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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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
1. 基本信息的填写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附2 要求: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2. 申请信息公开
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直接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也可下载已填写的申请表,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 号)规定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公开期间公众可在信息平台上直接反馈意见。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 完善申请信息
申请前信息公开结束后,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附2 要求在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环境管理要求等其他内容,按照平台“业务办理流程”,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同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4. 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
排污单位申报完成后由核发部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发系统对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同意受理的进入技术审核流程,核发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发放排污许可证。

2。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在一定条件下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许可证件。

办理排污
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合法运营和环境保护的必要步骤之一、下面将详细介
绍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资料准备阶段
首先,企事业单位需要搜集和准备相关申请资料。

具体包括企业介绍、产品生产流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放标准与限值等相关文件。

同时,
还需要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相关手续。

3.申请与审查阶段
4.公示与听证阶段
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环保部门会将申请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审批结果
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
对申请结果提出意见、质疑或申诉。

如果有人提出质疑,环保部门还将组
织听证会进行进一步调查与裁定。

5.发证与监督阶段
公示期结束后,根据审查结果,环保部门将决定是否发放排污许可证。

如果符合要求,环保部门将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在企业合法运营期间进行
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核准条件进行运营,避免超标排放。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区具体的办理流程可能会略有差异,企事业单位在办理排污许可证之前最好与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当地具体要求与流程。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1.省直归口管理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2.行政许可事项各种分类:按许可内容分:特定活动按许可程度分:决定按实施机关级别:市、县(区)按申请相对人身份:经济实体、事业团体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4.设定依据(注明法律法规条款):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③《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④《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五条“向水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排放污染物严重的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5.实施机关及责任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6.或受托实施机关及责任部门:无7.办公场所地址、办公时间及联系方式:各市、县级环保部门8.申请受理条件:①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②达到纳污水体或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③达到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④满足纳污水体或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9.收费依据:无10.收费标准(元):不收费11.申请资料目录清单: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审批意见;②“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③达标排放监测报告;④申请书。

12.申请书示范文本内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审批表13.实施机关办理程序及时限:程序:①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决定。

排污许可证该如何办理

排污许可证该如何办理

排污许可证该如何办理
1.了解相关政策法规:首先,需要了解国家、地方关于排污许可证的
政策法规,包括排污准入条件、排污限值标准、申请材料等内容。

2.准备申请材料:根据所在地区的要求,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


般需要提供企业的基本信息、环评报告、污染物排放清单、排污治理设施
情况、监测设备情况等。

3.填写申请表格:将准备好的材料整理好后,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表格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排污情况监测数据等。

4.缴纳申请费用: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

费用金
额根据地区的不同可能有所差异。

5.递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及相关申请材料通过邮寄、快
递等方式递交给当地环保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

6.审查和核实:环保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核实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7.现场勘察和检查:根据需要,环保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可能会进行
现场勘察和检查,以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

8.公示和听证:部分地区的政策法规要求,环保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
会对申请企业的情况进行公示,并进行听证,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9.审批和颁发证书:经过以上步骤的审核和核实后,环保部门或相关
行政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决定是否颁发排污许可证。

10.遵守许可证要求:一旦获得排污许可证,企业需要根据许可证要求进行排污管理和监测,确保企业的排放行为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一、办事程序企业网上申报(填写基本信息与表单、上传申报资料、提交申请)〉市局审查材料(受理申请或退回补正)〉市局审批〉市局发证二、申报条件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2、达到纳污水体或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3、达到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4、满足纳污水体或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三、办理时限收到申请后6个工作日完成。

四、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实施办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等。

五、申报资料(其中带*号的必须提供)1、排污许可证申请(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3)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核定文件、(5)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 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需要提供的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7)近三年排污费缴费收据、(8)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营业执照、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等资料(9)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0)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11)技术人员配备情况(12)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13)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的配备、维护情况(14)排放污染物达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15)环境监察部门审查意见 *2、排污许可证变更(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去向等发生重大改变,或改、扩建项目拟投入试生产,须按管理权限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3)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核定文件(5)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 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需要提供的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7)近三年排污费缴费收据(8)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营业执照、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等资料(9)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0)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11)技术人员配备情况(12)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13)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的配备、维护情况(14)排放污染物达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15)变更申请说明 *(16)环境监察部门审查意见 *(17)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3、排污许可证年审(1)湖北省排污许可证年审申请表 *(2)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3)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核定文件、(5)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 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需要提供的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7)近三年排污费缴费收据、(8)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营业执照、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等资料(9)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0)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11)技术人员配备情况(12)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13)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的配备、维护情况(14)排放污染物达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材料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材料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材料排污许可证是指由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允许其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生产、排放废水、废气等有害物质的许可证件。

办理排污许可证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和准备相关材料,下面是具体的办理流程及材料准备。

办理流程:1.了解法规:首先,申请人需要了解相关的环保法规和政策,明确排污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条件、限制和要求。

2.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准备好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环保部门,一般为市、县级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3.审核评估: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并派员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排污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管理措施等。

4.环评报告: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和排污情况,可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申请人需要委托环评机构进行环评报告编制,并将报告提交给环保部门。

5.权衡利弊:环保部门会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排污情况以及环评报告,进行权衡利弊,并对申请进行审批。

如果审批通过,则颁发排污许可证。

6.监督管理:企业在获得排污许可证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废水、废气排放,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环保部门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抽查,确保企业的排放符合许可证要求。

材料准备:2.公司资质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3.用水用电计划或证明:提供企业的用水用电计划或相关的用电用水证明文件。

4.环评报告: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和排污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环评报告。

5.监测设备检测报告: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监测设备检测报告,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排放标准和限值:提供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有害物质的标准和限值,表明企业的排放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7.排放设施建设情况:提供企业的排放设施建设情况,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等。

8.技术方案和流程图:提供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相关的技术方案。

9.相关的费用: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费用。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一、概述。

排污许可证是指国家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生产、排放情况,对企业进行的一种管理许可制度。

它是环保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必备手续。

以下将详细介绍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二、办理条件。

1.企业必须具备环保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2.企业必须具备环保管理人员,具备环保管理经验;3.企业必须具备环保管理制度,包括排污监测、数据记录等。

三、办理流程。

1.初审阶段。

企业首先需要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环保设施情况、排放情况等相关资料。

环保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进入下一阶段。

2.现场核查。

环保部门将安排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是对企业的环保设施、排放口、排放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申报情况一致。

3.评估审查。

环保部门将对企业的环保设施、排放情况进行评估审查,包括对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排污监测数据等进行审核,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条件。

4.颁发证书。

经过以上审核程序,若企业符合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条件,环保部门将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环保部门的网站上公示,以便社会监督。

四、注意事项。

1.企业在办理排污许可证过程中,需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2.企业在获得排污许可证后,需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生产经营,不得超标排放;3.企业需定期进行排污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给环保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五、结语。

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并不复杂,但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做到合法生产、环保生产。

希望企业能够重视环保工作,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一、排污许可证的意义二、排污许可证办理步骤1.准备材料2.提交申请3.审核评估提交申请后,环保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评估。

审核评估主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查,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现场检查环保部门将派出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包括设备设施的建设情况、污染物排放管道的布置情况、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处理状况等。

5.结果通知审核评估和现场检查完成后,环保部门将向申请企业发出初步审核意见。

若意见为通过,则应缴纳相应的办理费用,并提交相关的手续。

6.办证企业按要求办理缴费和提交手续后,环保部门将核发排污许可证。

企业需将排污许可证张贴在醒目位置,定期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办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准确填写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遵守申请材料递交截止日期,避免耽误办理进程。

3.对于环保部门提出的补充材料或进一步了解问题的要求,及时配合提供。

4.如果申请未能通过,可以根据审核意见对问题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

5.及时向环保部门缴纳办理费用,确保办理过程顺利进行。

6.在办理过程中,尊重环保部门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与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四、排污许可证的保持和更新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期进行环保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排污报告。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要向环保部门申请更新,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材料和手续。

总结:办理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必要步骤,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办理过程中,企业需要准备充分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在办理后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定期进行环保设施检查和更新。

只有企业严格遵守环保相关规定,才能获得排污许可证,并保持良好的环境保护形象。

中山市排污许可证办事指南

中山市排污许可证办事指南

【申领排污许可证】一、受理机构:二、办理范围:在中山市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具体排污证申领范围见《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三、受理范围:镇区环保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核镇区环保分局办理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及本辖区内(城区除外)建筑施工噪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事项(包括排污许可证的新办、年审、变更、注销、吊销等事项)。

市环境监察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核试生产项目、城区范围的建筑施工噪声(城区包括石岐区、东区、西区及南区)申请的排污许可证事项。

市环保局:负责受理并审核市环保局办理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申请的排污许可证事项(包括排污许可证的新办、年审、变更、注销、吊销等事项)。

四、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7.《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9.《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0.《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1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12.《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五、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1.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浓度、排放方式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核发有效期为五年的排污许可证。

2.对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或被要求排污单位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的,颁发与试生产(试运行)、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截止期限相同的排污许可证。

六、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一)申请条件:1.有合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准手续;2.已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或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已获批复;3.按照规定办理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4.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完整版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完整版

BSZN-111003—2017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属于西畴县环境保护局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2.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委托西畴县环境保护局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的建设项目。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环境保护局。

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1.予以审批的条件:(1)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批准,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予以批准,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3)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4)持《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有效期内经已取得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合格证(以下简称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达到规定排放要求的,可向原审批发证的环保部门申请换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一、概述。

排污许可证是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颁发的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放污染物的凭证。

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相对复杂,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二、办理流程。

1. 准备材料。

首先,申请单位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附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需要仔细核对所需材料,确保完整准确。

2. 填写申请表格。

申请单位在准备好相关材料后,需要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其附件。

在填写过程中,需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递交申请材料。

填写完申请表格后,申请单位需要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当地环保部门。

在递交材料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递交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4. 环境影响评价。

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评估。

评估过程中,环保部门会对申请单位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申请单位的排污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5. 审批。

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后,环保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排污情况等进行审核,确保申请单位符合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条件。

6. 颁发证书。

经过审批后,环保部门会向申请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颁发证书后,申请单位即可合法进行排污活动,同时需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进行排污操作,确保排放的污染物在规定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办理排污许可证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确保材料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2. 严格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格,确保信息的准确性;3. 遵守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工作;4. 在获得排污许可证后,严格按照证书规定进行排污操作,确保排放的污染物不超标。

四、结语。

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申请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办理指南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办理指南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条件
1、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2、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3、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4、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5、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生态环境部按行业制定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二、办理材料目录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申请,同时向核发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排污许可证办理技术指南

排污许可证办理技术指南

排污许可证办理技术指南一、准备工作1.了解法律法规:详细了解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标准,了解自己所在行业的排放标准和限值。

2.组织架构和污染源情况:建立企业的组织架构图和污染源清单,包括所有的污染物排放点、排放量和排放工艺等信息。

3.数据收集和整理:收集和整理企业的环保相关数据,如废水、废气和固废的监测数据、自行监测记录等。

二、污染源调查1.污染源识别:对企业内的所有污染源进行识别和分类,确保没有遗漏。

根据环保要求,将污染源进行分组。

2.排放量估算: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工艺参数,估算每个污染源的排放量。

注意核实和准确估算数据。

3.排放标准分析: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分析每个污染源所属的排放标准和限值要求,核实是否符合要求。

三、环境影响评价1.环评报告编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评报告。

报告包括项目概况、环境基线调查、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2.报告审批:将环评报告递交给环保部门,接受审批和评估。

根据审批结果进行落实和改进。

四、申请材料准备1.申请表格: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准确填写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2.申请材料:提交企业的申请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生产工艺流程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五、申报和审核1.办理申报:将申请表格和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环保部门,按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2.审核和现场检查: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

注意配合和提供相关数据。

六、证书颁发和管理1.证书颁发:审核通过后,环保部门会颁发排污许可证,证书上包括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等信息。

2.证书管理:企业应建立排污许可证档案,及时更新证书,并按照证书要求进行排放活动。

注意证书的有效期限和延续办理。

七、污染物监测和报告1.自行监测:企业应建立自行监测系统,监测和记录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编制相应的监测报告。

2.报告上报:将自行监测报告上报给环保部门,确保排放数据真实准确。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7、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废的企业需提供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资质证明及危废转移联单等);
8、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9、环境监察部门一年内的现场监察记录(重点企业十二次,非重点六次);
10、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换证时提供)。
11、排污许可申请书
二、正式证年审
1、排污许可证年度核查表原件(一式二份);
办理期限:
法定时期:30日;承诺时限:30日
时限说明:
公示、听证、专家评审等时不计在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枣强县环境保护局
*办理地点:
枣强县城建设北路143号枣强县环保局一楼污控科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
(0311)88167880 88116225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原件一份;
3、一年内《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一份;
4、产生危废的企业提供上年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及上年危废转移联单等);
5、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6、环境监察部门一年内的现场监察记录;
7、上一年通过环保验收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
*办理材料:
一、新办证、换证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原件一份;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一份;
5、总量核准文件(初次办证);
6、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材料及批复;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一、法律依据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二、受理范围全市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简称排污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提交以下材料:(一)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四)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五)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1(七)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其它排污单位提供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八)排污费缴款回联。

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期间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提交以下材料:(一)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二)《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三)限期治理文件及整改方案;(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五)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六)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八)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九)排污费缴款回联。

列入环境统计范围的重点调查排污单位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其它非重点排污单位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环境统计非重点调查单位)。

有自备电厂的排污2 单位除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般工业企业)外,还需要单独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火电行业)。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一、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二、法律依据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三、受理范围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需提供的材料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

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建成的企业需提供“重点企业深度治理”的验收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3份。

3、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1份。

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由环境监测站提供。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份。

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向环保局进行排污申报,方合法有效。

5、企业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请,否则,属于补办。

四、企业提出申请县属企业直接向县环保局污控科申请,由污控科经审核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依据;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由县环保局污控科转报,市环保局经审核,出具受理或不受理依据。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对于县属企业,县环保局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企业审核,同意后签字,报主管局长复核签字,发证;对于市、省重点污染企业,县环保局签署转报意见后,由企业报送市、省局审批,并送污控科一份申请表。

六、审批原则对于企业领取排污许可证时,并征求基层环保意见。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

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项目名称: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具体条件是:(一)符合人民政府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

(二)申请资料齐全、真实,建设项目不得违反国家和广西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产业政策、排污总量控制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一)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1.《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化验报告单或监测化验报告表;(一式三份)3.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的有关技术资料。

(一式一份)。

(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1.《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化验报告单或监测化验报告表;(一式三份)3.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的有关技术资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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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咨询机构及电话:22835877,22835872
投诉机构及电话: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办公室,电话:22833011
17、下放情况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18、备注
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2 2.颁发的法律文书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3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类型:审批;效力:审批后企业合法排污,《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4 4.审批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第二十七条
9.审批决定机关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1、排污单位递交《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其验收和排污的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2、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填写《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连同到期的《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排污监测报表到各区局办证窗口申报,各区局将根据排污单位的申报材料,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历史排污情况、污染治理技术特点、所处位置环境容量、本地区环境排污总量余额等因素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对核定的排放总量如有异议可自告知之日起5日内向环保局提出申述。环保局自发出核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新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对所核定的排放总量有异议的,可延长5日。
11.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审批,有异议延长至20个工作日内。
12√无
13.审批表格
√有; □无
注:《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由省环保局统一格式。
14.是否有年审
√有; □ 无
注:《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发证部门负责。
15.法律救济办法
5、《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以粤府函[2001]286号于2001年7月4日批复)第二条
6、《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以粤环〔2009〕74号于2009年10月26日印发,2009年12月1日实施)
5.审批条件
凡在我省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进行排污申报,排污单位的建设项目已经竣工并经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许可证》;建设项目处于试产期或者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而处于限期整改期的颁发短时间的《许可证》;对使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在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发给《许可证》。
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以粤环〔2009〕74号)文件要求提供资料。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8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大良新城区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窗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十二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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