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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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负责制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遵循便民原则,根据市政府《新乡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来访人员到我局及财税所办事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询问事由,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来访人,耐心听取办事人员的陈述,了解来访人员所办事项,并及时对来访人员提出的办理事项及其它有关内容进行登记。

三、凡属本部门应接待、处理的事务,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应热情周到,规范地答复来访人的询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向办事人员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四、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科处室,由局领导指定牵头科处室协调办理。牵头科处室要指定主办人负责跟踪,并在承诺的时间内答复办理结果。

五、首问责任人确因当时公务繁忙,无法及时办理应办事项时,要主动说明原因,与来人约定时间并负责落实处理,也

可负责转交其他经办人办理,若遇有紧急事项,应按政策规定时限或领导要求及时给予办理。

六、若来访事由不属于本人负责的业务范围,被询问工作人员不得拒之不理,要明确告知其承办部门、科处室和承办人,经办科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处室的联系电话;若不明确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主动与办公室综合处联系,或请示部门领导,积极帮助落实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并应及时引导或介绍来访者前往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处接待办理(或负责告知对方承办科处室和承办人及其确切的办公地点、电话)。

七、对老、幼、病、残、孕来访人员,应尽量给予特殊的照顾和帮助,尽可能为其解决问题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

八、首问负责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来访事务推诱扯皮、办事拖拉不履行职责,未及时将来访人员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冷漠对待来访人员,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有关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给来访人员答复,又不说明原因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以致受到工作对象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按《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给予行政处分。

九、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首问负责制的落实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各科处室或所属单位、财税所的首问负责制执行情况,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优化新区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遵循便民原则,根据新乡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要求,结合财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单位或个人到财政局机关或二级机构、乡镇财政所办理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审批审核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经办人员对单位或个人需要办理审批审核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无法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相应的办理程序;对暂不予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经办人员在向当事人一次告知时,要说明已具备内容(或款项)和需要补办的内容〈或款项)。经办人需请示后才能告知补办内容(或款项)的,要说明缘由和何时、以何种方式告知。

四、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补齐上报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受理。

五、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多次上门咨询或往返的,对经办人员要视情节轻重按《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限时办结责任制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财政部门的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程序规范、高效运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市政府《新乡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是指各类须经本单位审批、审核事项,在手续完备、文件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承办科处室要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办结。

二、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保证事项如期或提前办结。

三、凡已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时限的,必须认真履行办结时限承诺。

四、对上级无时限规定的,要根据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时限,并严格执行。

五、对办事人提出的属于本科处(室)、本财政所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办理的事项要当场办完,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需要会同其他部门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或及时提交会议研究办理。

六、常规事项办结时限

1、涉及单个科处室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办结。

2、涉及两个以上科处室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办结。

3、

七、建立限时办结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综合处及乡财政所要对所受理的事项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科处室或主办人。主办科处室或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根据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并统一由办公室局综合办、财政所给予答复;凡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及时向对方告知原因,解释清楚。

八、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因不负责、效率低下等原因致使政策不能得到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九、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导致办理审批事项超过服务承诺期限,要按照《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并责令限期办理,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出现第一次的予以诫勉谈话,第二次予以行政告诫。经告诫仍不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对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由局办公室综合处进行监督。限时办结制履行情况与干部年度考核、晋级、提拔等挂钩。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管理,明确责任,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害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的行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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