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监控设备管理 (2)2.1 监控设备种类 (4)2.1.1 GPS定位器 (6)2.1.2 视频监控系统 (7)2.1.3 车辆行驶记录仪 (8)2.2 设备安装与维护 (10)2.2.1 安装要求 (11)2.2.2 维护保养 (11)2.3 设备更新与升级 (13)三、车辆动态监控 (15)3.1 实时监控 (16)3.1.1 监控平台 (18)3.1.2 监控终端 (19)3.2 数据处理与分析 (20)3.2.1 数据收集 (21)3.2.2 数据分析与处理 (22)3.3 信息发布与反馈 (24)四、驾驶员行为监管 (24)4.1 驾驶员行为规范 (25)4.2 违章行为处理 (26)4.2.1 举报制度 (27)4.2.2 处理流程 (28)4.3 驾驶员培训与教育 (29)五、应急响应与处置 (30)5.1 应急预案 (30)5.2 应急响应流程 (32)5.3 处置措施 (34)六、监督与考核 (35)6.1 监督检查 (36)6.2 考核评价 (37)6.3 奖惩机制 (38)七、附则 (40)7.1 解释权 (40)7.2 修订日期 (41)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是指利用卫星定位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动态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分析和应用的管理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一、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制度1、监控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熟悉监控系统的操作和使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2、负责实时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包括车辆的位置、行驶速度、行驶路线等,确保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3、对监控中发现的超速、疲劳驾驶、偏离路线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驾驶员发出警告,并做好记录。
4、定期对监控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为公司的车辆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5、协助处理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6、保守公司和车辆的相关机密,不得泄露监控数据和信息。
二、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1、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动态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新购置的车辆在投入运营前,必须安装监控设备并经过调试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3、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规定,不得影响驾驶员的正常操作和视线。
4、驾驶员应正确使用监控设备,不得私自拆卸、损坏或干扰设备的正常运行。
5、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性能良好、数据准确。
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维修期间应采取相应的临时监控措施。
6、对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维修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采集、分析和处理制度1、监控系统应实时采集车辆的运行数据,包括位置、速度、行驶时间、里程等。
2、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重点关注超速、疲劳驾驶、违规停车等异常情况。
3、对分析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相关驾驶员和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定期对监控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形成报表,为公司的安全管理和运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5、监控数据应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查询和追溯。
6、对涉及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事件的监控数据,应妥善保存,并作为调查和处理的重要依据。
四、车辆动态监控违规行为处理制度1、对监控中发现的超速、疲劳驾驶、偏离路线等违规行为,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对营运车辆的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以及对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营运车辆安全运行。
第三条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控系统建设第五条营运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相应的监控平台。
第六条卫星定位装置应能实时记录车辆运行数据、驾驶员行为数据等信息,并具备远程监控、数据传输等功能。
第七条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二)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三)具备与相关部门监控平台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功能。
三、企业监控管理第八条营运车辆企业应建立健全动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
第九条营运车辆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车辆运行数据、驾驶员行为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条营运车辆企业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政府监管第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手段。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属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包括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数据管理等。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人和职责,确保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条企业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分析处理异常情况,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监控设备与管理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选购、安装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企业应对车辆动态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先进性。
第七条企业应对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监控数据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监控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企业应对监控数据进行定期分析,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存监控数据,确保数据的长期可追溯性。
第四章监控人员与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车辆动态监控岗位,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监控人员。
第十二条企业应对监控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监控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心。
第十三条监控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五章安全防护与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制度,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企业应加强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保护,防止数据泄露、篡改等安全风险。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秦皇岛红日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为加强企业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55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公司运营车辆、监控平台安装、维护,相关人员职责与责任追究。
?第一条?定义?1、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2、监控平台: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接入通信网络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接入平台的车辆安全营运状态实时监控。
3、车载终端: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系统、移动网络接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记录及相关信号采集和控制,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提供政府平台和企业平台所需的信息,完成卫星定位系统对车辆控制功能的装置。
第二条?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和要求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o设立监控平台?公司设立GPS监控平台,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公司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
监控平台隶属公司安全委员会管理,负责监控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监控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
?第三条?车载终端的安装及维护?1、服务营运商负责安装或更换车载终端;新购置的道路运输车辆在岀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载终端设备。
2、应当确保监控系统正常使用,保持对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监控系统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要对车载终端进行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测维护。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4篇)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保护乘客和行人的生命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营运车辆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营运车辆指在道路上运送旅客或货物并收取费用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是指在运行过程中,确保车辆安全可靠、司机安全驾驶、乘客安全出行的生产过程。
第五条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对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营运车辆管理机构第六条营运车辆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管理的政府部门或单位。
第七条营运车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管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三)开展对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四)对违反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处;(五)协调处理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测第八条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测包括对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监测。
第九条对车辆的监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车辆的行驶状态和路线;(二)车辆的技术状况和维修保养情况;(三)车辆的安全设备是否符合标准;(四)车辆的车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第十条对驾驶员的监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驾驶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二)驾驶员是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三)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四)驾驶员的工作状态和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对乘客的监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乘客的安全乘车意识;(二)乘客的规范行为和遵守交通规则;(三)乘客的投诉和意见反馈。
第四章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的选择和配置;(二)车辆的维护保养;(三)车辆的技术检测和改装;(四)车辆的装备设施;(五)车辆的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六)车辆的安全培训。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模版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本制度旨在加强对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和乘客的安全出行。
要求营运车辆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车辆运行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乘客和司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营运车辆的企业,包括客运、货运等各类营运车辆。
三、安全责任1. 营运车辆企业负责人要切实担起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定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和业务职责。
2. 营运车辆的驾驶员是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证正常驾驶、无违章行为,并定期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3.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营运车辆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监督跟踪,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四、安全管理规范1. 营运车辆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车辆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2. 对驾驶员进行培训与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3. 营运车辆要定期进行检查与维修,确保车辆各项安全设备运行正常。
4. 营运车辆要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后要及时上报,并进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五、安全宣传教育1. 营运车辆企业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宣传栏、公告牌等方式向驾驶员和乘客宣传相关安全知识。
2.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紧急事故处理能力的培训。
3. 营运车辆企业要加强与乘客的安全沟通,设立客户服务热线,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意见。
六、安全事故处理1. 营运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乘客的安全,并及时报警,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2. 营运车辆企业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取证。
3. 对导致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相应的惩处。
七、安全记录和统计1. 营运车辆企业要建立安全记录系统,记录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事故发生情况等安全相关信息。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2.02.14•【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2.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第 号 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 安?? ?? 部? ?? 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5篇)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劳动车辆的管理,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安全、促发展。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道路及交通部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必须建立劳动车辆日趟检制度,编制车辆二级维护计划,落实维护,按要求配备有效足量的灭火和安全防范用品,有条件的可以安装GPS。
二、公司应按规定对营运车辆安全检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停业整改好方可继续营运。
三、加强车辆保险制度和安全风险基金的管理制度,公司所属车辆应由公司统一按规定投保和缴纳安全风险金。
四、驾驶员使用营运车辆应遵守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
五、公司必须建立营运车辆的基本档案,内容如下:(每年应注意及时更新档案的内容)1、有效的行驶证、营运证、购置证、风车发票等证件的复印件。
2、车辆保险合同书,承包合同书等。
六、公司必须规范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内容如下:1、与具有二类以上维修技术资质维修企业签定维修合同。
2、设立单车技术档案的登记台账。
⑴车辆技术参数⑵车辆里程记录。
⑶维修记录(维修工时材料清单、发票等原件或复印件)⑷主要部件更换情况记录⑸二级维护竣工检漏报告单和出厂合格证⑹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单⑺交通事故记录。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是指对营运车辆进行动态监督和管理,以确保车辆的安全生产。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车辆动态监测:建立车辆动态监测系统,对车辆的行驶状态、载重情况、驾驶员行为等进行实时监测。
通过监测数据分析,发现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
2. 安全生产评估: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生产评估,评估车辆的技术装备、驾驶员素质、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评估结果作为车辆安全管理的依据,对问题车辆进行整改和监督。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营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检查、驾驶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驾驶员的驾驶行为。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视治理制度1、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治理制度;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治理工作制度;4、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治理制度;5、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惩罚规定;6、交通违法违规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为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信息传输畅通,实现车辆监控平台对车辆的实时动态监管,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视治理方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55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2、安监部负责公司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3、负责联系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经有关部门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且具有安装资质的机构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4、准时将平台上故障问题车辆抄送车辆技术治理部门进展初步诊断维护。
5、对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有效使用的车辆,准时通知停顿运行并按指定地点停放,并亲热监控。
6、对有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的个人和部门准时报告公司领导。
7、负责跟踪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技术状况,对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机构对所属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对卫星定位装置简洁设备故障进展维护,对无法解决问题准时联系设备安装机构进展维护,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及数据传输正常。
8、负责与运营效劳商签订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合同,明确合同的权利及义务条款;供给车辆的增、转入转出、报废等根底信息,便于车辆准时安装、回收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准时缴清卫星定位装置效劳等相关费用。
9、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依公司相关治理制度予以惩罚。
10、驾驶人员应标准治理并疼惜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私自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终端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落实公司监控平台公布的提示提示和停顿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准时上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损坏状况。
物流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
物流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车载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2.操作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3.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4.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
5.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管理工作平台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6.车载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派人进行拆装,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7.8.确保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9.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10.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车载终端设备。
12.应与公司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技术人员正确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13.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14.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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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1、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管理工作制度;4、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5、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6、交通违法违规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为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信息传输畅通,实现车辆监控平台对车辆的实时动态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2、安监部负责公司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3、负责联系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经有关部门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且具有安装资质的机构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4、及时将平台上故障问题车辆抄送车辆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初步诊断维护。
5、对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有效使用的车辆,及时通知停止运行并按指定地点停放,并密切监控。
6、对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的个人和部门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7、负责跟踪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技术状况,对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机构对所属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对卫星定位装置简单设备故障进行维护,对无法解决问题及时联系设备安装机构进行维护,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及数据传输正常。
8、负责与运营服务商签订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合同,明确合同的权利及义务条款;提供车辆的新增、转入转出、报废等基础信息,便于车辆及时安装、回收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及时缴清卫星定位装置服务等相关费用。
9、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依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10、驾驶人员应规范管理并爱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私自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终端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落实公司监控平台发布的提示提醒和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及时上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损坏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消除车辆途中动态安全隐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态监控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
2、安监部负责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
3、应选用经省交通运输厅备案且考核优秀的运营服务商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
4、协调运营服务商提供监控系统平台的维护技术支持;对系统平台的安装、维护、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按照平台接入车辆数量规定的应配备的专职监控人员的标准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人员应经公司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提醒、提示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警示。
6、实行24小时值班动态监控管理。
7、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填写和报送各种报表,做好相关处置台账档案的存档工作。
8、负责与运营服务商签订监控平台合同,明确合同的权利及义务条款;提供车辆的新增、转入转出、报废等基础信息,便于平台车辆信息的录入和清理。
9、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部门责任人按照公司的奖惩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管理工作制度为全面落实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监管,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数据,及时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预防预警工作,保证公司车辆运行安全。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管理工作制度。
1、公司实行监控人员轮流值班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的制度,坚持谁值班,谁监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
2、严禁将监控设备让无关人员操作,禁止上网聊天、游戏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3、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监控平台发送提示信息,严禁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信息。
发送信息时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并做好相关记录。
4、掌握不在线车辆,查明原因,及时查处屏蔽信号、干扰信号、损坏设备等违法违规车辆。
5、发现监控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发送短信警示和纠正,要求马上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有其它报警或不正常情况时,立即摄像抓拍照片及用电话向驾驶员询问情况,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紧急报警时,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包括车号、时间、路段等信息。
6、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向监控平台报告,公司监控平台应根据情况及时提供相应的帮助。
7、监控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建立好值班台账,将值班人员名单、换班时间、值班日志详细记录,做好安全服务投诉电话记录及处理工作;做好违法违规车辆记录、处理工作;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领导。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为加强监控人员管理,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的落实,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监控平台监控人员的管理工作。
2、安监部应合理安排监控人员的工作及值班时间,严格落实7*24小时监控制度,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做好交接班记录。
3、监控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司组织的法规、业务、安全、操作培训,及时对接平台运营服务商,熟练掌握监控法规规范、平台操作功能。
4、对营运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提醒及纠正,对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车辆及突发情况及时报告监控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公司主要领导。
5、密切关注各级气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各类安全提示和节假日、重要活动等特殊时段交通特点,及时向车辆和驾驶员发布警告和安全行驶信息。
6、按照规定及时做好相关台账的登记,严禁弄虚作假,并做好监控台账的存档工作。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平台监控室,禁止无关人员操作、查询。
未经公司领导同意,平台数据不得向外提供,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8、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以及公司领导交办的事项。
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一、超速驾驶处罚规定1、车辆超速:监控员通过监控平台发现车辆超速,应及时发送超速提示信息或电话告知。
2、道路有限速标志地段的,按照限速标志规定的速度行驶。
如车辆超速10%以上(含10%),对驾驶员予口头警告一次。
3、车辆超速10%以上(含10%)两次,对驾驶员予以全公司书面通报批评。
4、对于三次以上并且屡次犯错且没有悔改之意,公司立即暂停该驾驶员当班运营任务,强制调回公司进行停岗学习。
5、以上车辆若出现因超速导致交通违章现象,罚款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二、违章停车处罚规定1、车辆出现违章停车一次,对驾驶员予以口头警告一次。
2、车辆出现违章停车两次,对驾驶员予以全公司书面通报批评。
3、车辆出现违章停车多次且屡教不改者,公司立即暂停该驾驶员当班运营任务,强制调回公司进行停岗学习。
4、以上车辆若出现因停车导致交通违章现象,罚款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三、疲劳驾驶处罚规定1、连续驾驶营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驾驶员出现疲劳的应及时发送提示短信或电话告知。
2、出现疲劳驾驶1次,对驾驶员予以全公司书面通报批评。
3、驾驶员出现疲劳驾驶并警告不改者,公司立即暂停该驾驶员当班运营任务,强制调回公司进行停岗学习。
四、监控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监控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年内第一次对其进行警告批评教育;第二次书面检查,予以全公司书面通报批评;第三次停岗培训,行为恶劣的,公司视情况予以解聘。
1、当班记录不完整、不齐全、字迹不工整。
2、对运行车辆报警未及时告知驾驶员或相关管理部门处理警情并未做记录。
3、发现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设备故障不记录或记录后不汇报。
4、对超速、疲劳驾驶、不按核定线路行驶、不按区域经营等情况隐瞒不报的。
交通违法违规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为加强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车辆交通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2、安监部负责公司营运车辆交通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严格遵守动态监控值班值守工作制度;每日将不在线车辆清单报告公司调度业务部门,监控人员要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录存档于动态监控交通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台账。
4、对接平台运营服务商按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限值,不得私自超过规定限值篡改数据。
5、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确保及时纠正。
6、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7、每月、季度、年度对车辆交通违法违规信息处理进行统计分析,并抄送公司各部门及公司领导。
8、对经监控人员提醒纠正仍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9、根据每月、季度、年度统计分析数据在会议上予以通报,对多次违法违规驾驶员予以批评培训教育,同时与安全绩效考评予以挂钩。
10、车载终端不能有效使用的车辆,不得安排生产经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