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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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管理规定)是针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籍管理:要求学生按时完成学籍注册和报到手续,明确了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变动、注销和恢复的程序和要求。

2. 学习管理:规定了学生的学习纪律和学术要求,包括学习进度、课程学习、考试制度等。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完成学习任务,同时要遵守学术诚信原则。

3. 行为管理:明确了学生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例如在校园内禁止酗酒、吸烟等不良行为,要求学生尊重师生和其他同学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4. 奖惩管理:规定了学生表现优秀和违纪违规的奖惩措施和程序。

例如,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将给予奖励,而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可能会受到警告、处分或退学等处罚。

5. 安全管理: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环境的安全。

同时,学校也规定了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办法。

6. 辅导管理:学校将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业和生活辅导,并建立健全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机制,关心关爱学生的身心健康。

以上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和实施细节会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需在报到时了解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管理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XXXX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校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修业年限与毕业学分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二年(或三年)。

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的最短年限为四年,最长年限为六年。

专科实行学年制管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三年(或四年)。

第七条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或主动要求延期毕业的,均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延长学习时间至最长学习年限。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学生的学籍情况,确保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和素质培养水平而制定的文件。

下面是对这个规定的详细解读,总共约____字。

一、总则1.1 目的和意义: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大学生学籍的管理,规范学生学籍的建立、变动和注销等程序,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成长,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机构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1.3 学籍概念:学籍是指学生在高等教育机构中享有的学习权益和学习管理的一种形式,包括学籍的建立、变动和注销等环节。

二、学籍建立2.1 入学条件:学生须具备高考录取资格或者通过其他对口招生考试或高级艺术团招生考试,被高等教育机构录取方可建立学籍。

2.2 学籍登记:高等教育机构应在学生被录取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录取信息、班级信息等。

2.3 学籍档案:每位学生建立学籍后,需建立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单、奖惩记录、学籍变动记录等,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保管。

三、学籍变动3.1 学籍异动: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学籍在学习过程中发生变化的情况,包括休学、退学、转专业、留级、复学等。

学生需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请学籍异动,并经相应部门审核和批准后方可变动学籍。

3.2 学籍变更:学籍变更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正或更新学籍信息的情况,包括姓名变更、户口变更、身份证号变更等。

学生需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请学籍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和批准后方可变更学籍。

3.3 学籍挂起:学籍挂起是指学生在特殊情况下,学籍暂时保留但不享有学籍权益的状态,包括出国留学、参军服役等。

学生需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请学籍挂起,并经学校审核和批准后方可挂起学籍。

四、学籍注销4.1 毕业注销:学生完成学业或达到毕业要求后,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对其进行毕业注销,并颁发毕业证书。

2024年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2024年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2024年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教育部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三章学风建设第四章行为规范第五章奖励和处分第六章学生权益保障第七章管理和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学生应努力学习,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四条学生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高等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学校的学问传统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积极参与各项学科、科技、艺术、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第六条高校学生的管理应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七条学生入学时,应按照学校的招生政策和程序进行录取,提供真实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材料。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应按照规定的学习计划完成学业,取得学分,通过各种考试。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如需请假、休学、退学等,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学生毕业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和程序,完成各项审核和毕业答辩。

第三章学风建设第十一条高校学生应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遵守学习纪律,自觉遵守考试规则,杜绝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高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学科竞赛,培养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高校学生应注重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十四条高校学生应积极参与社团、组织、活动等校内文化和艺术活动,提高文化素养。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五条高校学生应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形成良好的师生关系。

第十六条高校学生应尊重他人权益,不侵犯他人身体、财产和精神上的权益。

第十七条高校学生应踊跃参与学校的文明建设,不进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八条高校学生应树立正确的网络文化观念,不传播和制作虚假信息、淫秽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第十九条学校对学生在学业、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以给予奖励,如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为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教育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条例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人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人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载人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各校从严掌握,自行确定。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确定。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教育部针对高校学生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籍档案管理等。

学生必须按时注册学籍,如遇到学籍异动情况(如休学、转学等),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办理,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2.学费管理:学生必须按时缴纳学费,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缓交或减免学费,必须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同时,学校也会对学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3.行为规范: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行为规范,尊重教职员工和其他学生,不得有欺凌、暴力、诽谤等行为。

另外,学生还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如宿舍管理制度、图书馆规章等。

4.违纪处分:对于违纪学生,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停学、开除学籍等。

违纪学生还可能面临学校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

5.学生安全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盗、防抢等安全工作,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不同学校、不同地区而有所差异。

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及时向学生进行公告和宣传。

学生在校期间应密切关注学校的管理规定,合法合规地履行自己的学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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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最新版)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髙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维护教育公平公正,规范我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xx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时应当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如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因患有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须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并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大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是大学生在高等学校进行学习、生活和锻炼的基本身份和学业成果的集中体现。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和人性化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平等、公正、便利的学籍管理服务。

第二章学籍管理内容第六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基本内容。

第七条学籍注册是指新生入学后,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学籍档案管理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等。

第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和相关部门查询学生个人学籍信息的工作。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籍注册时间按学校教学日历安排。

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手续包括办理入学手续、填写个人信息表、办理学生证等。

第十三条学生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明、户口本、高考成绩等。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五条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需要变更学籍的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休学期间,学生暂停学业,不享受学校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学生复学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

复学时,学生需缴纳相关费用,并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需停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停学申请表。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高校学生学籍,建设高质量教育教学体系,培养优秀人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学业管理、学籍变动、学籍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生学籍以高校举办的学位授予教育为准,包括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等学历层次。

第四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保障学生权益,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

第五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学籍信息的获取、存储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入学第七条高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录取学生,学生应按规定报到。

第八条学生入学时应提供相关入学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考成绩单等。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条对于特殊群体学生的入学,学校应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审核学生的入学资格和相关材料,并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资料包括个人信息、学历教育背景、家庭情况等。

第十三条学生应如实提供学籍注册材料,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颁发学生学籍证书,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籍证书。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凭证,学生应按规定使用学籍证书。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进行学业规划和学习安排。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时选课、参加学习,完成学业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实践活动和科研实践,提高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学校应及时提供学术指导、心理咨询等支持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学生学业情况,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指导。

第五章学籍变动第二十一条学籍变动包括学生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和其他学籍调整等。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培养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便于管理和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由入学名册、在校登记册、在籍档案、毕业档案等构成,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每年举行全国统一高考招生录取,高等教育机构按照考生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志愿排序等原则进行招生录取。

第六条新生入学前,应进行体检和学籍核查,符合相关要求者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籍核查主要包括对新生户籍、身份证明、高考成绩等进行审核,确保招生信息真实有效。

第八条入学注册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学生证、签署学生违纪承诺书等。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军事训练、思想政治教育等必修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方可获得在校生身份。

第十条跨校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在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大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在校注册学生,每学年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与生活检查,对不合格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准确记录学生考勤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评估学习成绩,及时通报学生个人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实践实习、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不良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四章毕业与离校第十七条学生毕业前应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达到毕业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前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综合考试或论文答辩,评定毕业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如需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应按照学校规定提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和规定:1. 注册与报到:大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与报到,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处分记录等内容。

3. 学习成绩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的管理和评定,包括考试成绩、课程成绩、综合评定等。

4. 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学术研究成果等进行学生评价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5.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6. 毕业与离校管理:学生的毕业和离校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包括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生处分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分管理,包括警告、留级、开除等。

8.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学习权益、生活权益、参与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育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大学生的权益,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些规定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需要学生们在大学期间认真对待和遵守。

接下来,将从几个方面对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入学和注册的相关要求。

入学时,学生需要提交相关的入学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等。

注册时,学生需要按时完成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等费用。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合法,并保证学院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的学习和成绩要求。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本科院校、研究生院校和职业学院等。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培养正确的政治观点、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意识。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工作体制,明确学校领导对学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学生管理组织建设,确保学生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第五条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以及社会实践等,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校应当与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群体建立联系与合作,共同维护学校内外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招生与入学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制定招生章程,明确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录取标准以及录取程序,不得违规招生。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取工作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录取的学生符合招生标准。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新生的导入教育,引导新生适应学校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入学、学业、奖惩等情况,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证明和服务。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学生需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应的资料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系、休学、退学等行为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并在学生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学生因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刑事处罚,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学生学籍。

第四章学风建设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风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和学习习惯。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籍注销等方面的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
1. 学生入学:学生入学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格条件,按照学校招生办法进行报名和录取。

学生入学后,需要进行学籍注册。

2. 学籍注册:学籍注册是确认学生正式成为该校学生的手续。

学生需要提供入学所需的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报到注册。

3. 学籍异动: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

学生如需转专业,需要符合学校相关政策,并经过学校的审核批准。

休学、退学、复学等情况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

4. 学籍注销:学籍注销是指学生不再继续在该校就读,并注销学籍的手续。

学生因毕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要注销学籍,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和办理。

此外,教育部还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提出了要求和规范,包括学生学习情况的考核、成绩管理、学籍档案管理、奖惩措施等内容,学校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并记录学生的学籍信息。

同时,学生也需要通过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种学籍手续,并保持良好的学习成绩和行为表现。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质量,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

学生和学校都要按照这些规定进行学籍管理,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一、学籍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学籍管理是高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学生按照规定条件和要求取得学位,并规范学生在学期间各项行为和权利的行使。

学籍管理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具备专业技能和道德素质,为社会和国家培养人才。

学籍管理对于维护学校教育质量、加强学生思想引导、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评价和奖惩学生的行为和学术表现。

2. 规范管理原则:学校要制定学籍管理规定,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学生依法参与学籍管理。

3. 激励引导原则:学校要通过激励引导,促使学生自觉履行学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

4. 教育教学导向原则:学校要建立学习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环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目标,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效果。

三、学籍管理的内容和要求1. 学术表现管理: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学生学业评价制度,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估和记录,并及时通知学生。

2. 考勤管理:学校应规定学生的出勤要求和规定,做好学生的考勤记录,对于旷课和迟到现象,学校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奖励和处分管理:学校要建立奖励和处分制度,对于获得优秀成绩和在学校活动中表现出色的学生,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定行为的学生,应及时予以处分。

4.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 学籍异动管理: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生的学籍异动手续,包括休学、退学、转学等情况,确保学生的学籍变动与法律规定和学校规定相一致。

四、学籍管理的责任和权力1. 学校的责任和权力:学校是学籍管理的主体,负有制定学籍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学籍管理、监督学生的学习和行为等责任。

2. 学生的责任和权力:学生是学籍管理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资源和学习条件,有义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履行学习和行为要求。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权益,提高学生管理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高等院校和大学。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是指在大学中学习、生活和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身份和资格。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以发展学生全面素质为目标,注重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七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根据学生的发展需求,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导。

第八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入学与注册第九条学生入学应遵循择优录取、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十条学生入学应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高校招生计划进行。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应完成相关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住宿等。

第十三条学生注册后,应参加新生入学指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要求签订学生学籍管理协议。

第三章学生学业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应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要求,认真学习和完成各项学业任务。

第十六条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践实习等。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考核制度,参加各类考试和评价活动。

第十八条学生应认真完成学业评价表和学习档案等相关资料的填写。

第十九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术研究和创新实践活动。

第二十条学生应按时、按规定完成学业辅导和选课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业管理应实行学院和班级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章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第二十二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学校师生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不得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社会氛围。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一、学籍管理的定义和目的学籍管理是指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注册、招生、教育教学管理、评价和发证等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学籍管理旨在规范学生的入学、学习和毕业流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优秀人才,提升学校的整体形象和实力。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学籍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一视同仁,不歧视任何个体。

2. 独立自主原则:学籍管理应保持独立自主,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

3. 服务为主原则:学籍管理应以服务学生为主要目标,为学生提供便捷、优质的学籍管理服务。

4. 科学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注重科学管理,合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三、学籍管理的具体内容1. 入学管理(1)招生公平公正: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搞特殊化、个别化招生,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透明,实行择优录取制度。

(2)报到注册:新生报到时,需按学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注册,包括身份证明、个人信息等。

2. 学习管理(1)课程选择: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体系和学分要求选择课程,及时进行课程的增补和调整。

(2)学分管理:学生需按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修满学分,方可毕业。

学校应及时公布学分制度,方便学生了解规定。

(3)学业考核:学校应定期进行学业考核,确保学生的学业水平符合要求,及时提供成绩单和学业评价。

(4)学籍异动管理:学生可能因特殊情况而产生学籍异动,包括休学、转专业、退学等,学校应及时解决学生的学籍变动问题。

3. 毕业管理(1)毕业申请:学生在达到毕业条件后,需向学校提出毕业申请,并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毕业质量评价:学校应对毕业生进行综合评价,如学业成绩、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等,确保毕业生的质量。

(3)毕业证书核发:学校应按时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时及时存档相关材料,方便学生后续查询。

四、学籍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学生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生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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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

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

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

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成绩考核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

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

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三条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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