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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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
办法>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鲁煤经运[2016]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16.01.25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鲁煤经运〔2016〕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煤炭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
为提高商品煤质量,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16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制定了《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6年1月25日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煤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活
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企业远距离运输的自用煤,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