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
关于地下车库的法律问题 2
关于地下车库的归属权问题
随着汽车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人们对地下车库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有关地下车库的归属权问题也成为大家关注和争论的热点。
对于地下车库的归属权问题,要分两种不同情况:有产权证的和无产权证的。
(一)有产权证的
若开发商在规划报建时,已明确建地下车库,且在此后办理了相应车库产权证的,则地下车库当然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出售或出租给业主。
(二)无产权证的
若开发商未规则建设地下车库,则当然无法办理地下车库产权证。
此时的地下车库归属权问题也应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人防工程
根据国家政策,开发商在建设商品房时,应当依法依规建设人防工程,通常人防工程建在待建商品房的地表下,从而出现了开发商利用人防工程自行规划为地下车库,再出售或出租给业主的情况。
此时,车库的归属权问题,应如何判断呢?我认为此时的车库应属开发商所有,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因此按人防工程要求建设的地下车库,其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当然可以出租车库(因无产权证而不可出售)。
(2)非人防工程
在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既非规划建造(无产权证)又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对这类地下车库应根据其面积是否已公摊给业主来加以评判。
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被业主予以分摊,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所有业主共有,因为此时的地下车库虽系开发商所建造,但因分摊而被业主所购买,因而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如果地下车库未作为公摊面积被业主予以分摊,按照民法所确定的“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当然属开发商所有。
论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归属
论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归属1. 引言在现代城市中,随着人口增长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逐渐成为解决停车问题的重要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地下车库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相关问题。
2. 地下车库所有权的定义和性质地下车库所有权是指对地下车库的真实、完全的控制权,包括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对于住宅小区内的车主和开发商都具有重要意义。
地下车库所有权的性质主要归类为以下两种:2.1. 单独所有权地下车库单独所有权是指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某个具体的个人或实体。
这种情况下,地下车库的使用享有权归此个人或实体所有,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费用。
2.2. 共有所有权地下车库共有所有权是指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为多个个人或实体所共同享有。
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共有人享有地下车库的部分使用权,同时也需要共同承担管理责任和费用。
3. 地下车库所有权的归属规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地下车库所有权的归属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3.1. 建筑所有权人归属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整个住宅小区的建筑所有权人。
这意味着地下车库的建设和管理费用由整个小区的业主共同承担,使用权由业主共同享有。
3.2. 独立产权人归属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可以独立于住宅小区的建筑所有权人。
这意味着地下车库的建设和管理费用由地下车库的所有者独立承担,使用权也归属于地下车库的所有者。
3.3. 共有所有权人归属还有一些情况下,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住宅小区的所有业主。
在这种情况下,地下车库的建设和管理费用由整个小区的业主共同承担,使用权也由业主共同享有。
4. 地下车库使用权的归属规定除了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外,使用权的归属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使用权是指地下车库的使用权益,包括停车、收益等权利。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地下车库使用权的归属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4.1. 独立使用权在某些情况下,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可以独立于所有权人。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等所有权明确
文档素材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
车位等全部权明确
1、地下车库的全部权:
——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全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同意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物权法》第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法约定。
〞即规定确认建设方对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原始全部权。
2、地下车库未计入公摊面积:
——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星岛国际地下车库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局部。
3、地下车库的使用功能:
——建设方依据本着“谁投资、谁全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划分商业停车场与住宅停车场,便于标准治理与使用。
另依据《物权法》第74条相关规定,星岛国际现有地下车库已充分满足业主/车主的停车需要。
即提供有偿使用效劳。
4、地下人防车库的使用与收益:
——依据《X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平常由投资者使用、维护和治理,收益归投资者全部。
——建设方按照《X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即遵循地下人防车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合理使用。
——XXX停车场治理方 202X年4月1日
文档素材。
关于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
关于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开发商在立项设计时就将其作为小区配套设施,该类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仅限用于对小区业主出租,而不能出售。
车库作为房屋配套设施而建设的,承租人在购买公房时也未进行分摊,其所有人还是属于原来的出资建造人。
现实生活中,关于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有一些争议,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没有一定定论。
那么地下车库的产权到底归属于谁?相信这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
法律中对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作了一些规定,下面结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来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
目前而言,地下车库分为三类:一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车库,二是由开发商利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改造而成的车库,三是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车库。
第一种情形下,地下车库单独由开放商投资建造,其享有所有权;第三种情形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防工程遵循“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开发商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将人防工程建成地下车库,它只享有使用权,国家享有所有权。
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第二种情形,开发商开发楼盘向购房者出售,车库是否附随房屋一同转让的问题,特别是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无约定或没有明确约定的,业主、开发商各执一词,分别主张所有权,出现率车库产权不清的复杂情况。
结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立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
假设地下车库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形成专有权,其权利归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假设地下车库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形成共有权或依据约定数个区分所有人享有的排他性、独占性的专有使用权。
地下车库属于专有部分,则再进一步区分是开放商还是业主享有所有权;地下车库属于共有部分,则断定业主对地下车库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开发商不是所有权者。
各地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
各地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地下车库的权属是指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于哪个单位或个人。
不同地区对于地下车库权属的确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下将从法律、规划和合同方面来探讨各地关于地下车库权属的确定方法。
一、法律规定地下车库权属的确定首先要遵循法律规定。
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权属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建筑物的不动产权归属问题。
根据该法,建筑物和土地属于不同权利主体的,依照合同、协议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因此,如果在地下停车场建设之前就已经明确约定了权属,可以根据约定来处理。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需要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2.《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对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调整和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包括建筑物设置的要求和条件。
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对地下车库的设置有明确的规划要求和条件,有助于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属。
3.地方性法规:不同地区还可能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用于处理地下车库权属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出台了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办法,对地下车库的权属和管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规划和审批程序地下车库的权属在规划和审批程序中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具体的程序可能存在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项目规划:在项目规划阶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对地下车库进行规划设计。
规划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对地下车库的设置和功能等进行审核。
2.项目审批:在项目审批阶段,需要申请相关建设手续,如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审批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要求对地下车库的设置和权属进行审批。
3.建设合同:在进行地下车库建设时,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会签订建设合同。
建设合同中会明确地下车库的权属归属,以及相应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三、具体合同约定在购买或租赁地下车库时,买卖双方或出租双方可以通过合同来明确地下车库的权属。
解读物权法中关于车库车位归属的规定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有车族的数量增长迅速,停车难问题不断加剧。
居住小区车库、停车位的稀缺,其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日益显现,导致其所有权归属备受关注。
新出台的《物权法》第74条首次对车库、停车位的归属进行了界定,将从一定程度上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一、关于对车库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理解《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实践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出台之前,部分地方性法规、文件已对此作了相应规定,但法律位阶不高。
如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4年12月29日下发的[2004]173号文件中规定,地下车库停车位的销售、转移对象为本小区业主,不单独核发权属证书,它可以单独或连同房产证同时转让,在办理转移时,须与业主的房屋登记一并办理。
2 005年出台的《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或单独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物权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对业主的此项权利进行了明确。
从该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一是法律没有完全禁止开发商向非小区业主转让属于其所有的车库车位;二是业主对车库、车位享有优先的权利,但它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优先购买权、优先使用权,而是一种更严格的权利;三是法律并未规定开发商必须给业主保留多长时间的优先权,是保留全部车位的优先权还是保留一定比例的优先权。
有法律起草者将认为,该条款中的“首先满足”是时间上的优先和出售权的保留,开发商在将车库车位保留“合理期间”后可以出售给非业主。
本条如何操作尚需国家有关立法、司法机关进一步解释。
二、关于地下车库归属的理解《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地下车库相关政策
地下车库相关政策
关于地下车库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业主可以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获得使用权。
2.规划建设:在城市规划中,政府应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库),以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
同时,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政府可以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并在规划和建设中考虑到居民的出行需求和安全问题。
3.使用管理:对于已经建成的地下车库,应加强使用管理。
例如,地下车库的使用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行车安全;停车应按照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随意停放或占用他人车位;对于违规停车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4.安全保障:地下车库的安全问题也是政策关注的重点。
政府应加强对地下车库的安全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地下车库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人员,确保停车安全。
5.收费政策:在地下车库的使用中,涉及到停车费用问题。
政府应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既要考虑到车主的利益,也要考虑到车库的管理和维护成本。
同时,对于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地下车库,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进行价格调整。
总之,对于地下车库的相关政策,政府应从多个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地下车库的建设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
同时,市民也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地下车库的安全和秩序。
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业主共同拥有地下车库产权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 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 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 满足业主的需要。
管理方式:地下车库可以由业主 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 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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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归属:地下车库作为住宅小 区的配套设施,其产权应当归属 于全体业主。
仲裁机构:选择具有权威性和公 正性的仲裁机构
仲裁结果:根据仲裁机构的裁决 结果,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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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按照仲裁机构的规定 进行申请、受理、开庭、裁决等 程序
仲裁优势:仲裁具有专业性、灵 活性和保密性,可以有效地解决 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争议
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双 方当事人通过 友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
争议:有人认为地下车库的 产权应该属于开发商或业主,
但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PART 2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开发商出售或出租地下车库停车位
开发商有权出售 或出租地下车库 停车位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经过业主委员会 同意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签订合同,明确 权利义务关系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鼓 励开发商建设地下车库,提
高城市停车设施供给
P住A宅R小T区4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争议解决
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诉讼:通过法院审理,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仲裁: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争议 调解:通过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各地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
各地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2009-08-04 17:56:58)北京的做法: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对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法律并不适用于2003年12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
“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是在这个时间之前签订的合同,而开发商又交纳了地下车库的土地出让金,这个车库就应该是属于非公益的经营性配套,所有权应该是属于开发商。
不过,如果是在2003年12月1日之后签的合同,应该严格执行《办法》。
”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孟宪生律师也表示,2003年12月1日之后,如果业主和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对地下车库进行特别约定,车库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江苏的做法但应注意的是,江苏省某法院判决认为: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既已转让地下车库的面积,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购房者共有。
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在判决中法院认定,江苏省某小区土地使用面积7697.60平方米,而分摊面积也为7697.60平方米。
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就不能享有对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法定处分权。
从而法院认为该小区土地面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
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
地下车库产权认定标准
地下车库产权认定标准
地下车库产权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合同约定: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根据下文标准判断。
2. 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如该地下车库已计入业主公摊面积,那么小区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此时,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全体业主所有。
如地下车库并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则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3. 是否是人防工程改造车库: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在和平时期人防工程可以为经济建设与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统一由国家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此时如该地下车库为人防工程改造的车库,在和平时期,开发商对自己投资建设的车库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此外,一些地方可能会有地方法规对地下车库产权进行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当地房地产律师或相关政府机构。
地下车位,车库归属权如何认定
地下车位,车库归属权如何认定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地下车位、车库的归属及管理、使⽤的法律分析⼀、法条——《民法典》(2021.1.1⽣效)第⼆百七⼗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百七⼗六条【车位、车库的⾸要⽤途】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法条简述住宅⼩区地下车库(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产权由开发商与购房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其产权属于购房者共有。
该观点的依据在于: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地使⽤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地的使⽤权,则不能取得该⼟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地下车库不可能单独获得⼟地使⽤权,地下车库所使⽤的⼟地是业主交纳⼟地使⽤费的⼟地,该⼩区⼟地⾯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区的⼟地使⽤权为该⼩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区的⼟地使⽤权。
除⾮取得⼟地使⽤权⼈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
其⼆,地下车库作为⼩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同道路、管线⼀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共同使⽤,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并出售、转移。
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该地下车库不能⾯向社会公众开放以谋取私利,⽽是为了满⾜⼩区内业主⽣活需要,向特定⼈群提供停车位。
《民法典》(2021.1.1⽣效)第⼆百七⼗五条采⽤的就是“约定说”,但是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如何处理,《民法典》(2021.1.1⽣效)并没有作出规定。
三、有关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的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1.1⽣效)出台前,确认地下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小区车库归属的法律分析
小区车库归属的法律分析
小区车库的归属涉及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面对其进行法律分析。
首先,小区车库的归属可以从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和公共设施使用权等多个角度进行考虑。
1.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或集体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因此,小区车库的土地使用权可能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机关转让给小区业主,业主在使用权期限内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
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小区车库的归属属于业主个人。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还需考虑具体的购房合同、物业管理规定等文件中对车库归属的明确规定。
购房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小区车库的归属,以及使用权的转让和转移的条件。
物业管理规定中可以规定小区车库的管理方式和归属问题。
这些文件的约定对小区车库的归属具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小区车库的归属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和公共设施使用权等多个法律问题。
具体归属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购房合同、物业管理规定等文件为准。
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应仔细阅读相关合同和规定,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寻求法律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各地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
各地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2009-08-04 17:56:58)北京的做法: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对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法律并不适用于2003年12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
“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是在这个时间之前签订的合同,而开发商又交纳了地下车库的土地出让金,这个车库就应该是属于非公益的经营性配套,所有权应该是属于开发商。
不过,如果是在2003年12月1日之后签的合同,应该严格执行《办法》。
”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孟宪生律师也表示,2003年12月1日之后,如果业主和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对地下车库进行特别约定,车库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江苏的做法但应注意的是,江苏省某法院判决认为: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既已转让地下车库的面积,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购房者共有。
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在判决中法院认定,江苏省某小区土地使用面积7697.60平方米,而分摊面积也为7697.60平方米。
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就不能享有对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法定处分权。
从而法院认为该小区土地面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
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引言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成为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日常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问题,并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的规定。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定义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是指位于住宅小区地下层的一个或多个用于停放车辆的场所。
它一般由楼盘开发商在规划设计时考虑建设,以满足居民对停车位的需求,并在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由业主进行管理和使用。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住宅小区的业主,即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共同组成的管理机构。
所有制权利的归属一般在住宅小区投入使用前,会在相关的房屋销售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开发商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业主,以确保业主能够享有其合理的使用权益。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业主,意味着业主对地下车库负有管理责任和维护义务。
业主委员会或管理机构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地下车库的使用、维护和管理进行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住宅小区业主车辆安全。
地下车库的使用权除了所有权,地下车库的使用权也是居民关注的重要问题。
使用权确定了居民使用地下车库的权限和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归属于住宅小区的业主。
业主在购买住宅时,通常会同时获得相应的地下车库使用权。
使用权的详细情况一般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包括使用方式、限制条件和管理规定等。
在日常使用中,业主可以自由使用配备有使用权的地下车库。
根据业主委员会或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业主需要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如按时缴纳停车费、遵守停车秩序等。
地下车库归属争议解决方式尽管有明确的规定,但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问题仍可能引发争议。
例如,由于规划设计不合理或管理不到位,有些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存在纠纷。
当地下车库归属发生争议时,争议一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或仲裁机构提起申诉或仲裁。
地下车库的产权回属学
地下车库的产权回属学
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是一个涉及法律、物业和业主之间合法权益的问题。
在国家土地管理法中,地下车位属于地下空间的利用,需要经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等相关程序,才能产生产权。
地下车库产权的回属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物业所有权
在一些小区或商业楼宇中,物业所有者往往会对地下车库进行统一管理并出售,物业所有权即是相应车库的产权归属。
业主可以通过购买物业所有者的车位,获得车位使用权和相关收益。
在这种情况下,产权回属问题已得到明确解决。
但是,如果小区中的地下车库没有明确归属物业所有者,则需要法律明确归属。
二、土地使用权
在国家土地管理法中,“地下空间”是独立的用地性质,需要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等方式来获得里面的产权。
如果物业所有者未能获得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业主购买的车位只能作为使用权,并不具有产权属于。
三、按照买卖合同约定
如果在小区的出售车位合同中,业主购买的地下车位产权归属有明确约定,那么产权回属问题已得到明确解决。
但是,如果合同没有明确指明产权归属,则需要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解决归属问题。
总之,地下车库的产权回属主要取决于购买地下车位时是否明确约定产权归属,无论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如何,都要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合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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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
(2009-08-04 17:56:58)
北京的做法: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对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法律并不适用于2003年12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
“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是在这个时间之前签订的合同,而开发商又交纳了地下车库的土地出让金,这个车库就应该是属于非公益的经营性配套,所有权应该是属于开发商。
不过,如果是在2003年12月1日之后签的合同,应该严格执行《办法》。
”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孟宪生律师也表示,2003年12月1日之后,如果业主和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对地下车库进行特别约定,车库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江苏的做法
但应注意的是,江苏省某法院判决认为: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既已转让地下车库的面积,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购房者共有。
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在判决中法院认定,江苏省某小区土地使用面积7697.60平方米,而分摊面积也为7697.60平方米。
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就不能享有对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法定处分权。
从而法院认为该小区土地面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
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
该案所涉车库建设在开发商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也未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因此开发商不享有车库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而
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共有。
上海的做法:
在实践中,上海市将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分为两大类:其一是结建或者补建的民防工程,即其定性为民防工程,只是在实际使用时将其作为车库。
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因此,开发商可以取得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但是,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出售车库。
据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现在上海市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有关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转让办法,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类系严格意义上的地下车库,即开发商在立项、设计等时候均将其作为车库。
实践中,小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的产权争议集中在该类地下车库上。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除结建或者补建的民防工程外的可单独拥有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租售等事宜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一条规定: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仅供该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购买,或者房地产权利人和承租人租用。
第五条规定:地下车库(位)与主楼一并申请预售的,经审核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在核发的预售许可证备注栏内注记地下车库的批准预售面积。
地下车库(位)单独申请预售的,则可单独核发预售许可证,并在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类型”栏内注明“地下车库”。
上述《暂行规定》没有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直接作出界定,但是地下车库可以预售这一点表明开发商对车库拥有产权。
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换言之,通常情况下,车库不作为公用面积分摊,车库的产权也就属于开发商。
在判断开发商对地下车库是否拥有产权时,仍需依据地下车库是否已作为公用建筑面积进行了分摊这一标准。
因此,在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后,地下车库产权到底归谁所有,首先应依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定。
如果合同约定车库属于购房人所有,自然应依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车库产权的归属,应按照地下车库是否已作为公用建筑面积进行了分摊这一标准。
相关法律规定
1、建设部1997年12月1日施行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2、《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确承诺小业主将拥有地下车库,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实际将依据开发商的该种承诺由全体小业主共有;如果开发商违反该承诺向特定的人出售该地下车库,则将构成违约。
4、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第五条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第九条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