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使用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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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抗菌药物

一、抗菌药物规范使用基本原则

1、个体化用药: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适应症、毒副反应和给药剂量、用法,制定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感染性疾病应根据药敏结合临床分析选择药物,避免滥用。抗菌药物的选择结合临床诊断、感染部位,尽量选用有效、价廉、毒性小的药物,能用窄谱抗菌药物控制的感染,尽量不用广谱,以减少耐药菌株和二重感染的发生。

2、有样必采:在使用或更换抗菌药物治疗前应正确采集标本,做病原学及药敏试验,力求做到“有样必采”。并根据药敏试验结果选择或更换原来抗菌药物治疗方案。

3、分线管理:根据抗菌药物的抗菌谱、疗效和不良反应分为一、

二、三线,并实施分线分级管理。

4、审批制度: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或二联抗菌药物必须有微生物药敏试验结果为依据,填写《特殊类抗菌药物使用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5、记录用药:所有使用、更换抗菌药物必须有病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所用药物的通用名称、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和次数、疗程等,必须有合理的病情分析。

6、疗程用药:抗菌药物使用的疗程,一般感染的不超过5天,超过5天的必须有明确的感染证据并在病程记录上具体分析记录。

7、换药有理:抗菌药物的更换,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

症感染48小时)后,可根据临床反应或临床微生物学检查结果,决定是否更换所用抗菌药物。

8、联合有据:抗菌药物的联合使用适应症:对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混合或难治性感染,以及既需要长期用药而又使病人免于产生细菌耐药或避免药物的毒副作用的产生,可采用联合用药。

9、拒绝滥用:非感染性疾病和病毒性感染疾病,原则上不使用抗菌药物。

10、预防用药:严格执行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的原则和用药方案,不得无针对性使用广谱抗菌药物作为预防感染手段。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仅限于外科围手术期及符合预防用药指征的非手术病人。

11、越级用药:以下紧急或危重情况,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须及时填写《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申请表》。(1)感染病情严重者,包括:①败血症、脓毒血症(Sepsis)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症;②中枢神经系统感染;③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④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心包炎等;⑤严重的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等;⑥重度烧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⑦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包括:①接受免疫抑制治疗;②接受抗肿瘤化学疗法;③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者;④血WBC<1×109/L;或中性粒细胞<0.5

×109/L;⑤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发热者;⑥艾滋病;⑦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3)致病菌只对二线或三线抗菌药物敏感。12、门诊用药:门诊处方抗菌药物以单用为主,原则上不超过三天,最多不超过5天(抗结核药物除外)。门诊使用抗菌药物以一线药物为主,严格控制二线及以上抗菌药物的使用和联合用药。

13、避免耐药:尽量避免皮肤粘膜局部使用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

三、医院合理用药评价表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评价标准表1

(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病历号:科室:医师:年月日

*Ⅰ类切口为清洁手术,通常无须预防用抗菌药物,须预防用抗菌药物病历可参考此表评价

用药合理性评价标准:请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病人的临床情况评价。Ⅰ、Ⅱ类手术切口不填写2、3、10项;Ⅲ、Ⅳ类手术切口须填写2、3、10项;Ⅲ、Ⅳ类手术切口满分为120分,84分为警告分;108分以上为奖励分。

四、抗菌药物管理奖惩办法

医院按照《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等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大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查处力度。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医院视情节依照规定给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等处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一合理使用问题的科室,医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则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对相关医务人员作出相应处理。为了使抗菌药物得到有效的使用和管理,抗菌药物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纳入各临床科室及医院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考核范畴,医务科、药剂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应当每月对全院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结果将与科室负责人的效绩、科室及个人的经济挂钩,奖惩分明。

(一)越级使用抗菌药物无审批手续的,按该抗菌药物的处方的金额予以2倍处罚;经查实医师存有滥用抗菌药物行为的,按该抗菌药物的处方的金额予以5-10倍处罚。

(二)住院病人使用抗菌药物时经查实经治医师有不规范行为的,责任人按100元/每例次处罚。

(三)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联合三种抗菌药物用药及以上而没有药敏检测报告及审批的,责任人按200-500元/每例次处罚;科负责人也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没有依据更换抗菌药物及病历中没记载使用理由的,责任人按100元/每例次处罚。

(五)门、急诊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经治医师在处方上不注明诊断或与门诊病历记载不符的,责任人按50元/每例次处罚,当月累计超

过10张,累计按处方抗菌药物的金额予以等额处罚。

(六)药师不认真审核处方,不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予以登记的,责任人按处方50元处罚,当月累计超过10张,累计按处方抗菌药物总额的10%予以处罚。

(七)经核查,对存在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或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累计达三次的医师提出警告、诫勉谈话,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三个月,恢复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一年。

(八)根据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的使用率及病原学检测送检率标准,抗菌药物使用率每升高1个百分点,予以责任科室以50元为基数累计成倍处罚。

(九)为了鼓励各级医护人员合理规范使用和管理抗菌药物,医院将当月处罚金所得全部作为抗菌药物使用和管理取得良好成绩的科室奖励金。抗菌药物使用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以50元为基数累计,予以当事科室1-3倍的奖励;病原学检测送检每上升1个百分点以50元为基数累计,予以当事科室1-3倍的奖励。

(十)凡在抗菌药物使用和管理中因销售商介入,导致药品使用混乱或经检测分析出耐药性和临床无疗效的抗菌药物,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予以淘汰。

(十一)监督、评价与奖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监督与评价工作由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医院药事管理小组、医院质量管理小组、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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