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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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第⼀章中国法律得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第⼀节中国法律得起源⼀、中国法律得起源夏王朝诞⽣,产⽣于⽗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得考古资料与⽂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与河南龙⼭⽂化晚期产⽣法律)也成为国家进⾏阶级统治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得⼯具⼆、“法”“刑”“律”得含义“法”迄今仅见得最早得就是在西周⾦⽂中商周⼈只知有“刑”⽽不知有“法”,⼤量引⽤“法”字就是春秋之后得事“法”得观念,产⽣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就是春秋末期产⽣,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得成⽂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为了反映国家公布得“法”得⾏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与度、量、衡各字构成得词,表⽰严格、具体得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三、中国法律起源得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缘纽带关系影响⾄深4.维护部落⾸领得政治权⼒得集中与强化第⼆节夏商⽴法概况⼀、⽴法思想夏商以“恭⾏天罚”、“天讨”得神权思想作为法律得思想基础宣⾔“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与神圣化原始⾃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得得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得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活得⽅⽅⾯⾯⼆、⽴法活动(⼀)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得命令(⼆)禹刑、汤刑禹刑不⼀定就是禹在位时制定得法,可能就是夏朝法律规范得总称。

以禹为名表⽰对夏族杰出祖先与开国之君得怀念与崇敬。

汤刑,⼀般指商朝法律得总称,与禹刑⼀样,以汤为名表⽰对上组杰出领袖与开国之君汤得怀念与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与惩治官吏得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得基本内容⼀、⾏政法律规范(⼀)国王就是国家得最⾼统治者(⼆)中央⾏政管理体制(三)地⽅⾏政官吏体制⼆、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五⾏:墨、劓、髌、宫、⼤辟(⼆)刑罚罪名得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得适⽤原则由⼈罚代替天罚具有以⾁刑为主得⾝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刑不诛连得原则2.疑罪从轻得原则3.不杀⽆辜得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得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地管理:⼟地王有,即国有制(⼆)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业⽣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然资源⽴法:“禹禁”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法官⼆、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得暗⽰2.⼘辞五、监狱制度第⼆章西周法律制度第⼀节⽴法概况⼀、西周得⽴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就是慎罚得指导思想与保证。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历经商、周,逐步定型为宗法制的法律制度。

西周确立的“ 亲亲” 、“ 尊尊” 原则及有关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有深远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巨变,各大诸侯国相继实行改革,公布了第一批成文法,并为此发生论争。

战国时编撰的《法经》,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

维护和巩固这种君主专制,成为二千多年来传统法制的出发点和中心任务。

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步引礼入律,礼律结合,为唐律“ 一准乎礼” 、礼法交融作了长期准备。

封建制度至唐而鼎盛,封建法制也臻于成熟、完备。

唐律不但为后世王朝奉为立法楷模,且被引进至东亚诸国。

此后,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强化,而商品经济在重重抑制下,在宋、明、清各朝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封建法制也愈益缜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均颇有进展。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从20世纪初清政府“ 变法修律” ,到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陆续公布《六法全书》,标志着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过渡和确立。

这一时期的法制仿照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大陆法系的形式,大量吸收其法律的内容,但仍掺杂了不少封建传统法律。

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实行独裁专制,实行秘密的非法镇压和军事统治。

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不断创造新型的法制。

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政权进行了首次尝试。

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法律。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创设了人民民主法制,历经曲折艰辛,逐步走向成熟,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前驱和渊源。

赵晓耕法制史讲义

赵晓耕法制史讲义

第一章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第一节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中国古人对“德”和“天”两个观念一直有一种信仰,直到今天中国人对“天”仍有一种潜意识的尊重。

“德”是另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形成一种天命观。

在改朝换代的政治变革当中,西周作为一个新政权,就要为自己的权力更迭,寻求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正当性,所以西周政权的代表周公姬旦提出了“以德配天”,即周人之所以得到新政权,是因为有德行,殷人之所以丢掉了国家权力,是因为没有德行。

“德”被认为是一个人必有的道德根本,这样的一种思想与法律相关联,就是“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就是说,现实的一个政权,通过道德而获得权力,如何证明有道德,就要落实在严格的执行法律当中。

古代的“罚”、“法”往往都是通用的,还有“刑”,它们彼此都是相关联的。

“明德慎罚”被后世解释为要慎重地运用法律,用这样的一种行为来彰显、证明统治者有居于统治地位的政治道德。

所以西周以来,在观念、思想上强调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就为后世历代王朝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和法律运用奠定了基本原则。

二、“礼”与“刑”的关系(一)礼刑的关系西周时期谈论“礼”与“刑”,恰恰因为“礼”是那个年代对一般人而言最重要的行为规则。

古人认为“礼”与“刑”的关系是“出礼入刑”。

《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意思就是说,一旦一个人的行为超出了“礼”的约束,往往就会落入到刑罚的惩罚范围。

“礼”本身和我们今天谈到的法律有相近、相关的一面,但是在许多的价值上,又有不同的一面。

比如“礼有差等”,按照今天人们阅读的理解,更直观地认为“礼”这套规则更注重强调人们的差别,但是我们犯了一个读古文的一般的错误,但是古汉语中,在这句话里边,“差等”有两层涵义,一个是差别,一个是对等。

所以我们不能认为“礼”这套规范只讲差别。

在对“礼”解读时,还强调“尊尊”、“亲亲”。

在这些关系当中,实际上先秦的儒家在许多的思想原则上非常强调对等性,叫做“尊其尊,亲其亲”,也就是说做君主的要有做君主的样子,做父亲的要有做父亲的样子。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在中国法律史学科上,中国法律制度史是中国法律史学科的重要分支。

中国法律史的发展中国法律史的基本线索中国法律史在夏,商,西等地的萌芽和发展。

周春秋时期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和演变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新民主法制的实践和人民早期法制的建设民国家庭标准的伦理发展占有重要地位,具有明显的专制特征吗?以汉族为主题,融合了各个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刑事,行政,经济立法相对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无须诉讼。

本文讨论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及其特点:中国的法律制度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东南亚的封建国家之间形成了广泛影响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体系的母系法是已经积累了数千年历史的古代中国法律体系。

中国法制的次法制主要包括日本,韩国,越南等国家在封建时期建立的法制。

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如下:从立法和法规结构的角度来看,它是各种法律的结合,在民法和刑法之间没有区别;从司法制度的角度来看,它是“行政与司法”。

但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应该是礼仪与法律的统一。

“礼法统一”是指在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体系中,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合,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完全一致。

夏商周三朝的法制考核点为:明代的道德审慎,礼节,五罚,契约,婚姻与继承,大四口,五听,五传,三刺·在神话,传说,习惯法,夏商周三代时代,形成了一种由礼与罚相结合的国家法律体系。

西周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

中国法律的起源:原始人的法律。

法律人类学的基本观点:法律是社会生活需求的产物。

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律体现在礼节和惩罚两个方面。

仪式来自原始人民的牺牲,惩罚始于士兵。

相同的军事和监狱制度(1)源自部落战争-惩罚始于士兵;相同的军事和监狱制度(2)战争导致惩罚。

奴役的五项惩罚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战争引起的一些犯罪,是指以命丧命,不遵守誓言的犯罪;(4)刑警出生于战争中-高涛的神职人员。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上)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上)

第⼀章奴⾪制法律制度 第⼀节中国法的起源 ⼀、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 1、夏启是中国历第⼀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了以国家强制⼒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族⾎缘⾊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节法制指导思想 ⼀、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 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 2、天讨与天罚⼆、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德政⼜关系到民⼼向背。

)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轻典(以安定⼈⼼),刑平国⽤中典,刑乱国⽤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的基本策略,从⽽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三节⽴法活动 ⼀、夏、商⽴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字,主要靠代代⼝传⽽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法,⽽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 2、汤刑(商有乱政⽽汤作刑不成⽂的习惯法仍占很⼤⽐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司法考试法制史一日速记

司法考试法制史一日速记
刑罚适用原则
刑事责任能力,秦以身高确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来自则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外罚的原则
累犯加重处罚的原则
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诬告反坐原则
公室告
非公室告
官府必须受理
官府不受理
汉代
文景帝废肉刑
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六杀
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六赃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保辜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五刑
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唐律刑罚原则
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自首原则
类推原则
化外人原则
唐律特点
礼法合一的特点
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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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律
官当的出现
北齐律
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法律形式变化
律、令、科、比、格、式
法典内容变化
八议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
允许官吏以官职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重罪十条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六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四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大理院编制法
1906年制定关于大理寺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中国法制史读书笔记

中国法制史读书笔记

绪论(1)中国法制史发生和发展基本线索:中国法制的雏形,宗法制的法制,封建君主专制的法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制,人民民主法制(革命根据地法制)。

(2)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点(即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①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②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③法律以刑法为主,④司法从属于行政。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中国法起源的特点,对中国法发展的影响。

(2)夏朝法制的简况:“奉天罚罪”的法律观,“禹刑”及“肉刑”。

(3)商朝的神权政治与法制:“率民以事神”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主要表现、特点。

(4)商朗法律的主要内容:“天命”、“祖命”与“王命”,“五刑”,神明裁判。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其主要内容:“敬天保民”,“明檀慎罚”,“亲亲”、“尊尊”。

(2)宗法制与西周法制:宗法制的概念,宗法制的基本原则,宗法制与西周法制的关系。

(3)西周的礼与刑:“周公制礼”,礼的性质、主要内容及其作用,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九刑”。

(4)西周的所有权和契约关系:土地所有权及其演变,契约关系:“质刑”、“傅别”。

(5)西周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婚姻成立的要件,“六礼”;解除婚姻的要件:“七出”,“七出”的限制:“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

(6)西周的诉讼和审判:“狱”、“讼”有别,“五听”。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其意义:郑国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晋国“铸刑鼎”及其争论、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2)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①推行法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②公布法律:“布之于百姓”;③“行刑,重其轻者”。

(3)魏国李悝的《法经》:《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意义;《法经》的编制体例及其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

(4)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其改革的性质、主要内容和对于秦始皇统一天下的意义。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以商鞅、韩非法家理论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最新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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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

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最新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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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

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中国法制史笔记 已整理

中国法制史笔记   已整理

中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编:上古时期的法制"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产生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幅员辽阔,相对封闭的内陆自然环境。

,2、人力耕织,自给自足的小农方式。

5 以家庭为本位的宗法等级社会结构。

4、统一国家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5、圣贤治国、礼法结合的中华传统文化。

, 二、中国法律形成的历史过程?'中国法律习惯发源于传说中的尧、舜时期,正式形成于夏代。

三、中国法律起源的主要特点?1 与西方相似,中国法律也是在古代氏族制度向国家制度的过渡时期形成的。

2、与古罗马法律是对氏族习惯的根本变革不同,中国法律是氏族习惯的直接延续和发展。

3、与古希腊、罗马法律的产生未受暴力干涉不同,中国法律是通过部落武力征服和用暴力维持宗法秩序而形成的。

4、与古希腊法律在家族制解体的基础上产生不同,中国法律形成的社会基础是父系家族宗法关系,礼是法律的基本内容。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法律起源还有既承认“王权神授”,又强调“天人合一”;既赋予“礼义”予法律效力,又强调以刑为主,“法”即是刑的特点。

第二章:主要立法活动夏朝:(前21世纪—前16世纪)、商朝(前16世纪—前11世纪)、周朝(前11世纪—前476年),是中国法律形成的初成时期,中华民族自此进入了文明时代。

自夏朝开始,法律以国家意志的方式表现出来,并具备国家强制力的固定形式。

夏朝:共传14世、17王、471年。

禹是创始人,禹死后由其子启继承王位。

史称“家天下”的开端,即正式确立了王权世袭的制度。

陆续制定了《禹刑》《政典》等,《尚书·五子之歌》载:“明明我祖,万帮之君,有典有则,贻厥子孙”。

可见夏朝法制,已有礼、有刑、有典、有则,初具体系。

商朝:共传17世,31王、约600年左右。

商朝的法律制度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特点:“天讨有罪”和刑罚残酷。

商朝初期有《汤刑》《官刑》等立法,中期即盘庚迁殷之后,继续“尊成汤之法”,并对《汤刑》作重大修订;后期以纣王为代表,“重刑辟”,施酷刑。

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

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

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一、解释名词1.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2。

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

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当然,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3.《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4。

北齐的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

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御史制度。

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

晋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5.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

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

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标题:了解中国法制史,探寻智慧与经验引言:中国法制史是我们理解和认识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石,通过学习它,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中国法律的起源、发展和特点。

本文将带领读者回顾中国法制史的重要阶段,介绍不同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思想,以及法律制度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让我们一同踏上了解中国法制史的旅程。

第一部分:封建王朝时期的法律体系在封建王朝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礼法为主导。

"礼"指的是封建社会中人们相互之间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法律则依据礼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为目标。

一些重要的法律著作如《周礼》和《礼记》在这一时期形成。

封建王朝注重礼制,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做出了一定的发展。

第二部分:民国时期的法律改革随着清朝的衰落,中国进入了民国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现代法律改革,如《民法通则》的颁布和废除旧的刑法等。

这些改革使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加接近现代法制,并注重个人权利和平等观念的保护。

虽然法律的推行面临一些困难,但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第三部分: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建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中国迈入了社会主义时代。

在这一时期,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建设,以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确立,它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

此外,还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如《刑法》、《民法总则》等。

这些法律奠定了中国现代法治的基石。

第四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进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制保障。

中国相继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旨在加强法治建设,保障人民权益。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的商法改革,在商业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并推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此外,还有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等领域的法律不断完善和加强。

结论: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与社会发展的紧密关系。

中国的法制历经多个时期的发展和改革,不断完善和推进。

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5)

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5)

第三篇:近代时期的法制 第⼗⼆章清末变法修律 1902年起,保守的清政府⾯对来⾃国内外的压⼒,也逐渐放弃了祖宗之法不可更改的传统,开始了长达10年的从根本上动摇了中国法律制度的法制改⾰,对于这次变法活动,⼈们习惯称为变法修律。

⼀、变法修律的主要原因: 1、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2、法律观念的变化。

3、收回领事权的要求。

⼆、变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活动: 1、指导思想: (1)参考借鉴西⽅国家的良规和思想学说。

(2)不违背中国传统的礼教民情。

(3)中西结合、中外会通、中外通⾏。

2、主要活动: (1)沈家本、伍廷芳任修律⼤⾂,主持法律修订。

(2)修订法律馆及翻译国外的法律和法学著作。

(3)出国考察,聘请国外法学家作为顾问。

(4)进⾏国内民事、商事习惯的调查。

(5)起草修订新法律草案。

三、中西法律的冲突与交融: (1)从坚决排斥道“师夷制夷”,再到“中体西⽤”,最后到中西结合的过程。

(2)修律中礼教派与法理派的分歧与争论。

四、变法修律的特点和意义: 1、特点: (1)思想和内容的中西结合。

(2)效仿西⽅国家法律,采取⼤陆法系制度。

(3)明显地具有移植痕迹。

2、历史意义: (1)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解体。

(2)确⽴了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开始了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

(3)奠定了中国近代现代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初步框架。

第⼗三章宪政与宪法 ⼀、清末预备宪法: 宪政:⽴宪政治的简称,是指以制订宪法,实施以宪法为中⼼的民主政治。

1、预备⽴宪的提出与原则:⼤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2、预备⽴宪的活动:(1)设⽴咨议院和咨政院:各省的咨议局、中央咨政院、(2)制订宪法性⽂件:《钦定宪法⼤纲》、《重⼤信条⼗九条》(对皇权进⾏必要限制、提⾼国会权利、实⾏责任内阁制)。

(3)管制改⾰ ⼆、民国的⽴宪活动: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1年12⽉29⽇选举中国历第⼀位国家元⾸孙中⼭。

中国法制史 笔记-前半部分

中国法制史  笔记-前半部分

目录中国法制史 (3)导论 (3)中国法制史的概念和研究范围 (3)学科发展与研究概况 (3)学习方法与意义 (3)第一章传说时代与夏商的法律制度 (3)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及其特点 (3)起源 (4)特点 (4)第二节夏商的法律制度 (4)法律的形式及主要的法律 (4)法律的内容 (5)古代的刑罚 (5)第三节司法审判制度 (5)司法机构与司法制度 (5)审判制度 (6)定罪量刑的特点 (6)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6)第一节西周法制的基础 (6)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6)宗法与分封制 (7)西周法制的基础——礼与刑 (7)第二节刑事法律制度 (8)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8)刑事政策 (9)刑名和罪名 (9)第三节民事规范 (9)所有权 (9)债和契约 (10)婚姻制度 (10)继承制度 (10)第四节司法制度 (11)司法机关 (11)诉讼制度 (11)司法官的法律责任 (11)夏商周时期的监狱 (11)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12)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成文法(前770-前476) (12)各国制定成文法的情况 (12)公布成文法引起的论争 (13)第二节战国时期的变法改革 (13)各国的变法 (13)各国的立法 (14)第三节法经及其历史地位 (15)产生的历史背景 (15)法经的主要内容 (15)历史意义 (15)第四章秦的法律制度 (15)第一节秦法的完善和发展 (16)睡虎地秦简 (16)法律形式 (16)第二节刑事法律 (17)刑法原则 (17)刑罚制度 (17)主要罪名 (19)第三节民事法律规范 (19)债权 (19)婚姻 (19)继承 (19)有关行政经济方面 (19)第四节司法制度 (20)司法机关 (20)诉讼制度(以刑事为代表,民事的资料并不是很多) (20)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21)第一节立法概况 (21)立法沿革 (21)法律形式 (23)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23)法治指导思想 (23)汉代的罪名 (24)第三节形制改革与法律原则 (24)文景时期的形制改革 (24)法律原则 (25)第四节司法监察制度 (26)司法机关 (26)诉讼制度 (27)审判制度 (27)监察制度 (28)第五节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进程 (28)中国法制史导论中国法制史的概念和研究范围四大文明古国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因而与其他法系并称中华法系的特征:重视法典的制定,以刑为主的刑事法典比较发达(一般大陆法系重视法典的制定,但这也是后来的事)行政与司法合一(在某些情况下):司法的目标是一种行政管理礼法结合:礼,理念,伦理道德,更多的来源于习惯;法,更多的来源于制定,中国法伦理色彩浓厚司法审判中的情与法:情,人情,人之常情,代表着人们的一种主观愿望(司法中考虑人情的因素,即在考虑案情时考虑的是实情加上人情的因素);理,天理,人们共同认知的一种道理,对世俗社会的一种认知;法,国法,又称王法,带有权威性(王,权威的来源)清代乾隆:《大清律例》按照天理,依照人情制定法律曹刿论战中有关天理和人情因素的考量——合乎情理的决断才能使人们心服口服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四个历史时期早期法:更多的是刑法,后来法的主要部门也是其刑事部分,是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设立的说文解字:法,刑也,平之如水;另有灋,这是一种神兽,给人以惩罚;另有法,通废;律:师出以律,指的是号令氏族贵族制法:夏商西周,法律由统治者制定,处理法律事务的是贵族——西周时期的封建制度帝制法:帝,出现在战国的后期近现代法学科发展与研究概况最早始于日本——东洋法制史(日本说东洋指的是中国,日本接受西方的观念而开始法制史的研究) 近代: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研究历史只是去批判是没有意义的,不需要给历史定性,只需要去研究和借鉴学习方法与意义弄清楚历代法制的基本点和特点,以及在历史上所起到的作用(历史上有很大程度上的作用是维稳) 战乱时期制度的变化性更大,如唐律的制定前期经历了南北朝的战乱时期法制在中国早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要过多的批判,要中肯客观意义:探求法制发展的规律,追寻历史发展的过程,为当今的法制服务(作业:看书)第一章传说时代与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及其特点起源从原始习俗而来的一些习惯法:法一般起源于风俗习惯,包括人为因素在其中起作用(人类社会)中国一些原始习俗演化为理,最后演化为法律刑起于兵(中国最早的刑:死刑和肉刑):兵,兵器、军事(军事行动和战争——军令不可违);战争,军事在早期较之社会习俗更严厉,更具有权威性因而推动法的发展中国古代的刑传说来自于苗民。

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法制史赵晓耕

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法制史赵晓耕

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法制史赵晓耕司法考试命题人之法制史赵晓耕赵晓耕,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制史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法律史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教育背景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1989年),副教授(1994年),教授(2001年)。

研究领域中国法律史、比较法律文化、台湾法社会职务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常务理事;儒学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中国监狱学会监狱史学专业委员会委员。

荣誉奖励1.副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2002年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参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四、五章)》,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7年,获国家新闻出版署“五个一工程”奖,修订本获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图书奖提名奖”;3.《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法学家》,2006年第3期。

获最高检察院科研项目二等奖。

著作:1.专著《宋代法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主编《中国古代土地法制述略》,中国和平出版社,1996年(教育部博士点“九五”规划项目相关研究成果);3.主编《台湾地区“法律”概论》,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4.专著《韩非子》,香港中华书局,2000年;5.专著《宋代官商及其法律调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6.独著,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中华监察大典》,本人点校整理约60000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8.主编《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社,2006年9.主编《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0.专著《大衙门——千古名案》,法律出版社,2007年论文:1.《再说〈韩非子〉》,载《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2001年第6期;2.《民国监狱史料述要》,载《中西法律传统》(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3.《法律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2年第1期;4.《古代刑罚的价值观念》,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23日;5.《中国传统死刑的文化意义》,载《国际先驱导报》,2003年11月21日;6.《〈春秋〉与“春秋决狱” 》,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13日;8.《中国历史上肉刑的存废之争》,法制日报,2004年2月12日;9.《学术与变革:清末的唐明律研究与评价》,《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10.《论典》,《法学家》,2004年第4期。

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2)

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2)

第五章司法制度 ⼀、主要司法机构:夏商周三朝实⾏的集权式的等级分封制度,王权与神权结合,王权与族权合⼀,家与国为⼀体,王具有的⽴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

所谓“予⼀⼈致天之罚”,在王权下,分为朝廷(中央)和封国(地⽅)两极司法体制,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官员。

1、中央司法机构: (1)⾏政兼理司法的机构:夏朝设置了“⼠”的官职,负责⽴法与司法,商朝冢宰,⼜称太宰,是商王的辅佐,既负责政务,⼜负责祭祀和占⼘,其中包括⼤案要案的处置,商朝专司占⼘的史、尹等,也有⽴法、司法的解释权。

周朝的“三公”即太傅、太保、太师,位居百官之⾸,也掌中央的司法权。

“六卿”中的太⼘,负责占⼘,涉及到司法;太⼠,专门掌管司法事物。

(2)专理司法的机构:商朝设“司寇”之职,“主除盗贼”并负责中央的刑事刑罚。

其下有正、史为辅佐,处理⼤案要案。

司徒、司马等官职,也负责处理政事、民事或军事中的纠纷案件。

周朝的司法官员称“秋官司寇”,有⼤、⼩司寇之分。

⼤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全⾯负责中央的司法事物,⼩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直接进⾏案件的审理。

⼜专设“⼠师”,作为⼤司寇的助理负责禁令和刑罚。

司寇之下设司刑(负责定罪),司刺(负责赦宥),司⾪(负责罚没财务),司圜(负责监禁教化),掌囚(负责监禁盗贼与⾁刑罪犯)等,各司其职,分⼯明确。

2、地⽅司法机构:商朝的各⽅国,由各国诸侯⾏使司法权利,并仿效中央(朝廷)的官员设置相应官职。

西周由周王直接管辖的地域,按距离王城的远近分为国、野两⼤地区,王城周边地区为“国”,其外部为“野”。

国⾥的王城与乡设“乡⼠”,近郊设“逐⼠”,是既负责政事⼜兼理司法的官吏。

“野”中离“国”稍近区域称县,设“县⼠”,职责与乡⼠相同。

县之外的区域设“⽅⼠”,是基层的司法官吏,不理政事。

各国诸侯国内,亦设司寇或司败(楚国)、⼤理(晋国)以及⼠、师等职负责司法。

基层民事纠纷由乡官负责处理,涉及刑罚的案件均上报⼠、师处理。

法制史读书笔记

法制史读书笔记

论中国古代的刑讯逼供制度—读《大衙门》有感摘要:《大衙门》,2007年9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耕。

本书不仅仅是简单叙述了案件经过及判决结果,更进一步通过对历代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探求法律精神和制度的变化,从文本到社会、从静态到动态,理解立法与司法间的差距,在这些变化和差距中,探寻中华法系为代表的法律文化的发展与沿革。

起初选这本书的原因是为论文的发表做准备,由于想写的题目和《名公书判清明集》这本案例集有关,所以就想找一些以古代案例为内容的书籍作为参考。

而《大衙门》这本书首先就映入眼帘,封面上“千古名案”四个大字尤其引人入胜。

详读书中的案例后,让我深刻领悟到中国古代的刑讯逼供制度在当时的普遍存在性以及合法地位。

关键字:大衙门刑讯古代司法一、《大衙门》简介翻开《大衙门》的目录,我们可以知道本书分为29个章节,每个章节叙述一个案例,每个案例又是以时间为序,跨越千年。

作者选取的材料来源广泛,古代案例多选自正史,间或采自类书、诗歌选集和古代判例集,近代案例除却史书、档案外,还特意选取了当时报刊的相关报道,以使内容充实,富有真实感,增加可读性。

作者通过依次选取自夏商至民国的典型案例,并且对每个案例进行评析,梳理出了一条清晰的中国传统法律发展脉络。

书中的许多案例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例如缇萦救父、文字狱、杨乃武与小白菜等都是经过各种戏曲,小说反复演义了的。

但作者力求独辟蹊径,从法律的角度入手,展示了古代案例的事实原貌。

而且,作者并不满足于简单的叙述案件经过和判决结果,单纯就案论案,而是以具体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历代案例的研究和分析,理论联系实践,探求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的变化,用我们法制史专业术语来讲,就是进行了法制史的动态研究。

这不仅向读者们讲述了法制史的基础知识,通过案例联系古代法律文化,还为读者尤其是像我一样的法学研究生们的论文写作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二、“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的刑讯情况案例是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在实践中的统一,对古代案例的研究可以让我们清晰地了解当时法律条文背后的复杂的社会思想,加深我们对中国法律传统制度的理解从而吸取精华去其糟粕,以史鉴今。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作者寺田浩明教授在其新作《中国法制史》一书中,从历史视角“展现传统法秩序的样态”和法学视角“确立不同于西方规则型法秩序的中国传统法研究范式”,构建了本书的逻辑体系,在展开中国传统法文明样态画卷的同时,辅之以中西法文明的规范和社会渊源的比较,并最终就中国传统法制研究范式提出了深刻的见解,为日本近代法研究提供了思路。

本书的前三章主要是介绍传统法所作用的社会之形态。

首先介绍的是作为社会最小单元的“人与家”,然后是各个家庭为了延续所进行的“生业与财产”,然后是血缘或者共同事业的纽带结合出的“社会关系”。

在序章中,作者开篇揭露了本书的两个议题:阐明清代法秩序的实态,以及基于事实,描绘出古代中国的,不同于西方法标准的“法”概念。

通过阐明和比较,勾勒传统中国法、西方传统法和近代法的关系。

作者先对清代社会的基本状况作了介绍。

因为频繁的分家和家产分割,清代人一般生活在5、6口人的小家庭中。

家庭的不稳定使得跨时代的互酬关系、村落共同体难以形成。

社会竞争以家庭为单位展开。

作为社会经济根本的土地通过契约流转,变化不定的契约关系主导着市场社会。

纷争产生时,国家有必要介入。

皇帝为国家机器之首,绅士
由皇帝垄断的科举考试选拔产生,承担教化、领导社会的职责。

市场、契约、诉讼和官僚制的存在,让古代中国看似与近代社会雷同。

当下,“法”的概念依然无法从西方法中独立出来,“不同于西方法”与“不属于法”之间的界限还很模糊。

作者力图通过阐明可纳入“法”范畴的中国古代社会要素,寻找其内在关联,构造出不同于西方法的法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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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

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1.礼的内容与性质。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

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规则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周礼》载,“质”、“剂”有别。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周礼》载:“听称责(责同债)以傅别。

”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又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

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滕嫁制度)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

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

其他皆为庶出,且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

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首先,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

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

在宗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2)婚姻“六礼”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度来完成,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向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九天考资制作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不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

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

按照周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

“三不去”即是: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贵,不去。

其中,“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

“前贫*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但以后变得富裕。

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由于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继承古今有很大意义上的不同,而这种古今不同的词汇在法制史的学习中会很多。

4.春秋战国名称由来西周以后按历史时期划分进入了春秋和战国。

春秋是当时各个诸侯国制定各自国史的名称。

因孔子记述鲁国国君的时间与周天子东迁后前期的时间相吻合,所以春秋代指一段时间。

周王氏东迁后的前期称为春秋。

各诸侯之间相互争战的时期称为战国。

战国是指东周后期的历史。

(四)铸刑书与铸刑鼎春秋时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

在春秋中期后,打破旧的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

1.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五)《法经》与商鞅变法1.《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法经》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2.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此次变法以其更为广泛的内容和更为重大的历史影响而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写下重要的一笔,史称“商鞅变法”。

(1)变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二是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三是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四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其一,强调“以法治国”;其二,“轻罪重刑”;其三,不赦不宥;其四,鼓励告奸。

(2)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旧势力车裂而亡,但其变法成果被秦国继承和发扬。

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律与中华法系(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

这是唐代首部法典。

《武德律》共12篇500条。

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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