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缺陷及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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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I 缸会 } I论我国 法上 含同 预期违约 与不安 抗辩的 溜&重沟 缺
沈俐 娜
摘 要 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 而不安抗辨发端于大陆法系, 我国 合同法》 则同时确立了这两项法律制度 , 本文在
为了解 决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之问的冲突 , 需要重构
我 国的 预 期 违 约制 度 。
《 合同法》 1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 第 0 “ 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承担违 约 责 任 。。 ”
( ) 于 不安 抗 辩 的规 定 二 关
预期 违 约 不 安抗辩 期待 利 益
文献 标识码 : A
分析预 期违 约与 不安抗 辩的缺 陷的基 础 上 , 出 了对 其的 重建构 想。 提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2 . D9 3 6
一
文章编号 :09 522 0)2 8-1 10. 9(0 90- 8 0 0 0
问、 专业手段、 技术知识去获取“ 确切证据” 事实上将剥夺受害人获得 ,
失 或 可 能丧 失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其 他 情 形 。 当 事 人没 有 确 切 证 据 中止 履行 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 《 同法》 6 合 第 9条规 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 6 “ 8条的规定中止履 行 的 , 当 及 时 通 知 对方 , 方 提 供 适 当 担保 时 , 当 恢 复履 行 。 止 应 对 应 履 行 后 , 方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恢 复 履 行 能力 并 f未 提 供 适 当担 保 的 , 对 l 中止 履 行 的 ~ 方 可 以解 除合 同 。 ” 二、 合同法上预期违约 与不安抗辩的缺 陷 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 ( ) 期 违 约制 度 的缺 陷 一 预 承担 违 约责 任 。第 二 款 内容 为 “ 事人 一 方 以 自己的 行 为表 明或 客观 ” 当 1条文分散、 . 体系安排不合理 事实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 预期违约分别规定在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和第七章“ 违 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任 。 ” 约责任” 《 同法》 9 中。 合 筇 4条足预期违约的概括性规定, 18条是 第 0 ( ) 安抗 辩 的 重 构 二 不 其法律效果。 合同法将二者并列, 散放在不 同章节, 未形成统一、 完整 1删除不安抗辩权巾所规定的合 同解除权 . 的预期违约制度 , 这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要求的。 不安抗辩杖作为延缓抗辩权的一种, 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 只 2 对 “ 要 债 务 ” 认 定缺 乏 明确 的 法律 依 据 . 主 的 期限内不行使 , 而不应发生合同解除效果。抗 辩权行使后, 合同关系 《 同法 》 第 9 合 4条 第 二项 规 定虽 然 间 接 地 填补 了第 18 的空 依然存在, 自的权利、 0条 各 义务关系也不因此而消灭, 只是履行期届至的 白 , 明 当事 人 如 不 履 行 合 同 的主 要 债 务 , H 表 H 构成 预 期 违 约 。但 合 同 当事人因此而不负迟延履行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术质不能衍生 出合 法 未 就“ 主要 债 务 ” 的具 体 含 义作 详 尽规 定 , 使得 审 判 实 践在 认 定主 要 同解 除权 。 债 务时缺少标准尺度, 致使对预期违约的认定缺乏明确详细的法律依 2 进 一步 明 确 不安 抗 辩 权 制 度 的 相关 规 定 . 据。 明确 “ 当担 保 ” 义 。 所 谓适 当 , 即 必须 足 够 和 必 要 。 明确 适 含 也 3 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不够完善, . 缺乏可操作性 “ 合理期 限”的含义,合理期 限意I 味着不宜过短也不宜过长。期限过 《 合同法》 1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简单规定为“ 第 0 在履行 短 , 履行 方 无法 在 此 期 限 内提 供担 保 或 恢 复履 行 能 力 : 期 限 过长 , 后 而 期 限 届 满 前 要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至 于预 期 违 约 者 到底 应 承 担 什 么 先 履 行 方 无 法 时解 除 合 同利 益 受损 会 增 大 。 , 样的责任、 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并无再多解释 。 合同法对默示预期违约 3 适 当 降低 权 利 人 举 证 责任 的标 准 . 的救济过于简单 ,容易造成解除权的滥用 ,造成当事人 间的利益失 如 果权 利 人 只是 行 使 中止 履 行权 , 当 根据 对 方 的客 观 情 况来 判 应 衡 。0 断是否存在显然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的事实。若权利人直接要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针对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通过赋予非违约方行使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力,从而维护交易的自由与安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贸易与交往的频繁,导致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预期违约制度通过其先期行、高效性,给非违约方提供法律救济。
针对我国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建议:立法明确预期违约制度的判断标准;扩大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完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增加对违约方拒绝履行撤回权的规定。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法;明示默示;救济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以判例方式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
我国现行《合同法》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对违约方在合同成立后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救济非违约方被侵害的权力。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吸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的概述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实行的实际违约制度主要区别在于违约时间的不同。
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力。
而实际违约只能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特点,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是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一特点就将其与实际违约区分开来,守约方当事人可以提前要求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预期违约制度侵害的是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无论是违约方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还是一方当事人通过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结果都将是合同不能履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三是预期违约救济手段的可选择性,预期违约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既可以要求相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本不考虑对方所做的毁约要求,而单方面为履行合同做准备,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
民法典的预期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预期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签订合同后如果⼀⽅不履⾏合同的就会构成合同违约,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合同违约有不同的类型,如全部违约、预期违约、迟延履⾏等,那么民法典的预期违约责任有怎样的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预期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合同义务的,对⽅可以在履⾏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合同义务的,对⽅可以在履⾏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被称作先期违约,包括明⽰毁约和默⽰毁约。
当事⼈在合同履⾏期到来之前⽆正当理由明确表⽰将不履⾏合同,或者以⾃⼰的⾏为表明将不履⾏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此外,预期违约也具备如下五⼤特征: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合同义务,⽽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
3、预期违约的主张⼈可以是合同的任何⼀⽅当事⼈。
其主张的唯⼀条件就是对⽅当事⼈具有法律规定的将不能履⾏合同或者将不履⾏合同的危险。
4、预期违约是⼀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段,在⼀⽅当事⼈明确表⽰违约情况下,当事⼈⼀⽅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期的到来。
5、预期违约是⼀种可能违约。
由于预期违约发⽣在合同履⾏期限届⾄前,因此是否履⾏合同取决于⼀⽅当事⼈的⾏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合同义务的,就会构成预期违约,对⽅当事⼈可以在履⾏期限届满前,要求预期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浅议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 国预期违约制度 的完善
王 丽新
( 沈阳师范大学 , 辽宁 沈 阳 10 3 ) 10 4
[ 摘
要】 预期 违约制度 是 英美法 系现 代合 同法的重要 制度 。我 国合 同法吸收 了这一 制度 , 但
带来 了理论 与 实践 中的一些 矛盾与混 乱 。 如何 完善该 制度是 目前 亟待 解决 的问题 。 比较 可行 的做 法 是 应 当删 除 与预期 违 约制度相似 的 不安抗辩 权 , 留预 期违 约制度 ; 保 同时对保 留下 来的预 期 违约制
第2 6卷
第 7期
辽 宁教 育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un lo a nn u ain lAd nsrt n Isiue o r a fLio igEd c t a miitai n ttt o o
V0 .6 No7 1 2 .
20 0 9年 7月
J l2 0 u 0 9
错导致合 同不能被履行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是与
( )法律性质不 同。预期违约是违 约责任的一种形 1
实际违 约相 对应 的违约 形 态 。预期 违 约起 源于 英 国法 院 态 , 当事人在援引预期违约规则时 , 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 在 15 做 出 的关 于 霍 切 斯特 诉 德 拉 图尔 一 案 和 19 偿 损 失等 违 约 责任 。而不 安 抗辩 权 是 先履 行 义 务 方享 有 83年 84 年辛格 夫 人诉 辛 格 一案 。我 国 目前 大 多 数 学者 将 预期 违 的一种暂 时中止 自己义务的拒绝权 ,只是在合 同履行过
、
预 期违 约 制度 与不 安抗 辩权 的含 义
作用的两种相关 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制度价值取向是一 致的 , 有着共同的立法 目的, 都是为了保护 当事人的合同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需明确确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确定的表示毁约的状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需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需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需没有正值理由。
假如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值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由于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局部货物转卖出去,马上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准确的证据。
3、被要求供应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应充分的保证。
违约的相关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根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局部,它们都受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分主要表达在如下几点:1、归责原则的区分。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根本原则,而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依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纳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正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纳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稍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中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一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大的一个特点。
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源于西方19世纪,在中国发展后成为中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与进步。
生活中许多方面都与它有关,那么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它的相关法律又有哪些?下面就由的小编为您解说预期违约制度相关的法律内容。
一、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1、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两种。
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向合同对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事实;而所谓默示毁约则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向合同的对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事实。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
2、预期违约只是一种对将来可能违约的语言或行动上的表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
3、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也就是说,当期限未到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也没有法定的义务去清偿。
4、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石是诚实信用原则。
即当一方当事人预先违约时,对方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即使在履行期满时他必然不会履行合同,从而提前正当地以此制度寻求法律救济。
5、预期违约制度的实质是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可能发生违约情形时,提前得到法律的救济。
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由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存在,使得毁约方就有可能承担与实际违约相同或相近的法律后果,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了受害方的利益。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1、中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一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大的一个特点。
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视角
科技 曩向导
21 年 2 期 01 第 4
我国《 合同法》 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以 合 国 国际货物销 售合 同公 约 为视 角
马荣真 中国 上海
( 华东理工大学
200 ) 0 0 0
【 要】 摘 预期违约是 国际贸易领域十分重要的一项制度 , 本文以预期违约的概 念和构成要件 为切入 点, 了《 分析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 公 约》 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的特点 。 并提 出了完善我 国合 同法预期 违约制度 的建议 。 【 关键 词】 期违约 ; 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 约 ; 同法 公 合
预 期违约 (mc m  ̄ bec)L a ip o r h  ̄称先期违 约 . i a 它最先存 在于荚美 之一即存在预期不能履行义务 的客观事实 法 系 的合 同法 之 中 ,有 学者 认 为其 最先 起 源 于英 国 15 83年 的判 第二, 在程度 上 , 以上客 观事实要达到使未 预期违约方 确定其将 例——H ce ev D a or 0hs r . e u 一案 。 t LT 该制度 的价值在于维护英美合 同 “ 显然 ”a prn) (p a t ̄履行合同义务 的程度 利用 “ e 显然 ” 一词 来限制 以 法之 “ 禁止反 言” 原则 。 故其 十分注重保护守约方 对合 同履行 的期待利 上三个 客观事 实认定标 准, 而不是仅凭未预期违约方 的主观担心 。 益, 该制度 的设计体现 了合 同法公平 、 效益 的价值取 向 , 有利于合 同双 第三, 一方将 不能履行 的是合 同的主要义务 ( bt tl a a us na pro s a i tf 方 当事人从 自 身利益 出发 自由选择更有利 的救济方式 . 减少合 同 hs b gt n ) 该义务指 的是合 同的实质性义务 . 有效 i o l a os 。 i i 比如卖方 的交货义 实际违约所造成 的损失 务 和买方 的付款义务 。 在 国际贸易统一 法领域 。 8 1 0年 《 9 联合 国 国际货 物销售合 同公 对 于预期非根本违约 的救济措施, 约规定 : 公 其一 . 未预期 违约方 约}U idN tn ovni iCnr tf eIentnl a f 可以中止履行合 同义务并要求对方提供充分履约担保 . (ne aos netnO ot c rh t aoa S e t i C o l a so t n r i l o 在对 方提供 了 Gos od, 以下简称 “ IG ) 了英美法 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的框架 . CS ” 吸收 在个 充分履约担保 的情况下 ,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该继续履行 : 其二 , 卖方的 别细节上采纳了大陆法系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 对预期违 约的构 停运权 , 如果卖方 在买 方预期非根本 违约理 由明显化以前 已将 货 即“ 成要件和救济措施都作 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形成 了较 为完 善的预期 物发运, 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他可 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 物 违 约体系。 自此 , 界各国法律对 预期违约制度有 了更广泛 的接受 和 的单据 。” 世 适用 。 2 预期根本 违约的构 成要件 和救济措施 . 2 1预 期 违 约 的 概 念 及构 成 要 件 . 根据公约第 2 条关 于根本违 约的规定 . 5 结合第 7 、2 . 17 条 预期根 预期违 约是现代英美合 同法 的重要制度 .指的是在合 同成立后 、 本违约的构成要 件为 : 第一. 要有一方当事人 预期不履行合 同义 务的客观事实或 明确声 合 同约定 的履行期 限届满前 . 当事人 以 口头或书面形式 明确地 向 一方 另一方 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 约定履行合 同义务 : 或者一方当事人 的 自 明。明示预期 根本违 约需要有 当事人不履行 义务 的 口头或书面声 明, 身行为或客 观事实 预示其将不会或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 同义务 根据 默示预期 根本 违约需要有公 约第 7 条规定 的三项客观事实之一 1 第二, 一方将不 能履行 的是合 同的根本义务 。 它将使对方 当事人 英美法上 的预期违约理论 . 预期违约包括 明示 和默示 两种所谓 明示预 以致其所期待 的合 同利益根本落空 。 期违 约是 指在合 同成立 后 、 同约定的履行期 限届满前 . 合 一方当事人 蒙受损 失 , 根 据公约第 7 条 的规定 。 2 预期根本违约 的救 济措施 为 : 宣告合 同 明确地 、 肯定地 向另一方 表示其将 不履行合 同 ; 默示预期违约 是指在 如果时 间许 可 . 打算宣告合 同无效 的一方 必须 向另一方 当事人 合 同成立后 、 同约定 的履行期 限届 满前 . 同一方当事人 的 自身行 无 效 : 合 合 发 出合理通知 以使其可 以提供履约保证 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 同 由此 , 预期违约 的构成要件为 : 第一 , 预期违约 发生 的时间为合同 由此 可 见 , IG对 预 期 根本 违 约 的救 济 是最 严 厉 的 救 济 方 CS 有效成立后且履行期限届满 以前 。第二 . 有根据表 明一 方当事人将会 式一 无 效救济 .即未 预期 根本违约 的一方享有宣告 合同无效 的权 这样 的规定 体现 了 拒绝履行或 者不能履行合 同义务 , 包括 明确 的 口 或书面通知 ( 头 即拒 利 。公约将解 除合 同约束力 的权利授予守约一方 . 绝履行 ) 或一定 的行为 、 客观事实 ( 这种情形应该被认为是不 能履行 ) 公约鼓励守约 、 。 促进 国际货物买卖秩序化的 目标。 第三 , 一方不履 行的义务必 须是合 同主要 义务 . 如果不 履行必然会 导 3 国《 同法》 . 我 合 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不足之处 致合 同目的不能实现 。 四, 第 预期违约方的不履约行为没有正当理 由。 般认 为 , 国《 同法 》 我 合 中关 于预期违 约的规定 是第 9 条第 2 4 如果有正当理 由则其合 同义务违反性被排除 款 和第 18 。 9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0条 第 4 “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对于这两种预期违约的形态 . 早期的英美法 国家在判例积 累中归 同: 在履行期 限届满之前 。 ( 二) 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 以 自己的行 为 纳出不同的救济方法。对于明示预期违约 . 另一方 当事人 可以根据 自 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18 第 0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 以 “ 身的利益做 出选择 : 第一, 受明示预期 违约。 即解 除合 同并请求 损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 接 立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 限届满 之前 要 害赔 偿 ; 第二, 不接受 明示 预期违约, 坚持合 同原有 效力, 等待合 同履行 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英美法中的预期 违约理 论 。 ” 上述两个条款实 期 限届满 , 方仍 然不履 约 , 提起违 约赔偿 之诉 。 于默示 预期违 际上确立 了预期 违约制度在我 国合 同法 中的存 在 : 当事 人一方 明确 若对 则 对 “ 约 ,非预期违约方 可以请求其提供能够全 面履 行合 同的充分保证 . 在 表示不履 行合同义务( 或主要债务 )属 于明示 预期 违约 :当事人一方 ” “ 得到该保证之前 。 未违 约方可 以中止履行与他 尚未得到约定对待给付 以 自己的行 为表 明不履行合 同义务 ( 主要 债务) 或 ”属于默示预期违 相应 的那 部分合 同义务 : 若默示 预期违约方拒 绝提供履约 担保 . 非预 约。当然 。 我国合同法的立 法本意并 没有规定 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 期违 约方可 以将默示预期违约视 为明示预期违 约 . 选择明示预期违约 期违约的分别 , 两种不 同的违约形式 的救济方式也未 区别对待 。 对这 的救济方式 。 对于预期违 约的救济 . 国合 同法 的上述规定 赋予了未违约方解 我 2CS 中的预期 违约制度 . IG 除合 同和要求损 害赔偿 的权利 另外 . 同法“ 同的履行 ” 合 合 一章 中第 6 条 和 6 条规定了与预期 8 9 CS IG吸收英美法 中的预期违约之精髓 . 兼采 大陆法系不安抗辩 承袭 了大陆法 系合 同法的传统。 的细节 . 形成 了其独具特色 的预期违约制度 CS IG根据预期违约 的严 违 约相近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 合 同法 中关 于预期违约 的相关规定借鉴 了英美法和 CS IG的预期 重程度 , 分为预期非根本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 违 约制度 .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 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 的不 足 . 但是 , 值 21 .预期非根本违约 的构成要件和救济措施 根据该公约第 7 条 的规定 , 1 预期非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为 : 得 注意的是 . 国的预期违约制 度仍存在一些缺 陷和不足之处 , 我 从构 第一 , 存在一方 当事人预期不能履行义务 的客观事实 。对于该事 成要 件和救济方式 两个方 面来说 : 第一. 在构成要 件上 。 于一方当事人多大 程度上不履行 合同义 关 实 的�
论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
章 中进 行 规 定 的 , 就 容 易产 生 误 导 。认 为预 期 违 约 的救 济 这
方 式 与 实 际 违 约 的 救 济 方 式 是 完 全 一 致 的 。 这样 的规 定 可 以 说 是 完 全 不 利 于 处 于 不 同情 况 和 阶段 的 当事 人 寻 求 救 济 , 也 无 法 实 现 平 衡 双 方利 益 , 失 降 到最 小 的 目的 。 使损
己 的行 为 表 明不 履 行 合 同义 务 的,对 方 可 以在 履行 期 限 届 满
求对方提供担保 、 解除合 同这一典型的救济模式。 而是不论明 示、 默示一律要求对方承担违 约责任, 并对于 如何 承担 违约责 任 也未做具体规定。其次, 该条款也将 预期违约 的救济方式 和 实 际违约 的救济方式混为一谈 。因为该条款是放 在违 约责任
实质 上 明示 预 期 违 约 与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的救 济 方 式 是 很 不 一 致 的 , 条 款 中, 于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 没 有 体 现 出 中 止 履 行 、 该 对 并 要
、
预 期 违 约 与 不 安 抗辩 权 制 度 在 法 律 适 用上 存 在 冲 突
《 合同法》 1 8条规定 , 第 0 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示 或者 以 自
确 表示 不 履 行 合 同义 务 的应 属 于 明示 预 期 违 约 的 范 畴 。 一 方
以 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 同义务的应纳入默示预期违约的 范畴。而该条款, 则不论 明示预期违约还是 默示 预期违约一律
可 以要 求 其 承 担 违 约 , 该
条之间存 在法律竞合 。即出现某些情况时, 当事人既可 以选择
适 用 18条 的 规 定 , 可 以选 择 适 用 6 之 规 定 。 而 基 于 我 0 也 8条
略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缺陷
略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摘要:我国的《合同法》在沿袭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引进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上的一大突破,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合同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时代潮流,代表着世界民商法发展的趋势。
但是由于经验不足,《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庭审实践共同加以解决。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解除一、我国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 94 条和第 108 条,均是为了维护合同在成立后整个期间内的效力及对相对人期待权进行保护。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产物,英美法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及默示预期违约两类,根据英美法上的学说及判例,明示预期违约构成要件有:一,明示预期违约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二,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的表示必须是自愿的、无条件的、明确的和不含糊地作出;三,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重大的不履行;四,提出不履行必须没有合法的理由。
在这几个要件中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明示是否包括行为。
有学者认为,默示毁约乃是英美法的概念,不宜为我国所借鉴,否则,将破坏我国合同法的体系,主张用不安抗辩权替代默示违约制度。
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不安抗辩制度只是为一方提供了拒绝权,并没有提供这种追究对方违约的权利,事实上,不安抗辩的事由并没有被看成是违约。
而默示毁约,乃是一种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可以获得各种违约的补救,要求违约方承担各种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合同。
因此不安抗辩权并不能够涵盖默示违约制度。
笔者认为,事实上合同法已确认了默示毁约制度。
其根据在于:第一,明示预期违约是毁约方明确表示他将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而在默示毁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并未明确表示他将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只是从其履行的准备行为、享有经济能力、信用情况等,可预见到他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这种预见又是建立在确凿的证据基础之上的。
第二,明示毁约行为对期待债权的侵害是明确肯定的,债务人的主观状态是是故意的;而默示毁约行为对期待债权的侵害不象明示毁约行为那样明确肯定,债务人对毁约的发生主观上可能处于过失。
浅议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法商论坛
第一卷
浅议我 国合同法上 的预期违约制度
沈着 吴成德 聂清泉
北 京 10 7中
摘
要: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制度, 在合 同成立以后尚未开始履行之前一方违约时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 旨
在大陆法系中,有一个与之相像的制度——不安抗辩权 。 两个制度本分属于不 同的法系 ,在各 自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类似的 作用 。我 国在 《 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本着吸收 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指导思想 ,同时在其中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制度。两大法系有着类似作用 的两个制度共存 于 《 同法》之中,是否有其 必要 ,能否相安无事 ?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 合 着 巨大争议 。所 以对预期违约 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 的比较研究就十分必要了 。 关键词 :合 同法 ;预期违约 ;缺陷;对策
.
失商业信誉 、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等情形 。 ‘ ( )救济措施增加 ,大陆法系 不安抗辩权规定权利人 2 可 以中止履行 ,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未规定权利人可以解 除合 同;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不仅规定权利人可以中止履行 ,
要 求 对 方 提供 担 保 , 且 规 定 , 相对 方未 恢 复 履 行 能 力且 而 在 未 提 供 担保 的情 况 下 , 利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追 究 相 对 方 的违 权 约 责 任 。 述 《 同 法 》不 安 抗 辩 权 规 定所 扩 大 的 适 用 范 围 上 合 和增加 的救济措施恰恰是英美法有 关默示预期违约 的几种 适用情形和救济措施 。由此可见 ,《 同法》第 6 合 8条、第 6 9条的规定 既借预期违约制度 研究 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 权规定的精华,也吸取 了英美法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的规定 , 是融二者为一体 的条文 。 ( 二)我们 《 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合 我 国 《 同法 》第 9 合 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 : 1 因 不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现 合 同 目的 ; . 2 在 履行 期 限届 满 之 前 , 事 人 一方 明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 当 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 未 履行 ; 4 当事人 一方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 他违约行为致使 . 不 能 实 现合 同 目的 ; 5 法律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第 18条 当事人 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 0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 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
浅谈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
区封锁、低价竞争, 更给尚属稚弱的审计事业造成严重的伤害。 券市场的有效运转提供保障 。因此 , 要加快我 国现 行会 计师事务
3 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 露的对策 . 纵观世界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 , 证券市场的发展无不伴随着信 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规范,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 题的根源在于上市公司会计 信息虚假 , 要解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 题, 关键是治理虚假的会计信息。结合我国国情, 笔者认为改进我 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质量的对策主要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 31 . 健全法制 , 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 度。为保证 市场 经济 建设的有序进行 , 切实保护投资者 和债权人的利益 , 不断完善会计 准则和会计制度 , 是防范会计舞弊 及会计 信息失真 的关键之策 。 要使上市公司的信 息披露达到真 实、充分 、及时的要求 , 就必须 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规 范化 体系。 国上市公 司会计规范体 我 系主要由 《 会计法 》 ( 、(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 、《 、《 度》 等法律规范制 度所构成 。 它们 构成 了一 整套较完整的会计流 程, 但是其 中对有关企业主要领导 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和 合法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做 出明确规定 , 所以应对 Ⅸ 会计法实 施细则》中有关法 律责任的规定予以细化 ,以便为依法追究违法 的法律责任、给予应定的惩罚提供可操作的具体规范 , 不给投机 分子以可乘之 机。在我 国 , 财政部与 中国证监会在规范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中应各司其职 。 财政 部应 主要 负责制定在会计信息 披露之前如何生成这些信息的准则, 而证监会应主要负责监管, 确 认会计信息披 露的原则。 3 2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 . 真正 发挥 “ 经济警 察”的作用 。 注册会计 师以第 三者 身份 , 独立 、客观 、公正地对 上市公 司披 露的信息进行监督 , 有利于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 为证
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评析
[ 图分 类号 ]1 2 . 中 3 36 9
[ 文献 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0 8 95 2 0 )3 0 80 10 —63 (0 2 0 —0 5 —3
预 期违 约 是 指 下 述 两 种 情 形 :合 同有 效 成 立 后 至合 同 约 定 的 履 行 期 届 满 前 , 一 方 当 事 人 明 确
对 一般 违 约 的规 定不 同。 由此 可 以看 出 ,我 国 < 合
< 同法 > 中关 于 预期 违 约 的规 定 有 所完 善 。 合
一
、
我 国 < 同法 > 的现 状 合
我 国 < 同法 > 第 18条 规 定 , 当 事人 一 方 明 合 0 确 表示 或 者 以 自己 的 行 为 表 明不 履 行 合 同义 务 的, 对方 可 以在履 行 期 届 满 之 前 要 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 同法> 第 9 合 4条 规 定 ,在 履行 期 限 届满 之 前 , 当
括默 示 预 期违 约 。
【 稿 日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 —0 收 0 2 6—1 5
【 者简介 ] 作
我 国 < 同法 > 对默 示 预期 违 约 只规 定 了一 种 合
情 况 即 “ 自己的 行 为 表 明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该 以 。
朱 新 华 (9 9 ) 男。 山 东人 。律 师 。 山 东 大 学 法 学院 硕 士 研 究 生 。 16 一 ,
我 国 《 同 法》 预期 违 约制 度评 析 合
朱 新 华
( 山东大 学 法 学院 , 山 东 济 南 2 0 0 ) 5 10
[ 摘
要]
预期 违 约 制度 是 英美 法 以 判例 发 展 起 来 的特 有 制度 , 具 有 一 定 的公 平 、效 益 和安 全 价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中约定预期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优化商业环境,也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法律依据、制度目的、特点与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建立在《合同法》的基础之上。
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个法律规定为构建预期违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预期违约进行约定,提供一种完整的赔偿机制,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合同的权益平衡。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难以完全预料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
因此,约定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旨在提供一种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纠纷。
再次,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预期违约制度强调自由意思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满足当事人之间的多样化需求。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注重实效性,即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的约定应当能够实际发挥效力,以确保合同的稳定和权益的保护。
最后,预期违约制度追求公平公正,即对当事人约定的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特定类型的合同,当事人难以准确预测可能发生的违约后果,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约定难以准确反映风险和利益的平衡。
其次,一些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时可能会出于经济利益或信息不对等等原因,将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偏向一方,导致合同的平衡性受到威胁。
最后,由于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相对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的操作指引,导致预期违约纠纷的解决难度较大,存在一定的司法空白区域。
简析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英美合同法中一个先进的概念,又称为预期毁约或先期拒绝履行,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届满前毁弃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1该制度是为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而创设,对于减少因实际违约造成的损失,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以及促进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有重要意义。
目前不仅英美法系的国家规定了该制度,而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也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规则。
我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体系的传统上,也引进了该制度,所以,研究预期违约制度对于学习和研究《合同法》有着重要意义。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渊源与发展预期违约本源于英美法,这一概念的本身很容易使人感觉它的自相矛盾,因为违约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的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没有义务履行合同,何谓违约呢?这也是英国最早确立该规则的Hochster诉De La Tour一案中所遇到的非难之一。
在该案中,被告同意从1852年6月1日起雇佣原告为送信人,雇佣期为3个月。
同年5月11日,被告表示不再雇佣原告。
5月22日,原告诉之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在5月22日和7月1日之间,原告找到了其他工作。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主要理由是,原告的起诉并不过早,如果不允许他立即起诉主张补救,而让他坐等实际违约的发生,那么他必将陷入无人雇他的境地。
对于法院来说,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该合同的情况下,允许受害方缔结其他合同关系才显得合理。
2英国王座法院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案(Hochster v、 De La Tour)案的判决终于突破了传统的契约法理论,宣告了预期违约规则的确立。
如果合同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以前以明示声明的方式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受害方有权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此后英美国家关于预期违约的判例都是由明示声明的方式构成,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合同一方的行为或履行能力上的明显瑕疵会产生与语言构成的毁约同样的后果。
对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批判性思考
( ) 期违 约的界 定不够严谨 和明确 一 预
1 . 默示预 期违 约 的适 用范 围太过狭 窄
我 国《 同法》 合 不仅规 定 了预 期违约制度 , 又同时规定 了不安
《 同法》 18条规定 的默示 预期违约 的范围仅 限于“ 自 合 第 0 以 抗 辩权制度 (合 同法》 6、 8条) 《 第 76 。而这两 个制度 在适用时往 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 合 同义务” 这一 种, 而英美法 所规定 的默示 往 会发生竞 合: 一方转移财 产、 拙逃 资金以逃避债 务, 属于不安抗
法关于预 期违约 制度 的规定 。 但是 由于 没计上不尽 合理 , 国的 请求 时应 同时提 出相应 证据 , 我 否则 自己要承担 相应 的违 约责任 。
预 期违约 制度存 在许 多缺陷 , 现试 分析如 下:
( ) 同法》 三 合 同时规定 了不安抗辩权 制度 , 造成预期违 约与
0 约 已不 是原来英美 法理论定义上 的默示预期违 约 , 际上 大大缩 适用 第 18条的预期违 约呢 ?这往往 惹人疑惑 。 实
小 了预 期违约 的适用 范围 。 2 . 明确 的判断标 准 , 实际操作 带来很 多不便 没有 给
《 同法》 18条 关于何 为“ 自己的行为表 明” 合 第 0 以 没有 具体
身存 在构成要件 、 济方式上 的缺陷 , 适用 上又会 与不安抗辩 权 与拒 绝履行发 生重合 , 救 在 导致许 多 问题 的产生 。 本文 通过对
于预期违 约制度 与大陆 法系相 关制度 的比较 分析得 出没有必要 在合 同法体 系中单独设 立预 期违约这 一制度 , 只要通 过完善
现有 的不安抗辩 权与拒 绝履行制度 的内涵便可很好 地体现 出预 期违约 制度 的价值 。 关 键词 合 同法 预期 违约 不安 抗辩权 拒绝履 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是对预期违约责任的规定。
预期违约责任,也叫期前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届满以后也不可能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
其特点是:
1. 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
2. 预期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是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3. 预期违约侵害的合同债权是期待的债权。
4. 预期违约不是仅有一种救济手段,也可以等待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者承担实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分为两种:
1. 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
2. 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违约行为。
与明示毁约相比,明示毁约是当事人公开表示毁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默示毁约系当事人没有明确的表示,只是在行为上表现出不再履行合同债务的意思。
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是,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待履行期届满之后再主张实际违约责任。
如需更多法律方面的解读,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查阅法律条文、案例等资料进行深入了解。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国判例法,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吸收并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成为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与进步。
但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与抽象,技术上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上的混乱与误区,本文在全面介绍预期违约制度基础上,评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而对其提出一些粗浅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完善建议一、预期违约的一般原理(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征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其基本特点有: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不包括实际履行。
(二)预期违约的形态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前这段时间,当事人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二者的区别有:1、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的违约表示是明示的,其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有根据的预见其违约。
2、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违约者客观不能履行与主观不愿履行两种情形,因此,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对违约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既可能是出于过失,也可能是出于故意。
3、补救措施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要么不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等对方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对方不实际履行时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要么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对《合同法》之预期违约规则的解读
对《合同法》之预期违约规则的解读作者:唐佩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我国民法上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一直存在争议。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合同法法条有预期违约的规定。
如何解读这些条文对实践的适用有很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预期违约的概念出发,分析我国合同法中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则,对如何适用这些条文给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法合同履行期限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31-02一、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所谓明示违约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违约指的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①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一般认为英国1853年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开了预期违约的先河。
在该案中,被告雇佣原告为送信人,雇佣期限3个月,起始期为1852年6月1日,但在同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明确表示将不履行该合同。
5月2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赔偿其损害。
5月22日至7月1日之间,原告找到了其他工作。
法院判处原告胜诉。
理由是:如果让原告等到实际违约发生后才提起诉讼,那么从被告作出不履行表示至起诉期间,原告将处于无人雇佣的状态,因此当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时候,对方可以立刻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并与其他人缔结合同是合理的。
②尽管当时该案的判决结果受到很多学者的批判,原因是要求债务人过早承担合同义务,加重了被告的义务。
但是此案的判决却得到肯定,因为它符合英美法系国家效率至上的价值追求,有利于把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现在,预期违约制度得到英美法系的普遍承认,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采纳了预期违约制度,把预期违约分成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并设计了与之配套的救济措施。
预期违约制度的研究
预期违约的理论和制度对当今世界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我国已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80年公约)及1999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新合同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吸纳了该理论。
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而预期违约则是一项典型英美法制度,要将其纳入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并使之发挥预期的作用,我们就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些问题:预期违约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它的制度架构及价值取向到底是什么?它能否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框架下找到合适的定位?如何合理的界定其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等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逻辑关系?现行立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如何在实践中加以贯彻?对于这些问题,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尤其是新合同法颁布以后,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人士均给与了极大的关注,相关的文章也有近百篇之多。
但是,就笔者阅读范围所及,全面系统论述预期违约制度并对该制度在中国的落实提出具体建议的文章似尚不多见。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一)预期违约的渊源及相关立法例预期违约最初起源于英国的合同判例。
其最早的案例是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
[1]在该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1852年4月签订了一个雇佣合同。
合同规定自6月1 日起原告为被告工作3个月。
但在6月1日前被告通知原告,不再履行雇佣合同。
5月22日,原告起诉立即请求被告赔偿,并在7月1日前找到了其他工作。
法院认为,被告写信通知原告,其将不履行合同,已构成先期违约。
原告的起诉并不过早,如果不允许他立即起诉主张救济,而让他坐等到实际违约的发生,那么他必将陷入无人雇佣的境地。
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允许另一方缔结其他合同关系是合理的。
接下来,在1855年的“爱沃里诉伯顿案”[2]中,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一方先期违约,而另一方拒绝此表示,则其必须承担因情事变更而丧失诉权的风险。
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即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违约金额或违约条款,以赔偿一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约束双方履行合同的义务,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预期违约制度的理念源自于经济学中的“契约经济学”理论,即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候会根据预期违约成本和预期契约成本来进行选择。
预期违约成本是指当一方违约时,对方为了维护合同权益而需要承担的经济成本。
而预期契约成本是指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承担的经济成本。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各方权衡利益时,会选择让对方承担较高的预期违约成本,进而激励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制度具有以下优点:首先,预期违约制度能够提高合同的有约束力。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对违约后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
如果对方对违约行为付出高昂代价,就会更加谨慎地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率。
也能有效地杜绝恶意违约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有助于减少交易摩擦。
由于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违约的风险和代价,因此在后续履行过程中,相互之间的纠纷和争议将会减少。
同时,各方对预期违约成本的清晰认识也能促进交易合作的顺利进行,降低双方的信任成本。
再次,预期违约制度有助于合同履行的监督。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一旦有一方发生违约,对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索赔。
这样一来,合同履行的监督就更加简单明确,对于合同的执行和解决纠纷有很大的帮助。
当然,预期违约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确定合理的违约金额和违约条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合同项目,对于违约的预期成本可能存在不同的评估标准。
在实践中,需要通过经验总结和司法实践逐渐形成统一的标准。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可能导致过度违约问题。
一方面,过于严苛的违约条款可能使得一方无法承受,从而导致恶意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
另一方面,过度严格的违约制度可能导致“默许违约”的情况出现,即双方都明白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但出于各种原因选择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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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国判例法,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吸收并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成为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与进步。
但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与抽象,技术上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上的混乱与误区,本文在全面介绍预期违约制度基础上,评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而对其提出一些粗浅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完善建议
一、预期违约的一般原理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征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其基本特点有: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不包括实际履行。
(二)预期违约的形态
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前这段时间,当事人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二者的区别有:
1、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的违约表示是明示的,其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有根据的预见其违约。
2、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违约者客观不能履行与主观不愿履行两种情形,因此,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对违约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既可能是出于过失,也可能是出于故意。
3、补救措施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要么不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等对方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对方不实际履行时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要么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而默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应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通知对方要求其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将来能够履行合同的担保,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
二、我国《合同法》确立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预期违约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108条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合同法》第94条第2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一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预期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时另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108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就确认了预期违约的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
(二) 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不足
我国《合同法》虽对预期违约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它和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不同,在立法上存在缺陷,详言之:
1、预期违约制度体系缺乏系统性,预期违约的的界定不够严谨和明确。
《合同法》第94条第2款、第108条对预期违约规则的规定,分散于第六章”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七章”违约责任”两个章节中,没有对预期违约规则进行统一系统的规定。
《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程度界定不清。
第108条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多大程度上不履行合同才构成预期违约,同时,其也未就第94条第2款中的”主要债务”及第 108条中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的具体含义作更详尽的规定。
另一方面,其对默示预期违约类型界定不全,只规定了”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这种情形,未包括英美法中所规定的当事人经济状况不佳的客观情况这一情形,缩小了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
2、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不完善。
《合同法》第108条中虽然指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并未明确说明承担责任的方式;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对方就可以直接采取解除合同的救济方法,这样做无疑是赋予守约方决定合同生死的权利,严重影响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衡;同时,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合同法》也没有参照《公约》规定债权人在行使解约权之前的通知义务,难免会造成该制度的滥用,且默示预期违约独有的救济方法即受害方的中止履行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权
没有明文规定。
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法律适用上相冲突。
我国《合同法》不仅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第67、 68条又规定了不安抗辩制度。
《合同法》第68条中的”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是否包括在”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范围内呢?如果不包括的话,显然不合理;如果包括的话,就出现了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4、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预期违约的撤回权。
在我国《合同法》中,对债务人在明示预期违约后对于预期违约的意思表示能否再撤回未做规定。
而这却是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我国《合同法》中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所以处理此类问题时,难免法律依据不足。
三、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思考
针对以上所提出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不足,现从
以下几方面对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进行思考:(一)规范相关法律术语,调整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体系。
在制度的设计上,建议对预期违约制度集中在一个章节中作出规定,同时,规范法律术语,明确界定有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比如,明确界定主要债务的标准尺度。
建议进一步细化预期违约的成立条件,在《合同法》中对其作出列举式的规定,同时,对默示预期违约的判断标准予以具体化。
(二)用司法文件明确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视违约程度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
对于一方明示预期违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无其他补救办法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行使损害求偿权;对一方默示预期违约的,考虑到守约方系根据对方的行为或客观情况推断出的,其中含有主观判断因素,故应谨慎采取救济措施。
当事人可先行中止履行合同,请求提供履约充分保证,在得不到充分担保的情况下,方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同时,考虑到债务人的利益,必须在法律中规定一定的催告期,由债务人在合理的催告期内作出反应,如债务人在催告期内未作出答复或所作出的答复不符合债权人要求的,债权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建议对于108条中规定的情形除债务人书面或口头表示预期不履行外,其他情形债权人必须在解除合同或提出违约责任前向债务人作出催告履行的通知。
(三)协调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关系,以期使其相得益彰,相互辅助。
我国《合同法》同时吸收了大陆法系中的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要协调两大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适用的矛盾,本文认为,可以从通过司法解释对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作更为详细完善的规定入手,不仅使其能与明示预期违约区别开来,也要使其与我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相融合。
(四)我国《合同法》应增加规定预期违约的撤回权。
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撤回未做出明确规定,而英美法都规定了预期违约的撤回,即债务人的撤回权。
基于平等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对合同履行享有期待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应该以立法的形式保护债务人的期待权,而债务人的撤回权就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同期待权而设置的。
因此,应尽快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增加毁约方的撤回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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