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权元首的元首权与行政权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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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引言概述: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是两种不同的政府体制,它们在权力分配、决策机制和责任追究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权力结构、行政效率、政治稳定性、责任追究和政府责任等角度对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进行比较分析。

一、权力结构1.1 总统制:总统是最高权力机构的首脑,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和立法权。

1.2 责任内阁制:政府首脑通常是首相,总统只是名义上的元首,实际权力在内阁。

1.3 总统制权力过于集中,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独裁;责任内阁制权力分散,有利于权力制衡和监督。

二、行政效率2.1 总统制:总统作为最高行政首脑,能够快速做出决策,推动政策的实施。

2.2 责任内阁制:内阁成员对首相负责,政策决策更加团结一致,执行效率高。

2.3 总统制因为权力过于集中,可能导致决策过程冗长,行政效率不高;责任内阁制决策更加灵活,行政效率更高。

三、政治稳定性3.1 总统制:总统的任期固定,政治权力转移相对平稳,有利于政治稳定。

3.2 责任内阁制:内阁成员可以根据议会支持情况随时被解职,政治权力转移较为频繁。

3.3 总统制政治权力过于集中,可能导致政治动荡和权力斗争;责任内阁制政治权力分散,有利于政治稳定。

四、责任追究4.1 总统制:总统对政府负责,但责任较为模糊,难以追究。

4.2 责任内阁制:内阁成员对议会负责,政府的责任更加明确,容易追究。

4.3 总统制可能导致总统权力滥用而难以追究;责任内阁制责任更加明确,有利于责任追究。

五、政府责任5.1 总统制:总统对政府负责,政府独立于议会,政府责任较为模糊。

5.2 责任内阁制:政府首脑对议会负责,政府与议会关系更加密切,政府责任更加明确。

5.3 总统制政府责任较为模糊,可能导致政府行为缺乏有效监督;责任内阁制政府责任更加明确,有利于政府行为的监督和追究。

总结: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各有其优劣之处,选择适合国家国情的政府体制对于政治稳定和行政效率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这两种政府体制,以实现政府的有效运行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贵州大学政治学考研复习资料 曹沛霖——《比较政治制度》考研笔记

贵州大学政治学考研复习资料 曹沛霖——《比较政治制度》考研笔记

比较政治制度考研笔记曹沛霖一、名词解释1、政治制度:政治制度是规范人类政治生活的规则体系,由正式和非正式规则构成。

2、代议制:作为一个特定的术语,是指代议在国家的政治生活领域中具体运用后形成的一种国家政治制度。

3、政治文化:是指政治群体在历史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党的一套特定的政治态度、信仰和情感,它属于人类政治生活的主观意识形态范畴,反映的是政治心理层面的内容。

4、代议民主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它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议会或国会)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

5、间接民主制:是指公民通过特定的形成指定特定人员代表自己管理国家事务,公民的代表或其代表的代表是国家事务的直接管理者,而公民则是凭借自身对其代表的监督、罢免等权利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6、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7、选民登记:是选举程序的一种。

是指选民资格的法律确认,是确认合格选民的必经法律手续。

选民登记是选举的普遍性、透明性、平等性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便于对选举工作进行管理的需要。

第一,有本人登记与非本人登记之分;第二,从选民册的编制方法看,有按期造报制与随时订正制之分。

8、秘密投票选举:也称无记名投票选举,是指投票人填写选票不对他人公开,为使选民不受干涉地进行选举,整个投票过程完全保密。

它包括:选民不在选票上署名,本人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等。

9、多数代表制:是指候选人只要在一个选区内获得多数选票就可当选的制度。

10、相对多数代表制:也叫简单多数制、一轮选举制。

是指在一个选区,候选人或候选人代表的政党只需要取得较多数的选票,无须超过或达到一定比例,即可当选或取得该选区的全部议席。

如英国、加拿大、印度等国家。

11、绝对多数代表制:也叫过半数选举制、两轮选举制。

是指候选人或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党所获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全部有效投票选票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英美法德四国政体比较

英美法德四国政体比较

三军)
政府首脑
首相
首相
总统
总理
政 府 首 脑 产 生 方 议会中多数党领袖担任 皇帝任命
选举产生
总统经参议员同

意任命
行政权
内阁首相
皇帝、首相
总统
总统和内阁
政 府 首 脑 与 议 会 首相与内阁对议会负责, 议会权力很小,皇帝 总 统 经 参 议 院 同 总 统 与 内 阁 总 理
关系
由内阁协调首相与议会关 可以直接解散议会。 意 不 对 国 会 负 责 ,共 同 对 议 会 负 责 ,
法国
议会
特点
君 主 虚 位 、专制主义 三权分立、议会共和、相 议会至上 与军国主 相互制衡 互牵制。
义色彩浓 厚,皇帝 权重
相似 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有代表民意的议会;都实 之处 行权力制衡的原则;都推动了资产阶级民主化的进程。

的进程。
英国
不 国家

元首
元首 产生 方式
元首 的实 权
德国
美国
法国
英国 不 国 家 国王 同 元首
元 首 世袭 产生 方式
德国 皇帝
世袭
美国 总统
法国 总统
选举(选民 选举(参众两 间接选出) 院联席会议选
出)
元 首 无(象征性的国 有 ( 集 立 有(总揽行 有(名义上拥 的 实 家元首,职责多 法 、 行 政 、政权力,统 有很大的权力) 权 数是礼仪性的) 军 事 大 权 率海陆空三
英德美法四国政体比较
不同
国家元首 元首产生方式
元首的实权
英国
德国
美国
法国
国王
皇帝
总统
总统

(多媒体课件):第04章行政权力

(多媒体课件):第04章行政权力

【案例及思考】
2003年12月4日,云安县法院第二次做出一审判决:被 告云安县建设局撤销原告中标结果的云安县法院云安县法院 《决定》违法。 第三回合:红头文件再次抗衡司法权 如同第一次判决一样,云安县建设局对第二次判决也没 有上诉。两次判决均先后生效。2003年12月30日,云安县 建设局将上述两个已经分别被生效判决撤销的《通知》和 《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捆绑在一起,发出第三份红头文件, 第三次认定县医院门诊楼工程招标结果无效。这种与司法机 关直接叫板的做法,使得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如何废纸。
【案例及思考】
一位要求不披露姓名的当地政府部门人士说,云安县建设 局之所以要事后强行插手县医院的招标项目,与法院对着干 到底,是因为有人在背后撑腰,目的就是为了得到县医院的 工程。有领导无所顾虑地说:“法院判一次,我们就撤它一 次(指撤销招投标结果),坚决不让三建做这个工程!” 或许就是这样的思想动因,云安县建设局既不上诉,也不执 行法院判决,而是以红头文件与法律对抗到底。而该副局长 又说:“是否执行法院的判决,我们需要请示纪委。”
第四章
行政权力
第一节 行政权力的理论基础 (三)现代行政权力 1、现代行政权力与传统行政权力的区别 首先,现代行政权力的社会管理职能日益突出,行政权力的 自主性非常明显,其主要的表现在于现代行政管理已经成为 专门的职业领域。 第二,现代行政权力不仅实现同外部权力的分离,其内部的 功能分化也渐趋发达。 第三,现代行政权力是一种法理型的权力。与传统的行政权 力相反,现代行政权力明显地表现为职位、权力大于个人权 力,法律的权威高于人格的权威。
第四章
行政权力

第一节 行政权力的理论基础 一、行政权力的涵义与来源 (一)行政权力的基本涵义 在公共行政体系中,公共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 实现行政目标所必需的支配性力量。公共行政权力的概 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行政权力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即狭义的政 府)。 2、公共行政权力的目的是在宪法和规范下,执行法律、 法规,以及上级与本级政府的政策、政令。 3、公共行政权力的客体包括在一定国度内,所有的居民 及由所有的居民所构成的各种社会组织和集体。 4、公共行政权力以强制力为后盾推行政令,对社会产生 影响。

第四章_国家元首制度

第四章_国家元首制度

日本国家元首
• 《日本国宪法》虽然保留了天皇(Japanese Emperor),但是明确规定,“天皇是日本 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 位以主权所属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 天皇只在形式上、礼节上象征性地行使国 家权力。
日本天皇明仁 与皇后美智子
皇位继承和皇室费用
• 日本的皇位世袭,属于“皇统的男系男 子”,宪法规定皇室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 皇室的一切费用必须列入预算并经国会决 议通过。
• 2012年4月23日,法国总统大选候选人奥朗德 (28.4%)和时任总统萨(25.5%)科奇,击败 其他8名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胜出。
• 5月6日第二轮选举,奥朗德获51.64%的选票,萨 科齐获48.36%的选票,奥朗德当选为法国总统。
法国总统的职权
• 广泛的任命权 • 行政权 • 广泛的立法权 • 外交权 • 司法权 • 军事权 • 发表咨文权
共和党副总统候 选人瑞安与民主 党副总统候选人 拜登
• 第三阶段是竞选——拉票(演说、与选民 见面、电视竞选辩论等方式);
• 第四阶段是大选。胜者得全票
2007.4.26美国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八位候选人同时亮相。
总统任期
• 美国总统的任期为4年,以两任为限。 • 1947《总统继任法案》,继任总统顺序:副
• (3)召集和解散议会权; • (4)外交权; • (5)任免权; • (6)军事权; • (7)司法权,包括司法权和任命高级法官的权力。 • (8)国家荣典权。英王被称为“荣誉之源”。
国家元首制度的演变趋势
•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国家元首制度基本上经 历了从专制君主制到君主立宪制再到总统制 的发展。从国家元首现有的发展格局看,有 两种截然不同的演变趋势。

领导干部严以用权,对权力的认识和理解心得体会

领导干部严以用权,对权力的认识和理解心得体会

领导干部严以用权,对权力的认识和理解心得体会对权力的认识和理解什么叫权力,所谓权,其实是一种衡器,权力就是平衡的力量,平衡的能力。

权力有三个属性:公权、私权和共权(社会)从社会资源支配的角度,权力可细分为公权力和私权力。

公权力:就是集体赋予领导主体(领导者个人或领导团体)支配属于集体或其他成员价值资源份额的一种资格。

私权力:就是集体赋予成员支配属于自身价值资源份额的一种资格。

从不同的角度,权力可以分为很多种类,比如从国家政治的角度,权力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

权力及权力的运用是人类社会独有的现象,那么,权力从何而来,现代有学者认为,迄今为止主要有三种关于权力来源的学说,分别是权力神授学说体系、契约学说体系和阶级斗争学说体系。

在古代社会,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认为权力神授,推行权力神授的权力来源学说体系;在我国古代,皇帝的圣旨开头都是:奉天承运,皇帝诏曰。

洪秀全更夸张,把自己的国家称之为“天国”,把自己奉为“天王”;统治者这么做,大概是告诉臣民们,我当皇帝是上天注定,你们只有接受统治的权力。

在古代西方社会,主要以政教合一的现象出现;古代东西方的统治者采取的统治方式,在本质上没有不同,基本上都是装神弄鬼,愚弄百姓。

时间到了公元十五世纪前后,西方文艺复兴兴起的人文主义精神、科学精神使权力来源解释的契约理论得以产生。

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狄德罗、马克斯·韦伯等是这一学说的主要人物。

主要内容包括:“国家起源”、“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程序合法”等。

所谓“天赋人权”主要是强调人生而平等;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亚当·斯密则强调:“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其他任何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

关于中国行政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中国行政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中国行政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范梅芝行政责任是政府及其公务员因其公共权力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就是行政责任制。

所以,行政责任制度是关于行政主体执行国家行政权力应该承担的政治、法律和道义责任制度。

一、中国行政责任制度的内容与体系中国社会主义的行政责任制度是中国行政责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它包括行政组织责任制、行政法律责任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行政岗位责任制等。

1.行政组织责任制行政组织责任制是行政机关应负职责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在中国,行政组织责任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的本体责任,二是行政的结构责任。

它包括行政责任确认的依据、原则和追究。

本体责任是指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政治责任。

结构责任是指政府内部组织结构所应承担的责任,它是政府内部各级行政机关的责任及相互关系的总和。

在行政组织责任制中,政府的本体责任及其结构责任都是对行政组织而言的,它不对具体的政府工作人员,所以,故名行政组织责任制。

行政组织责任制是中国行政责任制度的基础。

2.行政法律责任制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制是对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的确认和追究的法律制度,它包括行政主体、行政法律责任的确认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即承担方式。

行政法律责任制度就是所有这些环节的有机结合体。

中国行政法律责任制的范围包括: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公务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制是行政责任制度的核心。

3.行政首长负责制中国宪法第86条和第105条对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了专门规定。

行政首长负责制就是对行政领导者职务、责任和权力进行充分认定以便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制度,包括规定行政首长的职责、职权行使的依据与方法等内容。

它既是一种行政领导体制,又是一种行政责任制。

所有的行政责任制度都需要行政首长去领导实施,所以,行政首长负责制是行政责任制的灵魂。

浅谈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浅谈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浅谈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200930106035 王铁山摘要国家元首是“主权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国家,就有元首”。

国家元首之于主权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任何一个完善政治制度所不能或缺的。

中国从1949年以来,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逐渐建立起来,现在已经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之一,处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

关键词中国国家元首制度国家主席权利条件任期地位正文一、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的发展(一)、国家元首制度的概述国家元首是国家、联盟、联邦中的最高代表,是国家的象征,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力和义务。

政治体制可分为代议制和集权制。

代议制又分为共和国制和君主立宪制,集权制又分为绝对君主制和独裁制。

实行代议制的国家,政策,法规透明度高,政策的稳定性较好。

国家元首指共和制、联邦制的总统、国家主席等和君主制的皇帝、国王等。

可能握有实际权力(比如美国总统等),也可能只是礼仪性的(比如英国的国王,德国总统)。

各国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各国宪法规定。

一般有: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任免权,召集议会权,外交权,统帅武装部队权,赦免权,荣典权等。

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

由于各国政体不同,国家元首行使的实际权力也不尽相同。

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元首一般不直接掌握国务实权,只以国家的名义,从事一些象征性和礼仪性的活动,因而被称为虚权元首。

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元首为国家最高政府首脑,对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均负有实际的直接的责任,拥有很大权力。

根据国家元首组织构成的不同,国家元首分为个人元首和集体元首。

在大多数国家,国家元首由个人担任并行使其职权的,为个人元首。

有些国家,国家元首的职权由集体行使,为集体元首,如圣马力诺共和国的国家元首由具有同等权力的2名执政官共同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联合行使。

浅谈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浅谈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浅谈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200930106035 王铁山摘要国家元首是“主权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国家,就有元首”。

国家元首之于主权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任何一个完善政治制度所不能或缺的。

中国从1949年以来,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逐渐建立起来,现在已经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之一,处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

关键词中国国家元首制度国家主席权利条件任期地位正文一、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的发展(一)、国家元首制度的概述国家元首是国家、联盟、联邦中的最高代表,是国家的象征,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力和义务。

政治体制可分为代议制和集权制。

代议制又分为共和国制和君主立宪制,集权制又分为绝对君主制和独裁制。

实行代议制的国家,政策,法规透明度高,政策的稳定性较好。

国家元首指共和制、联邦制的总统、国家主席等和君主制的皇帝、国王等。

可能握有实际权力(比如美国总统等),也可能只是礼仪性的(比如英国的国王,德国总统)。

各国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各国宪法规定。

一般有: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任免权,召集议会权,外交权,统帅武装部队权,赦免权,荣典权等。

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

由于各国政体不同,国家元首行使的实际权力也不尽相同。

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元首一般不直接掌握国务实权,只以国家的名义,从事一些象征性和礼仪性的活动,因而被称为虚权元首。

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元首为国家最高政府首脑,对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均负有实际的直接的责任,拥有很大权力。

根据国家元首组织构成的不同,国家元首分为个人元首和集体元首。

在大多数国家,国家元首由个人担任并行使其职权的,为个人元首。

有些国家,国家元首的职权由集体行使,为集体元首,如圣马力诺共和国的国家元首由具有同等权力的2名执政官共同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联合行使。

世界各国元首制度

世界各国元首制度

世界各国元首制度(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法学专业 1003601005 陈琼霖)摘要:国家元首是主权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与一定的政治制度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本文试图通过介绍西方国家元首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而了解国家元首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及其各国国家元首制度的不同特点。

关键词:国家元首国家制度产生办法责任职权引言:国家元首制度是关于国家元首产生、任期、职权,以及国家元首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制度。

全世界成立的承认和非承认的国家有两百多个,究及根本上,国家元首制度也不过这几种,其产生办法和责任职权也不外如下若干。

一、各种制度下的国家元首1.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通常由选举选出,是行政机关的首长,独立于立法机关。

属行政机关的政府只向总统负责,总统有权任命和解雇而无需经过议会,因而有“总统制”之名。

2.议会制下的国家元首议会制(又称内阁制)的国家中,国家元首可能只是国家的象征行政首长,理论上拥有行政权力(所以英国的政府称为女王陛下政府,即理论上政府是属于君主的,而不是议会的)。

事实上,宪制经历渐进的演变,由首相领导的内阁行使实际权力,并向国会负责。

首相从议会中选出,得到议会的支持。

议会有权着首相和内阁成员辞职或解散国会。

3.半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半总统制兼具总统制和内阁制的特点,政府需向总统和国会负责。

根据法国现行的第五共和宪法,总统任命总理,不需要得到众议院支持。

所以当国会被反对派控制时,总统只能从反对派中拣选总理,称为共治。

4.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完全没有实权,通常称之为虚位元首。

在不同的国家,这些元首的权力和职责各异。

分类的复杂性虽然有清晰的类别,但有时却难以把国家元首归类。

二、国家元首的职权:1.国家元首向大使、公使等外交官员发放派遣国国书,以示派驻大使。

没有此程序,大使未算履职,没有外交豁免权。

2.国家元首接收其他国家呈送的国书,以示接纳使节。

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ppt36张)

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ppt36张)
第一节
行政权力的内涵 第二节 行政权力与行政体制 第三节 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
第一节 国家权力与行政权力
一、行政权力的涵义及特点 行政权力和国家权力有共同特征和历史渊源。 其来源的四种学说: 亚里士多德:共同体说 托马斯· 阿奎那:神权说 卢梭:契约说 杜林:暴力说
行政权力的内涵 行政权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 组成部分,即国家行政机关赖 以管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 执行国家意志、履行国家行政 职能的一种强制力量。
总统制
委员会制
(1)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是我国最高权力 机关的执行机关。
国务院制
(2)国务院组成人员主要包括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 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等。
(3)实行总理负责制。
行政区划体制
各国行政区划主要依据以下原则:政治原则、经 济原则、民族原则等。
三、我国行政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一)我国行政体制的弊端及其成因
1、弊端:
①权力的集中和分散不明确,经常调整; ②权力机构的设置不科学,经常变动; ③权力结构臃肿,职责不清,互相扯皮; ④政府与经济实体的关系不清; 等等。
形成原因: 1、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2、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3、传统的中央集权思想的影响。
中央政府体制
中央政府体制是指一个国家代表统治阶级统一领 导全国和地方行政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 活动方式和组织结构形式等制度的总称。 世界上现代国家的中央政府体制大致有以下几种: 内阁制、总统制、委员会制、国务院制。
内阁制
(1)一个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单独或联合组阁。 (2)内阁总理或首相是国家实际权力的中心。 (3)内阁代表国家元首行使行政全权。 (4)内阁是整个国家行政机关的枢纽和决策中心。 (1)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 (2)总统是国家实际权力的中心,行政权完全属于总统。 (3)由总统组织和领导内阁。 (1)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由联邦委员会集体执掌。 (2)联邦委员会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 (3)联邦委员会的出任由政党推荐。

比较行政制度课件

比较行政制度课件
2020/5/14
第七章 比较行政制度 第二节 政府制度的类型
三、半总统制政府 半总统制半议会制:以总统为国家权力中心,以总理为政府首脑 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半总统制政府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从政府构成来看,政府由总统和总理共同构成。总统主持内 阁会议,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有最高决策权,是权力的中心。内阁由 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参与并组织实施总统做出的决策和议会通过 的法律。 (二)从政府与议会的关系来看,是“强政府、弱议会”的关系。 (三)从政府与国家元首的关系来看,是行政双头制:总统为主, 总理辅助,二者共同行使行政权。 (四)从内阁内部的关系来看,内阁仍是一个集体班子,重大事务 共同决定,并负连带责任。
2020/5/14
2020/5/14
第七章 比较行政制度 第三节 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第三节 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一、政府机构的类型 二、政府职能及其发展与转变 (一)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政府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实际 需要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
1、政治统治职能:也叫政治职能,即镇压被统治阶级反抗和维护 统治阶级既得利益,主要体现在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防和 公共安全上。
2020/5/14
第七章 比较行政制度 第二节 政府制度的类型
第二节 政府制度的类型
内阁制: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政府组织形式。
内阁制政府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 从内阁构成来看,内阁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成, 内阁成员全部或部分必须是议会议员,以此表明内阁得到议会多数 的支持,进而表明政府是受选民的委托和支持,说明政府是合法的、 代表民意的 (二)从内阁与议会的关系看,议行合一并相互制约 (三)从内阁与国家元首的关系来看,实权掌握在内阁首脑手中, 国家元首是虚位元首,受内阁控制 (四)从内阁内部的关系来看,内阁实行集体责任制,内阁成员共 同对所制定的政策负责。如内阁成员对集体决定的政策有不同意见, 可以辞职,但不能自行其是。如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政府 就要总辞职,这叫负连带责任,也叫责任内阁

浅析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

浅析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

浅析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浅析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吴仲强在日常工作中,时有“我们这里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说了算”的说法。

对此,有必要搞清楚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系,以便更好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

一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个地区、一个单位,民主集中制坚持得好,那里的党组织就有战斗力,领导在群众中就有威信,反之,如果民主集中制遭到践踏,专断之风盛行,那里的党组织就形不成整体合力,那里的工作就没有起色。

叶剑英同志在党的十二大讲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时说:“今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都要这样做,以保证党的正常生活和正确领导,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并指出:“希望大家把这个治党治国的根本原则坚持下去,一代一代传下去。

”我们正在从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党的坚强领导,而要实现党的坚强领导,就必须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民主集中制则是制定和执行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组织保证。

因为,只有实行民主集中制,才能从群众中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才能集中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正确地执行这些路线、方针、政策。

可见,民主集中制贯彻得好不好,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

二为了弄清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系,有必要搞清楚这两个概念。

现行党章总纲部份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一致”。

这就是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制度。

探究元首制度的建立及其权力体系

探究元首制度的建立及其权力体系

探究元首制度的建立及其权力体系摘要阿克兴战役后,屋大维成为罗马世界的惟一主人,重建国家的重任落到了他的肩上,如何重建国家,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权成了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在吸取前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屋大维决定找寻另外的和平道路——在恢复共和的名义下谨慎集权且不公开称帝,开创了元首制度。

关键词元首制度奥古斯都公元前43年11月,安东尼、屋大维、雷必达结成“后三头同盟”,联合与元老院为首的共和派势力展开最后的斗争;公元前32年,屋大维与安东尼决裂,相互攻伐;公元前31年,阿克兴战役后,屋大维成为罗马世界的惟一主人。

而后如何重建国家,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权,成了屋大维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尽管共和制度的统治基础早已不复存在,但是,结束内战、恢复和平、重建共和仍是当时罗马各阶层的共同心愿,特别是罗马元老贵族心中的共和情结是屋大维必须要考虑的因素;而另一个方面,重建国家的过程中又不能不考虑庞大的军队和权力。

实际上,在屋大维之前,他的两位先驱——苏拉和恺撒曾经面临同样的问题却分别做出了不同的选择,这些都给他指出了在法律上巩固个人政权的方法。

于是,在吸取前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屋大维最终决定找寻另外的和平道路——在恢复共和的名义下谨慎集权且不公开称帝,元首制度开始建立。

一、元首权力的形成(一)法律上权力的来源。

公元前28年,屋大维和阿格里帕共同出任执政官,并兼任监察官之职,改组元老院。

在重新确定的元老名单中,屋大维名列首位,被赋予首席元老的身份。

而后,屋大维在元老院会议上上演了戏剧性的一幕:他一方面表示要卸除“三巨头”大权,并建议恢复共和制;另一方面又迫于元老们的一再恳求,接收了与共和制度完全相违背的权力。

在这次会议上,他获得了治理一切尚未完全绥靖的边缘行省和一般驻有军队的全部领土的治理权。

屋大维不但没有交卸权力,反而名正言顺地登上了帝国权力的顶峰。

其后,元老院为了表彰屋大维对罗马做出的伟大贡献,决定授予屋大维“奥古斯都”(Augustus 意为“崇高”、“神圣”、“至尊”,后成为元首的称谓)的尊号。

实权元首的元首权与行政权浅析_实权元首的元首权与行政权浅析

实权元首的元首权与行政权浅析_实权元首的元首权与行政权浅析

实权元首的元首权与行政权,即使某些权力的实权和虚权都属于总统,但其实权仍然是总统的行政权,虚权才是总统的元首权。

国家元首制度是宪法研究的重要领域,国家元首的权力又是元首制度的核心内容。

由于部分国家实行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合一的制度,因此其总统同时兼有元首权与行政权。

也许有学者认为这样去细究总统制下的元首权和首脑权的区别是多余的,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但笔者认为,对于研究美国总统制的美国学者来说,这或许是多此一举,而对于研究美国总统制的中国学者、或者研究中国元首制度的中国学者来说,这可能是有意义的。

在改进和完善我国元首制度的过程中,如何调整国家主席和总理之间的关系,借鉴他国的经验不仅借鉴与我国类似的总统和总理分离的体制,而且充分认识与我国不同的总统和总理合一的体制,或许对我们拓展眼界、开阔思路是有帮助的。

一、实权元首实在哪里? 宪法学界对国家元首做了虚权元首和实权元首的分类,这种划分已经得到公认,本文的分析也是以此为基础而做的进一步探究。

(一)虚权元首和实权元首之分虚权元首主要表现为元首只拥有一些礼仪和程序上的权力,如在议会通过法律后做程序性的公布(只能公布不能审查和否决);在议会或政府作出实质性决定后在形式上签发有关命令(如签发战争动员令);在国家的外交活动中履行某些礼节性的职责(如接受国书),等等。

虚权元首多见于议会内阁制国家,如英国、日本等。

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元首只能行使其元首权力,国家最高行政权由政府首脑(首相或总理)行使。

实权元首一般是指元首的权力不仅拥有礼仪和程序上的权力,而且对这些权力的实体内容有决定权。

如对议会通过的法律不仅有权做程序性的公布,还有一定的否决权;[1]对一些重大问题直接拥有或受托拥有决定权;在外交活动中其职责不仅有礼节性的,也有实质性的,如进行谈判,签定条约等。

实权元首一般多见于总统制国家,如美国、俄罗斯等。

以上是学界对国家元首的虚权和实权所做的大致划分,笔者认为对这一划分还可做更细致的考察,如实权元首又可分为单一身份元首和双重身份元首,实权元首的职权又可分为作为国家元首的职权和作为政府首脑的职权,等等。

中央政府的组成、职权和形成过程

中央政府的组成、职权和形成过程

当选资格: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 民。国家主席每界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国家主席的职权: 第一,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第二,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第三,外交权。 第四,荣典权。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 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 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进行补选,补选之前,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
五、中国中央政府——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组成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 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 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 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防止总理负责制成为总理独断制: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 务院常务会议。


(三)国务院的各组成部分 (1)组成部委(包括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 部长、主任负责制。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2)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直属机构是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关。直属 机关的负责人由国务院任免,但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主要的直 属机构有: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民航总局等。 办公厅和办事机构是国务院设立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各项专门事 项的机构。主要有: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负责处理国务院的 日常工作)、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等。
案例分析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8年11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 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 快增长的措施。初步匡算,到2010年底约需投资4万 亿元。会议确定了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 长的十项措施。其中第八条规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 提高明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提高农资综合直补、良 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标准,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低 收入群体等社保对象待遇水平,增加城市和农村低保 补助,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优抚 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请根据规定对上述事例进行分析。

浅谈对政治权力的认识

浅谈对政治权力的认识

浅谈对政治权力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渐渐开始关注政治权力,在这之中也出现了不少误区。

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就是将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混为一谈。

从字面上来看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

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而权利则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

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而从含义上来看,我们知道政治权力是在阶级社会里,在特定的社会政治共同体中,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即政治主体)选择以力量对比和力量制约方式作为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要求的过程中,聚集形成的一种力量,它是在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政治权力主体拥有的对其他社会和政治力量及其他政治权力客体的制约力量。

这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我们看不见摸不着,却又像一张网一样覆盖着我们生活的各个部分,规范着我们的活动。

但政治权利却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它是很具体的,我们生活中的一些活动就是它的体现,比如选举和被选举,又比如说言论自由、出版自由。

在明晰了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是不同的政治关系后,让我们来看看一直隐藏于我们生活中却不甚了解的政治权力。

他在本质上表现为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为政治主体对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在形式上呈现为特定的公共权力。

政治权力强调的是权力的政治特征,反映的是一种政治关系,即支配与服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政治权力在政治生活中还更多的表现为国家权力,反映了国家权力机构实现公共利益的行为能力。

从我国来看,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点使得广大人民是我国的政治主体,制定了维护大多数劳动人民利益的制度,以保证对其他少数阶层的制约,而政府作为国家机器的执行者,需要通过政治权力具有的制约性、能动性、动态发展性、工具性等特征,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和手段来保证这些制度的应用,具体来说,作为强制性的支配,它可以是直接使用暴力的镇压或反抗,或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威慑作用,或以威慑为后盾的法律制裁,或以法律为后盾的行政命令或奖惩等。

专题6_国家元首

专题6_国家元首

(三)紧急命令权 紧急命令权是指国家元首享有的在国家处于非常时 期时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颁布与法律具有同 期时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等效力的命令及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的权力。 等效力的命令及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的权力。紧急 状态:自然灾害、重大财政危机、经济危机, 状态:自然灾害、重大财政危机、经济危机,国 家的安全保障或公共安宁、 家的安全保障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受到重大威 胁时。 胁时。国家元首的紧急命令权多规定在各国宪法 美国总统的紧急命令权规定在1976年的国家 中,美国总统的紧急命令权规定在1976年的国家 紧急状态法中。 紧急状态法中。
(四)军事权
是指元首对本国的陆海空军及其他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权。 是指元首对本国的陆海空军及其他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权。军事权包括 统帅权和宣战权。大多数国家元首都有军事权。 统帅权和宣战权。大多数国家元首都有军事权。 元首的统帅权:(1)不享有军事统帅权。如中国、瑞典。(2)名义上 元首的统帅权:( 不享有军事统帅权。如中国、瑞典。( :(1 。(2 的统帅权。如英国,英王是英国海陆空军大元帅, 的统帅权。如英国,英王是英国海陆空军大元帅,但由于军费必须经 议会决议通过,所以统帅军队最终取决于议会。还有印度、挪威等国。 议会决议通过,所以统帅军队最终取决于议会。还有印度、挪威等国。 名义上或实际上都享有军事统帅权。如法国, (3)名义上或实际上都享有军事统帅权。如法国,总统是武装部队 的统帅,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的统帅,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而且总统是唯一有权决定 使用战略核武器的人。美国,总统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总司令。 使用战略核武器的人。美国,总统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总司令。 元首的宣战权:( 不拥有宣战权。 :(1 元首的宣战权:(1)不拥有宣战权。宣战权属于议会或最高人民代表机 如法国,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2 关。如法国,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2)掌 握绝对宣战权。如英国,从法律上看,国王可以不经议会同意, 握绝对宣战权。如英国,从法律上看,国王可以不经议会同意,不与 议会商量,独自对外宣战媾和, 议会商量,独自对外宣战媾和,不过这一权力如同英王的统帅权一样 是名义上的。( 拥有宣战权, 。(3 是名义上的。(3)拥有宣战权,但是在行使时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 与约束。如美国,宣战权在宪法上属于国会, 与约束。如美国,宣战权在宪法上属于国会,但总统可以自由从事防 御性战争,镇压叛乱,不须征得议会同意, 御性战争,镇压叛乱,不须征得议会同意,进攻性战争虽需经议会通 过始得宣布,但这种限制实际上效果不大。 过始得宣布,但这种限制实际上效果不大。自美国联邦建立以来所进 行的200多次军事行动中,由国会决定宣战的只有两次世界大战, 行的200多次军事行动中,由国会决定宣战的只有两次世界大战,越 多次军事行动中 朝鲜战争、80年代对格林纳达的军事行动等 年代对格林纳达的军事行动等, 战、朝鲜战争、80年代对格林纳达的军事行动等,都是总统未经国会 宣战运用行政权威进行的。 宣战运用行政权威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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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权元首的元首权与行政权浅析实权元首的元首权与行政权,即使某些权力的实权和虚权都属于总统,但其实权仍然是总统的行政权,虚权才是总统的元首权。

国家元首制度是宪法研究的重要领域,国家元首的权力又是元首制度的核心内容。

由于部分国家实行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合一的制度,因此其总统同时兼有元首权与行政权。

也许有学者认为这样去细究总统制下的元首权和首脑权的区别是多余的,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但笔者认为,对于研究美国总统制的美国学者来说,这或许是多此一举,而对于研究美国总统制的中国学者、或者研究中国元首制度的中国学者来说,这可能是有意义的。

在改进和完善我国元首制度的过程中,如何调整国家主席和总理之间的关系,借鉴他国的经验不仅借鉴与我国类似的总统和总理分离的体制,而且充分认识与我国不同的总统和总理合一的体制,或许对我们拓展眼界、开阔思路是有帮助的。

一、实权元首实在哪里?宪法学界对国家元首做了虚权元首和实权元首的分类,这种划分已经得到公认,本文的分析也是以此为基础而做的进一步探究。

(一)虚权元首和实权元首之分虚权元首主要表现为元首只拥有一些礼仪和程序上的权力,如在议会通过法律后做程序性的公布(只能公布不能审查和否决);在议会或政府作出实质性决定后在形式上签发有关命令(如签发战争动员令);在国家的外交活动中履行某些礼节性的职责(如接受国书),等等。

虚权元首多见于议会内阁制国家,如英国、日本等。

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元首只能行使其元首权力,国家最高行政权由政府首脑(首相或总理)行使。

实权元首一般是指元首的权力不仅拥有礼仪和程序上的权力,而且对这些权力的实体内容有决定权。

如对议会通过的法律不仅有权做程序性的公布,还有一定的否决权;对一些重大问题直接拥有或受托拥有决定权;在外交活动中其职责不仅有礼节性的,也有实质性的,如进行谈判,签定条约等。

实权元首一般多见于总统制国家,如美国、俄罗斯等。

以上是学界对国家元首的虚权和实权所做的大致划分,笔者认为对这一划分还可做更细致的考察,如实权元首又可分为单一身份元首和双重身份元首,实权元首的职权又可分为作为国家元首的职权和作为政府首脑的职权,等等。

(二)国家元首的元首权和政府首脑的行政权之分笔者认为,传统意义上的虚权元首(如英国)和实权元首(如美国)的最大区别在于,国家元首权和最高行政权是否分离,虚权元首是分离的,实权元首是合一的。

虚权元首仅仅是元首,只能行使元首权而不能行使政府首脑的行政权,虚权元首的虚主要表现在其没有最高行政权。

但实权元首目前并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美国式的总统制,而是又可以分为单一身份元首和双重身份元首。

单一身份元首是总理和总统分别由两个人来担任(如俄罗斯总统),元首仅仅是元首,不是政府首脑,但总统仍然是实权的,元首是真实权。

这和虚权元首有某种相似之处,如都是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相分离,区别在于前者的实权在元首手里,后者的实权在首相手里。

但是,当实权在元首手里时,总理并不是虚的,而是作为总统的执行机构存在;当实权在首相手里时(如英国),元首则是虚权的。

双重身份元首是政府首脑与国家元首合二而一(如美国总统),此时总统有两个身份,一为国家元首,一为政府首脑,而不仅仅只是国家元首。

因此他有时是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在行使职责,有时是作为政府首脑的总统在行使权力,总统身份和总统职权都具有双重性质。

但笔者认为,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虽然合二而一,这种合一却只是权力主体的合一,而不是权力属性的合一。

在权力属性上,国家元首权和最高行政权仍然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力,国家元首权不等于最高行政权,不能将所有总统权都视为元首权。

这种实权元首的实其实不是作为元首有实权,而是作为政府首脑有实权,但由于合二而一,元首似乎也实权了,其实元首是假实权,元首仍然是虚的。

二、元首权之属性国家元首的元首权之属性应是元首制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但却少有学者问津,笔者在此愿做一些初步探讨。

(一)元首权具有统治行为的性质这种统治行为主要指国家行为,具有整体性,包括政治行为,但不限于政治行为。

如国家元首接见外国大使是国家行为,但不一定是政治行为,有时候是(如通过接见表明某种特殊的政治含义),有时候不是(如只是履行外交程序),如果认为外交礼仪都具有政治意义,似乎是把外交完全等同于政治,认为外交是政治的一部分,笔者觉得似乎不妥(除非将政治做最广义的解释)。

其中政治行为是议会和政府的权力也具有的特征,这两个机构也有大量政治性权力(但司法权一般没有),尤其是议会的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等,都是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的。

此外政府首脑的许多职权也有一定的政治性,也不受司法审查。

有学者将阐述国家的意愿,称之为政治,而执行国家的意愿则为行政,梅里亚姆指出,政治项下包括制定宪法、一般立法活动、选择政府官员、到法律真正制定范围的法院工作、政党活动以及对国家意愿活动的监督。

这些基本上囊括了议会的所有职能,因此立法机关的行为一般都是政治行为。

而行政机关的行为一部分是政治行为,一部分是行政行为,但司法机关的行为一般都是法律行为。

在美国,司法审查回避政治问题是一个原则,美国的布伦南大法官列举了传统的属于政治问题范畴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对外关系;(二)与敌对国的敌对时间;(三)立法的实效,包括宪法修正案议案的效力和普遍立法的程序等;(四)对印第安部落的法律地位的确定;(五)共和政体的形式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

虽然法院不能审查政治行为,但对议会的立法权、政府的大量行政行为却是可以审查的,也就是说,在议会权力、政府权力中,有的权力具有政治性,不可以进行司法审查,有的权力与政治性无关,则可以进行司法审查。

那么,议会的立法为什么可以审查呢?难道立法没有政治性吗?笔者认为,立法既有政治性也有法律性,其法律性是违宪审查能够成立的原因之一,它不是一个纯粹的政治问题,而是也有法律问题的一面,尤其是其中涉及到人权等内容的时候,当重要之人权遭遇侵害时,应排除「政治问题」或「统治行为」之适用。

另一个原因是违宪审查本身意味着赋予法院(通常是最高法院)一定的政治功能,通过违宪审查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

[11]但法院对元首的行为都不能进行审查,因为全部元首权都具有统治性,其中大部分具有政治性(即使只具有政治程序的性质),某些不具有政治性的行为也具有国家性(如接受国书)。

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及其相互制约),其中的行政权不应包括元首权,美国法院对总统某些行为的审查是对总统作为政府首脑所进行的审查,审查的是其行政权而不是其元首权。

司法权作为一个国家机关可以制约另一个国家机关(如国会或政府),但不能制约整个国家(元首代表这个国家)。

[12]如果说各国家机关程度不同地共有政治性的话,那么,国家性、整体性则是元首权独有的。

议会、法院和政府作为国家机关行使的虽然也是国家的权力,但大多只是国家的某部分权力(外交权、国防权有时例外),只有国家元首行使的国家权力才是将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来行使的,元首是整个国家的代表而不是某一个国家机关的代表,它不仅具有最高性,而且具有整体性。

与国家元首代表整个国家不同,议会、法院和政府行使的是局部的国家权力;与国家元首以国家的身份活动不同,议会、法院和政府一般是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

元首权独有的国家性、整体性是其他所有国家机关都不具备的,其宪法功能在于维护与代表国家的统一体, [13]作为本国对世界的代表,是国家的眼睛、耳朵和喉舌, [14]这种国家行为往往涉及国家主权的对外和对内性。

当然,统治权作为整体属于国家元首,但具体的操作还需依赖有关国家机关,因此,在一系列政治性行为中,元首的政治性行为多是象征性的,有些权力是特殊时期才能启用的,而议会和政府的政治性行为则是实质性、常规性的。

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其中第二种权力简称为国家行政权力,包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

后来孟德斯鸠重新界定了他的一些术语,他强调说有意用执行权这个术语仅仅含盖管理者宣布战争与和平、派遣和接受使节,建立公共安全以及防止入侵的职能。

这时,他似乎是想将执行权限于对外事务,换言之,他只是把洛克的联盟权读作了执行权。

实际上孟德斯鸠后来使用的三权中的执行权包含了内部事务和对外事务,即内政和外交两方面的执行权。

[15]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在执行权、外交权的划分上有明显的犹疑,德国学者将国家的统治行为视为国家的第四种领域,不属于行政, [16]是有一定道理的。

洛克认为,执行权和外交权这两种权力,虽然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前者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切可以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在内,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如果执行权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的手里,这就会使公共的力量处在不同的支配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祸。

[17]洛克在此强调执行权与外交权应由同一个部门行使,但并未否认它们本身确是有区别的。

笔者初步认为,外交权在性质上不完全属于行政权,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外交权则有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利的双重属性,应归属于统治权中的国家行为。

它不是行政权的一种,而是和行政权有交叉。

外交权中具有国家权力性质的部分可以划归行政权,具有国家权利性质的部分则应属于统治权,具有主权的属性,由元首、议会、总理、外交部长等分别行使,如元首行使外交权的程序性部分,议会、总理行使其实质性的部分(美国总统作为政府首脑拥有的外交权和内阁制下的总理相似),外交部长行使其中相对较低的部分。

(二)国家元首行使的有国家权力,也有国家权利我们过去在讲国家元首权时一般都认为它是一种国家权力,而笔者认为它还应包含国家权利。

国家元首作为国家的代表具有国际法上的意义,国家元首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最高代表,这一身份决定了元首权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决定了其对外行使的应是国家权利而不是国家权力。

国家权利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所拥有的对外意义的权利,如独立权、平等权等,针对的主要是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而不是针对本国人民,现代国家的主权基本上是对外的,是由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需要而产生的。

国家作为一种抽象存在不能自己行使权利,而是需要一个代表代替国家行使国家权利,国家元首正是一个这样的机关。

国家权力主要是对国内统治权的操作形式,这种对内的统治权在君主制下往往表现为统一的君权,而在现代国家则表现为人民主权或国家主权。

君是一个具体的人,可以直接行使国家权利和国家权力,而人民和国家都是抽象的,需转化为具体的国家机构才能行使国家权利和国家权力,其中国家元首对外行使的主要是国家权利,其他国家机构行使的主要是对内的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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