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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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为加强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3.网络货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2019年11月18日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与实体产业合作,共同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实现降本增效。

交通运输部门应向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条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 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二)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除外);(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制度等。

第五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二)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四)网络平台服务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要求。

关于网络货运平台几点税务问题的思考

关于网络货运平台几点税务问题的思考

实务园地关于网络货运平台几点税务问题的思考◎文/田 舟摘 要:随着2014年“互联网+”的概念被引入物流行业当中,2016年国家引入了“无车承运人”的概念,并展开为期3年的试点工作。

2019年9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将“无车承运”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并对其定义和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原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正式结束,预示着传统货运物流的运行模式和商业模式将发生深刻变革,朝着“组织集约化”“高效运行”“运行安全”和“绿色环保”等方向高效运行。

政府的政策支持、行业的发展和客户的市场需求结合在一起,网络货运平台也将迎来行业进一步发展的新契机,相应的财税问题也日益引发行业群体的密切关注。

通过线上系统优化和线下税务严格管控,结合互联网产品结构设计,网络货运平台将在这一轮改革中获得长远发展。

关键词:网络货运平台;无车承运人;无票列支;财政政策1 网络货运平台业务模式介绍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业务模式主要分为代开模式和总分包模式两种,核心区别在于代开模式是网络平台公司独立地服务于外部客户,而总分包模式是网络平台公司联合与其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物流公司共同服务于外部客户,而客户的选择主要受具体财政政策及其所在税务环境的影响。

代开模式是指客户支付运费款给具有资质的网络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支付运费给个体司机,或客户将直接支付个体司机运费的银行流水凭证上传至网络平台后,由平台公司代个体司机开具3%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

同时,平台公司代扣代缴个体司机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等附加税[1]。

总分包模式是指与网络平台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物流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运输总分包业务,将业务通过平台公司转包至个体司机,物流公司收到运费后支付给平台公司,并由平台公司支付给个体司机,或物流公司将直接支付给个体司机运费的银行流水凭证上传后,由平台公司代个体司机开具3%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再开具9%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

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网络货运经营者,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实际承运人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后,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不得将道路货物运输任务委托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与实体经济企业合作,共同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实现降本增效。

交通运输部门应向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具体要求为:(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二)取得第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三)网络平台接入自治区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四)网络平台服务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以下简称《服务指南》)要求。

第六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将网络平台接入自治区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并依据《服务指南》向企业注册地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种类包含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二)公安部门核准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第三级及以上)及复印件;(三)网络货运平台和面向实际承运人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公布日期】1986.12.29【实施日期】1986.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12月29日交通部、国家经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

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4.按国家规定分别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5.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权威解读|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权威解读|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权威解读|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互联网+”高效物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简称网络货运),培育现代物流市场新业态,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就相关内容,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解读如下↓↓↓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一)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新举措。

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监管办法,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

网络货运是互联网与货运物流行业深度融合的典型代表,依托互联网平台汇聚大量物流信息,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分析实现要素资源精准配置、科学组织、合理调度,对优化市场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平台企业规模经济效应、带动行业集约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平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一二三产业跨行业融通的重要举措,对于加速提升物流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新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办法。

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物流成本与GDP 的比率逐年下降,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据统计,我国货运车辆平均实载率比欧美发达国家要低三分之一,车辆日均有效行驶里程仅为发达国家的二分之一,由于缺乏集约化组织,难以充分发挥运输业的规模效益和网络效益,物流成本居高不下。

网络货运经营者通过信息网络和移动互联技术,实现分散运输资源的集约整合、精准配置,解决了目前货运物流行业普遍存在的运力空驶、长时间等货等突出问题,有效减少了交易链条、降低交易成本,是交通运输行业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抓手、新办法。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局、交通保障中心:2019年9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配套政策文件,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办法》和《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意义和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为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切实改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提出“大力发展无车承运人等道路货运新业态,加快制定出台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建立货运信用信息系统”。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对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法律定位、行为规范及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指导地方推进道路货运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进提升运输服务水平、依法规范发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进道路货运行业改革创新和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准确理解《办法》精神,抓住发展机遇,加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9.06•【文号】交运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

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9月6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交通运输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见附件2)等3个指南也同步印发,《暂行办法》及《服务指南》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做好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暂行办法》、《服务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发展的重要意义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高效物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办法,是促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对于加速提升物流发展水平,增强货运行业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推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推动实现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网络货运经营相关要求(一)严格准入管理。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属于道路货运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网络货运平台税收风险分析

网络货运平台税收风险分析

网络货运平台税收风险分析一、网络货运平台定义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第二条,网络货运经营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在这里,需要关注三点,网络货运平台首先要签订运输合同,其次平台是以承运人身份签订合同,最后平台要承担承运人责任。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网络货运平台政策变迁长久以来,我国货运行业“多、小、散、弱”的特征仍然较为突出,个人车辆仍是目前公路运输最主要的经营主体。

由于这些个人无法或不愿为托运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托运企业由于缺少进项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越来越多的托运企业不愿使用个人车辆。

为了整合社会分散运力、满足托运企业灵活的运输需求,同时解决个人营运车辆与托运方在开具接受发票上的矛盾,网络货运平台应运而生。

实际上,交通运输部早在2017年3月就在29个省(区、市)筛选了283个无车承运企业开始试点工作。

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交运规[2019]12号文》,无车承运正式转变为网络货运。

营业税时代,货运行业分为交通运输和货运代理,区别标准为有无交通运输工具,有自有或租赁车辆的为交通运输,按3%交营业税,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没有自有或租赁车辆的为货运代理,按5%交营业税,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通过《交运规[2019]12号文》,无车承运正式转变为网络货运,不再强调是否有自有或租赁车辆,只要签订了运输合同,承担了承运人责任,就可以归为交通运输,按9%交增值税。

铁路局货运电子商务暂行管理办法(模板)

铁路局货运电子商务暂行管理办法(模板)

铁路局货运电子商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货运服务质量,加快转变铁路运输发展方式,满足社会对铁路便捷、高效的服务要求,规范我局货运电子商务系统运用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铁路货运电子商务具有信息服务、客户注册、需求提报受理、装卸车信息采集处理、发到端信息传递、客户关系基本管理、基础信息维护、车流货流到达预测、统计分析、货物到达交付、理赔办理、物流处理反馈等主要功能。

铁路货运电子商务开通初期,试办铁路货物网上受理和快运货物班列网上预订服务,具有信息服务、需求提报及受理服务、物流服务、货物在途追踪服务、建议投诉、自助服务等功能。

第三条铁路货运电子商务开通初期,为保证托运人、承运人权益和运输合同的有效执行,仅取消纸质订单,货运运输作业其它各环节纸质票证暂不精简。

第四条铁路货运电子商务实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机制。

铁道部负责总体规划、系统建设、功能完善和组织推进,路局负责运用和维护管理,站段、物流企业负责查询执行。

第五条路局货运电子商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需求引导,便捷高效;(二)业务主导、技术支撑;(三)全面管理、分层管控;(四)集成共享、智能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路局成立“货运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为组长,货运处、信息化处、运输处、宣传部、调度所、经营开发处(多元经营集团公司)负责人为组员,负责货运电子商务工作的总体规划部署和推进。

下设推进工作小组,由路局货运处、信息化处分管领导为组长,货运处、运输处、调度所、客运处、经营开发处(多元经营集团公司)、信息化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开发功能衔接、管理办法制定、操作流程编制、系统应用培训及试点运用实施,组织协调路局客服中心、车务站段、路局物流企业按路局统一部署开展推进工作。

第七条车务站段、物流企业主要领导牵头主抓,成立相应的推进工作小组,针对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应用对现行运输生产工作带来的变化,结合本单位实际,相互配合、统筹协调、积极应对,调整、制定相应业务管理办法和生产作业流程、服务质量标准,全面落实铁路货运电子商务实施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第二条定义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是指使用道路运输工具,为社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第四条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开展业务。

第六条车辆要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第七条从业人员资格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第八条货物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者与客户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货物装载与运输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安全、及时地完成货物的装载、运输和交付。

第十条货物保险鼓励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者为运输的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第十一条服务质量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税总函〔2019〕40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等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内容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操作规程,完善平台功能,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品质。

一、网络平台服务功能(一)线上服务能力要求。

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应包括以下条件: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2.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

3.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4.具备本章“(二)功能要求”的功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网络货运申请者相关信息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详见附件)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公示。

(二)功能要求。

1.信息发布。

网络货运经营者依托网络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运力信息,并对货源及车源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筛选、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2.线上交易。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通过网络平台在线组织运力,进行货源、运力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信息精准配置,生成电子运单,完成线上交易。

3.全程监控。

网络平台应自行或者使用第三方平台对运输地点、轨迹、状态进行动态监控,具备对装货、卸货、结算等进行有效管控的功能和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应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宜实时展示实际承运驾驶员、车辆运输轨迹,并实现实际承运人相关资格证件到期预警提示、违规行为报警等功能。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货运)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货运)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第三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承担运输服务质量责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网络货运管理应当公正、公平、便民。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

鼓励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

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图 ⽆⻋承运业务模式流程
⼈试点⼯作;2 年2⽉,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承运⼈试点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的
议明确需要采⽤⽹络货运经营资质的业务场景。

《办法》明确了“⽹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定义,并特别指出不包括“仅为托运⼈和实际承运⼈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为”。

实质上明确⽹络货运平台必须以承运⼈⾝份与托运⼈签订运输合同,而⽆法以交易撮合的中介⾏为纳⼊本《办法》管理。

因此,对于不同的情况进⾏区别化处理,特别明确什么样的场景适合采⽤⽹络货运经营。

如果采⽤撮合交易的模式,⽆法享受为司机代开发票的政策红利。

加⼯⼚
卫星
加油站/收费站
全程状态数据上传
油位传感器T-GPS
通讯终端
⽆线通讯⽹络
⽹络运营中⼼
Internet⽤⼾仓储配送零售点
⽆线数据传输
开关⻔传感器。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动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动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动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豫交文〔2021〕72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动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豫交文〔2021〕7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1520号)要求,为强化行业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握网络货运发展规律,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

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强化技术支持,探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数字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培育壮大品牌企业,补齐服务能力短板,持续激发增长动力,以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引领道路货物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提升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1.构建便捷申报受理模式。

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便利企业申请事项办理,提升服务效能。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包括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在内的申报指导,对企业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实行“一次告知”。

2.建立规范化准入体系。

统一审批流程,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复核、省级认定的程序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附件1)。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申请材料和平台系统功能要求;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系统功能进行复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省级税务部门共同对企业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进行最终认定。

网络货运平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络货运平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络货运平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商品交易市场空前活跃,城市内部的各种货物流通需求日益高涨。

2019 年,我国同城货运的市场规模达 1.3 万亿元,较2018 年同比增长7.8%;运货量达20.3 万亿吨,同比增长3.57%。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货运平台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

但是部分网络货运平台为实现“扩张快、成本低”的目标,千方百计规避自身在车辆人员合规准入、服务安全管理等关键环节的主体责任,网络平台责任难压实、监管跟进不及时等问题相继涌现。

一、网络货运平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平台主体责任长期不落实,安全风险不确定性加大。

为增加城市覆盖率和提高驾驶人注册数量,网络货运平台追求快速扩张,未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人车准入门槛低。

平台仅要求驾驶人上传“三证”或“五证”进行审核,不涉及驾驶人的背景核查、驾驶技术、安全意识、车辆安全性能等方面。

而且平台对车辆型号没有严格限制,将面包车列入备选车型。

安全管理不完善。

平台在功能和管理上存在缺失,安全事件应对机制不健全,异常订单不能及时发现,缺少全程录音功能和安全预警功能,在驾驶人偏航后也不能及时介入。

货物监管不到位。

驾驶人通过电话方式向用户了解货物信息,往往存在货单不符问题。

平台方面只是提醒驾驶人不得违规载货和拍照上传,而对装载物品是否属于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违禁物品未进行实质性审查,且对货物运输过程无动态的审核监管。

二是网络货运车辆交通违法多发,交通安全隐患突出。

由于平台审核不严,管理乏力,加之货运驾驶人普遍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网络货运车辆交通违法多发,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

“客车载货”乱象高发。

由于客车适合跑同城、不受限行的优点,部分驾驶人将小客车拆改座位后在平台上注册为货车。

这些车辆不符合货运装载条件,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由于网络货运平台不约束,驾驶人为牟利,用户图方便,运送货物时往往会有1-2人跟车,甚至部分用户将网络货运车辆作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使用,以“货”代“客”现象屡禁不止。

网络货运企业管理制度

网络货运企业管理制度

网络货运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货运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货运业的安全、高效运营,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网络货运企业的全体员工,对于在公司从事网络货运业务的相关经营行为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网络货运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保障货运业的公平竞争和正常运营,不得从事违法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网络货运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网络货运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网络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提高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网络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八条网络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运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九条网络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十条网络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体系,明确经营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网络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开发和客户管理体系,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网络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货运计划和调度体系,合理规划和调度运输资源。

第十三条网络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费核算和结算体系,保障运费结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网络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调度和运输监控体系,提高运输效率和保障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网络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体系,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第十六条网络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和服务评价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第十七条网络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体系,保障客户权益和企业声誉。

第十八条网络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货物和人员安全。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网络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网络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和管理体系,提高成本控制水平。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解读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解读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解读《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解读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依法规范发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3月18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甘交运〔2020〕5 号)(以下简称《细则》)。

一、《细则》出台背景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在全国启动了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

我省积极响应,组织企业申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培育壮大现代物流市场新业态,其中我省试点企业5家。

在各方的支持和参与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明显成效,依托互联网的物流平台发展模式探索创新,对带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法律定位、行为规范及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等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促进网络货运经营规范有序发展,进一步细化网络货运经营的准入和退出程序,落实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要求,我省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细则基本精神以培育壮大物流新业态、新动能为目标,按照加快发展、包容审慎、问题导向、创新监管的原则,构建网络货运经营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一是加快发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有关部署,鼓励现代信息技术在道路货运领域的创新应用。

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网络货运经营条件,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积极支持网络货运新业态创新发展。

二是包容审慎。

在鼓励创新的基础上,着力强化网络货运经营者的全程运输责任和依法纳税义务,坚守运输安全“底线”和税收安全“红线”,加强对运营行为的监管,引导网络货运新模式健康发展。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转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转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转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甘交运〔2019〕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转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税务局,省道路运输局、省交通科技通信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随文转发,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网络货运是互联网与货运物流行业深度融合的典型代表,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平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一二三产业跨行业融通的重要举措,对于加速提升物流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新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要充分认识发展网络货运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重要性,深入学习研究《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推进我省网络货运深入发展,解决货运物流行业普遍存在的运力空驶、长时间等货等突出问题,提高运输组织效率,集约整合运输资源,带动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贯彻落实《办法》内容,做好网络货运管理工作(一)明确许可事项。

对申请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规定的网络平台服务功能要求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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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

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9月6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第三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承担运输服务质量责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网络货运管理应当公正、公平、便民。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网络货运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

鼓励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六条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

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围为网络货运。

第七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第八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全生产法》
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围从事经营活动。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围。

第十一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承运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行为应符合合同约定条款及国家相关运营服务规。

第十三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

第十四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技术规的要求上
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充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的相关要求,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验视。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托运人身份、物品信息。

第十七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实际承运人及其车辆及驾驶员进入和退出平台,托运人及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等规定,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

第十八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

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关涉税资料(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指交易信息包括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第二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等国家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车辆、托运人等相关信息的管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关信息开展其他业务。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技术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应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应利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指导辖区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基于网络货运经营者的
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四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发生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有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网络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并将其纳入道路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一)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
(二)承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三)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二十六条网络货运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将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公示。

第二十八条支持成立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引导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制度及标准规,加强行业自律,规企业经营行为,推动网络货运发展模式创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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