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一)
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摘要: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量井喷般迸发,随着信息的高速流通,作案手段一时间也花样翻新,这给刑事司法事务带来了实践中的困境。笔者以未成年少女打赏主播25万案件为例,分析民法中占有与刑法中占有界限,进而找出本案被害人,并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结构进行分析,以期找出两者的区别,最后通过对案件的评析得出主播构成盗窃罪且公安机关应予立案的结论。
一、民法与刑法中占有界限的划分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管领、控制状态,也就是说,占有是事实。民法保护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状态,由此可知,民法中占有不要求占有人事实上取得占有物的权利,仅依人对物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支配来认定占有状态。刑法中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既要有占有的事实因素还要有规范因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中,占有的故意是非法的,移转占有的手段也是非法的。因此,在财产型犯罪中,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所有转移为自己占有就要求手段与目的的非法性。在本案中被害人是未成年少女的母亲,主播杨光转移占有的财物并非未成年少女所有,母亲在允许女儿使用手机的同时并未赋予女儿财产的支配权,因此,主播利用未成年少女持有其母亲手机的事实,使用欺骗的方式将被害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进而通过网络平台取得财物。
参考文献
[1]刘晓红,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中国知网.2017年.
[2]肖瑞祥,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研究.中国知网.2015年.
[3]占丽,论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中国知网.2014年.
作者简介:魏爽(1991年-),女,满族,辽宁省抚顺清原满族自治县,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16级在读硕士研究生。
四、结语
综上,网络犯罪支付方法日益翻新,犯罪手段早已不是通常刑法典中规范的方式,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案件,如何定性显得尤为重要,刑法是一门解释的学问,如何将案件事实解释到盗窃罪的成立条件中又不会存在类推解释的问题,是一个法律人应有的素质,而本案尽管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财物等行为,我们通过解释将其一一消解掉,还原案件最重要的争议焦点,落实主播杨光最后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法处罚。
从一起案例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一起案例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作者:闵晶晶来源:《读写算》2014年第13期【摘要】我国刑法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规定系简单罪状,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在一般情况下,两罪的界限不难区分。
然而由于犯罪现象的错综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常常碰到难以区分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情形。
这就要求我们从法理上深入分析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个罪特征与法律界限,以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
【关键词】盗窃诈骗刑法理论一、从案例出发1、案情简介:张某、赵某、张卫某事先商量好,由张卫某负责“丢钱包”,张某和赵某负责寻找被骗旅客。
2008年11月,张某、赵某在列车上以认老乡的方式取得了旅客欧某的信任。
之后,张卫某在经过三人座位时假装“丢钱包”。
张某随即拣起“钱包”,并承诺下车后给赵某和欧某分钱。
张某、赵某和欧某一起下车后,赵某在商店里买了一个布包和一把小锁。
这时,张卫某追上三人,声称自己“钱包”在火车上丢失,怀疑是被三人拣走,要检查三人的行李,并要打电话向银行查询三人的银行卡有无进帐。
张某和赵某假意向张卫某说了银行卡密码,欧某便也向张卫某说出自己钱包里的银行卡密码。
在张卫某检查欧某行李时,赵某、张某当欧某面将欧某的钱包、行李和捡来的“钱包”都装进了赵某新买的布包里。
随后,张某趁欧某不备,将欧某钱包从布包内取出,然后用小锁把布包锁住。
检查完后,张卫某要赵某、张某帮忙到保险公司作证。
赵某、张某便将布包交给欧某,送欧某去坐汽车。
欧某临走前,张某以自己手机没电为由,又将欧某手机“借”走。
欧某走后,张某、赵某、张卫某前往银行将欧某银行卡内的三万余元取出,非法占为己有。
2、观点冲突对于此案的定性,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中止)和盗窃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
二、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的理由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既有理论上的依据,又得到判例的支持。
理论依据在于,我国有刑法学者认为:在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既使用了欺骗手段,又使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的情况下,有时难以区分,区别的关键是:对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起主要作用的具体手段行为的性质。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二者在行为方式、手段、和受害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分别对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进行分析,探讨其区别和特点。
一、网络诈骗罪的特点与区别网络诈骗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欺骗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与传统犯罪行为相比,网络诈骗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实施手段复杂。
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通过编写恶意代码、发送虚假网页链接、冒充他人身份等手段进行欺骗,实施手段非常复杂。
2. 受害对象广泛。
由于网络的普及和全球化特点,网络诈骗犯罪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受害对象可以是任何人,甚至包括国外的境外人员。
3. 难以查证。
受网络匿名性和跨境特点影响,网络诈骗的查处和打击相对困难,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跨地区、跨国际的合作才能够取得成效。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盗窃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盗窃手段简单。
传统的盗窃犯罪通常采用的是物理手段,如撬锁、破窗等方式实施盗窃行为,相对来说手段比较简单。
2. 受害对象局限。
盗窃罪的受害对象通常是实体物品,如现金、贵重物品等,受害范围相对来说是局限的。
3. 查处相对容易。
由于盗窃行为通常需要在实体环境中进行,物证比较明显,因此相对容易被发现和查处。
盗窃罪与网络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其作案手段与受害范围的不同。
盗窃罪通常采用物理手段实施犯罪行为,受害范围相对较为局限。
而网络诈骗罪则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受害对象更加广泛,手段更为隐蔽。
三、防范网络诈骗与盗窃的措施针对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特点,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1. 针对网络诈骗,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以防止恶意软件侵入,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应选择正规的电商平台,并通过官方渠道购物,以杜绝虚假交易导致的经济损失。
2. 针对盗窃,应加强安防措施,如安装监控设备、加强门锁等,以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不法分子进行盗窃行为。
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以一件侵犯财产案件为例
工地上 千活 ,你 把你 的摩托 车借 我一 下 ,我到某 地去 买包香烟 。” 卖掉 的行 为是典型 的将代 为保 管的他 人财物 非法 占为 己有,拒不
某 乙相 信 了某 甲,便 把摩 托车 借给 了某 甲。第 二天某 甲将摩 托车 退还 ,应 当是 构成侵 占罪 。
骑到相邻 的某市 的一家摩托 车修理店 ,将 摩托车卖 掉,所得 的 350
现为一 个特定 的发展 过程 :行 为人实 施欺骗行 为— —对 方产 生或 的 的关系,在 盗窃罪 和诈 骗罪 中,犯罪分 子实 施欺诈 行为 的 目的 维持 错误— — 对方 基于 错误 处分财 产— —他 人获得 财产— —被 是不 一样 的 。在盗窃 罪 中,实施欺 诈行 为是为 了让被 害人 放松对
为 自己缺 钱用 ,某 甲便产 生了把某 乙 的摩 托车骗 过来去卖掉 的念 摩托 车 借给某 甲使 用,该车便 成 了某 甲代 为保管 的财物 ,形成 了
头 。其 便对 某 乙说 :“我 忘 记带钥 匙 了,房 门打 不开 ,家人都 在某 构 成侵 占罪 之前 必须存 在 的一种合 法 占有 关 系 。而 某 甲将 该车
{I}IJ占缸会
浅 析盗 窃 罪 与诈骗 罪 侵 占罪 的区别
以一 件侵 犯 财 产 案件 为例
罗 贵
摘 要 在我 国当前 的司法 实践 中,侵犯 财产犯 罪的犯 罪分子通 常采取 形 式各样 的欺骗 手段 ,使 得 司法机 关对部 分侵犯 财
产 犯罪进 行具体 定性 时难 以把握 ,容 易产 生 关于盗窃 罪与诈骗 罪 、侵 占罪之 间的争议 。本 文将 围绕一 个典型案 例 ,分析其
这一 点从仅 仅 答应将 车借 给某 甲去 买包 烟 以及事后 向某 甲追讨 取型 罪的 范畴 内 ,将 违 反被害人 的意 思而夺 取财 物 的称 作 夺取
试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试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发布日期:2011-03-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案例一徐某将其家中的齐白石名画委托其好友孙某代为出售,后孙某的同学郑某表示要购买此副画作,但郑某表示自己最近手头有点紧要半个月后付钱,孙某基于同学关系将齐白石的画交给郑某。
半个月后,郑某并没有来送钱,孙某也无法联系到郑某。
案例二徐某将其家中的齐白石名画委托其好友孙某代为出售,后孙某的同学郑某多次恳求孙某能将此画借其欣赏几日,孙某基于同学关系将齐白石的画交给郑某。
郑某拿到画后即将此画孙某也以高价卖掉并离开其居住地,杳无音信。
案例三徐某将其家中的齐白石名画委托其好友孙某代为出售,孙某的同学郑某拿来一幅赝品来同正品做对比并趁孙某不注意用自己的赝品替代了孙某的真迹,几天后孙某发现受骗,但郑某已将此画以高价卖掉并离开其居住地,杳无音信。
单纯从以上三个案例来看,其区别仅在于郑某以何种方式欺骗孙某从而取得齐白石的画,但这个简单的区别使郑某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在案例一中,郑某构成了诈骗罪,而在案例二、案例三中郑某构成了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由此可见,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
两者的区别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骗者是否为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
这里主要是指被害人同被骗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骗人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则多构成诈骗罪,否则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在案例一中,徐某委托郑某替其卖画,郑某即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处分徐某财产的权限,从而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孙某不具有处分徐某的画的权限,则孙某实际上为郑某进行犯罪的一个工具,郑某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被骗者是否因受骗而自愿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即是否转移所有权。
这里的交付是实质上的交付,被骗者具有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
从实例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从实例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案情: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于某与被告人何某、周某商量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
次日早上,周某来到某市汽车站附近,以给付高额中介费用为由,将受害人章某诱骗与其共同乘坐出租车前往某县。
期间,周某电话将其行踪告知何某,该何某遂与于某租车到约定地点见到二人后,于某向章某出示一个带有警徽标志的钱夹冒充治安警察,谎称盘查可疑人员,要求章某将随身携带的财物交其登记,周某先配合于某拿出自己财物,交付登记后放回手包。
章某见状后也将其携带的700元现金、一张存有1万余元人民币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及写有密码的纸条交给于某。
于某登记后,在将上述财物放进章某的手提袋时,周某突然拍打章某的肩膀打岔说话,借此时机,于某趁机将现金和银行卡窃取,章某此时仍浑然不觉,并被周某支走。
作案后,三被告人取出章某银行卡中的1万元现金。
对三人到底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存在着分歧。
判决结果:三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理由:本案中,被告人最终取得财物的直接方式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了被害人的现金和银行卡及写下来的密码,而之前冒充警察查看和登记被害人财物等欺诈行为仅仅只是为盗窃行为作掩护,使得盗窃行为顺利得逞。
该诈骗手段仅仅是被告人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辅助条件,而非直接方式。
因此,三被告人应当是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实践中,很多类似案件都是行为人都存在着一种“能骗则骗,能偷再偷”的心理。
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骗取还是窃取的关键的区别点在于被害人是否知道财产转移的事实,即被害人有无处分财产的主观意思。
一个案例引发的对盗窃与诈骗的思考
的 典 型 案 例 , 对 盗 窃 与 诈 骗 的犯 罪 构 成 进 行 简要 分 析 , 助 于 实 务 中 来 有
盗 窃 与诈 骗 的 定 性 。
【 键 词 】 窃 罪 ; 分 ; 骗 罪 ; 控 ; 罪 构 成 关 盗 处 诈 失 犯 案情简述 :
自己或 第 三 者 ( 括单 位 ) 包 占有 , 是排 除他 人 对 财物 的支 配 , 立 新 建 的 支配 关 系 的过 程 。对 窃 取 的 手 段 与 方 法 没 有 限 制 , 即便 使 用 了 欺 骗 方 法 , 如 果 该 欺 骗 行 为 并 没 有 使 对 方 基 于 认 识 错 误 处 分 财 但 产 的, 然成立盗窃罪 。 仍 2 客体 要 件 , 窃罪 是 一 种 财产 犯 罪 , 犯 了公 私 财 产 所有 权 。 、 盗 侵 3主体要件 , 、 只能 是 已 满 l 周 岁 具 备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 有 辨 6 具
认 控 制 能 力 的 自然 人 。 4 主 观 要件 , 能是 故 意 , 一 种 明 知 是 秘 密 窃 取 行 为 而有 意 、 只 是
2 1 年 3 1日, 余 洋 冒 充 南 海 温 泉 酒 店 工 作 人 员 以 招 丁 00 月 何 为 名 , 拾 得 的张 东 的名 片 , 黄 晓 礼从 琉璃 立 交 人 才 市场 骗 至 高 用 将 新 区新 光 路 6 号 “ 梓林 小 区 ” 栋 l 元 楼 下 。随 后 何余 洋 以帮 0 桐 6 单 黄 晓 礼 将 行 礼 放 好 为 由 , 黄 的 行 礼 箱 放 在 6 1 元 6至 7楼 把 栋 单 的拐 角 处 。 后何 余 洋 乘黄 晓礼 到南 海 温 泉酒 店 虚 聘 之 际 , 回“ 返 桐 梓 林 小 区 ” 栋 l 元 , 黄 的行 礼 箱 盗 走 。 何 余 洋 将 盗 窃 来 的 行 6 单 将 礼 箱 提 至 益 州 大 道 北 段 绿 化 带 中 , 随 身 携 带 的 折 叠 刀将 密 码 锁 用 撬 坏 , 走 箱 内人 民 币 2 0 盗 0 0元 和 黄 晓 礼 的 中 国 银 行 卡 一 张 。 另 外 , 了解 ,0 3 5 1 据 2 0 年 月 5日 , 余 洋 因犯 抢 劫 罪 被 新 津 县 何 人 民 法 院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 0 6年 3 2 20 月 O日 , 犯 盗 窃 罪 被 新 因 津 县人 民法 院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八 个 月 ;0 7 4月 2 20 年 4日 , 犯 诈 骗 因 罪 被新 滓 县 人 民法 院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 0 8 8 7日 , 20 年 月 因犯 盗 窃 罪被 新 津 县 人 民法 院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六 个 月 。 该 案在 审合 过 程 中 ,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犯 罪 性 质 意 见 分 歧 较 大 。 对 主 要表 现 在两 个 方 面 。 第 一种 意 见 认 为 应 该 定 盗 窃 罪 。理 由是 何 余 洋 以帮 黄 晓礼 放 好 行 李 为 由 , 黄对 自己 的行 李 脱 离控 制 , 黄 的 行 李 箱 放 在 6栋 使 把 1 元 6 7 的 拐角 处 , 后 再 趁 黄 晓 礼 到 南 海 温 泉 酒 店 应 聘 之 单 至 楼 然 际 , 黄 的行 李 盗走 。很 明 显 , 以 非 法 占有 为 目 的 , 密 窃 取 公 将 何 秘 私 财 物 , 犯 了 黄 的 私人 财 产 , 时 从 其 一 系 列 的 行 为 中也 充 分 体 侵 同 现 了何 明 知 是 秘 密 窃 取 行 为 而 有 意 实 施 的 主 观 心 理 状 态 , 即符 合 盗 窃 罪 的 主 观 故 意 要 件 。 所 以 应该 定 盗 窃 罪 。 第 二 种 意 见 认 为 应该 定诈 骗 罪 。理 由是 何余 洋 冒充 南 海 温 泉 酒 店 工 作人 员 以 招 工 为名 , 拾 得 的名 片 骗 取 黄 的信 任 , 采 用 虚 用 即 构 事 实 、 瞒 真 相 的方 法 . 对 方 陷 入 错 误 认 识 , 基 于 该 错 误 认 隐 使 并 识 而 将 自己 的 财 物 交 m ; 观 , 明 知 自己 的行 为会 使 他 人 陷 人 主 何 错 误 认 识 进 而 发 生 侵 害 他 人 财 物 的结 果 , 且 希 望 或 者 放 任 这 种 并 结 果 发 生 , 具 有 不 法 占有 他 人 财 物 的 目的 。所 以应 该 定 诈 骗 罪 。 还 还 有 的认 为何 余 洋 是 累 犯 , 果 定 诈 骗 , 刑 较 轻 ( 骗 罪 的 如 判 诈 起 点 2 0 元 ) 这 样 不 利 于惩 罚 犯 罪 嫌 疑人 , 定 盗 窃 则相 对 惩 罚 00 , 而 力 度 较 到位 。 笔 者 首 先 不 赞 同第 三 种 看 法 , 有 不 客 观 不 从 实 际 出 发 的 定 这 罪 量 刑 之 嫌 , 责刑 相 适 应 原 则 严 格 要 求 实 事 求 是 。在 对 何 余 样 罪 的行 为 定 性 上 的 立 场 赞 同 第 一种 意 见 。下 面 笔 者 将 从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本 案 中何 的 行 为 出 发 , 何 构 成 盗 窃罪 进 行 阐述 。 就 盗 窃 罪 , 指 以不 法 所 有 为 目的 , 取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 是 窃 或 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构成要件包括 : 1 客 观 要 件 , 现 为 窃取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 者 多 次 窃 取 公 、 表 或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 其 对象 必 须 是 他 人 占有 的 财 物 , 于 自 己 占有 的 对 他 人 财 物 不 可 能 成 直 盗 窃 罪 。从 客 观 上 说 , 有 是 指 事 实 上 的 支 占 配 , 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 . 不 而且 包 括 社 会 观念 上 可 以推 知 财 物 的 支配 人 的状 态 。 只 要 是 在 他 人 的 事 实 支 配 领 域 内 的 财 物 , 使 他 人 没 有 现 实 地 握有 或 监 视 , 属 于他 人 占有 。从 主 体 上 即 也 说, 占有 必 须 足 他 人 ^有 , 不 是 无 主物 , 不 是 行 为 人 自 己 占有 。 而 也 萁 行 为是 秘 密 窃 取 他 人 占有 的 财 物 。这 里 的 秘 密 。 味 着 人 意 所 不 知 . 存 暗 巾 背 着他 人进 行 的 , 为 人 的意 图通 常是 在 财 物 所 是 行 有人 或保 管 人 未 觉 察 的情 况 下 将 财 物 据 为 己有 。窃 取 是 指 使 用 非 暴力 胁 迫 手 段 ( 和 手段 )违 反 财 物 占 有 人 的 意 志 , 财 物 转 移 为 平 与 诈 骗 的 思 考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虽然它们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但是其实质和行为方式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就这两种罪行进行浅谈,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两种犯罪行为。
我们来介绍一下网络诈骗罪。
网络诈骗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通信技术等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妨碍被害人自己的判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网络诈骗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宣传、诈骗,其目的是通过欺骗他人来获取经济利益。
这类犯罪通常是以虚假或者欺骗性的信息来欺骗受害人,有时甚至能够使受害者不知不觉地就上了犯罪分子的当。
典型的网络诈骗包括虚假投资、虚假销售、虚假房地产交易等,通过网络的便捷性和匿名性,犯罪分子往往能够轻易地逃避打击,所以网络诈骗罪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安中的一大难题。
针对网络诈骗罪的打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需要从网络侦查、打击技术、法律法规等多个角度着手,才能够有效地遏制这一类犯罪行为的蔓延。
然后,我们来看一下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犯罪手段主要是通过人身接触或者破坏物品的方式进行财物的非法占有。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手段多样化,有时甚至会采用强行破坏、抢夺等手段,给受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听到一些盗窃案例,比如扒窃、盗窃车辆、盗窃店铺等,这些都属于盗窃罪的范畴。
由于盗窃罪涉及面广、手段多样,所以预防盗窃罪显得尤为重要,人们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财物保护,避免成为盗窃犯的目标。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之间的区别。
从定义和犯罪手段上来看,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具有明显的不同。
在犯罪手段上,网络诈骗罪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欺骗和虚假宣传;而盗窃罪则是通过人身接触或者破坏物品的方式进行财物的非法占有。
在定义上,网络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妨碍被害人自己的判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是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之区别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之区别作者:石钧文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3期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财产型犯罪,传统的盗窃罪与诈骗罪较容易区分,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常出现以欺骗的手段窃取财物,此时要做到对该行为的准确定性则有一定困难。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对两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研究,以求能够揭示两罪的实质特征,并在实践中对其准确定性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秘密性;自愿性;处分行为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王某去一家电动车车行,欺骗老板说自己要购车,后以试车为由,趁老板不注意将该车行的一辆电动车骑走。
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李某在一家首饰店看中一条项链,在老板将项链包好交给李某后,李某以自己身上未带钱为由,叫该店老板与自己一同回家拿钱,在回家的路上,李某趁机逃跑。
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三】吴某前往赵某家,对赵某的保姆何某说,我是赵某同事,赵某叫我帮他拿笔记本电脑给他,何某信以为真,将赵某的笔记本给了吴某,赵某回家后发现被骗。
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00元。
【案例四】许某在一家数码相机店将标价为2万元的相机换入标价为8000元的相机盒中,最后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相机。
过了几天,许某又以相同的方式在一家超市将一部价值5000元的相机放入自己所购买的整箱方便面中,在支付了方便面对价后获得了价值5000元的相机。
【案例五】田某以外面为一百元真钞、内部为包扎成捆的冥币为诱饵,采取“掉钱”的手段设局,后以张某捡到钱且以转入银行卡为由,要求张某将手机等财物、银行卡及密码交出“检查”,后假装将财物及银行卡放回张某包内,趁张某不注意,秘密窃走银行卡,后在银行ATM 机取走卡内存款6000元。
以上五个案例,均涉及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问题。
实践中,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经常存在分歧。
因此,厘清盗窃罪与诈骗罪之区别十分必要。
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比较分析在对盗窃罪与诈骗罪进行比较时,先简单介绍一下两罪的概念,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从调包案件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从调包案件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作者:李怀胜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7期【案例一】犯罪嫌疑人杨某、何某从事废品收购生意。
去某企业收购废铁时,一般先由该企业派人将二人的空车过磅称量,装好废品后再过一次磅,前后两次的差额即为废品的重量。
为了多赚得废品重量,杨某、何某使用有夹层的货车,事先在夹层中放入1吨多铁皮,然后当作是空车过磅,过磅后再趁机将铁皮卸到事先安排好的接应的车上,然后开着真正的空车回去装废铁,以达到尽量多装废铁的目的。
二人通过这一手法,骗取该企业废铁3.63吨,价值人民币6171元。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贺某、安某、李某从事买卖煤块的生意。
2007年11月,某公司向三人订购煤块,三人遂找来编号分别为1、2、3号的三辆大货车,三辆货车的颜色、型号相同,将1号、2号货车分别装满10余吨煤块,将3号货车装满煤石、土等废料。
因同样的体积的废料要重于煤块,三人预谋通过调包赚取其中差价。
于是,三人将3辆货车开到买方公司附近,先后将1号、2号车的车牌换到3号车上,先后两次用装满废料的3号车分别冒充1号车和2号车到该公司过磅称重,称重后再趁机将车牌换回,然后开着真正的1号、2号车到该公司指定的工地卸货,两辆车实际的卸煤量比称重计量的卸煤量少20余吨(经鉴定价值为11048元),三人却按照称重计量的卸煤量收取货款。
【案例三】2009年7月某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到北京市顺义区某村内,以清洗金戒指为名,将被害人朱某的一枚金戒指趁机藏匿,并将一枚铜戒指冒充是清洗好的金戒指交给朱某。
经鉴定该金戒指价值1200元。
【案例四】张某在某超市内,趁人不注意,打开一箱封好的方便面箱,取出其中的部分方便面,并放入一瓶高档白酒,然后将箱子照原样封好。
结账时收银员不知有诈,按一箱方便面的价格收取张某40元钱,便由张某将“方便面”带走。
经查,白酒的实际销售价格为4000元。
以上四个案例都是某地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案件。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都是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但它们的本质、方式和对象都有明显的差别。
网络诈骗罪是指利用网络平台或技术进行欺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而盗窃罪则是指侵占他人财物或者携出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一、犯罪主体
网络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以个人或小团伙为主,他们通过技术手段和技巧来获取他人的财产。
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则可能更加广泛,包括专业犯罪团伙、个人行为等等。
二、犯罪方式
网络诈骗罪通常是通过电脑、手机等终端工具,利用互联网平台的漏洞或者用户的隐私信息进行欺骗。
诈骗手段多种多样,包括虚假的购物网站、欺诈的投资平台、冒充银行客服电话等等。
而盗窃罪则是直接侵入他人住所、车内、携带物品等地方,或者以伪装身份的方式上门行骗、实施盗窃等方式。
三、犯罪对象
网络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是互联网用户、消费者等群体。
在这些群体中,诈骗团伙往往会通过各种手段骗取他们的信任(如伪造的网站、虚假的活动等),并利用这种信任收取相应款项或者获取其他私人信息。
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则可能是任何人或者组织,只要它们拥有被盗窃的财物或者财产。
四、犯罪后果
网络诈骗罪的后果通常是危害受害人的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
经常导致受害人损失数额巨大,也可能导致个人信用受到影响,甚至生活受到影响。
而盗窃罪则可能剥夺受害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自由、尊严等方面。
综合来看,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在本质、方式和对象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别。
在现代社会中,犯罪本身已经具有更先进和复杂的特点,因此法律监管不断完善和升级,也必须及时适应和应对不同的犯罪行为。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摘要】本文围绕一个案例展开对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进行思考。
首先介绍了诈骗罪的定义与特点,指出其是通过欺骗方式获取财物的行为。
接着阐述了盗窃罪的定义与特点,强调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然后从犯罪主体、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三个方面对这两种犯罪进行了比较分析。
犯罪主体方面,诈骗罪以欺骗的手段进行犯罪,而盗窃罪则是实施暴力或非暴力行为。
犯罪手段方面,诈骗罪更多的是通过言语或行为引诱受害人,而盗窃罪则是直接盗取。
犯罪目的方面,诈骗罪的目的更多是为了获取财物,而盗窃罪则是为了自己占有。
最后通过总结比较,展现了这两种犯罪的不同之处。
【关键词】引言、案例、诈骗罪、盗窃罪、区别、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犯罪目的、总结比较1. 引言1.1 案例引发的思考日前,某案引发了我对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展开深入思考。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骗子利用电信诈骗手段,骗取了大量受害者的钱财,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谴责。
与此我也注意到有关盗窃罪的报道,一名小偷在商场行窃被抓获。
这两起案件引发了我对这两种犯罪之间的差异与联系的思考。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两种犯罪行为,虽然它们都涉及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但其犯罪构成和行为方式却有所不同。
通过深入了解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定义与特点,以及它们在犯罪主体、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上的区别,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这两种犯罪行为的本质和危害。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我将就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展开探讨,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2. 正文2.1 诈骗罪的定义与特点诈骗罪是指利用欺骗、隐瞒事实等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觉,从而取得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诈骗罪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欺骗手段:诈骗罪的犯罪特点在于利用各种欺骗手段达到犯罪目的。
这些手段可能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文件等,以欺骗他人进行非法占有。
2. 非暴力手段:相较于暴力犯罪,诈骗罪是一种非暴力犯罪行为。
浅议诈骗罪、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浅议诈骗罪、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作者:王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3期摘要诈骗罪、侵占罪与盗窃罪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犯罪形式,在整个犯罪体系中发案率较高,这三种犯罪都是规定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中,表现出三种不同的犯罪形式。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会用各种欺骗手段来伪装真实犯罪意图,使得在对这三种犯罪定性时容易产生混淆,确有一定的区分认定难度。
本文通过深入分析真实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例,对上述三种罪名进行比较分析,以其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种罪名的区分认定有所帮助。
关键词诈骗罪侵占罪盗窃罪作者简介:王坤,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97-02一、案情(一)案情简介2011年7月,被告人刘某(女,27岁)与被害人钟某(男,41岁)通过手机QQ聊天相识进而网恋。
2012年7月26日,被害人给被告人汇路费2000元约被告人到云南见面。
2012年8月9日,刚离婚的被告人应约到被害人云南老家见了面。
同月18日,被告人以与被害人一起回苍溪县见父母为由,让被害人取出定期存款50000元,将其中47000元存入被害人的银行卡方便路途支取。
被害人将定期存款取出后,将47000元交与被告人,并一同到云南省绥江县邮政储蓄所存款,被告人在排队存钱时,乘被害人不备将该笔现金放入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据为己有。
当日,二人乘车至四川省成都市入住成都荷花池一旅馆内。
次日,被告人谎称有人到成都接她,并将被害人的邮政银行卡交与被害人后,一人离开。
被告人将此款用于购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等个人支出。
2013年3月8日,被害人报案至苍溪县公安局文昌派出所,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为其退还了全部赃款,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争议对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有重大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1.构成诈骗罪。
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之区别
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之区别发布时间:2021-12-21T06:32:57.27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5期作者:车玉章[导读] 形形色色的欺诈与盗窃相交织,公然诱骗与暗中窃取双管齐下的犯罪层出不穷,致使人们在现实中时常将盗窃罪与诈骗罪混淆。
青岛大学山东省青岛市266071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是刑法中司空见惯的罪名,对于法律学习者来说并不陌生,法律人区分二者往往比较容易,但近年来,现代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诈骗的方式也日新月异,传统的通过单纯虚构交易等事实来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直接明确地处分财产的骗局越来越难以奏效,形形色色的欺诈与盗窃相交织,公然诱骗与暗中窃取双管齐下的犯罪层出不穷,致使人们在现实中时常将盗窃罪与诈骗罪混淆。
关键词:盗窃行为;诈骗手段;财物损失一、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一)盗窃罪的犯罪客体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其特征是:第一,财物必须是可以支配的,而且可以被移动。
我国刑法对该公私财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还没有确切的定论。
第二,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第三,他人的财物。
主要指必须是被其他人控制支配的财物,某些情况下,被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的自己的财物,也是“他人的财物”。
第四,必须不为法律所排除。
有一些物品虽然有一定价值而且被他人占有,但由于法律对其有特别对待,其并不能看作该罪的对象。
(二)盗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进行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财物的行为。
(三)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五)盗窃罪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指实施犯罪的人把第三者作为开展犯罪的工具去进行犯罪。
例如,甲指示一个未成年小朋友去实施偷窃。
第一,实施犯罪的人具有故意利用他人开展犯罪的意愿;第二,实施犯罪的人进行了操纵他人犯罪,即实施犯罪的人把他人作为进行犯罪的载体来开展犯罪行为,而不是自己去实行犯罪。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摘要】本文将围绕诈骗罪和盗窃罪展开讨论,通过一个案例引出对这两种罪行的思考。
将介绍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定义,明确它们之间的区别。
接着,将探讨这两种罪行在罚款和监禁处罚上的不同,以及它们所涉及的不同的侵权方式。
通过案例展望未来,深入探讨如何避免和打击这两种罪行。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更加清楚地了解诈骗罪和盗窃罪之间的差异,以及如何防范自身遭受此类侵害。
【关键词】诈骗罪、盗窃罪、区别、罚款、监禁、侵权方式、案例、思考、引言、定义、结论、展望1. 引言1.1 案例引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诈骗罪与盗窃罪这两个法律概念。
对于很多人来说,诈骗罪和盗窃罪之间的区别并不容易理解。
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引出这个话题将更有利于我们深入探讨这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
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个真实案例,来了解诈骗罪和盗窃罪之间的区别。
2. 正文2.1 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属于一种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诈骗罪的定义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诈骗罪的特点在于其手段狡诈、隐蔽,容易让受害人掉入陷阱而不自知。
常见的诈骗手段有电话诈骗、网络诈骗、传销诈骗等。
这些手段往往让受害人误以为自己真的受益或者处于某种危险之中,从而轻信诈骗者的谎言,最终导致财产损失。
诈骗罪的危害性很大,不仅直接损害受害人的财产利益,还会破坏社会的诚信建设,造成社会不安定。
对于诈骗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诈骗罪是一种欺诈行为,通过虚假手法获得不法利益,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必须予以严惩。
2.2 盗窃罪的定义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盗窃别人的财物;情节严重的,盗窃价值较大的财物。
盗窃罪的客观构成主要包括三个要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侵占和侵占的主体。
从调包案件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 案例 四】 某在 某超 市 内, 人 不注意 , 开一 张 趁 打
箱 封 好 的 方 便 面 箱 , 出 其 中的 部 分 方 便 面 , 放 入 取 并
一
瓶 高 档 白酒 , 然后 将 箱子 照 原 样 封 好 。 结 账 时收 银
从调包素件 看盗窃罪与 仁 骗罪的例一 】 罪嫌疑 人杨某 、 某从 事废 品收购 生 犯 何
意 。 某企 业 收 购废 铁 时 , 般 先 由该 企业 派人 将 二 人 去 一 的 空车过 磅 称 量 。 好废 品后 再 过 一 次磅 。 装 前后 两 次的 差 额 即 为废 品 的 重 量 。 为 了多赚 得 废 品 重 量 , 某 、 杨 何
元 )三 人 却按 照称 重 计 量 的卸 煤 量 收取 货 款 。 ,
【 案例 三】09年 7月某 日, 罪嫌疑人 陈某到北 20 犯
京 市顺 义 区某村 内, 清洗 金 戒 指 为 名 , 被 害人 朱 某 以 将 的 一枚 金 戒 指趁 机 藏 匿 ,并将 一枚 铜 戒 指 冒充 是 清 洗 好 的金 戒 指 交给 朱 某。 经鉴 定 该金 戒 指 价值 1 0 2 0元 。
得 财 物 。 两 罪 的行 为 逻 辑 结构 可 以看 出 , 从 诈骗 罪 与 盗 窃 罪 的 主要 区别 在 于 被 害 人产 生 了认 识 错误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进行 了财 产 处分 。 可 以说 , 分行 为 的有 无 , 定 了诈骗 罪 与 盗 窃 罪 处 划 的界 限 。 害人 主动 处 分财 物 的是诈 骗 罪 , 被 被害 人 没 有 处 分财 物 而 是 由被 害人 夺 取 的是 盗 窃 罪 ,即使 被 害 人 采 取 了欺 骗 的 手段 夺 取 被 害 人 财 物 的仍 然 不 改 变 盗 窃 罪 的事 实 。 骗 ” 表 明 被害 人 主 动交 付 了 财物 , 字则 “ 字 盗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近年来,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案件屡屡在社会上频繁发生。
这两种犯罪行为的界限有时候是非常模糊的,而区分这两种行为对于司法审判、法律制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尝试对这两种罪行进行区分,并通过案例进行进一步解析。
所谓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盗窃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指窃取他人财产。
而诈骗罪,则是指通过欺骗手段,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诈骗罪的定义是:以欺骗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那么,如何确定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界限呢?这里,处分行为的界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是通过欺诈、虚假交易和非法占有等手段行为,则属于诈骗罪。
而如果是通过直接非法侵占、窃取等行为,则属于盗窃罪。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进一步解析这两种罪行间的区别。
案例一:小杨将小张的手机窃取,并搭乘地铁离开。
在途中,小杨遭到了保安的查看,手机被查出来并归还给了小张。
这一案例中,小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他错拿了小张的手机,并非通过任何欺骗手段,而是直接侵占了小张的财产。
即便小杨在途中被捉住并交回了手机,他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因此减轻。
案例二:小美在电话里骗取了小王的账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并冒充小王在淘宝上消费。
小王发现问题后报了案。
这一案例中,小美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虚构等手段骗取了小王的个人信息,并以小王的名义进行了一笔消费。
这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
案例三:小红向老太太称自己是帮助老年人领取政策补助的人员,以此博取信任,并骗取了老人的存款。
这一案例中,小红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hand同时非法占有了老太太的存款。
这种行为也是欺诈行为的一种。
综上所述,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判断这两种罪行通常需要参照处分行为的界定。
这些案例中的行为使得我们进一步了解和加强诈骗行为的打击和防范。
通过增加识别和防范措施,可以更好的保护个人的财产安全。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以臧进泉案为例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以臧进泉案为例作者:刘思远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9期刘思远【摘要】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网络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网络犯罪也因此愈演愈烈。
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网络财产性犯罪往往都伴随着欺骗行为作为前提,然而网络财产性犯罪的定性并不能仅以此作为标准,而应追溯其构成要件。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7号指导案例《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本文将围绕该案例,分析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届分,结合许霆案和日本关于计算机财产性犯罪的规定,总结网络诈骗和网络盗窃的区别。
【关键词】诈骗罪盗窃罪网络犯罪27号指导案例1案情介绍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刘涛以充值游戏虚拟货币为名开设淘宝网店铺。
三人预先制作了一个充值程序,植入到虚假的淘宝链接中,使买家在其中输入的欲支付的金额直接转入被告人在目标网站注册的账户中。
在买家决定下单时,将该虚假淘宝链接通过阿里旺旺聊天工具发送给买家,代替淘宝正规下单渠道。
买家误以为是淘宝网链接,并认为所付货款会汇入作为支付担保的第三方支付宝公司公立账户,而在该链接中输入应支付的金额,但该货款实际通过预设充值程序转入了被告人事先在目标网站注册的充值账户中。
被告人臧进泉等人经预谋后,先后到江苏省各地网吧采用上述手段作案,最终以该作案手法诈骗22000元。
此外,同伙郑必玲骗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后,得知金某的建设银行网银账户内有305000余元存款,臧进泉遂制作了一个标注交易金额为1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305000 元的程序的虚假链接,谎称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记录,诱使金某为了成功支付而点击该1元支付的虚假链接,致其账户中的305000元随即转入臧进泉账户中。
①2 理论分析2.1 诈骗罪和盗窃罪简述盗窃罪和诈骗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上要件一致。
②盗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上述五种情况之一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的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是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1)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一、要紧内容案例:犯法嫌疑人史某对刚在舞厅熟悉的刘某说:“你在那个地址挺辛苦的,跟我到县城保你吃香喝辣的”。
史某即带刘某到县城一电动车店,史某跟店主和刘某讲要试骑电动车,而后史某骑着价值2900元的电动车一去不复返。
店主催刘某还款时,刘某方觉被骗,无奈叫来朋友付清车款后才得以脱身。
二、供讨论的点:1.谁是本案中的被害人(Victim)?2.店老板有要求刘某还款的权利(Right)吗?2.相对与店老板,史某的行为是组成盗窃罪仍是诈骗罪呢?2.相关于了刘某,史某是不是组成诈骗罪?三、案中涉及的法律概念(Legal Concept):(一)盗窃罪(Larceny):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Criminal Law)Article 264A person who steals a relatively large amount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or steals property for several times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three years, criminal detention or public surveillance and concurrently or independently, to a fine; if the amount involved is huge or any other serious circumstance exists,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and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and concurrently to a fine; if the amount involved is especially huge or any other especially serious circumstance exists,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en years or life imprisonment and concurrently to a fine or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and 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to life imprisonment or death and concurrently to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1. to steal property with an especially huge amount from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or2. to steal rare and precious cultural relics with serious circumstances.犯法组成要件:1.客体要件(Object)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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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一)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多发犯罪,有时候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些近似的特点。
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交织的时候,可以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其处分行为所导致”作为犯罪行为定性的标准之一。
关键词:诈骗罪盗窃罪处分行为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这两种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
通常情况下,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分辨的,但是在二者彼此交织的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加以区分。
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认为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的区别在于: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
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以盗窃罪论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女,30岁,河南南阳市人,小学教师。
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买得假金项链一条,于1998年3月15日来到上海。
当天她在上海商场金店,见柜台里放有一条重24.09克,价值人民币4600.30元的金项链,与她买的假金项链式样相同,遂产生以假换真的邪念。
她随即到黄埔商业大厦买得金坠一个,签字笔一支,并将金坠的重量标签涂改为24.09克系在假金项链上。
然后又返回上海商场金店,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备之机,用自己的假金项链换了真金项链。
次日,陈某将金项链卖掉,获赃款1000元。
尔后,陈又前往广州买得假金项链11条、假金戒指9枚及涂改液等物品,于同年3月26日返沪。
3月28日陈再次来到上海商场金店,采用上述手段,以假换真换得一条重11.09克、价值1218.30元的金项链。
当天,陈又以同样手段调换一条重19.78克、价值2213.90元的金项链时,被售货员发觉,当场将其抓获。
案发后,陈某认罪态度尚好,能积极退还赃款。
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用假金项链换取真金项链,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装购买金项链,在挑选时乘售货员不备,以假换真,秘密窃取金项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为非法占有金项链,既采取了欺骗行为,又采取了窃取行为,两种行为分别构成了诈骗罪和盗窃罪。
其中诈骗是手段,盗窃是目的,两者具有牵连关系,按照处理牵连犯从一罪处断的原则,应以其中法定刑较高的盗窃罪定罪处罚。
(上述内容引自陈兴良主编《刑事疑难案例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①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
在这里形成了一系列的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个错误的认识又导致被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诈行为是起因,是行为人所有活动的集中。
错误认识不仅是连接欺诈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中介,也是行为人的骗财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
如果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对事实真相产生误解,被害人自然不会做出对自己有害却对行为人有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处分行为是结果,它实现了财产在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转移,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最终得逞。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首先,窃取的手段是和平的,窃取行为只针对财物而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以此与抢夺、抢劫等取财行为相区别。
其次,行为人取得财物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即被害人是不愿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至于窃取行为是否秘密则在所不问。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窃取财物时多不为被害人察觉,但并不是所有窃取行为都是在被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
例如,保安人员在监视器中看到窃贼窃取财物。
再次,窃取行为是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和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破坏了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而未能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便不是窃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