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三讲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LOGO
2、行为准则和裁判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司法活动具有约束力,法官 适用民法规范(特别是灵活性较大的民法规范), 如果偏离民法基本原则,形成错判,则应依法定 程序予以纠正。
民事主体的活动也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违反 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LOGO
3、补充法律漏洞的依据
在此情况下,对契约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不是 契约自由本身的衰落,而是强制其归位,以恢复 其本来的价值和地位。
LOGO第四节 公平Fra bibliotek则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原则的实 现,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认可公平原则,该法第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1)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 如告知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
LOGO
(2)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在买卖马的合同中,债务人不仅应履行合同明确 约定的交付马的给付义务,同时也应负担在交付 前饲养马并适当放牧的积极附随义务和不得在交 付前过于劳累其马的消极附随义务,以及交付时 注意保护债权人财产(如不撞毁债权人门上玻璃 等)的附随义务。
LOGO
诚信需要商家用心去经营。有人曾经在一家经营 多乐士涂料的小店看到,店主在显眼的货架上摆 了一桶假冒多乐士漆,并贴上“这是假漆”的纸 条。消费者在选择购买时,就能鉴别真假。店主 的举手之劳,正是用心之举,使漆店在消费者心 中建立起诚信的形象。
LOGO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 诚实信用也称诚信,诚实即不虚假,信用即能够履 行与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从古哲人的“人 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古诗人的“三杯吐然诺, 五岳倒为轻”,到民间流传几千年的“一言既出, 驷马难追”,再到现代社会的真诚、老实、讲信誉, 言必行、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等,都是从 不同侧面对诚实信用的注释。
民法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3、效力贯穿民法始终,是对具体制度、规则体系的统领
法律规范: 适用于具体社会关系的调整
法律原则: 整个民法制度、体系构建的基础、指针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立法准则
确定法律思想、法律价值
(二)民事行为准则 符合基本原则的行为,必然受到民法制度的保护
(三)审判法律适用的指导准则功能 成文法律 —— 社会生活
保障自愿
保障自愿 要求结果
形式公平:强调公平的 “主观性” 实质公平:同时强调公平的 “客观性”
2、意义:确认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四、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互惠、协助、善意、不加害他人 2、本质:市场道德要求的法律化 3、广泛的适用性:“帝王条款”、“一般条款” 4、意义:确认权利行使、义务履行方式的依据
• 2、2002年1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称 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张某诉蒋某遗产继承纠纷案作出 判决。立遗嘱人黄某系蒋某丈夫,后与张某同居,黄某在 病故前立下遗嘱将部分遗产赠与张某,因黄某之妻蒋某不 肯执行遗嘱,张某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遗嘱虽然经过 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因该遗赠行为本身违反了社 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故对张 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六、公序良俗原则
1、含义: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2、特征:秩序、道德的法律化
“适法”
注意: 道德的层次性——就较低层次的道德而言
•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一、民法概念 P4
• 平等主体、两个关系、规范总和
•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 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 则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
制作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黑色的是书上讲的,红色的是老师讲的)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则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民事研究的指导思想。
3、民法基本原则是超越一切民法制度的规范,是针对抽象民事行为而不是一般民事行为设置的一般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二)民法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对任何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均具有法律效力(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二、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理民法基本原则(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由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
(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法定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学理原则只有理论性,没有法律效力。
2、关系:学理基本原则对法定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意义,如果其被立法者采纳,就转化成为法定基本原则;法定原则一经颁布,也会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起推动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能(民事立法的推理)(二)约束功能(行为准则和裁决准则)(三)补充功能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耨东的基本依据。
(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平良序原则。
第二节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和平等地法律人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位受法律的保护。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讲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自愿原则反映了民法的法规特性;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则是对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意义,具体体现在:1.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
2.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3.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 PPT课件
意思自治中的关系
人 —— 我关系 我 —— 人关系 人 —— 人关系 自愿 - 不受非法干预 表现:财产自由 婚姻自由 契约自由 遗嘱自由
15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的语源 —— 信用——又称诚信 作为法律术语的“诚信”,是一个外来 词 拉丁文、法文或英文中译“好的信用”或“良信” 诚信原则——作法律术语使用早于公序良俗 《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中 大量适用“诚实信用”一词 其适用范围涵盖物权法、诉讼法两大领域
22
诚实信用的定义
在建立民事交易关系时 当事人基于内心诚实或真诚对待,不欺不诈 并在订立、履行合同时,言不轻诺,诺而有信 以及在遇到争议纠纷时 本着善良愿望或以与人为善的心态 处理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当事人外在行为 与内在心理主观意愿的统一
23
诚实信用的结构
诚实信用:GOOD FAITH(善意) 不欺不诈 言不轻诺,诺而有信 与人为善——诚于心、形于外 关 系:当事人之间 当事人与社会之间 —— 利益平衡
24
四、私权神圣与公序良俗原则
私权神圣—— 可以抽象为权利理念 权利理念—— 主体珍重自己民事权利的理念 (1)民事主体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权利主体 (2)意识到享有起码的民事权利的内容 (3)应意识到自己的民事权利是否被侵 (4)民事权利被侵害能够意识到寻求救济
25
私权神圣的内涵
私权神圣—— 社会对于民事权利和私人利益 给予最大限度的合法保护 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利 以及其他公力 非依照法定程序或者合法理由 不能对民事权利和私人利益 给予任何限制、剥夺或者干预的原则
8
平等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内心意愿与外部行为 平 等 诚实信用 私权神圣
公平自愿
意思自治
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013司考民法:代位继承司法考试民法知识:代理司法考试民法知识:民事法律关系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1、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2、意义-----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统帅和指导作用、指导思想(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二、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
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
即法律适用平等。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
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故有: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2、自愿原则(1)概念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三章民法总论
①组织性
②独立性
三、民法的性质
2.民法是私法法 民法是私法法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权利法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守法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a.自然人 自然人
1.主体 主体
b.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 c.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 a.物 物 b.行为 行为 c.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 d.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 a.权利 权利 b.义务 义务
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
变动
引起
内容(权利义务) 内容(权利义务) 客体
事件 民事法 律规范
民事 法律事实
行为
合法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
违法行为
四、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害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恢复原状 (八)恢复名誉 (九)赔礼道歉 (十)支付违约金
二、法人
(一)概念、特征 概念、 (二)法人的分类
引例
a.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
法 人
b.机关、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 机关 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四)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 法人的设立、变更、
【案情介绍】2002年4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消 案情介绍】2002年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 费指导委员会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20 20种品牌的国 费指导委员会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20种品牌的国 产台式电脑性能进行了一次全面比较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 产台式电脑性能进行了一次全面比较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三个 品牌的电脑在电磁兼容性检验中辐射骚扰一项不合格。 品牌的电脑在电磁兼容性检验中辐射骚扰一项不合格。中消协向上述 品牌的生产厂家发出了征询意见函, 品牌的生产厂家发出了征询意见函,促请三公司对测试结果进行书面 答复,并称若逾期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将视为认同检测结果。 答复,并称若逾期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将视为认同检测结果。生产该 三种电脑的三家公司对此置之不理,中消协遂在《中国消费者》 三种电脑的三家公司对此置之不理,中消协遂在《中国消费者》刊出 文章,公布上述电脑不符合B级标准。 文章,公布上述电脑不符合B级标准。三公司认为中消协的评比检验不 符合法定程序,其测评结果不公正、不合法, 符合法定程序,其测评结果不公正、不合法,使其产品声誉受到巨大 损害,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遂以中消协侵害其名誉权为由, 损害,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遂以中消协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 起诉。 起诉。 法律问题】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问题】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法人的成立与终止。 3.法人的成立与终止。 法人的成立与终止
民法的基本原则课件
自愿原则在民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从事特定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包括合同的内容、履行方式等。
当事人有权自由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解除、撤销等。
01
02
03
04
自愿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尊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公正、平等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各个方面,体现在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解除、民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解除方面,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
通过遵守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的行为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的要求。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民法的基本原则课件
目录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01
CHAPTER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所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
通过自愿原则,民法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使得他们能够自由地参与民事活动,实现自己的利益和需求。
同时,自愿原则也强调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尊重和维护,确保了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03
CHAPTER
公平原则
01
02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障民事活动的公正性和平等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民法讲义
第五章 法人
5.1 概述 5.2 法人的成立 5.3 法人的民事能力 5.4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5.1 概述
法人的概念、沿革及特征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本质 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制度价值
社团法人:筹集资本、永续存在、 分散风险、成员自治
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 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法人据以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4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 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 财产或者名称、依据、隶属关系等重 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1.1 民法的概念与属性
民法的语源: 民法的意义:
实质民法——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形式民法——民法典
民法的私法属性
公私法划分的依据(利益说、主体说、意思 说)
区分的相对性
在私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是那些自由的、 无须说明理由的决定;而公法上则是受约束 的决定
私法自治(对立法、司法的影响)
批评:法典编纂追求的是形式理性, 其编排方式与价值判断无涉。
4.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是可以享有权利以及负担义 务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4.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总论》----民法基本原则完美论述归纳与总结
《民法总论》冲刺阶段要点归纳完全背诵版笔记【根据:《中国民法学》,《民法》教材编写】十七、论平等原则【重点掌握】。
1、概念: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和平等的法律人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它作为民法核心的基本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式上的平等,实际上就是机会平等。
而不是实质的平等、结果的平等。
它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3、从维护市民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出发,平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①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民法不承认任何有特权的民事主体,任何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②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这一方面要求不同民事主体在同一民事领域,从事同一民事活动,应适用同一法律。
而另一方面则要求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保护方式和民事责任形式应平等地适用一切民事主体。
2)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①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应是对等的。
在我国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或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民事主体的存在。
这并不是说民事主体在每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都是一样的,而是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既可以是权利主体,也可以是义务主体。
②民事主体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得到利益,除法律规定可以无偿外,均应支付一定的代价。
双方取得的利益和负担的义务应大体相当,互利互惠,等价有偿。
民事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应遵循同质救济的原则获得救济和保护。
⒈平等原则是对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最为集中的反映。
4、地位⒉平等原则是民法区分于其它部门法,特别是经济法的根本标志。
⒊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原则中的具体体现。
十九、论意思自治原则【2009,论述】1、含义: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的参与市民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民法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绪论民法的体系:注: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的依据,取得不当的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1.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功能、性质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及民法的发展规律2.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3.民法学说史4.民法方法:民法研究方法和民法解释方法总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概念包括三层含义:1、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间一方可以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亲属法 继承法 物权法 合同法 债权法 不当得利法 无因管理法 债法总则 债法 民法总则民法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3、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私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2、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民法体系的构建是以权利作为基本的逻辑起点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4、民法是市场经济的一般法5、民法的大部分规范具有任意性6、民法对民事权益的救济为同质救济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含义:1、法律地位平等即主体地位平等,没有等级和身份之分,互不隶属2、主体意思自主即主体能够独立自主的做出意思表示,不受他人的干涉3、权利义务一致,即主体既享有权利又承担相应义务,权利义务一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主要由民法来调整,但也有其他的法律调整):主体平等、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即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财产的特点:能满足人的某种需求即经济价值、能为人力所支配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精神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事活动的法律原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法律原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精神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内容上的根本性2、效力上的始终性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4、功能上的补救性5、适用上的强行性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立法准则:民事立法的基本指导原则2.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3.法官审判的审判准则4.补充功能:补充法律漏洞和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则2、权利神圣原则:是指权利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
民法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比较重要的包括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会出题,简答或论述。
掌握原则的含义、表现、意义即可。
1、平等和等价有偿原则1)强调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尤其是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2)等价有偿:指经济利益上的对等性或者有偿性。
2、诚实信用原则。
一、总论1、定义:贯穿与民法的始终,对民法的各项制度和各种民事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原则,同时指导民事立法和制度的实施。
2、作用:1)指导2)弥补法律不足——需要基本原则对无规定或者规定不足的地方加以调整规范。
*适用顺序:有法律依照法律,接下来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法律基本原则(学理通说)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和等价有偿原则。
(1)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商业机构、法人:实际意义上的强大——资金、知识。
但是在民事活动中是出于平等的地位。
)(2)等价有偿:经济利益上的对等性或者有偿性。
(主体平等地位在经济活动中的必然体现)实践中以等价有偿原则为标准判断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
A交换——等价交换(价格和价值背离——表现为有偿,如买卖获利的时候),是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表现,强调民事法律的交易性。
B对价性:具有商品关系,可被民法调整。
*两种法系的合同概念不同:大陆法系:合同=意思表示一致。
英美法系:合同=允诺+对价(主观标准制定:不完全等价但是有偿)大陆法中的赠与合同在英美法系中不是典型的合同(盖印合同、蜡封合同)如果真的想赠与,则只能是采取一美元、一英镑合同。
2.诚实信用原则。
1)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应遵循原则的直观描述,从道德原则中发展而来。
2)诚实:在民事活动中每一个活动者都应该诚实;不欺骗;不能隐瞒;待人以诚与人为善信用:遵守信用和承诺(尊重对方利益)e.g.商品有瑕疵应该主动提醒。
隐蔽瑕疵和表面瑕疵。
e.g.在花卉商店买花肥,没有明确告诉顾客的使用方法,导致花的凋谢。
民法学经典讲义
《民法学》经典讲义(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讲义及习题集
民法讲义第一部分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民事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3)民法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重点: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别:(1)非财产性,即人身关系不具有物质上的内容;(2)不可转让性,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紧密相联,不能转让。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注意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实质。
(2)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它首先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同时也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4)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受到民法的调整。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等。
(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①支配权是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②请求权是权利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③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照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抛弃权、免除权都属于形成权。
④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抗辩权包括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抗辩权之分。
(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5)原权利与救济权;(6)既得权与期待权。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二是自助行为,即在来不及请求公力保护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对侵权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对侵权人的财产予以破坏的行为。
民法的基本原则课件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 一,是实现其他民法原则的前 提和基础。
平等原则的实现方式
法律保障
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并通过法律手 段保障其实施。
司法救济
当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 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 寻求救济,法院会根据平 等原则进行裁决。
பைடு நூலகம்
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可以监督民事主 体是否遵守平等原则,对 于违反平等原则的行为可 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01
02
03
指导功能
指导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 动,指导法院审判民事案 件。
约束功能
约束法官审判行为,约束 立法行为,约束行政行为。
补充功能
补充法律漏洞,补充法律 空白。
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构成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自愿订立民事 合同的权力。
公平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公平公正地对 待当事人。
围。
03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含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 的真实意愿独立选择和决定交易对象 与条件,从事多种民事活动,不受他 人的非法干涉。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尊重民事主体的自 主性和独立性,保障民事主体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 利。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 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的一项基本权利。
有助于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推动社会 文明进步。
06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守法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 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 其核心含义是合法性。
公序良俗原则
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 ,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 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民法的基本原则》课件
促进公平正义
平等原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只 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 和正义。
推动经济发展
平等原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 障,促进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和创 新发展。
PART 03
自愿原则
REPORTING
自愿原则的含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 据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选择和 决定交易对象与条件,并自主 从事民事活动。
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合法性原则的意义与价值
合法性原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 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保障人民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
手段。
合法性原则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 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市场秩 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
合法性原则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的重要支撑,是推动社会进步和
发展的重要力量。
维护公平交易
在实现自愿原则的过程中,应当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和决定交易对象 与条件,并自主从事民事活动。
自愿原则的意义与价值
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自愿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 ,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 繁荣发展。
保障交易公平
自愿原则强调公平交易,有利于维护 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减少欺诈和不 正当竞争行为。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完善公平原则有助于完善整个法律 体系,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PART 05
诚信原则
REPORTING
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严守承 诺,正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不以欺骗、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事实,不得虚假 陈述、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同时要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 德,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课件
公平原则的实践应用
在实际应用中,公平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案件进行裁决,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在民事活动中遵守公平原则,合理地 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原则在民事法律中的体现
民事法律中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财产自由: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处分其财 产,包括转让、赠与、继承等。
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配 偶,决定婚姻的条件、程序等。
合同自由: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签 订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形式、履行 方式等。
遗嘱自由:遗嘱人可以自由决定其遗嘱 的内容、形式、继承人等。
判断民事行为的有效性
公序良俗原则是判断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基本标准之一,如果民 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则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解释法律条文的依据
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解释法律条文的依据之 一,以保障法律条文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指导法官裁判
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指导法官裁判的依据之一,以保障裁判结果 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05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概念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一般道德的原则。
意义
公序良俗原则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一般道德秩序的重要手段,它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促进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法律中的体现
婚姻家庭领域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法律中的体现
01
合同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平等
(二)私权神圣原则
• 1、私权神圣的含义 • 所谓私权神圣是指市民社会中的权
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不受任何 个人或组织的侵犯,非依法律程序 不得限制或剥夺。
•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 1、高度抽象性 ; • 2、内涵的不确定性; • 3、效力的贯彻始终性; • 4、功能的强行性与强制补充性。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 (一)立法准则的功能 •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
和指导思想,是避免民法内部矛盾,建 立民法和谐体系,实现民法整体功能的 工具。 • 2、民法基本原则是评价和解释现行民 法规范的准据,是克服现行民事法规的 缺陷,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的工具。
• 1、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
•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 个概念构成的。我国《民法通则》中没 有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民法通则》 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 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2、公序良俗原则的意义
• 第一,弥补强行法规定的不足。第二, 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第三,弘 扬社会公共道德,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 第四,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护正常的社会 经济和生活秩序。
• 2、私权神圣原则的内容
• 私权神圣原则包涵三层基本意义: 第一,民法以充分创设和保障私权为己 任,即私权本位;第二,任何私权,均 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 非依法律程序不受剥夺或限制;第三, 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神圣的 重点。
(三)意思自治原则
• 1、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 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自治理念的核心体现,
• 2、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
准则 •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以
自由裁量权 • 3、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 第一,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第二,填补法
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 • 第三,解释的功能。
(五)公序良俗原则
• 3、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
• 有学者将之分为七种类型:违反人伦 的行为;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限制营业 自由的行为;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 为;显著的射幸行为。
四、民法各基本原则的关系
• 在民法的各基本原则中,平等原则集 中体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和要求,是民法诸原则中居于首要地 位的原则,它决定其他五项原则的采 取,并且是贯彻执行其他基本原则的 基础和前提,而其他基本原则则是为 实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服务的。
• (二)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 (三)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和弥补 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平等原则、 私权神圣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 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一)平等原则
• 1、平等原则的概念 •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
就是整个国家。”
它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依照自己 的理性判断,自主自愿地参与民事活动,处 理自己在市民社会中的事务,不受国家权力 或任何第三者的非法干预。我国《民法通则》 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原则。”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
• 该原则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 第一,该原则奠定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 基本法的基本地位。
• 第二,该原则最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 的本质需要。
• 第三,该原则表现了民事立法的认识论 基础。
• 2、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
• 第一,自我决定;第二,约定优先;第 三,自己责任。
• 3、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 任何意思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 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
(四)诚实信用原则
• 1、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原则,
• 所谓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 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 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我国《民法通则》 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 地位平等。”
• 2、平等原则的内容 • 第一,人格的平等即主体资格平等。 • 第二,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
等的法律地位。(主体地位平等) • 第三,对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包括强势意
民法总论第三节民法 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
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 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 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 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 和价值判断准则,是民法精神实质之 所在。
• 除平等原则外,其他原则可分为相对应 的两组原则。第一组原则是以个人为本 位的,即从个人角度出发提出的民法原 则,包括私权神圣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组原则是以社会为本位,即从社会 角度出发提出的民法原则,包括诚实信 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THANKS
不能仅仅从语义方面去理解,应当联系它的 立法目的去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 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 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 全。因此,从这一角度讲,完全可以把诚实 信用原则表述为反不正当行为的原则。从正 面讲,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 动时具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主观心 理状态应符合“善意”、“诚实”、“信用” 三词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