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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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 部分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 部分名词解释

中国法治史1.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2.盗徙封罪: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3.左道罪: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

4.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作《新律》18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5.圣库制度:《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保暖"的原则,规定了国库制度(又称为圣库制度)。

凡参加起义的人必须把个人的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归公。

每个人的社会资料则由圣库供给。

从天王到士兵都不领俸银。

米、盐、油、衣等均有定量。

6.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并非商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其内容已不可考。

7.著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

8.具五刑: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9.辟举: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

10.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11.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

1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宗法制--就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就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就是指王位与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就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与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就是根本,又就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与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就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就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就是秦法律形式之一,就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与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与文书程式。

8、廷行事--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就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就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1.商鞅变法:商鞅于前361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对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大诰:朱元璋亲自编撰的,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3.立法院(南京国民政府):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议,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的专门立法机构。

4.五听:西周时期法官审理案件所用的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大明令:明朝洪武元年颁行的令。

内容是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其按朝廷六部分篇,一直沿用到明亡,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6.录囚:中国封建时代一种由君主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者督办久系未决案的制度。

7.《元典章》: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

8.平政院:北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

9.秋冬行刑:中国古代社会的行刑制度,死刑的执行于秋冬两季进行,以应秋冬万物萧杀之气。

10.《永徽律疏》:唐高宗时期官方统一对律文进行注释,制成《永徽律疏》。

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是解释和补充律条。

11.管制:根据地时期的刑罚之一,即对罪恶不太严重的反动党团各级负责人实行管制,限制自由。

12.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要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

13.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

散敕不具有普遍性,需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要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14.三三制: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实行三三制,代表物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中农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15.重罪十条:《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罪。

16.《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的,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章,合称九章。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最新电大【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最新电大【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三一文库()*电大考试*【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禹刑:以禹命名的夏奴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

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2、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九刑:有两解释:一是指西周的九篇刑书;二是指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非、宫、大辟、流、赎、鞭、扑。

《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4、奴隶社会的五刑:即黥(墨)、劓、刖(146)、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刺后涂以墨;劓刑是割劓;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5、《吕刑》: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6、竹刑: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

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被郑国采用,才产生了法律效力。

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新兴地主阶级对法律制度改革的又一成果。

7、杀越人于货: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3抢劫杀人罪。

8、寇壤奸宄:劫夺为寇,窃取为壤,内乱为奸,外乱为宄。

这是西周的罪名,相当于后来的强盗、窃盗、内乱、谋反等罪。

9、孥戮:夏朝的族刑。

《尚书·甘誓》:“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孥,子也;戮,杀死。

意思是父亲犯罪连及儿子也一起处死。

10、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

劓,割也断也;殄,绝也。

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11、炮烙:商朝的酷刑。

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入木炭中烧死。

12、醢:商朝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13、脯:商朝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14、剖心: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的心脏挖出。

15、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世间,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0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

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4、《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6、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7、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

中国法制史 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奴隶制五刑:夏朝的刑罚根据由轻至重依次为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

这五种刑罚通常也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刑起于兵:中国古代“刑”的含义往往指刑罚,是为了保证礼和其他规范实施的重要手段。

因此作为法律另一组成部分的刑罚措施来源于战争,即刑起于兵。

《汤刑》:《左传·昭公六年》中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商朝的后继者为了纪念汤,而以汤来命名他们的法典,同时用以表明法律之间的承袭关系。

《汤刑》在当时是处于秘密法状态的,不对老百姓公开颁布。

《禹刑》:《左传·昭公六年》中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继者为了纪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该法是继续大禹时期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周礼:“周公制礼”,(为真正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周公亲自主持立法活动,制定一整套典章礼仪与宗法等级秩序)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五听:西周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运用“五听”的方法进行审讯,听取双方供词,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吕刑》:西周中叶,穆王命令司寇吕侯(亦称“甫侯”)立法,所制定出来的法律被称为《吕刑》或《甫刑》。

七出:西周时期,婚姻的解除以男方家庭的单意离婚为主,称为七出。

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妒忌、盗窃、恶疾。

六礼:西周时,婚姻的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五礼:周礼最主要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①吉礼:祭祀之礼;②凶礼:丧葬之礼;③宾礼:宾客之礼;④军礼:军队之礼;⑤嘉礼:冠婚之礼。

竹刑:竹刑: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他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法律,写在竹简上,历史称“竹刑”,由此开创了私家法学著述的先例。

《法经》:战国时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编撰《法经》,推行法治。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过程。

以下是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1. 法律法律是国家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而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至关重要,它规定了权力的来源、行使和限制,保障了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2. 律令制律令制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始于汉代,盛行于隋唐时期。

它通过制定法律条文,以律令的形式强制推行,规范了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起到了统治者维护政权稳定的作用。

3. 六法六法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盛行于明清时期。

六法分别是刑律、律令、御制、案牍、格致和格物。

这些法典体系以刑法为核心,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法规和法律手段。

4. 私法私法是指以保护个人和私人财产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私法最早可以追溯到秦代的《律历》和汉代的《鞠诸法式》。

私法的核心是保护个人权益,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5. 公法公法是指以调整国家和个人、国家和国家之间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公法主要由刑法、宪法、行政法等组成。

公法的核心是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社会秩序。

6. 法官法官是司法机关中负责审理案件、解释法律、作出裁决的职业人员。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法官的地位和权力逐渐得到提升和确立,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角色。

7. 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对于各种案件进行审理、裁决和执行的过程。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司法制度经历了从吏治时期到律令时期、法官时期的演变,逐步走向独立公正、专业化和现代化。

8.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范行事、依法办事的原则。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权力合法、公正和公平。

9.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司法独立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要素。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定、实施及其演变历史的学科。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夏、商、周、秦、汉、唐、宋、元、明、清等朝代的法律。

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重点名词解释如下:1. 夏朝法制: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制是建立在奴隶社会基础上的。

夏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较为简单,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特点。

2. 商朝法制: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封建王朝,其法制是建立在奴隶社会基础上的。

商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比夏朝更加完备,已经发展出了一套成熟的刑法体系。

3. 周朝法制:周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三个封建王朝,其法制是建立在奴隶社会基础上的。

周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最为完备,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刑法体系,并且建立了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4. 秦朝法制: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其法制是建立在封建制基础上的。

秦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最为严格,实行了极其严厉的刑法制度。

5. 汉朝法制:汉朝是中国历史上最长的朝代,其法制是建立在封建制基础上的。

汉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比秦朝更加完备,发展出了一套成熟的司法制度。

6. 唐朝法制: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繁荣的朝代之一,其法制是建立在封建制基础上的。

唐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最为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并且在法律上注重保护民众的权益。

7. 宋朝法制: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经济、文化高度繁荣的朝代之一,其法制是建立在封建制基础上的。

宋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比唐朝更加严格,发展出了一套成熟的刑法体系。

8. 元朝法制: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朝代,其法制是建立在封建制基础上的。

元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最为完备,发展出了一套成熟的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重要的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要的名词解释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经验总结。

(1分)“五听”的内容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即通过注意当事人的各方面表情而分析、认定其口供真实与否。

(3分)“五听”既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又有其缺陷,容易主观擅断而错判。

(1分)2、鬼薪、白粲秦国的一种徒刑。

(1分),鬼薪,即男犯主要是为宗庙采薪,白粲,即女犯主要为宗庙择米。

刑期一般一至三年。

(4分)3、“折杖法”“折杖法”是宋朝首创的一个刑罚制度。

(1分)所谓“折杖法”是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罚方法。

“折杖法”使得“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体现了宽减刑罚的精神。

(3分)“折杖法”虽然在一定意义上有宽减刑罚的积极意义,但是违反了“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的客观刑罚原则。

(1分)4、廷杖廷杖最早源于隋文帝,明朝朱元璋时成为制度。

(1分)廷杖就是由皇帝下达命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3分)廷杖制度是皇权极端膨胀的表现。

(1分)1、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条件,需要经过的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体现包办婚姻买卖婚姻2、审刑院:又称“宫中审刑院”是宋初的审判复核机关,也有部分审判权.凡须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经大理寺断谳后,报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详议官拟出定案文稿,经中书奏报皇帝论决,审刑院权势显赫过于大理寺和刑部,其职掌原均属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5)分1、简述“秋冬行刑”“秋冬行刑”起源于西周,至汉朝正式成为司法行刑制度。

(1分)“秋冬行刑”是指刑罚的执行,尤其是死刑的执行,除了特殊情况外,应当在秋冬执行。

(5分)“秋冬行刑”的理由一方面是“天人感应”的理论,另一方面是为了不误农时。

(2分)2、简述“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起源于西周,至唐朝正式成为婚姻法律制度。

(1分)“七出”是指妻子有下列情况之一: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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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8.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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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 夏商周时期:指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夏、商、周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时期。

2. 周宪:周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最早法典。

3. 大秦法: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统一。

4. 法家: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派,提出法治的观念,主张以法律来治理国家。

5. 司法: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制裁的行为。

6. 罪状:犯罪行为的具体描述,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内容之一。

7. 刑罚: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手段或方式,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等。

8. 阵法:民国时期的一部法典,是中国最早的现代法典。

9. 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刑事追究的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内容。

10. 治安法:规定了国家对治安问题进行维护和维稳的法律制度。

11.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职权等的最高法律法规。

12. 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3. 人权: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言论自由等。

14. 国家救济机构:为了保障公民权益而设立的机构,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服务。

15. 二审: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6. 三审: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三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7. 财产权:指个人或组织依法享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

18. 行政许可:国家行政机关对具有特定事项的法律手续进行审批和许可的行为。

19. 合同法:调解和保障市场经济中各方利益的法律。

20. 特赦:国家根据特定情况对知法犯法的罪犯实施宽恕,免除刑罚的行为。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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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8.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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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

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

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

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2.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

“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3. 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出: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一,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但容易主观唯心武断。

5.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

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6.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

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7. 汉代刑制改革: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8.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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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竹刑: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后被国家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

因把法制条文写在竹简上,廷尉:中国封建社会最高司法机关和长官,从战国出现到北齐始由大理寺取代天坛宪草:北洋政府时期1913年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因该草案是在天坛祈年殿起草御史台: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监察机关。

御史大夫为长官。

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九刑:西周时期刑书名。

指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鞭、扑、流、赎四刑。

乞鞫:秦汉时期当事人对原判决不服,请求复审。

当事人或第三人均可提出复审。

汉代规定乞鞠期限在三个月内。

刺配:对罪犯先刺面、决杖,然后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宋初是对死刑犯赦免死罪的宽有措施。

修订法律馆:清末设立的修订法律的机构,沈家本、舞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

翻译外国法典,起草新法典。

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命名。

共三千条,规定了奴隶制五刑《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惺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共六篇。

对当时各国和以后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读鞫:是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盗徙封罪:是秦朝的罪名,指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侵犯土地所有权,处以赎耐。

“重法地”法:是宋朝制定的法律制度。

规定京城附近为“重法地”,在重法地内犯罪,加重处罚。

本人处死,没其家产,妻子编制千里之外。

质刑:是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买卖奴隶或牛马用长券,即用质;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官当:是指中国封建社会以官品和爵位抵罪的制度。

又叫“以官当徒”。

最早规定在北魏律与南朝陈律里《唐律疏议》: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篇篡。

律是法律条文,疏是解释律文的。

共十二篇。

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九卿会审:是明清时期司法审判制度。

即对于特别重大的监候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后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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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1.封建五刑:夏商时期的刑事法律规范之一,是禹刑和汤刑的主要内容,分为大辟,宫刑,髌刑,劓刑,墨刑。

2.神判,天罚: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天罚”即奉天罚罪,“神判”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3.明德慎罚: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4.五礼:周礼的名目。

分为吉利,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5.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分为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6.吕刑:西周后期的一部重要刑书。

《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核心内容是赎刑《吕刑》规定的是和刑法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

7.质剂:西周买卖契约制度。

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为“剂”。

8.六礼:西周的婚姻仪式,分为采纳,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9.七出:西周时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借口,分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嫉妒,恶疾。

10.钧金,束矢:西周诉讼费的名称。

递了诉状后,诉讼双方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量诉讼费,刑事诉讼中称“入钧金”,即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即诉讼中称“束矢”,即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

11.五听:西周的审问方式,分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2.《封诊式》:秦朝的一部法律文件,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序,它由国家颁布,它由国家颁布,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是遵照执行。

13.法律答问(法律解释):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做出的权威性解释,他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14.廷行事(判例):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

“决事比”15.犯令,废令:秦朝官吏的玩忽职守罪之一。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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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

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

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

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

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

7.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

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

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

8.万民法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在公元242年罗马设立外事裁判官专职处理上述纠纷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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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夏商✓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商立法活动)✓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过往防止权利受到挑战,借对上地和祖先神的憧憬,假借托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

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

✓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起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

西周✓明德慎罚——明德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

✓五礼——吉礼(祭祀)、凶礼(悼念、慰问)、宾礼(朝聘会同)、军礼(征伐)、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总原则为明德慎罚。

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赎刑——赎刑是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把契约写在竹木做成的简上,把七月分成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该类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重要。

✓六礼——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姑舅、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狱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司寇——即使中央司法机关,又指中央司法长官。

✓路鼓——申诉者击打官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直诉,再告知于周王,露骨制度到封建时代发展为等稳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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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

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

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

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

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

7.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

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

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

8.万民法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在公元242年罗马设立外事裁判官专职处理上述纠纷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其主要来源是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以及地中海商人的习惯等,内容主要涉及财产领域。

9.国法大全国法大全是对罗马法四部经典的总称,具体包括:《优士丁尼法典》,收录了至公元523年为止尚生效的历代皇帝敕令和元老院决议,按照教会法、私法、行政法等内容编排,共12卷,于公元529年颁布;《法学阶梯》,以法学家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著作改编而成,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编,共4卷,于公元533年颁布;《学说汇纂》,收集了罗马历代著名法学家的著述,分50卷,于533年底颁布;《优士丁尼新律》,收集了公元534年-公元555年优士丁尼颁布的168条敕令,于他死后由法学家汇编整理于公元565年颁布。

10.日尔曼法日尔曼法是公元5世纪-公元9世纪在欧洲各日尔曼国家中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它直接从日尔曼人原氏族习惯发展而成,是一种早期封建法。

其风格和理念与罗马法截然不同,是中世纪欧洲法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近代法的主要历史渊源之一。

11.蛮族法典公元5世纪后期起,欧洲各日尔曼国家在日尔曼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成文法典。

因罗马人称日尔曼人为“蛮族”而得名。

内容均诸法合体,具体而缺乏抽象性,类似判例汇编,也不涉及全部法律领域。

其中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克利法典》最为典型。

12.教会法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教会法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和新教等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教会法特指罗马天主教的法规,一般教科书多采此义。

13.摩西五经中世纪西欧教会法的主要渊源《圣经》由《旧约》和《新约》两部分组成,合称为《新旧约全书》。

旧约圣经由律法书、先知书和圣录三部分组成,其中律法书部分是《旧约》的精髓,共有5卷,相传由摩西所作,故称“摩西五经”,是集中记述法律规则的部分。

14.自由大宪章1215年诸侯同国王的斗争中国王被迫签订的法律文件。

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权,确立了封建贵族和僧侣的特权,并保障了臣民的若干基本权利,规定任何自由臣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没收财产。

它是英国中世纪重要的制定法,同时由于它体现了限制王权的原则,后来被英国资产阶级用来作为反封建的武器,是英国重要的宪法渊源之一。

15.议会主权原则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无需任何人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令无效,也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法律。

从19世纪末以后,随着行政权的增强,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其原来的意义。

16.责任内阁制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

具体说,内阁必须由下议院占多数的政党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必须都是下议院议员;首相通常是下议院占多数的政党的首脑;内阁成员彼此负责,并就其副署的行政行为向英王负责;内阁向国会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通过英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议院仍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辞职。

这一原则是通过一系列惯例形成的。

17.信托制信托制是指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项制度,来源于受益制。

它首先形成于英国,并作为英国财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世界各国有很大的影响。

18.权利法案即美国宪法的第1条至第10条修正案。

1787年宪法因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而引起了人民强烈不满,于是1787年美国第一届国会提出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于1791年经批准生效。

其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请愿的权利的法案;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无论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19.违宪审查制又称司法审查制,由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所确立。

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

联邦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如发现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

某项法律一经宣布违宪,法院便不能再援用。

20.独立宣言《独立宣言》是北美大陆会议于1776年7月4日发表的政治宣言,宣告北美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成立美利坚合众国。

《独立宣言》是由美国资产阶级民主派托马斯•杰弗逊等人起草的,它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表达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思想和政治主张。

21.法国宪法委员会法国1958年宪法的规定下产生的一个具有多种职能的政治性组织,由9名经任命方式产生的有任期限制的委员和若干名无须任命的当然的终身委员组成。

9名委员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其中3人由总统任命,3人由国民议会的议长任命,另3人由参议院的议长任命;历届前总统是其当然的终身成员;宪法委员会的职责主要事审查法律草案是否符合宪法,监督总统和议员的选举。

22.大宝律令日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于公元701年(大宝元年)制定,内容体系包括户田篇、继承篇、杂篇、官职篇、行政篇、军事防务篇、刑法和刑罚篇等。

它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本,是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其条文完备,结构严谨,法理清晰,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央集权制度。

23.1969年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将婚姻家庭法从民法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苏俄时代的创举。

1969年,苏俄制定了《婚姻家庭法》,其主要内容: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24.《古兰经》《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由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真主“启示”的名义陆续发布的话语汇编,共30卷,114章,6200余节。

内容包括教义、教徒基本义务、伦理规范、习惯、传说和谚语等,分“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两大部分,纯属法律规范的并不多,其他伊斯兰法律规则均不得与其内容相抵触。

25.五功伊斯兰法的基础,其原意是基础、柱石,属于传统伊斯兰法学理论所指的穆斯林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不履行者即要受到惩罚。

目的是为了从内心和行动上证明信仰的真诚,具体包括念功、拜功、斋功、朝功和课功。

26.伊斯兰法系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或借助宗教的传播,或借助武力征服,在原阿拉伯帝国势力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以《古兰经》和圣训作为法律的基础,有着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这些法律制度一起被称为伊斯兰法系或阿拉伯法系。

27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

28《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公元533年底完成。

它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29《乌尔纳姆法典》:是指创制于距今4000年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国王乌尔纳姆时期的法典,它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30贝壳放逐法:在克里斯提尼改革中规定的一项措施,即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书写人名进行表决,以确定其是否被放逐。

它是公民直接维护民主制度的一种举措。

32《圣经》是基督教各派信仰的基础,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不仅是教皇立法的主要依据,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会法庭活动的主要准则,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圣经》包括《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两部分。

33《权利请愿书》是1628年国会针对国王查理一世滥用职权而制定的法律。

它宣布非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迫征收任何的赋税;非经合法判决,不得逮捕、拘禁、驱逐任何自由民或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权利请愿书》是英国的宪法性法律。

34、衡平法衡平法是英国法的又一重要渊源,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名。

它是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

它的程序简便、灵活,不受普通法诉讼形式的限制,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

35、遵循先例原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即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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