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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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353 -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13

GB/T 50353 -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13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T 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Calculation code for construction area of building2013–xx –xx 发布 2014–xx –xx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Calculation codefor construction area of buildingGB/T 50353 -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北京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 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 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 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 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 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 5) 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 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 垂直距离。 • 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 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 的房间。
3.1 建筑面积计算(GB/T 50353-2013)
1 术语
• 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 的楼地面面积。 • 2 ) 自然层 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 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 离。 • 4 )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 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 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 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 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 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 窗;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word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word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word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 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1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space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 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一份规范性的
文件,主要用于指导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工作。

以下是该规范中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建筑面积的基本定义:
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内部各层面积之和,包括地下室、地上几层和屋顶部分,但不包括动态空间(如车库、升降机间等),以及外部附属设施(如停车场、路面等)。

2. 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建筑面积可以按照建筑物的功能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分别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

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建筑总面积:即地上几层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之和,包括室内、室外活动面积,以及外挑、凹槽、阳台等。

(2)室内面积:即建筑物各层主体功能空间的总面积,包括
走道、门厅、楼梯间、过道等。

(3)建筑净面积:即扣除走廊、楼梯间等建筑物共用面积后,各层主体功能空间的净面积。

3. 计算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建筑物的内外形状和结构形式;
(2)动态空间和外部附属设施的位置和面积;
(3)分户分摊面积的计算。

4. 相关标准和规定:
建筑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以下相关标准和规定:
(1)GB/T 3326 建筑面积分类与定义标准;
(2)GB/T 17858-1999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3)国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CJJ 08-93)。

以上是GBT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相关参考内容,建筑面积的精确计算对于建筑工程的管理和评估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筑单位在进行建筑面积计算时需要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编辑本词条缺少概述、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目录1出处2前言3目次1出处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19日2前言编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吴宏伟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浐阳白洁如刘大同赵彬泽仁江措3目次编辑1总则 (1)2术语 (2)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5)本规范用词说明 (8)附:条文说明 (9)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 (1)2Terms……………………………………………………………………………………… (2)3Calculation rules of construction area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Code (8)Addition:Explanation ofProvisions (9)1总则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13(2015年1月1日实施建)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13(2015年1月1日实施建)

目录1总则 (1)2术语 (2)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5)本规范用词说明 (8)附:条文说明 (9)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 (1)2Terms (2)3Calculation rules of construction area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8)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9)1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space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 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 架空层 stilt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gbt50353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gbt50353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总则1.0.1制定本规范是为了规范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并统一计算方法。

1.0.1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并统一计算方法。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的,扩大的和改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建筑面积计算。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的,扩大的和改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除本规范外,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除本规范外,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建筑面积2.0.1建筑面积由建筑物(包括墙体)形成的建筑面积。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包括墙壁)。

2.0.2天然地板2.0.2天然地板。

根据地板结构分层的地板。

2.0.3结构层的高度2.0.3结构层的高度地板或地面结构层的上表面与上层结构层的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地板或地面结构层的上表面与上部结构层的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建筑围墙2.0.4建筑围墙,围合建筑空间的墙壁,门窗。

包围建筑空间的墙壁,门窗。

2.0.5建筑空间2.0.5建筑空间空间是建筑界面定义的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通过建筑界面为人们的生活和活动定义的场所。

2.0.6结构净高度2.0.6地板或地面结构层的上表面与上部结构层的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地板或地面结构层的上表面与上部结构层的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封闭设施2.0.7封闭设施的栏杆,栏杆和其他安全栅栏。

围栏,例如栏杆和栏杆,以确保安全。

2.0.8地下室2.0.8地下室的室内地面高度低于外部平面,且高度大于室内净高度的1/2。

室内地面高度低于室外平面,且高度大于室内净高度的1/2。

2.0.9半地下室2.0.9室内地面高度低于室外平面的高度大于室内净高度的1/3,且不大于室内净高度的1/2。

室内地面高度低于室外平面的高度大于室内净高度的1/3,且不大于房间的1/2。

gbt50353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gbt50353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gbt50353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间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利用工作之便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 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 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 应计算1/2面积。
•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 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 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 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 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 应计算1/2面积。
• 2.0.21 楼梯 stairs
•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 (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 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 2.0.22 阳台 balcony
•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 的室外空间。
• 2.0.23 主体结构 major structure
➢使用面积:可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净面积。 ➢辅助面积:为辅助生产或生活所占的净面积,包括房屋的楼梯、走 道。 ➢结构面积:建筑物各层中的墙体、柱、垃圾道、通风道等结构在平 面布置中所占的面积。
作用
表示建筑技术经济效果,计算某些分项工程量。如它可以表示土 地利用系数、每平方米预算造价、每平方米材料消耗量等;同时,它 也是计算某些分项工程量的依据,如计算平整场地、综合脚手架、楼 地面工程等。
•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 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 2.0.24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
预留的构造缝。 • 2.0.25 骑楼 overhang •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 2.0.26 过街楼 overhead building •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完整版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完整版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14完整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19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吴宏伟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浐阳白洁如刘大同赵彬泽仁江措【目录】1 总则2 术语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2 Terms3 Calculation rules of construction area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GBT50353-2013

GBT50353-2013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5)本规范用词说明 (8)附:条文说明 (9)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 (1)2Terms (2)3Calculation rules of construction area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8)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9)1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space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 架空层stilt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word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word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GBT50353-2013

GBT50353-2013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5)本规范用词说明 (8)附:条文说明 (9)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 (1)2Terms (2)3Calculation rules of construction area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8)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9)1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space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 架空层stilt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space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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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19日2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3目次1总则 (1)2 术语 (2)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5)本规范用词说明 (8)附:条文说明 (9)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 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1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space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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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word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space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 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 架空层 stilt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 corridor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 structure layer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 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 凸窗(飘窗) bay window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 檐廊 eaves gallery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 门斗 air lock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雨篷 canopy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 porch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 stairs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 balcony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0.23 主体结构 major structure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24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0.25 骑楼 overhang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26 过街楼 overhead building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7 建筑物通道 passage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28 露台 terrace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29 勒脚 plinth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0.30 台阶 step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 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7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3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1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7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8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9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10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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