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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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一审:审查的内容:一是按照《条例》规定,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二是根据《条例》第26条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七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三是审查根据《条例》明确的施工企业应有的七项安全生产制度是否齐全和落实。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③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审查的重点:(1)、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和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等。(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否有漏缺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存在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补充和完善。
■二查:监理人员应加强现场巡视和检查,由业主和监理适时共同组织安全大检查。
日常巡视:
(1)、检查现场实际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如模板支撑、垂直运输、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临时用电等,如发现有与施工组织设计不符的地方,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报批补充方案。
(2)、组织安全大检查可以有效发现事故隐患,是一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有力措施。也体现了“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大检查应认真组织,并有详细专业分工,检查内容依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和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十大部分。每一部分均有具体检查内容和标准。每次检查后均签发安全检查简报。并在监理例会上进行讲评。要求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整改结果。不要走过场。
■三停:通过巡视和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总监应按监理规范规定果断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或工程暂停令,以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四报:如果施工单位在接到监理通知或工程暂停令后,拒不整改或继续进行施工,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造成监理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责任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过错,如违章指挥,错误同意施工单位的不合理方案,不合格品当作合格品放行,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二是监理人员不作为,不作为就是失职,也就是没有做到“一审二查三停四报”。该审核的未审核,该阻止的不阻止,该停工的不发停工令,该报告不报告。安全生产管理中,监理责任确实很大,但监理人员只要严格按照《条例》,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产生畏惧心理,大胆开展工作,通过自身的作为,才能规避和消除安全风险。
2、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①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③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④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
安全监理法律责任的规避
规避法律责任是指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依法执业,防范和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行为。
一、工程监理单位自身建设
(1)学习掌握有关建设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充实安全监理的技术准备。
(2)加强对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方面职业道德和纪律的管理,对以下有故意情节的要给予重罚:
1)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等签字认可的;
2)迁就建设单位(或业主)意愿或施工单位压力将严重安全事故隐患说成一般性安全问题的;
3)迁就建设单位(业主)意愿或施工单位压力将暂停工指令改为整改指令的;
4)故意将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私下处理而贻误时机的;
5)故意将安全事故隐患拖延报告、拖延处理而贻误时机的;
6)对进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或无上岗证的作业人员知情不报或拖延报告而贻误时机的;
7)对擅自变更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知情不报或拖延不报告而贻误时机的;
8)越权指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等。
施工现场的发生上述问题,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不得延误,并及时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处理。
二、安全责任风险的防范
(1)如工程监理单位进场时建设单位(或业主)已选定施工单位,经考察若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工程监理单位亦应明确表明立场。
(2)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工程监理单位应评估对施工安全方面的影响,表明态度并签注意见,各方协商制定措施时,工程监理单位应明确观点并留下凭证。
(3)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业主)出于某种需要压缩工期实行抢工时,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同建设单位(或业主)、施工单位完善相应施工安全措施,使“抢工”具有实施可行性。若其措施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或建设单位(或业主)又不愿为“抢工”支付安全措施费时,工程监理单位应表明态度,竭力规劝不要蛮干并留下凭证,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故意违法违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提醒、
规劝,表明制止态度。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仍得寸进尺,一意妄为,工程监理单位应提高警惕,情况严重时,应在有理(及时提出意见并收集和留下凭证)、有利的原则下,及时向安全监督站汇报,以防陷入更大的风险;
(5)对于由施工单位垫资的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也要受施工单位的控制,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也更得不到建设单位(或业主)的支持,因此,施工单位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会置之不理,此时,工程监理单位更应在有理、有利的原则下,利用相关条款适时中止监理合同。有时,作为一项选择甚至放弃余下的监理费也应退出合同,以防落入更深的陷阱。
三、学会并应用法律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自身的正当权益
(1)规避法律责任保护自己的根本性措施: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职业道德及行为准则,尽心尽力履行监理职责;时时、处处、事事,讲依据,重数据,留凭证。
(2)被不当追究法律责任时要做好申诉和举证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当工程监理单位无过错或有轻微过错被扩大追究法律责任时,工程监理单位应为自身无过错或轻微过错的主张进行申诉和举证。举证的一般内容包括:
1)反映监理依据合法性的证据。用以表明监理履行职责是严硌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施工图纸等进行的;
2)反映监理工作的程序、方法的合法性及规范性的证据。用以表明监理工作的程序、方法、手段既合法又符合规范,特别是对施工安全风险事前就有预见,并有对策建议向施工单位提出,施工中又及时督促施工单位;
3)反映监理进行工程协调和处理问题的后果具有合理性的证据。用以表明监理工作的效果是合理的,能为各方接受的,因而为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推动工程进展是有益的;4)针对所追究的事故责任,要提得出有可信证据支持的事故原因申诉报告。在该报告中要有以充分反映监理的行为合法、合理、及时的论据的证据,要有反映事故责任方(或主要责任方)行为不当或不力的论据和证据。比如,责任方对监理意见、指令不接受,拖延处理,甚至阳奉阴违的证据等。
总之,监理工程师的申诉或举证要科学、客观、公正,既表明监理自身的责任是有或没有、大或小,同时也要为事故责任的处理提供佐证,所谓可信证据是指能否为法律认可的包括不同载体形成的文字、数据、图象等信息。因此,从项目监理工作一开始就做好相关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建设是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依法保护自己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