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京经信委发〔2014〕12号)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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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201404)【以下简称“细则”】经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信委、北京市科委共同制定完毕,并与本月初先期下达到了北汽新能源等企业。

截止目前,共有5个企业的7款纯电动乘用车入选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推广目录。

在电车汇看来,今年早些时候发布的《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中,对“北京市暂以推广纯电动车型为主”的规定,恰是与上海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存在的最大不同。

从2月26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第一批)公布起,北京市即进入了新能源小客车私人购买的全面推广期,虽然不同经销商公布的价格略有差异,但秉承2013年9月发布的《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和今年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细则》完全是对中央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延续。

看补贴对象和补助方式《细则》中对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进行了明确。

首先,补助对象是消费者的,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

中央与北京财政的补贴款,将直接发放给整车企业。

与此同时,为了使电动汽车得以推广,不少购车者还可免费获赠安装充电桩。

其次,如果补助对象是企业,中央与北京财政的补贴款,将直接发放给整车企业。

另据《国家电网报》报道:目前,北京200个供电营业厅均可办理电动小客车充电设施报装业务。

各区县供电营业厅为客户办理用电报装手续,并在车企组织完成施工后,进行验收和装表接电,同时为客户配发智能表电卡。

国网北京电力专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私人充电设施用电报装业务办理,将用电报装和验收送电环节办理时间由12个工作日缩减为7个工作日。

细看补贴标准如上图,对比四部委公布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的补贴基本呈与中央补贴1:1的态势。

假设一台车30万元,中央财政补贴5万元,则北京市财政也补贴5万元,购买方只要支付20万元的补贴后价格,即可在京购得新能源小客车。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
(第1批第1期)
第一部分企业备案信息
第二部分产品备案信息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
(第1批第2期)
第一部分企业目录
第二部分产品目录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
(第2批)
第一部分生产企业备案信息
第二部分产品备案信息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
(第3批)
第一部分生产企业信息
第二部分产品信息。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

xx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第4批)第一部分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序号企业名称注册地详细地址1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xx市xx市xx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xx号佳程广场B座28层2拓速乐汽车销售(xx)有限公司xx市xx市xx区酒仙桥路xx号恒通商务园BxxD单元3xx吉利汽车有限公司xx市xx市经济开发区恒山路xx28号第二部分产品备案信息序号企业名称商标产品型号产品名称车架号信息(前8位)1xx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xx牌BJ7xx0C5E1-BEV EU2xx——2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宝马牌i3 1Z21I3WBY1Z2xx3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比亚迪牌BYD7xx6BEVH e6——4xx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知豆牌SMA70xxBEVxx知豆——吉利美日牌MR70xxBEVxx EC7-EV ——5拓速乐汽车销售(xx)有限公司拓速乐牌ModelS70D(S(M24N/S(M25N))MODEL S5YJSA5S2\5YJSA8S2\5YJSA6S2\5YJSA7S2\5YJSA6E2\5YJSA7E2Model SP85D(S(H24P)/S(H25P))5YJSA5H2\5YJSA8H2\5YJSA6H2\5YJSA7H2\5YJSA5H4\5YJSA8H4\5YJSA6H4\5YJSA7H4\5YJSA7E4\5YJSA8E4Model S 85D(S(H24N)/S(H25N))5YJSA5H2\5YJSA8H2\5Y JSA6H2\5YJSA7H2\5YJS A8E2\5YJSA7E2Model S P85(S(AP)/S(HxxP))5YJSA3H1\5YJSA5H1\5Y JSA8H1\5YJSA6H1\5YJS A7H1\5YJSA5H3\5YJSA8 H3\5YJSA8H3\5YJSA7H 3Model S 85(S(HxxN)/S(AN))5YJSA3H1\5YJSA5H1\5Y JSA8H1\5YJSA6H1\5YJS A7H1\5YJSA6E1\5YJSA7E1Model S 60(S(SxxN)/S(SxxN))5YJSA5S1\5YJSA8S1\5YJ SA6S1\5YJSA7S1\5YJSA7E1。

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版

 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版

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版作者:来源:《汽车纵横》2020年第09期2020年8月19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对此前2017年发布实施的旧版规定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进一步放宽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门槛,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新版规定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

《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纵横点评】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宏观环境的变化,新能源汽车企业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的缺点以及不足之处开始凸显。

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准入门槛过高,对于非集团体系内的独立中小企业以及内资企业来说,想要进入新能源汽车市场取得生产资质较为困难;二是信用监管机制滞后,尤其是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来说,还缺乏单独的监管机制;三是激励机制不健全,由于地方财力和保护主义等诸多原因,补贴政策执行并不到位,迟滞了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育。

我国最早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准入规定》发布实施三年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doc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doc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的相关要求,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安全、有序开展,依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以及《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与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二章企业条件第三条生产企业是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及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参与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

(二)具备单班年产10000辆以上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线及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2、非在京注册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辖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3、在本市设有5家(含)以上授权合格的新能源小客车维修服务中心,布置在合理的服务区域;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以快速充电为主,并承诺对社会开放;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示范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迅速反应,启动处置预案,及时进行解决;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5、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四)具备远程监测能力。

新能源汽车质量安全监控实施细则

新能源汽车质量安全监控实施细则

新能源汽车质量安全监控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防控新能源小客车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安全,依据《关于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安全管理工作的函》(国科办函高〔2011〕322号)、《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5〕458号)、《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私人领域新能源小客车安全风险监控。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新能源小客车风险监控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企业主体、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部门职责)北京市新能源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北京市私人领域新能源小客车风险监控工作。

工信、质监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处置产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安全。

第二章远程监控及数据传送第六条(地方监控平台)北京市建立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公共平台(下简称公共平台),设在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顺义),接收企业平台数据,督促企业实施远程监控及风险处置,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

第七条(企业平台建设)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建立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企业平台,对电动汽车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管理,如实上传至公共平台。

第八条(数据采集范围)依据新能源小客车特点及实施监控信息手段的可实现性,企业实时采集数据包括:整车车辆、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等方面,具体数据要求按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执行。

第九条(数据报警预警阀值设定)企业应按产品技术特点进行风险评估,客观、科学设定采集数据的预警阀值,并报公共平台备案。

第十条(风险数据分级)生产企业按《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标准对风险数据进行分级,同时应满足:三级风险:指最高级别故障,需立即停车处理或请求救援的故障。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2 015年修订)》的通知2月21日,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要求。

该通知表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17年以前在本市完成备案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需重新核定,原备案信息不再作为享受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单独号牌配置及市级财政补贴政策的依据。

据中国汽车报2月22日消息,按照本通知新的要求,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开始接收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申报材料,并对材料齐全的企业进行售后服务检查。

对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及产品,在协会官网上公示后进行专家组评审。

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及产品,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后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外发布备案信息。

以下为通知全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各汽车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 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6〕第39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机函〔2017〕2号)、《关于调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相关政策的通知》(京科发〔201 7〕25号)等文件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工作,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促进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推广应用工作安全、有序开展,现对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有关工作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要求1、企业应具备较高的技术研发水平,在产品安全、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1批第2期)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1批第2期)

2014年3月11日,北京市经信委公布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1批第2期),本期目录公布距离第一期公布仅相隔不到两周时间,目录包含一家新增整车企业和5款新增车型。

新增企业是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款车型则分别为江淮和悦iEV、北京牌C70GB、比亚迪腾势、华晨宝马之诺和上汽荣威E5。

北京市经信委表示,此目录是根据《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审核备案管理细则》(京经信委发〔2014〕12号),经过现场调查和专家评审,将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和产品纳入其中,并予以发布。

《目录》内企业应切实履行各项承诺,做好新能源小客车售后服务保障等各项工作,确保示范应用工作安全、稳妥开展。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1批第2期)
第一部分企业目录
备注:排名不分先后,按首字母顺序排列
第二部分产品目录
备注:排名不分先后,按首字母顺序排列
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公布第1批第1期企业和产品目录,纳入目录的企业有江淮汽车、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长安汽车、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5家企业,纳入目录的产品有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牌纯电动轿车BJ7000B3D1-BEV(E150EV)、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比亚迪牌纯电动轿车QCJ7006BEVF(E6)。

至此,纳入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目录的企业已有6家,产品有7个。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第4批)第一部分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序号企业名称注册地详细地址1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8层2 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恒通商务园B12D单元3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市宁波市经济开发区恒山路1528号第二部分产品备案信息序号企业名称商标产品型号产品名称车架号信息(前8位)1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牌BJ7000C5E1-BEV EU200 ——2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宝马牌i3 1Z21 I3 WBY1Z2103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比亚迪牌BYD7006BEVH e6 ——4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知豆牌SMA7001BEV13 知豆——吉利美日牌MR7002BEV03 EC7-EV ——5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拓速乐牌ModelS70D(S(M24N/S(M25N))MODEL S5YJSA5S2\5YJSA8S2\5YJSA6S2\5YJSA7S2\5YJSA6E2\5YJSA7E2Model SP85D(S(H24P)/S(H25P)) 5YJSA5H2\5YJSA8H2\5 YJSA6H2\5YJSA7H2\5Y JSA5H4\5YJSA8H4\5YJ SA6H4\5YJSA7H4\5YJS A7E4\5YJSA8E4Model S85D(S(H24N)/S(H25N)) 5YJSA5H2\5YJSA8H2\5 YJSA6H2\5YJSA7H2\5Y JSA8E2\5YJSA7E2Model SP85(S(AP)/S(H14P)) 5YJSA3H1\5YJSA5H1\5 YJSA8H1\5YJSA6H1\5Y JSA7H1\5YJSA5H3\5YJ SA8H3\5YJSA8H3\5YJS A7H3Model S85(S(H14N)/S(AN)) 5YJSA3H1\5YJSA5H1\5 YJSA8H1\5YJSA6H1\5Y JSA7H1\5YJSA6E1\ 5YJSA7E1Model S60(S(S14N)/S(S15N)) 5YJSA5S1\5YJSA8S1\5 YJSA6S1\5YJSA7S1\ 5YJSA7E1。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新能源汽车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新能源汽车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新能源汽车一、背景新能源汽车是面向未来的汽车发展方向,符合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

北京市长期以来一直在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应用,为了更好地推进这一工作,制定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二、补助标准根据《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对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给予财政补助,具体标准如下:1.纯电动小客车购置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不超过10万元;2.插电式混合动力小客车(含增程式)购置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不超过8万元,对于国产芯片和电机,可以享受人民币500元/千瓦时的技术路线奖励;3.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不超过20万元。

三、适用范围1.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市境内登记的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鼓励政策的纯电动小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小客车(含增程式)以及燃料电池汽车;2.经销商销售的新能源小客车,应当在北京市交委网站上公布销售价格,并在合同中明示补贴额度;3.各级财政按照不同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予以财政补助。

四、补贴资金管理1.补贴资金来源:本市财政专项资金;2.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补贴新能源小客车购置、安装充电设施和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建设等;3.补贴资金使用方式:经销商向车主出具购车发票和补贴确认函,车主凭发票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材料,到所在区/县的新能源汽车应用促进中心申请补贴;4.补贴管理部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管理补贴资金,监督经销商和车主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补贴使用效果。

五、监督与评估为了保障补贴管理的公正有效,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

具体措施如下:1.经销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应当向车主提供销售发票,并在销售合同中注明补贴额度;2.经销商和车主应当充分了解补贴政策,保证申请补贴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补贴政策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对经销商和车主的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及时公布结果;4.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定期开展效果评估和调研,完善补贴政策和管理机制。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购买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充电条件确认、用电报装和设施建设。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交流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本细则所称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第三条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一)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二)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要求;(三)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充电价格按照充电设施属地用电性质收取。

其中,居民住宅小区内自用充电设施按照本市居民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收取,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照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非工业峰谷电价)收取。

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条充电设施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低压业扩报装手续。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条件确认、施工可行性确认、用电报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接电等环节。

第八条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购车意向协议后,到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

(一)购车充电条件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购车意向协议;2.申请人身份证明;3.固定车位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关于在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申请(物业盖章同意);5.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购买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充电条件确认、用电报装和设施建设。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交流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本细则所称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第三条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一)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二)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要求;(三)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充电价格按照充电设施属地用电性质收取。

其中,居民住宅小区内自用充电设施按照本市居民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收取,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照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非工业峰谷电价)收取。

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条充电设施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低压业扩报装手续。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条件确认、施工可行性确认、用电报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接电等环节。

第八条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购车意向协议后,到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

(一)购车充电条件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购车意向协议;2.申请人身份证明;3.固定车位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关于在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申请(物业盖章同意);5.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京财经一[2016]52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4.06【实施日期】2016.04.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京财经一〔2016〕521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13〕27号),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等相关政策,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4月6日附件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等相关政策,做好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第4批)第一部分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序号企业名称注册地详细地址1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8层2 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恒通商务园B12D单元3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市宁波市经济开发区恒山路1528号第二部分产品备案信息序号企业名称商标产品型号产品名称车架号信息(前8位)1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牌BJ7000C5E1-BEV EU200 ——2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宝马牌i3 1Z21 I3 WBY1Z2103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比亚迪牌BYD7006BEVH e6 ——4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知豆牌SMA7001BEV13 知豆——吉利美日牌MR7002BEV03 EC7-EV ——5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拓速乐牌ModelS70D(S(M24N/S(M25N))MODEL S5YJSA5S2\5YJSA8S2\5YJSA6S2\5YJSA7S2\5YJSA6E2\5YJSA7E2Model SP85D(S(H24P)/S(H25P)) 5YJSA5H2\5YJSA8H2\5 YJSA6H2\5YJSA7H2\5Y JSA5H4\5YJSA8H4\5YJ SA6H4\5YJSA7H4\5YJS A7E4\5YJSA8E4Model S85D(S(H24N)/S(H25N)) 5YJSA5H2\5YJSA8H2\5 YJSA6H2\5YJSA7H2\5Y JSA8E2\5YJSA7E2Model SP85(S(AP)/S(H14P)) 5YJSA3H1\5YJSA5H1\5 YJSA8H1\5YJSA6H1\5Y JSA7H1\5YJSA5H3\5YJ SA8H3\5YJSA8H3\5YJS A7H3Model S85(S(H14N)/S(AN)) 5YJSA3H1\5YJSA5H1\5 YJSA8H1\5YJSA6H1\5Y JSA7H1\5YJSA6E1\ 5YJSA7E1Model S60(S(S14N)/S(S15N)) 5YJSA5S1\5YJSA8S1\5 YJSA6S1\5YJSA7S1\ 5YJSA7E1。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
1批第2期)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经信委发[2014]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10
【实施日期】2014.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1批第2期)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4]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审核备案管理细则》(京经信委发〔2014〕12号),经过现场调查和专家评审,现将符合有关要求并纳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第1批第2期)的企业和产品予以发布。

《目录》内企业应切实履行各项承诺,做好新能源小客车售后服务保障等各项工作,确保示范应用工作安全、稳妥开展。

特此通知。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1批第2期)第一部分企业目录
第一部分企业目录。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法规条文汇总(截自2015年10月)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法规条文汇总(截自2015年10月)
苏府办〔2014〕197号
2014.05.16
《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4〕77号
扬州市
2015.07.20
《2015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扬州市财政局
2015.03.30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12〕33号
2009.12.17
《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
鲁政办发〔2009〕130号
2009.09.0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发〔2009〕64号
青岛市★
2015.01.17
《青岛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法规条文汇总(截自2015年10月)
注:★代表第一批试点直辖市、城市群和省会城市,★★代表第二批试点城市群,*代表找不到原文地址,**代表找不到原文和引文地址
序号
城市(群)
出台时间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或相关政策、补贴细则等
发文号或发文机构
1
北京市
直辖市★
2015.03.30
《关于购买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02.25
关于发布第五批上海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车型产品信息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01.06
关于发布第四批上海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车型产品信息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04.02
关于发布第三批上海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车型产品信息的通知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

有人形容高尔夫的18洞就好像人生,障碍重重,坎坷不断。

然而一旦踏上了球场,你就必须集中注意力,独立面对比赛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并且承担一切后果。

也许,常常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你刚刚还在为抓到一个小鸟球而欢呼雀跃,下一刻大风就把小白球吹跑了;或者你才在上一个洞吞了柏忌,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现2017年底全市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应用规模达到20万辆的目标,研究制订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简称”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纳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的小型、微型纯电驱动载客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市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并鼓励各类机构组织员工集体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要求购买新能源小客车,可获得本市财政补有人形容高尔夫的18洞就好像人生,障碍重重,坎坷不断。

然而一旦踏上了球场,你就必须集中注意力,独立面对比赛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并且承担一切后果。

也许,常常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你刚刚还在为抓到一个小鸟球而欢呼雀跃,下一刻大风就把小白球吹跑了;或者你才在上一个洞吞了柏忌,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助。

第二章生产企业及新能源小客车条件第六条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当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二)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三)具备一定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生产等能力,并承诺对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处理;(四)对所售车辆的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确保车辆安全运行;(五)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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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的相关要求,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安全、有序开展,依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以及《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与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二章企业条件第三条生产企业是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及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参与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

(二)具备单班年产10000辆以上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线及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2、非在京注册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辖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3、在本市设有5家(含)以上授权合格的新能源小客车维修服务中心,布置在合理的服务区域;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以快速充电为主,并承诺对社会开放;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示范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迅速反应,启动处置预案,及时进行解决;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5、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四)具备远程监测能力。

具有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测的设施和能力,企业数据保存时间须不少于3年;监测数据应实时发送至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综合服务与管理平台。

(五)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承诺对动力电池按照要求进行回收处理等。

(六)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明示。

第三章产品条件第四条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参与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二)纳入到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的相关要求;(三)符合GB/T28382-201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29123-2012《示范运行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技术规范》、GB/T20234-201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 27930-201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DB11/Z 753-2010《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车载充电机》、DB11/Z 801-2011《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动力蓄电池包编码》、DB11/T 862-2012《电动汽车识别标志》等国家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四)产品应明示续驶里程、最高车速、30分钟最高车速、(0~50)km/h加速性能、(50~80)km/h加速性能、能量消耗率、动力蓄电池包容量等参数指标和产品质量担保承诺,并满足在本市运行所需的产品安全性能要求(验证方案见附件1);(五)具备满足远程监测所需的车载终端并能够实现数据交换,满足DB11/Z 993-2013《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要求;(六)具备必要的安全及救援信息标识等。

第四章目录管理第五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参与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目录管理。

(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审中心(联系电话:88011373,地址: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市府大楼3号楼248室)承担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的预审工作(流程见附件2);(二)首次申报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向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审中心提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见附件3、4)。

新增产品的申报提供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其中,第四条第(四)要求的证明材料须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三)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预审通过的生产企业及产品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审核备案,并在其门户网站()分批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四)纳入到《目录》内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向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审中心提交上月《月度销售情况表》(见附件5)。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纳入《目录》的企业和产品进行评估,建立企业和产品的退出机制。

(一)建立产品退出机制。

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目录》:1、产品已停产;2、实际产品与申报材料或目录不一致;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起火、漏电等);4、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500辆以下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或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500辆(含)以上有超过1%(含)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

(二)建立企业退出机制。

纳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单一年度在京新能源小客车销售量低于一定规模(2014年为500辆<含>,2015年起为1000辆<含>),下一年度退出《目录》。

生产企业应诚信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务等负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取消其《目录》。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企业的上报材料或申请中存在虚假信息的;2、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3、发生过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

(三)退出《目录》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整改合格后,须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要求重新申请审核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七条本细则所称新能源小客车的定义与《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一致。

第八条本细则第四条引用的标准或规定发生变更或调整,按新要求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为《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与之同步实施,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并适时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附件:1.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符合性验证实施方案2.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流程图3.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审核备案材料4.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审核备案材料5.新能源小客车月度销售情况汇报材料附件1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符合性验证实施方案(2014年版)1、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符合性验证检验,包括纯电动小客车、燃料电池小客车。

2、申请提交资料申请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机构提交申报产品相关技术资料,企业应对其提交资料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应提交资料包括:2.1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产品公告批号及证明材料;2.2产品的公告参数备案表和技术参数相关资料;2.3产品公告检验方案及全部公告检测试验报告;2.4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2.5产品三包凭证及相关资料;2.6产品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配置参数及相关资料。

2.7企业应明示产品续驶里程、最高车速、30分钟最高车速、(0~50)km/h加速性能、(50~80)km/h加速性能、能量消耗率、动力蓄电池包容量等参数,并提交相关文件。

以上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核后返还。

3、抽样企业提交第2章所规定材料后,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会同企业到企业生产场所或经营场所对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抽样,样品由企业运送到指定的检验地点,样品检验完毕后由企业取回。

抽样数量及抽样基数详见下表。

样品形式样品基数抽样数量备注整车≥5辆2辆动力蓄电池包≥5套2套4. 一般性检查4.1 车型信息确认由检验机构负责对样车进行确认,核实样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驱动电机与控制器型号和功率、动力电池规格型号、工作电压和容量等信息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上公布信息是否一致。

4.2交流充电接口检查交流充电接口的结构尺寸和通讯协议是否符合GB/T 20234.2-201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的相关要求,企业应提供证明材料。

4.3直流充电接口若电动汽车设有直流充电接口,检查直流充电接口的结构尺寸和通讯协议是否符合GB/T 20234.3-201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 27930-201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和DB11/Z 752-2010《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非车载充电机》的相关要求,企业应提供证明材料。

4.4电动汽车识别标志检查电动汽车是否按照DB11/T 862-2012《电动汽车识别标志》的相关要求,在车体后视面张贴或喷涂了电动汽车识别标志。

4.5动力蓄电池包编码检查动力蓄电池包是否按照DB11/Z 801-2011《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动力蓄电池包编码》的相关要求,在便于识读的位置固定有动力蓄电池包编码。

4.6车载充电机检查车载充电机是否符合DB11/Z 753-2010《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车载充电机》的要求,企业应提供证明材料。

4.7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检查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是否符合DB11/Z 993-2013《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企业应提供证明材料。

4.8过充保护功能按照车辆允许的充电模式(快充、慢充或两种模式),对车辆进行完全充电,验证车辆动力电池系统荷电容量(SOC)达到100%后,电池管理系统(BMS)是否具备过充安全保护功能。

4.9安全及救援信息标识车辆应配备安全及求援救援信息标识,并能实现安全救援识别功能。

4.10企业应提供电磁兼容(EMC)性能合格的承诺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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