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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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物流业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性行业,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是客观经济基础和市场法律秩序良胜互动的结果。我国物流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是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严重制约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因而构建和完善我国现代物流法律体系成为促进现代物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紧迫任务。随着加入 WTO 后带来的市场开放和信息化时代的不断变革,物流业面临着巨大的国际化的发展,它需要更加科学、合理、高效、透明的政策法律环境。现代物流业立法成为当务之急,需要突破性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善物流业的法律环境,全面建设立体物流网络,为我国现代物流业在国际上的腾飞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现代物流物流法律体系问题研究

一、我国现代物流法律法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的与物流有关的物流法律法规众多,从效力层次上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所以与物流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都必须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是法律,即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即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有些通过后又有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都属于法律的范畴。

三是行政法规,即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我国有关物流方面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

四是地方性法规,即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宁波保税区条例》是

我国第一个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行政管理进行统一立法的地方性法规。

五是行政规章,即是指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如原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中国民航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交通部发布的《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的若干意见》等皆属此类。

六是司法解释,即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它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例如最高法院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属于与物流有关的司法解释。二、我国现代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的物流立法工作还比较落后,物流法律制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从总体结构上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相互不协调的现象,物流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带”;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从时效性上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1)现行物流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从总体结构上来看,我国现行物流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物流业涉及到的领域和环节众多,现行的物流立法涉及众多部门,如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等等,这些政府行政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都是根据各自的行业特殊情况和部门利益制定和颁布的,所以这些法律法规都过于分散。现代物流业各个环节联系紧密,这就要求打破传统物流行业和区域的限制,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相应的物流法律法规也应该相互衔接和统一,而不能根据各自的利益制定适用对象重复但是标准不一的法规,这样会使得物流者难以把握物流法律规范,不利于整合物流各个环节和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从而阻碍了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2)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带”

从完整性上来看,我国物流业仍存在不少法律“真空地带”,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发展迅速,现代物流业务已经远远超出最初的仓储和运输,而对于出现的新业务和新问题,我国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比如对于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而对于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方面则无规定。再如对于物流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物流企业的资质等问题,也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这样使得物流业在许多领域无法可依,出现混乱的局面,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3)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

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总体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现行很多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颁布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立法层次低,规范性不强,从而使得这些法规的透明度差,不利于物流业者在物流活动中查询、参照并适用。另外,我国立法技术和水平有限,使得物流法律法规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4)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从时效性上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随着经济体制、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环境等的变化,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已大为不同,但由于我国现行的一些物流法律法规还是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中延续下来的,所以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家化发展的需要。我国现有的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往往带有浓厚的部门或地区保护的色彩,这都需要不断地修改完善,以适应物流业发展的需要。另外,物流市场的进入与退出、竞争规则基本上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可循,对社会性的物流服务缺乏有效的外部约束。在经济全球化、物流一体化、商务电子化的现代供应链模式下,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必须进行全面的修正和补充,对于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废止,对于相互矛盾或冲突的法律文件应当进行整合或者统一,以适应国际标准和要求。三、我国现代物流法律体系问题的解决方案

构建我国现代物流法律体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应该对现有的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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