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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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消费者徐某,于2000年3月5日在某商场以2000元价格购买彩电一台,双方约定包修期为三年。2003年3月1日,由于该电视不能正常使用,徐某将电视机交由该商场修理,至2003年4月8日仍未修复。徐某要求退货,商场以保证能修复为由未能同意退货,至2003年6月10日商场将彩电修复,并将彩电送到徐某家中,徐某拒收,仍要求退货,商场要求徐某交纳500元折旧费后才能退货。问⑴徐某的行为有哪些不妥;⑵徐某的退货要求是否正当?如正当,商场应如何退货?请说明理由。

答:(1)徐某在4月8日要求商场退货,其要求无法律依据。根据《实施<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未在三十日内修复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2)徐某在6月10日提出的退货要求是正当的,根据《实施<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未在九十日内修复的,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负责退货,一次性将2000元货款退清,不得收取折旧费。

2、某工商所在巡查中查获陈某无照开设理发店,因无照经营时间短,该工商所决定免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告诫一次,并在《行政告诫书》上载明:一、警告;二、限于收到本告诫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营业执照。

问:该所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答:该所的做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告诫试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该《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告诫文书中不得含有行政处罚内容,而"警告"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3、某鼎立工具有限公司生产"鼎立"牌电动工具,于1996年5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1997年3月5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同年4月1日,公司在电动工具产品上标"鼎立襖plain""牌,6月10日被工商局查获作了处罚。

问:(一)该公司使用"鼎立襖plain"商标是否合法?为什么?

(二)该行为属什么性质?

答:(一)不合法,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不等于可核准注册的商标。

(二)属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4、王某系A市人,5月8日出差到B市,在B市某市场购买到某品牌衣服一件,5月15日回到A市,发现该衣服有假冒嫌疑,遂于同日书面向A市工商局提起申诉。

问:⑴A市工商局是否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⑵A市工商局按程序该如何处理?

答:(1)A市工商局无管辖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因商场在B市,应由B市工商局管辖。

(2)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十六条规定,A 市工商局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王某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其向B市工商局申诉

5、西洋印刷厂以前一直使用“天仙”商标,从2003年5月起擅自在自己生产的扑克上使用江苏某扑克牌厂的“大哥大”注册商标,现场查获印有“大哥大”商标的扑克牌5000付及模具一套,问该厂的行为属什么性质,该如何处理?

答: (一)、该厂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立即停止使用"大哥大"商标;没收并销毁印有"大哥大"商标的扑克牌5000付及

模具一付;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某市啤酒厂于2003年2月在当地报纸、电视台先后刊播了“收集该厂生产的清纯牌啤酒瓶盖的有奖擂台赛”的广告,并在广告中对有奖擂台赛的有关事宜做了详细的说明。具体是,此次有奖擂台赛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收集该厂生产的清纯牌啤酒瓶盖阶段,第二阶段为报名阶段,要求是收集200个以上印有清纯牌字样的瓶盖者,方可报名参赛,第三个阶段为比赛阶段,具体是以参赛者收集的瓶盖的多少来决定名次,对不同的名次给予不同的奖励。此次有奖擂台赛共设四个等级的奖励,一等奖1名,奖现金8888元,二等奖两名,奖现金6666元,三等奖10名,各奖现金1000元,四等奖500名,各奖现金50元。

问:⑴该厂的有奖擂台赛合法吗?

⑵如果违法,如何定性处理?

答:①不合法。

②因为该厂进行的有奖擂台赛,其实质是抽奖式有奖销售,由于该活动的最高奖超过了5000元,违反了《反法》第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可以根据《反法》的规定予以定性处罚。

7、某工商所干部王某在巡查A市场时,发现市场内个体户李某没有悬挂进场交易证,所售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王某在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查扣了李某的所有商品。次日,李某向工商局投诉王某的行为不合法,要求归还所查扣的商品。

问:⑴李某是否违法,应处以何种处罚?依据是什么?

⑵王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应怎么做才合法?

⑶工商局该如何处理?

1.李某违法。可以处以50-1000以下的罚款,依据是《商品交易市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2.王某的行为违法。具体应:A执行公务应两人以上;B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C 查扣财物须经局长批准;D查扣商品应填写查扣财物清单,并经李某签字后留存一份。

3.工商局就归还查扣商品。

8、2003年3月13日至5月18日,某市信用社向辖区内的120户农户发放农业贷款5万元,其中除向少数农户直接给付现金2000元以外,其余贷款均是办妥贷款手续后,由信用社出具一份贷款凭证,限定他们持凭证到市农贸市场门市部购买化肥。

问:该信用社的行为合法吗?如何定性处理?

答:该信用社的行为违法,是典型的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信用社利用发放农资贷款的权力,限定农户到指定地点购买化肥,在客观上就排除了货款农户到其他销售化肥经营处购买化肥的可能性。这样造成其他化肥经营者与其指定化肥经营者之间产生不公平竞争。所以该信用社应受到处罚。

9、某工商所接到举报,反映辖区内的茶叶市场经营户赵某克扣茶农斤两,该所立即对赵某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扣缴了其用于收购茶叶的台秤,经调查后因情节轻微,决定给予口头行政告诫一次。过三天后,在赵某要求下归还台秤。

问:该所的做法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

答:该所的做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告诫试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该《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实施行政告诫过程中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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