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合集下载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在英国就读的一位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

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二】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在美国的著作权。

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

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

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同时,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1998年5月12日,安徽陆红乘坐美联航班机,飞机在日本起飞后,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陆红受伤。

双方对赔偿一事交涉未果,陆红2000年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

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等公约赔偿7.5万美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赔偿应以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所作的特别规定为依据。

依据机票上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华沙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该旅程。

而该公约对此类赔偿限定在7.5万美元之内。

法院遂据此对陆红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最后法庭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陆红人民币46万余元。

国际法律私法案例题(3篇)

国际法律私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华(中国国籍)与被告李娜(美国国籍)于2010年在美国某城市相识,后相爱并于2011年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在美国生活了两年。

由于文化差异和家庭原因,张华和李娜在2013年决定离婚。

然而,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分歧,离婚诉讼在美国进行得并不顺利。

张华考虑到自己的国籍和子女抚养问题,决定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

2014年,张华在中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子女。

被告李娜则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子女。

双方在两个国家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引发了跨国婚姻家庭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二、争议焦点1. 争议一:本案中,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2. 争议二:如果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如何确定本案的法律适用?三、案例分析1. 关于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李娜为美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因此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关于法律适用(1)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共同财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美国,因此财产分割应适用美国法律。

(2)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抚养,适用子女一方住所地法律或者原住所地法律。

”本案中,子女在中国境内生活,因此子女抚养应适用中国法律。

四、判决结果我国法院受理了张华的离婚诉讼,并根据上述分析,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华与被告李娜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根据中国法律,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原告张华。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跨国婚姻家庭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在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分别确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

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

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

法院受理了案件。

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6分)1991年12月14日,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曹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与忻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

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

曹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一、题目。

中国公民甲某,1990年与妻子乙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

1996年,甲某去美国留学,之后一直未归。

2002年乙某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与甲某离婚,并主张儿子丙的抚养权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甲某在美国法院起诉,请求美国法院判决他与乙某离婚,并主张对儿子丙的探视权。

在诉讼过程中,中国法院需要确定若干问题的法律性质以便确定准据法。

其中一个问题是:对于甲某在美国的起诉行为,在中国法下是视为对管辖权的积极争夺还是对中国法院管辖权的规避行为?(1)这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______问题。

(识别问题)(2)识别的依据通常有哪些?(解析:识别的依据主要有法院地法说、准据法说、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等。

法院地法说是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依据,即按照法院地国家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识别。

准据法说认为应根据适用的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某特定国家的实体法(准据法)进行识别,但该学说在逻辑上存在循环论证的问题。

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主张识别应基于建立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研究结果之上的一般法律原则,但这种学说在实践中较难操作。

)(3)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依据法院地法(中国法)进行识别,你认为可能会得出什么结论?(解析:如果依据中国法,可能会考虑到甲某出国多年未归,且乙某已在中国法院起诉,甲某再在美国起诉可能被视为有规避中国法院管辖权的嫌疑。

因为中国法院对于本国公民的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甲某这种行为可能不符合中国法律对于正当诉讼行为的界定,更倾向于管辖权规避行为。

但这只是一种基于一般情况的分析,具体还需要结合案件的更多细节,例如甲某在美国起诉是否存在特殊合理的理由等。

)。

国际私法案例题

国际私法案例题

案例题:国际私法案例【案例一】原告:张某(中国籍)被告:李某(美国籍)、某公司(中国公司)原告张某在中国境内购买了被告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使用后出现皮肤过敏反应。

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被告则以产品符合美国标准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产品责任并赔偿损失。

问题:1. 本案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2. 被告以产品符合美国标准为由拒绝赔偿是否合法?为什么?3. 原告的损失应如何赔偿?【案例二】原告:赵某(加拿大籍)被告:李某(中国籍)、某公司(中国公司)原告赵某在被告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事故受伤。

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赔偿要求,被告则以原告已经与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问题:1. 本案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2. 被告以原告已与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是否合法?为什么?3. 工伤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什么?应如何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分析】1. 对于第一个案例,由于产品责任纠纷涉及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因此应适用产品制造国或销售国的法律。

由于被告某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2. 对于被告以产品符合美国标准为由拒绝赔偿是否合法的问题,需要考虑到产品标准在不同国家可能存在差异,但产品的基本安全标准应当是一致的。

因此,如果产品存在安全问题,无论其符合哪个国家的标准,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以产品符合美国标准为由拒绝赔偿是不合法的。

3. 对于原告的损失赔偿问题,根据中国法律,产品责任纠纷中受害人的损失应当得到全额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应当得到全额赔偿。

对于第二个案例,由于工伤赔偿责任涉及到劳动法、雇佣关系等问题,因此应适用雇佣国(即被告所在国)的法律。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赔偿责任主体应为用人单位(即被告某公司),即使员工已经与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 案例1] 福果案福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 岁时,福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按照法国的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果留在法国的遗产。

但是,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

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

[问题]1 、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2、该案应该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1 .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

法国法院处理本案时,根据法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巴伐利亚法;但根据巴伐利亚冲突规范,应适用法国法,法国法院最后选择适用了法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本案。

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反致。

2 .法国法院接受了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判决福果旁系亲属对其遗产无继承权,其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

[ 解题思路] 福果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自此以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反致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

其次,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彼此存在冲突,即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

再次,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本案中,法国法院运用法国冲突规范,法国冲突规范指向巴伐利亚法(原始住所地法)包括其实体法和冲突法;巴伐利亚的冲突规范反过来又指向法国法(事实住所地法),法国法院接受了这种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作准据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1995年.中国籍公民超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

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1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2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1)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

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

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

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

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2).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

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

我国法院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2. 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

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

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

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

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

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题(3篇)

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与乙公司(位于美国)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提交我国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然而,甲公司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较为困难,而美国法律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较为完善的制度。

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甲公司决定采取法律规避手段。

案例描述:甲公司通过中介公司联系了丙公司(位于香港),并与丙公司签订了代购合同。

合同约定,丙公司代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相同批次的货物。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故意隐瞒了其与乙公司之间的真实合同关系,并声称丙公司直接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为了进一步规避法律,甲公司指示丙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一家名为“丁公司”的子公司,并将代购合同中的付款方式改为以丁公司名义支付。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指示,将货物转售给乙公司。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要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丙公司遂将甲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则以法律规避为由,提出抗辩。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某种法律后果,故意改变构成该法律后果的事实,从而规避适用对其不利的法律的行为。

1.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人主观上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当事人改变了构成法律关系的事实;(3)当事人的行为导致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故意隐瞒其与乙公司之间的真实合同关系,通过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规避我国法律,符合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2. 法律规避的法律后果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应当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法律规避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法律规避行为规避了我国法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构成法律规避,以及香港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本案。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a.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年《国际贸易术语表述通则》c.《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d.《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于公约》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ucp都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属于统一实体规范,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是对各国冲突规范的协调,属于统一冲突规范,不属于统一实体规范。

a.民商事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统辖不异议并败诉面试的,视作宣称该人民法院为存有管辖权的法院b.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c.多式中转人对全程运输拥有承运人的权利,分担承运人的义务d.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刑法习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国际私法习题经济法练习题国际法练习题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a选项是民事诉讼中的程序规范,其调整的是诉讼程序关系,而非涉外民商事实体关系b项是国际公约的规定,也不是冲突规范c选项是合同法中的实体规范,特点是直接调整民商事关系d选项正确,冲突规范的特点之一是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承继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法律b.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非政府在我国法院控告、败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政府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d.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恰当答案:a 解题思路: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做冲突法调整方法,就是所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到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轻易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b和d同属轻易规定当事****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属轻易调整的方法;c就是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39道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39道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39道(附答案)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论述案例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20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论述案例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20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论述案例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20)一、论述题1.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答:11世纪以后,意大利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员交流频繁,法律冲突现象便开始发生。

这时的法律冲突表现为罗马法与城邦法、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

冲突如发生罗马法在与城邦的法则之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罗马法原则,可适用城邦的法则,但是冲突发生在不同城邦的法则之间,就没有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

法律冲突对各城邦之间的商业贸易是十分不利的,因而需要找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这就是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产生的时代背景。

(4分)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

14世纪,巴托鲁斯在意大利和法国的一些法学家一些早期的法则区别理论或冲突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

(3分)巴托鲁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

巴托鲁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法仍然是完全借助他的先行者们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的学说,在他看来,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法和物法。

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法则),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无这种纯粹的物法法则和纯粹的人法法则,他便只得求助于法则词语结构的不同来进行这种区分。

(6 分)巴托鲁斯方法虽悖谬可笑,巴托鲁斯的理论与方法也未完全摆脱注释学派的影响,但他已经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所鼓吹的人文主义带人了国际私法领域。

这主要表现在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入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从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国际私法。

(5 分)2.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国际私法案例作业与答案全

国际私法案例作业与答案全

一、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答: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4)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

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二、1995年,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参考答案--邵海丰八、案例题1、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

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

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起诉后。

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

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4分)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4分)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4分)2、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

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3分)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题(3篇)

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中国)与乙公司(美国)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合资协议,双方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名为“中美合资XX有限公司”的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根据协议,甲公司出资5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双方各占50%的股份。

在合资企业的筹备过程中,双方就企业注册地产生了分歧。

甲公司认为,由于中国市场潜力巨大,且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应将企业注册地设在中国。

而乙公司则认为,美国市场更加成熟,且美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更为严格,因此应将企业注册地设在美国。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此时,甲公司提议,为了不影响合资企业的成立,可以先在中国注册,待时机成熟后再将注册地转移到美国。

乙公司同意了这一提议。

2011年,中美合资XX有限公司在中国某市正式注册成立。

然而,在合资企业运营一段时间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美国设立了一家名为“美中XX有限公司”的企业,从事与合资企业相同的高科技产品研发与生产业务。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合资企业的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避的定义与构成要件;2. 法律规避的效力;3. 法律规避的认定标准;4. 法律规避的救济途径。

案例分析:1. 法律规避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的适用,故意改变或者选择对我国不利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以达到逃避法律约束的目的。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资企业注册地的选择上存在分歧,最终通过变更注册地的方式规避了我国法律的适用。

根据上述定义,甲乙双方的行为构成法律规避。

2. 法律规避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避的行为无效。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通过变更注册地的方式规避了我国法律的适用,因此,双方的行为无效。

【最新精选】国际私法案例答案

【最新精选】国际私法案例答案

第一套七、案例分析题1、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

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长江轮"相撞。

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

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

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

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

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第二套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1、19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

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

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

李信于19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

19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

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

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6: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

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

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

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

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

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

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

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

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

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题: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法律规避案例8:住在美国某州的一对表兄妹为逃避该州法律禁止近亲通婚的有关规定,便去另一州结婚,然后又回到该州居住。

后来,男方在该州执行公务中死亡,女方即以死者妻子的身份在被告所在州依据《联邦雇主责任法》对男方的雇主提起赔偿诉讼。

被告所在州法院没有适用“在婚姻缔结地有效的婚姻到各地都有效”的规则,而是以当事人规避法律为由,拒绝承认当事人婚姻的效力,因而驳回诉讼。

问题:本案中法院认可对外州法律的规避,其合理性从被规避的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的结果来看,你认为如何?外国法的查明案例9: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1.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外国法的查明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案例10:原告威尔顿是美国阿肯色州居民。

在沙特阿拉伯短暂停留时,他驾驶的汽车与被告拥有的、由被告雇员驾驶的卡车相撞,原告身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回到美国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给予损害赔偿。

法院要求威尔顿提交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有关法律,威尔顿提供不出。

法院继而要求威尔顿在一年内提供有关法律,再行审理。

一年后,威尔顿仍提供不了有关法律,因为沙特阿拉伯王国当时没有这类法律。

问题: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基本问题?2.依照英美普通法系的惯常做法,本案应如何判决?3.我国法律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案例11: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场赌博,输钱后向赌场借款10万美元,并将这10万美元又输掉,且未偿还。

开设赌场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

英国法律规定经营赌场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拉斯法律允许开设赌场。

问题:1.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2.英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适用案例12:中国公民李某、张某与韩国人金某合著一本有关内科的医学著作,由中国某科技出版社用中文出版,合署了3人的姓名。

后来,张某与李某将该书译成英文,由中国某出版社转让给英国某出版社在英国出版。

张某、李某在将书稿交给;中国国内出版社时,在书稿上未署韩国作者金某的姓名。

出版社由于疏忽也未提出异议,就在英国出版发行。

该书英文版在英国出版以后,被韩国作者金某发现,并找到英国出版社,英国出版社称此稿系中国出版社转让,署名中没有韩国金某的名字。

金某遂来中国状告中国某科技出版社侵权。

问题:1.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金某是否有著作权?2.金某是韩国人,假定中国法院因其作品在中国境内发表而给予其国民待遇,使其取得了著作权,这和我国所参加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是否相矛盾?案例13: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

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问题: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物权的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案例14:某甲在美国建造了一些船舶,经过登记注册,他把它们抵押给自己的债权人某乙,他在船舶国籍证上背书注明该项抵押,并把船舶送到中国出卖。

后因背书有碍船舶在中国出卖,甲与乙协商议定,将不再背书签注抵押。

随后,一条新船建造出来,甲将它抵押给乙,并送往中国。

该船在中国被甲卖给丙。

1993年,乙于中国法院诉请该船转让给丙无效。

问题:问题此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案例15:原告是一家银行,在南非和英国伦敦都开办了业务。

被告为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已婚妇女科恩。

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将其在南非的土地抵押给原告银行,作为她丈夫向原告借款的担保。

被告委托一个南非人代理她处理有关抵押事宜。

按照南非的有关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

后来原告依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在英国法上,它是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他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从而对原告赋予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依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问题:1.英国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2.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16: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

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

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

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

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题: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