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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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1.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该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目前,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国家质检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范围?
根据《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目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包括6大类78小类。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目录是如何管理的?
根据《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凡是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管理条例》,生产未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则不适用《管理条例》。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管理条例》。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应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和领海范围内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管理条例》,其生产、销售和经营性使用的活动,都适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是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的台湾省不适用《管理条例》。
(2)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在境内生产,其产品全部出口者,不适用《管理条例》。如有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则该企业可以不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应当遵守有关这类产品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具有完善的相关手续。
(4)企业从境外进口半成品或零部件,在境内加工或组装成列入目录的产品并销售的,适用《管理条例》。企业在境外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在境内销售,不适用《管理条例》,但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5)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管理条例》中“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时,要消耗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
(6)销售企业虽然不需要按《管理条例》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在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时应当遵守《管理条例》的规定。例如,销售化妆品的经销商,则必须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验明产品标识,所销售的化妆品必须标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应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其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但要遵守产品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是既在国内生产,又在国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5.如何界定无证生产、无证产品?
根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因此,擅自生产、销售产品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其生产行为视为无证生产,其生产的产品视为无证产品。另外,取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果增加产品单元、规格型号、生产基地或者产品升级,应当依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增加产品单元、规格型号、生产基地或者产品升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的或者经审查不予许可的,其相应的产品或者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为无证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决定之日起至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止,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不视为无证生产,其生产的产品不视为无证产品,但必须按照规定,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2)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申请取得相应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逾期未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