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分级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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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分级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危险源(点)分级控制管理,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和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强化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危险源(点)分级控制管理制度是针对生产过程中每个危险源(点)的设备、环境、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诸因素,以控制危险因素为中心,确实保障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和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安全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而制定。

第二章危险源(点)确定和划分

第三条危险是指存在于系统、设备、操作中的一种潜在条件或状态,当受到激发时,可能发生或酿成人员或系统的损害。

第四条危险因素是指生产过程中潜在危险和触发条件和组合,是事故致因的集合。这些组合或集合,本办法主要分为不安全行为(人的因素)、不安全状态(物的因素)和管理缺陷因素等三大类。

第五条不安全行为(人的因素)主要构成:

(1)违反职工安全通则;

(2)使用工、器具防护品欠妥;

(3)违章作业;

(4)在不安全地点作业,无防护措施;

(5)协同作业指挥联系失误;

(6)其他不安全行为。

第六条不安全状态(物的因素)主要构成:

(1)设备存在缺陷或失修;

(2)安全通道不畅通;

(3)定置管理差;

(4)防护用品不合格;

(5)作业场地危险因素未消除;

(6)工器具有缺陷;

(7)安全防护装置欠缺或失修;

(8)其他不安全状态。

第七条不良环境,如作业环境照明不良等;

第八条管理缺陷主要构成:

(1)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懂作业程序、方法;(2)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

(3)身体患有职业不适应症、禁忌症上岗;(4)班前会未按程序召开,不讲作业安全事项;

(5)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安全;

(6)大、中、临时抢修无安全措施;

(7)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第九条危险是一种潜在的条件或状态,触发条件千差万别。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分析方法,能准确辨识,但危险源(点)的危险因素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宏观"表征形态-危险形态。

本办法将下列"宏观"形态列为危险形态:

(1)本单位已发生过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含急性中毒、窒息、火灾、爆炸、设备事故);

(2)设备陈旧失修、安全度低;

(3)作业密集度高;

(4)存在严重隐患;

(5)按国内外事故案例比照,容易发生各类事故;

(6)作业和环境条件不良;

(7)按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经验,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

第十条危险源(点)泛指生产过程中,有潜在危险因素能导致意外事故的部位、机台、岗位。本办法中专指:具有危险形态的地点(机台、岗位或局部作业场所)。

第十一条危险控制点。按"危险形态"划定的危险源(点),只是初步的划点,只有经辨识或认定,并纳入控制管理系统后,才能称为危险控制点。

第十二条危险源(点)的确定程序:确认危险形态逐点分析 -划点-填写划点汇总表-审定-定点。

第十三条危险形态初步分析由班组按作业的区域、工序、岗位、设备、工具等进行逐点分析、讨论确定危险源(点)。

1、根据公司同行业内、外部同类作业是否发生过事故确定。

2、用系统危险分析方法确定;

3、按工程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操作人员分析确定。

第十四条危险源(点)经分析、划点后,由班组填写划点汇总表,并讨论控制措施,上报项目部。

第十五条项目部将所属班组上报的危险源(点)汇总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项目部领导、安全员、技术人员、班组长、老工人等共同讨论、研究危险源(点)确定及其控制措施,考核办法,责任人划分等,并加以完善后报公司生产安全部。

第十六条生产副总经理在十个工作日内要主持、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对危险源(点)进行论证确认和建档、控制、责任划分等工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危险源(点)根据其可能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人员伤害及生产设施破坏程度)或事故频率进行分级。

第十八条根据危害的严重性程度或事故频率,危险源(点)分为四级。

A级: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或引起火灾、爆炸、造成设备、设施毁灭性破坏的;或程度无上述严重,但事故频数高,经常伤人和影响生产。

B级:可能造成一人死亡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终身致残性重伤)或造成生产中断一个班以上的。

C级:可能造成人员局部丧失劳动能力(伤愈后不能在原岗位工作的伤害)的伤害,造成生产中断一个班以下的。

D级:可能造成人员轻伤或伤愈后能在岗位工作的一般性伤害,并不造成生产中断的。

第三章危险源分级控制管理第十九条分级管理表

级别控制单位责任人

A级公司、项目部、班组经理、项目经理

B级公司、项目部、班组经理、项目经理、班组长C级项目部、班组项目经理、班组长

D级班组班组长

第二十条危险源(点)确定后,班组、项目部和公司必须按统一表格逐级建立管理台帐。

第二十一条危险源(点)由专人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发现危险源(点)失控或存有隐患,应立即按"三定四不推"原则整改。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单位接到危险源(点)失控或隐患信息反馈后,应立即查实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危险源(点)实行挂牌制度,对A、B级按规定颜色标牌注明名称、级别、控制措施,检查周期,责任人。

第四章管理考核

第二十七条危险源(点)控制管理工作按其检查周期考核评分。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安全承包考核责任书中将危险源(点)控制管理列入考核项目。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危险源(点)控制管理考核列入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厂(矿山)"、"安全标准化车间"、"安全标准化班组"考核内容之中,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层层签订管理考核责任书,直至班组、个人,年初签定,年终考核。各级考核,分别采用自上而下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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