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虎诉腾讯QQ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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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超越输赢的司法官司从奇虎360诉腾讯垄断说起

一场超越输赢的司法官司从奇虎360诉腾讯垄断说起

信、 开心 、 博 、 微 米聊 、 口信等 即时
通讯 服务 ; 在地域市场上, 国外的大 量产品也在提供即时通讯服务。 也就是说 , 现在面临的一个 比 较关键 的问题是相关市场界定存在
是否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 , 是反 垄 断诉讼成 立的前 提。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简称 《 反垄 断法》 第1条 , ) 9 以市场份额推定经
绕 相关市场如何定位、 被告 是否具
有垄断地位、 被告是否滥用此地位, 以及在前三者都成立 的情况下被告 该承担何种 民事责任等 四大焦点展 开控辩。
要 比法院界定 的小 , 在证 据不充 存 分之嫌 。 而如果法院将相关市场界 定为3 0 6 所主张的即时通讯领域 , 腾 讯势必会质 疑3 0 6 调查报告 的真实 性 , 括统计 指标 、 包 统计方 法是 否 合理等。 受制于我国反垄断司法 体系的 不健全, 奇虎3 0 6 与腾讯这一战可算 是该体系健全 实验 的白老鼠 , 相关 市场 的界定从大方 向来说是以后互 联 网反垄 断的一根准绳 , 需要反复 推敲、 研究 , 其界定之难可见一斑 。
陆 的即时通讯 服务, 强调是 能提 并 供包 括文字 、 频 、 音传输 的综 视 语 合类 即时通讯 服务。 此基 础上 , 在 3 0 为无论是从 产品抑或是从产 6认 品功能 、 市场 份额 、 财力 、 准入 难 度 等, 讯公司在 内地 即时通讯 软 腾 件及 服 务市 场 中均 具 有 市场 支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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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 焦 ・ 别报道 特
栏 目编 辑 王雪玉 E ma :p 9 @2 o - i y 9 1 nc r l S c n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上传者知盟网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炎。

委托代理人。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

委托代理人李丽。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2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嵩,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骋,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奇智软件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际无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普翔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自柱、苏志甫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小荔、徐炎,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小荔、李丽,被告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网络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嵩、马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诉称:两原告系QQ软件的权利人。

QQ软件包括了QQ2006、QQ2007、QQ2008、QQ2010正式版软件(对QQ2010正式版软件简称为QQ2010软件)。

QQ软件是目前国内用户数量最多的即时通讯软件。

三被告是从事桌面客户端软件开发和运营的互联网公司,与两原告具有竞争关系。

最新整理隐私权纠纷民事起诉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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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隐私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隐私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X,女,汉族,1985年04月11日出生,现住xxxx市大兴区采育镇XX村,联系方式:XXXXXXXXXXXX。

被告:xxxx奇虎科技有限公司,xxxx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职务:总裁;联系方式:XXXXXXXXXX。

案由:隐私权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本人多年使用被告设计、开发的网络浏览器软件“360安全浏览器”,并通过了上述浏览器制作各种文书,欣赏视听资料等等,该软件确实为原告提供了网页浏览的便利,又因名为安全浏览器,故从未有过任何质疑。

20xx年11月23日,原告正是通过“360安全浏览器”浏览新闻时,看到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保密技术攻防重点实验室撰写的一份《个人隐私泄露风险的技术研究报告》这一则新闻,关键内容为“360浏览器在架构设计、运作原理方面存在三大隐私安全隐患,会给用户安全带来严重危害”,该新闻又经中科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在翌日的新闻中证实,令原告在使用360安全浏览器中存在不安,鉴于原告有使用该软件的经历,有理由相信本人的隐私权已经遭到被告的侵犯。

由于原告现居住xxxx市大兴区,并在所在住处使用“360安全浏览器”上网,隐私权的被侵犯地管辖法院为xxxx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一审判决书(三)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一审判决书(三)

奇虎360诉腾讯滥⽤市场⽀配地位案⼀审判决书(三)四、关于被告是否滥⽤市场⽀配地位(⼀)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限制交易⾏为,依据是:1.在⽹址为/zt2010/360defameqq/index.htm的⽹站登载的《反对360不正当竞争及加强⾏业⾃律的联合声明》称:“我们特此发表本联合声明,⼀⽅⾯披露该公司恶意竞争的真相,同时也表明我们对此种恶意竞争⾏为予以坚决抵制的⽴场。

在此,我们郑重承诺,并呼吁⼴⼤同⾏和我们⼀起做到:⼀、公平竞争,维护⾏业健康、良好的市场氛围;⼆、不与360发⽣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三、共同推动及协助⾏业主管机构出台⾏业规范,有效约束市场竞争⾏为。

……联合声明企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公司百度公司腾讯公司傲游天下可⽜杀毒 2010年10⽉27⽇”。

2.在⽹址为/qq.shtml的⽹站登载的腾讯公司《致⼴⼤QQ⽤户的⼀封信》称:360公司停⽌对QQ进⾏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们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运⾏QQ软件。

落款⽇期为2010年11⽉3⽇。

该⽹页还记载以下内容:如果您选择QQ,请选择以下任⼀⽅式卸载360软件:⼯具卸载:下载360软件下载⼯具,⼿⼯卸载:查看360软件卸载指引。

在进⼊QQ2010⽹页后,会弹出⼀对话框:致QQ⽤户的⼀封信: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将停⽌运⾏QQ软件。

3.在⽹址为/qq.shtml的⽹站登载的腾讯公司《难以承受之痛的背后—致QQ⽤户的第⼆封信》称:360打着“安全”的名义,以“恐吓”的⽅式胁迫不明真相的⽤户卸载掉360的竞争对⼿。

过去两年,国内⼏乎所有浏览器都遭到了360“感染⽊马”名义的恐吓,国内⼏乎所有杀毒软件都遭到360发出的“过期”、“安全隐患”的打击,360杀毒因此⼀家独⼤。

360作为安全软件控制了整个QQ的聊天⼊⼝。

QQ的所有数据包括登录账户、密码、好友、聊天信息都得被360过滤之后才送还给QQ⽤户。

这相对于每个⽤户⾃家门⼝不请⾃来的“保镖”,每次进门都被“保镖”强制搜⾝才能进⾃家门。

2013年3Q大战终审庭审实录

2013年3Q大战终审庭审实录

360 诉腾讯垄断案终审庭审实录网易科技讯11月26日消息奇虎360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将于今天上午九时在最高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奇虎360 在庭审中提出上诉要求撤回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要求腾讯道歉并赔偿1. "5 亿元,目前上午庭审已结束,下午将继续开庭。

以下为上午庭审实录[08:43:58][导播]: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将于今日上午9:00 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08:44:09][导播]:特别提示:[09:03:55][导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04:5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05:29][导播]: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

[09:05:58][审判长]: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审人民法院已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决定予以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二审案件的有关程序规定,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09:06:25][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我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09:07:22][导播]:均回答:已收到。

[09:08:30][导播]: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

[09:09:01][审判长]:各方对其诉讼权利与义务是否已经清楚?[09:09:34][导播]:均回答:清楚。

[09:10:01][审判长]:刚才书记员已经核对了出庭人员身份,现在法庭当庭核对出庭人员身份。

[09:10:38][导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

[09:11:00][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09:11:18][导播]:均回答:无异议。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一审判决书(一)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一审判决书(一)

奇虎360诉腾讯滥⽤市场⽀配地位案⼀审判决书(⼀)奇虎360诉腾讯滥⽤市场⽀配地位⼀案堪称“互联⽹反垄断第⼀案”。

⼀审判决书对商品市场和市场领域如何界定、被告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配地位、被告是否滥⽤市场⽀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对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采取了何种独特的⽅法以及怎样评判⽀配地位的形成第⼀次给出了明确的标准。

对于如何适⽤和理解法律规定做出了评判。

本案诉讼请求为1.5亿元,⼀审案件受理费796800元,都堪称天价。

⼀审法院认为,“确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可以采取下列⽅法:根据需求者对QQ软件及其服务的功能⽤途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度定性分析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同时亦结合考虑供给替代的影响。

”这为确定本案的市场为全球市场打下了基础,奇虎公司主张本案市场为国内市场和单⼀商品没有了事实依据。

⼀审法院认定,“原告关于综合性的即时通讯产品及服务构成⼀个独⽴的相关商品市场的主张不能成⽴,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从⽽认定,原告以并不具备真实基础的市场份额来推定被告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的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的上述认定导致原告的⼤部事实、证据和诉讼请求全⾯崩溃。

关于被告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配地位的问题,涉及如何综合适⽤《反垄断法》第⼗七条第⼆款、第⼗⼋条、第⼗九条问题。

法院认为,“《反垄断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市场⽀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相关市场能⼒的市场地位。

第⼗⼋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该经营者的财⼒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即认定经营者的市场⽀配地位,需要考虑市场份额、该市场的竞争状况以及市场进⼊的难易程度等多种因素。

奇虎诉腾讯垄断

奇虎诉腾讯垄断

龙源期刊网
奇虎诉腾讯垄断
作者:
来源:《电脑爱好者》2012年第10期
4月18日,奇虎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在广东高院公开审理,这也是中国首例
互联网市场垄断诉讼案。

360称腾讯滥用软件QQ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类似企业发展,构成垄断行为,而腾讯却反驳360的指证毫无根据。

这个被视为“互联网第一案”的典型在经历近8小时的庭审后并无结果。

庭审现场,双方针对“相关市场”界定,腾讯是否具有支配地位,以及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论证。

另外,腾讯也不甘于被动,已向广东省高院起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并索赔1.25亿元,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点评:腾讯的垄断基本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能否从法律层面证明腾讯垄断,却不是一个容易的问题,软件、互联网领域,垄断一般更加隐蔽,并且更加常見。

腾讯近期拉来美国《连线》杂志创始主编凯文·凯利对话,借凯文·凯利的口表示互联网时代的垄断与工业化时代的垄断不一样,因为这种垄断通常是自然垄断,而且它不会垄断很长时间。

虽然说这些话的目的耐人寻味,但是其道理却还站得住脚,微软算不算垄断呢?Google是否也算得上垄断
呢?Facebook呢?他们都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无可置疑的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才是关键。

腾讯滥用了吗?相信大部分人心中都已经有杆秤了。

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问题提示:在审理互联网行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如何认定争议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何对诋毁商誉行为进行认定?【要点提示】在司法领域,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意义的竞争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在狭义竞争关系与最广义竞争关系中确定适当尺度的结果。

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商业模式,乃至于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尺度可能都是不同的,对互联网行业领域竞争关系的认定必须要考虑该行业商业模式的特性。

如果争议一方的行为可以增强其在该领域的竞争优势,或者损害对方的竞争优势,从而影响双方在广告市场、资本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利益格局,则说明双方在网络服务的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相关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存在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规制,是为了避免市场主体通过不适当的言论打击对手,牟取竞争优势,并造成对良性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

对于该类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除了对个案具体行为的判断之外,还应在商业性言论自由对市场秩序的积极价值与规避不当的商业诋毁行为对市场正常秩序的冲击中寻求平衡。

对于竞争者间的否定性言论,应当得到法律的规范而非禁止,而规范的尺度,则需要根据市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原则上,安全类软件行业商业性言论自由的边界是"客观真实的评测结果和表述",即言论所表述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客观事实。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错报、误报,以及并非明显的表述失当,应当给予适当的宽容。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2011年4月26日)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2237号(2011年9月14日)【案情】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是QQ即时通讯软件(以下简称QQ软件)的权利人和运营商,在即时通讯软件市场和桌面网络游戏、门户网站等网络服务领域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

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之法学思考

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之法学思考

360、QQ案引发的法学思考【案情简介】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 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宣凤,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奇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诉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亿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具体形式包括两被告在其网站连续十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4.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我的看法】从去年战火纷飞的“3Q”大战,到近日的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一年多时间以来,双方战火非但没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

3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

此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腾讯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和腾讯的“二选一”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号】(2013)民三终字第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即使初步认定被诉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仍可以进一步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以检验关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正确与否。

正文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发布扣扣保镖软件。

2010年11月3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11月4日,奇虎公司宣布召回扣扣保镖软件。

同日,360安全中心亦宣布,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强力干预下,目前QQ和360软件已经实现了完全兼容。

2010年9月,腾讯QQ即时通信软件与QQ软件管理一起打包安装,安装过程中并未提示用户将同时安装QQ软件管理。

2010年9月21日,腾讯公司发出公告称,正在使用的QQ软件管理和QQ医生将自动升级为QQ电脑管家。

奇虎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

奇虎公司主张,腾讯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两公司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公司的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上述行为构成限制交易;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捆绑,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构成捆绑销售。

3Q大战一审判决:腾讯赢了

3Q大战一审判决:腾讯赢了

3Q大战一审判决:腾讯赢了昨天上午,奇虎360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垄断,并索赔超过1.5亿元的知识产权纠纷一案,在广东省高院宣判。

奇虎360败诉,并被判承担79.6万全部诉讼费用,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第一案初告结束。

3Q大战奇虎落败本案原告奇虎公司系360安全卫士软件的著作权人及运营人,而两被告分别为QQ即时通讯软件的著作权人和实际控制人。

昨日广东省高院宣判,由于原告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即时通讯与微博、社交网络等构成强竞争和替代关系,而且是全球性市场,充分竞争,360对市场的定义过于狭窄。

腾讯并未处绝对主导地位,而且也未加以滥用,因而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

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这是国内首个在即时通讯领域对垄断行为作出认定的判决。

至此,在“3Q大战”引发的三场诉讼中,360已输两场,最后一场尚未判决。

近年来,360前后与腾讯、金山、百度等多家公司对簿公堂,无一胜诉,目前已经是“九连败”。

互联网领域市场份额不是垄断标准法庭总结的该案的四个争议焦点是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被告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反垄断法》提供了一条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规则,即当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50%时,在无反证的情况下,可推定其具有垄断地位。

原告奇虎方面主张QQ软件的市场份额为76.2%的最主要证据即艾瑞咨询公司出具的报告。

法院认为,该报告中涉及的统计产品范围与法院认定的商品市场范围存在差异,其未将手机和平板电脑终端、微博和SNS社交网站等纳入统计范围,且将地域界定在了中国大陆。

法官提出,认定垄断是否成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是否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因互联网即时通讯领域对资金和技术的要求不高,每年都有大量的经营者进入,相关产品种类众多,用户选择余地大。

奇虎与腾讯的案件分析

奇虎与腾讯的案件分析

奇虎与腾讯的案件分析(一)案件介绍:2010年11月3日腾讯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的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在此期间大量用户删除了原告相关软件。

腾讯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相捆绑,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构成捆绑销售。

奇虎认为腾讯利用其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专利布局,有效提高价格,排除相关市场内的竞争。

由于腾讯用户群庞大,其他潜在竞争者难以进入相关市场,即便进入也难以形成有效竞争,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造成奇虎的巨额损失,使其丧失了大量用户,所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争论的问题:1、“相关市场”的界定,腾讯认为即时通讯服务相关市场至少应包含:软件的即时通讯服务,包含奇虎诉状中所主张的三类即时通讯软件提供的服务,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如QQ、MSN,跨平台即时通讯服务如中国移动飞信,跨网络即时通讯软服务如Skype,电子邮箱的即时通讯服务如gmail、雅虎、网易邮箱等,SNS社交网站的即时通讯服务如开心网、人人网等,微博的即时通讯服务如新浪微博、搜狐微博等,其他网页形式的即时通讯服务如赶集网等,移动即时通讯服务如米聊、口信等,本案争议的QQ软件是一款综合性平台产品,除承载腾讯的即时通讯服务外,还承载腾讯的增值服务和广告服务,而互联网应用平台的经营者包括奇虎(互联网安全平台)、腾讯(即时通讯平台)及业内其他互联网企业,比如百度(搜索平台)、新浪(新闻门户平台、微博平台)等。

所以本案相关市场范围远大于奇虎界定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

奇虎对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错误,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而奇虎则认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

2、腾讯是否在即时通讯服务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网络侵害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网络侵害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网络侵害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原告的姓名/名称]
被告:[被告的姓名/名称]
事实和理由:
1. 原告是[自然人/法人],拥有网络平台[平台名称]的运营权。

2. 被告在[具体日期]通过网络平台[平台名称]进行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具体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详细描述被告的侵权行为]。

4. 原告已经多次向被告发出警示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置若罔闻,均未作具体答复。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网络侵权行为。

请求:
1.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的网络侵权行为。

2.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

3.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附言:
1. 原材料真实性声明:本起诉状中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均真实存在,并由我确保其真实性。

2. 争议解决方式:申请本案采取诉讼解决方式。

以上所述事实属实,本起诉状范本根据我方合理的、充分详尽的调查取得证据。

望法院审理,并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原告签名]
日期:[日期]。

【案例分析】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分析】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分析】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持续了 3 年多的“3Q 大战”终于落幕。

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诉奇虎 360 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360 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奇虎 360 对腾讯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 500万元。

最高法指出: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为达到其商业目的,诱导并提供工具积极帮助用户改变 QQ 软件的运行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依附 QQ 软件用户群,并通过对 QQ 软件及其服务进行贬损的手段来推销、推广 360 安全卫士,从而增加自己的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此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天,360 向用户发表公开信,称对终审判决感到遗憾,并坚称腾讯用“抄袭 + 捆绑”的手段“逼死创业公司”,挤压创业公司的发展空间,截断了创业公司的生存之路。

腾讯则发表公开信表示“惨胜如败。

除了些许宽慰和轻松,我们并无喜悦。

”“我们更愿意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看作是一个新的起点,一个通向互联网公平竞争的新商业文明的起点。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通过。

那时候,在斯坦福大学读博士的杨致远正酝酿创建雅虎,马化腾刚刚大学读完本科,几乎所有目前活跃在市场上的国内互联网巨头都还没有诞生。

但由于立法在前,互联网行业勃兴在后,《反不正当竞争法》能被互联网企业的律师团队们援引的条款确实有限。

拿“扣扣保镖”案来说,起诉方腾讯能够引用的法律条款仅有两条。

其中,第十四条的内容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在第二章辟出一个专门章节、共十一条来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能适用该案的仅有关于商誉的这一条。

腾讯的律师团队可以倚靠的另一条是第一章《总则》中的原则性表述,即第二条中“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诉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诉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诉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经营者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他人软件界面,取代了他人软件的部分界面,其根本目的在于依附他人强大用户群,通过贬损他人的软件及服务的手段推销、推广自己的软件,从而增加自己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文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与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基本案情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腾讯QQ即时通讯软件和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是其核心产品和服务。

2010年10月29日,腾讯公司等发现奇虎公司通过网站向用户提供奇智公司开发的“360扣扣保镖”软件的下载,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推广宣传。

腾讯公司等认为该软件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其客户广告,同时将奇虎公司产品和服务嵌入腾讯公司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

腾讯公司等认为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不仅破坏了其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其产品和服务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其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遭到严重损害,以奇虎公司等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为由,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发、传播和发行“360扣扣保镖”及相关软件,停止已发行和传播的“360扣扣保镖”软件现有功能,停止诋毁原告及原告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2.连续三个月在相关网站和报纸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5000000元;4.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全部诉讼费用。

(二)裁判结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市场经济是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自由竞争能够确保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但市场经济同时要求竞争公平、正当和有序。

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书

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书

(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发布时间:2013-04-25作者: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琼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中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姚彤,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被告奇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以(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奇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以(2012)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的裁定。

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于2012年9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邹良城、徐炎,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琼飞、朱小荔,被告奇虎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烨、李中圣,被告奇智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姚彤到庭参加诉讼。

奇虎与腾讯的案件分析

奇虎与腾讯的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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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Sn=(a1+an)n/2Sn=na1+n(n-1)d/2; (d为公差)Sn=An2+Bn; A=d/2,B=a1-(d/2)和为Sn首项a1末项an公差d项数n通项首项=2和项数-末项末项=2和项数-首项末项=首项+(项数-1)公差项数=(末项-首项)(除以)/ 公差+1公差=如:1+3+5+7+99 公差就是3-1d=an-a性质:若m、n、p、qN①若m+n=p+q,则am+an=ap+aq观察内容的选择,我本着先静后动,由近及远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的先安排与幼儿生活接近的,能理解的观察内容。

随机观察也是不可少的,是相当有趣的,如蜻蜓、蚯蚓、毛毛虫等,孩子一边观察,一边提问,兴趣很浓。

我提供的观察对象,注意形象逼真,色彩鲜明,大小适中,引导幼儿多角度多层面地进行观察,保证每个幼儿看得到,看得清。

看得清才能说得正确。

在观察过程中指导。

我注意帮助幼儿学习正确的观察方法,即按顺序观察和抓住事物的不同特征重点观察,观察与说话相结合,在观察中积累词汇,理解词汇,如一次我抓住时机,引导幼儿观察雷雨,雷雨前天空急剧变化,乌云密布,我问幼儿乌云是什么样子的,有的孩子说:乌云像大海的波浪。

有的孩子说“乌云跑得飞快。

”我加以肯定说“这是乌云滚滚。

”当幼儿看到闪电时,我告诉他“这叫电光闪闪。

”接着幼儿听到雷声惊叫起来,我抓住时机说:“这就是雷声隆隆。

”一会儿下起了大雨,我问:“雨下得怎样?”幼儿说大极了,我就舀一盆水往下一倒,作比较观察,让幼儿掌握“倾盆大雨”这个词。

雨后,我又带幼儿观察晴朗的天空,朗诵自编的一首儿歌:“蓝天高,白云飘,鸟儿飞,树儿摇,太阳公公咪咪笑。

聚焦奇虎腾讯上诉案

聚焦奇虎腾讯上诉案

22CHINA TOP BRANDS奇虎与腾讯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于2013年12月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一方奇虎与被上诉一方腾讯围绕扣扣保镖是否破坏了QQ 软件的安全性、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商业诋毁等5大焦点问题展开交锋。

由于该案是迄今为止互联网行业诉讼标的额最大案件,纷争已久,业界、网民普遍关注。

专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将对当前互联网行业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予以较好地规范和指引。

聚焦奇虎腾讯上诉案本刊记者/陈菲 王思北 张辛欣 南婷 编辑/陈案件焦点争议当日的法庭调查阶段,双方陈述了各自的诉请后,审判长奚晓明归纳了5个争议焦点。

案件首先聚焦在360扣扣保镖是否破坏了QQ 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是否使被上诉人丧失增值业务的交易机会和广告收入,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焦点问题上。

与此相关联的则是一审法院适用工信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和互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23T联网行业协会《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是否适当。

此外,双方还针对360扣扣保镖软件及服务,是否存在贬损QQ 软件及服务的行为,从而构成商业诋毁;是否取代了QQ 软件的部分功能,以推广自己的产品,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何看待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如果认定奇虎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等问题开展了激烈辩论。

在表达各自的诉请时,奇虎一方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腾讯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判定案件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腾讯一方承担。

腾讯一方则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奇虎一方的所有诉请,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

凸显互联网立法不完善2013年12月4日,旁听了该案审理的媒体人士石述思认为,这个案件更多地暴露出了互联网立法的不完善。

网络服务民事起诉状

网络服务民事起诉状

网络服务民事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
地址:[原告地址]
联系方式:[原告联系方式]
被告:[被告名称]
地址:[被告地址]
联系方式:[被告联系方式]
案件性质:民事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网络服务中断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具体金额]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3. 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道歉声明。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具体日期]与被告签订了网络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提供稳定、连续的网络服务。

然而,自[具体日期]起,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网络服务频繁出现中断、速度
缓慢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业务运营。

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
情况,要求解决,但被告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服务质量。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
直接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
一百一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
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证据清单:
1. 网络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原告支付网络服务费用的凭证。

3. 网络服务中断情况的记录及相关证据。

4. 原告与被告沟通的电子邮件、信件等书面材料。

5. 原告因网络服务中断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及相关证据。

此致
[法院名称]
原告:[原告姓名]
[起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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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路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案由垄断民事侵权纠纷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万元;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其具体形式包括两被告在其网站连续十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要求被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四、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五、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及服务的提供商,为互联网安全软件相关市场中的经营者,享有在市场中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权利原告成立于2007年,系一家提供互联网产品服务的高科技企业。

成立当年,原告即推出了360安全卫士软件及相应运营、维护服务。

经多年潜心经营,原告以360安全卫士软件为核心,开发了360杀毒、360安全浏览器、360保险箱、360手机卫士等系列安全产品,成为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供应商。

所谓互联网安全软件,是指保障互联网用户个人隐私或商业信息在网络上传输时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软件。

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系该市场的经营者。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对互联网安全的需求与日俱增,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的相关市场日益重要,于是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领域互联网企业也推出互联网安全软件,进入该市场,与原告等既有经营者展开激烈竞争。

原告认为,公平、有序竞争可以促进经营者不断改进自身服务、提升用户体验,并最终促进技术进步,提升社会整体效益。

然而不正当竞争,特别是凭借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损害诚信经营者的权益,更损害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被告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原告认为必需打击,其不仅有利于维护受害者自身正当权益,亦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二、两被告滥用其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损害了市场的竞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QQ即时通讯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公司为QQ即时通讯软件的实际运营人。

两被告共同提供QQ即时通讯软件,并提供实际运营服务,应对该软件的实际运营产生的法律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被告经多年经营,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本应谨言慎行,维护健康的竞争环境。

但被告却滥用其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不仅意图排除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更欲将其市场支配地位违法传导至互联网安全软件市场,阻碍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经营者的发展、乃至生存。

被告的本案行为,乃系典型违反反垄断法之民事侵权行径。

1. 被告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相关市场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原告认为,本案中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市场。

1.1 关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的认定原告认为,本案中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

所谓即时通讯软件是指互联网上用以进行实时通讯的系统服务,其允许多人使用,并实时传递文字信息、文档、语音以及视频等信息流。

电子邮件、电话通信等难以替代即时通讯服务。

原告认为,即时通讯软件如无相应的服务支撑无法运行,因此,即时通讯软件与服务市场是统一不可分,因此涉案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其服务市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服务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取决于商品的可替代程度。

简言之,如果需求者认为某类商品不能为其他商品替代,而其内部细分商品之间的替代性较高。

则该类商品可以被认定为反垄断法意义的相关市场。

第一,从外部替代性而言,当前没有较紧密的替代品与即时通讯产品竞争,在可预见的未来一段时期内,也没有潜在的替代品对之形成竞争压力的趋势。

电子邮件、电话通信等难以替代即时通讯服务。

例如相比于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实现了信息传输的实时性与传输内容的丰富性。

相比于电话通信,即时通讯软件实现了传输的多样化以及低成本。

相比手机短信服务,即时通讯取消了手机短信的长度和资费限制。

第二,从内部细分市场替代性而言,即时通讯的细分市场竞争激烈、联系紧密,相互替代性高。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的2009年度《中国即时通信用户调研报告》,即时通讯软件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例如腾讯QQ ,微软的MSN ;第二类是跨平台即时通讯服务,例如中国移动推出的飞信产品;第三类是跨网络即时通讯服务,例如Tom集团公司Skype软件服务。

虽然可分为三种类型,但不同的即时通讯不仅物理特性相似,内涵与外延上也互有重叠,其划分标准更多依据服务商的业务选择,而非用户的需求。

例如被告作为综合类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其也提供跨平台、跨网络的即时通讯服务。

因此,即时通讯内部细分市场之间联系紧密,技术上可彼此替代。

而对用户而言,其对每一细分市场,没有特殊需求,服务可彼此替代。

第三,即时通讯服务独特的定价以及盈利机制,并不影响其作为独立相关市场的认定。

即时通讯软件具有如下特性,即用户越多,单个用户可联系对象越多,服务提供商广告收益及增值效益越高。

因此,服务商通常对普通用户免费,以求更多用户加入,另就增值服务或广告业务收费。

以被告为例,其QQ软件对普通用户免费,仅向QQ会员、移动QQ用户及广告主收费。

尽管定价机制独特,但其并不改变即时通讯软件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

首先,普通用户虽然无需付费,但仍需支付对价,即时通讯软件市场,满足市场的基本属性。

以被告普通QQ会员为例,用户在使用软件过程中需强制接受大量广告以及观看收费会员的QQ秀等。

因此,即时通讯软件的“价格”体现为观看广告的成本以及最终由广告主支付的广告费。

其次,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考察用户的需求,用户对于使用即时通讯软件进行交流的内在需求确实存在并难以替代。

需求的存在最终决定了独立相关市场的成立。

由此对即时通讯相关市场分析模式与其他商品无本质差异,不能因即时通讯服务盈利模式的特性,而使其经营者获得反垄断法的豁免。

综上可知,即时通讯服务尽管有其独特的定价以及盈利模式,但其难以为其他通讯服务所替代,而不同类型的即时通讯服务具有较为紧密的替代关系,因此,即时通讯服务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1.2 关于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规定,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区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

原告认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市场。

第一,中国大陆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有较强独立性。

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在用户使用语言、用户使用偏好、网络设施以及互联网法律法规限制等方面与域外市场显著不同,使得该市场区域与域外市场泾渭分明与隔绝。

第二,中国大陆相关市场内部没有明显的地域市场划分。

由于语言相通,文化相似,用户使用方式相近,地域间不存在替代竞争关系,涉案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的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市场。

1.3 被告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但如果市场主体在某一特定的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法律对其行为有更严格的要求。

综合考察市场份额、财务状况、技术实力、以及其对竞争者影响等因素,原告认为,被告在中国境内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八定规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同时规定了认定支配地位的简易方式,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即可推定为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依据前述规定逐项考察各影响因素,被告不仅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具有远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市场份额,其财务实力、技术实力以及对交易商的控制力等都表明,被告能够控制相关市场的交易条件,并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

第一,从市场份额以及市场结构看,被告具有支配性的市场份额,远远领先于其他任何经营者。

第三方咨询公司艾瑞咨询提供的《中国即时通讯行业发展报告》显示,被告的市场份额达76.2%。

而其他任意一个经营者的份额都不超过百分之七。

该市场为典型的完全垄断市场。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出具的《2009年中国即时通信用户调研报告》虽未直接提供其在即时通讯软件的市场份额,但显示被告QQ软件的渗透率高达97%,而所有其余即时通讯软件的渗透率相加也无法达到该数值。

进一步看,据被告的年度财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30日,QQ即时通讯的活跃账户数达到7.019亿,最高同时在线账户数达到1.367亿。

而根据《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同期中国网民的总数为4.85亿。

由此可见,尽管计算市场份额的方式、方法各有不同,但不论何种方式,被告的市场份额,都显著高于二分之一。

因此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从经营者的财力看,被告财力雄厚,使得其具有强大的投资能力、市场推广能力以及交叉补贴能力,从而有能力采取灵活的竞争性经营战略,阻碍竞争对手的进入、发展与壮大。

据被告2010年财报显示,2010年全年的收入为196亿,净资产收益率为53.8%,净利率为42.1%,其盈利能力遥遥领先于相关市场中的其他企业。

因此,被告既有财力采取大规模的市场推广活动压制竞争对手,也有能力通过补贴压低市场的价格,打击对手。

第三,从技术实力看,被告通过专利布局,可以有效排除、限制相关市场内的竞争。

经检索,被告即时通讯专利保有量占国内80%以上。

截止到2011年10月10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共检索到被告已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为2049件,其中授权数量为1019件,绝大部分涉及即时通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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