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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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题目

标准化题目

标准化题目一、判断题(35题)1、地方标准是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充。

()2、标准化方法原理主要有简化、统一、协调、优化等。

()3、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4、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和非等效采用。

()5、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

()6、标准制定的程序的最后阶段是复审阶段。

()7、对企业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8、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协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9年4月1日通过。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0年4月6日发布,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区域标准五级。

()12、企业标准由企业自己制定。

()13、标准化的实质是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

()14、标准化的目的是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15、标准有效期是指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

()16、GB7718标准对食品标签标识内容做了专门的强制性规定,所以食品标识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则可认定食品质量不合格。

()17、我国对标准化理论的研究和探讨虽然起步较晚,却有自己的风格和特点,并于1974年提出了.相似设计原理和简化原理。

()18、在优选的基础上进行统一和简化是标准化最基本的特点。

()19、在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明确规定:在一切需要有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地方,当已有国际标准和国际标准将制定出来时,参加国还应根据自身条件,制定本国标准和技术法规。

()20、标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审,以确定其是否继续实行还是修订。

()21、中国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创始国之一。

()22、标准化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活动,按活动范围分为:国际标准化﹑区域标准化﹑行业标准化﹑地方标准化和企业标准化。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推进我省采用国际标准工作,规范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程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及受委托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和受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本规定所称采标标志系指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见附件1)。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坚持企业自愿,政府推动的原则,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进行认可;鼓励企业在产品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或其宣传资料上广泛使用采标标志。

第五条采用国际标准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不包括非等效采用。

第六条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实行认可审查制度。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制度。

第七条产品质量达到已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采标单位),可以向省质监局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并可同时申请使用采标标志。

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受理工作由省质监局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组织开展。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程序:(一)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采标单位向当地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申请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2、地级以上市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当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达标情况);3、采标单位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符合采标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稳定情况);4、对执行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的产品,采标单位还应提供所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文本及企业标准文本。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04•【文号】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01.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物的生命的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家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5号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5号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正文:----------------------------------------------------------------------------------------------------------------------------------------------------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标准化和贸易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适用我国气候、地理条件和资源合理利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先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标准化和贸易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适合我国气候、地理条件和资源合理利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第七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标准时,应当同时采用与其配套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跟踪国际标准化发展,积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积极争取把我国标准或提案转为国际标准。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相结合。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机械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01•【文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标准化正文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机械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便利产品的配套和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产品依据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的要求。

尚无对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应达到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机械工业主要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目录另行发布。

第三条机械工业部对采用并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标准要求的机械工业产品实行采用标准认可办法。

经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产品按本办法确认符合规定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统一颁发产品采用标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请采用标准认可的机械工业产品,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由机械工业部统一受理备案,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统一管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审批、颁布及撤销产品采用标准证书。

第六条机械工业部设立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设立在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负责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一)受理业经初审确认的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二)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复审、确认;(三)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发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的有关审批手续;(四)办理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有关事宜;(五)办理有关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的信息统计与发布;(六)组织对发证后的产品进行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措施。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提高产品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关于“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把采标工作与国家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采标的项目,各级技术进步计划中应尽可能优先安排。

二、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

对重点产品采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技术文件。

对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应进行“采标”水平的评审。

三、企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应积极采标。

在相关技术指标相同或接近的情况下,采标的新产品可优先列入各级科技开发计划。

对采标重点产品开发项目,凡符合国家科技计划规定,并且相关重要技术指标与其它同类产品基本相同的,优先列入国家科技计划。

在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采标的同时,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对技术标准的研究,并通过对技术标准的研制,最终能够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进而争取形成国际标准。

国家将对承担国际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及相关活动提供配套支持。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和管理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和管理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和管理工作事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责任【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7.04【实施日期】2016.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和管理工作事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复函》(国标委地方函〔2015〕6号),现将《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和管理工作事项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自2016年8月1日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受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请。

采标标志备案工作下放至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取消发放《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二、原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方式调整为企业自主备案方式。

企业可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自主完成网上备案事宜。

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程序”的通知》(沪技监标〔94〕第141号)已废止。

取消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明事项。

四、采标标志自主备案具体事项按照《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和管理工作事项的指导意见》办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7月4日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和管理工作事项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激发创新活力,鼓励支持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不断提高本市企业标准和产品国际化水平和竞争能力,根据《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近期《国家标准委关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复函》(国标委地方函[2015]6号),决定在本市开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备案管理改革工作,为规范企业采标标志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指导,进一步强化企业使用采标标。

(管理制度)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同),且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且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和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于合理的、必要的且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我国的壹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壹个国际标准。

当我国壹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和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尽可能和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且能够采用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一年十二月四日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我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

标准化工程师讲义)采用国际标准[王美君]

标准化工程师讲义)采用国际标准[王美君]
采用国际标准
(第五部分)
王美君
1
WTO/TBT中的一条重要原则:
各国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都应以 国际标准作为基础,以避免造成贸 易中的技术壁垒。
2
采用国际标准的意义
采用国际标准一直是我国政府的一项 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 采用国际标准能够协调国际贸易中各方 的要求,减少和避免与贸易各方的贸易争 端,从而使本国的产品或服务冲破贸易壁 垒打入和占领国际市场; 采标产品或服务能得到ISO/IEC/ITU 的认可,得到各国的互认,有利于扩大出 口量;
9
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管理办法 和标准的历史及现状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2001.11.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T 20000.2-2001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 际标准的规则》(2001.10)

10
GB/T 20000.2标准的适用范围

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我国的四级标准(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采标; 适用于采用国际标准和其它国际规范性 文件和资料性文件; 采用区域性标准或其它国家标准时参考。 (不意味着这样的国家标准能被国际承认, 只意味着有利于与这些区域、国家的标准 相互理介和认可)


等同采标标准的前言中包括: 采标程度; 国际标准编号; 国际标准名称; 修正案的标准编号; 被代替的国际标准编号、国际标准名称; 采标的方法; 编辑性修改的内容。
44
采标标准前言中关于采标的写法
修改采标的前言: 除上述内容外,增加: 列出本国标准的条款和国际标准条款的 对照; 技术性差异的标识; 技术差异及其原因一览表。
28
我国标准采标的程度及其代号
等同:IDT(identical) 修改:MOD(modificd)

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2001年6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促进和加快我省采用国际标准步伐,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信联盟(ITU)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或协会)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第四条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产品采标的认可工作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简称采标标志)的备案工作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省采标产品的认可工作和采标标志的备案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云南省采用国际标准办公室实施。

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委、办、厅、局、公司,应在每年3月以前将当年的采标计划和推荐列入采标标志目录的产品及其标准名单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编制并下达采标计划,负责统一采标认可,统一采标产品发证和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采标标志备案和颁发备案证书,并负责对采标产品和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对推荐列入实施采标标志目录的产品及其标准名单汇总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下达采标标志目录计划。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的产品目录及相应的我国采标标准和国际标准,以便企业采用.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依照采标标志图样,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 (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力。

(三)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

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一)备案报告。

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的来源、产品达标状况、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二)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中文译本。

(三)产品是按采标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必须提供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的采标企业标准符合等同、等效采用相应国际标准要求或符合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四)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结论;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出具近期三次(或三个月,每月一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证明;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数据。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采用国际标准的单位。

第三条采用国际标准应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讲求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合理确定采用程度,有利于提高我省的标准水平,做到标准之间协调统一、相互配套。

第五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和通用零部件标准应优先采用。

对产品性能质量标准、先进试验测试方法应择优采用。

通用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一般应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第六条对未搜集到国际标准的,可剖析国外先进样品(样机),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对样品(样机)的实测数据或参照国外先进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分析论证,制定相应水平的标准,可视为采用国际标准。

第七条凡列入省重点产品目录、省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的产品、创优产品(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除外)、引进国外技术或设备、中外合作(合资)生产的产品以及主要原材料、元器件、基础件、通用零部件必须采用国际标准。

第二章转化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均应转化制定为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已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除外。

第九条对准备采用的国际标准,应先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技术归口单位确认其先进性、可行性、译文的准确性,并出具证明标准水平的材料。

第十条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其编写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将国际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应经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转化标准应出具下列文件及资料:(一)标准呈报审批、备案表;(二)地方或企业标准文本;(三)标准编制说明书;(四)标准试验和论证报告;(五)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对比分析;(六)标准实施后经济效果预测;(七)用户意见汇总;(八)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及参与审定人员的签名;(九)国际标准的中译文本(非国家统一组织翻译的文本,应有原文、译文、审校和技术审查人的签名)。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我们应了解的采标程度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我们应了解的采标程度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我们应了解的采标程度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政策,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采用原则、采用程度、表示方法和有关措施。

2002年以前的国家标准采标程度分为:等效采用(eqv或EQV)和非等效采用(neq 或NEQ)两种,,2002年后国家标准采标程度分为:等同采用(idt或IDT)、修改采用(mod或MOD)和非等效采用(neq或NEQ)三种。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与文本结构均与国际标准完全相同,或者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国际标准相同,但可以包含小的编辑性修改。

根据ISO/IEC导则21的定义,是指不改变标准技术的内容的修改。

如纠正排版或印刷错误;标点符号的改变;增加不改变技术内容的说明、指示,等等。

可见,等同采用就是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同,不做或稍做编辑性修改。

其“等同采用”缩写字母代号为(idt或IDT)。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它是指允许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小的技术性差异,并对这些技术性差异进行了清楚地标识和解释。

在结构上,我国标准应与相应国际标准相同,但如不影响对两个标准的内容进行比较,则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修改”的标准还可包括“等同”采用下的编辑性修改的内容。

所谓技术上的很小的差异,1SO/IEC导则21中定义为:一种技术上的差异在国家标准中不得不用,而在国际标准中也可被接受,反之亦然。

如,奥地利标准ONORMS 5022内河船舶噪声测量标准中,包括一份试验报告的推荐格式,而相应的国际标准ISO 2922中没有此内容。

其“修改采用”缩写字母代号为(mod或MOD)。

非等效采用的国家标准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它是指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均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也未被清楚地标识。

SO/1EC导则21中指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间的重大技术差异,指国家标准中有国际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或者在国际标准中有国家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

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

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一、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一)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我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二)我国标准化管理体系表(三)我国标准化管理部门职责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主要职责:(1)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3)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4)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5)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7)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8)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责 令 停止使 用 采 标标

3



,
兵 工 标准 化
19 9


志 ; 情 节严 重 的 标志证书》
,
可 撤 销 《采 用 国 际 标准 产 品
,
第+ 条 释
本 办 法 由国 家 技术 监 督 局 负 责 解
并 向社 会 公 告
依 据 《产 品 质 量
;

法 》 第三 十八 条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备 案而 擅 自使 用 的 的
, ,

对 未经
第十一条
本 办 法 自发 布之 日 起 试 行
(见本 刊
或者伪 造
冒用 采标 标 志
199 4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产 品 标 志 图样 年第
3
依 据 《产 品质 量 法 》 第 四 十一 条的规 定 追

期第
20
页)

究 法 律责 任 备 案 报

产 品类
表 备 案号 :
产 品

(一 )

报 国 家技 术监 督 局 等效采用 国 际 标准 前 款 条 件的 第七 条
,
一份退还企业

对不符合
产品 按照 等同
不 介办 理 备 案 手续
、 、
的 我 国 标准组织生产 ;
(二 )
各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标 准 化行
( 含 具 有行 政 管

采标产 品 的 各项质 量 要求 稳定 地达
,
第三条 志
冬} { 样
囚 家 技 术 监 督 局统
设 计 采标 标

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南(2020年版)

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南(2020年版)

12《轻工标准与质量》2021年第1期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南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水平,加快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做好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抓好重点领域采标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应对重大公共事件、满足进出口贸易需求,促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重点支持以下领域的采标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一)农业和食品肥料、土壤质量、饲料、农药、动物卫生、植物检疫、农作物种子、水产、竹藤、木材、人造板、粮油、肉禽蛋制品等领域。

(二)消费品纺织品、家用电器、照明电器、家具、服装鞋帽、化妆品和日用化学品、儿童用品等领域。

(三)装备制造业通用共性技术、基础零部件、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制造、宇航技术及其应用、航空器、船舶、牵引电气设备与系统、汽车、智能运输系统、农业机械、工程机械、高性能医疗器械等领域。

(四)信息技术与电工电力区块链、物联网、信息安全、半导体器件、超导、平板显示器件、电工电子产品及可靠性、电线电缆、电力电容器、电力电子系统和设备、电力系统管理及信息交换、太阳光伏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等领域。

(五)新材料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化工材料、先进建筑材料等领域。

(六)服务业金融、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风险管理、项目管理、印刷等领域。

(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医疗防疫、法庭科学、个体防护、消防、地理信息、城市可持续发展等领域。

(八)能源资源煤炭、石油、天然气、能源管理、节能减排、环境管理等领域。

二、推进采标验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要组织开展国际标准的研究和采标适用性分析,紧密跟踪国际标准动态,及时提出采标项目建议,积极开展采标验证,确保采标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加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顺应国际贸易的需求,提高我国产质量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规范任务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规范化组织的有关规则,并结合我国的实践状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规范是指将国际规范的内容,经过火析研讨和实验验证,同等或修正转化为我国规范〔包括国度规范、行业规范、中央规范和企业规范。

下同〕,并按我国规范审批发布顺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规范是指国际规范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规范,以及国际规范化组织确认并发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

第二章采用国际规范的原那么第四条采用国际规范,应当契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照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平安牢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规范应当以相应国际规范〔包括行将制定完成的国际规范〕为基础。

关于国际规范中通用的基础性规范、实验方法规范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规范中的平安规范、卫生规范、环保规范制定我国规范,应当以保证国度平安、防止诈骗、维护人体安康和人身财富平安、维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安康、维护环境为合理目的;除非这些国际规范由于基本气候、天文要素或许基本的技术效果等缘由而对我国有效或许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规范时,应当尽能够同等采用国际规范。

由于基本气候、天文要素或许基本的技术效果等缘由对国际规范停止修正时,应当将与国际规范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我国的一个规范应当尽能够采用一个国际规范。

当我国一个规范必需采用几个国际规范时,应当说明该规范与所采用的国际规范的对应关系。

第八条采用国际规范制定我国规范,应当尽能够与相应国际规范的制定同步,并可以采用规范制定的快速顺序。

第九条采用国际规范,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良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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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
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

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的产品目录及相应的我国采标
标准和国际标准,以便企业采用。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依照采
标标志图样,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
(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
力。

(三)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

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
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的来源、产品达标状况、批量
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
(二)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

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
中文译本。

(三)产品是按采标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必须提供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
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的采标企业标准符合等同、等效采用相应国际标准要求或符合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结论;
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出具近期三次(或三个月,每月一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
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证明;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数据。

对符合前款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发给备案证书,并将企业备案材料一份留档,一
份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份退还企业。

对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含具有行政
管理职能的公司)为受理备案部门。

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理的省辖市(地)标
准化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直属的总公司、总会的直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受理备案部门按季度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
名录,根据企业自我声明的原则,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对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
志;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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