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中税协发[2011]110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相关政策的变化,中税协于2011年协同纳税服务司修订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报审稿)》,并根据准则“报审稿”相应修订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鉴于此项准则的发布条件尚未完全成熟,为及时规范指导注册税务师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并通过实践为制订该准则提供经验,现将准则“报审稿”及其操作指南和工作底稿(报审稿)中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以“指导意见(试行)”的形式予以下发,并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按照新修订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订工作规划纲要》(中税协发[2011]061号)兼顾实体业务与程序技术的思路,调整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关注重点和程序,特别增加了证据采集要求,为注税从业者开展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规范。
二、请各地方税协及时印发“指导意见(试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研究,贯彻执行。
各地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时,要遵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试行)”。
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请向中税协(准则部)反映,以供中税协协助总局制订该准则参考。
三、总局正式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修订稿)》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即同时废止,中税协也将正式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操作指南一、准备工作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申报程序。
2.获取业务资料,包括土地买卖合同、评估报告、发票等。
3.审核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二、清算计算1.根据业务资料,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2.确定计算方法,包括采用实际利润法、评估增值法或其他方法。
3.根据不同的计算方法,提供相应的数据和证明文件。
4.对计算结果进行核对和调整,确保准确无误。
三、鉴证审核1.制定清算鉴证的工作安排和时间表,确保按时完成审核工作。
2.对清算计算结果进行审核,比对计算方法和数据的合理性。
3.确认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包括土地买卖合同、评估报告等。
4.与纳税人沟通,解答其疑问,确保其理解清算鉴证的意义和作用。
四、报税申报1.根据清算鉴证结果,填制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2.准备相关附件,包括业务资料的复印件、报告书、纳税申报表等。
3.审核申报表和附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及时提交申报表和附件,确保申报工作的及时性。
五、跟踪管理1.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了解申报情况和相关政策。
2.及时处理税务部门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3.跟踪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情况,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4.定期评估经营风险,提出改进和优化建议。
以上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操作指南,通过严格按照指南执行,可以确保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还应根据具体业务的特点和要求,灵活调整和补充指南内容,实现更好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清算鉴证业务准备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
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
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指引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指引(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讨论稿一、土地增值税的前期管理〔一〕开发工程的前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工程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工程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国土、规划、住建、国税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场,按工程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工程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工程开发同步。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工程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工程或分期开发工程的,应催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分工程、分期,并在金三系统中进展土地增值税工程登记,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本钱、费用。
〔二〕清算资料的收集税务人员在清算及工作开场前,应从以下几个面收集资料:1.纳税人必须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资料包括:〔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他各类明细申报附表;〔2〕房地产开发工程清算说明,主要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工程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根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3〕开发工程立项批复;〔4〕建立用地规划可证、建立工程规划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可证、商品房预售可证;〔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6〕拆迁补偿费支付凭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拆迁补偿费签收台账等;〔7〕总层平面规划图及分层平面规划图、地下停车场车位分布平面图;〔8〕工程监理报告、日志等监理材料;〔9〕工程竣工备案表;〔10〕工程预算、概算书及竣工决算报表;〔11〕工程工程建立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预算表、工程决算明细;〔12〕测绘报告及房屋分户〔室〕面积测绘图纸;〔13〕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情况明细表;〔14〕能够按清算工程计算分摊并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金融机构贷款合同;〔15〕物业用房申请确认单、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盈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1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工程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17〕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及清算工程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完税凭证;〔18〕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工程,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19〕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2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设计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清算准则》目的和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清算准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准则的依据和目的。
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清算准则》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执业规范;(二)《清算准则》是行政规章,注册税务师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必须执行;(三)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是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鉴证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清算鉴证的定义《清算准则》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明确了清算鉴证的目的。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业务,对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不适用本准则;(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三)应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以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四)目的是:为证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第三条清算鉴证的目的根据《清算准则》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定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清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一、真实性《清算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
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便可确认所鉴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于收入事项,真实性是指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就应当予以确认,除会计已经确认收入的事项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收入事项。
对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核定扣除事项外,任何开发费用,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错误申报。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土增值税清算操作指南
土增值税清算操作指南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流转活动中,由于土地价值变化产生的一种税收。
增值税清算操作指南是指对于土地流转活动中产生的增值税进行清算的具体操作指引。
下面是一份关于增值税清算操作指南的建议:一、税收主体及税款承担人1.增值税的主体为买卖双方和税务机关,其中买卖双方分别是出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受让方为增值税的代征人。
2.清算时,出让方为买卖双方中的纳税义务人,应当通过申报纳税等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
二、纳税义务及申报时间1.出让方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时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的申报时间一般为每个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具体时间以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三、增值税税额的计算1.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征收比例)÷(1+征收比例),征收比例一般为5%或11%,视具体情况而定。
2.土地增值额可根据土地流转价格与购置成本的差额来计算,购置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两部分。
四、增值税清算的步骤1.准备相关资料:准备土地流转合同、土地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明细、土地流转价格等相关资料。
2.计算土地增值额: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土地流转价格与购置成本的差额,得到土地增值额。
3.计算增值税税额: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增值税税额。
4.申报纳税:通过电子申报或者纸质申报等方式,将计算出的增值税税额填写在相应的申报表上,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注意事项1.清算操作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保证操作的合法合规。
2.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要准确、全面地考虑各项成本,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3.对于涉及到购置土地的流转活动,要尽量保留购置土地的相关凭证和证据,以备后续清算使用。
4.清算完成后,应妥善保存纳税凭证和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查询。
总结:增值税清算是土地流转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纳税人根据规定及时、准确地计算增值税税额,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鉴证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清算准则》目的和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清算准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准则的依据和目的。
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清算准则》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执业规范;(二)《清算准则》是行政规章,注册税务师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必须执行;(三)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是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鉴证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清算鉴证的定义《清算准则》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明确了清算鉴证的目的。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业务,对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不适用本准则;(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三)应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以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四)目的是:为证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第三条清算鉴证的目的根据《清算准则》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定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清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一、真实性《清算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
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便可确认所鉴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于收入事项,真实性是指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就应当予以确认,除会计已经确认收入的事项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收入事项。
对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核定扣除事项外,任何开发费用,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错误申报。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在土地流转、转让或者出租后进行的一种税务清算操作,目的是核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并将其缴纳给国家税务机关。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的鉴证业务,通过对土地清算资料和相关会计凭证的审核,保证清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下面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操作指南。
一、清算前的准备工作1.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及相关法规,掌握清算操作流程。
2.与土地流转、转让或者出租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了解其土地流转情况,获取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
3.准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参考资料,并建立清算相应的账务档案。
二、清算业务操作流程1.核对土地流转资料核对土地流转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交接单、合同、发票等,确保清算的依据数据准确无误。
2.审核税务清算凭证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确认这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义务人清算申报表、清算凭证等。
3.核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和企事业单位的税前收入、成本等有关数据,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税率和相关减免政策,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4.出具鉴证报告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资料和凭证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出具鉴证报告。
鉴证报告应包括清算基础、清算数据、清算方法、涉税事项、核算过程和核算结果等。
5.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结果,按照规定的缴款期限和方式,将土地增值税款项及时缴纳给国家税务机关,并保留缴款凭证和相关资料。
三、清算后的工作1.整理清算相关资料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包括清算的税务凭证、资金凭证、鉴证报告等,以备需要时查阅。
2.协助税务机关的检查根据需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检查和核对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解释。
3.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和指导通过以上的清算业务操作指南,可以保证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明确的税务依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清算准则》目的和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清算准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准则的依据和目的。
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清算准则》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执业规;(二)《清算准则》是行政规章,注册税务师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必须执行;(三)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是规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鉴证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清算鉴证的定义《清算准则》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明确了清算鉴证的目的。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业务,对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不适用本准则;(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三)应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以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四)目的是:为证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第三条清算鉴证的目的根据《清算准则》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定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清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一、真实性《清算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
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便可确认所鉴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于收入事项,真实性是指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就应当予以确认,除会计已经确认收入的事项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收入事项。
对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核定扣除事项外,任何开发费用,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错误申报。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一、基本概念1.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权益转移过程中,原土地权利人享受土地价值增长所得,按规定缴纳给国家的税金。
2. 清算鉴证:是指对土地权益转移交易进行核实、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过程。
二、业务流程1. 准备工作(1)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土地权益转移交易合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财政部门报备材料等。
(2)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包括地块位置、土地使用权类型、权益转移双方情况等。
2. 核实计算土地增值税(1)核对原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根据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核对原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计算土地增值:根据土地估价报告,计算土地的增值额。
(3)确定税款缴纳义务人:根据土地权益转移合同,确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人。
3. 缴纳税款(1)确定税款缴纳地和方式: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税款缴纳地和缴纳方式。
(2)办理税款缴纳手续:将计算出的土地增值税款缴纳给税务部门,并取得缴纳税款证明。
4. 出具清算鉴证文件(1)准备清算鉴证资料:包括土地权益转移合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估价报告、税款缴纳证明等。
(2)编制清算鉴证报告:根据相关资料,编制清算鉴证报告,详细说明土地权益转移交易的相关情况。
(3)出具清算鉴证文件:将编制好的清算鉴证报告打印并加盖公章,作为土地权益转移交易的证明文件。
五、注意事项1. 遵守相关法规法规定,确保操作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对土地权益转移交易涉及的文件和资料进行详细核实和审核,防止虚假交易和不法行为。
3. 对税款的缴纳要按时、足额地进行,并妥善保管缴纳税款证明。
4. 清算鉴证报告需要根据实际核实情况编制,准确、详细地描述土地权益转移交易的相关情况。
本文介绍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操作指南,从准备工作、核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缴纳税款以及出具清算鉴证文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需要严格遵守法规法规定,确保操作合法合规,并对相关资料进行详细核实和审核,以保证土地权益转移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清算鉴证业务准备第一条鉴证人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实施清算鉴证业务的能力;(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三)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
第二条鉴证人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判断被鉴证人拟清算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清算条件,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业务环境包括:约定事项,委托目的,报告使用人的需求,被鉴证人遵从税法的意识,税务稽查处理、纳税争议救济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的影响,被鉴证人的基本情况、房地产资质情况、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关联企业、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清算项目减免税审批等情况。
第三条鉴证人决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约定书(以下简称“业务约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条鉴证人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后,应当及时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并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业务计划,组织业务实施。
第二章清算鉴证业务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对清算项目前期管理情况鉴证,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实施案头审核、实地审核,并关注下列内容:(一)清算项目及其范围;(二)清算单位的确认;(三)不同期间、不同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归集;(四)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收入、支出划分;(五)清算起始时间、清算截止时间;(六)分期开发项目各期清算方式的一致性;(七)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划分。
第六条被鉴证人能够准确核算清算项目收入或收入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鉴证人应当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审核收入。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中税协发[2011]110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相关政策的变化,中税协于2011年协同纳税服务司修订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报审稿)》,并根据准则“报审稿”相应修订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鉴于此项准则的发布条件尚未完全成熟,为及时规范指导注册税务师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并通过实践为制订该准则提供经验,现将准则“报审稿”及其操作指南和工作底稿(报审稿)中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以“指导意见(试行)”的形式予以下发,并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按照新修订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订工作规划纲要》(中税协发[2011]061号)兼顾实体业务与程序技术的思路,调整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关注重点和程序,特别增加了证据采集要求,为注税从业者开展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规范。
二、请各地方税协及时印发“指导意见(试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研究,贯彻执行。
各地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时,要遵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试行)”。
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请向中税协(准则部)反映,以供中税协协助总局制订该准则参考。
三、总局正式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修订稿)》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即同时废止,中税协也将正式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清算准则》目的和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清算准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准则的依据和目的。
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清算准则》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执业规范;(二)《清算准则》是行政规章,注册税务师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必须执行;(三)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是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鉴证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清算鉴证的定义《清算准则》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明确了清算鉴证的目的。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业务,对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不适用本准则;(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三)应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以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四)目的是:为证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第三条清算鉴证的目的根据《清算准则》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定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清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一、真实性《清算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
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便可确认所鉴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于收入事项,真实性是指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就应当予以确认,除会计已经确认收入的事项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收入事项。
对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核定扣除事项外,任何开发费用,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错误申报。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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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1年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清算鉴证业务准备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
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
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涉税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范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意识的影响。
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调查人员应将了解到的情况进行记录,作为提出建议的依据。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的影响。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已经取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报告的,对相应年度的收入、成本费用鉴证可以考虑适当简化程序,并注意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开发成本进行分析比对。
第三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鉴证人应参考本指南所附的《清算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注意划分鉴证业务和服务业务,正确选择合同的适用类型。
使所提供劳务与收费标准相对应,与所承担的责任相对应。
业务约定书应按有关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被鉴证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条根据《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五条和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总体鉴证计划和具体鉴证安排,应编制鉴证计划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二章清算鉴证业务实施第一节项目前期管理情况鉴证第五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清算鉴证业务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一)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二)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鉴证清算项目及其范围,应特殊关注:(一)确认应税主体资格。
房地产开发一般经过立项阶段、前期开发阶段、工程建设阶段、营销阶段。
房地产开发过程需要办理有关手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确认应税主体资格:1.形式条件,是指能够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付款结算单证、收款收据发票等书面形式证据;2.实质条件,是指被鉴证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直接支配物权。
(二)确定应税行为。
对土地增值税应税范围鉴证时,应取得有关转让行为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取得转让收入等文件资料作为证据,作出判断,发表鉴证意见。
(三)确定清算条件。
对清算条件鉴证时,应取得有关商品房建设情况以及销售情况等文件资料作为证据并执行下列程序:1.审核清算项目资料是否齐全;2.审核清算项目是否与初始项目登记表一致;3.整体项目用途与面积分布情况的全面审核;4.销售比例计算结果鉴证。
(四)确认清算申报期限。
对项目清算申请期限进行鉴证,应执行下列程序:1.查证符合应清算条件的委托单位是否按税法规定办理清算手续;2.查证符合要求清算条件的委托单位是否按税法规定办理清算手续。
(五)确认执行清算鉴证业务的时间条件。
执行鉴证业务,应根据税务机关对出具《鉴证报告》,是作为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的前置程序,还是作为后置程序,选择出具报告是在清算申请环节还是税款申报环节,及执行业务的时间。
(六)鉴证清算项目及其范围应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以下简称“工作底稿(范本)”)的《项目基本情况鉴证表》和《转让行为鉴证表》。
第七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鉴证清算单位确认情况,应特殊关注:(一)鉴证清算单位的确认情况,应取得有关商品房建设情况等文件资料作为证据。
(二)清算单位的认定。
在确认开发项目的清算单位时,应以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为条件。
凡应独立办理有关部门的许可证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才是一个法定意义上的独立开发项目。
鉴证时应考虑:1.以法定意义上的独立开发项目,确认开发项目;2. 按项目开发情况划分的,应作为单独鉴证对象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3.根据实际开发情况,分别以单项开发项目、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为清算单位;4.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三)鉴证清算单位的确认情况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成本核算对象(清算单位)鉴证表》。
第八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鉴证收入、成本、费用的归集情况,应特殊关注:(一)鉴证不同期间、不同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归集情况,应考虑:发生的真实性,会计记录的完整性,金额和其他数据的恰当性,所属期间的正确性,确认内容的正确性,计价和结转的准确性。
(二)鉴证不同期间、不同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归集情况,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与收入相关的面积明细鉴证表》和《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
第九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鉴证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收入、支出划分情况,应特殊关注:(一)免征土地增值税项目与其他征税项目应分开清算。
(二)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应根据项目核算情况确认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鉴证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收入、支出划分情况,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普通住宅判定表》。
第十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鉴证清算期间,应特殊关注:(一)满足清算条件之日为清算截止时间。
(二)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为清算的起始时间。
(三)应对清算期内的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进行鉴证。
(四)鉴证清算期间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项目基本情况鉴证表》。
第十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鉴证分期开发项目各期清算方式的一致性,应特殊关注:(一)各期转让收入、开发成本的确认、计量方法是否一致。
(二)正确划分核定征收清算项目与查账征收项目的收入、成本界限。
(三)鉴证分期开发项目的各期清算方式是否保持一致,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查表》。
第十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鉴证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划分情况,应特殊关注:(一)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转让收入、开发成本的确认、计量方法是否一致。
(二)正确划分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的收入、成本界限。
(三)鉴证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划分情况,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普通住宅判定表》、《与收入相关的面积明细鉴证表》和《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
第十三条根据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鉴证实行核定征收,应特殊关注:(一)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是: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二)税务机关实行扣除项目核定确认,收入项目查账确认的清算项目,按照指导意见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和本指南本章第二节的规定审核收入项目金额。
(三)税务机关实行收入项目核定确认,扣除项目查账确认的清算项目,按照指导意见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和本指南本章第三节的规定审核扣除项目金额。
(四)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的终止条件是:税务机关决定对收入项目金额和扣除项目金额均实行核定征收,且未发生有国家机关、清算组织、法定组织和个人等委托鉴证的情形。
(五)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的接受委托条件是:虽然实行核定征收但有国家机关、清算组织、法定组织和个人等委托鉴证。
第十四条根据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鉴证关联方交易行为,应特殊关注:(一)审核与关联交易纳税调整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二)根据合法的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文件资料,确认鉴证期间应调整的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
(三)鉴证关联交易纳税调整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关联方交易调查明细表》和《关联方关系调查明细表》。
第二节收入项目鉴证第十五条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鉴证收入项目,应特殊关注:(一)调查收入有关的内部控制:1、根据收入有关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控要素,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有效性;2、调查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3、综合设计和运行的评价,对销售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总体评价;4、评估销售有关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风险,判断是否存在重大漏洞。
(二)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应计入增值额的收入。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及相关合同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四)对于实物收入,一般要通过对这些形态的财产进行评估(通常采用市场交易法)确认其价值。
对于其他收入,其价值需要进行专门的评估。
(五)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提供收入资料不实造成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上述方法的市场价格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