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10.17•【文号】银办发[2008]249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10月17日银办发[2008]249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同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是行员制用工的有效补充,为解决分支机构部分操作性、辅助性岗位人员不足的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
合同制用工人员是分支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履行好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人力资源,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合同制用工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各分支机构要在依法清理规范现有编制外用工、优化整合编制内人员的基础上,合理使用合同制用工。
三、各分支机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总行人事司报告。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建立具有中央银行特点的分支机构员工分类管理制度,为分支机构有效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制用工是指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方式建立劳动关系,或以劳务派遣形式形成用工关系的用工形式。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包括两类人员: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合同制员工是指与分支机构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员工,是分支机构员工构成的一部分。
劳务派遣人员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遣到分支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用工的使用范围原则上仅限于辅助类、操作类岗位。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保证信贷业务的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合同管理是开发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信贷合同管理应遵循“统一法人,总行决策,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合同”,是指与开发银行信贷业务有关的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关、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提款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展期协议、变更协议等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部门”,是指开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局、各分行及总行营业部。
第五条开发银行信贷合同文本分为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和特殊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总行拟定合同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由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分行)根据具体项目需要选择使用并可增加条款的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格式合同文本”,是指总行预先印制拟定、以印制文本或磁盘形式下发的信贷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特殊合同文本”,是指除“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信贷合同文本。
第六条根据开发银行信贷业务的需要,借款合同一律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其他信贷合同可以使用格式合同文本,但今后将逐步推行框架合同文本。
由于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的,可以使用特殊合同文本。
第二章信贷合同管理职责第七条总行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全行信贷合同的法律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信贷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二、负责框架合同文本和负责格式合同文本的拟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和;三、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的法律指导;四、必要时参与特殊、重大信贷合同的谈判;五、负责授权范围内负责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六、负责指导信贷业务部门办理信贷合同公证及抵(质)押物登记事宜;七、负责处理涉及信贷合同的重大纠纷和诉讼案件;八、负责负责信贷合同管理的法律培训;九、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是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银行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效益,特制定本《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银行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终止,保障银行员工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银行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包括银行总部、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员工。
三、银行劳动合同的签订银行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签订应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劳动合同,不得强制或欺骗员工签订合同。
2. 平等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平等协商,不存在任何的优劣地位。
3. 公平原则:合同条款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四、银行劳动合同的执行银行和员工在劳动合同执行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1. 工作内容: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 工作时间:根据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和银行的工作制度,员工应按规定上下班,并保证工作时间的安排合理合法。
3. 薪酬待遇:银行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4. 劳动条件:银行应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确保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五、银行劳动合同的终止银行劳动合同的终止可分为以下情况:1. 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
2. 协商解除: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3. 辞职:员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银行同意后解除合同。
4. 解雇:银行因员工违反合同规定或其他严重原因,解雇员工并终止合同。
六、责任和处罚对于违反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将根据违规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
七、附则本办法由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由银行各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2023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正规范本(通用版)
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劳动合同法》(简称“本法”)是为了规范银行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银行业的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1.2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银行业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定义2.1 银行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银行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
2.2 劳动合同是指银行业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明确劳动者与银行业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3 劳动者是指与银行业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提供劳动力,并按照约定享受报酬的人。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形式3.1 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与报酬;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等。
3.2 劳动合同中的书面形式可以包括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4.1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2 劳动合同签订应当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确保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充分了解和无异议。
4.3 劳动合同中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5.2 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采取合法合规的解决办法,如通过调岗、培训等方式解决矛盾。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终止6.1 劳动合同到期,按照合同期限终止。
6.2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按照约定终止。
6.3 劳动合同发生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的诊断,需要长期调养的;因劳动者的辞退、辞职、退休等原因终止;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7.1 银行业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并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
合同管理规定
合同管理规定
1.合同的归档
1.1 合同正本至少需有两份交信息管理部签收发放,业务部门仅保留合同复印件。
1.2 《合同执行情况表》是合同执行的内部管理报表,提交经管办保存。
1.3 相关协议/备忘原件,和合同正本归档信息管理部保管。
2. 合同执行过程中
2.1 信息管理部需向经管办提供合同统计数据电子文档。
2.2 财务部需向经管办提供下列电子文档:①日常经营费用支出(按月);②合同收款情况。
2.3 计划供应部需向经管办提供下列电子文档:①设备采购支出;②设备采购应付款。
2.4 合同执行部门需向经管办提供执行合同时所产生的:①中间合同原件(如合同更改书、协商备忘录等);②项目费用支出电子文档;③合同执行进度项目人员结构报表。
2.5 工程中心需向经管办提供执行合同时所产生的工程费用支出电子文档。
2.6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由工程中心同意并监理,发包部门另需向工程中心支付分包合同金额3%的监理费。
3.合同执行完成后
3.1 合同执行完成后,由合同执行部门向经管办提供验收合格报告;如为工程合同还需提供《工程合同结算书》交经管办留存。
3.2 若合同执行至已符合结算条件,但合同并未执行完毕,而又希望做该合同的业务结算时,则由合同执行部门向经管办提交:①《申请结算报告》;②《合
同予结算书》交经管办留存,作为年终业务奖金结算的依据。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0]38号颁布日期:2000-04-11 执行日期:2000-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深化人事改革,建立适应商业银行需要的用工制度,总行将从今年起按照统一的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对储蓄代办员实施管理。
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后,原储蓄代办员一律称为“储蓄合同工”。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劳动合同书(样本)印发给你们。
请各行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待全行人事工作会后,与经清理整顿后留用的原储蓄代办员签订劳动合同。
未完成总行1998年下达的储蓄代办员清退任务的行,应在完成任务后,再与留用代办员签订合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人事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国有商业银行运作要求的用工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储蓄合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国农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
(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原则。
合同双方既应享有合同确认的权利,也应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各级营业机构中1995年底前在册、并经清理整顿后的原储蓄代办员,属于本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
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储蓄代办员一律称为“储蓄合同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内容第五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岗位、内容及工作质量要求;(三)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银行合同管理办法
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合同管理,明确职责,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行与外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本行各级机构、各部门之间不涉及外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书面约定,不在前款规定的合同之列。
本条所称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书、协议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协议。
第三条本行合同分为业务类合同和非业务类合同。
“业务类合同”是指在经营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以及中间业务的过程中订立的合同,包括因不良资产重组或处置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有)。
“非业务类合同”是指银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署的、除业务类合同外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格式合同是指为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合同当事方不得修改的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合同是指为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本行各级机构与部门必须使用,必要时经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可以进行部分修改的合同。
第六条合同管理是指按照本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合同的制定、使用、谈判、审查、审批、签署、履行、保密、披露、保管等行为进行规范的活动。
第七条合同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合同管理机构归口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或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合同的起草、谈判、业务审查、订立、履行及档案管理等事宜。
总行的合同管理机构为总行风险管理部,分行的合同管理机构为分行履行法律与合规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总行负责全行的合同管理工作。
分行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管理以本行名义及本行下属机构名义订立的合同。
直属支行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管理以本行名义订立的合同。
直属支行订立合同的法律审查工作由总行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
第九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合同管理实行强制性法律审查原则。
银行合同管理办法
银行合同管理办法银行合同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合同管理行为,保护银行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合同签订1、银行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用户介绍相关产品、服务的利率、费用、风险等信息,确保用户知情、合理选择。
2、银行与用户签订合同应当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在合同签订前向用户解释合同条款,确保用户充分知情,对合同内容有充分认识。
3、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当提示用户查看并确认合同内容,必要时在合同正文上加盖公章或者电子签章,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合同履行1、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如需修改合同,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征得用户同意。
2、银行应当及时向用户发送账单、发生额通知书等合同约定的财务信息,确保用户得到及时有效的资金流动情况。
3、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用等标准收取款项,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费率。
如确需提高收费标准,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征得用户同意。
四、违约处理1、银行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给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银行应当及时补救违约行为,如无法补救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利息等责任。
3、银行向用户收取的手续费、利息等款项,如不合法、不合理的,用户可以要求银行返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等责任。
五、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3、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银行签订合同的用户,适用于银行合同管理中的各项行为。
国有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国有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国有银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行为,保障国有银行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国有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劳动保障政策,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由银行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银行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七)员工培训;(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银行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事项。
第八条银行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学历、职业技能等基本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银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员工相应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银行和员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银行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续订和解除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银行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双方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互相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员工严重违反银行规章制度的;(三)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银行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银行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银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和控制要点,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各种关联交易行为。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1)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a )授信;b)资产转移;c)提供服务;d)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2)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3)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4)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3.2缩写无3.3分类1)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文件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2)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a)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b)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即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c)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d)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e)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3)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a)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即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b)与本行同受某一个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c)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d)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劳动合同管理,保障银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章合同签订与变更
第三条
银行与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内容,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若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经过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五条
银行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记录工作人员的合同信息及变更
情况。
第三章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2. 严重过失导致银行遭受重大损失;
3. 严重失职,致使银行无法正常运营。
第七条
工作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书面通知银行一定期限。
第八条
银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支付相
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章合同管理责任
第九条
各级银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
银行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秩序。
第十一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流程和责任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上规定,银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监督。
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切实防范风险,根据xx银行信贷业务和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合同专用章,是指x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签订信贷合同及履行信贷合同相关事务中对外使用的专用印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合同,是指x银行各级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信贷业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与信贷合同相关的申请书、承诺书、函件、通知、公告等法律文书属于信贷合同的范畴。
第四条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x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签订信贷合同及履行信贷合同相关事务中,应当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本机构公章。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办公室是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对信贷合同专用章的刻制、保管、使用、收缴、销毁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信贷管理部门是信贷合同专用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信贷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管理、登记发放、使用监督以及废止信贷合同专用章的收缴、销毁等工作。
(二)负责信贷合同专用章的日常保管、用印管理及相关档案管理。
(三)对信贷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信贷客户部门负责按规定的范围和流程使用信贷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中涉及法律事项的咨询、审查等工作;内控合规部门负责参与信贷合同专用章监督销毁等工作。
第十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参与废止信贷合同专用章的监督销毁工作。
第三章信贷合同专用章的规格标准第十一条信贷合同专用章应按照坚固耐用的原则,采用公安部门认可的质料,按规定的规格标准刻制。
第十二条信贷合同专用章所刊文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字体的大小和排列以清晰、美观、大方为宜。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信贷合同专用章可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第十三条信贷合同专用章规格和内容如下:信贷合同专用章一般采用铜质、铜面木托或硬塑材料,具体由刻制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行机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的一部管理规定。
以下是本规定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各类银行机构在办理劳动合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和管理要求。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1. 劳动合同应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重要内容。
2.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双方加盖印章后生效。
银行机构应当保留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 在申请银行岗位时,应当首先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并与应聘者达成书面协议。
此后,若应聘者通过面试并正式上岗,双方应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议,并在书面形式下进行。
变更内容应当明确、合法,同时应当改变或补充原劳动合同中的条款。
特别是涉及变更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关键条款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
2. 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银行机构有权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银行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2)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经核实有过失任职或处于试用期内严重不符合其中岗位要求;(3)劳动者严重违反与银行机构之间达成的协议,导致银行机构无法继续与之保持合作;(4)劳动者泄露银行机构商业秘密或业务机密;(5)劳动者的身体条件无法胜任岗位工作;(6)需要裁减人员的情况下,经过协商再三无法达成意见统一。
四、劳动合同管理的其他要求1. 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劳动合同档案,对劳动合同进行统一归档和管理。
同时,劳动合同的每一次变更、续签和解除都应当在档案中详细记录。
2. 银行机构应当主动向劳动者解释劳动合同的含义,和在劳动合同生效前向劳动者提供有关待遇、工作时间等信息,并确定确认日期。
同时,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保障劳动者的经济权利。
银行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最新
银行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最新银行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听着挺高大上的,但说实话,这个事儿其实跟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咱们日常去银行办理业务,不管是贷款、开卡还是各种金融服务,背后总少不了一堆合同。
你知道的,银行的合同可不是随便写的,得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来,咱们普通人不懂的地方多着呢。
所以,今天就聊聊银行是怎么管理这些合同的,别担心,不会枯燥,咱轻松点说。
银行签合同可不像咱们平时签个什么租房协议,随便写写就行。
银行的合同,尤其是涉及到对外签订的合同,那可是精心设计过的,里面细节一大堆,谁也不敢马虎。
这些合同的管理办法,基本上是由银行总部或者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来定的。
这个管理办法的目的,大家猜猜,是不是为了防止乱七八糟的情况发生?没错,就是为了确保每一份合同都能合规,合法,不出现漏洞。
毕竟,银行可不敢拿自己的声誉去开玩笑。
说到管理办法,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清楚、明确。
银行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按照一套完整的流程来走,得有审批、审查、签署等环节。
你知道,银行一向是讲究程序的,合同在签之前,得经过好多层的审核,不能随便签个字就了事。
毕竟,签了就代表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都确定了,哪怕是一个小小的细节出错,后面可就麻烦了。
所以,每一个合同都会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来审查,确保没有遗漏和瑕疵。
不仅如此,银行的合同管理办法还特别注重风险控制。
想想看,如果银行签了一个不靠谱的合同,结果导致自己蒙受损失,那后果可不堪设想。
所以,银行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要对每一份合同的条款进行评估,特别是那些风险较大的合同,需要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合同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比如说,贷款合同,银行就得特别注意借款人是否有还款能力,合同中有没有一些“坑”人的条款,确保自己不吃亏,也能保护客户的利益。
银行的合同管理办法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定,就是合同的存档和管理。
这个其实很简单,就是银行在签订合同后,不会把这些文件随便丢到一边,而是要精心保存,确保随时可以找到。
XX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
XX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部(中心)、各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合同风险,现就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强调如下:
一、XX银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支行作为分支机构、部室作为内设部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经总行授权,任何支行(部室)或个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任何支行(部室)或个人未经授权、超授权范围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由签订合同的支行(部室)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二、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需提交法律事务中心进行法律合规审查。
三、印章管理部门和管印人员要严格按照用印范围和审批流程用印,不得擅自用印。
未经法律合规审查,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合同文本,一律不得加盖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对外签订合同,不得加盖业务公章。
四、合同主办部门要认真核实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起草的合同要约定明确、要素齐全、意思表达真实、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能够充分保护我方合法权益等,不得直接接受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
五、合同应当事前订立,不得事后补签、倒签。
六、XX银行统一印发的模板类合同、合同一方或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合同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且不允许修改的格式合同无需审查。
2023年12月28日。
银行授信合同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合同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授信合同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签订的授信协议,是银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证银行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授信合同的管理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份银行授信合同管理办法模板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授信合同的管理工作,保障银行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所有有关银行授信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授信合同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信、审慎和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授信合同管理工作分为授信前、授信中和授信后三个阶段。
第二章授信前第五条银行授信合同的管理工作应从授信前启动,即客户申请授信业务之时,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防范风险、合法经营”的原则,全面了解客户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行业走势以及风险等级,核实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制定授信方案和合同模板。
第六条银行应在授信前对客户实施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风险和合规情况,并评估客户的可持续性和风险等级。
第七条银行应为授信项目确定合适的贷款金额,对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进行核实并制定详细的授信方案。
第八条银行应为每个授信项目签订书面的授信合同,明确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利率、资金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条款,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分析和控制计划。
第三章授信中第九条银行应定期对授信项目进行监督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条当授信项目存在风险变化或违约风险时,银行应及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例如变更贷款条款、加强担保要求等,防范损失风险。
第十一条银行应及时收集、核实和保存客户提供的资料、证明文件,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可靠,以便在需要时进行后续的法律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高效的管理体制和控制流程,防范操作风险和内部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授信后第十三条银行应在贷款终止、结清或逾期等情形下,及时进行结案工作。
银行应对客户还款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发现违约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银行债权的合法权益。
银行合同管理办法
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合同管理,明确职责,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行与外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本行各级机构、各部门之间不涉及外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书面约定,不在前款规定的合同之列。
本条所称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书、协议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协议。
第三条本行合同分为业务类合同和非业务类合同。
“业务类合同”是指在经营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以及中间业务的过程中订立的合同,包括因不良资产重组或处置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有)。
“非业务类合同”是指银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署的、除业务类合同外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格式合同是指为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合同当事方不得修改的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合同是指为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本行各级机构与部门必须使用,必要时经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可以进行部分修改的合同。
第六条合同管理是指按照本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合同的制定、使用、谈判、审查、审批、签署、履行、保密、披露、保管等行为进行规范的活动。
第七条合同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合同管理机构归口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或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合同的起草、谈判、业务审查、订立、履行及档案管理等事宜。
总行的合同管理机构为总行风险管理部,分行的合同管理机构为分行履行法律与合规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总行负责全行的合同管理工作。
分行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管理以本行名义及本行下属机构名义订立的合同。
直属支行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管理以本行名义订立的合同。
直属支行订立合同的法律审查工作由总行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
第九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合同管理实行强制性法律审查原则。
银行合同管理办法-
银行合同管理办法银行合同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银行合同管理办法是指,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方法和政策。
下面就银行合同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鉴于国内外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变化,银行业务范畴也逐步扩大,因此,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的制定就成为了银行业对有效规范银行业务的必要选择。
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的制定能够明确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规范银行的业务操作,保障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法权益。
制定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在于:1.明确合同标准,规范银行业务操作。
规范化合同制定,能够为银行提供一个统一而正确的合同标准,有助于规范银行的业务操作,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有利于维护合同效力。
明确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有效地维护合同效力,避免因合同条款模糊或不清晰而发生的法律纠纷。
3.促进银行业务发展。
通过规范化管理合同制定,能够提升银行业务的可信度,促进银行业务的发展,也能够提高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作信任度。
二、主要内容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制定、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合同管理四方面。
1.合同制定合同制定应该具有明确定义合同条款、合同的份数、签字顺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标准;对于不同业务类型的合同应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特别的规定。
2.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时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情况,并确保客户的授权有效。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把握好签字顺序,维护合同的效力。
3.合同执行银行在执行合同时应遵循“先责任、再利益”的原则,确保合同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保障银行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4.合同管理银行应建立合同管理机制,包括存档、备份、合同风险评估等,以确保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档案、文件及保密措施得到保护;此外,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也应制定明确的处理办法。
三、管理体制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的管理体制由银行内部部门与监管机构共同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银行机构合同管理办法
银行机构合同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和银行机构数量的增加,银行机构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越来越多。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合同,保证各方权益,制定本《银行机构合同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与其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管理。
三、合同管理职责1. 银行机构应设立合同管理部门或委派专人进行合同管理,并明确其职责。
2. 合同管理部门或专人应负责合同的登记、归档、执行和监督等工作。
3. 合同管理部门或专人应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确保合同履行情况得到有效监督。
四、合同管理流程1. 合同签订:银行机构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前,应经过合同管理部门或专人审查,并确保合同内容完整、符合法律法规。
2. 合同登记: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部门或专人应及时登记,包括合同的编号、签订日期、合同双方等信息。
3. 合同归档:合同管理部门或专人应将已登记的合同归档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和管理。
4. 合同执行:合同管理部门或专人应定期跟进合同执行情况,确保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5. 合同监督:合同管理部门或专人应对违约行为进行监督,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银行机构的合法权益。
五、合同管理措施1. 合同模板:银行机构应制定合同模板,明确合同条款,减少合同的重复性工作。
2. 风险评估:银行机构应对合作伙伴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合同管理措施。
3. 合同培训:银行机构应定期组织合同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合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4. 合同监测:银行机构应建立合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5. 合同评估:合同管理部门或专人应定期评估合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处罚措施对于不按照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的银行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警告通报- 组织处理- 行政处罚- 经济赔偿- 其他法律措施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修订或补充,应及时公布并执行。
以上为《银行机构合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合同管理办法,并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行。
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开行发[2000]76号
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3月2日开行发〔2000〕76号)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印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专用章的制发总行办公厅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刻制和下发。
第三条合同专用章的编号各分行(包括总行营业部,下同)合同专用章编号如下:(01)总行营业部(02)天津分行(03)石家庄分行(04)太原分行(05)呼和浩特分行(06)沈阳分行(07)大连分行(08)长春分行(09)哈尔滨分行(10)上海分行(11)杭州分行(12)福州分行(13)南京分行(14)合肥分行(15)济南分行(16)郑州分行(17)武汉分行(18)长沙分行(19)广州分行(20)深圳分行(21)南宁分行(22)海口分行(23)重庆分行(24)成都分行(25)昆明分行(26)西安分行(27)兰州分行(28)乌鲁木齐分行第四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各分行在授权范围内以总行名义签订信贷合同(包括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提款协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展期协议、用款(还款)计划变更协议)时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未经总行法律事务局批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一、合同专用章应由各分行办公室负责管理;二、合同专用章应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三、使用合同专用章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附件一),经合同授权签字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用印;四、监印人应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五、用印位置应压签字人姓名及落款日期;六、用印审批单、用印登记本应由各分行办公室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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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合同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系指本行各级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对外签署或出具的、构成单方或者多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形式上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担)保函、承诺(书)、证明(书)、声明(书)、备忘录、意向书、授权书、业务申请表或章程等。
本办法所称“合同”不包括本行与本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按内容分为银行业务合同和非银行业务合同。
(一)“银行业务合同”系指本行在经营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以及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合同,包括因不良资产重组或处置而订立的合同。
(二)“非银行业务合同”系指本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署的、除银行业务合同外的其它合同,包括但不限于:1.与房屋买卖、租赁及房屋建造、维护、装修等建筑工程有关的合同;2.与购买软件、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软件、购买技术服务有关的合同;3.因购买、租赁运输工具、电子化设备、银行卡设备及其它大宗办公用品、物品订立的合同;4.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保安公司、劳务公司及广告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订立的服务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审批、签署、履行、档案管理及信息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格式合同文本”系指总行制定颁布的、为便于反复使用而固定格式的合同文本。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
合同主体、内容、形式应当合法合规,合同各方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合同谈判、合同条款的设定、合同签署、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相关证据的收集、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依法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
(二)授权签署。
本行持有营业执照的各级机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合同,各级机构的内设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非本行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行签署合同必须取得相应授权。
(三)分级管理。
总行负责全行的合同管理工作,分支机构负责以本级机构及所辖机构名义签署的合同管理工作。
(四)分工负责。
本行各级机构的内设部门和相关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五)强制审查。
凡以本行名义订立的合同,按本行格式合同文本填写的,应经过业务性审查后方可对外签署;使用非本行格式合同文本或对本行格式合同文本进行修改的,应经过业务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后方可对外签署。
(六)保守秘密。
本行相关人员应严守合同秘密,因工作需要必须向受聘中介机构提供合同文本或披露合同信息的,应与受聘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对外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责第八条总行法律合规部为全行合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分行法律合规部门为分行(包括所辖支行,下同)合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或机构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合同起草、谈判、业务性审查、签署、履行、档案管理及管理信息等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职责:(一)拟定、修改全行合同管理制度;(二)对全行合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检查;(三)拟定、修改、解释、废止格式合同文本、参考合同文本;(四)组织全行合同法律知识培训;(五)对以总行名义签署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参与总行特殊、重大合同谈判;(六)完成全行合同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分行法律合规部门职责:(一)对分行合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检查;(二)组织分行合同法律知识培训;(三)管理分行合同信息;(四)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报告分行合同管理情况;(五)对以分行名义签署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参与分行特殊、重大合同谈判;(六)完成总行交办的其它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各部门、分行各部门和分行所辖支行应指定一人为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或本支行的合同管理,其职责是:(一)负责本部门或本支行合同管理信息,并建立本部门非业务类合同的管理台账,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前一月度合同管理信息登记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本部门或本支行执行合同管理制度;(三)向法律合规部报告合同信息和合同管理情况;(四)审查格式合同文本是否符合填写要求;(五)完成合同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合同经办部门职责:(一)根据本级行履行经营管理职能的需要,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的商务谈判、起草、审查、签署、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有关工作;(二)负责合同签署、履行、变更、补充、转让、违约、解除、终止等合同信息管理;(三)收集并按本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合同档案材料。
第三章格式合同文本的管理第十三条格式合同文本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二)符合本级行的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内容简洁,形式实用;(四)用语规范、简练、无歧义,便于理解、操作;(五)条款完备,内容和形式符合实际需要。
第十四条格式合同文本制定程序如下:(一)总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1.分行认为需要制定格式合同文本的,向总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需求。
2.总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向法律合规部提出书面建议。
制定合同文本的书面建议应当包括相关业务制度及管理要求、操作细则、操作流程、业务风险及防范措施说明、合同参考文本等。
(二)总行法律合规部制定文本1.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制定格式合同文本。
2.制定格式合同文本及使用说明。
3.提请总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审查是否符合业务需求及业务制度和管理要求。
总行法律合规部认为必要时,可向有关专家征求法律意见。
4.格式合同文本制定后经相关业务部门会签后,报行领导审批决定。
(三)印发文本和备案全行所有格式合同文本由总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总行行政保卫部负责印制,印制后3个工作日内,将格式合同文本的纸质和电子文档送总行法律合规部备案。
根据制度重新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印制前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法律合规部门审核,行政保卫部印制。
格式合同文本的加印,由总行主管部门申请,总行行政保卫部印制。
第十五条总行法律合规部每二至三年组织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集中清理、修订。
特殊情况下,根据业务需求变化、监管规定变化和法律风险变化情况随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格式合同文本的修改(一)总行制定格式合同文本的,相关业务应当使用,并遵守相应的使用说明。
(二)分行在业务经营中根据特定客户的实际情况,认为确需修改格式合同文本的,如属于非重大或非实质性修改,经分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查后方可使用。
(三)分行如对格式合同文本作重大或实质性修改,应由分行上报总行审批。
上报时应当填写《XX银行格式合同文本修改对照表》(见附件),并附分行法律合规部门的审查意见。
总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法律合规部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业务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四)本条所述重大或实质性修改系指对格式合同文本以下任一方面的修改:1.更改业务性质;2.更改法律关系;3.明显增加本行业务风险;4.明显增加本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总行根据业务经营管理需要,可以制定参考合同文本,供本行相关业务参照使用。
第四章合同的起草第十八条合同经办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起草合同。
本行制定有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使用本行格式合同文本;本行没有格式合同文本的,由合同经办部门另行起草;合同相对方提供合同文本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当进行修改,形成符合本行要求的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合同标的和种类、数量以及质量要求,价款或酬金,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地,生效条款、有效期,以及根据合同业务性质及双方的具体情况必须包括的其它条款。
合同设有附件、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的,应当清楚、完整地列明,并约定为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同的谈判第二十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
对于重大法律问题,可以要求法律合规部协助谈判(合同经办部门为支行时,可请求所属分行的法律合规部门协助谈判),但应事先书面告知需要协助解决的法律问题,法律合规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协助谈判。
第二十一条谈判前,合同经办部门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合同相对方的情况,研究确定本行可接受的合同商务条件底线,制定相应的谈判策略和谈判方案,争取对本行最有利的合同条款。
第二十二条合同经办部门应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以下材料并予以核实:(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二)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证书及相关批准文件;(三)证明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所需的材料;(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合同经办部门应制作谈判记录,如实记录谈判内容、谈判过程、谈判结果等情况。
第六章合同的审查第二十四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合同审查工作。
格式合同文本必须在本级行内进行业务性审查。
非格式合同文本和对格式合同文本的修改必须在本级行内依次进行业务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业务性审查(一)业务性审查应保证合同内容符合业务监管机关的监管要求和本行业务管理规定,合同各方具有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合同目的、背景和内容真实,合同条款公平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没有对本行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的内容。
(二)业务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规定、政策;2.是否违反本行的制度、规定和政策;3.是否超越业务权限;4.是否符合有权决策部门或有权决策人对合同相关业务的决策意见;5.签约各方是否具有作为签约主体的资格和权限,以及履行合同所需资质、信誉、市场准入资格和履约能力;6.合同内容是否反映了签约各方的真实目的和真实谈判情况,合同语言是否真实、准确表达了签约各方的意思;7.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8.合同约定是否明确、具体;9.合同预计取得的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是否失衡;10.合同条款序号、文字是否正确无误;11.使用本行格式合同文本的,文本选用和填写是否符合要求,主要包括:文本选用是否正确,空白内容是否填写齐备、正确、准确,各条款之间及与附件、补充协议之间关于同一内容的文字表述意思是否一致,相同条款在各份文本之间填写是否一致,主从合同之间关于同一内容的填写是否对应一致;12.其它认为需要审查的业务内容。
(三)合同业务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当将合同送其他相关部门审查。
其他相关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
(四)业务性审查完毕,合同经办部门应按照本行法律审查相关规定报法律合规部审查。
第二十六条合法性审查(一)法律合规部按照本办法和本行相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