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9年新修订版)
(一)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 (二)不掌握船舶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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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 (四)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问题。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 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 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 事行政处罚。
第七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 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 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 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或者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 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 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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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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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活动。
通常情况下,行政执法相对于行政立法而言,是常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责任原则。
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依法组成的并享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采取的,执法内容必须合法;在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行政执法的标的物必须是依法能作为该执法行为的物品;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行政执法的程序,因具体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受理与立案,调查与取证,决定与处罚,告知与通告,申述与执行。
2.1.2 行政执法的种类与形式行政执法的种类,一般表现为各种具体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命令、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也可以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权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
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
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
动与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活动。
海事行政执法的业务范围是特定的,独立存在的,不同于其他领域的行政执法范围。
3.海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是海事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海事行政执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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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内容
船舶和船员管理
船舶管理
海事部门负责船舶的注册、登记、检查、发证以及船舶的进出港报告和监督等 管理工作。
船员管理
海事部门对船员进行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和评估,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 和知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港口和航道管理
港口管理
海事部门对港口进行规划、建设、维护 和管理,包括码头、防波堤、锚地等设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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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改进和发展 建议
加强海事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选拔和培训
确保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具备专业 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严 格的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执法队
伍的整体素质。
优化人员结构
吸引更多具备航海、法律、管理等 专业背景的人才加入海事行政执法 队伍,提升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实施资格认证
建立海事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度, 保证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和职业素养。
效率性原则
海事行政执法应当注重效 率,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 负担,缩短处理时间,提 高工作效率。
海事行政执法的范围
对海上运输、船舶生产、经营等活动的 监管和管理。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管和管理。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对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监管和管理。
02
海事行政执法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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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船员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案
案情简介
某船员在驾驶船舶过程中,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环境 污染。
法律问题
该船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 物,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案中,该船员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证据【发文字号】海政法[2014]141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4.03.07【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海政法[2014]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升海事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3月7日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升海事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指海事管理机构收集和核实的证明海事行政执法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四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第五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证据收集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六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件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承担。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证据种类和形式的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海政法〔2019〕27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19〕2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保证海事执法工作的稳定和连续。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海事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及编号明细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备查。
三、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7月25日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处。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下列违法行为,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的;(三)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四)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五)船舶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出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六)船舶未按照规定记录危防管理类文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xx-05-21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督察人员管理第四条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8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符合乙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有关海事局或者有关海事局部门推荐,经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乙级督察人员证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督察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暂时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时,其督察证件由所在单位的督察部门收存,并报备中国海事局。
第八条中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督察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
海事行政案件范围的定性分析及思考
海事行政案件范围的定性分析及思考海事行政案件范围的定性分析及思考海事行政案件是指国家有关机构依法对违反海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海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包括船舶、船员、船主、船运公司、码头经营者等,案件类型涵盖了船舶安全、船舶环保、海上交通秩序等方面。
本文将从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入手,对其进行定性分析,并进一步思考如何适应当前海事环境的需要,优化海事行政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海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事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海事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管理海事行政执法工作;(三)管理航道和水域等海事资源;(四)开展国际海事合作和交流;(五)承担国际海事组织成员职责;(六)其他职责。
因此,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较为广泛,涉及到了海事行政管理、海事执法、海事资源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海事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航区或区域内的海事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监督。
海事行政案件的类型也比较多样化。
一般来说,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安全类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是对于违反相关海事安全管理规定的船舶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违规操作、船舶救援不当、信号灯未亮等。
2. 船舶环保类案件在船运过程中,可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因此,对于违反相关环保法规的船舶和责任人员也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油污泄漏、污水排放不合规等。
3. 海上交通秩序类案件海上交通秩序是保障海运安全、提高海上运输效率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违反相关交通规则的船舶和船员,也会面临行政处罚,如违章驾驶、航行不当、违反航行禁区等。
4. 港口经营管理类案件港口经营管理是指对于港口内的设施、船只、货物等进行管理和监管的工作。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港口、码头经营者,以及港口内违规行为,也会受到行政处罚。
5. 其他类型案件在上述类型的案件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一些特殊的案件类型,例如非法占用海洋资源、私自建造码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海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救济、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及其下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与评议工作。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四)裁量合理,处理适当;(五)符合法定程序;(六)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七)案卷整理规范。
第二章海事行政执法规范第一节海事行政执法职权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正职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领导责任;主管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副职、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主管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主管责任;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合理分解海事行政执法职责,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二)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对执法权力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工作标准,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三)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明确具体的职权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合用本规定。
海事行政强制包括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或者暂时措施处置突发事件不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事行政强制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对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权限作出限定。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普通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附件 1-1),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经批准允许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件 1-2)。
第七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送达《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与当事人以及案件无厉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
第八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用。
第九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 (附件 1-3),记录送达、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情况,并由当事人和海事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未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盖章)。
第二节查封、扣押程序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对当事人的船舶、设施、货物等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按照本章普通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节规定。
海事行政处罚业务流程
员到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到场或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有关人员的,可以请在 场的其他人作证; ③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由调查人员(检查人员)、当 事人或有关人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按手印)的,调查人员员、证人签名或盖章 (按手印)应当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上注明情况。 ④对登记保存的物品,执法 人员应予妥善保管,经书面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后, 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A、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按规定送交鉴定; B、 对不应当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应当解除登记保存,并将登记保存的物品及时退还, 归还物品时收回《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C、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其他处 理的,依法作其他处理。 (8)调查取证程序结束后,案件承办的执法人员应当根 据调查的事实,制作《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罚意见或建议移送的意 见,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送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 3、审核、预审与批准 (1)案 件承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对《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所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① 不同意承办人员意见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提出纠正措施后退回案 件承办的执法人员进行补充调查或改正; ②同意承办人员拟处理意见或移送意见 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后送法制部门(法制员)预审。 (3)法制部门(法制员)按 对案件进行预审,填写《预审审批表》: ①预审的内容包括:案件是否属于本海事 管理机构管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 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处罚是否适当,办案 程序是否合法。 ②本级海事管理机构设有法制部门的,对需要海事机构领导集体研 究的案件、拟给予从轻(重)、减轻处罚的案件及需移送的案件,法制员的预审意 见应经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核;法制部门负责人可对其它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预审意 见进行审核。 ③经预审,认为案件存在缺陷的,提出修改、补正、纠正意见,退回 案件承办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④同意案件承办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 执法人员)意见的,签署同意的预审意见,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认为拟作 出的处罚意见属于需要海事管理机构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在签署预审意见时 注明。⑤认为海事行政处罚可能超出本海事管理机构处罚权限需要向上级海事管理 机构移送的或者认为海事行政违法案件需要向其它海事管理机构或其它行政机关移 送的或者认为海事行政违法案件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提出移送意见。 (4)海 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对经预审的案件按下列的规定进行审查、批准: ①海事管理机构 负责人同意案件承办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制部门法制员审核和预审意见的,做出同 意的审批意见;不同意的,提出纠正意见及理由; ②属于需要海事管理机构领导集 体研究决定的案件,经集体审查后,由主持会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予以行 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审批意见。 ③审批 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将案件退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 (5)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对经审批后案件的处理: ①非移送案件,案件承办 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要根据审批意见进入下一步处罚程序;或者落实 审批提出的纠正意见,纠正完毕后,重新进行审核、预审与批准程序。 ②需移送的 案件,案件承办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要根据审批意见按照行政处罚案 件移送程序执行。 4、处罚程序终止与案件移送 (1)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后 决定不予处罚的,处罚程序终止; (2)决定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移送的案件,案 件承办的行政执法部门(行 、政执法人员)应制作《案件移送函》《案件移送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12.09•【文号】海政法〔2013〕83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法〔2013〕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了规范海事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促进海事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海事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3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事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进行综合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和实施,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海事行政管理及执法监督装备设施运维项目立项依据
海事行政管理及执法监督装备设施运维项目立项依据海事行政管理及执法监督装备设施运维项目立项依据一、背景介绍海事行政管理及执法监督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履行这一职责,需要建立健全的海事行政管理及执法监督装备设施运维项目。
本文将从立项依据、项目目标、项目内容、项目计划、预算安排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项依据1. 国家战略需求:国家高度重视海洋安全和资源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定,要求加强对海事行政管理及执法监督装备设施的建设和运维工作。
2. 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海事行政管理及执法监督的要求,对装备设施的建设和运维提出了具体要求。
3. 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海上交通量增加,海洋环境保护压力增大,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海事行政管理及执法监督装备设施运维项目来满足需求。
三、项目目标1. 建立完善的装备设施运维管理体系:通过项目的实施,建立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装备设施运维管理体系,确保装备设施正常运转和有效使用。
2. 提升海事行政管理及执法监督能力: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海事行政管理及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通过项目的实施,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
四、项目内容1. 装备设施采购:根据实际需要,采购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各类海事行政管理及执法监督装备设施,包括船舶、雷达、通信设备等。
2. 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适应海事行政管理及执法监督工作需要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楼、码头、停车场等。
3. 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化建设,建立海事行政管理及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响应能力。
4. 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5. 运维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科学的运维管理体系,包括设备维护、故障排除、备件储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七)承担航标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十三条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且在有效期内,但不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岗位的人员,其《海事行政执法证》由所在省级或市级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收存、妥善保管。
《海事行政执法证》被收存的人员调任执法岗位的,按程序领取并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活动。
(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的;
(五)因违法执法导致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并引起国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执法人员廉政相关规定的;
(七)其他应当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被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重新申领《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具有非海事类专业学历的,在海事执法岗位见习不少于18个月,但累计已有2年或以上海事业务工作或者船上工作经历的,见习资历可以减至不少于12个月。
确因工作需要,地方海事系统人员申请《海事行政执法证》达不到上述规定的,经所在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降低要求。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海事行政执法证》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经本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所在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换证审验的内容按照年度审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表》、《海事行政执法证年度(换证)审验表》、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受到处理情况、海事行政执法证补证申请、遗失公告、法制(业务)培训记录、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等内容。
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海事行政处罚一、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海事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特制定此海事行政处罚文档,以供参考和指导。
二、违法行为定义及处罚依据2.1 违法行为定义2.1.1 违反海事安全管理规定;2.1.2 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规定;2.1.3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规定;2.1.4 违反港口运营管理规定;2.1.5 违反航道管理规定。
2.2 处罚依据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2.3 《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海事部门指定);2.2.4 相关执法规范和规定。
三、处罚程序3.1 立案调查3.1.1 接到举报、申诉、检查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3.1.2 确定违法事实,收集证据;3.1.3 针对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
3.2 行政处罚决定3.2.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2.2 决定事先告知当事人;3.2.3 决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3 处罚结果宣布3.3.1 进行罚款、没收、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3.3.2 将处罚结果宣布给相关当事人。
四、处罚种类及标准4.1 警告4.1.1 对初犯、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4.1.2 处罚金额为1万元以下。
4.2 罚款4.2.1 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罚款处罚。
4.2.2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而定。
4.3 停业整顿4.3.1 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给予停业整顿处罚。
4.3.2 停业整顿期限由处罚决定书规定。
4.4 撤销或吊销执照4.4.1 撤销相关单位的经营许可证、航行许可证、船员证等执照。
4.4.2 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情节恶劣的当事人。
五、附件1、相关证据材料清单2、当事人申辩意见笔录3、处罚决定书示范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海事领域的基本法律,《海事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海事管理,保障内河航运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运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内河运输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的监督检查、立案调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吊销航行证、吊销船舶检验证书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主要是:保障内河航运安全,预防和减少内河海事事故,维护良好的内河航行秩序,确保国内航道畅通。
第二章内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第五条内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海关、边防检查机关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内河海事行政管理职责的机关。
第六条内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内河航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二)监督检查和指导本辖区内河航运安全工作;(三)组织和参与内河海事执法行动;(四)受理、调查和处理内河海事事故;(五)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的注册、登记和检验工作;(六)审批、管理和监督航道工程建设;(七)审查、批准和管理内河航线、运输组织机构;(八)受理、审批和管理内河港口、码头企业;(九)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内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河航运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内河航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促进内河航运安全。
第八条各级内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内部作风建设,改进办事方式,提高执法能力,增强自律意识,加强与其他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章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幅度第九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合理、公正的决定罚款数额。
海事行政执法
海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授权执法的组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三款“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番禺海事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三款“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十五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实施情况;
(三)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四)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条件及管理情况;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重大或专项的海事执法活动;
(二)重大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导致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四)被检举、控告或投诉的执法活动。
第四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开展定期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满足以下频次:
(一)中国海事局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全国海事系统的执法督察;
第四章 执法督察
第三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海事行政执法督察。
第三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岗位,配备足够、合格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人员(以下简称督察人员)。
第三十二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条件,通过专门培训及考试,取得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xx-05-21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督察人员管理第四条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8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符合乙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有关海事局或者有关海事局部门推荐,经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乙级督察人员证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督察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暂时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时,其督察证件由所在单位的督察部门收存,并报备中国海事局。
第八条中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督察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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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机关(二)行政处罚(共98项)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法律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作业4.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5.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应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6.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7.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8.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9.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10.擅自进出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11.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种类: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12.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1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或器材,从事危险货物作业14.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装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条15.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处罚种类:警告、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16.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船员有责任的处罚种类: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一条17.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处罚种类:警告,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18.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证书或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19.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20.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21.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22.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种类: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法律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23.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条24.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25.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非法悬挂外国国旗航行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26.隐瞒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事实,造成双重国籍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27.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28.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29.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船舶登记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30.船舶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节严重的31.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情节严重的32.中国籍船舶擅自雇佣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33.中国籍船舶擅自雇佣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34.施工者随意倾倒废弃物处罚种类: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35.施工作业结束后未申请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的(不含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36.伪造或涂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未持有或持有失效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六条37.拒绝或阻挠安全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38.涂改或故意损毁《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未按《船员安全检查通知书》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未按要求申请复查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六条39.中国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七条40.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41.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42.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九条43.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44.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45.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四条4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二条47.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三条48.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三条49.船舶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四条50.船舶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五条51.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六条52.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七条53.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水污染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八条54.船舶制造的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九条55.船舶制造的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处罚种类:没收销毁船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九条56.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机动船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条57.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58.船舶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59.船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一条60.拒绝、阻挠海事机构进行有关大气污染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二条61.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三条62.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四条63.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64.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65.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五条66.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五条67.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68.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69.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70.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六条71.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7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7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有关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74.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75.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种类: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76.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77.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78.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79.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80.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81.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82.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83.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84.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85.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86.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87.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88.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89.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90.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91.不履行遣返义务的92.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处罚种类: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93.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94.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95.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三条96.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四条97.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种类:罚款、暂停船员服务、吊销船员服务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五条98.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种类:罚款、暂停船员服务、吊销船员服务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六条(三)行政强制(共6项)1.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强制清除法律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2.船舶运输货物、旅客超载的,强制卸载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3.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拒不改正,强行拖离法律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4.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2)《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5.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船舶, 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法律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6.对拖欠、逃缴交通规费,不能当场补缴且无其他交通规费证件的船舶,扣船法律依据:《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行政征收(共3项)1.收取船舶港务费法律依据:(1)《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2)《长江港口费收规则》第六条、第三十一条(3)《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第七条2.收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条3.收取船舶登记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七条。