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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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
第三节重新程序
第四节和解程序
第五节破产清算
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和效力
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
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4.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4.4维护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谨慎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发生的与职工相关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应妥善安
应持审慎的怀疑态度,作更深入地了解和探究。
9.4接受监督原则
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职务,应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债权人会议对有关问题的质询或询问。
第10条聘请专业人员
10.1 管理人为履行职责的需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会计、审计、评估等事务,可以经人民法院许可后聘请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或者机构。
10.2 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10.3 管理人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应经人民法院许可,并合理确定报酬。第11条管理障碍的排除
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员不配合管理人工作,管理人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管理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12条程序的区别与转换
12.1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应分清在清算、重整、和解中作为管理人职责的区别和工作的重点。
12.2由破产清算转入和解或重整,由和解转入清算或重整,由重整转入清算的,管理人应根据管理人在转换后的程序中的职责履行职务。需要办理财产和营业管理权移交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第13条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收取
13.1律师事务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管理人报酬方案由人民法院确定。
13.2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13.3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申请法院进行调整。
13.4管理人收取报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分期或者最后一
次性收取报酬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13.5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14条保密
对于管理人工作中暂时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团队各成员应注意保密。
第15条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15.1管理人依据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可以向债权人主席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有关事项。
15.2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通知的内容应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15.3管理人应保留相关的会议通知记录。
第16条管理人工作底稿
管理人成员履行各项职责应制作并保留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适宜长期保存。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6.1管理人与债务人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等进行交接的有关情况及证据;
16.2有关本指引第22条第1款企业状况调查的情况,包括与被调查对象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被调查对象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被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记录调查过程的相关资料以及有关调查结果的报告;
16.3有关债务人企业的审计、评估材料;
16.4清收债务人企业的债权的情况;
16.5有关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抵销权、担保物权的情况;
16、6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情况;
16、7 法院有关的裁定、决定、命令等;
16、8对保留意见、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16、9其他有关履行职责的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