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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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劳动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名词解释: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3、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4、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形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的保护。

5、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6、劳动权利能力,指依法具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7、最低工资,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8、休息休假,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9、女职工特殊保护,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10,职业技能鉴定,指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

11、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12、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13、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14、职业证书,是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试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核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

15、和解,是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矛盾解决的方法。

16、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人群。

劳动法简答题

劳动法简答题

1、简述劳动法的特点?P18-19①私法与公法相兼容。

劳动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一个部门法,冲破单一私法理念束缚,注入一系列公法理念和调整方式;②志愿约定与强制标准相结合。

在劳动法强制性标准眼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收到限制;③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

劳动法是综合性的部门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劳动法律标准体系中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许多实体性劳动法权利义务,必需依托程序性规定才能将其界定清楚。

2、简述劳动关系的特点P20-21①主体资格法定;②产生于社会化生产进程中③具有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④平等性与从属性彼此交织3、简述劳动法大体原那么P25-29①劳动自由原那么。

劳动者依照自己意愿决定是不是参加社会劳动和依照社会需要和自己特长、爱好爱好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②劳动者权益保障原那么。

爱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大体目标,也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宗旨。

③劳动和谐原那么。

劳动和谐原那么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大体准那么。

4、简述集体劳动权P49集体劳动权是劳动者集体享有并通过劳动者组织行使的权利,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与资方进行集体协商以改善劳动条件的权利和为实现合法集体协商或其他权利进行罢工的权利。

在权利组成上,一样以团结权为基础或前提、以集体谈判权为核心、以集体争议权为保障,由此形成有机的权利统一体。

5、简述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P64国际劳工组织机构要紧由三部份组成:①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利机构);②理事会(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委员会);③国际劳工局(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6、简述就业歧视的认定P79-80就业歧视主若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成效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遇平等或待遇平等,其认定需同时具有六大要素:①歧视缘故;②歧视行为;③歧视类型;④歧视领域;⑤造成歧视后果;⑥歧视例外。

7、简述就业歧视的救济P82(1)、我国《就业增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外国的实际体会:①成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法律援助机制②合理分派举证责任③强化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8、简述劳动合同的特点P91-93①从属性合同②继续性合同③不完全合同④关系性合同⑤符合合同9、简述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定环节P98①职工参与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②报送有关国家机关审查或备案③公示或告知劳动者10、简述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制P131①裁员规模: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员总数10%以上②许可条件: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形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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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简答题一、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1、劳动者范围的限制。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延长工作时间。

2、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延长工作时间支付补偿待遇标准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劳动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劳动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劳动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题1.劳动权利能力: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2.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定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3.用人单位: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且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

4.劳务派遣: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要派遣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过程有用工单位管理。

5.工资:薪金。

广义,职工劳动报酬,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

其狭义,仅指职工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或称标准工资)。

6.休假:带薪休假,是法定的劳动者得免于上班劳动并且有工资保障的休息时间。

7.非全日制用工8.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9.劳动法主体:是指劳动法中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的公民、组织和机关。

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不确定)《劳动法》第1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①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②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③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④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

2.劳动者享有哪些基本劳动权利?《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议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简述劳动合同的特征。

(1)诺成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劳动合同即可成立(2)附和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实践常表现为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附和表示同意的过程(3)双务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负有义务,各方所负义务既是与各自享有权利对应的代价,又是实现对方相应权利的保证(4)有偿合同:劳动者一方面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另一方面向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等劳动力再生产费用4.简述劳动合同因当具备的必备条款。

劳动法简答题

劳动法简答题

1、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为什么不直接通过诉讼解决而必须先进行仲裁?我的答案:这是法定的程序,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款赋予了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5、47、48、49、50条对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情形做了不同规定,区分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有的不同诉权,也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对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平衡划分,从程序上给予当事人权利以公平、有力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分别在该法第48、49条中作出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有的不同诉权的划分。

该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对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此处仅限于劳动者为适格主体。

对于单位能否向法院针对于第47条的规定的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该法作出了第49条规定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针对六种法定情形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该法第五十条赋予了劳动争议双方平等的诉权,即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一即为体系解释,从上述法律规定上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则中第5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劳动法简答题

劳动法简答题

劳动法简答题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简答题35.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及其主要机构有哪些答:一、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

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1)国际劳工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2)理事会;是执行机构;(3)国际劳工局是常设秘书处。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还设有许多产业性、专门性、地区性的委员会36.什么是劳动合同它有哪些特点答: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其特点有五:(1)劳动合同主体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37.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考核的种类有哪些答: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考核的种类,依考核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分为以六种:(1)录用考核;(2)转正定级考核;(3)上岗、转岗考核;(4)本等级考核;(5)升级考核;(6)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35.简述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答:(1)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的概念: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劳动者应当履行以下基本劳动义务:①完成劳动任务。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履行劳动的职责。

履行劳动职责应当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

②提高职业技能。

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是现代化社会生产的要求,也是劳动者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需要。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时又必须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劳动法简答题

劳动法简答题

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章。

当代各国劳动法的发展:(1)世界各国普遍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5)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最低劳动标准(6)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1.普遍性。

也称为全面涵盖性。

2.高度权威性。

劳动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要有一定的“高度和地位”。

3.相对稳定性。

4.一般规范性。

5.独有性。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1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 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3 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4 劳动者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 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的权利6 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7 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1.提高职业技能是劳动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2.遵守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第一,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地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第二,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劳动法简答题重点加名词解释

劳动法简答题重点加名词解释

简答题第一章1、简述劳动关系的特点(1)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拥有劳动力,提供劳动能力(智力与体力),用人单位拥有生产资料,提供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了劳动关系。

产生于有偿职业活动,与劳动密切相关。

(2)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有其经济利益。

劳动者要求获得报酬和工作条件;用人单位要求获得经济利益,如降低人工成本。

(3)劳动关系具有法律地位的平等性,经济利益的一定对立性。

(4)劳动关系具有劳动过程管理的隶属性、从属性。

(5)与工厂立法密切相关、从民法中分离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工业化的产物。

2、简述劳动法对我国那些人发生法律效力(即对人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2条:增加了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96条把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纳入到适用范围中。

3、简述我国劳动自由在劳动法的体现:择业自由:双向选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辞职自由:辞职可提前30天申请;试用期期间则可无条件辞职。

反对就业歧视: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传染病院携带者)、农民工而受歧视。

歧视一般源于:政府行为、企业行为、社会偏见、家庭误导、个体思想和成长沉淀。

禁止强迫劳动:通过暴力手段,迫使劳动者在非自愿情况下从事劳动。

4、简述五项劳动者的权利与五项劳动者的义务:(重点)劳动者的权利:就业、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休息劳动者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5、填空: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6、简述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具体是哪些人?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勤人员);其它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等。

劳动法

劳动法

名词解释: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2.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

3. 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

4.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5.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6.劳动安全法: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7.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8.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9.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

10.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11.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契约(或集体协议)、团体协约。

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12.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

13.劳动卫生法: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制度。

劳动法简答题

劳动法简答题

1、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2、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3、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的财产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则是劳动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3)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而劳动法中调整工资的是按劳分配原则。

4、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

(2)任务不同。

5、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调整的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3)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不同。

6、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生效的时间,劳动法失效的时间。

7、劳动法的作用:(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8、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

(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

(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

(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劳动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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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费城宣言》的原则P33(1)劳动不是商品;(2)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条件;(3)任何地方的贫穷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威胁;(4)反对贫困的斗争既需要在各国内部坚持不懈的进行,还需要在国际间进行持续一致的努力。

2.简述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P54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的特征:(1)它的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2)它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3)它是人身关属性和财产关系属结合的社会关系;(4)它是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5)它是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

3.简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P56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约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

即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劳务关系的客体是作为产品的劳务,即运用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所生产的产品(产品)(2)劳动关系属于生产要素组织关系,即用人单位组织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动者的劳动被用人单位纳入其生产(业务)系统;劳务关系属于产品(劳务)交换关系,劳务行为独立于接受方生产(业务)系统以外。

(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人格)上的从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

劳务提供方不是劳动接受方的成员,与劳务接受方无组织(人格)上的从属关系。

(4)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义务转让劳动力使用权,一般表现为给付劳动行为,有权获得劳动力再生产条件(如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士等);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有义务给付劳务行为的成果或使用价值,有权获得劳务费。

(5)劳动过程和劳务过程的风险承担主体、劳动报酬和劳务报酬的确定规则也有所不同。

劳动法简答题[全]

劳动法简答题[全]
1. 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生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劳动法学的一个分支。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劳动法有着直接的联系。劳动法学就是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意个独立部门,因此劳动法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也占据重要地位,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
9.劳动法与经济法有什么区别?
劳动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不隶属于经济法,二者是平等的两个独立的法律独立。
1)调整的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以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为主和与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而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发生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横向设定的。
17.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相同和区别?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立法文件,一向采取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两种形式。一般来说,对同一问题要同时通过一个公约和一个建议书,公约包括关于这一问题的基本的和主要的规定。建议书则包括关于这一问题的具体和补充的规定,两者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两者相同之处为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文件,其制定程序也大体相同。但两者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两者相同之处为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文件,其制定程序也大体相同,但两者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两者相同之处为都是劳工组织的立法文件,其制定程序也大体相同。但两者又有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其效力的不同,公约是提交会员国批准的,在会员国批准该公约后,就对其具有约束力,会员国负有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义务。对未批准的会员国,虽然尚未产生约束力,但是会员国有义务向劳工局提交为什么尚未批准的报告,而建议书对会员国并没有约束力,只是供会员国制定法律和采取其他措施时参考。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但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公民。

劳动法简答题

劳动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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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词解释 3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答: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 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它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 第一要素。) 32.标准工作日 答: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我国现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 过 40 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 33.无效劳动合同 答: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它从订立的时候起, 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4.社会保险? 答: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疾、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 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四、简答题 5.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及其主要机构有哪些? 答:一、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 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 (1)国际劳工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 (2)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3)国际劳工局是常设秘书处。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还设有许多产业性、专门性、地区性的委员会 36.什么是劳动合同?它有哪些特点? 答: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 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特点有五: (1)劳动合同主体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37.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考核的种类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考核的种类,依考核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分为以六种: (1)录用考核; (2)转正定级考核; (3)上岗、转岗考核; (4)本等级考核; (5)升级考核; (6)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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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的财产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则是劳动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3)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而劳动法中调整工资的是按劳分配原则。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

(2)任务不同。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调整的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3)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不同。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生效的时间,劳动法失效的时间。

劳动法的作用:(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公民有领导的权利和义务原则;(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

(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渊源)有哪些?(1)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2)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有哪些?(1)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私营企业、联营单位、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2)按劳动者人数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3)按劳动者职业分为: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徒工、帮手劳动法律关系。

(4)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为:本单位和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前提和条件是什么?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

因此,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则是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

简述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1)二者市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2)二者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有哪些?(1)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按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的目的、性质和职责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

(2)事件:自然现象、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一般市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简述劳动法律事实的涵义和种类。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种类:(1)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

(2)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事件包括自然现象(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患病、伤残、死亡)。

简述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

权利有:(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2)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定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9)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有:(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爱护和保护公共财产;(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机密。

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就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17、劳动就业的特点:(1)劳动者市具有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由残疾的公民。

(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

930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什么是劳动就业?有哪些特点?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它有一下特点:(1)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国劳动就业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方针是“三结合”: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

原则:(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

(2)平等就业原则。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

(4)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

(5)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

(6)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解决劳动就业的根本途径是什么?(1)发展生产,节制生育。

(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

(3)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就业安置。

(4)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

(50采取多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6)大力发展乡村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征是什么?(1)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

(2)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

(3)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

(4)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体制:(1)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2)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系统管理。

(3)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实行帮助、指导。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

劳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简述劳动合同的作用;(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什么是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和程序有哪些?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原则:(1)合法的原则。

a、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b、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C、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合法。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程序:就是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法则进行,即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

简述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的区别。

(1)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

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因此,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劳动合同关系。

(2)但是,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3)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

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

(4)劳动合同签订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1)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分为:正式工和临时工劳动合同。

(2)按招工对象不同分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

(3)按用人方式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

(4)按劳动者一方人数不同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合同。

(5)按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

(6)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等劳动合同。

简述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具备的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包括哪些?(1)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劳动待遇。

劳动合同的商定内容包括哪些方面?(1)工作单位。

(2)工作内容。

(3)工作期限。

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1)亲自履行的原则。

(2)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

(3)全面履行原则。

(4)协作履行原则。

简述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转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

(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5)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有哪些?(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

(2)按期作出答复。

(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条件:(1)双方自愿。

(2)平等协商。

(3)不得损害一方利益。

程序:(1)提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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