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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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在公元242年罗马设立外事裁判官专职处理上述纠纷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其主要来源是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以及地中海商人的习惯等,内容主要涉及财产领域。

9.国法大全

国法大全是对罗马法四部经典的总称,具体包括:《优士丁尼法典》,收录了至公元523年为止尚生效的历代皇帝敕令和元老院决议,按照教会法、私法、行政法等内容编排,共12卷,于公元529年颁布;《法学阶梯》,以法学家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著作改编而成,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编,共4卷,于公元533年颁布;《学说汇纂》,收集了罗马历代著名法学家的著述,分50卷,于533年底颁布;《优士丁尼新律》,收集了公元534年-公元555年优士丁尼颁布的168条敕令,于他死后由法学家汇编整理于公元565年颁布。10.日尔曼法

日尔曼法是公元5世纪-公元9世纪在欧洲各日尔曼国家中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它直接从日尔曼人原氏族习惯发展而成,是一种早期封建法。其风格和理念与罗马法截然不同,是中世纪欧洲法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近代法的主要历史渊源之一。

11.蛮族法典

公元5世纪后期起,欧洲各日尔曼国家在日尔曼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成文法典。因罗马人称日尔曼人为“蛮族”而得名。内容均诸法合体,具体而缺乏抽象性,类似判例汇编,也不涉及全部法律领域。其中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克利法典》最为典型。

12.教会法

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教会法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和新教等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教会法特指罗马天主教的法规,一般教科书多采此义。

13.摩西五经

中世纪西欧教会法的主要渊源《圣经》由《旧约》和《新约》两部分组成,合称为《新旧约全书》。旧约圣经由律法书、先知书和圣录三部分组成,其中律法书部分是《旧约》的精髓,共有5卷,相传由摩西所作,故称“摩西五经”,是集中记述法律规则的部分。

14.自由大宪章

1215年诸侯同国王的斗争中国王被迫签订的法律文件。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权,确立了封建贵族和僧侣的特权,并保障了臣民的若干基本权利,规定任何自由臣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没收财产。它是英国中世纪重要的制定法,同时由于它体现了限制王权的原则,后来被英国资产阶级用来作为反封建的武器,是英国重要的宪法渊源之一。

15.议会主权原则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无需任何人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令无效,也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法律。从19世纪末以后,随着行政权的增强,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其原来的意义。

16.责任内阁制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具体说,内阁必须由下议院占多数的政党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必须都是下议院议员;首相通常是下议院占多数的政党的首脑;内阁成员彼此负责,并就其副署的行政行为向英王负责;内阁向国会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通过英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议院仍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辞职。这一原则是通过一系列惯例形成的。17.信托制

信托制是指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项制度,来源于受益制。它首先形成于英国,并作为英国财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世界各国有很大的影响。

18.权利法案

即美国宪法的第1条至第10条修正案。1787年宪法因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而引起了人民强烈不满,于是1787年美国第一届国会提出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于1791年经批准生效。其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请愿的权利的法案;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无论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19.违宪审查制

又称司法审查制,由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所确立。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联邦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如发现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某项法律一经宣布违宪,法院便不能再援用。

20.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是北美大陆会议于1776年7月4日发表的政治宣言,宣告北美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成立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宣言》是由美国资产阶级民主派托马斯•杰弗逊等人起草的,它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表达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思想和政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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