:
1、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每季申请审批一次,每季终了10日内,用人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县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局)申请补贴。如不按时申报,即视放弃,逾期不予受理。
2、本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县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局)、县财政部门各存一份。

社保补贴申请办理步骤(精)

社保补贴申请办理步骤(精)

社保补贴申请办理步骤社保补贴共分四种类型,所有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必须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第一类:企业享受社保补贴企业申请社保补贴共三步第一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范围(完成单位:镇劳动保障所)(1)商贸企业(2)服务型企业[就业服务型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也属此范围](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企业(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条件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

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

第二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完成单位:镇劳动保障所)(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2)《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复印件;(4)社会保险征缴费凭证;(5)社保补贴承诺书、申请表;第三步:审查、汇总、公示、申报(完成单位:就业局)经劳动保障所公示,由就业局核实,劳动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拔到享受单位。

第二类: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保补贴共三步第一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完成单位:社区劳动保障站)(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4050”(指2007年12月31日以前女满40岁、男满50岁)人员、“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且足额缴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按我市当年最低缴费额的60%。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它人员灵活就业后,本人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且足额缴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按我市当年最低缴费额的30%。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步:审查申报材料(完成单位:社区劳动保障站)(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3)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当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凭证;(5)社保补贴承诺书、申请表;第三步:审查、汇总、公示、申报、支付(完成单位:就业局)经社区公示,由区就业局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划拔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再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最新文档】新疆社保补贴政策-易修改word版 (10页)

【最新文档】新疆社保补贴政策-易修改word版 (10页)

【最新文档】新疆社保补贴政策-易修改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新疆社保补贴政策
新疆社保补贴政策【1】
从下月起,有五类企业及个人可按不同的标准享受社保补贴。

此外,六类就业困难人员下月起也可享受社保补贴。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将于7月1日起执行。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享受的相应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不同。

拿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来说,就是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南疆四地州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办法》、《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类岗位。

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司法协管、社会治安联防队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

具体包括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福利院、养老院、公共卫生服务等机构公益性岗位;在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护林、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门卫、收发、驾驶、打印、保洁、保绿、公办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四)其他政府需要特殊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具有七星关区非农业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一)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二)“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失业人员;(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1人就业的家庭;(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人员;(五)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人员;(六)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七)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一)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不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最新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汇总3篇

最新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汇总3篇

设立公益岗位是扶持特殊群体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标准公益岗位的管理,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开发公益岗位安置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一、公益岗位的界定公益岗位是指由政府投入资金、政府或由政府委托中介机构管理、从事公益性活动、辅助社会管理和提供社会效劳的一种临时性工作岗位。

二、公益岗位的设置公益岗位的设置与取消由区政府决定。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每年的实际工作情况以及上级政府部门对有关工作的要求适时设定和取消。

通常情况下,每年11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应提出次年的岗位设立方案,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公益岗位的管理1、公益岗位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区的公益岗位统筹规划,对公益岗位投入资金提出意见,定期对各单位公益岗位的用人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公益岗位管理中的不标准行为。

2、但凡在各街道设置的公益岗位统一由各街道管理,其设立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辅助街道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所设岗位管理方法,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约束公益岗位工作人员的行为。

街道管理的岗位由街道负责按月发放岗位补贴。

设立在街道以外的公益岗位由设立部门直接管理。

3、各街道或主管部门对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有招用、考核、考勤、辞退的权利。

4、公益岗位的工作人员有自愿退出岗位的权利,但必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5、各街道或主管部门应经常组织上岗人员学习,加强对上岗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按照各岗位管理方法对上岗人员进行考核。

6、公益岗位上岗人员要爱岗敬业,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所在岗位的规章制度,但凡因表现不好被辞退的今后不再安排到其它公益岗位工作。

7、公益岗位上岗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所在街道收缴后送区就业管理效劳中心管理,上岗期间不再享受其他的优惠待遇。

8、各街道对被招用到公益岗位的人员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公益性岗位有哪些补贴,标准如何?

公益性岗位有哪些补贴,标准如何?

公益性岗位有哪些补贴,标准如何?
对于公益性岗位有哪些补贴,标准如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公益性岗位有哪些补贴,标准如何
答:公益性岗位补贴包括:岗位⼯资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综合保险费补贴、法定休假⽇加班补贴以及其他补贴。

补贴标准如下:
(1)岗位⼯资补贴标准按照市区企业职⼯最低⼯资标准(其中从事社区保洁岗位⼈员的岗位⼯资补贴为市区企业职⼯最低⼯资标准的110%)的50%计算,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给予补贴。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当⽉⼯作时间缺勤的,当⽉岗位⼯资补贴标准按⽉⼯资-(⽉⼯资÷20.92×缺勤天数)计算。

(2)社会保险费补贴是指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给予全额补贴。

(3)综合保险费补贴是指从业⼈员在岗期间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其标准为每⼈每年100元,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全额承担。

(4)法定休假⽇加班补贴。

其补贴标准为:⽉⼯资÷20.92×300%。

市促进就业专项资⾦补贴标准为市区企业职⼯最低⼯资标准÷20.92×300%。

(5)其他补贴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给予每⼈每年不⾼于100元的标准补贴(含在岗⼈员的服装费、上岗辅导补贴)。

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每⽉岗位⼯资补贴和法定休假⽇加班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区、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共同承担。

公益性岗位的其他经费安排由各区和街道、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保障。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公益性就业岗位劳动者发生工伤,谁负责?

公益性就业岗位劳动者发生工伤,谁负责?

公益性就业岗位劳动者发生工伤,谁负责?观点1:由于公益性岗位劳动者是由政府推荐就业,且由政府财政支付部分工资,所以发生工伤应由政府承担责任。

观点2:劳动者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张某是某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于年龄偏大,又没有什么职业技能,所以一直没有再找到工作。

张某的妻子也于今年失业,儿子正在读高中,这让张某的生活陷入困难。

该市为了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实际生活困难,特地开发了一批公益性就业岗位。

张某由于符合条件,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就被安排在一家公司操作电梯,每月工资由单位发400元,市财政相应补贴200元。

由于每天开电梯需要的工作时间不长,张某还兼职做了一份搬运工的工作。

一天下午,张某刚刚搬运完一批货,又到公司开电梯,却突发心脏病死亡。

家属得知此事后,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而单位认为张某属于公益性就业人员,是由政府推荐到该单位就业的,应当由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观点争鸣对于张某的死亡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使用张某这样的下岗失业人员完全是出于公益目的,是在政府的号召下,才开发出这样的就业岗位。

况且张某每个月的工资总额中,除了用人单位发放的400元外,还有市财政补贴的200元,所以张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脏病死亡的赔偿应当由政府承担。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劳动者是如何就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当认定二者存在劳动关系。

所以,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脏病死亡就可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就要相应地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公益性就业岗位主要是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但是,作为再就业领域的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其最早是为了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生活困难的惠民措施,目前还难以从政策上对公益性岗位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解读劳动法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解读”,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公益性岗位特别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是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所作出的规定。

一、公益性岗位的含义和范围“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概念,国家“十五”期间已明确提出要建立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制度,创设和开发各种公益性岗位。

所谓公益性就业岗位,指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

但从目前来说,还难以从政策上对其范围作一明确规定。

因此,中央号文件主要对由政府出资,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范围作了规定。

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凡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要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帮助。

从各省市的情况看,对公益性岗位范围规定不一,大致分为政府出资,政府、社会、消费者共同出资,企业出资等形式产生的以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岗位。

因此,我们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岗位。

这些岗位的工作都是为维护社会良好的公共秩序和环境提供服务,使广大民众都能从中受益。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和城镇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是为一些就业、再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提供临时性的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益服务工作,并使他们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申请流程
1、申报条件
公益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则可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申报机构
(1)在市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报;
(2)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向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报。

市属:局前街28号408室;陈骅、梁黎,8810704;
钟楼:新市路71号2楼;张宁、丘蓉蕊,86636610;
天宁:和平北路13-1号2楼;吴伟新、焦鸣人,88123608;
新北:横山路18-1号大厅;陈东生,85127919;
戚区:圩墩路196号大厅;张启凤、何惠先,88381535。

3、申报时间
按季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10人以下的企业可半年或一年申报一次)
4、申报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申报补贴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4)单位与申请补贴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后并在有
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5)单位支付的经过申请补贴人员签字确认的本次补贴申报申请月份内的工资单;
(6)申请社保补贴用人单位须提供《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申请表》及《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各一式三份(表格可向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相关表格表式可至常州市劳动保障网:下载);
(7)申报社保补贴单位还须统一采用电子申报格式填写电子表格申报(由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固定格式可至常州市劳动保障网:下载);
(8)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需填《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及《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各一式三份(表格可向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也可至常州市劳动保障网:下载);
(9)申报岗位补贴还须提供《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5、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审核流程图
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
年第季度
申请单位名称:
注:本表一式三份(在市申请的单位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各存一份。

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
年第季度
申请单位(盖章):单位社会保险代码: 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注:本表一式三份(在市申报的单位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各存一份。

市或区社保经办机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

养老、医疗确认意见(盖章):失业确认意见(盖章):工伤、生育确认意见(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