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VIP专享】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务处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务处篇一:【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排名】广州大学松田学院特色专业-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录取分数线学院录取分数线广州大学是广州市直属、省市共建的综合性大学,学科门类齐全,师资力量雄厚。
学校现有22个学院,62个本科专业,42个硕士点,2个博士点,拥有两院院士2名及一大批知识渊博、治学严谨的专家、学者。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始建于20xx9月,属广州大学的二级学院。
20xx年4月,由广州大学申请,经教育部批准为独立学院。
20xx年1月,学院顺利通过了教育部专项检查,并获得好评。
学院系面向全国统一招生的普通本科院校,招生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四年。
学生完成学业后,由学院颁发“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具印的、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广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学院座落在美丽富饶的荔枝之乡——广州市增城,学院毗邻324国道(广汕公路),距广州市中心50公里。
学院校园占地面积1018亩,建筑面积20多万平方米;目前设有7系1部,即计算机科学系、管理学系、经济学系、法学系、电子信息工程系、外语系、艺术系、基础课部;学院现有专任教师365人(其中,正、副教授173人,研究生以上学历层次的教师157人),在校学生近7000名。
学院遵循“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性、复合型的人才为目标,按“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强能力”培养要求,强调适应市场需要,制定并实施了“平台+模块”的人才培养方案,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强化计算机和外语应用能力训练。
学院注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完善学生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营造全方位的“教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学生成长氛围。
学院根据生源的基础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将学生的素质教育放在首要位置。
20xx、20xx年,学院先后成功地举办了艺术系师生书画作品远赴新加坡和法国巴黎的展出。
近年来,学院先后有8人获得国家级奖学金;80余人先后在国家级、省级竞赛中获奖;60余人获得广州市优秀学生称号;1000余人获得广州大学优秀学生称号;有28名学生应征入伍,多人次获得嘉奖并立功。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
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精品】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精品】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1.学士学位是广州大学在本科阶段的最高学位,授予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1)已经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相应的考试;(2)已经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3)已经完成并通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4)已经完成实习或实践环节,并通过指导教师和单位的评价。
2.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否则无法获得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的申请流程1.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须经所在学院和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进一步办理学位授予手续。
三、学士学位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要求1.学生须按照学院的时间安排和要求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选题、撰写和答辩。
2.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由学生独立完成,但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学院。
3.学院将组织专家对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通过。
四、学士学位的实习或实践环节1.学生须参加学校或学院规定的实习或实践环节,并提交相关实习报告或实践报告。
2.实习或实践环节的分数将由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评价决定。
五、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1.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2.学生必须通过所学课程的考试,获得相应的学分。
3.学生的学分累计情况将记录在学籍档案中,作为学生是否具备获得学士学位的依据。
六、学士学位的授予及获得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的授予将由学校根据教育部和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2.学士学位授予后,学校将颁发学位证书予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
七、其他规定1.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具体流程,由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2.学校有权对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要求进行修改,学生须按照新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以上为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学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完成毕业论文、实习环节和学分要求。
广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广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0年9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第三条本细则也适用于各类专业学位。
各类专业学位亦可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重复申请学位。
研究生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而受到处分的不得授予学位。
本科毕业生参照《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广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和《广州大学独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稿)》执行。
第二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四)达到《广州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五)达到《广州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广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广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0年9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第三条本细则也适用于各类专业学位。
各类专业学位亦可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重复申请学位。
研究生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而受到处分的不得授予学位。
本科毕业生参照《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广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和《广州大学独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稿)》执行。
第二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四)达到《广州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五)达到《广州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为做好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下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在院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或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毕业考试(理论与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四)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在院学习期间,所学专业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8者。
(六)在院期间第二次留级者。
(七)结业学生。
第三条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符合《**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有关解除处分规定而解除处分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手续(一)由各系部逐个审查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各项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评通过后,列入拟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就毕业生资格、成绩情况、有无处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复查情况反馈各系部,同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持学位评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方可开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后,将评定决议以正式文件通知教务处,由教务处办理填发学士学位证书事宜。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广松〔2012〕21号签发人:余国扬关于印发《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学院各部门:现将《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本细则自2012年5月16日起施行。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主题词:学位细则通知抄送:广州大学松田学院董事会。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办公室2012年5月16日印发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士学位按照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目前能授予的学科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工学及管理学六个学科门类。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在校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参加并通过由学院规定的两门学位课程考试,单科及格、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的合格标准。
(四)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含2.0)。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格以上。
(六)全国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
(七)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二)普通类专业(含非英语类外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三)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四)英语类专业学生的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五)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学位的审核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审核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所在院系,应成立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的初审等工作。
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以五到七人为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对各院系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二)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处理。
第四条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位毕业生进行逐一审核,拟定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三)对符合特殊情况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五条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 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教学环节规定的各项任务,取得相应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达到毕业资格;(三) 培养方案中未规定具体学位课程的不作下列要求,规定有具体学位课程的需满足下列要求:(1)学位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均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2)医学类专业毕业综合考核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学位授予的目的和意义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在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和能力的认可和肯定,也是对学生进一步发展和就业的重要保障。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 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并达到规定的考试成绩要求。
(3)学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
(4)学生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没有违反学校规定的纪律行为。
2. 学位授予的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学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2)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硕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硕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3)博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博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博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需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学位论文(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答辩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学位评议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生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议。
评议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研究成果等方面。
评议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依据。
3. 学位答辩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生需要进行学位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包括学校内外专家。
学生需要在答辩中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的问题。
答辩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重要参考。
4. 学位授予学校根据学位评议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的形式可以是学位证书、学位颁发仪式等。
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学位授予的标准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位层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优质】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推荐word版 (3页)
【优质】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推荐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01X-03-23 09:46 审核人: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八个学科授予。
第三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含2.0);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松〔2012〕21号签发人:余国扬
关于印发《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
知
学院各部门:
现将《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本细则自2012年5月16日起施行。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学位细则通知
抄送:广州大学松田学院董事会。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办公室2012年5月16日印- 2 -
发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普通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士学位按照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目前能授予的学科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工学及管理学六个学科门类。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在校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
- 3 -
步能力。
(三)参加并通过由学院规定的两门学位课程考试,单
科及格、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的合格标准。
(四)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含2.0)。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格以上。
(六)全国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
(七)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二)普通类专业(含非英语类外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三)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四)英语类专业学生的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五)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 4 -
其中,属于以上(二)、(三)、(四)、(五)四种情形之一者,若某个方面特别优秀(指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党团组织的表彰、奖励),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违反第三条(一)条例者。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三)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思想品德鉴定不及格者。
第六条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含记过)或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且在本专业同年级学生中综合排名前50%或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个项目中获得过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奖励者,系(部)可以根据学生本人的申请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七条在临毕业前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或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参加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考试)的毕业生若成绩能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可在下一学年度授予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除上述情况外,毕业当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补授。
- 5 -
第八条已办理延长学制的学生,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上述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的时间,按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
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主要职责
第九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或科研人员担任,主要包括主管教学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15名委员组成,主席一般由院长担任。
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撤消关于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学院拟规划建设以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的学科、专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四章学位审核和评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学位审核和评定的工作程序
(一)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6月举行。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系(部)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和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6 -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五章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十二条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第(四)项规定,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公示评审结果期间(5个工作日),可接受学生的申诉。
第十三条对未获得推荐授予学士学位并提出申诉的学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进行审核,确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
如果反映情况属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给予纠正,并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评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之前,及时更改相关推荐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五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2年5月16日起施行。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