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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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政府以货币形式给予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包括驻西安市城六区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实行工资统发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对象第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住房补贴。

(一)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未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未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

第五条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申请住房补贴:(一)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二)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可售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三)已接受国家和单位给予个人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补助、补偿的职工。

(四)离婚前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第六条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厅局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20平方米。

(二)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00平方米。

(三)科级(中级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80平方米。

(四)科以下(初级技术职称、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和工人)60平方米。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细则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1999]10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无职工”);(二)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二章住房现状认定第四条下列住房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一)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规定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二)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价格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三)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解困政策购买的解困住房;(四)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等于)综合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五)职工及其配偶自行转让、赠与、过户给他人的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六)职工及其配偶居住已故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七)职工及其配偶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一)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商品房、私房和以政府定价个人全额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二)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周边城区除外);(三)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四)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五)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房。

第六条特殊住房情况的核定:(一)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累计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二)职工及其配偶原已享受单位发给的购(建)住房补助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住房补贴,与发给的购(建)房补助相抵,按不足部分计发住房补贴。

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公积金[2003]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机关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维护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03]11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03]111号)所规定范围内的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住房补贴资金丁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市公积金中心遵循统一管理、专户存储、独立核算、收支平衡、专项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信息化手段)市公积金中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过程,方便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和公务员,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受托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存款、转账等住房补贴金融业务。

市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二章住房利、贴资金的缴存第七条(缴存登记)单位应将缴存登记表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补贴缴存登记手续。

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设立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和公务员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每个单位、每个公务员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账户。

第八条(注销登记)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等原因导致单位被注销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相关组织凭注销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为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产的转移和封存手续。

第九条(账户转移)公务员在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之间调动的,原工作单位从停止发放工资之月起停止计发其住房补贴,新工作单位在发放其工资之月起继续计发其住房补贴。

原工作单位应在停止发放工资之月为该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尸转移手续,将个人账户转移清册提交市公积金中心。

经确认后,将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转移到新工作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具体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单位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补贴对象:一般包括该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岗职工和退休人员。

2. 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住房补贴标准,一般以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的方式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通常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岗位等级和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3. 补贴发放方式:补贴可以以固定月份的形式发放,也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4. 补贴申请和审核:职工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单位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实职工的工作情况和住房情况等。

5. 补贴管理和监督:单位会建立相应的补贴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会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可能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具体细则请以当地单位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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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成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成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正文:---------------------------------------------------------------------------------------------------------------------------------------------------- 成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2000年9月1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市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转变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增强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范围和对象(一)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在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范围内,我市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市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住房补贴发放对象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无房职工;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

国家公务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一)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住房补贴标准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市政府按照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水平、住房公积金交存率、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龄等因素,按照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兼顾公平的原则,定期进行测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住房补贴标准的计算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以下简称基准补贴额),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3日)第一条为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照“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建)住房或职工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五条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和条件,按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市、县房改方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规定渠道列支:(一)住房公积金补贴1、行政事业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或企业住房周转金、职工福利费、税后利润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发展基金)中安排或依照前款(一)项规定列支。

第七条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预测的预算年度本单位购(建)住房人数、离退休职工人数和新参加工作职工人数,编制住房补贴资金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财力状况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核定住房补贴资金额度,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当年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住房补贴对象、数额和补贴资金列支渠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最新-【2019】京房改办字第20198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 精品

最新-【2019】京房改办字第20198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 精品

【2019】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篇一: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答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答1.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问题如何解决?答: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行购买住房。

2.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答:无房和住房未达标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3.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谁?答: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单位在职、在编(包括离退休)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4.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

职工个人出资侠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5.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多少?答: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市级技师80平方米。

6.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确定?答: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选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关于2019年住房补贴政策【及最新规定】

关于2019年住房补贴政策【及最新规定】

年住房补贴政策一、国家对于住房补贴有什么规定国家现行住房补贴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

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现行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

对于企业的住房补贴,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

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

二、如何提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有三种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延伸阅读】住房补贴发放流程单位咨询(单位通过电话或上门方式,咨询有关开户情况。

(单位可通过上网下载相关表格,或上门领取电子表格。

填写表格准备资料(单位可在网上下载《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单位缴存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登记表》、《单位缴存住房补贴委托管理资金核定表》填写打印并盖章,另拷贝电子文档至软盘或U盘;(单位可在网上直接填写《企业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和《企业住房补贴缴费卡申请书》由单位在网上填写后直接提交,提交后打印并盖章;(单位准备好其它所需书面材料;(对不能上网的单位,可至中心上门领取(中所需电子表格,回单位后填写打印(中各表;并另请中心承办人协助填写并打印(中所需表格,由单位盖章后一同携带所有资料至中心申请受理。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例(2篇)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例(2篇)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例____中心交通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____中心作为全省____系统的主管部门,担负着十分重要的技术服务工作,管理任务非常繁重。

中心仅有的____台车辆基本上长期在各市州基层单位运行,市内办公主要依靠乘坐出租车和公交车。

特别是去年上级主管部门搬迁到郊外后,中心离总部的交通成了老大难问题,经常不得不征用职工的私人车辆为单位服务。

为了确保中心安全值班、技术故障紧急排除的上下班交通问题,经中心党委研究决定,对职工日常办公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给予适当补贴,以此缓解车辆安排压力。

为加强交通费的管理,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正式在编员工,计划外用工和借调到中心服务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凡属本办法适用范围内人员,依据不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按自备车或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情况,分别执行以下交通费补贴标准:(一)中心正职:1、自备车元,2、市内公共交通元;(二)中心副职:1、自备车元,2、市内公共交通元;(三)部门正职:1、自备车元,2、市内公共交通元;(四)部门正职:1、自备车元,2、市内公共交通元;(五)一般职工:市内公共交通元;(六)计划外用工和借调人员:市内公共交通元;(七)二线处级、高级职称:市内公共交通元;(八)二线科级、中级职称:市内公共交通元;(九)二线其它人员:市内公共交通元;四、相关规定(一)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补贴的职工,当职位变动后,其补贴标准自职位变动次月起执行变动后职位对应的交通补贴标准。

(二)对自备车辆的相关规定1、自备车由所属职工自行驾驶,并自行办理车辆年审、保险、路桥等手续及相应费用缴纳,但须满足单位重要工作和应急事务需要。

2、自备车由所属职工工自行驾驶时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事件,由自己独立承担其经济法律责任。

3、自备车所产生的燃料、修理等一切费用用职工本人负担,中心不予报销。

(五)享受交通补贴的职工,日常外出到市内工作(除外出人多等特殊情况外),中心原则上不再派车,确因工作需要公司派车的,车辆管理部门需严格把关,并报主管领导同意。

公务员房补标准范文

公务员房补标准范文

公务员房补标准是公务员福利待遇方面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具体标准和实施方式对于公务员的生活稳定和就业环境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就公务员房补标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究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一、公务员房补标准的现状及问题公务员房补标准是指公务员在享受城市住房津贴的同时,还可以享受额外的房屋补贴。

这个标准通常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公务员工资等因素有关。

在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公务员房补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然而,在实际实施中,公务员房补标准存在着一些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标准过低。

以北京市为例,其公务员房补标准仅为1000元/月,而在北京这个人口密集、物价高昂的城市,1000元的房补根本无法解决公务员的住房问题。

此外,公务员房补标准的实际使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有些公务员可以用房补购买房屋,而有些则只能用来支付租金,这种差异也会导致公务员之间的差别待遇。

二、公务员房补标准改革的原则要解决公务员房补标准存在的问题,就需要进行改革。

具体来说,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公务员的住房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

公务员房补标准是为了解决公务员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

因此,改革公务员房补标准的目标应该是确保公务员能够住得起好房子,并实现“房住不炒”的目标。

2.合理利用有限的财政资源。

改革公务员房补标准需要耗费大量的财政资源,因此需要合理利用现有的财政资源,以及优化财政的投入方式,让资金更好地发挥作用。

3.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

改革公务员房补标准需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避免产生不公的现象。

特别是在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之间,应该坚持合理的分配原则,确保对每一个公务员都是公平的。

三、公务员房补标准改革的建议为了实现以上原则,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提高公务员房补标准。

以北京作为例子,考虑到房价和物价已经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应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房补标准,以满足公务员的基本住房需求。

2.优化公务员房补标准的实施方式。

公务员房补需要财政支持,但财政支持并不应该是去产生浪费现象或者被违规使用的。

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规定_规章制度_

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规定_规章制度_

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规定
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有哪些规定?
关于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早在2019年的时候,国家相关部门就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科级以下60m2;正副科级70m2;副处级80m2;正处级90m2;副司局级105m2;正司局级120m2;正部级220m2;副部级190m2。

据记者了解发现,多数省市干部购房补贴标准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并不一致,其中大部分标准高于北京公务员住房补贴标准,比如:广东、海南、辽宁等。

不仅各地的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与北京的不一致,相差较大之外,而且还出现了不同级别公务员标准倒置的现象。

比如,重庆市正厅级标准仅为80 .5m2;而吉林省正厅级标准为150m2,差不多是重庆的两倍了。

江苏、福建等11省市的市科级公务员住房补贴标准高于重庆正厅级标准。

这样的公务员购房补贴乱象真治一治了。

公务员购房补贴之每平米补贴标准
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不仅面积标准不一,就连每平米补贴标准都不尽相同,会随各省市的房价变化。

先来看看标准不一的湖南和吉林,根据20印发的《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办法》,湖南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为249.30元/m2,在2019年印发的《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中,吉林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为500元/m2。

各省市都有明文规定,职工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会由有关部门根据房价等因素进行调整。

公务员购房补贴标准不一,乱象连连。

希望这次的整治能治理好这个不同标准的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

(新)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新)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为副厅(局)级及以上干部,包含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厉行节约、统筹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管理、统一物业管理标准、统一处置办法。

第六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级党政机关负责其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办公用房建设管理第七条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决杜绝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办公用房。

第八条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应当先经省管理局根据使用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情况和对办公用房的需求等因素提出审核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审批或者组织报批。

第九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简朴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办公区域内不得新建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设备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

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的市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昆明市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房改办审核,经市房改办核准后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审核合格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市财政局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市财政局审核认定。

第三条住房补贴对象。

市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第五条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80平方米;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等进行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根据我国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的最新规定,现将住房补贴的细则详细介绍如下:一、补贴对象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岗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包括中央机关、地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都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对于离退休人员,他们必须是事业编制内或者享受相应退休待遇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住房补贴按照申请人的工作地点、职务级别、在岗年限和个人住房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

补贴标准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如下:1. 工作地点因素:根据不同地区的房价水平制定差异化的补贴标准。

一线大城市和特殊区域可适当提高补贴额度,二线城市和县级市适度降低。

2. 职务级别因素:职务级别的高低也将影响补贴标准的高低。

通常情况下,高级领导干部和重要职务人员可以享受更高的住房补贴。

3. 在岗年限因素:在岗年限的长短也将对住房补贴产生影响。

通常情况下,从事国家事务时间更长的人员将享受更高的住房补贴。

4. 个人住房情况因素:个人住房情况也会对住房补贴产生影响。

通常情况下,无住房或者住房不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人员可以享受更高的住房补贴。

三、申请程序申请住房补贴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与住房补贴相关的材料。

具体的申请程序如下:1.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确认自己的个人信息、工作地点、职务级别、在岗年限和个人住房情况等相关情况。

2. 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职务证明、在岗年限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材料要求真实有效,并经过单位或者相关机构的审核。

3. 审核和公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将经过相关单位或者机构的审核,并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15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申请人的材料提出异议。

4. 终审和发放:经过审核和公示后,单位或者机构将形成终审结果,并根据终审结果发放住房补贴。

发放方式一般为银行转账,申请人需要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2008年5月30日)第一条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妥善解决新录用公务员等人员的居住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以下称各单位)周转住房的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周转住房采取以下方式供应:(一)统一组织建设或改造;(二)各单位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宅或对筒子楼、招待所等进行改造时予以适当安排;(三)通过市场统一购买或租赁;(四)其他方式。

第四条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中央和国家机关建设规划,确定周转住房的建设地点及规模。

周转住房建设项目按现行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所需建设资金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周转住房以单间为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一室一厅的成套户型。

单间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成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配套建设相关公用生活服务设施。

第六条主管部门对统一建设、改造、购买或租赁的周转住房实行集中管理。

各单位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或改造的周转住房,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相关单位管理。

第七条统一建设、改造、购买或租赁的周转住房由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需求调配使用。

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沪公积金[2003]12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公积金[2003]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机关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维护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 [2003]11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03]111号)所规定范围内的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住房补贴资金工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市公积金中心遵循统一管理、专户存储、独立核算、收支平衡、专项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信息化手段)市公积金中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过程,方便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和公务员,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受托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存款、转账等住房补贴金融业务。

市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二章住房利、贴资金的缴存第七条(缴存登记)单位应将缴存登记表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补贴缴存登记手续。

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设立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和公务员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每个单位、每个公务员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账户。

第八条(注销登记)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等原因导致单位被注销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相关组织凭注销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为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产的转移和封存手续。

第九条(账户转移)公务员在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之间调动的,原工作单位从停止发放工资之月起停止计发其住房补贴,新工作单位在发放其工资之月起继续计发其住房补贴。

最新2019年最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2019年最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

企业包括:国家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

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行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帐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应当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2)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2)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2)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住房补贴依照计算基数的2.5%,按月发放。

住房补贴额元以下数额,不足0.5元的,按0.5元计算;超过0.5元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住房补贴计算基数依照《长春市发放住房补贴和交缴公积金计算基数的暂行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基数一次核定,不随工资变动而变动。

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基数确需调整时,由市人民政府行文公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条住房补贴资金,企业在住房折旧费和管理费中列支;金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从原有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四章新增住房租金的免、补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可以免交住房提租后新增加的租金:(一)无子女、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户)。

(二)无工资收入的革命烈士配偶、父母。

(三)无工资收入靠伤残抚恤金生活的特、一等伤残军人。

第二十二条下列人员可以给予住房补助:(一)有工资收入的革命烈士配偶、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旁补贴相抵后,其差额部分,由承租人所在单应补50%。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足国家、省、市规定最低生活费标准的生活困难户(以下简称生活困难户),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后,其新增加支出的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单应补50%;当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时,取消住房补助。

(三)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已离休的干部,住房提租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后,其差额部分,由其原单位全额补助。

(四)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曰参加革命工作现已离、退休的干部和退休工人,住房提租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后,其差额部分,由其原单位补助5O%。

(五)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单独居住的,按本条第二、四项规定给予补助。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新职工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总额×年度月住房补贴率。

第十条年度月住房补贴率实行动态管理,由自治区房改办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测算,并定期公布。

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率为15%。

第十一条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机关人员只按行政职务进行补贴;事业单位人员只有行政职务的按行政人员标准执行,只有被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标准执行,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被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就高标准执行。

第三章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第十二条住房补贴资金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与单位其它住房资金中解决。

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预算拨付。

第四章住房补贴的拨付与管理第十三条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市场价购买住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支取和使用住房补贴须经自治区房改办批准。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并有人专管。

根据需要建立住房补贴申请、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顺序。

单位申报住房补贴,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本单位下年度所需住房补贴资金总额及住房补贴年度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房改办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售房资金收入和财政状况确定年度住房补贴额度,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住房补贴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职工购买住房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予以支付。

新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存入在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帐户上。

职工在工作年限内不换购住房或未使用住房补贴的,离退休时可申请支取本人储存余额。

第十七条已批准拨付的住房补贴,按照“房改领导小组(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

公司本部住房补贴暂行规定

公司本部住房补贴暂行规定

公司(本部)住房补贴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及《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公司设立住房补贴管理委员会,住房补贴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及办公室、财务部等有关人员组成。

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住房补贴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核定每位员工该年度住房补贴的金额并审批使用。

第三条公司每年在上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作住房补贴。

第四条住房补贴由两部分组成,即补充公积金和现金补贴。

第五条补充公积金具体实施方式:根据《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本公司缴存比例按8%执行。

即凡进公司正式工作满一年的公司正式员工,可享受其工资标准8%的公积金补贴,以补充公积金的形式划入其公积金帐户。

第六条现金补贴的基数为每人每月100元。

其余部分严格按照员工的岗位来确定。

员工岗位调动,按调动前后不同的岗位和工作月份分段计算当年住房补贴金额。

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现金补贴具体实施方式:住房补贴管理委员会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出员工每月住房补贴金额,年底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公司每年在公益金中提取10%-15%的额度由总经理掌握作为特殊住房补贴基金,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第九条员工当年因病、非因公负伤、产前假、产假、停业待岗
等分别累计6个月以上的,取消本人当年现金住房补贴。

第十条凡给公司形象、声誉、经营效益造成损失,或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可一次性扣除其当年住房补贴(现金部分)的50-100%。

第十条现金补贴从04年1月开始实施。

补充公积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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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沪公积金[2003]1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机关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维护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03]11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03]111号)所规定范围内的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住房补贴资金丁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
市公积金中心遵循统一管理、专户存储、独立核算、收支平衡、专项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信息化手段)
市公积金中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过程,方便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和公务员,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受托银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存款、转账等住房补贴金融业务。

市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二章住房利、贴资金的缴存
第七条(缴存登记)
单位应将缴存登记表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补贴缴存登记手续。

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设立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和公务员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每个单位、每个公务员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账户。

第八条(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等原因导致单位被注销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相关组织凭注销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为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产的转移和封存手续。

第九条(账户转移)
公务员在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之间调动的,原工作单位从停止发放工资之月起停止计发其住房补贴,新工作单位在发放其工资之月起继续计发其住房补贴。

原工作单位应在停止发放工资之月为该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尸转移手续,将个人账户转移清册提交市公积金中心。

经确认后,将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转移到新工作单位。

公务员调出原工作单位后,原工作单位没有为其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户转移手续,影响新工作单位为其缴存住房补贴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向原工作单位发出限期办理账户转移通知,原工作单位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条(账户封存)
公务员离开原工作单位,尚未有新工作单位或者新工作单位没有实施住房补贴致使住房补贴缴存中断,住房补贴账户无法转移或者注销的,其住房补贴账户应予封存。

原工作单位将封存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

第十一条(账户启封)
公务员个人住房补贴账户被封存的,在单位为其计发住房补贴时,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应予启封。

单位将启封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由市公积金中心予以启封。

第十二条(登记信息变更)
住房补贴的缴存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单位信息变更表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信息变更。

缴存住房补贴的公务员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个人信息变更表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缴存额计算)
公务员住房补贴月缴存额按本人上月基本工资(缴存基数)乘以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十四条(缴费方式)
单位缴存住房补贴实行缴费卡方式。

单位与受托银行签订缴费卡委托协议后,缴费卡专项用于缴存住房补贴,不能用于他途或者提现。

单位应按协议约定,在进行有关业务操作后,根据市公积金中心的通知,在缴费卡对应的帐户中存入足额款项,由受托银行定期从该帐户中扣款到市公积金中心住房补贴资金专户,为公务员缴存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正常缴存)
单位应于发薪日后5个工作日内为公务员缴存住房补贴。

单位首次缴存时,应确定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将缴存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

市公积金中心按单位提交的缴存金额通知受托银行扣款。

单位此后缴存时,如果缴存人数或缴存金额没有变动,只需按上月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缴存。

如果因账户封存、启封、转移、基数调整、补缴等原因致使缴存人数或者缴存金额有变动的,应将变动后的缴存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由市公积金中心按变动后的缴存金额通知受托银行扣款。

受托银行在扣款过程中,单位缴费卡对应的账户中如无款项或者无足够款项的,视为扣款不成功,单位必须及时补足款项。

第十六条(基数调整)
公务员月基本工资发生变动后,住房补贴标准也作相应调整,调整时间与公积金年度调整时间一致:并将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

基数调整经确认后,单位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公务员缴存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补缴)
单位因漏交、少缴或者缴存不及时等原因需要为公务员进行补缴的,可以办理补缴手续。

单位将补缴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

市公积金中心按单位提交的补缴金额通知受托银行扣款。

第十八条(催缴)
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补贴的,应在接到市公积金中心的通知后,按时足额缴存。

第十九条(计息)
住房补贴自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之日起,由市公积金中心比照住房公积金的计息方式和存储利率计息。

每年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

第三章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可以提取其住房补贴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退休;
(四)凋离本市:
(五)出国定居;
(六)辞职或者被辞退。

依照前款第(三) (四) (五) (六)项规定提取住房补贴的,应当同时注销公务员的住房补贴账户。

公务员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提取其住房补贴帐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一条(提取审核)
公务员要求提取其住房补贴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向其所在单位提交提取申请,由所在单位办理提取审核。

单位应根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提取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单位同意公务员提取的,应将经核定的提取证明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确认。

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处于封存状态,没有所在单位为其办理提取审核的,个人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符合使用条件的,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取。

第二十二条(提取方式)
公务员提取金额转入公务员在受托银行开立的有效的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卡中。

第四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四级账户)
住房补贴建立总账、二级区县账、三级单位账、四级个人明细帐,全面、动态、系统地记载单位和公务员住房补贴缴存、提取、转移、结息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结算年度)
住房补贴的结算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二十五条(结存单)
每年住房补贴结算后,市公积金中心向缴存补贴的公务员发放住房补贴结存单。

公务员发现结存单有错误的,应及时与市公积金中心联系。

第二十六条(查询)
市公积金中心设立网点、网站、声讯电话等多种查询方式,为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和公务员查询缴存和使用情况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单位的责任)
单位应确定专人作为住房补贴的经办人员。

单位应当及时为公务员办理住房补贴的缴存、转移、封存、启封、提取审核等手续。

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督促。

第二十八条(对受托银行的监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监督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业务。

受托银行应当按市公积金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缴存单位按照与受托银行签订的缴费卡委托协议,监督受托银行履行协议。

第二十九条(单位经办人员职责)
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住房补贴业务中,应当认真、严谨、负责。

经办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单位和公务员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政府监督)
住房补贴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市政府机管局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信息反馈)
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情况应定期向市政府机管局反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解释)
本暂行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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