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及以下变电所场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 9 9 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 9 9 4 ]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 9 8 6 ] 2 5 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 5 3 — 8 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址选择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主接线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四节所用电源第五节操作电源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二节通道与围栏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布置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防火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采暖及通风第四节其他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 (1)第二章所址选择 (1)第三章电气部分 (2)第一节一般规定 (2)第二节主接线 (2)第三节变压器选择 (3)第四节所用电源 (4)第五节操作电源 (4)第四章配变电装置 (4)第一节型式与布置 (4)第二节通道与围栏 (5)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7)第三节布置 (8)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8)第一节防火 (8)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9)第三节采暖及通风 (9)第四节其他 (10)附录一名词解释 (10)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所址选择 (2)第三章电气部分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主接线 (3)第三节变压器选择 (4)第四节所用电源 (5)第五节操作电源 (5)第四章配变电装置 (5)第一节型式与布置 (5)第二节通道与围栏 (6)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8)第三节布置 (9)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9)第一节防火 (9)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10)第三节采暖及通风 (10)第四节其他 (11)附录一名词解释 (1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2.0.4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配变电装置)
I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1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负荷较大的车间和站房,宜设附设变电所或半露天变电所;b.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或组台式成套变电站;c.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室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电站;d.负荷小而分散的工业企业和大中城市的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附设变电所或户外箱式变电站;e.环境允许的中小城镇居民区和工厂的生活区,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宜设杆上式或高台式变电所。
2带可燃性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室内。
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6台及以下时,可与低压配电屏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3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
注:IP3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4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Iookg及以上的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
5在同一配电室内单列布置高、低压配电装置时,当高压开关柜或低压配电屏顶面有裸露带电导体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的顶面封闭外壳防护等级符合IP2X级时,两者可靠近布置。
注:IP2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12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6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
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面积应适当增大。
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
7变电所宜单层布置。
当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
设于二层的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洞。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发布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年月日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号由机械工业部中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现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年月工业与民用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年月日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目次第一章总第二章所址选第三章电气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主接线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四节所用电源第五节操作电源第四章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二节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布置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防火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第四节其他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一章总则第条第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扩第条适第条合理确定设计方第条应符合国家或第条除应执行本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二章所址选择第条济比较确定不且不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第条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第条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第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应设在底层靠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应第条硬导体应色别应为相第条海拔超过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导体载流量可不计第条必须与接地装置有第二节主接线第条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第条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第条该分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条配电所的或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第条或当第条应在供电侧的配电所第条当满足继电保第条向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的出线开关兼第条或在架应装设线路隔离开第条采用或熔断器负荷开关固定式配第条第条宜装设第条当变压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条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或应采用断路器第条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宜采第条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及母线分段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条变压器台数应根据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进行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第条当其中任一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第条宜大于第条当属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冲击性负荷较大可设冲击负荷专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第条宜选用不燃或第条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第四节所用电源第条配电所所用电源宜引自就近的配电变压器柜内所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油量应小于当有两回路所用电源时第条第条宜设两回其中一路应引自接在电源进线断路器前面的所用变第五节操作电源第条当装有电或宜采用第条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采用硅整流作为电磁操动机构合闸电源时应校核该整流合第条小型配电所宜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和去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条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宜设附设变电所或半露天变电宜设室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环境允许的中小城镇居民区和工厂的生活区量在第条宜装设在单独的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台及以下时第条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具有符合低压配能防止直径大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条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及以上的三相第条净距不应小于护等级符合能防止直径大于第条当低压值班室应有直第条变压器第条宜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第条两段母第条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路电缆第条第二节通道与围栏第条应符合注海拔高度超过项数值应按每升高增大第条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不低于的净距不应小于的净距不应小于第条相邻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若小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设施各第条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表变压器的外廓与遮栏的净距不宜小于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第条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尚第条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表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第条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于可减为第条应符合表表注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本章适用于电压为及以下作并联补偿用第条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第条使电容器组两端的所需的时间不应大于低压电容器不应大于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条容量第条中间不第条当电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第条单台高压电容器应设置专用熔断器作为电容器熔丝额定电流宜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第条当电容器装置附近有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条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同应将每相电第三节布置第条当的距离不应小于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置在低压配电室内第条下层电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上层电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宜大于第条电容器外壳之间的净不宜小于第条网门与墙距离不应小于第条柜正面与墙面距离不应小于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第条第条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采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当小于油量大于变压器总高度加及外廓两侧各加油量在及以下时变压器总高度加及外廓两侧各加第条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应设置容量为第条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油量为第条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条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第条第条不宜直通相邻第条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第条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条长度大于并宜布长度大于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第条第三节采暖及通风第条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第条通风量应根据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可增设机械排第条其通风宜加空气过滤第条高压配电室装有较多第条在第四节其他第条控制室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条宜设有厕所和给排水第条不应布置灯具和明平净距不应小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附录一名词解释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表示很严格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严禁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或正面词采用宜可反面词采用不宜的规定或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附加说明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参加单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金成达黄宝生杨麟德吴英煜厉善庆骆传武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所址选择 (2)第三章电气部分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主接线 (3)第三节变压器选择 (5)第四节所用电源 (5)第五节操作电源 (6)第四章配变电装置 (6)第一节型式与布置 (6)第二节通道与围栏 (8)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9)第三节布置 (10)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11)第一节防火 (11)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12)第三节采暖及通风 (12)第四节其他 (13)第一章总则第1.0.2条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9)设规字第7号文的规定,是全国通用规范,即国家标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3-9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址选择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主接线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四节所用电源第五节操作电源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二节通道与围栏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布置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防火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采暖及通风第四节其他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一、引言1.1 编写目的为确保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的安全、可靠、经济、美观,提高电力系统的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特制定本设计规范。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1.3 设计依据本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进行编写。
二、设计原则2.1 安全性原则变电所设计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电力系统运行安全。
2.2 可靠性原则变电所设计应考虑设备的可靠性,降低故障率,提高运行效率。
2.3 经济性原则在满足安全性、可靠性的前提下,力求降低投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4 美观性原则变电所设计应考虑美观性,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三、设备选型3.1 变压器3.1.1 变压器容量选择根据负荷性质、负荷等级、负荷增长率等因素,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
3.1.2 变压器类型选择根据用途、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油浸式、干式等类型的变压器。
3.2 断路器3.2.1 断路器类型选择根据负荷等级、开关次数等因素,选择真空断路器、SF6断路器等类型。
3.2.2 断路器容量选择根据负荷电流、短路电流等因素,合理选择断路器容量。
3.3 电缆3.3.1 电缆类型选择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交联聚乙烯、聚氯乙烯等类型的电缆。
3.3.2 电缆截面选择根据负荷电流、短路电流等因素,合理选择电缆截面。
四、电气布局4.1 电气主接线4.1.1 电气主接线设计根据负荷性质、负荷等级、负荷增长率等因素,设计电气主接线。
4.1.2 电气主接线设备布置合理布置电气主接线设备,确保安全、可靠、美观。
4.2 配电室4.2.1 配电室设计根据负荷性质、负荷等级、负荷增长率等因素,设计配电室。
4.2.2 配电室设备布置合理布置配电室设备,确保安全、可靠、美观。
4.3 控制室4.3.1 控制室设计根据监控系统、保护装置、自动化装置等因素,设计控制室。
4.3.2 控制室设备布置合理布置控制室设备,确保安全、可靠、美观。
(完整word版)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第4.1.8条高(低)压配电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
第4.1.9条高压配电装置的柜顶为裸母线分段时,两段母线分段处宜装设绝缘隔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
第3.5.2条中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合闸电源宜采用硅整流,分闸电源可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对重要负荷供电时,台、分闸电源宜采用镉镍电池装置。
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式硅整流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采用硅整流作为电磁操动机构合闸电源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第3.1.2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导体应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标志。色别应为L1相黄色,L2相绿色,L3相红色。
第3.1.3条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电压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二、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宜设单相变压器;
三、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可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
四、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地接地系统(IT系统)的低压电网中,照明负荷应设专用变压器。
第3.3.5条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宜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
第3.3.6条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防腐型变压器。
第3.4.3条当电磁操动机构采用硅整流合闸时,宜设两回路所用电源,其中一路应引自接在电源进线断路器前面的所用变压器。
第五节操作电源
第3.5.1条供一级负荷的配电所或大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应采用220V或110V蓄电池组作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整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3-9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址选择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主接线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四节所用电源第五节操作电源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二节通道与围栏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布置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防火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采暖及通风第四节其他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六章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如下:第6.2.1条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6.2.5条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条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高、低压配电室高、低压配电室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混凝土地面。
长度大于7米的高压配电室和长度大于10米的低压配电室至少应有两个门,并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一般不宜设门,如必须设门时,则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
配电室可以开窗,但应采取一定防范措施,如设网格不大于20毫米 x 20毫米的铁丝网和遮雨棚,以防雨雪侵入和小动物进入。
高、低压配电装置如布置在同一室内时,装置问的距离应不小于1米。
(2)变压器室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建筑,对不易取得钢材和水泥的地区,可以采用独立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容量在100千瓦以上的油浸电力变压器应安装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
室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且室内温度勿超过45℃。
若室温过高,可使用机械通风。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10KV & under electric substation)GB 50053-1994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 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第 1.0.3 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 1.0.4 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选择、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数,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5 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 1.0.6 条10KV 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 2.0.1 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吡连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 2.0.2 条装有可燃性油寝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2-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所址选择 (2)第三章电气部分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主接线 (3)第三节变压器选择 (4)第四节所用电源 (5)第五节操作电源 (5)第四章配变电装置 (5)第一节型式与布置 (5)第二节通道与围栏 (6)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8)第三节布置 (9)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9)第一节防火 (9)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10)第三节采暖及通风 (10)第四节其他 (11)附录一名词解释 (1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完整word版)10KV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标准号: GB 50053—1994 替代标准号: GBJ 53-83 实施日期: 1994-11-1第一章总则第1.0。
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
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第1。
0。
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
0。
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
1条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
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10kv & under electric substation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所址选择 (2)第三章电气部分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主接线 (3)第三节变压器选择 (4)第四节所用电源 (5)第五节操作电源 (5)第四章配变电装置 (5)第一节型式与布置 (5)第二节通道与围栏 (6)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8)第三节布置 (9)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9)第一节防火 (9)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10)第三节采暖及通风 (10)第四节其他 (11)附录一名词解释 (1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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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第6.2.1条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6.2.5条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
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条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4.10.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
(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门。
4.10.3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4.10.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2)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变压器室位于民用主体建筑物内。
4.10.6 配变电所中消防设施的设置:一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装置;二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可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手提式灭火装置。
4.10.7 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时〃应设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
吊装平台、门或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4.10.8 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
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装有弹簧锁。
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或向低压方向开启。
4.10.10 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4.10.11 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且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
4.10.12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屋内的措施。
4.10.13 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均应抹灰刷白。
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或用水磨石地面。
4.10.14 长度大于8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若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60m时〃尚应增加出口。
楼上、楼下均为配电装置室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一个出口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
4.10.15 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室时〃其进出地下室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10.16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4.10.17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
当自然通风不满足排热要求时〃可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方式。
电容器室内应有反映室内温度的指示装置。
4.10.18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或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室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如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进风口处)。
4.10.19 有条件时配电装置室宜采用自然通风。
高压配电装置室装有较多油断路器时〃宜装设事故排烟装置。
4.10.20 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18℃。
在特别严寒地区的配电装置室装有电度表时应设采暖。
采暖计算温度为5℃。
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4.10.21 位于炎热地区的配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
控制室(值班室)宜考虑通风〃有条件时可接人空调系统。
4.10.22 位于地下室的配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和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
4.10.23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明敷线路通过。
4.10.24 装有六氟化硫的配电装置、变压器的房间其排风系统要考虑
有底部排风口。
4.10.25 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宜设有上、下水设施。
4.10.26 在配电装置室内裸导体上空布置灯具时〃灯具的水平投影与裸导体的净距应大于1m。
灯具不应采用软线吊装或链吊装。
4.10.27 干式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电容器室当设置在地下层时〃在高潮湿场所〃宜设置吸湿机或在装置内加装去湿电加热器〃在地下室内并应有排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