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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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卫生部)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卫生部)

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农卫发〔2011〕6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臵、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臵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臵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臵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

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小冯在工作时不慎摔断右腿,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了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小冯可以享受的待遇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B.用人单位按季支付伤残津贴C.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D.工伤保险基金按季支付伤残津贴【答案】 C2、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列人员中,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是()。

A.小李,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B.小张,在国有企业全日制就业,但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C.老王,户籍在农村,并在户籍所在地务农D.小赵,户籍在城镇,并在户籍所在地职业技术学校念书【答案】 D3、(2017年)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地之日起()内,提交婚育证明。

A.30天B.60天C.3个月D.6个月【答案】 A4、根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是()A.商务部B.全国总工会C.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D.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答案】 A5、某公司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公司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36万元,则其每月需要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该控制在()元。

A.7200B.21600C.39600D.28800【答案】 B6、小明申请了教育救助并获得批准。

那么根据相关法规,对小明进行教育救助的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确定、公布。

A.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小明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B.经济社会发展水平C.小明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D.班主任的建议【答案】 A7、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A.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支付到90岁为止B.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C.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D.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答案】 A8、(2020年真题)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关于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说法,正确的是()。

乡镇卫生院管理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通用13篇)

乡镇卫生院管理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通用13篇)

乡镇卫生院管理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通用13篇)规章制度,存在于社会上的各行各业当中,哪怕是在卫生院工作,也有需要遵从的规章制度。

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如下是作者细心的小编首席给家人们整理的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通用13篇),欢迎借鉴。

乡镇卫生院内部管理制度篇一(一)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制度一、由医院办公室、临床科室负责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二、生活垃圾置黑色垃圾袋中,由清洁人员定时收集,院内用密封容器按固定线路进行运送,不能污染环境。

集中收集后的生活垃圾应请环保部门及时运走,如无法及时运走的生活垃圾,须置密封容器中存放。

三、治疗室内的废物筒应加盖或置存放柜内,分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利器盒等。

未被污染的废弃物(如药品外包装、盐水瓶、青霉素瓶等)可以当作生活垃圾处置。

敷料、棉签等放置黄色垃圾袋、玻璃安瓿、玻璃器皿、一次性注射器及针头等置于套有黄色垃圾袋的锐器盒中,小心处理以免损伤。

放射性废物置红色垃圾袋中。

四、临床产生的医疗废物须置黄色垃圾袋中,当装满3/4时扎紧袋口后放入专用医疗废物暂存容器中,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应防渗漏,外表面粘贴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标签。

科室内的医院废物暂存地应粘贴医疗废物标志。

五、废弃后的注射器与输液器的针头等利器、被血液和体液污染的注射器与输血器等应放入利器盒内,定时由保洁公司的专职人员运至医疗废物暂存点,减少工作人员刺伤的发生。

六、清洁人员收医疗废物时,应记录,临床科室签名认可。

科室收集总量应与运出医院的总量进行核对,以免流失。

七、被血液、体液污染的口罩、帽子、鞋套、中单、尿布、便盆等按医疗废物处理。

八、病原体的培养基、菌种等高危废弃物,应先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剂消毒后,再按医疗废弃物处理。

九、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废物应当使用双层黄色垃圾包装袋,并及时密封。

乡镇卫生院管理规定及细则

乡镇卫生院管理规定及细则

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第一章行政管理制度会议制度一、院长办公会,每月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院长主持,副院长参加、办公室主任作记录.二、院委会,由院长、副院长、院委成员科主任组成,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研究讨论卫生院发展规划和重大的业务、财务工作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宜.传达上级工作安排,小结上月工作,安排布置本月工作.解决公共卫生、医疗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三、全体职工会,全体职工参加,每月5日召开,必要时随时召开.传达学习上级工作指示和文件精神,公布本院上月工作情况,安排布置下月工作.四、支部大会,每季一次,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五、工作座谈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邀请医护人员、乡村干部、乡村医生、门诊住院病人参加,征求对卫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增进团结,改进工作.院办公室负责以上会务工作,包括会议通知、会场准备和会议记录等.以上会议均应有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会议议题、发言内容和会议结论,重要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六、外出参加会议1、凡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必须凭会议通知或记录,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派人参加.院班子成员外出参加有关会议,须报主要领导同意,并安排好分管工作后方可外出参会.2、外出参加会议结束后,需在一周内向有关领导汇报会议内容,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供领导参考决策.3、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必须交办公室登记后,然后进行办理.请示报告制度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科室及院领导请示或报告:一、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中毒、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病人时;二、凡有重大手术、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时;三、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医疗设备和贵重及毒、麻、剧、限药品,发现药品变质失效时;四、收治涉及法律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人时;五、发生房地产与周边单位居民争执和纠纷,发生自然灾害危险和安全问题时;六、财务开支,药品、卫生材料和设备采购,房屋维修、基本建设时;七、增补、修改卫生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八、工作人员因病、事请假、因公出差、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九、未履行请示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学习制度一、政治学习: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由院长或科室主任主持,全院或全科职工参加,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法普法,进行形势教育.二、业务学习: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医务科制定学习计划,并根据不同授课内容相关职工参加,定期考试考核.三、凡召开各种政治业务学习的辅导员必须先熟悉、掌握所要学习的内容,通知有关科室做好学习前的各种准备工作,并作好记录.四、学习纪律:坚持“三不准”,不准缺席,不准迟到早退、不准在学习时间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无故不参加者按旷会处理.五、学习要求:做到“六有”,办公室有学习计划、学习资料、学习记录专人记录及学习考勤记录;个人有学习笔记、学习心得院领导每年撰写一篇以上卫生工作调研文章.行政总值班制度一、行政总值班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的医务、行政和临时事宜,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传达、处理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签收文件,承接未办事宜.二、行政总值班要保持值班和个人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以外的时间,均由行政值班负责.三、值班人员要严格坚守工作岗位,要负责检查夜班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全院安全巡视至少2次.四、做好值班记录,于次日上班后向办公室交班,简要通报值班情况.五、值班人员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参与相关事件处理,不得无故推诿.如遇重大问题无法处理时,要立即向带班领导汇报,并按指示完成相关处理事宜.六、值班人员有权调动人员集中力量解决临时性发生的问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需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自行与其他行政值班人员调好班次,不得擅自找人替代.七、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规定,严禁擅离职守,如发生责任事故,除经济处罚外,是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罚.八、带班领导原则上留宿单位,督促和稽查值班人员做好相关工作.若特殊情况不能留宿者,须向院长和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并做好相关工作安排.保密工作制度一、卫生院文件、档案、科技资料和印章,应妥善保管,严防失密、失窃、丢失、损坏.二、明确专人保管,文件柜,文件箱,要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登记建卡,方便取阅.三、综合档案一般不借出,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时,应征得院长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并做好保密工作.四、需要销毁、处理的资料、档案、要有院长批准,并造目录清册,由分管院长监销.五、印章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准随身携带,特殊用印章需经院长同意批准,并登记.六、保守国家机密,发现文件丢失、材料和泄密事件以后,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追查、处理,并上报县卫生局,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党纪政纪处理.公文办理制度一、收文1、签收登记凡送卫生院的公文包括网上办公系统传入的文件和外出参加各类会议领取的会议材料和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填附“文件传阅卡处理签”,办公室签署办理意见.2、文件批阅办公室将附有“文件传阅卡处理签”的文件,先送院长批示,再送有关领导签阅,原则上当天阅毕,并将已阅件送办公室存档或办理.3、承办对院领导批示的承办性公文,办公室应及时送各科室承办.特急文件应随收随办,必须在当时或当日之内办理完毕,急件也应随收随办,最迟不能超过三日;对于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公文,一般在十天内办理完毕;对于需要制定贯彻方案才能承办的公文,应及时拟定方案,报有关领导批准执行.阅办完毕,各科室应及时将阅办公文和阅办情况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办公室整理归档.二、办文1、公文的交拟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过思考或商议,安排有关科室拟文.领导要把行文的意图和目的说清楚,要把公文的主要精神和有关的方针、政策说透,并且对于一些具体的办法、措施及受文机关、公文的篇幅都应该有明确的交待,以便加快工作效率和减少修改的工作量.2、公文的起草根据领导交拟意见,相关科室负责起草和校对,拟出分发方案,科室负责人审阅签字后,送办公室核稿,再送分管该科室领导审核签字.3、公文的审核,要把握三个环节:1文稿送领导审签之前,由办公室对文稿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为:是否需要行文,是否与法律、规章、政策一致;文字表述、文种、计量单位、标点符号使用、人名、地点、引文、数字引用和文字书写是否统一、准确、规范;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2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科室协商或请其修改.3经领导人审签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再作校核,经校核如需对涉及内容作实质性修改,需报审签领导人复审.4、文件的签发文稿经办公室审核以后,报分管行政院长签发,确需送院长签发的,由分管行政院长签署明确意见后送院长签发.5、文件核对由起草科室负责,文件的打印、装订、用印、封发、送达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文件和材料成文后,各科室要将发文原稿含各次修改稿和正文送院办公室整理归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一、成立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按照科室岗位职责,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各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坚持计划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三、认真抓好辖区内计生管理工作,主要是指卫生院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工作,重点抓好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监督两个环节,为流动人口办理证件时须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四、对于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励如独生子女费等,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五、落实孕产妇查验计划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制度,实行实名登记,定期向镇计生办通报统计信息、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出生情况信息.六、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严格执行B超彩超管理制度,建立B超彩超登记薄,实行双签字医生和B超人员.加强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及染色体检测管理,施行手术前要查验相关证明.档案管理制度一、规范管理全院档案,建立由院档案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院档案人员具体操作,各科室共同配合的档案管理体系.二、认真收集档案资料,凡是反映本院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文书、图片、光盘、碟片等档案材料,都要收集齐全.三、院档案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凡是本年度形成的文件、资料、表格、图片等档案材料,必须在下一年度的6月底以前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四、办公室负责收集、归档各科室档案.各科室按照要求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好本科室应归档的各类材料,年底按要求进行立卷归档,及时送交办公室.病案管理由医务科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五、加强档案开发和利用,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到内外有别.院内部借阅文件资料实行登记制度,并按期归还.外单位查阅本院文件或档案资料,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未经批准,不得查阅档案,更不能查阅“三密”文件资料,不得抄录、复制、打垮、剪裁.六、档案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做到知密不泄密,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档案.印章管理制度一、印章的保管1、“XXX镇卫生院”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XXX镇卫生院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保管;“XXX镇卫生院党支部委员会””支部组织委员保管;各科室印章由科室负责人保管.2、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细致工作,严格印章管理.对不合符手续或不合理、不正当的用印,有权拒绝.防止和杜绝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己谋私或其他违纪违规现象发生.二、印章的使用1、对要求用印的文件材料,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审查,确定是否用印和用印范围,凡因随便用印出现问题,追究其责任.2、除本院制发的文件用印不需登记外,其他需用印的文字材料都必须登记.一般材料或表格必须有领导签批的意见方可用印;证明性材料须先由印章管理人员认真了解情况再报分管领导确定后方可用印.3、凡空白凭证材料以及空白纸,不得加盖公章,确需加盖印章的,须经办公室主任请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印章管理人员备留存根.4、印章使用必须在办公室,不得将印章携带出院外使用,确需携带公章外出办公的须有院长分管院长的明确意见,并出据备存,作好登记.5、用印人员盖章时,必须集中精力,用力均匀,盖出的印章必须端正骑年压月.清晰、美观、易于识别.管理制度一、固定办公均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长话短说,严禁公话私用.二、各办公室固定均锁长途.凡因公确需拨打长途,一律到办公室拨打,办公室设立长途登记薄,指定专人负责记载.三、财务科负责话费监督,对长途话费,把办公室的长途登记情况与电信局逐月核对,一经查出公费长途私话,以该私话费的五倍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赔.四、全院职工必须保持24小时常用通讯工具畅通,通讯号码更换要及时到院办公室登记备案.图书管理制度一、办公室负责图书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对图书室藏书及单位每年订阅的相关业务杂志按其类别分类、登记、编号、装订、妥善保管.二、每年按图书登记本对全部藏书进行一次核对.三、建立图书借阅制度,凡借书者必须办理借书手续,并作好登记.四、私人借阅的图书、重要报刊,必须在一个月以内归还,并保持完好,如有损坏、丢失由借阅者赔偿.计算机管理制度一、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建档建卡,统一管理.二、各科室计算机由专人管理,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下班前必须将电源开关和切断网线.三、不准将外来软件程序在本单位计算机上试用,如有违反,出现“病毒”应追究操作者责任.四、严禁外来人员任意使用计算机.五、严禁上班时间玩游戏、看电影、炒股票、淘宝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六、计算机的消耗材料由各科室管理人员编制计划,报办公室审批后统一购买.救护车管理制度一、救护车是院前急救伤病员、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急救的特殊车辆,必须加强管理,专业驾驶,规范使用.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二、救护车只能从事与医疗救治业务相关的活动,用于抢救、转运危重伤伤病员、处理紧急疫情、运送血液以及公共卫生服务等.三、驾驶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做到随叫随到.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按规定使用报警器和任务灯,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人,热心为伤病员服务.严禁酒驾.四、救护车内应配备抢救设备、担架、氧气和急救药品,并做好登记.驾驶员定期做好车辆的保养、检修、消毒,保持车内容车貌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确保应急需要.五、住院部护士长定期对车内药品、器材、物品进行检查、出诊以后要及时清理、消毒、检查和补充,保持完好备用,并做好登记,确保应急需要.六、如救护车因公外出或驾驶员休假遇有转送任务时,应按立即通知邻近的卫生院救护车或“120”前往,确保伤病员得到及时抢救和转运.七、救护车在非执行任务不得出现在娱乐场所、饭店附近停放.八、建立救护车出动登记制度,由驾驶员如实填写出诊时间、病人转运地点、疾病诊断情况等.车费由出诊医生开具处方交收费室,驾驶员备案,月底与收费室对帐.九、车辆的维修.车辆的维修,应先由驾驶员将修理的部位和情况故障情况向办公室汇报,更换零部件名称以及经费预算等内容交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特殊情况途中例外.建立修车档案,车辆每次修理后,将修理时间、费用,主要零部件的更换,修理单位等内容记录在案.车辆修理后,司机应认真对车辆的修理部分进行检查试车,确认无误后方能出车,并办理好有关结帐手续.十、因违章驾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单位不予报销,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按直接责任和损失的大小,由驾驶员按一定的比例承担赔款.十一、按照元/公里标准核销驾驶员公里补助.实行油费刷卡制度,按油耗×里程核销油费.十二、驾驶员休息时,救护车不得离院,车钥匙交办公室保管.十三、驾驶员夜间出车后,次日白天可适当补休.党务、财务、政务公开制度一、公开内容全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大基建投资项目及其规模;财务状况,包括经常性行政经费支出如水电费、燃料费、车辆维护及油料费、通讯费、招待费、办公用品经费、宣传费等收入情况,负债情况等;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情况,中层干部考核情况;行政事务民意调查情况;重大事件处理情况通报;群众要求而又可以公开的内容;其他需要公开或公示的内容;入党积极分子;二、公开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公开政务一次,特殊情况另定.三、公开方式一般情况下以政务公开栏的形式张贴有关内容,也可以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公开有关事项.四、政务公开要严格执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内容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其他科室密切配合.廉政建设制度一、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及上级主管部门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搞好廉政建设.二、自觉维护单位整体形象,坚持“十不准”:不准索贿受贿、以权谋私;不准挪用公款、损公肥私;不准在生活上奢侈腐化、违法乱纪;不准公款私进娱乐场所;不准阳奉阴违,欺上瞒下;不准耍部门作风,借故刁难;不准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准敷衍塞责,生拉硬扯;不准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种规章制度,出差、开会要照章办事,在外期间不得以任何名义影响工作,变相公费旅游.四、实行公开监督制度,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进行责任追究.食堂管理制度一、本职工食堂成立的目的是为解决全院职工的日常伙食问题,仅对本院职工开放.未经许可,不得带病人在本食堂就餐.二、食堂由办公室负责管理,除燃料外其它支出由单位据实核销,院内职工生活及就餐支出实行成本核算,炊事员工资由院部行政办公经费支出.三、办公室负责做好食堂账目核算和职工生活费结算等工作.四、为避免浪费及伙食费记载不实现象的发生,需就餐的职工必须于当天上午十时、下午三时报知食堂,并到食堂签署本人名字,不得代签.凡签字后未到食堂就餐者,任按已就餐计算伙食费.上午8:30分夏季8:00之后,食堂不在提供早餐.若有违反,卫生院将对食堂负责人、催事员、就餐人员予以100元/次的扣款急诊、出诊、下夜班、休息等特殊情况除外.五、食堂公物一律不予以外借,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赔偿必须当场交给食堂负责人,若食堂负责人未在现场,则交给分管院长.赔款由食堂负责人登记后统一上交财务科.六、严禁在工作日内酗酒.七、上中班的人员于11:40开饭,食堂师傅提前做好准备,其余人12:10开饭.清洁卫生制度一、讲卫生、讲公德,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二、坚持每周一上午的集体卫生大扫除制度,重点是卫生院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卫生和办公场所清洁卫生,清理卫生死角.三、宿舍住户要讲卫生、讲公德,积极参加义务劳动,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私人物资未经允许不准堆放在院坝、走道、房顶、门厅、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四、保持办公室清洁整齐,办公室内无垃圾,无痰迹,做到窗明几净,四壁无尘,无蛛网,物品陈列有序,图表悬挂整齐.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室内卫生,不乱扔烟头、纸屑等废弃物,杜绝随地吐痰、乱倒污水等不文明行为.六、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按规定搞好门前地段环境卫生、绿化管理.七、护理人员对入院病人做好健康宣教,保持病区清洁卫生.八、保持公共场所卫生.如洗浴室、宿舍走廊等,用过后的日用品及垃圾由当事人及时清理.九、检查评比.院质控领导小组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每月开展1次检查评比.评比先进者给予奖励,后进者给予全院通报.住房管理制度一、单位职工宿舍只为职工提供住宿,非单位人员不得占用、出租、转让.二、凡居住在卫生院宿舍的职工,都应自觉维护秩序,做到相互关心、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夜间11点后和午休时间不高声喧哗,音响、电视播放音量不影响他人休息.三、宿舍住户要讲卫生、讲公德,自家产生的废物、废气排放不得影响他人,院内不放养家畜.四、宿舍住户要注意防火防盗,保证用水用电安全,因用电用水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责,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五、坚持“公平、节约”的原则,凡住在医院办公楼和宿舍楼有住宿的职工每月摊销水费5元,电费按表量计费自费,缴住房管理费20元用于水电线路维护.六、办公室做好宿舍使用登记,凡职工调离医院宿舍钥匙交于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调配.第二章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管理规定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无故旷工和不假外出.二、各科室工作人员外出办公或休假须经科主任及分管领导批准,履行有关手续报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科室讲明去向、所办事宜、时间及,并交办有关工作后方可外出或休假.三、科室负责人、院班子外出或休假须征得分管院长或院长同意后,向办公室讲明去向外及,交办有关工作事宜.四、凡院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遇有重大、紧急、特殊情况需要急时到岗者,接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到岗到位,否则按旷工处理,造成重大事故或影响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五、考勤由各科室负责考核登记,当月核对、公布,月底由各科室将排班表和出勤情况交财务科.六、工作人员在休假前,必须办理完毕工作期间需办结束的事宜,不留后遗症,否则不予批准.七、各类休假、病假、事假等一律要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八、每月保证出勤26天,未休完者不累计休假,当月有效.休假请假管理规定一、病假1、病假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受病后其病情严重或较重,不能继续工作的休假,凡请病假一律要出具医疗部门的正规证明急性病住院的补办,否则不予确认.2、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只发财政下拨的工资和津贴,不发奖金和单位自筹解决的其他津贴.长时间病休指2个月以上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3、病假可以抵工休假.4、有重病必须到上级医院检查治疗者,省内可报销车船费,危重病人报销救护车车费.5、病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事假1、事假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在不妨碍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确因私事不能到岗工作时的请假,凡请事假一律要向办公室及有关领导讲明具体情况,由领导签字同意之后方可执行.2、事假可以抵工休假.3、长时间事假指超过半月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事假期间不发绩效、奖金和补助.三、婚假1、职工结婚婚假三天;2、是晚婚者男二十五岁以上,女二十三岁以上者增加婚假15天;3、婚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等照发.四、丧假1、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配偶去世时给丧假3天,工资奖。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卫农卫发〔2011〕6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臵、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臵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臵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臵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臵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2.02•【字号】琼卫农卫[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卫农卫〔2012〕1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西南中沙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增强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增强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要以提高服务能力为目的,坚持不断优化结构和保持队伍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经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或村卫生员)。

第四条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村卫生室执业。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五条乡村医生注册资格。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过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卫生厅培训考试合格,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可以向当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专业技术水平高、身体健康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免费下载】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免费下载】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6月3日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为规范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提高卫生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服务的开展。

2.乡镇卫生院指在乡镇建立的卫生健康机构。

第二章乡镇卫生院的设置与基本条件第三条设置原则1.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数量、需求情况和地理条件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

2.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要求。

第四条基本条件1.乡镇卫生院应具备必要的办公、医疗设施和仪器设备。

2.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设施设备要求1.乡镇卫生院的办公场所应当满足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2.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仪器,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

第六条人员配备要求1.乡镇卫生院应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2.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进行培训和交流。

第七条质量管理要求1.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2.乡镇卫生院应当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三章乡镇卫生院的运营管理第八条医疗服务范围1.乡镇卫生院应当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

2.乡镇卫生院可根据需要开展其他医疗服务,但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医疗服务时间1.乡镇卫生院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服务时间。

2.乡镇卫生院应当保证不间断的医疗服务,有必要时进行加班和值班。

第十条医疗费用管理1.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医疗费用管理制度。

2.乡镇卫生院应当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医疗安全管理1.乡镇卫生院应当落实医疗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医疗过程安全。

2.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医疗事故。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乡村卫生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我县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体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西县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和乡村个体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村卫生所(室)和乡村个体诊所简称村级医疗机构)。

第三条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是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村卫生所(室)拥有资产经营权,乡镇卫生院受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指导、管理和监督权,乡村两级卫生服务资源共用、风险共担、功能互补、利益共享的管理体制。

其基本内容是: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工资补助制;对村级医疗机构实行行政统一、业务统一、财务统一、药品统一、考核统一。

第四条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辖区内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有关机构开展药品材料集中招标采购,对一体化实施监督检查,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乡镇卫生院受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村卫生所(室)纳入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五条乡村卫生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保证完成应承担的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任务。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六条县成立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

乡镇卫生院成立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办公室,协助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负责村卫生室统一布局调整,对村卫生室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村卫生室的设置要本着既方便群众,又便于管理的原则,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所(室)。

设置乡村卫生机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和批准,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与村卫生所(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工资补助制;对村级医疗机构实行行政统一、业务统一、财务统一、药品统一、考核统一;协助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制止和取缔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机构.第九条村卫生所(室)负责所辖村的预防保健任务和常见疾病的初级诊治,并对预防保健等社会工作实行乡村医生负责制,明确其服务的人口和责任。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2]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6月3日管理办法编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1-2]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74号)、《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村卫生室(所、站).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政府要加大投入,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切实保障每个行政村有一所产权公有的村卫生室.第五条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积极探索乡村卫生服务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模式。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zhengfu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zhengfu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

县级人民zhengfu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卫生院院长综合管理,严明组织纪律。

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和临床业务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促进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卫生院院长是由卫生局任命,具有法人代表资格或卫生局确定为主持医院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三条:乡镇卫生院院长应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勇于开拓创新,在思想和行动上与上级保持一致,全面落实卫生法律法规。

第五条:加强卫生院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班子团结,分工明确,院内重大事项坚持班子例会制度。

第六条:接受卫生局和驻地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接受本院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领导制定本院的工作思路,发展规划,并负责抓好上级有关部署在本地、本院的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改革,加快发展步伐。

第八条: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新农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以及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辖区内医疗安全,职业安全等工作。

第九条:合理配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加强培训,考核,兑现奖惩,落实岗位聘用和资产管理。

第十条:规范医疗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单位职工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负责领导政务工作,带头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政策规定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执行力。

第十二条:认真接待和处理信访工作,保持单位稳定,无重大集体信访和越级访。

负责按时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任务第十三条:单位医疗秩序正常运转,职工精神面貌好,医院环境建设逐步达到“四化”(硬化、绿化、美化、亮化)标准,业务收入稳定增加。

第十四条:科室布局合理,逐步完善科室和急诊急救能力建设,保持医疗设备运转正常。

第十五条: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服务态度不断改善,技术操作熟练规范,各项技术指标达到上级要求。

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60题)1、依据《民政部关于部分团体免于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属于免于登记的范围。

A.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B.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C.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的、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D.全国性社会团体【答案】 D2、居民赵某,身体虚弱,经常打针吃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对象王某,身体健康,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李某,因家中失火,财产损失殆尽,本人严重烧伤,欠下巨额医疗费用,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三人中属于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是( )。

A.赵某和王某B.王某和李某C.赵某和李某D.赵某、王某和李某【答案】 B3、(2020年真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正确的是()。

A.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B.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C.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周D.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答案】 D4、某医疗社会团体符合非营利组织免检资格申请条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社会团体免检资格申请是由()依法按照管理权限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示。

A.财政,卫生行政部门B.税务,民政部门C.民政,卫生行政部门D.财务,税务部门【答案】 D5、张某拟成立一个专门研究基金会的社会团体,现已找到业务主管单位且经审查获同意。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张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A.可行性报告B.验资报告C.理事会成员名单D.专职工作人员名单【答案】 B6、关于戒毒治疗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不得收费B.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可以收取费用C.公办戒毒治疗机构不能收费,社会办戒毒治疗机构可以收取戒毒治疗费用D.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只能收取成本费【答案】 B7、现役军人孙建军勇斗歹徒牺牲,后被认定为烈士,除烈士褒扬金外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应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个月工资。

叙永县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办法

叙永县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办法

叙永县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办法(初稿)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乡镇卫生院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院长的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乡镇卫生院院长是由县卫生局按照规定程序聘任、主要从事乡镇卫生院综合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副院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乡镇卫生院院长按照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工作任务、质量效率、事业发展、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等项工作进行量化目标责任管理,并逐步建立科学的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体系。

第四条对乡镇卫生院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综合考评,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并通过对考核考评结果的运用,确定对乡镇卫生院长的晋升晋级、表彰奖励、惩诫处分等。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院长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各级党委、政府和县卫生局党委的领导,全面管理本院的各项工作。

(二)制定本院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抓好上级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三)负责统筹做好辖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卫生监督管理、合作医疗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村卫生站及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保证群众公共卫生安全。

(四)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奖惩、晋级、考核、培训工作和财务收支、财产管理工作。

(五)规范医疗业务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注重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单位职工的综合素质。

(七)关心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不断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开创和谐、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

(八)及时研究处理人民群众和职工对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切实加强行政管理工作(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建设为民、务实、高效、清廉、执行力强的“四好”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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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农卫发〔2011〕6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
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

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标识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具体式样由卫生部另行发布。

第三章基本功能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

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协助实施疾病防控、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第十二条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

第十三条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有条件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四章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
等部门。

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

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

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

具体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

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
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

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

第十七条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定期召开院周会、例会和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与建议。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社会监督,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转变服务模式,以健康管理为中心,开展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规范医疗文书书写。

第二十三条统筹协调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规范公共卫生服务。

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四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物。

强化用药知识培训,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

第二十五条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措施。

加强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产房、发热门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重点部门管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

包括全科医学在内的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3个专业,不得从事执业登记许可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

新聘用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的领导下,由
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积极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年度收支预算由乡镇卫生院根据相关规定编制草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核定。

乡镇卫生院按照年初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支出。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以及出租、承包内部科室。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政策。

落实公示和告知制度。

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完善设备保管、使用、保养、维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

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和乡镇卫生院对职工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
实行包括行风建设、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和社会效益等为主要考核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

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经费补助以及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

第三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人员
考核和激励制度。

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按照不同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及创造的社会效益等情况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调整岗位、解聘续聘等的依据。

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全科医生等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78年12月1日发布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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