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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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距宜昌航道里程49.1千米)至李渡长江大桥下沿线(距宜昌航道里程547.8千米)之间水域(以下简称“三峡库区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蚕背梁(丰都水位147.0米以下)、塘土坝和黄花城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流向航行。

第七条支流(汊)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航路。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第八条船舶应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九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当尽可能远离分隔线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渡船和短途客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渡船和短途客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

渡船和短途客船航行方向与相邻通航分道的船舶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

第十一条受限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2),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并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禁止受限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会让。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3),应当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系,谨慎驾驶。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2005年11月1日)沿长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长江航道局,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三峡库区水上安全形势明显改善,通航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取得非常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适应三峡库区运行水位的变化,进一步发挥原《规定》在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我部决定对原《规定》修改如下:一、原《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初期运用期航行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不包括上游引航道)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88.0千米附近佛面滩与鹭鸶背联线内(以下简称“长江三峡库区”)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原《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为航道中心线。

在能够自然分隔船舶相反流向的蚕背梁(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和塘土坝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三、在原《规定》第五条后增加第六条,内容为: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短途客渡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

四、原《规定》增加第六条后,原《规定》“第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序号分别改为“第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原“附录一”至“附录四”分别改为“附录2”至“附录5”。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障水域船舶通航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维护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内河、湖泊、港口、航道等水域的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第三条船舶登记与审批1.所有航行于我国水域的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2.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对船舶的安全性能、载货能力、通航区域等进行审批,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船舶安全设备要求1.按照国家标准,船舶必须装备相应的安全设备。

2.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船舶通航规则船舶在水域通航时,必须遵守相应的通航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航行速度、航道使用、避让规则等。

第三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1.船舶的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根据不同水域特点进行细化,并定期调整。

第七条污染物防治设施要求1.船舶必须安装相应的污染物防治设施,包括油水分离器、废气净化装置等。

2.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污染物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污染物监测和处置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污染物监测。

2.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船舶,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九条监督机构1.监督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工作的机构为水运管理部门。

2.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十条处罚措施1.对违反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规定的船舶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2.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航、吊销船舶证书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对于在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方面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规定的解释本规定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办法

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办法

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三峡库区从事港口滚装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滚装经营”,是指在港口区域为滚装船舶靠泊,滚装车辆进出、停靠、上下船,乘客等候、上下滚装船舶提供设施设备和服务的活动。

(二)“滚装船舶”,是指载货汽车滚装船舶、轿车及客车滚装船舶和商品车滚装船舶。

(三)“港口滚装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资格,从事港口滚装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港口滚装设施设备”,是指滚装码头、停车场、候船场所等设施和地磅、安全检测仪等设备。

(五)“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等特性,在水路运输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的货物。

第四条港口滚装经营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滚装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授权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三峡库区有关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滚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滚装经营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滚装码头生产经营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第七条港口滚装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港口滚装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九条港口滚装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除应当满足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滚装码头选址应当远离石油化工及其它危险货物码头,有利于车辆和旅客的疏散,在波浪、水流对船舶影响小的水域。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促进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建设安全可靠的水上交通管理系统,防范水上交通事故,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水平。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是责任明确、依法管理、科学监督、公开透明、运行规范。

第六条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做好危险警示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设施运行正常,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购买足额的保险,保障船舶及船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和设施,确保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查处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航行前,船舶船长应当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适航条件,做好航行准备工作。

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本制度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三、监督管理职责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作业安全列入和脱离的审批;负责公布、更新船舶作业安全名单;负责辖区内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3.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地市级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本辖区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监督管理内容1. 船舶作业前的安全检查:船舶作业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 船舶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船舶作业过程中,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船舶、设备、人员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3. 船舶作业后的安全检查:船舶作业结束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人员符合安全要求。

4. 船舶作业事故的处理:船舶作业发生事故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监督管理措施1.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作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立即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3.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作业安全实行信用管理,对船舶作业安全良好的船舶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船舶实施联合惩戒。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距宜昌航道里程49.1千米)至李渡长江大桥下沿线(距宜昌航道里程547.8千米)之间水域(以下简称“三峡库区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蚕背梁(丰都水位147.0米以下)、塘土坝和黄花城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流向航行。

第七条支流(汊)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航路。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第八条船舶应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九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当尽可能远离分隔线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渡船和短途客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渡船和短途客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

渡船和短途客船航行方向与相邻通航分道的船舶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

第十一条受限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2),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并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禁止受限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会让。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3),应当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系,谨慎驾驶。

浅谈三峡库区客渡船安全监督管理

浅谈三峡库区客渡船安全监督管理

必将大有裨益。固
参考 文 献 : [】 国华、 汤啸 天主编 :《 1金 信访 制度 改革研 究》 , 北京 : 法律 出
社 ,0 7 。 20年
【】 宏勃 :《 2李 法制现 代化进程 中的人 民信访》 , 北京 : 华大 学 清
版社 ,07 。 20年
三 、结束 语
信访 作为 我 国社 会主 义 民主政治 制度特 有形 式之一 , 民 是 意表 达的重 要渠道 和 窗 口, 是政府 行政决策 民主 化 、科学 化的 重要保证 , 信访体制 能发挥政策 “ 调节器 ” 的作用 。通过信访工 作, 政府 可 以了解 国家政策 的执行情 况 , 检验政 策 的实 际效果 ,
年。
2 0 现 代 商 业 M0DE 0 RN BUSNE S I S
公共管理 f u L d n t t n bi R misr i P c i ao
船 。这 些 因素导 致有些船 员受 利益 的驱动 , 了微量 的 收入 不 为 为 了将 客渡船 的安 全监 管工做 得更 好更 扎实 , 续不断地 持 顾旅客生命安危 , 常在恶劣天 气情 况下 冒险航行 。 将客 渡船 的安全 事故控 制在零 的范 围 , 我想还 应从这 几个方面 加强管理 。 二 、多项 措 施监 管 确保 辖 区 十年无 客渡 船 伤 亡事 故 1 、客渡 船的船 员专业理论和 技术水平普遍 偏低 , 他们没有 1 强 化监 管 。 落实 到人 经 过系统 的培训 。 因此应该 加强船 员的船舶 操作 技能培训 , 聘 在三 峡坝上 有两 个执 法大 队 , 以银 杏沱 与老 太平溪 连 线为 请有 经验 的船舶 驾驶人 员传授 航行技 巧 , 讲解 避碰 与信号 》 界 , 线 以上 至庙河水域 由仙 人桥执法大 队管辖 , 连 在长江 干线有 规则 等 , 以提客渡船 员的船舶驾驶 操作能力 。。在三 峡河段 , 特 3 客渡船 , 艘 百岁 溪支叉 河 口1 艘义 渡 。连线 以下至三 峡大 坝轴 别是 在太 平溪交 汇水域 , ~方面 有大量进 出三 峡上 引航道 的过 线水域 由太 平溪执法大 队管辖 , 干线有2 艘客渡船 及靖江溪 支叉 闸船舶 , 还有进 出太平溪 港及茅坪港 的客班 轮 、高速客船 等 , 水 河 口1 艘义 渡客船 , 除此之外还有 5 区间客船 。他们 由渡船 专 域复杂 , 艘 交会船 舶频繁 , 提高船 员的操作技能 是保 障渡运安全 的 职 监管员 负责监管 , 渡船专职监 管员坚持 每天巡航 与渡船见面 , 前提条件 。 了解渡船及 渡 口的基本情 况 , 留下监管 的痕迹 , 旬要随船进 行 2 由于 客渡船员心理 素质较差 , 旦遇上特殊 情况缺 泛应 、 一 检查, 了解 旅客穿 戴救 生衣 、船员 实际操 作 、航 路 的选 择等 情 急处置 能力。 因此 应加强船员处置 突发紧急 险情 和应对恶劣 自 况。 然气候 条件 下的船舶 操作 技能 和处置 能力 的培 训和 演练 , 提高 2 、添 置设 备 , 踪监 控 跟 船员紧急避 险和确保 渡船 自身安全 的能力 。 为 了便 于更好 地进 行 监管 , 峡局 还为每 艘客 渡船 及 区间 三 3 、希望政府 加大加 大投入 , 改善渡船 设备和 渡 口环境 。一 客船 配备安 装了GP 在 各执法 大队安装 了G S 控终端 系统 , 方面对渡船设 备进行必 要的改造 , S, P监 提高渡船 抗风险能力 , 给乘客 海 事值班人 员经常通过终 端监控 系统对 辖区客渡船 及区 间客 船 出逃 提供 快捷方 便的通 道 。大 家都知 道客 渡船客 舱容积很 小 , 时行跟 踪监 控 , 特别 是在 能见度 不 良的情况 下GP 终端 监控 系 所有 旅客均挤在一 个客舱 中, S 并且 只有 一个狭小进 出 I 口门 , Z l 一 统发挥 了十分 重要的作用 。在库 区蓄水 后 , 经常 出现大 风大雾 , 旦发生 紧急情况 , 穿着救 生衣的乘客很容 易堵在 口门, 从而导 致 些客 渡船 经营者受 利益驱 动及 在部分 旅客 强烈要 求情 况下 , 后面 的乘客 无法 出逃 , 引起 舱 内混乱 。因此建议 将客 渡船 的进 常 常 出现 冒险航 行情 况 , 场执法大 队海 事人员 曾多 次制止 违 出 口门尺寸 扩大 , 现 与船 舱宽 基 本一 致 , 舱窗 户做成 滑 动玻璃 客 章 冒雾 航行 的客渡船 舶 , 免 了一 次又一 次群死 群伤事 故 的发 窗 , 窗 口大小 能让 人很轻 松翻越 , 成多 出 口逃生 , 避 其 形 以赢取 更 生。 多逃生 时间 , 减少伤亡 ; 另一方 面加强对渡 口进 行改造 。 目前渡 3 认真 落 实首 末报 告制 度 及 时掌 握渡 船信 息 口基本上 以 自然坡道为 主 , 陡路窄 , 坡 天睛有沙 , 下雨有 泥 , 均对 实行 首末报 告和 航次 报告 , 掌握渡船 运行 情 况及每 天旅 客 上下旅客 行走不安 全 , 望相 关部 门加 强对 渡 口进行改 造 , 希 形成 运 输量 , 据客流 量的 大小 , 时调整监 管模 式 , 根 适 一旦遇 上渡 运 阶梯式渡 口, 然后水泥硬化 。 旅客 量较大 时 , 职渡船监管 员到现场进行蹲 点守候 , 派专 控制 旅 4、强化 现 场监 管 , 善 预警 机 制 。认真 贯彻 落 实客 渡船 完 客数量 , 维护旅客秩 序 , 防超 载运 输。 严 “ 1 ”管理机 制 , l6 加强现场巡航力 度 , 坚持 每天与客渡船 见面 , 4 、专 人监 管 落 实监 管责 任 留下监 管痕迹 ; 做好 宣传工 作 , 与渡船 船主建 立起感 情桥梁 , 以 现行 的执法 大 队均 设有 渡船 监管 员 , 对应 每一 艘渡船 的 监 提高 船 员安 全和 责任 意识 ; 效利 用GP 监管 手段 , 有 S 定期 和 不 管, 渡船监 管员实 时负 责与渡船 的联 系 , 遇有 特殊情 况 , 渡船 监 定期 对 渡船 进行 跟踪 监督 , 时通 报恶 劣气候 预 报 , 及 严格 执行 管员需第一 时间通知渡船 , 同时 , 渡船 监管员负责 现场渡船 的 日 客渡 船 禁航 制度 ; 积极 与 当地政 府联 系 , 到 政府对 安 全] 作 得 : 常宣传和监管 , 从而保证监管责任 落实到位。 的重 视与 支持 。利用地 方港航 管理部 门的优势 , 联合 进行客 渡 5 、实 行 “ 三免 ” 制度 减 轻船 员 心理 负担 船违 章运 输的管理 。重 点时期 重点 时段实行 重点维 护 , 严格 执 现在 由于 公路运输方 便 , 一般旅客愿 意选择坐 车不愿坐 船 , 行 “ +1 5 ”维护方 案 , 对学生 渡实行条条 维护 , 安全护 送学生 回 除非交通极 不顺利才去乘 渡船 , 因此渡船运输 的效益更 低 , 天 家 。 每 的收入 除去 燃料 消耗就所 剩无几 了。见 此情况三峡 局对辖 区所 5 、做好安全 宣传工作 让 安全意识进村 到户 。一方面通 过 有 客渡船 实行 “ 三免 一送 ”制度 , “ 即 渡工 技术 培训免 费 、义 典型案例 向辖 区客渡船 进行宣传教 育 , 强化客渡船主安 全意识 ; 渡 和半义 渡免 收港务 费 、安 检免 收复查费 , 送安 全信息 、安全 另一方面通 过流动学校 在辖区渡 口码头 向乘船 的农 民工普及 乘 宣传学 习资料 、救生 衣 、救 生 圈、灭火 器 、电话费 等” , 一 客渡 船安全 知识 , 学校为 学生讲 解乘 客渡船水 上安 全常识及 这 到 系列政 策减轻 了客渡 船经济 上 的负担 , 而也减 轻 了船 员 的心 自救 方法 , 安全 意识 真正 渗透 到老 百姓 的心 目中去 , 从 让 自觉地 理 负担 , 强了客渡船的安全性 。 增 投入 到维护 自身 的安全行 动 中去 , 同打造一个 和蔼平 安 的三 共 6 “ 学生渡 ”实行专 项 维护 峡。 在太 平溪镇 上有 一所 初 中和 一所 小学 , 中生每两 周放 假 初 6 、加强多部 门的配合 渡 船监管涉及 到多个管理部 门和单 次, 小学 寄宿 生每周 放一 次假 。在 循环 每次从 水路 回家 的学 位 , 强各个 部 门之 间 的配 合也 尤为重 要 。地 方政府 在设置 渡 加 生均在 10 以上 , 0人 由两艘 区间客船 运送 ,小 循环每次从水上 集 口时 需充分 考虑 多方面 的条件 , 解决居 民需 求的 同时需积极 在 中回家 的学生 在3 人左 右。为 了确保学 生 回家的安 全 , 0 每次 在 向海 事部 门了解 安全监 管 的需 要 , 当地 交通主 管部 门则需 充分 学 生放假时 , 我们联合 当地政府 , 实行 “ +1 5 ”监管模 式 , 由政 府 考虑 渡 口设 置对 交通 的影响 , 事部 门在 现场监 管 中则应加 强 海 牵头 , 当地 交通 、教育 部 门、学校 、船主及 海事 部 门主 共 同维 与当地政府 的配合 , 充分 利用 各个有利条件 加强监管 , 也只有各 护上 下客秩序 , 海事 巡逻艇负责 跟随客渡船维 护现场秩序 , 行 个部 门和 单位通力配合 , 实 才能确保万无一 失 , 而保证渡船 的运 从 “ 生渡”专项维护 , 学 将其安全送达到 目的地 。 行安全。田 在 这 多种监 管措 施情 况下 , 续十 年没有 发生 辖 区客渡 船 连 安 全事故 , 维护 了当地 百姓 出行 的安全 , 赢得 了老 百姓的理解 和 作 者简 介 :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12.24•【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12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4年12月24日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提高运输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不通航的封闭性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建;需要采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禁止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在京杭运河、川江和三峡库区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总长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3.26•【文号】交办水函〔2020〕449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指导各地加强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港口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部组织编制了《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0年3月26日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码头作业安全要求、待渡停车场安全要求、车辆安全检查要求、应急与疏散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资质的客滚船码头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指南。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5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JT 366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S 165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9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 212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客滚船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2人以上,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30•【文号】交通部令200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2年第1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5月20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滚装船舶”,是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包括滚装客船和滚装货船。

(二)“滚装客船”,是指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2人以上的滚装船舶。

(三)“滚装货船”,是指滚装客船以外的、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1人以下的其他滚装船舶。

(四)“装货处所”,是指滚装船舶内可供滚装方式装载货物的处所,以及通往该处所的围壁通道。

(五)“装车处所”,是指滚装船舶的有隔离舱壁的甲板以上或者甲板以下用作装载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可以让车辆进出的围蔽处所。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滚装船舶运输经营人第五条从事滚装船舶运输的经营人(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经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

第六条滚装客船经营人应当加强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认可,取得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第七条滚装船舶经营人应当综合考虑滚装船舶的技术状况、航区自然环境、航行时间和航线特点等因素,提出滚装船舶安全开航限制条件,申请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准,并报船籍港、船舶服务航线的始发港和目的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峡库区客渡船安全监督管理

三峡库区客渡船安全监督管理

全监 管工作 , 面落 实安全责任 ;3 强化企业责任 , 全 () 增
强 安全意识 ;4 发动群众 积极 参 与安全监督 工作 。 ()
13 技术船员素质差 .
三峡 成库后 , 川江航运迎来 了第二 个春天 , 投资航
【 关键词 】 三峡库区; 客渡船 ; 安全监督管理
客渡船的安全是三峡库 区水上 交通安全 的最 大隐 运 的项 目纷纷上马 , 事长途货运 的船舶大 幅度上 升 , 从
通 安 全 管理 与 行 政 执 法 。

主要 表现在船 舶所有 人重效益 、 轻安全 , 的甚至 有
3 ・ 0
维普资讯
水 邑 管理 第8 第1 2 年1 2 1 o 1 期 o 月 6
禁不住 金钱 的诱 惑 , 章指挥 , 违 强令 船员违 章操作 。 有 位 , 易产生对 客渡 船违法 行 为以现场 纠正 和批评 教 容 的船员责任意识 不强 , 违章行为存在 侥幸心理 , 对 以致 育为 主 的倾 向 , 而久之 ,导致 客渡船放 松 安全警 惕 久 最终酿成 恶果 。 特别是 只能在 支汊河 流通行 的 客渡船 性 , 法行为 时有发生 , 违 也会 在执法 人员 中产 生见怪不 夜间擅 自进入长 江干线 , 由于 船舶不适 应 干线 的通航 怪和 管理麻 木现象 。另 外 , 分乡镇 渡 口渡船 分布在 部 条件 , 船员不熟 悉航 路 , 船舶不 适航 , 员不适 任 , 船 发生 偏远水 域 , 因客源少 、 益差容 易发 生擅 自停渡 现象 。 效 水 上交通 事故就 成为必然 。
和难点 , 阐述 三峡 库 区安全管理 的现状 , 分析 实践 中存 能 力 明显 不足 , 发生 事故后 自救 能力较 差 。 目前 长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船舶进出港报告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行政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

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

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保障船舶安全,维护船员和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是指国家对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检验、维护、操作、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内河船舶、海洋船舶、渔船、客船、货船、客货船、工程船、拖轮、驳船、客运轮渡、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集装箱船、旅游船等。

第五条国家对船舶进行安全监管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规定,注重维护船舶建造企业和船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监管措施合法、公正、公开和及时有效。

第二章船舶设计、建造和修理的安全监督第六条船舶的设计、建造和修理应当符合国家的《船舶设计规则》《船舶建造规范》《船舶修理技术规范》等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七条船舶建造企业在设计、建造和修理船舶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并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中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船舶建造企业在建造和修理船舶过程中,应当按照建造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船体各部件的质量和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第九条船舶建造企业应当在船舶建造或修理完成后,提交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船舶的尺寸、结构、装配工艺、设备安装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达到规范要求,并出具相应的证书。

第十条船舶检验是指国家对船舶安全性能的检查和评估,主要包括船舶的初检、定期检、特别检和期满检等。

第十一条船舶初检是指船舶初次注册或重新登记前的检验,包括设计、建造、装备和性能的全面检查,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定期检是指每一定期时间,对已经注册或登记的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性能检查,以保障船舶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船舶特别检是指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的情况,比如发生了重大事故、船舶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适用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全面监督。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安全运营、有效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机关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检查、监测等。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配备足够的技术、设备、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安全措施,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使用者应当按照系统运行规程合理使用系统,不得利用系统进行违法活动,并及时报告系统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备提供商、维护商应当对设备进行质量控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维修和更新设备,保障系统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监测、评价、检查、督办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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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川江及三峡库区从事运输的客滚船和停靠的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搭乘的车辆、货物、乘客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客滚船分为Ⅰ型客滚船和Ⅱ型客滚船。

第四条本规定由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船公司管理
第五条客滚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

第六条客滚船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客滚船的安全管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取得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第七条客滚船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规定为客滚船配足合格的船员,加强对船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规作业。

第八条客滚船公司应当确保船长在客滚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绝对权力;必须赋予船长在船舶保安方面的决定权。

第九条客滚船公司应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及航行水域的水文气象情况合理调度船舶和配载车辆。

第十一条客滚船公司必须配备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

第三章船舶管理
第十条客滚船应按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及中国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和文书,以及安全管理证书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客滚船应当建立和实施船舶保安计划,取得船舶保安计划符合证明。

第十一条客滚船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包括客滚船巡视制度,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值班制度,司乘人员管理制度和船舶跳板安全操作程序等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客滚船应持有经船检机构核定的《车辆安全装载手册》,明确车辆装载及系固的具体方案和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指挥乘客和车辆上下船舶,确保船舶均衡受载和保持足够的稳性。

第十三条客滚船应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船舶消防管理和检验技术要求》等有关技术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

客滚船应当根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配备保安设备。

第十四条客滚船应在公共场所张贴消防、救生演示图和有关应
急措施,标示应急通道。

开航后应立即通过电视、广播等形式向司乘人员介绍消防、救生设备的摆放位置和使用方法、船舶应急通道以及有关的应急措施。

客滚船载车处所应张贴或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或标牌,防止乘客在船舶航行中擅自进入。

第十五条客滚船应在批准的客滚船码头停靠装卸作业。

第十六条客滚船应严格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船舶承载能力、装载尺度进行车辆装载运输作业,并做到:
(一)乘客总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乘客定额;
(二)不得载运危险货物和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
(三)不得超核定的载重线进行装载;
(四)装载车辆时留足安全通道和消防通道;
(五)配备足够的衬垫、系固设施,对所载车辆进行有效衬垫、系固,防止车辆移位、滑动。

第十七条Ⅰ型客滚船可载运油箱内备有闪点小于60℃(闭杯试验)自用燃油汽油的车辆(以下简称“汽油车辆”)和油箱内备有闪点大于60℃(闭杯试验)自用燃油柴油的车辆(以下简称“柴油车辆”),Ⅱ型客滚船仅能载运柴油车辆。

严禁Ⅱ型客滚船载运汽油车辆和客车。

第十八条客滚船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查,指定专人对客舱、车辆、货物等情况进行定期巡视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立即向公司及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Ⅰ型客滚船每小时至少巡查一次,Ⅱ型客滚船每两小时至少巡查
一次,并作好巡检记录。

Ⅰ型客滚船巡查用照明灯具应为防爆型。

第十九条客滚船应经常检查、维护和保养船舶消防、救生及其他应急设施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和救生演习,做好演习记录。

第二十条客滚船办理签证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交《客滚船船长开航前声明》(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客滚船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集油容器、吸油器材等,当车辆油箱出现滴漏状况可随时取用。

客滚船不得将船舶和车辆垃圾以及油污水等污染物质排入长江。

第四章船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客滚船的船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后方可上船任职。

客滚船的高级船员还应当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一)客滚船的船长、大副应具备在相应等级的客滚船舶实际担任低一等级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在相应等级的其他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24个月。

(二)客滚船的轮机长、轮机员和其他驾驶员,应具备在相应等级的其他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

第二十三条客滚船船员应参加内河客船和客滚船船员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件后方可担任船员
职务。

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应当参加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船舶保安培训,取得保安员专项证书。

第二十四条客滚船船员应熟悉和遵守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掌握相关的安全操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客滚船船员应当熟悉客滚船的救生和消防设备配备情况和使用方法,以及应急反应程序和应急措施。

第五章车辆、货物和乘客管理
第二十六条车辆搭乘客滚船应当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填写客滚船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如实申报车辆及其装载货物的名称、性质和重量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搭乘客滚船的车辆必须保持油路、电路、制动系统安全可靠,油箱盖密实,设备安全状况良好。

制动、转向系统不良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行驶故障的车辆不得搭乘客滚船。

第二十八条搭乘客滚船的车辆应当对所载货物绑扎牢固,适合水路滚装运输。

第二十九条搭乘客滚船的车辆和人员,禁止载运或者夹带任何危险货物(品)。

第三十条车辆驶上或者驶离船舶时,应当听从港口码头管理人员和客滚船船员的指挥,采用安全速度按顺序行驶。

车辆进入船舶指定车位后,应当关闭发动机,并使其处于制动状态。

第三十一条汽油车辆和柴油车辆在Ⅰ型客滚船混装运输时,车辆上下顺序应遵循汽油车辆后上先下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客车搭乘Ⅰ型客滚船时,应当在乘客下车后方可驶上船舶。

船舶到达目的港,应当让乘客先下船,车辆后下船;乘客应在车辆驶离客滚船到达安全位置后方可上车。

第三十三条客滚船航行中乘客不得留在车内,也不得在装货处所和装车处所走动和停留。

第六章码头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滚船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应适合客滚船停靠和装卸,设置有应急通道和消防设施,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十五条客滚船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根据码头设施情况,制定并落实有关客滚船靠离泊、装卸作业及防滑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客滚船码头应制定并落实查堵危险品制度,防止危险物品上船。

第三十七条客滚船码头应设置专门停车场地,汽油车辆和柴油车辆分区停放,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第三十八条客滚船码头要指定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并会同客滚船做好装卸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客滚船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每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四十条客滚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客滚船立即纠正或者限期纠正。

开航前仍未纠正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一)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
(二)船员不符合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要求;
(三)客滚船载客不符合要求的;
(四)没有按照第二十条要求出具相关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客滚船有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应当依法采取责令临时停航、改航、禁止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Ⅰ型客滚船,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2h,设有滚装处所或车辆处所的客船(Ⅱ型客滚船除外)(二)Ⅱ型客滚船,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2h,且仅载运油箱内备有闪点大于60℃(闭杯试验)自用燃油的载货汽车(不包括装载危险货物的货车)及全船载运的载货汽车司机和随车人员超过12人的滚装船。

(三)川江及三峡库区,系指长江干流自重庆九龙坡港区至葛洲坝之间的水域。

(四)乘客,系指客滚船所载车辆搭乘的旅客和随车人员。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实施。

原《川江汽车滚
装船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长海体法[2001]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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