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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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办法
1 目的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与第三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的协调工作,提高审计效率。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与第三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

3 一般原则
3.1 内部审计应做好与第三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以下目的:
3.1.1 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
3.1.2 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3.1.3 共享审计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3.1.4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改进法律审计部工作;
3.1.5 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3.2审计部应定期对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

4 协调的方法及内容
4.1审计部应在第三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为本单位提供审计工作时做好协调工作。

4.2审计部与第三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4.3审计部与第三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的协调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3.1 与第三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及人员的沟通;
4.3.2 配合第三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工作;
4.3.3 评价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质量;
4.3.4 利用第三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成果。

4.4审计部与第三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应在审计范围上进行协调。

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

5 附加说明
本标准于201年3月3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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