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补充协议(高级业务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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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书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双方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一方作为甲方的保险代理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依照保险代理合同书记甲方的有关制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还应按照其申请的代理人职级接受相应的考核,具体考核及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1、甲方聘任乙方为本公司保险代理人,职级为高级业务主任
2、待遇及考核标准:
若乙方在入司后第一至十二个月内达到考核指标,则可以享受相应的业绩津贴。
注:主管聘才期内关键指标权重:团队当月FYC达成占比40%;团队人力指标达成占比40%;个人FYC占比20%。
①关于考核指标定义:
★团队出勤率 = 当月团队实际出勤人数/在册人数 * 100%
★个人出勤率:当月出勤率达到80%以上,特殊情况(如:婚丧嫁娶、住院除外)
★直辖组活动人力:指直辖组内当月出勤率在80%(含)以上,按时填写《工作日志》、考核当月实发FYC大于100且考核月末在职的人力。
②乙方在考核期间的每个月若达到考核指标且按时填写《工作日志》,则予以发放相应月份财务支
持;若未达到月度考核指标或未按时填写《工作日志》,则该月的财务支持不予发放。
③乙方自聘任起第7个月开始按照《中国人民人寿个人保险代理人基本管理办法》参加考核。若乙
方在本协议期内晋升,则仍按乙方被聘任的原职级享受相应待遇。
⑤关于业绩通算:
乙方在每月个人FYC≥400元的基础上,前数四个月可进行一次业绩通算,若当月出勤率、当月直
辖组活动人力或当月所辖人力、当月直辖组全部达标而个人实发FYC考核和所辖组实发FYC未达
标的可进行FYC通算考核,即若当月出勤率、当月直辖组活动人力或当月所辖人力、当月直辖组
任一项指标未达到考核要求,则即使个人实发FYC和所辖组实发FYC通算后达到考核要求,该月
业绩津贴仍不予发放。
⑥若当月出勤率、当月直辖组活动人力或当月所辖人力、当月直辖组和所辖组实发FYC全部达标而
个人实发FYC考核未达标的,当月发放50%业绩津贴,若季度通算达标的月份,补发当月未发
部分;若季度通算未达标的月份,将扣除当月已发津贴。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当乙方达到本协议相应考核标准时,甲方应按相应津贴标准于次月发放工资时一并向乙方发放
业绩津贴。
2、乙方在聘任期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甲方的相关制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甲方保留向
乙方追偿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权利。
3、乙方在本公司任职期间一年内离职的, 甲方有权追回向乙方在本协议中已发放的全部津贴;如
乙方在本公司任职期间一年后离职的, 甲方有权追回向乙方在本协议中已发放的全部津贴的
50%;二年后离职者除外。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当乙方达到本协议下相应考核指标时,乙方可享受相应津贴标准。
2、乙方必须遵守《保险代理合同书》、《中国人民人寿个人保险代理人基本管理办法》、公司规章制
度及本协议的约定。
3、乙方在本公司任职期间一年内离职的, 乙方须向甲方退回本协议中已发放的全部津贴;如乙方
在本公司任职期间一年后离职的, 乙方须向甲方退回本协议中已发放全部津贴的50%;二年后离
职者除外。
4、乙方所得津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税收,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四条:聘任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保险代理合同书终止,本协议终止。
2、本协议期届满时,本协议终止。
3、双方协商终止
第五条:其它: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生效之后方可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6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本协议仅为保险代理合同的补充协议。
4、本协议内容不直接或间接在甲方和乙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甲乙双方确认:
双方均认真阅读了以上协议全部条款,并对协议内容完全理解,承诺严格遵守协议规定。
甲方:乙方本人亲自签名: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