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2018版适用于建筑施工行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指导意见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施工领域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现就做好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安责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依法实施、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要在开工前依法投保安责险,投保覆盖率应当达到100%。
保险机构要切实发挥安责险风险减量和事故预防功能,按照有关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全面的事故预防服务,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推行。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施安责险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投保安责险。
对不依法参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其他保险不能替代安责险。
(二)坚持防补结合。
充分发挥安责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在保证依法依规快速理赔的基础上,突出安责险风险减量和事故预防功能作用,助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三)坚持市场运作。
按照“施工企业依法投保、保险机构自愿承保”的原则,坚持保本微利,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保障范围和赔付标准,健全完善安责险运行制度体系,通过市场机制和价值杠杆引导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投保与承保(一)投保主体。
安责险要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
(二)承保主体。
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内控管理良好、具备与安责险承保区域相匹配的机构服务能力。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8[精品文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保监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中央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2017年12月12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8修订)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第一部分: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基准保费二、企业人数调整系数三、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1.0/20万;1.3/30万;1.5/40万;1.8/50万;2.0/60万。
四、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及累计限额为100万元的,包含救援费用50万元;每次事故及累计限额为200万元及以上的,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数为:1.0/50万元;1.3/100万元;1.5/150万元。
五、保险期限: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摊点保险期限为2个月,其余为一年。
六、安全标准化等级调整系数:国家级0.90;省级0.95;市级0.98。
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的50%。
八、保险费计算:保险费=基准保费×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数×每人医疗费用限额调整系数×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调整系数九、每次事故救援费用免赔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8000元,其它类型企业5000元。
第二部分非煤矿山一、基准保险费(每人死亡责任限额:20万元)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每人死亡责任限额,调整方法如下:保险费=每人保险费×被保险人数×限额调整系数二、救援费用保险费(累计救援费用限额100万元)当累计救援费用限额100万元时:救援费用保险费=每人保险费×被保险人数×(累计救援费用限额÷100万)三、附加伤残基础保费(累计伤残责任限额200万元)当每人伤残责任限额为10000万元时:保险费=每人保险费×被保险人数×(每人伤残责任限额÷10000)四、调整系数1、安全等级系数2、区域系数3、费率浮动各司部可根据投保企业风险程度在20%范围内浮动费率,超过20%费率优惠,必须经财险部审批。
五、总保险费计算总保险费=(基础保险费+救援费用保险费+伤残保险费)×安全等级系数×区域系数×(1-优惠比例)Welcome To 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1 版)条款总则第一条凡依法成立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规定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保险合同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人员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被保险人所必须承担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死亡赔偿金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免除第四条下列损失、费用和,保险人不负偿:(一)被保险人及从业人员以及第三者的任何财产损失、医疗费用;(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从事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任何活动所发生的赔偿责任;(四)被保险人应该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而未取得,或在政府有关部门停产、停业期间擅自生产经营;(五)自然灾害;(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七)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八)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九)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十)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十一)其他非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等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
责任限额第五条本保险的限额包括每人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限额。
各项限额的具体数额在保险合同中协商并载明。
每人死亡限额为山东省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每次事故限额为累计责任限额的三分之二。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年)现行有效发布:2018-01-24实施:2018-01-24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01-24实施日期2018-01-24发布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修订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正文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018.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11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02-28山东安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怎么回事?某化工厂车间发生毒气泄漏事故,造成多名员工受伤和死亡。
这次的灾难对该工厂造成巨大损失。
对受伤员工和死亡家属的巨大赔偿也使化工厂入不敷出。
该厂负责人刘某吸取此来次教训,在投保工伤保险的同时,也投保安全生产自责任保险。
那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怎么回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如果生产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那么在发生安全事故后百,会降低企业损失。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由此可见,安全生产责任险度并不是企业必须投保的险种。
这也是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不同之处。
在本案中,负责人刘某使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对企业日后发展大有益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问八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生产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是在用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
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化答解社会矛盾。
同时,对于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促进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范围包括哪些行业可以线上投保安责险的城市安全智慧管理平台说起安责险可能会有很多的人,不知道都是由什么用处,其实在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
之后,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独立的概念开始被提出。
并且在2016年12月9日,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
鲁建标函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调整编精修订
鲁建标函安全文明施工
费费率标准调整编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的通知
鲁建标函〔2017〕2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强化施工扬尘管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与卫生标准。
经调研测算,我们调整了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现予以发布,请贯彻执行。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见附件1),本费率标准是《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年版)规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组成的修订,其他费率不变。
二、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和新费率标准。
三、本费率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之日前(含发布之日)已经签定合同的工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30日
附件1: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
一、建筑工程
(一)一般计税法下
单位:%
(二)简易计税法下
单位:%
二、市政工程
(一)一般计税法下
单位:%
(二)简易计税法下
单位:%
附件2: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2018012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年修订版)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2018版适用于建筑施工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2018版适用于建筑施工行业)保险费计算方式:总保险费=工程造价*对应费率*(1-参保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优惠百分比)其中,参保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优惠百分比详见本费率表“第三部分参保企业风险管理水平调整系数”部分。
第一部分建筑施工行业保险费率表建筑施工行业保险费率表如下:行业工程性质类型1000万元(含)以下1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10000万元(含)以下10000万元-50000万元(含)以下50000万元-100000万元(含)以下100000万元以上建筑施工行业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累计限额(万元)费率(‰)累计限额(万元)费率(‰)累计限额(万元)费率(‰)累计限额(万元)费率(‰)累计限额(万元)费率(‰)累计限额(万元)费率(‰)21000.6542000.6063000.5584000.5094500.45105000.40说明:(1)本费率表对应的从业人员和第三者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均为5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均为10万元,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限额10万元;(2)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以先发生者为准,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备案之时终止。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若至本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限截止后被保险工程仍未完工,本保险将自动延期承保,最长可达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30天通知保险人。
如果180天后还需要继续延期,双方将另外协商需加收保险费的额度。
(3)本费率表中“保单累计限额”为保单总限额,其他限额对应关系详见本费率表“第二部分各项限额对应关系”部分。
1第二部分各项限额对应关系说明:(1)保单总累计限额=从业人员累计限额+第三者累计限额+综合费用限额;(2)保单总每次事故限额=从业人员每次事故限额+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限额+综合费用限额;(3)从业人员与第三者责任的累计责任限额相等;(4)从业人员与第三者责任的每次事故限额相等;(5)第三者每次事故财产损失限额10万元,且含在第三者每次事故限额内;(6)综合费用限额占从业人员和第三者责任累计限额之和的5%,综合费用累计限额等于综合费用每次事故限额。
山东省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
一、建筑工程
(一)一般计税法下
单位:%
专业名称
费用名称
建筑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
4.47
其中:1.安全施工费
2。34
2。环境保护费
0。56
3.文明施工费
0。65
4。临时设施费
0。92
(二)简易计税法下
单位:%
专业名称
费用名称
建筑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
4.29
其中:1.安全施工费
2。16
0。48
3。文明施工费
0.84
0。67
4。临时设施费
1.81
0。91
1.81
1.60
(二)简易计税法下
单位:%
专业名称
费用名称
道路
工程
桥涵
工程
隧道工程
排水工程
给水工程
燃气工程
供热工程
水处理工程
垃圾处理工程3
4。03
4.93
4。37
其中:1.安全施工费
1。61
2。环境保护费
0.66
0.48
3.文明施工费
0。84
0。67
4.临时设施费
1。82
0.92
1。82
1。61
2。环境保护费
0.56
3。文明施工费
0.65
4。临时设施费
0.92
二、市政工程
(一)一般计税法下
单位:%
专业名称
费用名称
道路
工程
桥涵
工程
隧道工程
排水工程
给水工程
燃气工程
供热工程
水处理工程
垃圾处理工程
2018012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年修订版)
2018012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年修订版)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山东定额的取费费率
山东定额的取费费率山东定额的取费费率是多少?山东预算费率表工业、民用建筑工程Ⅰ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Ⅰ类)=8.9利润(Ⅰ类)=7.6Ⅱ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Ⅱ类)=7.1利润(Ⅱ类)=4.3Ⅲ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Ⅲ类)=5.1利润(Ⅲ类)=3.2构筑物工程Ⅰ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Ⅰ类)→\FL1=7.1利润(Ⅰ类)=6.3 Ⅱ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Ⅱ类)→\FL1=6.3利润(Ⅱ类)=5.1 Ⅲ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Ⅲ类)=4.1利润(Ⅲ类)=2.4单独土石方工程Ⅰ类工程:措施费=3.67理费(Ⅰ类)=5.8利润(Ⅰ类)=4.7Ⅱ类工程:措施费=3.67理费(Ⅱ类)=4.1利润(Ⅱ类)=3.4Ⅲ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Ⅲ类)=2.5利润(Ⅲ类)=1.4桩基础工程Ⅰ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Ⅰ类)=4.6利润(Ⅰ类)=3.6Ⅱ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Ⅱ类)=3.5利润(Ⅱ类)=2.8Ⅲ类工程:措施费=3.67管理费(Ⅲ类)=2.5利润(Ⅲ类)=1.0规费=2.7,税金:市区=3.41,县政=3.35,农村=3.22装饰工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Ⅰ类工程:措施费=26.03管理费(Ⅰ类)=107利润(Ⅰ类)=36Ⅱ类工程:措施费=26.03管理费(Ⅱ类)=85利润(Ⅱ类)=23Ⅲ类工程:措施费=26.03管理费(Ⅲ类)=51利润(Ⅲ类)=17规费=2.7,市区=3.41,县政=3.35,农村=3.22设备安装工程Ⅰ类工程:措施费=43.3管理费(Ⅰ类)=65利润(Ⅰ类)=40Ⅱ类工程:措施费=34管理费(Ⅱ类)=54利润(Ⅱ类)=30Ⅲ类工程:措施费=25.7管理费(Ⅲ类)=42利润(Ⅲ类)=20炉窑砌筑工程Ⅰ类工程:措施费=85.8管理费(Ⅰ类)=135利润(Ⅰ类)=90Ⅱ类工程:措施费=71.8管理费(Ⅱ类)=112利润(Ⅱ类)=70Ⅲ类工程:措施费=60.9管理费(Ⅲ类)=87利润(Ⅲ类)=45市政工程一、道路工程(一类):施工管理费=14.20安全及临时设施费=4.88劳保基金=3.14利润=12.81 (二类):施工管理费=11.36安全及临时设施费=4.13劳保基金=2.97利润=7.10 (三类):施工管理费=10.21安全及临时设施费=3.67劳保基金\F9=2.65利润=3.62 二、桥涵工程(一类):施工管理费=16.47安全及临时设施费=5.45劳保基金=3.74利润=12.85 (二类):施工管理费=13.71安全及临时设施费=4.65劳保基金=3.64利润=7.16 (三类):施工管理费=12.87安全及临时设施费=4.14劳保基金=3.35利润=3.93 三、排水工程(一类):施工管理费=18.46安全及临时设施费=5.41劳保基金=4.08利润=14.63(二类):施工管理费=15.29安全及临时设施费=4.56劳保基金=4.01利润=7.80 (三类):施工管理费=11.82安全及临时设施费=3.71劳保基金=3.07利润=5.25 四、隧道工程(一类):施工管理费=13.71安全及临时设施费=5.45劳保基金=3.74利润=12.85 (二类):施工管理费=10.97安全及临时设施费=4.65劳保基金=2.98利润=7.16 (三类):施工管理费=8.77安全及临时设施费=4.14劳保基金=2.38利润=3.93 五、给水工程(一类):施工管理费=32.62安全及临时设施费=8.26劳保基金=14.23利润=53.15 (二类):施工管理费=26.26安全及临时设施费=6.52劳保基金=13.62利润=30.65 (三类):施工管理费=22.77安全及临时设施费=5.28劳保基金=11.7利润=11.41 六、燃气工程(一类):施工管理费=20.58安全及临时设施费=5.92劳保基金=8.96利润=29.73 (二类):施工管理费=17.87安全及临时设施费=5.06劳保基金=8.77利润=18.26 (三类):施工管理费=15.55安全及临时设施费=4.23劳保基金=7.99利润=7.74 七、供热工程(一类):施工管理费=16.43安全及临时设施费=5.13劳保基金=7.16利润=33.10 (二类):施工管理费=13.44安全及临时设施费=4.32劳保基金=6.96利润=16.66 (三类):施工管理费=11.97安全及临时设施费=3.72劳保基金=6.13利润=6.52 八、路灯工程(一类):施工管理费=28.40安全及临时设施费=4.88劳保基金=6.28利润=14.18 (二类):施工管理费=22.72安全及临时设施费=4.13劳保基金=5.9利润=7.86 (三类):施工管理费=20.42安全及临时设施费=3.67劳保基金=5.3利润=4.01定额管理费=按有关规定计算一般土建工程:一类市区综合费率\fl1=87|规费费率\fl2=0.22|税率\fl3=3.43|材调系数\ct= 县城、镇综合费率\fl1=87|规费费率\fl2=0.22|税率\fl3=3.36|材调系数\ct= 非市区、县城、镇综合费率\fl1=87|规费费率\fl2=0.22|税率\fl3=3.24|材调系数\ct= 二类市区综合费率\fl1=56|规费费率\fl2=0.22|税率\fl3=3.43|材调系数\ct= 县城、镇综合费率\fl1=56|规费费率\fl2=0.22|税率\fl3=3.36|材调系数\ct= 非市区、县城、镇综合费率\fl1=56|规费费率\fl2=0.22|税率\fl3=3.24|材调系数\ct= 三类市区综合费率\fl1=44|规费费率\fl2=0.22|税率\fl3=3.43|材调系数\ct= 县城、镇综合费率\fl1=44|规费费率\fl2=0.22|税率\fl3=3.36|材调系数\ct= 非市区、县城、镇综合费率\fl1=44|规费费率\fl2=0.22|税率\fl3=3.24|材调系数\ct=。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A款条款(2018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A款条款(2018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适用于非煤矿山、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和涉氨制冷、粉尘防爆、建材、机械及其他一般行业企业。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依法成立,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保险人为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或者避免人员伤亡,在紧急抢险救援、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鉴定方面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救援人员劳务费用;(二)救援物资、器材、设备、工具的购置、租赁、使用费用;(三)10天以内的人员疏散费用;(四)清理现场费用;(五)事故鉴定费用。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山东省安全生产费率安全生产
山东省安全生产费率1、山东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挂靠费每年多少?山东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挂靠费每年五千左右。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内格考试是由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容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考试,每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一次。
该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任意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是多少及相关文件?我公司刚搞过安全标准化,下面是你要的文件,查收一下。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八日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1、雇主责任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区别?有哪位能详细解释一下吗?1、概念不同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复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
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制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2、范围百不同雇主责任保险仅承担其雇员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而安全生产度责任险不仅包括其工作人员,还包括第三者人员的的人身伤害赔偿。
安全生产责任险还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而雇主责任险则不承担;雇主责任险的保险事故是工作期间的意外事故,而安全生产责任险则主要是指因过失发生的责任事故。
3、保险费率不同由于是在政府推动下的全省统保,在安责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同等保险赔偿限额的情况下,安责险的保险费率要比雇主责任保险低得多,从而减轻了投保企业的经济负担。
2、安全生产责任险有没有必要购买我国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最早始自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对于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两大险种的初步探索发展,二者共同搭建起国内最初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体系。
其中,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速度较快,发展程度也较成熟,1998年曾在《建筑法》中被规定为强制投保保险,而后虽然随着《建筑法》重新修订被取消强制投保,但受立法推动影响,目前依旧占据我国安全生产保险市场较大业务份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则是继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后,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发展的全新险种,在保障范围、保障功能与保障力度等方面都较前两者进一步优化完善,受到国家政策上的大力推动。
1201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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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2018版适用于建筑施工行业)保险费计算方式:总保险费=工程造价*对应费率*(1-参保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优惠百分比)其中,参保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优惠百分比详见本费率表“第三部分参保企业风险管理水平调整系数”部分。
第一部分建筑施工行业保险费率表建筑施工行业保险费率表如下:行业工程性质类型1000万元(含)以下1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10000万元(含)以下10000万元-50000万元(含)以下50000万元-100000万元(含)以下100000万元以上建筑施工行业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累计限额(万元)费率(‰)累计限额(万元)费率(‰)累计限额(万元)费率(‰)累计限额(万元)费率(‰)累计限额(万元)费率(‰)累计限额(万元)费率(‰)21000.6542000.6063000.5584000.5094500.45105000.40说明:(1)本费率表对应的从业人员和第三者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均为5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均为10万元,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限额10万元;(2)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以先发生者为准,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备案之时终止。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若至本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限截止后被保险工程仍未完工,本保险将自动延期承保,最长可达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30天通知保险人。
如果180天后还需要继续延期,双方将另外协商需加收保险费的额度。
(3)本费率表中“保单累计限额”为保单总限额,其他限额对应关系详见本费率表“第二部分各项限额对应关系”部分。
1第二部分各项限额对应关系说明:(1)保单总累计限额=从业人员累计限额+第三者累计限额+综合费用限额;(2)保单总每次事故限额=从业人员每次事故限额+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限额+综合费用限额;(3)从业人员与第三者责任的累计责任限额相等;(4)从业人员与第三者责任的每次事故限额相等;(5)第三者每次事故财产损失限额10万元,且含在第三者每次事故限额内;(6)综合费用限额占从业人员和第三者责任累计限额之和的5%,综合费用累计限额等于综合费用每次事故限额。
2第三部分参保企业风险管理水平调整系数1、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为特级、一级、二级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5%、10%、5%。
2、投保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被树为省、市、县级“双体系”建设标杆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5%、10%、5%(未树立标杆企业的行业领域由相关部门根据“双体系”建设情况确定)。
3、投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秀、合格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0%、5%。
4、投保企业被评为省、市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项目,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5%、10%。
5、投保企业被纳入行业监管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20%,被纳入行业监管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因事故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管理的,与因事故产生的费率浮动不重复计算)。
上述费率调整累计降幅不超过30%。
各承保人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费率浮动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投保的,可按建设项目参照上述费率调整标准执行。
3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18版适用于建筑施工行业)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保险人为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或者避免人员伤亡,在紧急抢险救援、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鉴定方面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救援人员劳务费用;(二)救援物资、器材、设备、工具的购置、租赁、使用费用;(三)10天以内的与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的疏散费用;(四)清理现场费用;(五)事故鉴定费用。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建筑施工发生的事故,或被主管部门关闭后擅自从事建筑施工发生的事故。
其中局部未停工的不受此限;(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单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者被保险人非法经营的。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海啸、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但因被保险人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除外;(六)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自杀、自伤、醉酒、吸毒或受精神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七)职业病。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二)间接损失;(三)精神损害赔偿,但有法院判决的不在此限;(四)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率)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
其中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包括从业人员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从业人员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第三者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及每次事故综合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综合费用责任限额不得高于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为200元、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5%,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二条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以先发生者为准,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备案之时终止。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若至本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限截止后被保险工程仍未完工,本保险将自动延期承保,最长可达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30天通知保险人。
如果180天后还需要继续延期,双方将另外协商需加收保险费的额度。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第十六条保险人应为被保险人开展至少一次的风险查勘、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服务,协助被保险人进一步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以及安全生产科技推广等工作。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政府财政补贴业务除外),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政府财政补贴业务除外),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将按实际交付保费与保费总额的比例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当地县级及以上政府关于事故调查组成立的相关资料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出具的事故情况证明等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证明材料;(二)索赔申请;(三)从业人员索赔需提供:被保险人的人事(或工资发放)证明;(四)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相关材料;(五)死亡索赔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索赔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六)残疾索赔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七)医疗费用索赔需要提供: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已经从工伤保险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的部分赔偿的,提供上述单据的复印件及体现赔偿金额的相关赔付证明或分割单原件;(八)被保险人紧急抢险救援费用、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事故鉴定费用的支付凭证;(九)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