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川江及三峡库区从事运输的客滚船和停靠的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搭乘的车辆、货物、乘客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客滚船分为Ⅰ型客滚船和Ⅱ型客滚船。

第四条本规定由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船公司管理

第五条客滚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

第六条客滚船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客滚船的安全管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取得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第七条客滚船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规定为客滚船配足合格的船员,加强对船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规作业。

第八条客滚船公司应当确保船长在客滚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绝对权力;必须赋予船长在船舶保安方面的决定权。

第九条客滚船公司应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及航行水域的水文气象情况合理调度船舶和配载车辆。

第十一条客滚船公司必须配备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

第三章船舶管理

第十条客滚船应按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及中国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和文书,以及安全管理证书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客滚船应当建立和实施船舶保安计划,取得船舶保安计划符合证明。

第十一条客滚船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包括客滚船巡视制度,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值班制度,司乘人员管理制度和船舶跳板安全操作程序等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客滚船应持有经船检机构核定的《车辆安全装载手册》,明确车辆装载及系固的具体方案和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指挥乘客和车辆上下船舶,确保船舶均衡受载和保持足够的稳性。

第十三条客滚船应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船舶消防管理和检验技术要求》等有关技术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

客滚船应当根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配备保安设备。

第十四条客滚船应在公共场所张贴消防、救生演示图和有关应

急措施,标示应急通道。开航后应立即通过电视、广播等形式向司乘人员介绍消防、救生设备的摆放位置和使用方法、船舶应急通道以及有关的应急措施。

客滚船载车处所应张贴或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或标牌,防止乘客在船舶航行中擅自进入。

第十五条客滚船应在批准的客滚船码头停靠装卸作业。

第十六条客滚船应严格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船舶承载能力、装载尺度进行车辆装载运输作业,并做到:

(一)乘客总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乘客定额;

(二)不得载运危险货物和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

(三)不得超核定的载重线进行装载;

(四)装载车辆时留足安全通道和消防通道;

(五)配备足够的衬垫、系固设施,对所载车辆进行有效衬垫、系固,防止车辆移位、滑动。

第十七条Ⅰ型客滚船可载运油箱内备有闪点小于60℃(闭杯试验)自用燃油汽油的车辆(以下简称“汽油车辆”)和油箱内备有闪点大于60℃(闭杯试验)自用燃油柴油的车辆(以下简称“柴油车辆”),Ⅱ型客滚船仅能载运柴油车辆。严禁Ⅱ型客滚船载运汽油车辆和客车。

第十八条客滚船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查,指定专人对客舱、车辆、货物等情况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立即向公司及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Ⅰ型客滚船每小时至少巡查一次,Ⅱ型客滚船每两小时至少巡查

一次,并作好巡检记录。Ⅰ型客滚船巡查用照明灯具应为防爆型。

第十九条客滚船应经常检查、维护和保养船舶消防、救生及其他应急设施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和救生演习,做好演习记录。

第二十条客滚船办理签证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交《客滚船船长开航前声明》(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客滚船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集油容器、吸油器材等,当车辆油箱出现滴漏状况可随时取用。

客滚船不得将船舶和车辆垃圾以及油污水等污染物质排入长江。

第四章船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客滚船的船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后方可上船任职。客滚船的高级船员还应当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一)客滚船的船长、大副应具备在相应等级的客滚船舶实际担任低一等级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在相应等级的其他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24个月。

(二)客滚船的轮机长、轮机员和其他驾驶员,应具备在相应等级的其他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

第二十三条客滚船船员应参加内河客船和客滚船船员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件后方可担任船员

职务。

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应当参加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船舶保安培训,取得保安员专项证书。

第二十四条客滚船船员应熟悉和遵守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掌握相关的安全操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客滚船船员应当熟悉客滚船的救生和消防设备配备情况和使用方法,以及应急反应程序和应急措施。

第五章车辆、货物和乘客管理

第二十六条车辆搭乘客滚船应当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填写客滚船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如实申报车辆及其装载货物的名称、性质和重量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搭乘客滚船的车辆必须保持油路、电路、制动系统安全可靠,油箱盖密实,设备安全状况良好。

制动、转向系统不良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行驶故障的车辆不得搭乘客滚船。

第二十八条搭乘客滚船的车辆应当对所载货物绑扎牢固,适合水路滚装运输。

第二十九条搭乘客滚船的车辆和人员,禁止载运或者夹带任何危险货物(品)。

第三十条车辆驶上或者驶离船舶时,应当听从港口码头管理人员和客滚船船员的指挥,采用安全速度按顺序行驶。

车辆进入船舶指定车位后,应当关闭发动机,并使其处于制动状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