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2015年3月5日2015年2月16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自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偿二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大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二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本文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行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自己的观点。
一、问题讨论(一)保险合同负债定义1、监管规则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16号偿付能力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且不论独立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正文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非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拆出。
(二)所得税准备负债1、监管规则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大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2、问题讨论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1、监管规则2号最低资本第十三条、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第六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对保险公司风险缓释动作,保监会保留了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月15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1—17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2.13
•【文号】保监发〔2015〕22号
•【施行日期】2015.0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
号)》的通知
保监发〔2015〕2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改进和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深化保险业市场化改革,转变行业增长方式,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称偿二代)建设工作,现将研制完成的偿二代全部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见附件)予以发布。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
中国保监会
2015年2月13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1.?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2号:变额年金、农业保险、季度报告预测信息》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财会[2011]134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22【实施日期】2011.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2号:变额年金、农业保险、季度报告预测信息》的通知(保监财会〔2011〕1342号)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2号:变额年金、农业保险、季度报告预测信息》。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2号:变额年金、农业保险、季度报告预测信息问:保险公司依据《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销售的变额年金保险,应当如何计算最低资本,在最低资本表中应当如何列示?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和列报变额年金保险的最低资本:(一)变额年金保险合同分拆后的保险风险部分,按照《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89号)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最低资本,即最低资本为期末非单位准备金与保证利益准备金之和的4%,加上风险保额的0.3%;变额年金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1%,其中,期末负债是指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确定的负债。
(二)变额年金转变为确定给付利益的年金产品后,比照传统保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执行。
(三)保险公司应当在最低资本表“长期人身险业务”的相关项目中反映变额年金的最低资本金额,并将最低资本表中“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的负债”项目改为“投资连结及变额年金保单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的负债”,反映投资连结和变额年金合同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的负债金额。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一、引言保险行业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风险特征。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保护保险消费者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针对保险公司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二、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偿付能力报告是保险公司对其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全面披露的一份重要文件,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情况等基本情况的介绍。
2.偿付能力评估的方法:保险公司应当详细描述其偿付能力评估的方法和过程,包括使用的模型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等。
3.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当描述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并披露管理层对于核心风险的评估和控制情况。
4.保险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其各类保险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和规模,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投资收益。
5.投资组合和风险承受能力: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其投资组合情况,包括投资类型、风险分布和投资收益等,同时说明其投资组合与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程度。
6.偿付能力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其偿付能力评估的结果,包括偿付能力充足率、流动性状况和潜在风险等。
7.管理层陈述和独立评价报告: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应当对偿付能力报告进行陈述,并提供第三方独立评价报告,以增加报告的可信度和全面性。
8.其他补充信息: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补充提供其他信息,如风险暴露和风险缓释等。
三、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方法制定一个规范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至关重要1.确定编制负责人和项目组: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负责编制偿付能力报告的负责人,并成立专门的项目组来完成报告的编制工作。
2.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收集和整理与偿付能力相关的数据,包括财务数据、风险数据和业务数据等。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一、背景介绍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
然而,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质,保险公司面临着较高的风险,如投资风险、赔付风险等。
为了保障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最大程度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险监管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二、监管责任保险监管机构应承担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责任,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按时足额地支付保险理赔金、保险费和利息等。
监管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
三、监管指标体系1.资本充足率:保险公司应当具备足够的资本金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资本充足率是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
监管机构应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特征和经营状况,确定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并定期考核。
2.保险负债充足率:保险公司的保险负债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应付索赔能力的指标。
保险公司应拥有充足的资金储备以支付可能发生的索赔,保险监管机构应根据行业经验和风险评估,设定保险负债充足率的要求。
3.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资本充足率是比较保险公司的账面资本与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资本的比率,用于衡量保险公司是否具备足够的资本金来支付潜在的风险事件。
监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管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4.投资偿付能力比率:投资偿付能力比率反映了保险公司的投资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
保险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进行评估,确保其投资风险可控,能够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
5.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测: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其面临的短期经营及支付能力的风险。
监管机构应监测保险公司的流动性状况,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四、监管措施1.监管评级:保险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根据评级结果确定监管要求,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保险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2.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公布关键指标数据和偿付能力情况,增加透明度,便于监管机构进行评估。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保险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也是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反映。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符合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1. 风险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有效应对和管理风险的能力。
监管部门会对公司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防范与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公司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2.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与负债之间的比例关系。
监管部门会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因素,设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最低标准。
保险公司需要保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最低标准,以保障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3.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资本与负债之间的比例关系。
监管部门会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因素,设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最低标准。
保险公司需要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最低标准,以保障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4. 风险评级风险评级是监管部门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对保险公司进行的信用评级。
评级越高,说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强,信用风险越低。
5. 准备金充足程度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了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而提取的准备金。
监管部门会对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准备金充足、合理。
6. 资本充足性资本充足性是衡量保险公司资本与其风险之间的比例关系。
监管部门会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因素,设定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
保险公司需要保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最低标准,以保障公司具备足够的资本应对风险。
7.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保险公司面临的一种特殊风险,指公司无法及时、足额地支付赔偿或给付责任的风险。
监管部门会密切关注保险公司的流动性状况,要求公司制定并执行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措施,确保公司具备足够的流动性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一、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核心能力之一,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按时按额兑现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
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良好的运行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本文将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要求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要求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风险管理、适度保险原则、永续经营原则和信息披露原则。
1.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核心,包括资产风险和责任风险。
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产,降低投资风险并确保资金的稳定回报。
同时,保险公司需要进行充分的责任风险评估,确定合理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并保持充足的资金储备。
2. 适度保险原则适度保险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责任和收费水平时,要考虑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
保险公司不能过度承保高风险业务,也不能滥用保险责任限制,保证保险责任与保费之间的合理匹配。
3. 永续经营原则永续经营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要注重长期盈利能力的保持和提升。
保险公司需要合理确定保费水平,确保保险产品的可持续性,并通过加强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充足率,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
4. 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重要环节。
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投保人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加强与投保人的沟通,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加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了解和信任。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准备金管理要求和风险管理要求。
1. 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
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风险类型和程度,设计合理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并确保资本充足率水平符合监管要求。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根据经营风险和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能够满足实际风险的承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4]15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4年12月24日保监发[2004]153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委托投资资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引言1.本规则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③单位价值较高。
(2)房地产,指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3)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4)评估增值,指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所确定的房地产价值的变动。
某次评估的评估增值等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减去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后的金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10]7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1.25【实施日期】2010.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的通知(保监发〔2010〕7号)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做好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工作,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问:保险公司财务报告执行新的准备金计量原则之后,偿付能力报告中保险合同负债的评估适用何种标准?答:偿付能力报告中的保险合同负债继续适用保监会制定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非保险合同负债适用会计准则。
问: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是否适用于偿付能力报告?答: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适用于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在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时应遵循保监会发布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
问: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再保险合同是否也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答:2009年4月,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对再保险合同提出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要求,并要求于2010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鉴于财政部要求保险公司从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执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保监会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从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开始提前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
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保险业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的同时,也需要面对自身的风险。
为了保障保险行业的稳定运作,我国建立了一套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用于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一、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意义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用于评估保险公司在面对各种风险情况下的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管部门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工具。
通过监管指标的设立和监控,可以提前发现并解决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问题,保障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分类和内容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分为资本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和准备金覆盖率三个方面:1. 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评估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反映了保险公司所拥有的资本与其风险敞口之间的充足程度。
一般来说,资本充足率越高,保险公司在面对风险时的抵御能力越强。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主要包括核心偿付能力资本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资本充足率两个方面。
2. 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综合评级是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的指标。
通过评级,可以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风险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等进行评价,以便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风险综合评级通常采用字母等级进行表示,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等级。
3. 准备金覆盖率:准备金覆盖率是评估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履约能力的指标,是指保险公司准备金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比率。
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用于偿付保险赔付和保险责任的资金,准备金覆盖率越高,保险公司在面对赔付需求时的支付能力越强。
三、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监管机制和实施情况我国保险行业的偿付能力监管主要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监管部门通过对保险公司进行定期报告、现场检查和评估等方式,对其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进行监控和评估。
对于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不达标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其增加资本金、调整业务结构等。
目前,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实施情况较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偿付能力评估(一)保险公司应根据规定的评估指标,进行偿付能力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风险测量指标、投资收益率等。
评估结果应通过保险公司自身披露和董事会审核后公布。
(二)偿付能力评估应以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为基础,注重对核心业务的评估,同时考虑其他业务与风险控制的关系。
(三)偿付能力评估结果的等级划分应简明、科学,便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理解和参考。
三、资本充足率管理(一)保险公司应根据其所承担的风险,在规定的期限内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应包括监测、评估和调整三个阶段。
监测阶段应每月开展,评估阶段应每季度开展,调整阶段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资本补充或调整。
(三)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本充足率的准确、及时和可靠。
四、风险测量指标(一)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测量指标体系,以评估其面临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二)风险测量指标应科学、合理,并考虑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和风险暴露程度。
(三)保险公司应定期对风险测量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五、投资收益率管理(一)保险公司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合理设置投资收益率目标,并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投资收益率。
(二)保险公司应确保投资收益率与资本充足率的匹配,避免过度追求高收益而导致风险暴露。
(三)保险公司应对投资收益率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纠正投资策略和调整投资组合。
六、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一)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其偿付能力评估结果、资本充足率、风险测量指标和投资收益率等相关信息。
(二)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外公布偿付能力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七、监管和评估(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应纳入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监管机构有权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和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07-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 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偿付能力评估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
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9]8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8.11【实施日期】2009.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的通知(保监发〔2009〕89号)各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提高偿付能力信息质量,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八月十一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发生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赔付等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时,应当报送临时报告,那么,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赔付等重大不利事项的确认标准是什么?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的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是指已经发生的、对偿付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其持续发展将对偿付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在判断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重大不利影响既包括已经产生的现实不利影响,也包括其持续发展可能会造成的潜在不利影响。
(二)重大不利事项既包括公司内部事项(如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赔付等),也包括公司外部经济环境、经济政策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事项(如税收政策调整、利率调整等)。
(三)保险公司在不利事项发生时,应当对其现实和潜在影响进行合理估计,以及时确定是否属于重大不利影响事项。
保险公司根据上述原则仍难以对重大不利影响事项作出判断,才可以参考以下具体数量标准:(一)重大投资损失是指,保险公司单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的投资损失金额超过下述两者的较大值的事项:1、上一报告期末最低资本的5%;2、上一报告期末实际资本的5%。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季度报告 (4)第三章季度快报 (26)第四章临时报告 (27)第五章报送方式 (28)第六章监督管理 (28)第七章附则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偿付能力季度快报(以下简称季度快报)和偿付能力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
第四条季度报告涉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采用“一体观”,即将报告季度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一部分,以对整个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判断来决定季度末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递延和应计等项目。
保监会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报送。
第六条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和报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季度报告第一节季度报告框架第七条季度报告包括以下部分:(一)公司信息;(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三)基本情况;(四)主要指标;(五)风险管理能力;(六)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七)重大事项;(八)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九)外部机构意见;(十)实际资本;(十一)最低资本;(十二)现金流压力测试。
第二节公司信息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首页载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年第×季度”的字样以及公司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扉页载明公司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开业时间、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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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季度报告 (4)第三章季度快报 (26)第四章临时报告 (27)第五章报送方式 (28)第六章监督管理 (28)第七章附则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偿付能力季度快报(以下简称季度快报)和偿付能力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
第四条季度报告涉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采用“一体观”,即将报告季度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一部分,以对整个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判断来决定季度末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递延和应计等项目。
保监会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报送。
第六条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和报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季度报告第一节季度报告框架第七条季度报告包括以下部分:(一)公司信息;(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三)基本情况;(四)主要指标;(五)风险管理能力;(六)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七)重大事项;(八)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九)外部机构意见;(十)实际资本;(十一)最低资本;(十二)现金流压力测试。
第二节公司信息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首页载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年第×季度”的字样以及公司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扉页载明公司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开业时间、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扉页载明偿付能力报告联系人的姓名、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
第三节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本报告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董事会对季度报告的审议情况,包括:(一)各位董事对季度报告的投票情况;(二)如果部分董事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或对此存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其意见和理由。
保险公司第1季度和第3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可以不经过董事会审议。
没有经过董事会审议的,无需列报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列报的内容。
第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下列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一)董事长;(二)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财务负责人,是指首席财务官、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等行使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精算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的总精算师或行使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投资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的首席投资官、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等行使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六)首席风险官,是指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七)合规负责人,是指分管合规工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对季度报告负有共同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报告事项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有关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要求不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十五条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或者签字的,应当附书面委托书。
第四节基本情况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信息:(一)股权结构和股东,以及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二)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四)报告期内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股权和股东的以下信息:(一)股权结构及其变动。
按照股东类别列示报告期末和报告期初的股权结构、报告期间的股权结构变动。
股东类别是指国有股、社团法人股、外资股、自然人股等;(二)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股权关系、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
保险公司应当采用股权控制结构图等方式逐级披露至公司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包括代表国家出资的投资主体、社团法人和自然人等);(三)报告期末所有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关联方关系,包括: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数量、状态。
其中,所持股份的类别指国有股、社团法人股、外资股、自然人股等,所持股份的状态包括正常、被冻结、被质押等情形。
上市保险公司只需要列报前十大股东的上述信息;(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包括每人持有的股份数、所占股权比例以及是否拥有特殊表决权等。
持有的股份数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股份数;(五)报告期内股权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时间、转让双方名称、转让股份数量或出资额、转让价格等。
上市保险公司单一股东(包括关联方)转让或受让的股权占比在5%以下的,无需列报。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薪酬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变更情况的以下信息:(一)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学历(或学位)、任期开始日期、职务、任职资格批准文号、在关联方和其他单位的任职和兼职情况、最近5年的主要工作经历;(二)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包括报告期内新任和离任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姓名;(三)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在第4季度季度报告中列报关于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年度薪酬的相关信息,其他季度无需列报。
薪酬分为货币化薪酬和非货币化薪酬,货币化薪酬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的薪酬;非货币化薪酬包括股票期权、房产等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支付的薪酬。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信息:1. 在各个薪酬区间内的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数量;2. 最高薪酬;3. 股票期权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期末持有股票期权的人员数量、持有数量、期权执行价格和到期日等;4. 与盈利挂钩的奖励计划的情况,以及本年度支付的这部分报酬总额。
若有董事兼任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则只需在董事中列报,不需要在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分重复列报。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名称、期初和期末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增减变化情况。
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受到的处罚及违规信息,包括:(一)金融监管部门(即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各级分行)和其他政府部门对保险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处罚种类、处罚金额和违规事实;(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总公司部门级别及以上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移交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三)被保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中对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董事、监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五节主要指标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和主要经营指标。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的本季度数、上季度可比数和下季度预测数:(一)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实际资本;(二)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二级资本、附属一级资本、附属二级资本;(三)量化风险最低资本、控制风险最低资本、附加资本、最低资本;(四)核心偿付能力溢额、综合偿付能力溢额;(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可比数,包括净现金流、综合流动比率、流动性覆盖率,以及投资连结产品独立账户的流动性覆盖率。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最近一次风险综合评级结果。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度累计数:(一)保险业务收入,即利润表中的保险业务收入;(二)净利润,即利润表中的净利润;(三)净资产,即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四)基本每股收益,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五)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100%;(六)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100%;(七)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损益-投资资产减值损失-投资业务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息支出)÷报告期资金运用平均余额×100%。
其中,报告期资金运用平均余额=(期初资金运用余额+期末资金运用余额)÷2,计算时应扣除独立账户的投资资产及其投资收益;(八)综合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投资资产减值损失-投资业务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息支出)÷报告期资金运用平均余额×100%。
其中,报告期资金运用平均余额=(期初资金运用余额+期末资金运用余额)÷2,计算时应扣除独立账户的投资资产及其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财产保险公司除了列报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指标外,还应当列报以下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累计数:(一)未决赔款准备金与赔款支出比=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100%;(二)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分保费用支出+承保业务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摊回分保费用)÷自留保费×100%;(三)综合赔付率=(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动额-摊回赔付支出)÷(自留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100%;(四)综合成本率=(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动额-摊回赔付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分保费用支出+承保业务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摊回分保费用)÷(自留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100%;(五)车险车均保费=车险新单保费收入÷新承保车辆。
第二十七条人身保险公司(包括健康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了列报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指标外,还应当列报以下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累计数:(一)标准保费,指人身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标准保费;(二)首年保费与保费收入比=(新单首年期缴保费+趸缴保费)÷保费收入×100%;(三)新业务利润率=本期新业务的首日利得÷新业务各期保费收入之和×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