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200602195129)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 1、消毒剂、抗(抑)菌剂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的表示 方法应使用化学名;含量应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如戊二醛消毒 剂应标注“戊二醛,2.0%~2.2%(W/W)”; 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三氯 异氰尿酸,含有效氯45.0%~50.0%”(W/W);也可用g/L表示。 2、具有消毒作用的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有效 成分的表示方法应使用化学名;含量应按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进行标 注。 3、对于植物或其他无法标注主要有效成分的产品,应标注主要原料名称 (植物类应标注拉丁文名称)及其在单位体积中原料的加入量。 4、消毒产品禁止标注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如“甲硝唑”、“肾上腺皮 质激素”等等。 [批准文号] 系指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文号。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 年份)第XXXX号”,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卫消字(年份)第XXXX号” 、“卫消进字(年份)第XXXX号”。 不得标注无效批准文号,如:(1996)×卫消准字第XXXX号
• 消毒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中均禁止标注无效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以及疾病 症状和疾病名称(疾病名称作为微生物名称一部分时除外,如“脊髓灰质炎病 毒”等)。 标签和说明书中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 书写要求”的规定。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及灭菌物品包装物 )和卫生用品。 标签:指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和其它包装上的所有标识。 说明书:指附在产品销售包装内的相关文字、音像、图案等所有资料。 灭菌(steriliza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消毒(disinfec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 理。 抗菌(antibacterial):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灭细菌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 活性的过程。 抑菌(bacteriostasis):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抑制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 性的过程。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是指专用于隐形眼镜护理的,具有清洁、杀菌、冲洗或保存 镜片,中和清洁剂或消毒剂,物理缓解(或润滑)隐形眼镜引起的眼部不适等功 能的溶液或可配制成溶液使用的可溶性固态制剂。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写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在中国境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容已包括说明书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管理规范
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的监督管理确保消毒产品的运输贮藏和使用时安全有效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识本规定所指标签包括最小销售包装和其他包装上的所有标识本规定所指说明书是指附在产品销售包装内的相关文字图案等说明性资料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识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及本规范要求不得标示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二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剂型型号批准文号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三产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四国产产品执行标准应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六产品应采用中文标识七定量包装商品用净含量表示八产品不得标注无效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九委托加工的产品应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实际生产地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第四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第五条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符合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七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第六条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七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消毒使用字样第七条消毒剂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剂型规格四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六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七注意事项八执行标准九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十一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十二有效期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消毒使用字样第八条消毒器械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符合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七生产日期八有效期限于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第九条消毒器械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或铭牌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生产日期第十条消毒器械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型号规格四主要杀菌因子及其强度杀菌原理和杀灭微生物类别五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六使用寿命或主要元器件寿命七注意事项八执行标准九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十一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十二有效期限于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第十一条卫生用品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四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五符合产品特性的储存条件六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七经消毒的卫生用品在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有消毒级标志第十二条卫生用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四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经消毒的卫生用品还应标注消毒方法消毒级字样消毒日期有效期卫生湿巾还应标注杀菌有效成分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第十三条抗抑菌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除要标注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中草药成分的抗抑菌剂应标注中草药名称隐形眼睛护理用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标签除要标注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产品的全成分名称对指示菌的杀灭率达到90以上的可标注有杀菌作用对指示菌的抑菌率达到50的可标注有抑菌作用抑菌率达到90以上的可标注有较强抑菌作用抗抑菌剂不得宣传消毒作用用于粘膜的抗抑菌产品应当标注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第十四条抗抑菌剂隐形眼睛护理用品的说明书应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二规格剂型三抗抑菌成份及含量中草药成分的抗抑菌剂应标注中草药名称四抑制或杀灭微生物作用的还应注明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类别五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六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七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八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执行标准十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第十五条一个消毒产品禁止使用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产品名称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标签及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不得擅自改变第十六条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以下内容一卫生巾纸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杀/抗/抑菌除菌药物保健除湿润燥止痒抗炎消炎等内容二卫生湿巾湿巾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杀/抗/抑菌除菌药物高效无毒预防性病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抗炎消炎等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无检验依据的保质期三抗抑菌剂产品禁止标注高效无毒消毒灭菌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等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无检验依据的保质期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鼻粘膜等特定部位及破损皮肤粘膜名称中禁止标注疾病名称疾病症状及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鼻粘膜等人体特定部位名称等内容四隐形眼镜护理用品产品禁止标注全功能高效无毒灭菌或除菌等字样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和保质期五消毒剂禁止标注高效无毒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等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无检验依据的保质期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鼻粘膜等特定部位名称中禁止标注疾病名称疾病症状及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鼻粘膜等人体特定部位名称等内容第十六条标签和说明书中各项标注内容要按照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要求书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由卫生部负责解释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产品名称1 消毒产品的名称必须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及本规范要求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消毒剂的产品名称如牌皮肤黏膜消毒液牌戊二醛消毒液牌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消毒器械的产品名称如牌RTP-50 食具消毒柜牌YKX-2000 医院被服消毒机牌CPF-100二氧化氯发生器卫生用品产品的名称如牌隐形眼镜护理液牌妇女用抗菌洗液牌妇女用抑菌洗液等 2 多用途或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牌消毒剂或牌消毒机器表示3 同一个消毒产品禁止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品名称 4 不得标注本规定禁止的内容如下列名称均不符合本规定药物卫生巾消毒湿巾抗菌卫生湿巾湿疣外用消毒杀菌剂白斑净灰甲灵鼻康宁除菌洗手液全能多功能护理液全功能保养液和速效杀菌全护理液剂型型号消毒剂抗抑菌剂的剂型如水剂片剂粉剂凝胶酊剂等消毒器械的型号如RTP-50 型等抗抑菌剂的剂型禁止标注抗抑菌栓剂固体皂剂如抗菌卫生栓抑菌皂等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1 消毒剂抗抑菌剂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的表示方法应用化学名含量应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如戊二醛消毒剂应标注戊二醛 2.0 2.2 W/W 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三氯异氰尿酸含有效氯45.0 50.0 W/W 也可用g/L 表示具有抗抑杀微生物作用的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标注全成分及杀菌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的表示方法应用化学名含量应按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进行标注2 对于植物类矿物类或其他无法标注主要有效成分的产品应标注主要原料名称植物类应标注拉丁文及其在单位体积中原料的加入量3 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有效成分禁止标注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如甲硝唑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批准文号系指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奈暮?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 号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卫消字年份第XXXX号卫消进字年份第XXXX 号委托加工的应标注受委托方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和委托方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不得标注无效批准文号如1996 卫消准字第XXXX 号执行标准对于国产产品系指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以标准的编号表示如GB15979 Q/HJK001等可不标注标准的年代号杀灭微生物类别1.应按照现行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对指示微生物具有抑制杀灭作用的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对其代表的微生物种类有抑制杀灭作用例如对金黄色葡萄球菌杀灭率99.999可标注对化脓菌有杀灭作用对脊髓灰质炎病毒有灭活作用可标注对病毒有灭活作用对手的各项消毒指标检测合格可标注对经手传播的传染病有预防作用或标注可预防手部感染对大肠杆菌杀灭率90 可标注对媒介中引起细菌性腹泻的肠道致病菌有抗菌杀菌作用对金黄色葡萄球菌抑菌率50 可标注对媒介中引起皮肤感染的化脓性球菌有抑制作用如根据消毒产品的特定用途需要标注对现行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指示微生物以外的特定微生物具有杀灭作用的应由取得检验资质认证的实验室按照现行消毒技术规范检测原则对特定微生物进行相应的杀灭试验达到消毒要求的方可在说明书中标注对其具有杀灭作用2.禁止标注由非微生物引起的疾病疾病症状如牛皮癣神经性皮炎脂溢性皮炎等 3.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如尖锐湿疣病毒非典病毒等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1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是产品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基础本项目的内容既要尽量详细又要有较高的可读性及可操作性应明确详细列出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方法二种以上的用表格表示2 消毒剂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标注作用对象作用浓度用有效成分含量表示和配制方法作用时间作用方式消毒或灭菌后的处理方法用于粘膜的消毒剂应标注仅限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消毒使用字样例如戊二醛消毒剂的使用范围适用于金属医疗器械的消毒与灭菌使用方法使用前加入本品附带的A 剂碳酸氢钠充分搅匀溶解再加入附带的B 剂亚硝酸钠溶解混匀消毒方法用原液擦拭浸泡消毒物品20min 45min 灭菌方法用原液浸泡待灭菌物品10h 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械必须用无菌水冲洗干净后方可使用3 消毒器械应标注作用对象杀菌因子强度作用时间作用方式消毒或灭菌后的处理方法如食具消毒柜的使用范围餐饮具的消毒保洁使用方法将洗净抹干的食具有序地放在层架上按电源和消毒键指示灯同时启亮作用一个周期后消毒指示灯灭表示消毒结束4. 使用方法中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与药品类似用语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如每日一次8-12 天为一疗程或遵医嘱等使用范围禁止标注用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如防御性传播疾病适用于鼻粘膜功能受损而导致的急性鼻炎等可有效防止感冒加重等注意事项1.本项内容包括产品保存条件使用防护和使用禁忌对于使用中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如戊二醛消毒剂的注意事项置于阴凉通风处密封保存经处理后的物品须用无菌水冲净后方可使用本品经 A 剂调节pH 值后可连续使用二周配制时应带橡胶手套使用中如消毒液溅上皮肤应立即用水冲洗对醛过敏者避免使用本品为外用消毒剂不得口服在通风良好状态下使用食具消毒柜的注意事项本产品只适用于耐热温度150 以上的玻璃陶瓷不锈钢食具的消毒食具应洗净抹干后方可进行消毒消毒时食具间应留有间隙消毒结束后约30min 方可开门取食具以免烫手注意用电安全2.注意事项禁止标注与药品类似的用语如本品仅供肛周及肛肠内使用肝肾功能不全等忌用生产日期有效期或保质期生产日期应按XXXX 年XX 月XX 日或20050903 方式表示保质期有效期应按X 年或XX 个月方式表示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保质期或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批号形式由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应按请在XXXX 年XX月前使用或有效期至XXXX 年XX 月等方式表示主要元器件使用寿命本项内容应标注消毒器械产生杀菌因子的元器件的使用寿命或更换时间使用寿命应按X 年或XXXX 小时等方式表示生产企业及其卫生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应与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一致委托生产的需同时标注受委托加工单位的生产企业名称及卫生许可证号其名称和地址同样要与被委托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一致所标卫生许可证号对应的卫生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且被许可生产项目或种类要适用于该产品。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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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消毒器械包装标签 应标注内容
(最小销售包装除外)
❖ 产品名称和型号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 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 生产日期 ❖ 有效期(限生物指示剂、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 ❖ 运输存储条件 ❖ 注意事项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 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 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 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 标准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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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执行标准标注基本要求
➢ 消毒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 规定
➢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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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杀灭微生物类别标识基本要求
条查处。
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范 性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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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一条 制定的法律依据
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 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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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消毒器械说明书 应标注内容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使用寿命(或主要元器件寿命) ; 注意事项;
(八) 执行标准;
(九)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
(十)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
(十一) 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
第五条 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 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 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六条 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
(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七条 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
(一)应采用中文标识, 如有外文标识的, 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应包括商标 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 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 剂型、型号、批准文号、 有效成分含量、 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 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 围。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标准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在中国境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容已包括说明书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全文)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全文)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 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 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 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 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 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 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首先标准上得有有用成分及含量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目前为公示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1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和之初(筑美、复元贴)、雪莲仙子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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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六条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七条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七)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八)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第八条消毒剂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剂型、规格;(四)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六)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七)注意事项;(八)执行标准;(九)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十一)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十二)有效期;(十三)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第九条消毒器械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和型号;(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生产日期;(七)有效期(限于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八)运输存储条件;(九)注意事项。
第十条消毒器械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或铭牌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生产日期;(七)有效期(限生物指示剂、化学指示剂和灭菌包装物);(八)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消毒器械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型号规格;(四)主要杀菌因子及其强度、杀菌原理和杀灭微生物类别;(五)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六)使用寿命(或主要元器件寿命);(七)注意事项;(八)执行标准;(九)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十一)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十二)有效期(限于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
第十二条卫生用品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四)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五)符合产品特性的储存条件;(六)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七)消毒级的卫生用品应标注“消毒级”字样、消毒方法、消毒批号/消毒日期、有效期/限定使用日期。
第十三条卫生用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主要原料名称;(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七)消毒级产品应标注“消毒级”字样;(八)卫生湿巾还应标注杀菌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抗(抑)菌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除要标注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产品主要原料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含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还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对指示菌的杀灭率大于等于90%的,可标注“有杀菌作用”;对指示菌的抑菌率达到50%或抑菌环直径大于7mm的,可标注“有抑菌作用”;抑菌率大于等于90%的,可标注“有较强抑菌作用”。
用于阴部粘膜的抗(抑)菌产品应当标注“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抗(抑)菌剂的说明书应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二)规格、剂型;(三)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四)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类别;(五)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六)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七)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八)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执行标准;(十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六条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说明书应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二)规格、剂型;(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七)注意事项;(八)执行标准;(九)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有消毒作用的隐形眼镜护理用品还应注明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杀灭微生物类别。
第十七条同一个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禁止使用两个及其以上产品名称。
卫生湿巾和湿巾名称还不得使用抗(抑)菌字样。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以下内容:(一)卫生巾(纸)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菌、杀菌、除菌、药物、保健、除湿、润燥、止痒、抗炎、消炎、杀精子、避孕,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等内容;(二)卫生湿巾、湿巾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菌、除菌、药物、高效、无毒、预防性病、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抗炎、消炎、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和保质期等内容。
卫生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和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
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抗/抑菌、杀菌作用;(三)抗(抑)菌剂产品禁止标注高效、无毒、消毒、灭菌、除菌、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的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无检验依据的有效期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抗(抑)菌产品禁止标注适用于破损皮肤、粘膜、伤口等内容;(四)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禁止标注全功能、高效、无毒、灭菌或除菌等字样,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消毒、抗(抑)菌作用,以及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和保质期;(五)消毒剂禁止标注广谱、速效、无毒、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范围、剂量及方法,无检验依据的杀灭微生物类别和有效期;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等内容;(六)消毒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中均禁止标注无效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以及疾病症状和疾病名称(疾病名称作为微生物名称一部分时除外,如“脊髓灰质炎病毒”等)。
第十九条标签和说明书中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及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
标签:指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和其他包装上的所有标识。
说明书:指附在产品销售包装内的相关文字、音像、图案等所有资料。
灭菌(steriliza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消毒(disinfec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抗菌(antibacterial):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灭细菌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
抑菌(bacteriostasis):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抑制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是指专用于隐形眼镜护理的,具有清洁、杀菌、冲洗或保存镜片,中和清洁剂或消毒剂,物理缓解(或润滑)隐形眼镜引起的眼部不适等功能的溶液或可配制成溶液使用的可溶性固态制剂。
卫生湿巾:特指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的有杀菌效果的湿巾。
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灭率≥90%,如标注对真菌有作用的,应对白色念珠菌的杀灭率≥90%,其杀菌作用在室温下至少保持1年。
消毒级卫生用品:经环氧乙烷、电离辐射或压力蒸气等有效消毒方法处理过并达到《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规定消毒级要求的卫生用品。
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人单位。
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略)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1、产品商标已注册者标注“##?”,产品商标申请注册者标注“##TM”,其余产品标注“##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